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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K-3475-B15 / EV-304
試驗執行中

2022-05-20 - 2026-12-31

Phase III

召募中3

ICD-10C67.9

膀胱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88.9

膀胱惡性腫瘤

一項針對患有肌肉侵犯性膀胱癌且符合接受 Cisplatin 的受試者,評估手術全期 Enfortumab Vedotin 併用 Pembrolizumab (MK-3475) 相較於前導性Gemcitabine 併用 Cisplatin 之第 3 期、隨機分配、開放性試驗 (KEYNOTE-B15/EV-304)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吳錫金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逸修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羅浩倫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肌肉侵襲性膀胱癌

試驗目的

在年滿18歲的男性或女性的受試者中,患有經組織學確認的臨床分期T2-T4aN0M0或T1-T4aN1M0肌肉侵犯性膀胱癌(MIBC): 主要目的: (1)比較A組(手術全期EV+pembrolizumab和RC+PLND)相較於B組(前導性gemcitabine+cisplatin和RC+PLND)的無事件存活期(EFS) 次要目的: (1)比較A組(手術前enfortumab vedotin[EV]+pembrolizumab和根除性膀胱切除術[RC]+骨盆腔淋巴結廓清術[PLND]相較於B組(前導性gemcitabine+cisplatin和RC+PLND中獲得的病理性完全反應(pCR)率 (2)比較A組(手術全期EV+pembrolizumab和RC+PLND)相較於B組(前導性gemcitabine+cisplatin和RC+PLND)的整體存活率(OS) (3)評估A組(手術全期間EV+pembrolizumab和RC+PLND)和B組(前導性gemcitabine+cisplatin和RC+PLND)在手術後無疾病之受試者的無疾病存活期(DFS) (4)比較A組(手術前EV+pembrolizumab和RC+PLND)和B組(前導性gemcitabine+cisplatin和RC+PLND)的病理降低分期(pDS)率 (5)在A組中評估手術全期EV+pembrolizumab+RC+PLND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6)藉由2種一般工具(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EORTC]問卷—核心30[QLQ-C30]和歐洲生活品質[EuroQoL]五面向五等級問卷[EQ-5D-5L])和1種疾病特定問卷(膀胱癌指數[BCI]),評估健康相關生活品質(HRQoL)從基期至惡化所經時間變化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Enfortumab vedotin

劑型

270

劑量

30 mg/vial

評估指標

主要目的:
(1)比較A組(手術全期EV+pembrolizumab和RC+PLND)相較於B組(前導性gemcitabine+cisplatin和RC+PLND)的無事件存活期(EFS)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方有資格參加本項試驗: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1.經組織學確診患有泌尿道上皮癌(臨床分期 T2-T4aN0M0 或 T1-T4aN1M0),且主要 (≧50%) 為泌尿道上皮細胞組織學,以及由 BICR(中央病理學和/或中央造影評估)確認的 PD-L1 表現(CPS ≧10 或 CPS <10,若 PD-L1 無法評估則請參見納入條件 #4)。
T1 疾病(僅於患有 N1 疾病時符合資格)和 ≧T2 疾病將由中央病理學評估確認,而 T3、T4a、N0 和 N1 疾病將由中央造影審查確認
註:N1 疾病將由中央造影審查確認。在淋巴結活體組織切片/FNA 可行且可用的情況下,患有 T1 疾病的受試者將經由中央病理學審查進行 N1 疾病確診
具有混合組織學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前提是泌尿上皮細胞成分如上所述 ≧50%(腫瘤包含以漿細胞樣變異型 (≧50%) 為主型的受試者不符合參與資格)
腫瘤含有任何神經內分泌組織學成分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非源自膀胱的泌尿道上皮癌(例如上泌尿道 [輸尿管、腎盂]、尿道)不符合資格。允許侵犯至攝護腺基質瘤且未侵犯組織學肌肉的泌尿道上皮癌,前提是疾病的範圍已經由造影確認。
2.由 BICR 依據造影(胸部/腹部/骨盆腔 CT 或 MRI)判定患有臨床非轉移性膀胱癌 (N≦1,M0)。
3.由泌尿科醫師和/或腫瘤科醫師判定為符合 RC + PLND 的資格,且依據試驗計畫書附錄 9 所述的 AUA/ASTRO/ASCO/SUO 準則,同意接受根治性目的標準 RC + PLND (包括攝護腺切除術,若適用)。
4.有執行 TUR 的膀胱腫瘤(收集於納入前 60 天 [+14 天] [受試者同意書 (ICF) 需有紀錄]),且已提交進行中央病理學評估,足以確認泌尿道上皮細胞組織學和 PD-L1 表現。(若檢體無法進行 PD-L1 評估,受試者將會被分配到 CPS <10 組別進行分層)。
註:為了確認 T1 疾病(含 N1),建議 TUR 活體組織切片檢體包括膀胱逼尿肌。對於 T2 疾病,活體組織切片檢體必須包括膀胱逼尿肌,若無則該腫瘤檢體將無法由中央實驗室進行評估
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組織蠟塊較載玻片為佳。若提交未染色的切割載玻片,新的切割載玻片應送至測試實驗室(有關腫瘤組織提交的詳細資訊請見程序手册)。
人口統計資料
5.男性或女性,且在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時年滿 18 歲。
男性受試者
6.若男性受試者同意在下列介入治療期間,以及至少在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消除每種試驗介入治療所需的時間,他們便可符合參與資格。每種試驗介入治療所需持續避孕的時間長度如下:
Enfortumab Vedotin:180 天
Gemcitabine/Cisplatin:95 天
Pembrolizumab:0 天(無要求)
•避免捐贈精子
加上以下其中一項:
•對異性性交禁慾作為他們的首選和慣常生活方式(長期並持續地禁慾)並且同意保持禁慾
或者
•必須同意使用避孕措施,除非確認為患有無精子症(已接受輸精管結紮或繼發於醫療原因[試驗計畫書附錄 5]),詳述如下:
-同意在與目前未懷孕的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進行陰莖陰道性交時,使用男用避孕套加上伴侶使用的額外避孕方法。註:有懷孕或正在哺乳的伴侶的男性,必須同意避免陰莖陰道性交,或在每次陰莖陰道性交期間使用男用避孕套。
男性使用的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關於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法規。若任何試驗介入治療的當地仿單標示之避孕規定比上述規定更為嚴格,則應遵循當地仿單標示之規定。
註:治療前,應建議男性受試者尋求有關保存生育力和冷凍保存精子的資訊。
女性受試者
7.如果女性受試者沒有懷孕或哺乳,則有資格參加,且至少滿足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非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
或者
•為 WOCBP,且如試驗計畫書附錄 5 所述,在介入期間,以及在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至少消除每種試驗介入治療所需的時間內使用一種高度有效(每年失敗率 < 1%)且對使用者的依賴性低的避孕方法,或對異性性交禁慾作為他們的首選和慣常生活方式(長期並持續地禁慾),並且同意在此期間不捐贈卵子(卵、卵母細胞)給他人或冷凍/保存供其自身生殖之用。每種試驗介入治療所需持續避孕的時間長度如下:
-Enfortumab Vedotin:180 天
-Gemcitabine/Cisplatin:180 天
-Pembrolizumab:120 天
註:未選擇保持對異性性交禁慾的 WOCBP 女性受試者被隨機接受 enfortumab vedotin + pembrolizumab(A 組)必須使用一種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如試驗計畫書附錄 5 所述)加上男性伴侶使用的避孕套。試驗主持人應評估有關於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的避孕失敗可能性(即:不順從性、最近開始)。
-WOCBP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72 小時(血清)或 24 小時(尿液)內使用高敏感度驗孕測試(尿液或血清;該測試依當地法規要求)之驗孕結果須呈陰性。
-若尿液測試結果無法確認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則需進行血清驗孕測試。在這種情況下,若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則受試者不可參與本項試驗。
-在試驗介入治療期間和之後的其他驗孕要求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 8.3.6 節。
-試驗主持人應負責檢視病史、月經史與近期的性行為狀況,以降低納入早期懷孕但未檢查出之女性受試者的風險。
-女性使用的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關於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法規。若任何試驗介入治療的當地仿單標示之避孕規定比上述規定更為嚴格,則應遵循當地仿單標示之規定。
註:試驗治療前,應建議WOCPB詢求有關保留生育能力之資訊。
知情同意
8.應提供本項試驗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贊同書(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如適用)。
其他類別
9.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10.具有表 6 中所定義的適當器官功能。(篩選期的所有實驗室檢測必須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採集。)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出現以下情況,必須排除受試者參與本項試驗:
醫療狀況
1.在試驗隨機分配前≦3 年,已知患有其他非泌尿道上皮細胞惡性腫瘤,且正在惡化或需要接受積極的抗癌治療。
註:患有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原位癌(例如乳癌、子宮頸癌)且曾接受潛在根治性目的的受試者不需排除。可接受具有攝護腺癌的病史(T2N0M0 或更低,且 Gleason 分數 ≦7)在進入試驗至少 1 年前以明確目的(手術或放射治療)治療,前提是受試者被認定為無攝護腺癌,且符合下列條件:
接受根除性攝護腺切除術的受試者必須 >1 年及篩選時檢測不到的 PSA
接受放射線治療的受試者的 PSA 倍增時間必須 >1 年(根據至少相隔 1 個月以上取得的 3 個數值),且 PSA 總分不符合 Phoenix 生化復發條件(即:PSA 必須 <2.0 高於最低水平)
患有未治療的低風險(Gleason 6 或更低)攝護腺癌的受試者也符合資格,無論是在篩選前的任何時候曾接受明確目的治療,或未接受治療但處於主動監測期間
2.曾因 MIBC 接受任何全身性治療、化學放射療法和/或放射療法。
註:允許先前曾為治療 NMIBC 接受膀胱內灌注療法,例如 BCG 或膀胱内化療。不允許先前對 NMIBC 接受過的全身性治療(包括但不限於使用 pembrolizumab 進行抗 PD-1/L1 治療等)。
3.影像學確認患有 ≧ N2 疾病或轉移性疾病 (M1)。
4.不符合接受 cisplatin 的資格,定義為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 :
腎功能受損伴隨測量或計算的 CrCl <60毫升/分鐘(以下列其中一種方法計算:Cockcroft-Gault 法、MDRD 公式或 24 小時尿液採集)
ECOG 體能狀態 ≧ 2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5.0 版 ≧2 的周邊神經病變
CTCAE 5.0版 ≧2 的聽力檢查聽力喪失(聽力檢查異常無對應等級 ≧2 聽力喪失臨床症狀將不構成排除原因);篩選時不需進行測試;可以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執行
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III 級或更大程度的心臟衰竭
(https://manual.jointcommission.org/releases/TJC2016A/DataElem0439.html)
先前/併用療法
5.先前曾接受抗 PD-1、抗 PD-L1 或抗 PD-L2 藥物的療法,或接受過針對另一種刺激性或共同抑制性 T 細胞受體 (例如:CTLA-4、OX‐40、CD137)的藥物。
6.在隨機分配前 3 年曾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包括試驗性藥物。(曾接受 EV 或其他以 MMAE 為基礎之 ADC 的受試者須排除)
註:受試者必須已從先前治療(在隨機分配前 >3 年接受的治療)所引起的所有 AE 恢復至 ≦ 第 1 級或基期水平。< 第 2 級神經病變的受試者可能符合資格。
註:若受試者曾接受重大手術,在開始試驗介入治療前,必須已從任何毒性和/或手術的併發症中恢復。
7.先前曾接受任何膀胱放射治療。
8.曾進行局部膀胱切除術以移除任何 NMIBC 或 MIBC。
9.在試驗介入治療的第一劑前 30 天內曾接種活體疫苗或減毒活體疫苗。接種死菌疫苗是被允許的。
請見試驗計畫書第6.5節COVID-19疫苗資訊
先前/同時參與的臨床試驗
10.目前正參與,或是曾在試驗介入治療的第一劑前 4 週内參與一項試驗性藥物試驗或使用一種試驗性裝置。
註:已進入試驗追蹤期的受試者可以參與,只要在前一劑研究藥物最後一次給藥後 4 週內即可。
診斷性評估
11.患有第 2 級或以上的持續性感覺或運動神經病變。
12.在試驗介入治療的第一劑的前 7 天內,經診斷患有免疫缺陷或正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每天劑量超過 10 毫克的 prednisone 等效劑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在沒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的情況下,允許使用吸入或局部類固醇。允許腎上腺功能不全的受試者接受生理替代(每天 10 毫克 Prednisone 等效劑量)的皮質類固醇劑量。
13.對 pembrolizumab 和/或任何其賦型劑有重度過敏(≧ 第 3 級)。
14.已知對 EV 藥物配方中所含的任何賦形劑(包括組胺酸、二水海藻糖和聚山梨醇酯 20)有重度過敏(≧第 3 級)。
15.對 cisplatin 和/或 gemcitabine 和/或其任何賦形劑有重度過敏 (≧第 3 級)。
16.有活動性角膜炎或角膜潰瘍。若試驗主持人認為疾病已充分治療,則允許患有淺層點狀角膜炎的受試者參與。
17.過去 2 年曾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即:使用疾病調節劑、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替代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針對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全等的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療法)不被視為全身性治療的一種形式可允許使用。
18.有控制不良的糖尿病病史。控制不良的糖尿病定義為糖化血紅素(HbA1c) ≥8%,或 HbA1c 7% 至 <8% 並伴有其他未解釋的相關糖尿病症狀(多尿症或多渴症)。
19.有需要類固醇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目前患有肺炎。
20.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受試者可在感染緩解後接受再篩選一次。
註:允許進行例行抗微生物預防性治療,且允許接受預防性治療中的無症狀慢性感染受試者。
21.已知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病史。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否則無需進行 HIV 測試(參見附錄 7)。
22.已知有 B 型肝炎(定義為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反應)病史或已知有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定義為檢測到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HCV RNA) [定性])感染。
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否則無需進行 B 型肝炎和 C 型肝炎測試。
23.依主治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曾患有或目前證實具有任何病症、療法、實驗室數值異常,而可能混淆試驗結果、干擾受試者在整個試驗期間的參與,或參與試驗不符合受試者參與的最大利益。
24.已知患有精神障礙或藥物濫用疾病,而可能導致受試者無法配合試驗的要求。
其他排除條件
25.懷孕或正在哺乳,或預計在預定試驗期間(從篩選回診開始,直到納入條件 #6 和 #7 所述的期間)懷孕或使他人受孕。
26.曾接受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方有資格參加本項試驗: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1.經組織學確診患有泌尿道上皮癌(臨床分期 T2-T4aN0M0 或 T1-T4aN1M0),且主要 (≧50%) 為泌尿道上皮細胞組織學,以及由 BICR(中央病理學和/或中央造影評估)確認的 PD-L1 表現(CPS ≧10 或 CPS <10,若 PD-L1 無法評估則請參見納入條件 #4)。
T1 疾病(僅於患有 N1 疾病時符合資格)和 ≧T2 疾病將由中央病理學評估確認,而 T3、T4a、N0 和 N1 疾病將由中央造影審查確認
註:N1 疾病將由中央造影審查確認。在淋巴結活體組織切片/FNA 可行且可用的情況下,患有 T1 疾病的受試者將經由中央病理學審查進行 N1 疾病確診
具有混合組織學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前提是泌尿上皮細胞成分如上所述 ≧50%(腫瘤包含以漿細胞樣變異型 (≧50%) 為主型的受試者不符合參與資格)
腫瘤含有任何神經內分泌組織學成分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非源自膀胱的泌尿道上皮癌(例如上泌尿道 [輸尿管、腎盂]、尿道)不符合資格。允許侵犯至攝護腺基質瘤且未侵犯組織學肌肉的泌尿道上皮癌,前提是疾病的範圍已經由造影確認。
2.由 BICR 依據造影(胸部/腹部/骨盆腔 CT 或 MRI)判定患有臨床非轉移性膀胱癌 (N≦1,M0)。
3.由泌尿科醫師和/或腫瘤科醫師判定為符合 RC + PLND 的資格,且依據試驗計畫書附錄 9 所述的 AUA/ASTRO/ASCO/SUO 準則,同意接受根治性目的標準 RC + PLND (包括攝護腺切除術,若適用)。
4.有執行 TUR 的膀胱腫瘤(收集於納入前 60 天 [+14 天] [受試者同意書 (ICF) 需有紀錄]),且已提交進行中央病理學評估,足以確認泌尿道上皮細胞組織學和 PD-L1 表現。(若檢體無法進行 PD-L1 評估,受試者將會被分配到 CPS <10 組別進行分層)。
註:為了確認 T1 疾病(含 N1),建議 TUR 活體組織切片檢體包括膀胱逼尿肌。對於 T2 疾病,活體組織切片檢體必須包括膀胱逼尿肌,若無則該腫瘤檢體將無法由中央實驗室進行評估
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組織蠟塊較載玻片為佳。若提交未染色的切割載玻片,新的切割載玻片應送至測試實驗室(有關腫瘤組織提交的詳細資訊請見程序手册)。
人口統計資料
5.男性或女性,且在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時年滿 18 歲。
男性受試者
6.若男性受試者同意在下列介入治療期間,以及至少在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消除每種試驗介入治療所需的時間,他們便可符合參與資格。每種試驗介入治療所需持續避孕的時間長度如下:
Enfortumab Vedotin:180 天
Gemcitabine/Cisplatin:95 天
Pembrolizumab:0 天(無要求)
•避免捐贈精子
加上以下其中一項:
•對異性性交禁慾作為他們的首選和慣常生活方式(長期並持續地禁慾)並且同意保持禁慾
或者
•必須同意使用避孕措施,除非確認為患有無精子症(已接受輸精管結紮或繼發於醫療原因[試驗計畫書附錄 5]),詳述如下:
-同意在與目前未懷孕的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進行陰莖陰道性交時,使用男用避孕套加上伴侶使用的額外避孕方法。註:有懷孕或正在哺乳的伴侶的男性,必須同意避免陰莖陰道性交,或在每次陰莖陰道性交期間使用男用避孕套。
男性使用的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關於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法規。若任何試驗介入治療的當地仿單標示之避孕規定比上述規定更為嚴格,則應遵循當地仿單標示之規定。
註:治療前,應建議男性受試者尋求有關保存生育力和冷凍保存精子的資訊。
女性受試者
7.如果女性受試者沒有懷孕或哺乳,則有資格參加,且至少滿足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非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
或者
•為 WOCBP,且如試驗計畫書附錄 5 所述,在介入期間,以及在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至少消除每種試驗介入治療所需的時間內使用一種高度有效(每年失敗率 < 1%)且對使用者的依賴性低的避孕方法,或對異性性交禁慾作為他們的首選和慣常生活方式(長期並持續地禁慾),並且同意在此期間不捐贈卵子(卵、卵母細胞)給他人或冷凍/保存供其自身生殖之用。每種試驗介入治療所需持續避孕的時間長度如下:
-Enfortumab Vedotin:180 天
-Gemcitabine/Cisplatin:180 天
-Pembrolizumab:120 天
註:未選擇保持對異性性交禁慾的 WOCBP 女性受試者被隨機接受 enfortumab vedotin + pembrolizumab(A 組)必須使用一種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如試驗計畫書附錄 5 所述)加上男性伴侶使用的避孕套。試驗主持人應評估有關於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的避孕失敗可能性(即:不順從性、最近開始)。
-WOCBP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72 小時(血清)或 24 小時(尿液)內使用高敏感度驗孕測試(尿液或血清;該測試依當地法規要求)之驗孕結果須呈陰性。
-若尿液測試結果無法確認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則需進行血清驗孕測試。在這種情況下,若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則受試者不可參與本項試驗。
-在試驗介入治療期間和之後的其他驗孕要求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 8.3.6 節。
-試驗主持人應負責檢視病史、月經史與近期的性行為狀況,以降低納入早期懷孕但未檢查出之女性受試者的風險。
-女性使用的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關於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法規。若任何試驗介入治療的當地仿單標示之避孕規定比上述規定更為嚴格,則應遵循當地仿單標示之規定。
註:試驗治療前,應建議WOCPB詢求有關保留生育能力之資訊。
知情同意
8.應提供本項試驗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贊同書(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如適用)。
其他類別
9.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10.具有表 6 中所定義的適當器官功能。(篩選期的所有實驗室檢測必須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採集。)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出現以下情況,必須排除受試者參與本項試驗:
醫療狀況
1.在試驗隨機分配前≦3 年,已知患有其他非泌尿道上皮細胞惡性腫瘤,且正在惡化或需要接受積極的抗癌治療。
註:患有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原位癌(例如乳癌、子宮頸癌)且曾接受潛在根治性目的的受試者不需排除。可接受具有攝護腺癌的病史(T2N0M0 或更低,且 Gleason 分數 ≦7)在進入試驗至少 1 年前以明確目的(手術或放射治療)治療,前提是受試者被認定為無攝護腺癌,且符合下列條件:
接受根除性攝護腺切除術的受試者必須 >1 年及篩選時檢測不到的 PSA
接受放射線治療的受試者的 PSA 倍增時間必須 >1 年(根據至少相隔 1 個月以上取得的 3 個數值),且 PSA 總分不符合 Phoenix 生化復發條件(即:PSA 必須 <2.0 高於最低水平)
患有未治療的低風險(Gleason 6 或更低)攝護腺癌的受試者也符合資格,無論是在篩選前的任何時候曾接受明確目的治療,或未接受治療但處於主動監測期間
2.曾因 MIBC 接受任何全身性治療、化學放射療法和/或放射療法。
註:允許先前曾為治療 NMIBC 接受膀胱內灌注療法,例如 BCG 或膀胱内化療。不允許先前對 NMIBC 接受過的全身性治療(包括但不限於使用 pembrolizumab 進行抗 PD-1/L1 治療等)。
3.影像學確認患有 ≧ N2 疾病或轉移性疾病 (M1)。
4.不符合接受 cisplatin 的資格,定義為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 :
腎功能受損伴隨測量或計算的 CrCl <60毫升/分鐘(以下列其中一種方法計算:Cockcroft-Gault 法、MDRD 公式或 24 小時尿液採集)
ECOG 體能狀態 ≧ 2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5.0 版 ≧2 的周邊神經病變
CTCAE 5.0版 ≧2 的聽力檢查聽力喪失(聽力檢查異常無對應等級 ≧2 聽力喪失臨床症狀將不構成排除原因);篩選時不需進行測試;可以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執行
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III 級或更大程度的心臟衰竭
(https://manual.jointcommission.org/releases/TJC2016A/DataElem0439.html)
先前/併用療法
5.先前曾接受抗 PD-1、抗 PD-L1 或抗 PD-L2 藥物的療法,或接受過針對另一種刺激性或共同抑制性 T 細胞受體 (例如:CTLA-4、OX‐40、CD137)的藥物。
6.在隨機分配前 3 年曾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包括試驗性藥物。(曾接受 EV 或其他以 MMAE 為基礎之 ADC 的受試者須排除)
註:受試者必須已從先前治療(在隨機分配前 >3 年接受的治療)所引起的所有 AE 恢復至 ≦ 第 1 級或基期水平。< 第 2 級神經病變的受試者可能符合資格。
註:若受試者曾接受重大手術,在開始試驗介入治療前,必須已從任何毒性和/或手術的併發症中恢復。
7.先前曾接受任何膀胱放射治療。
8.曾進行局部膀胱切除術以移除任何 NMIBC 或 MIBC。
9.在試驗介入治療的第一劑前 30 天內曾接種活體疫苗或減毒活體疫苗。接種死菌疫苗是被允許的。
請見試驗計畫書第6.5節COVID-19疫苗資訊
先前/同時參與的臨床試驗
10.目前正參與,或是曾在試驗介入治療的第一劑前 4 週内參與一項試驗性藥物試驗或使用一種試驗性裝置。
註:已進入試驗追蹤期的受試者可以參與,只要在前一劑研究藥物最後一次給藥後 4 週內即可。
診斷性評估
11.患有第 2 級或以上的持續性感覺或運動神經病變。
12.在試驗介入治療的第一劑的前 7 天內,經診斷患有免疫缺陷或正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每天劑量超過 10 毫克的 prednisone 等效劑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在沒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的情況下,允許使用吸入或局部類固醇。允許腎上腺功能不全的受試者接受生理替代(每天 10 毫克 Prednisone 等效劑量)的皮質類固醇劑量。
13.對 pembrolizumab 和/或任何其賦型劑有重度過敏(≧ 第 3 級)。
14.已知對 EV 藥物配方中所含的任何賦形劑(包括組胺酸、二水海藻糖和聚山梨醇酯 20)有重度過敏(≧第 3 級)。
15.對 cisplatin 和/或 gemcitabine 和/或其任何賦形劑有重度過敏 (≧第 3 級)。
16.有活動性角膜炎或角膜潰瘍。若試驗主持人認為疾病已充分治療,則允許患有淺層點狀角膜炎的受試者參與。
17.過去 2 年曾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即:使用疾病調節劑、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替代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針對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全等的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療法)不被視為全身性治療的一種形式可允許使用。
18.有控制不良的糖尿病病史。控制不良的糖尿病定義為糖化血紅素(HbA1c) ≥8%,或 HbA1c 7% 至 <8% 並伴有其他未解釋的相關糖尿病症狀(多尿症或多渴症)。
19.有需要類固醇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目前患有肺炎。
20.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受試者可在感染緩解後接受再篩選一次。
註:允許進行例行抗微生物預防性治療,且允許接受預防性治療中的無症狀慢性感染受試者。
21.已知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病史。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否則無需進行 HIV 測試(參見附錄 7)。
22.已知有 B 型肝炎(定義為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反應)病史或已知有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定義為檢測到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HCV RNA) [定性])感染。
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否則無需進行 B 型肝炎和 C 型肝炎測試。
23.依主治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曾患有或目前證實具有任何病症、療法、實驗室數值異常,而可能混淆試驗結果、干擾受試者在整個試驗期間的參與,或參與試驗不符合受試者參與的最大利益。
24.已知患有精神障礙或藥物濫用疾病,而可能導致受試者無法配合試驗的要求。
其他排除條件
25.懷孕或正在哺乳,或預計在預定試驗期間(從篩選回診開始,直到納入條件 #6 和 #7 所述的期間)懷孕或使他人受孕。
26.曾接受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 人

  • 全球人數

    78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