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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926XC00001
試驗執行中

2022-11-01 - 2030-12-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7

召募中1

ICD-10C50.011

女性右側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C50.012

女性左側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C50.019

女性未明示側性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74.0

女性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一項第3期、開放性、隨機分配試驗,對於在前導性全身性療法後手術切除時乳房和/或腋下淋巴結有殘餘侵襲性疾病的第I-III期三陰性乳癌患者,評估Datopotamab Deruxtecan (Dato-DXd)併用或不併用Durvalumab相較於試驗主持人選定之療法(TROPION-Breast03)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源清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李日翔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王惠暢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郭雨萱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黃俊升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陳訓徹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李國鼎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用於治療在前導性全身性療法後手術切除時乳房和/或腋下淋巴結有殘餘侵襲性疾病的第I-III期三陰性乳癌患者

試驗目的

評估datopotamab deruxtecan(也稱為Dato-DXd)的試驗性藥物單獨使用或合併另一種稱為durvalumab的試驗性藥物時,是否可有效且安全地治療三陰性乳癌。

藥品名稱

注射用凍晶粉末
注射劑

主成份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urvalumab

劑型

048
270

劑量

100mg
10ml

評估指標

在罹患第I至III期TNBC且在前導性療法後於手術切除時有殘餘侵入性疾病的受試者中,藉由評估iDFS,證明Dato-DXd併用durvalumab相對於ICT的優越性。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
1.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大於等於18歲。(在台灣納入的受試者須大於等於20歲,2023年1月1日起為年齡大於等於18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組織學證實的侵入性TNBC。
TNBC根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與美國病理學會(ASCO/CAP)指引(Allison et al 2020; Wolff et al 2018)之定義為:
(a)雌激素受體(ER)陰性,腫瘤細胞經免疫組織化學(IHC)檢測結果為 < 1%的ER陽性表現量;以及
(b)黃體素受體(PR)陰性,腫瘤細胞經IHC檢測結果為 < 1%的PR陽性表現量;以及
(c)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HER2) IHC檢測結果為陰性且強度為0或1+,或IHC強度為2+且原位雜合反應上沒有擴增的證據(ISH (-))。
註:診斷性組織切片的組織學型態必須是TNBC(根據此定義)且預期在前導性療法後切除時確認(如可行)。診斷性組織切片時IHC的ER為1-10%且/或PR為1-10%,且在手術前為TNBC接受前導性療法的受試者將符合資格,前提是在手術切除時的組織學符合此上述根據ASCO/CAP指引的TNBC定義。
3.前導性療法後於手術切除時乳房和/或腋下淋巴結有殘餘侵入性疾病。
註:殘餘侵入性疾病定義為大於等於ypT1mi和/或大於等於ypN1mi。
4.已完成至少6個週期且含一種?環類和/或一種紫杉醇類藥物的前導性療法,併用或未併用含鉑療法,併用或未併用pembrolizumab。
註:所有前導性療法必須在手術前完成。
5.沒有局部區域或遠端復發的證據。治療前的影像學掃描並非必要項目,而應根據當地機構實務進行。
6.手術切除乳房和淋巴結中所有臨床上明顯的疾病,定義為:
(a)乳房手術:切除邊緣無巨觀可見殘餘疾病的全乳切除術,或切除邊緣呈組織學陰性的乳房保留手術。
(i)對於接受乳房保留手術的受試者,切除檢體的邊緣必須在組織學上沒有侵入性腫瘤和乳管原位癌(由當地病理科醫師確定)。如果病理檢查顯示切除線有腫瘤,可能進行額外手術程序以取得無腫瘤的邊緣。如果再次切除後切除邊緣仍有腫瘤,則受試者必須接受全乳房切除術才符合資格。邊緣為傳統乳小葉原位癌陽性的受試者,不需額外切除即符合資格。
(ii)接受乳房保留術或乳房切除術且深層邊緣鄰近胸大肌筋膜的受試者,只要針對胸壁的放射療法是在進入試驗前施予,則可接受顯微鏡下呈陽性邊緣。若沒有殘餘明顯疾病(根據當地指引的放射療法),則具有前側(真皮)陽性邊緣的受試者可能符合資格。
(b)淋巴結手術:
(i)所有受試者都應在最終手術時進行腋下分期(前哨淋巴結切片或腋下淋巴結廓清[ALND])。
(ii)前導性療法後組織學證實淋巴結陽性的受試者,應接受ALND。
7.ECOG體能狀態為0或1,且在隨機分配前2週內無惡化現象。
8.所有受試者必須提供取自手術時殘餘侵入性疾病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腫瘤檢體,以供進行組織為基礎的分析(包括但不限於進行滋養層細胞表面蛋白2 (TROP2)表現和其他預測性生物標記中央判定的IHC染色法,以及腫瘤突變分析)。
註:如果殘餘侵入性疾病手術檢體中可用的組織不夠,則待全球試驗團隊核准後,可以從診斷性組織切片中提交組織。
9.無輔助性全身性療法。
10.在試驗治療開始之前進行放射療法(如有必要)。如果給予,應根據當地指引進行放射療法。
11.如果給予術後放射療法,放射療法完成與隨機分配日期之間的間隔不得超過6週(放射療法可以在篩選期間完成)。如果未給予術後放射療法,則乳房手術日期和隨機分配日期之間的間隔不得超過16週。
12.隨機分配前28天內透過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MUGA)掃描顯示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大於等於50%。
13.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符合資格可接受試驗主持人選定之療法的治療選項之一。
14.沒有已知的生殖細胞BRCA1或BRCA2病理性突變。
15.隨機分配前7天內有充分的骨髓和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血紅素大於等於9.0 g/d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1週內接受紅血球/血漿輸注)。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大於等於1.5 × 109/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1週內使用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G-CSF])。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1週內接受血小板輸注)。
-總膽紅素(TBL) ? 1.5 × ULN;或若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性高膽紅素血症),則為 ? 3 × ULN。
-除HBV情況外,丙胺酸轉胺?(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AST) ? 2.5 × ULN。請參閱排除條件9有關HBV情況下的要求。
-依據Cockcroft Gault公式判定之計算肌酸酐清除率(CrCL) ? 30 mL/min(使用實際體重)。
性別
16.男性和女性。
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且符合納入條件18和19所述的要求。
17.具生育能力女性(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
18.女性受試者必須已停經1年、已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1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每年不到1%的失敗率)。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使用1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他們應該在篩選期間開始使用其所選的避孕方法,並在整個藥物治療期間和藥物清除期持續使用。
19.有意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者從篩選時開始、在整個試驗期間和藥物清除期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以防止伴侶懷孕。男性受試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精子。
知情同意
20.有能力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ICF)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1.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受試者同意書。(台灣不適用)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第IV期(轉移性)TNBC。
2.有先前罹患侵入性乳癌的病史,或術前治療和手術後疾病復發的證據。
3.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疾病證據(例如: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異體器官移植的病史和活動性出血疾病、持續或活動性感染、與腹瀉相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慢性憩室炎或先前有併發症的憩室炎),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4.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以下除外:經適當切除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皮膚鱗狀細胞癌、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原位疾病(包括乳腺管原位癌),或已接受治癒性療法在隨機分配前5年內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為低潛在復發風險的其他實質惡性腫瘤。
5.先前抗癌療法引起的持續性毒性(不包括掉髮),尚未緩解至小於等於第1級或基準期。註:可納入患有試驗主持人認定與先前抗癌療法相關的部分慢性、穩定第2級毒性(定義為隨機分配前至少3個月未惡化至 > 第2級,且以SoC治療管理)的受試者,這類毒性包括(但不限於)疲倦。
受試者具有合理預期不太會因試驗治療而惡化的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
6.先前曾接受pembrolizumab的受試者:
-不可發生過評估為與先前pembrolizumab有因果關係且導致先前免疫療法永久中止的毒性。
-在為了本試驗接受篩選之前,接受先前pembrolizumab期間發生且評估為與先前pembrolizumab有因果關係的所有不良事件(AE),必須已完全緩解或緩解至基準期狀態,除非為以下所述的內分泌AE。
-在接受先前的免疫療法時,不可發生過大於等於第3級免疫相關AE或任何級別的免疫相關神經或眼部AE。註:發生小於等於第2級內分泌AE的受試者,如果穩定接受適當的替代療法且無症狀,則允許納入試驗中。
-不可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以外的其他免疫抑制劑來控制AE、不可在重新嘗試用藥時AE復發,且目前不得需要每天使用 > 10 mg 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的維持劑量。
7.患有活動性或先前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含發炎性腸道疾病[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肉芽腫性多血管炎、葛瑞夫茲氏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等)、自體免疫性肺炎和自體免疫性心肌炎。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有白斑或禿髮的受試者。
-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的受試者因荷爾蒙替代療法而穩定。
-任何不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慢性皮膚病況。
-可接受最近5年內未有活動性疾病的受試者。
-僅靠飲食控制的乳糜瀉受試者。
8.有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9.有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B型或C型肝炎病毒感染。
-受試者如符合下列條件,仍具有資格:
(a)如臨床狀況和病毒血清學所證明,已針對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接受治癒性療法。
(b)已接種B型肝炎病毒(HBV)疫苗且僅抗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體(anti-HBs)陽性,而且無肝炎的臨床徵象。
(c)為B肝表面抗原(HBsAg)陰性和抗B肝核心抗體(anti-HBc)陽性(即感染後已清除HBV者)並符合以下條件第i-iii項:
(d)為HBsAg陽性且患有慢性HBV感染(持續6個月或更長時間)並符合以下條件第i-iii項:
i.HBV DNA 病毒量 < 2000 IU/mL
ii.轉胺?數值正常
iii.如果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在臨床上有必要,開始或維持使用抗病毒治療。
10.未受控制的感染需要透過靜脈內輸注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劑;疑似感染(例如:前驅症狀);或無法排除感染(患有皮膚或指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11.已知的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感染控制不良。需要符合所有以下條件以定義控制良好的HIV感染:無法偵測的病毒RNA、CD4+計數 ? 350、過去12個月內未有定義為人類免疫不全症候群(AIDS)的伺機性感染病史,且穩定接受相同的抗HIV藥物至少4週(代表這段時間不預期進一步改變療程內的抗反轉錄病毒藥物數量或種類)。若HIV感染符合上述條件,建議監測病毒RNA載量和CD4+計數。若當地法規或IRB/EC可接受,則受試者必須在篩選期間接受HIV檢測。
12.已知患有開放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發現,或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13.篩選時進行連續三次12導程心電圖(ECG)檢查所取得,平均休息狀態的校正後QT間期(QTcF)為 > 470毫秒(不區分性別)。
14.未受控制或重大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隨機分配前6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或未受控制/不穩定的心絞痛。
-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等級II至IV)。
-未受控制的心律不整。
-未受控制的高血壓(休息時收縮壓 > 180 mmHg或舒張壓 > 110 mmHg)。
15.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ILD)/肺炎病史,包括放射性肺炎、目前患有ILD/肺炎,或篩選時不能以影像排除的疑似ILD/肺炎。
16.具有重度肺功能不全。
17.任何已知的活動性肝臟疾病。
18.任何成因引起的大於等於第2級周邊神經病變。
先前/併用療法
19.先前曾使用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且隨機分配前沒有足夠的治療清除期( > 14天)。
20.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天內曾接種過活性減毒疫苗。
21.先前使用下列抗癌療法,且在隨機分配前沒有足夠的治療清除期:
-化療、放療、內分泌療法、免疫療法(非抗體療法)、類視色素療法、標靶療法:大於等於2週或5倍治療藥劑的終末排除半衰期(T½),以較長者為準;對於nitrosoureas或mitomycin C為大於等於6週。
-含抗體抗癌療法:大於等於4週。
22.之前曾使用除pembrolizumab以外的PD-1/PD-L1抑制劑。
23.同時進行任何抗癌治療。
24.同時使用全身性荷爾蒙替代療法(荷爾蒙替代療法(HRT);例如雌激素和/或黃體素)或荷爾蒙避孕法。不過,可接受同時針對非癌症相關病症使用荷爾蒙(例如:以胰島素治療糖尿病)。
25.目前正在使用、或先前在隨機分配前14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b)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性劑量每天不超過10 mg prednisone或其等效藥物。
(c)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前的用藥或作為止吐藥(例如:CT掃描前用藥)。
26.在第1週期第1天的小於等於4週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或發生過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27.之前曾接受以下治療:
(a)任何含有以第I型拓撲異構?(topoisomerase I)為標靶之化療藥物的藥物,包括抗體藥物複合體(ADC)。
(b)TROP2標靶療法。
28.已知對Dato-DXd或這些藥品中的任何賦形劑(包括但不限於polysorbate 80)或其他單株抗體嚴重過敏的受試者。
29.已知對PD-1/PD-L1抑制劑嚴重過敏的受試者。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30.先前曾被隨機分配至本試驗。
31.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在隨機分配前最後4週內接受試驗治療或試驗性醫療器材、曾在先前Dato-DXd、T-DXd或durvalumab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無論治療分配為何),或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此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其他排除條件
32.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AstraZeneca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33.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34.目前懷孕中(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餵母乳中,或計劃要懷孕者。

主要排除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
1.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大於等於18歲。(在台灣納入的受試者須大於等於20歲,2023年1月1日起為年齡大於等於18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組織學證實的侵入性TNBC。
TNBC根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與美國病理學會(ASCO/CAP)指引(Allison et al 2020; Wolff et al 2018)之定義為:
(a)雌激素受體(ER)陰性,腫瘤細胞經免疫組織化學(IHC)檢測結果為 < 1%的ER陽性表現量;以及
(b)黃體素受體(PR)陰性,腫瘤細胞經IHC檢測結果為 < 1%的PR陽性表現量;以及
(c)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HER2) IHC檢測結果為陰性且強度為0或1+,或IHC強度為2+且原位雜合反應上沒有擴增的證據(ISH (-))。
註:診斷性組織切片的組織學型態必須是TNBC(根據此定義)且預期在前導性療法後切除時確認(如可行)。診斷性組織切片時IHC的ER為1-10%且/或PR為1-10%,且在手術前為TNBC接受前導性療法的受試者將符合資格,前提是在手術切除時的組織學符合此上述根據ASCO/CAP指引的TNBC定義。
3.前導性療法後於手術切除時乳房和/或腋下淋巴結有殘餘侵入性疾病。
註:殘餘侵入性疾病定義為大於等於ypT1mi和/或大於等於ypN1mi。
4.已完成至少6個週期且含一種?環類和/或一種紫杉醇類藥物的前導性療法,併用或未併用含鉑療法,併用或未併用pembrolizumab。
註:所有前導性療法必須在手術前完成。
5.沒有局部區域或遠端復發的證據。治療前的影像學掃描並非必要項目,而應根據當地機構實務進行。
6.手術切除乳房和淋巴結中所有臨床上明顯的疾病,定義為:
(a)乳房手術:切除邊緣無巨觀可見殘餘疾病的全乳切除術,或切除邊緣呈組織學陰性的乳房保留手術。
(i)對於接受乳房保留手術的受試者,切除檢體的邊緣必須在組織學上沒有侵入性腫瘤和乳管原位癌(由當地病理科醫師確定)。如果病理檢查顯示切除線有腫瘤,可能進行額外手術程序以取得無腫瘤的邊緣。如果再次切除後切除邊緣仍有腫瘤,則受試者必須接受全乳房切除術才符合資格。邊緣為傳統乳小葉原位癌陽性的受試者,不需額外切除即符合資格。
(ii)接受乳房保留術或乳房切除術且深層邊緣鄰近胸大肌筋膜的受試者,只要針對胸壁的放射療法是在進入試驗前施予,則可接受顯微鏡下呈陽性邊緣。若沒有殘餘明顯疾病(根據當地指引的放射療法),則具有前側(真皮)陽性邊緣的受試者可能符合資格。
(b)淋巴結手術:
(i)所有受試者都應在最終手術時進行腋下分期(前哨淋巴結切片或腋下淋巴結廓清[ALND])。
(ii)前導性療法後組織學證實淋巴結陽性的受試者,應接受ALND。
7.ECOG體能狀態為0或1,且在隨機分配前2週內無惡化現象。
8.所有受試者必須提供取自手術時殘餘侵入性疾病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腫瘤檢體,以供進行組織為基礎的分析(包括但不限於進行滋養層細胞表面蛋白2 (TROP2)表現和其他預測性生物標記中央判定的IHC染色法,以及腫瘤突變分析)。
註:如果殘餘侵入性疾病手術檢體中可用的組織不夠,則待全球試驗團隊核准後,可以從診斷性組織切片中提交組織。
9.無輔助性全身性療法。
10.在試驗治療開始之前進行放射療法(如有必要)。如果給予,應根據當地指引進行放射療法。
11.如果給予術後放射療法,放射療法完成與隨機分配日期之間的間隔不得超過6週(放射療法可以在篩選期間完成)。如果未給予術後放射療法,則乳房手術日期和隨機分配日期之間的間隔不得超過16週。
12.隨機分配前28天內透過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MUGA)掃描顯示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大於等於50%。
13.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符合資格可接受試驗主持人選定之療法的治療選項之一。
14.沒有已知的生殖細胞BRCA1或BRCA2病理性突變。
15.隨機分配前7天內有充分的骨髓和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血紅素大於等於9.0 g/d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1週內接受紅血球/血漿輸注)。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大於等於1.5 × 109/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1週內使用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G-CSF])。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1週內接受血小板輸注)。
-總膽紅素(TBL) ? 1.5 × ULN;或若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性高膽紅素血症),則為 ? 3 × ULN。
-除HBV情況外,丙胺酸轉胺?(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AST) ? 2.5 × ULN。請參閱排除條件9有關HBV情況下的要求。
-依據Cockcroft Gault公式判定之計算肌酸酐清除率(CrCL) ? 30 mL/min(使用實際體重)。
性別
16.男性和女性。
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且符合納入條件18和19所述的要求。
17.具生育能力女性(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
18.女性受試者必須已停經1年、已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1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每年不到1%的失敗率)。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使用1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他們應該在篩選期間開始使用其所選的避孕方法,並在整個藥物治療期間和藥物清除期持續使用。
19.有意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者從篩選時開始、在整個試驗期間和藥物清除期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以防止伴侶懷孕。男性受試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精子。
知情同意
20.有能力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ICF)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1.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受試者同意書。(台灣不適用)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第IV期(轉移性)TNBC。
2.有先前罹患侵入性乳癌的病史,或術前治療和手術後疾病復發的證據。
3.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疾病證據(例如: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異體器官移植的病史和活動性出血疾病、持續或活動性感染、與腹瀉相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慢性憩室炎或先前有併發症的憩室炎),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4.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以下除外:經適當切除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皮膚鱗狀細胞癌、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原位疾病(包括乳腺管原位癌),或已接受治癒性療法在隨機分配前5年內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為低潛在復發風險的其他實質惡性腫瘤。
5.先前抗癌療法引起的持續性毒性(不包括掉髮),尚未緩解至小於等於第1級或基準期。註:可納入患有試驗主持人認定與先前抗癌療法相關的部分慢性、穩定第2級毒性(定義為隨機分配前至少3個月未惡化至 > 第2級,且以SoC治療管理)的受試者,這類毒性包括(但不限於)疲倦。
受試者具有合理預期不太會因試驗治療而惡化的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
6.先前曾接受pembrolizumab的受試者:
-不可發生過評估為與先前pembrolizumab有因果關係且導致先前免疫療法永久中止的毒性。
-在為了本試驗接受篩選之前,接受先前pembrolizumab期間發生且評估為與先前pembrolizumab有因果關係的所有不良事件(AE),必須已完全緩解或緩解至基準期狀態,除非為以下所述的內分泌AE。
-在接受先前的免疫療法時,不可發生過大於等於第3級免疫相關AE或任何級別的免疫相關神經或眼部AE。註:發生小於等於第2級內分泌AE的受試者,如果穩定接受適當的替代療法且無症狀,則允許納入試驗中。
-不可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以外的其他免疫抑制劑來控制AE、不可在重新嘗試用藥時AE復發,且目前不得需要每天使用 > 10 mg 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的維持劑量。
7.患有活動性或先前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含發炎性腸道疾病[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肉芽腫性多血管炎、葛瑞夫茲氏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等)、自體免疫性肺炎和自體免疫性心肌炎。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有白斑或禿髮的受試者。
-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的受試者因荷爾蒙替代療法而穩定。
-任何不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慢性皮膚病況。
-可接受最近5年內未有活動性疾病的受試者。
-僅靠飲食控制的乳糜瀉受試者。
8.有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9.有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B型或C型肝炎病毒感染。
-受試者如符合下列條件,仍具有資格:
(a)如臨床狀況和病毒血清學所證明,已針對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接受治癒性療法。
(b)已接種B型肝炎病毒(HBV)疫苗且僅抗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體(anti-HBs)陽性,而且無肝炎的臨床徵象。
(c)為B肝表面抗原(HBsAg)陰性和抗B肝核心抗體(anti-HBc)陽性(即感染後已清除HBV者)並符合以下條件第i-iii項:
(d)為HBsAg陽性且患有慢性HBV感染(持續6個月或更長時間)並符合以下條件第i-iii項:
i.HBV DNA 病毒量 < 2000 IU/mL
ii.轉胺?數值正常
iii.如果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在臨床上有必要,開始或維持使用抗病毒治療。
10.未受控制的感染需要透過靜脈內輸注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劑;疑似感染(例如:前驅症狀);或無法排除感染(患有皮膚或指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11.已知的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感染控制不良。需要符合所有以下條件以定義控制良好的HIV感染:無法偵測的病毒RNA、CD4+計數 ? 350、過去12個月內未有定義為人類免疫不全症候群(AIDS)的伺機性感染病史,且穩定接受相同的抗HIV藥物至少4週(代表這段時間不預期進一步改變療程內的抗反轉錄病毒藥物數量或種類)。若HIV感染符合上述條件,建議監測病毒RNA載量和CD4+計數。若當地法規或IRB/EC可接受,則受試者必須在篩選期間接受HIV檢測。
12.已知患有開放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發現,或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13.篩選時進行連續三次12導程心電圖(ECG)檢查所取得,平均休息狀態的校正後QT間期(QTcF)為 > 470毫秒(不區分性別)。
14.未受控制或重大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隨機分配前6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或未受控制/不穩定的心絞痛。
-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等級II至IV)。
-未受控制的心律不整。
-未受控制的高血壓(休息時收縮壓 > 180 mmHg或舒張壓 > 110 mmHg)。
15.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ILD)/肺炎病史,包括放射性肺炎、目前患有ILD/肺炎,或篩選時不能以影像排除的疑似ILD/肺炎。
16.具有重度肺功能不全。
17.任何已知的活動性肝臟疾病。
18.任何成因引起的大於等於第2級周邊神經病變。
先前/併用療法
19.先前曾使用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且隨機分配前沒有足夠的治療清除期( > 14天)。
20.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天內曾接種過活性減毒疫苗。
21.先前使用下列抗癌療法,且在隨機分配前沒有足夠的治療清除期:
-化療、放療、內分泌療法、免疫療法(非抗體療法)、類視色素療法、標靶療法:大於等於2週或5倍治療藥劑的終末排除半衰期(T½),以較長者為準;對於nitrosoureas或mitomycin C為大於等於6週。
-含抗體抗癌療法:大於等於4週。
22.之前曾使用除pembrolizumab以外的PD-1/PD-L1抑制劑。
23.同時進行任何抗癌治療。
24.同時使用全身性荷爾蒙替代療法(荷爾蒙替代療法(HRT);例如雌激素和/或黃體素)或荷爾蒙避孕法。不過,可接受同時針對非癌症相關病症使用荷爾蒙(例如:以胰島素治療糖尿病)。
25.目前正在使用、或先前在隨機分配前14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b)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性劑量每天不超過10 mg prednisone或其等效藥物。
(c)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前的用藥或作為止吐藥(例如:CT掃描前用藥)。
26.在第1週期第1天的小於等於4週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或發生過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27.之前曾接受以下治療:
(a)任何含有以第I型拓撲異構?(topoisomerase I)為標靶之化療藥物的藥物,包括抗體藥物複合體(ADC)。
(b)TROP2標靶療法。
28.已知對Dato-DXd或這些藥品中的任何賦形劑(包括但不限於polysorbate 80)或其他單株抗體嚴重過敏的受試者。
29.已知對PD-1/PD-L1抑制劑嚴重過敏的受試者。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30.先前曾被隨機分配至本試驗。
31.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在隨機分配前最後4週內接受試驗治療或試驗性醫療器材、曾在先前Dato-DXd、T-DXd或durvalumab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無論治療分配為何),或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此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其他排除條件
32.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AstraZeneca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33.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34.目前懷孕中(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餵母乳中,或計劃要懷孕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8 人

  • 全球人數

    107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