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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M-121-01-101

2011-09-29 - 2013-12-16

Phase II

終止收納6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針對三組非小細胞肺癌患者進行 MM-121 與 Erlotinib 合併治療的第1-2 期臨床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Merrimack Pharmaceuticals,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基晟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楊志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蘇五洲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郭漢彬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王金洲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夏德椿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第 1 期首要目標: 評估 MM-121 + Erlotinib 合併治療的安全性 決定 MM-121 + Erlotinib 合併治療的第 2 期試驗建議劑量 第 2 期首要目標: 評估 MM-121 + Erlotinib 合併治療對三組非小細胞肺癌患者的無疾病進展存活期(Progression Free Survival, PFS),定義如下: A 組:腫瘤為野生型(wild type)的上皮細胞生長因子接受器 (EGFR) 並且之前未接受過上皮細胞生長因子接受器標靶治療的患者。該組進行試驗之目的是以評估 MM-121 是否能提高 Erlotinib 對腫瘤的內在敏感性。 B 組:腫瘤為上皮細胞生長因子接受器活化型突變並且之前未接受過上皮細胞生長因子接受器標靶治療(EGRF targeted therapy)的患者。該組進行試驗之目的是以評估 MM-121 是否能延緩或阻止 Erlotinib 的抗藥性或提高 Erlotinib 對腫瘤的內在敏感性。 C 組:腫瘤已對單一藥上皮細胞生長因子接受器標靶治療(single agent EGRF targeted therapy)有所反應,但隨後產生抗藥性的患者。該組進行試驗之目的是以評估 MM-121 是否會逆轉已產生的 Erlotinib 抗藥性。 次要目標: 描述 MM- 121 + Erlotinib合併治療的劑量限制毒性(dose limiting toxicity)。 確定 MM- 121 + Erlotinib合併治療的不良反應慨況。 確定 MM- 121 + Erlotinib合併治療的藥物動力學參數(pharmacokinetic parameters)和免疫原性(immunogenicity)。 獲取該族群中其他主要療效指標(客觀反應率、疾病控制率、整體存活率和整體無疾病進展存活期)的初步估值,用於制定後續第 2/3 期隨機分配試驗計劃。 搜集探索性臨床資料,藉由檢測血清和腫瘤組織之具有潛在預測性的生物指標組。

藥品名稱

MM-121(SAR256212)

主成份

MM-121

劑型

vial

劑量

25 mg/ml

評估指標

第 2 期首要目標:
評估 MM-121 + Erlotinib 合併治療對三組非小細胞肺癌患者的無疾病進展存活期(Progression Free Survival, PFS)

次要目標:
描述 MM- 121 + Erlotinib合併治療的劑量限制毒性(dose limiting toxicity)。
確定 MM- 121 + Erlotinib合併治療的不良反應慨況。
確定 MM- 121 + Erlotinib合併治療的藥物動力學參數(pharmacokinetic parameters)和免疫原性(immunogenicity)。
獲取該族群中其他主要療效指標(客觀反應率、疾病控制率、整體存活率和整體無疾病進展存活期)的初步估值,用於制定後續第 2/3 期隨機分配試驗計劃。
搜集探索性臨床資料,藉由檢測血清和腫瘤組織之具有潛在預測性的生物指標組。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三組非小細胞肺癌患者有資格參與本試驗。為了獲取參與資格,受試者必須符合此三組中某一組的標準:

A 組:受試者的腫瘤必須具有野生型(wild type)突變狀態的上皮細胞生長因子接受器酪氨酸激編碼區(EGFR tyrosine kinase domain)。受試者的癌症必須經至少一種化療組合(chemotherapy-containing regimen)治療後復發或惡化,該治療被認定為非小細胞肺癌之轉移癌處置的標準照護。這將包括含bevacizumab或cetuximab等生物製劑的化療組合;或者,

B 組:受試者的腫瘤必須具有上皮細胞生長因子接受器酪氨酸激編碼區(EGFR tyrosine kinase domain) 已知活化型突變(activating mutation)。受試者必須在非小細胞肺癌之轉移癌處置中,未曾接受過任何上皮細胞生長因子接受器酪氨酸激抑制劑治療(EGFR TKI therapy);或者,

C 組:受試者的癌症必須已經顯示產生上皮細胞生長因子接受器酪氨酸激抑制劑(EGFR TKI)的抗藥性,具體參見第 6.13.2 部分。對於這類受試者,先前允許任何數量的治療。

在確認受試者符合此3組其中一組的要求後,所有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 受試者必須患有組織學或細胞學上證實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 考慮納入第2期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具有能經組織切片驗證的病灶,並且願意接受治療前組織切片(pre-treatment biopsy),除非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o 受試者在納入試驗前2個月內接受過組織切片檢查,並且具有足夠的腫瘤組織可供使用。
o 自組織切片檢查以來,受試者一直未接受過任何介入性治療。
- 受試者必須_ 18 歲。
- 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必須能夠理解和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 於第1期試驗,受試者必須具有無法測量(non-measurable)或可以測量(measurable)的腫瘤。於第2期試驗,受試者必須具有可以測量(measurable)的腫瘤。該標準為依照RECIST版本1.1所定義。
- 受試者必須有存檔的腫瘤組織樣本(archived tumor samples)可供分析。大約需要125μm的腫瘤組織樣本(用作石蠟包埋(FFPE)切塊或製成切片,參考「試驗手冊」)。在試驗的第1期,如果受試者未有存檔的腫瘤組織樣本,在開始治療之前他們必須願意接受組織切片。
- 受試者的ECOG體能狀態評分(PS) 必須為0、1或2。
- 受試者必須有足夠的骨髓儲藏量,具體表現為:
o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ANC) > 1,500/μl 並且
o 血小板(platelet)數量 > 100,000/μl
o 血紅素(hemoglobin) > 9 g/dL
- 受試者必須有足夠的肝功能,具體表現為:
o 血清總膽紅素(serum total bilirubin) _ 1.5 x ULN
o 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AST)、丙胺酸轉氨(ALT)和鹼性磷酸(Alkaline Phosphatase) 2 xULN(如果出現肝轉移,5 x ULN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出現骨轉移, 5 x ULN的鹼性磷酸是可以接受的)。
- 受試者必須有足夠的腎功能,具體表現為血清肌酸酐(Creatinine) _ 1.5 x ULN。
- 受試者必須從任何以前的手術、放射治療或其他抗腫瘤治療的臨床顯著影響中回復。對於已知患有周邊神經性病變的受試者,回復至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等級1 (CTCAE Grade 1)是可以接受的。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有生育能力男性及其伴侶,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的90 日內禁慾或採取有效的避孕措施(有效的避孕措施是指口服避孕藥或雙重阻隔式避孕法)。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 在過去的5年中有過任何續發性惡性腫瘤(初步診斷復發)的病史。有原位癌症,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病史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如果患有其他惡性腫瘤的受試者至少連續5年無疾病(disease free)亦符合資格。
- 懷孕或哺乳的受試者
- 在篩選訪視期間或首次計劃用藥日期,有活性感染或原因不明的發燒 > 38.5°C的受試者。(由試驗主持人決定有腫瘤熱的受試者是否符合資格。)
- 未進行治療和/或症狀性中樞神經系統(CNS)惡性腫瘤(原發性或轉移性)的受試者;進行過手術或放射性治療的CNS轉移並且病情穩定,或在首次計劃用藥日期至少2週之前,皮質類固醇(corticosteroids)劑量穩定或逐漸減少的受試者可符合試驗資格。
- 對MM-121的任何成份已知過敏的受試者或曾對完全人類單株抗體(fully human monoclonal antibodies)有過敏反應的受試者。
- 近期已接受其他抗腫瘤治療的受試者,這些治療包括:
o 在本試驗首次計劃用藥日期前的30日內接受試驗性治療。
o 在本試驗首次計劃用藥日期前14日內接受任何標準化療或放射治療。從最後一次治療到進行該項試驗的首次預計用藥時間必須有足夠的時間間隔,以消除此類治療的實際或預期毒性的期限。
- 紐約心臟病學會 (NYHA) 3或4級充血性心衰竭或左心室射出率(LVEF) < 55%。同樣要排除有嚴重心臟病史(即:血壓控制不良、不穩定的心絞痛、1年內有心肌梗塞或心室性心律不整需要藥物治療)的受試者。
- 近期(1年內)患有腦中風(CVA)的受試者。
- 患有臨床顯著眼部或胃腸道異常的受試者,包括:嚴重的乾眼症;乾燥性角膜結膜炎(Keratoconjunctivitis sicca);修格連氏症候群(Sjogren’s syndrome);嚴重暴露性角膜病變(Severe exposure keratopathy) ;可能增加引發上皮組織相關併發症風險之疾病(Disorders that might increase the risk for epithelium-related complications)(例如:大泡性角膜病變[bullous keratopathy]、虹膜缺損[aniridia]、嚴重的化學灼傷[severe chemical burns]、嗜中性細胞性角膜炎[neutrophilic keratitis]);控制不良之發炎性胃腸道疾病(克隆氏症[Crohn’s]、潰瘍性結腸炎[ulcerative colitis]等)。
- 有異體移植病史(有自體骨髓或幹細胞移植病史的受試者可以參與。)
- 有過由於與Erlotinib成份相似的化學或生物化合物造成過敏反應的病史。
- 已知的愛滋病病毒(HIV)、B型或C型肝炎(進展中、以前治療過或兩者兼有)
- 試驗人員認為有可能影響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合作及參加試驗的能力或影響結果解讀的任何其他醫療狀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5 人

  • 全球人數

    229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