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9180C00002
2021-08-01 - 2023-12-31
Phase II
終止收納8
一項第二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 MEDI3506 用於中度至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和慢性支氣管炎受試者的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 (FRONTIER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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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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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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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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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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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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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接受標準照護(雙重或三重療法)做為維持療法之中度或重度 COPD 患者。患者在接受穩定背景治療期間,過去 12 個月中也曾有 ?1 次中度或重度急性惡化史,且患有中度至重度慢性支氣管炎,且有活動性痰液和咳嗽症狀。
試驗目的
評估 MEDI3506 用於 COPD 和慢性支氣管炎受試者的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MEDI3506
主成份
MEDI3506
劑型
Subcutaneous injection
劑量
150 mg/mL
評估指標
以從基準期到第 12 週在診間測量的使用 BD 前 FEV1 的變化,評估MEDI3506 相較於安慰劑對患有 COPD 和慢性支氣管炎受試者肺功能的影響。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1 受試者簽署 ICF 時的年齡必須為 40 歲(含)至 80 歲(含)。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 受試者為目前吸菸或先前為吸菸者,且吸菸史 ?10 包-年。包-年的計算方式為每天的平均香菸數量 × 年數 / 20。例如,1 包-年 = 每天抽 20 根香菸,共計 1 年;或每天抽 10 根香菸,共計 2 年。
3 此納入條件已被移除。
4 資料記錄患有 COPD 至少 1 年病史的受試者。受試者患有與 COPD 症狀一致的口頭病史不充分。可接受的文件包括
診間就診(主要或專業 HCP)病歷或列出 COPD 作為目前診斷的急診室/醫院病歷
試驗醫師和有權存取受試者醫療紀錄的主治醫師之間可進行口頭討論,確認 COPD 的診斷。試驗醫師需要在受試者原始文件中清楚地記錄這次談話。
5 篩選時 BD 後 FEV1/FVC <0.70,以及 BD 後 FEV1 >20% 且 <80% 預測正常值的受試者。將使用中央肺量計測定進行此項標準評估。
6 在緊接 SV1(篩選)之前至少 2 年期間,受試者曾經醫師確認患有慢性支氣管炎病史,定義為大多數日期咳嗽和痰液持續 ?3 個月/年。根據與慢性支氣管炎一致的口頭史進行評估即足夠。
7 在 SV3 之前的 14 天中,咳嗽的平均 BCSS 分數 ?2,且在痰液部分評估 ?2 的受試者。
8 在納入前記錄已證實接受穩定雙重療法或三藥療法 ?3 個月的受試者;在進入試驗前,曾發生過惡化後的治療應未發生改變。雙重療法包含 ICS + LABA 或 LABA + LAMA,而三重療法則由 ICS + LABA + LAMA 組成。雙重和三重療法可能同時是固定劑量組合吸入器的獨立吸入器形式,但不得為噴霧形式。但是,所有吸入器都必須獲得當地核准,才能用於 COPD 的維持治療。請參閱第 6.5.1節。可接受的文件包括:
依照 HCP 病歷的近期活性藥物清單
根據藥局紀錄填寫處方
依據當地臨床實務的另一項可接受病歷
試驗醫師和有權存取受試者醫療紀錄的醫療專業人員之間可進行口頭討論,確認治療療法。試驗醫師需要在受試者原始文件中清楚地記錄這次談話。
9 記錄顯示,有 ?1 種需要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和/或抗生素的中度或重度急性惡化慢性阻塞性肺病 (AECOPD) 病史,且於篩選前 24 個月有至少 3 天(或 1 次注射長效製劑),或因 AECOPD 原因住院的受試者。AECOPD 受試者的口頭病史不充分。可接受的資料記錄為:
前 24 個月有 ?1 例中度或重度 AECOPD 證據的診間就診(主要或專科 HCP)病歷或急診室/醫院病歷。
有記錄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處方,至少持續 3 天(或 1 次注射長效製劑)和/或抗生素治療惡化
來自醫院、急診室或緊急照護機構的出院摘要,顯示受試者因 COPD 惡化住院或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
受試者口頭確認,儘管確認已遵照指示使用常規吸入藥物,但在過去 24 個月內,他們自行服用了上述急性惡化的急救藥物。這需要由試驗醫師在受試者的原始文件中明確記錄。
10 在 SV1(篩選)前 1 個月和第 1 天之前臨床穩定且無 COPD 惡化的受試者。
11 在 SV3 之前的 14 天期間,根據 eDiary,至少符合 eDiary 和居家肺量計測定 70% 的受試者。
12 可讀、寫和使用電子裝置的受試者。
體重:
13 身體質量指數介於 18 至 40 kg/m2 之間(含上下限)。
性別/生殖:
14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在篩選 SV1(血清驗孕)、SV2(只有CT掃描執行時進行尿液驗孕)和 SV3 的試驗治療給藥前(第 1 天;尿液驗孕)時的驗孕結果均必須為陰性。
15 與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從篩選到本試驗 SV14 的追蹤期結束為止,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請參閱附錄 F,以瞭解具生育能力和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在可以取得殺精劑的國家中,強烈建議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的男性伴侶,在此期間亦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
在無法取得殺精劑的國家中,強烈建議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的男性伴侶,在此期間亦使用男性保險套。
請注意,對於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並無避孕要求。然而,所有女性受試者均應在試驗期間避免捐贈卵子和哺乳。
16 在可以取得殺精劑的國家中,與具生育能力女性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治療和追蹤期間(從試驗的第 1 天到 SV14)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和另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在無法取得殺精劑的國家中,與具生育能力女性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治療和追蹤期間(從試驗的第 1 天到 SV14)使用男性保險套和另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請參閱附錄 F,以瞭解具生育能力和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男性受試者也應避免在同一時期使伴侶受孕或捐贈精子。
知情同意:
17 能夠按附錄 A 所述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括能遵從 ICF 和本 CSP 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知情同意(子試驗):
18 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子試驗納入書面知情同意(如適用)。年齡:
1 受試者簽署 ICF 時的年齡必須為 40 歲(含)至 80 歲(含)。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 受試者為目前吸菸或先前為吸菸者,且吸菸史 ?10 包-年。包-年的計算方式為每天的平均香菸數量 × 年數 / 20。例如,1 包-年 = 每天抽 20 根香菸,共計 1 年;或每天抽 10 根香菸,共計 2 年。
3 此納入條件已被移除。
4 資料記錄患有 COPD 至少 1 年病史的受試者。受試者患有與 COPD 症狀一致的口頭病史不充分。可接受的文件包括
診間就診(主要或專業 HCP)病歷或列出 COPD 作為目前診斷的急診室/醫院病歷
試驗醫師和有權存取受試者醫療紀錄的主治醫師之間可進行口頭討論,確認 COPD 的診斷。試驗醫師需要在受試者原始文件中清楚地記錄這次談話。
5 篩選時 BD 後 FEV1/FVC <0.70,以及 BD 後 FEV1 >20% 且 <80% 預測正常值的受試者。將使用中央肺量計測定進行此項標準評估。
6 在緊接 SV1(篩選)之前至少 2 年期間,受試者曾經醫師確認患有慢性支氣管炎病史,定義為大多數日期咳嗽和痰液持續 ?3 個月/年。根據與慢性支氣管炎一致的口頭史進行評估即足夠。
7 在 SV3 之前的 14 天中,咳嗽的平均 BCSS 分數 ?2,且在痰液部分評估 ?2 的受試者。
8 在納入前記錄已證實接受穩定雙重療法或三藥療法 ?3 個月的受試者;在進入試驗前,曾發生過惡化後的治療應未發生改變。雙重療法包含 ICS + LABA 或 LABA + LAMA,而三重療法則由 ICS + LABA + LAMA 組成。雙重和三重療法可能同時是固定劑量組合吸入器的獨立吸入器形式,但不得為噴霧形式。但是,所有吸入器都必須獲得當地核准,才能用於 COPD 的維持治療。請參閱第 6.5.1節。可接受的文件包括:
依照 HCP 病歷的近期活性藥物清單
根據藥局紀錄填寫處方
依據當地臨床實務的另一項可接受病歷
試驗醫師和有權存取受試者醫療紀錄的醫療專業人員之間可進行口頭討論,確認治療療法。試驗醫師需要在受試者原始文件中清楚地記錄這次談話。
9 記錄顯示,有 ?1 種需要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和/或抗生素的中度或重度急性惡化慢性阻塞性肺病 (AECOPD) 病史,且於篩選前 24 個月有至少 3 天(或 1 次注射長效製劑),或因 AECOPD 原因住院的受試者。AECOPD 受試者的口頭病史不充分。可接受的資料記錄為:
前 24 個月有 ?1 例中度或重度 AECOPD 證據的診間就診(主要或專科 HCP)病歷或急診室/醫院病歷。
有記錄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處方,至少持續 3 天(或 1 次注射長效製劑)和/或抗生素治療惡化
來自醫院、急診室或緊急照護機構的出院摘要,顯示受試者因 COPD 惡化住院或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
受試者口頭確認,儘管確認已遵照指示使用常規吸入藥物,但在過去 24 個月內,他們自行服用了上述急性惡化的急救藥物。這需要由試驗醫師在受試者的原始文件中明確記錄。
10 在 SV1(篩選)前 1 個月和第 1 天之前臨床穩定且無 COPD 惡化的受試者。
11 在 SV3 之前的 14 天期間,根據 eDiary,至少符合 eDiary 和居家肺量計測定 70% 的受試者。
12 可讀、寫和使用電子裝置的受試者。
體重:
13 身體質量指數介於 18 至 40 kg/m2 之間(含上下限)。
性別/生殖:
14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在篩選 SV1(血清驗孕)、SV2(只有CT掃描執行時進行尿液驗孕)和 SV3 的試驗治療給藥前(第 1 天;尿液驗孕)時的驗孕結果均必須為陰性。
15 與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從篩選到本試驗 SV14 的追蹤期結束為止,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請參閱附錄 F,以瞭解具生育能力和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在可以取得殺精劑的國家中,強烈建議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的男性伴侶,在此期間亦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
在無法取得殺精劑的國家中,強烈建議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的男性伴侶,在此期間亦使用男性保險套。
請注意,對於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並無避孕要求。然而,所有女性受試者均應在試驗期間避免捐贈卵子和哺乳。
16 在可以取得殺精劑的國家中,與具生育能力女性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治療和追蹤期間(從試驗的第 1 天到 SV14)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和另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在無法取得殺精劑的國家中,與具生育能力女性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治療和追蹤期間(從試驗的第 1 天到 SV14)使用男性保險套和另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請參閱附錄 F,以瞭解具生育能力和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男性受試者也應避免在同一時期使伴侶受孕或捐贈精子。
知情同意:
17 能夠按附錄 A 所述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括能遵從 ICF 和本 CSP 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知情同意(子試驗):
18 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子試驗納入書面知情同意(如適用)。
1 受試者簽署 ICF 時的年齡必須為 40 歲(含)至 80 歲(含)。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 受試者為目前吸菸或先前為吸菸者,且吸菸史 ?10 包-年。包-年的計算方式為每天的平均香菸數量 × 年數 / 20。例如,1 包-年 = 每天抽 20 根香菸,共計 1 年;或每天抽 10 根香菸,共計 2 年。
3 此納入條件已被移除。
4 資料記錄患有 COPD 至少 1 年病史的受試者。受試者患有與 COPD 症狀一致的口頭病史不充分。可接受的文件包括
診間就診(主要或專業 HCP)病歷或列出 COPD 作為目前診斷的急診室/醫院病歷
試驗醫師和有權存取受試者醫療紀錄的主治醫師之間可進行口頭討論,確認 COPD 的診斷。試驗醫師需要在受試者原始文件中清楚地記錄這次談話。
5 篩選時 BD 後 FEV1/FVC <0.70,以及 BD 後 FEV1 >20% 且 <80% 預測正常值的受試者。將使用中央肺量計測定進行此項標準評估。
6 在緊接 SV1(篩選)之前至少 2 年期間,受試者曾經醫師確認患有慢性支氣管炎病史,定義為大多數日期咳嗽和痰液持續 ?3 個月/年。根據與慢性支氣管炎一致的口頭史進行評估即足夠。
7 在 SV3 之前的 14 天中,咳嗽的平均 BCSS 分數 ?2,且在痰液部分評估 ?2 的受試者。
8 在納入前記錄已證實接受穩定雙重療法或三藥療法 ?3 個月的受試者;在進入試驗前,曾發生過惡化後的治療應未發生改變。雙重療法包含 ICS + LABA 或 LABA + LAMA,而三重療法則由 ICS + LABA + LAMA 組成。雙重和三重療法可能同時是固定劑量組合吸入器的獨立吸入器形式,但不得為噴霧形式。但是,所有吸入器都必須獲得當地核准,才能用於 COPD 的維持治療。請參閱第 6.5.1節。可接受的文件包括:
依照 HCP 病歷的近期活性藥物清單
根據藥局紀錄填寫處方
依據當地臨床實務的另一項可接受病歷
試驗醫師和有權存取受試者醫療紀錄的醫療專業人員之間可進行口頭討論,確認治療療法。試驗醫師需要在受試者原始文件中清楚地記錄這次談話。
9 記錄顯示,有 ?1 種需要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和/或抗生素的中度或重度急性惡化慢性阻塞性肺病 (AECOPD) 病史,且於篩選前 24 個月有至少 3 天(或 1 次注射長效製劑),或因 AECOPD 原因住院的受試者。AECOPD 受試者的口頭病史不充分。可接受的資料記錄為:
前 24 個月有 ?1 例中度或重度 AECOPD 證據的診間就診(主要或專科 HCP)病歷或急診室/醫院病歷。
有記錄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處方,至少持續 3 天(或 1 次注射長效製劑)和/或抗生素治療惡化
來自醫院、急診室或緊急照護機構的出院摘要,顯示受試者因 COPD 惡化住院或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
受試者口頭確認,儘管確認已遵照指示使用常規吸入藥物,但在過去 24 個月內,他們自行服用了上述急性惡化的急救藥物。這需要由試驗醫師在受試者的原始文件中明確記錄。
10 在 SV1(篩選)前 1 個月和第 1 天之前臨床穩定且無 COPD 惡化的受試者。
11 在 SV3 之前的 14 天期間,根據 eDiary,至少符合 eDiary 和居家肺量計測定 70% 的受試者。
12 可讀、寫和使用電子裝置的受試者。
體重:
13 身體質量指數介於 18 至 40 kg/m2 之間(含上下限)。
性別/生殖:
14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在篩選 SV1(血清驗孕)、SV2(只有CT掃描執行時進行尿液驗孕)和 SV3 的試驗治療給藥前(第 1 天;尿液驗孕)時的驗孕結果均必須為陰性。
15 與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從篩選到本試驗 SV14 的追蹤期結束為止,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請參閱附錄 F,以瞭解具生育能力和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在可以取得殺精劑的國家中,強烈建議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的男性伴侶,在此期間亦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
在無法取得殺精劑的國家中,強烈建議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的男性伴侶,在此期間亦使用男性保險套。
請注意,對於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並無避孕要求。然而,所有女性受試者均應在試驗期間避免捐贈卵子和哺乳。
16 在可以取得殺精劑的國家中,與具生育能力女性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治療和追蹤期間(從試驗的第 1 天到 SV14)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和另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在無法取得殺精劑的國家中,與具生育能力女性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治療和追蹤期間(從試驗的第 1 天到 SV14)使用男性保險套和另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請參閱附錄 F,以瞭解具生育能力和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男性受試者也應避免在同一時期使伴侶受孕或捐贈精子。
知情同意:
17 能夠按附錄 A 所述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括能遵從 ICF 和本 CSP 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知情同意(子試驗):
18 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子試驗納入書面知情同意(如適用)。年齡:
1 受試者簽署 ICF 時的年齡必須為 40 歲(含)至 80 歲(含)。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 受試者為目前吸菸或先前為吸菸者,且吸菸史 ?10 包-年。包-年的計算方式為每天的平均香菸數量 × 年數 / 20。例如,1 包-年 = 每天抽 20 根香菸,共計 1 年;或每天抽 10 根香菸,共計 2 年。
3 此納入條件已被移除。
4 資料記錄患有 COPD 至少 1 年病史的受試者。受試者患有與 COPD 症狀一致的口頭病史不充分。可接受的文件包括
診間就診(主要或專業 HCP)病歷或列出 COPD 作為目前診斷的急診室/醫院病歷
試驗醫師和有權存取受試者醫療紀錄的主治醫師之間可進行口頭討論,確認 COPD 的診斷。試驗醫師需要在受試者原始文件中清楚地記錄這次談話。
5 篩選時 BD 後 FEV1/FVC <0.70,以及 BD 後 FEV1 >20% 且 <80% 預測正常值的受試者。將使用中央肺量計測定進行此項標準評估。
6 在緊接 SV1(篩選)之前至少 2 年期間,受試者曾經醫師確認患有慢性支氣管炎病史,定義為大多數日期咳嗽和痰液持續 ?3 個月/年。根據與慢性支氣管炎一致的口頭史進行評估即足夠。
7 在 SV3 之前的 14 天中,咳嗽的平均 BCSS 分數 ?2,且在痰液部分評估 ?2 的受試者。
8 在納入前記錄已證實接受穩定雙重療法或三藥療法 ?3 個月的受試者;在進入試驗前,曾發生過惡化後的治療應未發生改變。雙重療法包含 ICS + LABA 或 LABA + LAMA,而三重療法則由 ICS + LABA + LAMA 組成。雙重和三重療法可能同時是固定劑量組合吸入器的獨立吸入器形式,但不得為噴霧形式。但是,所有吸入器都必須獲得當地核准,才能用於 COPD 的維持治療。請參閱第 6.5.1節。可接受的文件包括:
依照 HCP 病歷的近期活性藥物清單
根據藥局紀錄填寫處方
依據當地臨床實務的另一項可接受病歷
試驗醫師和有權存取受試者醫療紀錄的醫療專業人員之間可進行口頭討論,確認治療療法。試驗醫師需要在受試者原始文件中清楚地記錄這次談話。
9 記錄顯示,有 ?1 種需要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和/或抗生素的中度或重度急性惡化慢性阻塞性肺病 (AECOPD) 病史,且於篩選前 24 個月有至少 3 天(或 1 次注射長效製劑),或因 AECOPD 原因住院的受試者。AECOPD 受試者的口頭病史不充分。可接受的資料記錄為:
前 24 個月有 ?1 例中度或重度 AECOPD 證據的診間就診(主要或專科 HCP)病歷或急診室/醫院病歷。
有記錄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處方,至少持續 3 天(或 1 次注射長效製劑)和/或抗生素治療惡化
來自醫院、急診室或緊急照護機構的出院摘要,顯示受試者因 COPD 惡化住院或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
受試者口頭確認,儘管確認已遵照指示使用常規吸入藥物,但在過去 24 個月內,他們自行服用了上述急性惡化的急救藥物。這需要由試驗醫師在受試者的原始文件中明確記錄。
10 在 SV1(篩選)前 1 個月和第 1 天之前臨床穩定且無 COPD 惡化的受試者。
11 在 SV3 之前的 14 天期間,根據 eDiary,至少符合 eDiary 和居家肺量計測定 70% 的受試者。
12 可讀、寫和使用電子裝置的受試者。
體重:
13 身體質量指數介於 18 至 40 kg/m2 之間(含上下限)。
性別/生殖:
14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在篩選 SV1(血清驗孕)、SV2(只有CT掃描執行時進行尿液驗孕)和 SV3 的試驗治療給藥前(第 1 天;尿液驗孕)時的驗孕結果均必須為陰性。
15 與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從篩選到本試驗 SV14 的追蹤期結束為止,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請參閱附錄 F,以瞭解具生育能力和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在可以取得殺精劑的國家中,強烈建議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的男性伴侶,在此期間亦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
在無法取得殺精劑的國家中,強烈建議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的男性伴侶,在此期間亦使用男性保險套。
請注意,對於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並無避孕要求。然而,所有女性受試者均應在試驗期間避免捐贈卵子和哺乳。
16 在可以取得殺精劑的國家中,與具生育能力女性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治療和追蹤期間(從試驗的第 1 天到 SV14)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和另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在無法取得殺精劑的國家中,與具生育能力女性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治療和追蹤期間(從試驗的第 1 天到 SV14)使用男性保險套和另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請參閱附錄 F,以瞭解具生育能力和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男性受試者也應避免在同一時期使伴侶受孕或捐贈精子。
知情同意:
17 能夠按附錄 A 所述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括能遵從 ICF 和本 CSP 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知情同意(子試驗):
18 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子試驗納入書面知情同意(如適用)。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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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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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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