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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TD-TCNPC-301
試驗執行中

2022-06-01 - 2026-12-31

Phase III

召募中1

ICD-10E75.21

法布瑞(-安德森)氏症

ICD-10E75.22

高雪氏症

ICD-10E75.240

A型尼曼匹克症

ICD-10E75.241

B型尼曼匹克症

ICD-10E75.242

C型尼曼匹克症

ICD-10E75.243

D型尼曼匹克症

ICD-10E75.248

其他尼曼匹克症

ICD-10E75.249

尼曼匹克症

ICD-10E75.3

神經脂質過多症

ICD-10E77.0

溶小體酶的轉譯後修飾缺陷

ICD-10E77.1

糖蛋白分解缺陷

ICD-10E77.8

其他糖蛋白代謝疾患

ICD-10E77.9

糖蛋白代謝疾患

ICD-9272.7

脂肪代謝障礙

一項第 3 期、雙盲、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平行分組、多中心試驗,評估 (2000 mg/kg) TrappsolR Cyclo? (Hydroxypropyl-β-cyclodextrin) 和標準照護相較於安慰劑和標準照護,對 C1 型尼曼匹克症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和療效

  • 試驗申請者

    全球臨試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全球臨試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1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簡穎秀 小兒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C1 型尼曼匹克症

試驗目的

這項試驗有雙重主要目標,例如對於 FDA 以及遵循 FDA 準則的國家,主要目標為藉由衡量第 48 週或第 96 週的 4 域 C 型尼曼匹克症嚴重度量表(4D-NPC-SS [行走、精細運動、言語和吞嚥]) 綜合分數改善程度,評估Trappsol Cyclo 和標準照護 (SOC) 相較於安慰劑和 SOC 的療效;以及歐盟和遵循 EMA 準則的國家,主要目標為藉由衡量第 48 週或第 96 週的 5 域C 型尼曼匹克症嚴重度量表 (5D-NPC-SS) (行走、精細運動、言語、吞嚥和認知) 綜合分數改善程度,評估 Trappsol Cyclo 和 SOC 相較於安慰劑和SOC 的療效。對特定國家而言非主要的目標將為探索性目標。

藥品名稱

Vial

主成份

TrappsolR Cyclo (Hydroxypropyl-β-cyclodextrin)

劑型

Vial

劑量

250 mg/mL

評估指標

這項試驗有雙重主要目標,以至於主要目標為藉由衡量 4 域 (4D-NPC-SS [行走、精細運動、言語和吞嚥]) 或 5 域 (5D-NPC-SS) C 型尼曼匹克症嚴重度量表綜合分數改善程度,評估 Trappsol Cyclo 和標準照護 (SOC) 相較於安慰劑和 SOC 的療效:
• 將以 4D-NPC-SS 為美國的主要目標。
• 將以 5D-NPC-SS 為美國的探索性目標。
• 將以 5D-NPC-SS 為歐盟和世界其他地區的主要目標。
• 將以 4D-NPC-SS 為歐盟和世界其他地區的探索性目標。
將根據評估時間表 (SoA),以 4D-NPC-SS 和 5D-NPC-SS 評估工具評估所有隨機分配的受試者,無論其國家為何。

主要納入條件

1. NPC1 的診斷透過以下方式確認:a. 藉由 NPC1 的兩個對偶基因突變進行遺傳確認 (去氧核醣核酸序列分析),或b. 只有 NPC1 的 1 個對偶基因發生突變,並且皮膚中 filipin 染色呈陽性或進行性核上凝視麻痺 (VSGP)2. ASIS 分數在 0.5 至 2.0 之間的患者,篩選時使用 17 域 C 型尼曼匹克症嚴重度量表 (17D-NPC-SS) 綜合分數3. 是否接受 miglustat 治療a. 如果患者在接受 miglustat 治療,則在首次篩選回診前劑量必須至少連續穩定 3 個月b. 如果患者已停用 miglustat 處方治療,必須在首次篩選回診前已停藥至少連續 3 個月4. 體重 >4.5 至 ?125 kg5. 出現至少 1 種疾病的神經症狀 (包含但不限於聽力損失、VSGP、運動失調、失智症、肌張力不全、癲癇發作病史、發聲不良或吞嚥困難)6. 願意並有能力參加試驗設計的所有程序,包含採血 (療效、PK、血液生物標記和安全性實驗室檢驗)。在基準點門診隨機分配之前,充分遵守評估以獲得完整資料供試驗主持人和醫學監察員討論7. 能夠在預定的回診時間前往對應的臨床試驗機構接受評估和追蹤8. 避孕規定:a. 有性生活的所有 WOCBP (已初經來潮) 必須在試驗期間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藥物後 3 個月b.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含會抑制排卵的複方荷爾蒙避孕法 (含雌激素和助孕素) (口服、陰道內或貼片型避孕藥);會抑制排卵的助孕素單一荷爾蒙避孕法 (口服、注射、植入型避孕藥);子宮內避孕器;子宮內投藥系統;雙側輸卵管結紮;或伴侶切除輸精管c. 所有伴侶為 WOCBP (已初經來潮) 的有性生活男性患者,除了伴侶在試驗期間使用的避孕方法外,必須使用含或不含殺精劑的保險套,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藥物後 3 個月d. 只有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藥物後 3 個月完全不進行異性間的性行為,禁慾才視為對 WOCBP 和伴侶為 WOCBP 的男性患者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需要試驗主持人依據臨床試驗持續時間、患者偏好及習慣生活方式,評估禁慾的可靠性9. 在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患者或法定代理人已閱讀並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或兒童同意書,如適用)10. 法定代理人 (如適用) 同意患者參加試驗的所有程序11. 患者的照護者 (如適用) 同意在試驗期間參加所有試驗計畫書指定的評估量表、問卷和訪談1. 曾接受肝臟移植或預定接受肝臟移植2. 患有除 NPC1 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的活動性肝病或長期黃疸或 NPC1 以外之器官畸形的患者3. 急性肝病的臨床證據,包含黃疸或右上腹疼痛的症狀或國際標準化比值 >1.84. 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60 mL/min/1.73 m2 顯示患有 3 期或更嚴重的慢性腎病。? 18 歲的患者,eGFR 根據 Schwartz 公式計算 (Schwartz and Work, 2009),超過 18 歲的患者,eGFR 使用腎臟病飲食調整公式計算5. 納入試驗前 12 週內使用過薑黃素或魚油6. 已知或疑似對試驗治療藥物過敏或耐受不良7. 試驗主持人認為,患者的臨床狀況不允許按照試驗計畫書規定的程序進行所需的採血8. 納入試驗前 3 個月內使用任何試驗藥物進行治療,包含臨床試驗中的白胺酸;但是允許白胺酸作為保健食品9. 納入試驗前使用 HPβCD 治療10. 試驗期間使用其他任何試驗藥物治療11. 懷孕或哺乳12. 目前不允許參加另一項試驗,除非為非介入性試驗,並且該試驗的唯一目的是敘述臨床特徵或存活資料 (登錄) 的長期追蹤13. 患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或兒童同意書,如適用) 前 2 個月內出現控制不良的嚴重癲癇發作期 (至少連續 3 次需要藥物治療的嚴重癲癇發作),包含在納入試驗前 2 個月內持續癲癇發作,頻率、類型或持續時間不穩定,需要在納入試驗前 2 個月內改變抗癲癇藥物的劑量 (體重調整除外),或在納入試驗前 2 個月內需要 3 種以上的抗癲癇藥物來控制癲癇發作的患者14. 神經學無症狀患者15.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無法參與主要試驗評估 (4D-NPC-SS 或 5D-NPC-SS,取決於所在國家)在第 96 週之前改用開放標記 Trappsol Cyclo 治療的標準1. 接受雙盲治療 ?36 週,並且2. 依據 SoA,CGI-S 在間隔 12 週的連續 2 次評估回診中,整體疾病惡化程度 ?2 級依據這些標準,患者由於病情惡化可以改用開放標記 Trappsol Cyclo 的最早時間點是在第 48 週評估完成之後。Trappsol Cyclo 將在後續回診中輸注。參加開放標記延伸試驗的標準1. 完成第 92 週的雙盲治療並完成第 96 週的評估,或2. 因安全性以外的理由提前停止雙盲治療,但在第 96 週之前完成了所有評估

主要排除條件

1. NPC1 的診斷透過以下方式確認:a. 藉由 NPC1 的兩個對偶基因突變進行遺傳確認 (去氧核醣核酸序列分析),或b. 只有 NPC1 的 1 個對偶基因發生突變,並且皮膚中 filipin 染色呈陽性或進行性核上凝視麻痺 (VSGP)2. ASIS 分數在 0.5 至 2.0 之間的患者,篩選時使用 17 域 C 型尼曼匹克症嚴重度量表 (17D-NPC-SS) 綜合分數3. 是否接受 miglustat 治療a. 如果患者在接受 miglustat 治療,則在首次篩選回診前劑量必須至少連續穩定 3 個月b. 如果患者已停用 miglustat 處方治療,必須在首次篩選回診前已停藥至少連續 3 個月4. 體重 >4.5 至 ?125 kg5. 出現至少 1 種疾病的神經症狀 (包含但不限於聽力損失、VSGP、運動失調、失智症、肌張力不全、癲癇發作病史、發聲不良或吞嚥困難)6. 願意並有能力參加試驗設計的所有程序,包含採血 (療效、PK、血液生物標記和安全性實驗室檢驗)。在基準點門診隨機分配之前,充分遵守評估以獲得完整資料供試驗主持人和醫學監察員討論7. 能夠在預定的回診時間前往對應的臨床試驗機構接受評估和追蹤8. 避孕規定:a. 有性生活的所有 WOCBP (已初經來潮) 必須在試驗期間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藥物後 3 個月b.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含會抑制排卵的複方荷爾蒙避孕法 (含雌激素和助孕素) (口服、陰道內或貼片型避孕藥);會抑制排卵的助孕素單一荷爾蒙避孕法 (口服、注射、植入型避孕藥);子宮內避孕器;子宮內投藥系統;雙側輸卵管結紮;或伴侶切除輸精管c. 所有伴侶為 WOCBP (已初經來潮) 的有性生活男性患者,除了伴侶在試驗期間使用的避孕方法外,必須使用含或不含殺精劑的保險套,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藥物後 3 個月d. 只有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藥物後 3 個月完全不進行異性間的性行為,禁慾才視為對 WOCBP 和伴侶為 WOCBP 的男性患者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需要試驗主持人依據臨床試驗持續時間、患者偏好及習慣生活方式,評估禁慾的可靠性9. 在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患者或法定代理人已閱讀並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或兒童同意書,如適用)10. 法定代理人 (如適用) 同意患者參加試驗的所有程序11. 患者的照護者 (如適用) 同意在試驗期間參加所有試驗計畫書指定的評估量表、問卷和訪談1. 曾接受肝臟移植或預定接受肝臟移植2. 患有除 NPC1 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的活動性肝病或長期黃疸或 NPC1 以外之器官畸形的患者3. 急性肝病的臨床證據,包含黃疸或右上腹疼痛的症狀或國際標準化比值 >1.84. 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60 mL/min/1.73 m2 顯示患有 3 期或更嚴重的慢性腎病。? 18 歲的患者,eGFR 根據 Schwartz 公式計算 (Schwartz and Work, 2009),超過 18 歲的患者,eGFR 使用腎臟病飲食調整公式計算5. 納入試驗前 12 週內使用過薑黃素或魚油6. 已知或疑似對試驗治療藥物過敏或耐受不良7. 試驗主持人認為,患者的臨床狀況不允許按照試驗計畫書規定的程序進行所需的採血8. 納入試驗前 3 個月內使用任何試驗藥物進行治療,包含臨床試驗中的白胺酸;但是允許白胺酸作為保健食品9. 納入試驗前使用 HPβCD 治療10. 試驗期間使用其他任何試驗藥物治療11. 懷孕或哺乳12. 目前不允許參加另一項試驗,除非為非介入性試驗,並且該試驗的唯一目的是敘述臨床特徵或存活資料 (登錄) 的長期追蹤13. 患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或兒童同意書,如適用) 前 2 個月內出現控制不良的嚴重癲癇發作期 (至少連續 3 次需要藥物治療的嚴重癲癇發作),包含在納入試驗前 2 個月內持續癲癇發作,頻率、類型或持續時間不穩定,需要在納入試驗前 2 個月內改變抗癲癇藥物的劑量 (體重調整除外),或在納入試驗前 2 個月內需要 3 種以上的抗癲癇藥物來控制癲癇發作的患者14. 神經學無症狀患者15.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無法參與主要試驗評估 (4D-NPC-SS 或 5D-NPC-SS,取決於所在國家)在第 96 週之前改用開放標記 Trappsol Cyclo 治療的標準1. 接受雙盲治療 ?36 週,並且2. 依據 SoA,CGI-S 在間隔 12 週的連續 2 次評估回診中,整體疾病惡化程度 ?2 級依據這些標準,患者由於病情惡化可以改用開放標記 Trappsol Cyclo 的最早時間點是在第 48 週評估完成之後。Trappsol Cyclo 將在後續回診中輸注。參加開放標記延伸試驗的標準1. 完成第 92 週的雙盲治療並完成第 96 週的評估,或2. 因安全性以外的理由提前停止雙盲治療,但在第 96 週之前完成了所有評估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 人

  • 全球人數

    10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