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HZNP-HZN-825-303
試驗已結束

2022-01-31 - 2024-12-10

Phase II

召募中4

ICD-10J84.09

其他肺泡及肺泡壁病況

ICD-10J84.111

沒有其他特定特發性間質性肺炎

ICD-10J84.113

特發性未明示間質性肺炎

ICD-10J84.117

落屑性間質性肺炎

ICD-10J84.2

淋巴間質性肺炎

ICD-10J84.89

其他特定間質性肺疾病

ICD-9516.8

其他特定肺泡及肺泡壁肺病

一項第 2b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重複劑量、多中心試驗,評估HZN-825 用於特發性肺纖維化受試者的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威志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鄭世隆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涂智彥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許超群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特發性肺纖維化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為評估試驗藥物HZN-825透過2 種用藥方案(每天1次QD, 每天2次BID)用於治療特發性肺纖維化 (IPF) 的安全性、療效及耐受性。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HZN-825

劑型

110

劑量

150mg

評估指標

第 1 部分(核心期):主要目標為依據治療52 週後預測的用力肺活量(FVC) % 變化比較,證明HZN-825 相較於安慰劑在IPF 受試者中2 種用藥方案的療效。

第 2 部分(延伸期):主要療效目標為評估在 52 週開放性治療後 HZN-825 對 IPF 受試者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核心期:
1. 書面受試者知情同意。
2. 篩選時年齡 ?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3. 目前診斷為 IPF,如美國胸腔學會 (ATS)/歐洲呼吸學會 (ERS)/日本呼吸學會 (JRS)/拉丁美洲胸腔學會 (ALAT) 指引 [Raghu 等人, 2022],且由中央審查認定;首次診斷 IPF 日期應在篩選前 ?7 年。
4. 近期無變更或預定變更 IPF 療法的劑量或用藥方案,定義如下:
‧ 在第 1 天前接受穩定劑量的核准 IPF 療法(即 nintedanib 或 pirfenidone)至少 3 個月,且未計畫在試驗參與期間變更背景療法,或
‧ 在篩選期當下並未接受背景核准 IPF 療法(未接受過核准 IPF 療法或在第 1 天前至少 4 週或若特定藥物洗除期長於 4 週則為 5 個半衰期前中斷核准 IPF 療法),且目前未計畫在試驗參與期間重新開始治療
‧ 針對 IPF 療法接受任何額外藥劑的受試者,必須在第 1 天前採取穩定用藥方案至少 3 個月,且目前未計畫在試驗參與期間變更治療用藥方案。先前任何用於治療 IPF 但已中斷的療法在第 1 天前必須至少已中斷 4 週或若特定藥物洗除期長於 4 週則為至少已中斷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且未計畫在試驗參與期間重新開始治療。
5. 依中央審查根據受試者 HRCT 的 IPF 診斷最低要求,曾在篩選回診前 6 個月期間進行肺部 HRCT。如果在篩選前 6 個月內未取得可評估的 HRCT,則將根據與過去 HRCT 相同的要求,在篩選時進行 HRCT 以符合資格。根據中央審查員判讀,HRCT 必須呈現常見間質性肺炎或可能的常見間質性肺炎影徵。根據 Raghu 等人 (2022) 的研究,可提交支持 IPF 或可能為 IPF 之診斷的組織學合併 HRCT 結果,以證實受試者具有資格。
6. HRCT 顯示 ?10% 至 <50% 的實質纖維化(網狀),且纖維化程度大於最近一次 HRCT 掃描的肺氣腫程度(中央審查人員判定)。
7. 在篩選期間依中央審查判定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a. FVC ?45% 預測正常值
b. 1 秒內用力呼氣量 (FEV1)/FVC ?0.7
c. 血紅素校正後的 DLCO ?25% 且 ?90% 預測正常值
8.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非 IPF 相關疾病的最短平均餘命估計 ?30 個月。
9. 慮到年齡、合併症和試驗藥物給藥前的當地可取得性,依試驗主持人判定疫苗接種為最新的。
10. 願意且有能力在試驗期間遵從規定的治療試驗計畫書和評估。

延伸期:
1. 書面受試者知情同意。
2. 已完成試驗核心期的雙盲治療期(第 52 週);在試驗核心期因安全性或耐受性之外理由提前停用試驗藥物的受試者,在完成預定回診(包括第 52 週評估)後,依試驗主持人判定可納入。
3. 願意且有能力在試驗期間遵從規定的治療試驗計畫書和評估。核心期:
1. 任何下列心血管疾病:
a. 在篩選前 6 個月?患有未受控制的重度高血壓(? 160/100 mmHg)
b. 在篩選前 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
c. 在篩選前 6 個月內發生不穩定性心絞痛
2. 與已知原發性疾病( 例如類肉瘤病、類澱粉沉積症和 2019 年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結締組織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薛格連氏、皮肌炎、硬皮症)、暴露(例如輻射、二氧化矽、石綿和煤塵)或藥物(例如臟得樂)相關的間質性肺病 (ILD)。
3. 已知患有活動性細菌、病毒、真菌、分枝桿菌或其他感染,包括結核病或非典型分枝桿菌疾病(允許甲床真菌感染)。若受試者先前曾發生 COVID-19 急性感染,必須在任何感染後 3 個月。
4. 臨床上顯著肺部高血壓,須長期醫學療法。
5. 在篩選前 4 週內、篩選期間或試驗期間計畫使用下列任何療法:在穩定劑量每天 >10 mg 的 prednisone 或等效劑量或環孢靈素。允許給予每天 ?10 mg 的 prednisone(或等效的葡萄糖皮質素給藥)。篩選期間至結束試驗參與,變更任何免疫抑制劑治療的用藥方案或劑量,將須諮詢試驗醫療監測員並取得其核准。完整詳情請參閱第 9.4.9 節。避免使用所列禁止治療不視為不利,且務必由主治醫師指示。受試者不可退出任何臨床處置受試者所必要之標準照護治療,以滿足試驗合格要求。
6. 在第 1 天前 2 週或試驗期間計畫使用 rifampin。
7. 過去 5 年內患有惡性病症(除非成功治療皮膚基底/鱗狀細胞癌或原位子宮頸癌)。
8.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或男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4 週不同意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女性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4 週必須避免捐贈卵子,而男性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 個月必須避免捐贈精子。若女性未處於停經後且未進行手術滅菌(資料顯示雙側輸卵管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則視為具有生育能力。停經後狀態定義為無月經 12 個月,且無其他醫療原因。停經後範圍的高濾泡刺激素 (FSH) 濃度,可用於確認未使用荷爾蒙避孕或荷爾蒙替代性療法之女性的停經後狀態。然而,若無 12 個月的無月經,則單次 FSH 測量即不足。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在整個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4 週使用保險套。男性在青春期後視為有生育能力,除非因雙側睪丸切除術而永久保持絕育。
9.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及計畫在本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4週內受孕或哺乳的女性。
10. 目前有藥物或酒精濫用,或過去 2 年內有此病史,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或由受試者通報。
11. 先前曾納入本試驗或曾參與 HZN-825 或 SAR100842 臨床試驗。
12. 已知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檢測陽性病史。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機構規範或當地準則排除疑似 HIV 或可能為 HIV 陽性結果,HIV 檢測為選擇性。進行 HIV 檢測前必須取得受試者同意。
13. 活動性肝炎(篩選期具有下列任何情形):
B 型肝炎:
‧ B 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陽性
‧ 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抗 HBcAb)和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BsAb) 陽性,且具有 B 型肝炎 DNA
‧ HBcAb 陽性且 HBsAb 陰性,具有 B 型肝炎病毒 DNA
C 型肝炎:
‧ 抗 C 型肝炎病毒(抗 HCV)陽性和 HCV RNA 陽性。
14. 目前患有酒精性肝臟疾病、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或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
15. 曾接受器官移植(包括異體和自體骨髓移植)。
16. 篩選時國際標準化比值 > 2、凝血?原時間延長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 或部分凝血活?時間 > 1.5 × ULN。
17. 丙胺酸轉胺?和天門冬胺酸轉胺? > 2.0 × ULN。
18. 篩選時腎絲球濾過率估計值 < 30 mL/min /1.73 m2。
19. 總膽紅素 > 1.5 × ULN。資料顯示診斷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若其總膽紅素 ? 3.0 mg/dL,得予以納入。
20. 根據 Child-Pugh 評分系統,中度 (Child-Pugh B) 至重度 (Child-Pugh C) 肝功能受損。
21. 任何經確認的第 3 級以上實驗室檢驗異常。
22.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篩選時有會使受試者無法參與試驗的任何急性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
23. 在第 1 天前暴露於實驗性藥物(但 HZN-825 除外)或實驗性疫苗,在試驗藥物的 30天、5 個半衰期,或試驗藥物生物效應持續時間的兩倍,以時間最長者為準。
24. 經試驗主持人認為,符合任何其他條件將排除納入試驗。

延伸期:
1. 在試驗期間預期使用針對任何病症的另一種試驗藥物。
2. 納入 HZNP-HZN-825-303 試驗後新診斷出惡性病症(除成功治療皮膚基底/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
3.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最短平均餘命估計 ?18 個月。
4. WOCBP 或男性受試者不同意在整個延伸期間及最後一劑 HZN-825 後 4 週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女性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4 週必須避免捐贈卵子,而男性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 個月必須避免捐贈精子。若女性未處於停經後且未進行手術滅菌(資料顯示雙側輸卵管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則視為具有生育能力。停經後狀態定義為無月經 12 個月,且無其他醫療原因。停經後範圍的高 FSH 濃度可用於確認未使用荷爾蒙避孕或荷爾蒙替代性療法之女性的停經後狀態。然而,若無 12 個月的無月經,則單次 FSH 測量即不足。男性在青春期後視為有生育能力,除非因雙側睪丸切除術而永久保持絕育。
5.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6. 在試驗核心期間任何新發生且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可能使受試者面臨不可接受之風險的疾病/病症/顯著實驗室檢測異常。
7.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無法完成試驗計畫或具有干擾試驗進行的併發疾病或病症。

主要排除條件

核心期:
1. 書面受試者知情同意。
2. 篩選時年齡 ?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3. 目前診斷為 IPF,如美國胸腔學會 (ATS)/歐洲呼吸學會 (ERS)/日本呼吸學會 (JRS)/拉丁美洲胸腔學會 (ALAT) 指引 [Raghu 等人, 2022],且由中央審查認定;首次診斷 IPF 日期應在篩選前 ?7 年。
4. 近期無變更或預定變更 IPF 療法的劑量或用藥方案,定義如下:
‧ 在第 1 天前接受穩定劑量的核准 IPF 療法(即 nintedanib 或 pirfenidone)至少 3 個月,且未計畫在試驗參與期間變更背景療法,或
‧ 在篩選期當下並未接受背景核准 IPF 療法(未接受過核准 IPF 療法或在第 1 天前至少 4 週或若特定藥物洗除期長於 4 週則為 5 個半衰期前中斷核准 IPF 療法),且目前未計畫在試驗參與期間重新開始治療
‧ 針對 IPF 療法接受任何額外藥劑的受試者,必須在第 1 天前採取穩定用藥方案至少 3 個月,且目前未計畫在試驗參與期間變更治療用藥方案。先前任何用於治療 IPF 但已中斷的療法在第 1 天前必須至少已中斷 4 週或若特定藥物洗除期長於 4 週則為至少已中斷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且未計畫在試驗參與期間重新開始治療。
5. 依中央審查根據受試者 HRCT 的 IPF 診斷最低要求,曾在篩選回診前 6 個月期間進行肺部 HRCT。如果在篩選前 6 個月內未取得可評估的 HRCT,則將根據與過去 HRCT 相同的要求,在篩選時進行 HRCT 以符合資格。根據中央審查員判讀,HRCT 必須呈現常見間質性肺炎或可能的常見間質性肺炎影徵。根據 Raghu 等人 (2022) 的研究,可提交支持 IPF 或可能為 IPF 之診斷的組織學合併 HRCT 結果,以證實受試者具有資格。
6. HRCT 顯示 ?10% 至 <50% 的實質纖維化(網狀),且纖維化程度大於最近一次 HRCT 掃描的肺氣腫程度(中央審查人員判定)。
7. 在篩選期間依中央審查判定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a. FVC ?45% 預測正常值
b. 1 秒內用力呼氣量 (FEV1)/FVC ?0.7
c. 血紅素校正後的 DLCO ?25% 且 ?90% 預測正常值
8.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非 IPF 相關疾病的最短平均餘命估計 ?30 個月。
9. 慮到年齡、合併症和試驗藥物給藥前的當地可取得性,依試驗主持人判定疫苗接種為最新的。
10. 願意且有能力在試驗期間遵從規定的治療試驗計畫書和評估。

延伸期:
1. 書面受試者知情同意。
2. 已完成試驗核心期的雙盲治療期(第 52 週);在試驗核心期因安全性或耐受性之外理由提前停用試驗藥物的受試者,在完成預定回診(包括第 52 週評估)後,依試驗主持人判定可納入。
3. 願意且有能力在試驗期間遵從規定的治療試驗計畫書和評估。核心期:
1. 任何下列心血管疾病:
a. 在篩選前 6 個月?患有未受控制的重度高血壓(? 160/100 mmHg)
b. 在篩選前 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
c. 在篩選前 6 個月內發生不穩定性心絞痛
2. 與已知原發性疾病( 例如類肉瘤病、類澱粉沉積症和 2019 年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結締組織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薛格連氏、皮肌炎、硬皮症)、暴露(例如輻射、二氧化矽、石綿和煤塵)或藥物(例如臟得樂)相關的間質性肺病 (ILD)。
3. 已知患有活動性細菌、病毒、真菌、分枝桿菌或其他感染,包括結核病或非典型分枝桿菌疾病(允許甲床真菌感染)。若受試者先前曾發生 COVID-19 急性感染,必須在任何感染後 3 個月。
4. 臨床上顯著肺部高血壓,須長期醫學療法。
5. 在篩選前 4 週內、篩選期間或試驗期間計畫使用下列任何療法:在穩定劑量每天 >10 mg 的 prednisone 或等效劑量或環孢靈素。允許給予每天 ?10 mg 的 prednisone(或等效的葡萄糖皮質素給藥)。篩選期間至結束試驗參與,變更任何免疫抑制劑治療的用藥方案或劑量,將須諮詢試驗醫療監測員並取得其核准。完整詳情請參閱第 9.4.9 節。避免使用所列禁止治療不視為不利,且務必由主治醫師指示。受試者不可退出任何臨床處置受試者所必要之標準照護治療,以滿足試驗合格要求。
6. 在第 1 天前 2 週或試驗期間計畫使用 rifampin。
7. 過去 5 年內患有惡性病症(除非成功治療皮膚基底/鱗狀細胞癌或原位子宮頸癌)。
8.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或男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4 週不同意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女性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4 週必須避免捐贈卵子,而男性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 個月必須避免捐贈精子。若女性未處於停經後且未進行手術滅菌(資料顯示雙側輸卵管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則視為具有生育能力。停經後狀態定義為無月經 12 個月,且無其他醫療原因。停經後範圍的高濾泡刺激素 (FSH) 濃度,可用於確認未使用荷爾蒙避孕或荷爾蒙替代性療法之女性的停經後狀態。然而,若無 12 個月的無月經,則單次 FSH 測量即不足。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在整個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4 週使用保險套。男性在青春期後視為有生育能力,除非因雙側睪丸切除術而永久保持絕育。
9.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及計畫在本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4週內受孕或哺乳的女性。
10. 目前有藥物或酒精濫用,或過去 2 年內有此病史,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或由受試者通報。
11. 先前曾納入本試驗或曾參與 HZN-825 或 SAR100842 臨床試驗。
12. 已知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檢測陽性病史。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機構規範或當地準則排除疑似 HIV 或可能為 HIV 陽性結果,HIV 檢測為選擇性。進行 HIV 檢測前必須取得受試者同意。
13. 活動性肝炎(篩選期具有下列任何情形):
B 型肝炎:
‧ B 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陽性
‧ 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抗 HBcAb)和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BsAb) 陽性,且具有 B 型肝炎 DNA
‧ HBcAb 陽性且 HBsAb 陰性,具有 B 型肝炎病毒 DNA
C 型肝炎:
‧ 抗 C 型肝炎病毒(抗 HCV)陽性和 HCV RNA 陽性。
14. 目前患有酒精性肝臟疾病、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或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
15. 曾接受器官移植(包括異體和自體骨髓移植)。
16. 篩選時國際標準化比值 > 2、凝血?原時間延長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 或部分凝血活?時間 > 1.5 × ULN。
17. 丙胺酸轉胺?和天門冬胺酸轉胺? > 2.0 × ULN。
18. 篩選時腎絲球濾過率估計值 < 30 mL/min /1.73 m2。
19. 總膽紅素 > 1.5 × ULN。資料顯示診斷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若其總膽紅素 ? 3.0 mg/dL,得予以納入。
20. 根據 Child-Pugh 評分系統,中度 (Child-Pugh B) 至重度 (Child-Pugh C) 肝功能受損。
21. 任何經確認的第 3 級以上實驗室檢驗異常。
22.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篩選時有會使受試者無法參與試驗的任何急性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
23. 在第 1 天前暴露於實驗性藥物(但 HZN-825 除外)或實驗性疫苗,在試驗藥物的 30天、5 個半衰期,或試驗藥物生物效應持續時間的兩倍,以時間最長者為準。
24. 經試驗主持人認為,符合任何其他條件將排除納入試驗。

延伸期:
1. 在試驗期間預期使用針對任何病症的另一種試驗藥物。
2. 納入 HZNP-HZN-825-303 試驗後新診斷出惡性病症(除成功治療皮膚基底/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
3.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最短平均餘命估計 ?18 個月。
4. WOCBP 或男性受試者不同意在整個延伸期間及最後一劑 HZN-825 後 4 週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女性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4 週必須避免捐贈卵子,而男性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 個月必須避免捐贈精子。若女性未處於停經後且未進行手術滅菌(資料顯示雙側輸卵管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則視為具有生育能力。停經後狀態定義為無月經 12 個月,且無其他醫療原因。停經後範圍的高 FSH 濃度可用於確認未使用荷爾蒙避孕或荷爾蒙替代性療法之女性的停經後狀態。然而,若無 12 個月的無月經,則單次 FSH 測量即不足。男性在青春期後視為有生育能力,除非因雙側睪丸切除術而永久保持絕育。
5.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6. 在試驗核心期間任何新發生且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可能使受試者面臨不可接受之風險的疾病/病症/顯著實驗室檢測異常。
7.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無法完成試驗計畫或具有干擾試驗進行的併發疾病或病症。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13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