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B7931028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845517
試驗已結束
2019-10-31 - 2023-10-05
Phase II
召募中8
一項第2B期、雙盲、隨機、安慰劑對照、多中心、劑量範圍試驗,旨在研究PF-06700841在活動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SLE)患者中的療效和安全性概況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活動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SLE)
試驗目的
研究PF-06700841在活動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SLE)患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PF-06700841
劑型
110
劑量
25
5
5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本評估目標定義為,無論受試者對於試驗藥品劑量的依從性如何,在沒有治療中斷和/或由於 SLE 惡化而使用急救藥物的情況下,在第52週達到 SRI-4 二元終點的活動性 SLE 受試者與安慰劑相比的群體平均治療差異。
本評估目標定義為,無論受試者對於試驗藥品劑量的依從性如何,在沒有治療中斷和/或由於 SLE 惡化而使用急救藥物的情況下,在第52週達到 SRI-4 二元終點的活動性 SLE 受試者與安慰劑相比的群體平均治療差異。
主要納入條件
A.納入條件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標準,受試者材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D) 時,年齡在 20 歲和 75 歲(含)之間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2.願意並且能夠遵循所有預定訪視、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生活方式考慮及其他試驗程序的參與者。
3.根據 1982 年修訂的美國風濕病學會 (ACR) SLE 分類標準之 1997 年更新版,或滿足 2012 年全身性狼瘡國際合作診所 (SLICC) 分類標準中的至少 4 項(包括至少 1 項臨床條件和 1 項免疫條件),在投予試驗藥劑前至少 6 個月以前被臨床被診斷為患有 SLE。
4.根據篩選期間以下其中一項中央實驗室的檢測結果,在篩選訪視時有血清學陽性 的 SLE:
*抗核抗體 (ANA) 效價大於等於1:80,或
*抗雙股去氧核糖核酸 (dsDNA) 陽性。
注意:ANA 和/或抗雙股 DNA (Anti-dsDNA) 的測量可在初次檢測後約 2 週內在中中實驗室重測一次,如果重測的值符合招募條件,則可將其用於納入資格。
5.所有受試者必須為下列二者情況之一:1) 目前正接受穩定劑量的免疫抑制劑 [methotrexate (mtx);azathioprine (aza)/6-mercaptopurine (6 mp);leflunomide、mizoribine、mycophenolate/mycophenolic acid (mmf)],無論是否併用抗瘧疾藥和/或皮質類固醇;或者 2) 目前正接受抗瘧疾藥 (hydroxychloroquine 或 chloroquine) 併用皮質類固醇。不允許為抗瘧疾或類固醇單藥療法。 受試者不可接受 2 種以上的免疫抑制劑併用。
注意:穩定劑量定義為自第 1 天起的 12 週內 (適用免疫抑制劑) 或第 1 天起的 2 週內 (適用皮質類固醇) 沒有新增上述療法或標準治療沒有變化。 有關允許的穩定劑量,請參見附錄 13。
6.患有活動性疾病,定義為:
•篩選時 SLEDAI 2K 評分 大於等於 8 分,篩選和隨機分配時「臨床」SLEDAI 2K 評分 大於等於6 分
注意:「臨床」SLEDAI-2K 評分,是 SLEDAI-2K 的得分但不包含可歸因於任何尿液或實驗室結果(包括免疫學測量)的分數。要納入試驗,臨床 SLEDAI-2K 的計算將排除 a) 狼瘡頭痛、b) 涉及皮膚紅斑狼瘡疾病面積和嚴重程度指數 (CLASI) 活動紅斑評分小於 2 的皮膚疾病,以及 c) 關節炎評分必須至少涉及 3 個關節,伴有觸痛、腫脹或積液(即:不是 2)。
以及
在大於等於 1 個器官系統中的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小組 (BILAG) 級別為 A 疾病(腎臟或中樞神經系統 [CNS] 除外),或者如果在篩選時沒有 A 級疾病,在大於等於 2 個器官系統中 BILAG 級別為 B。至少一項 A 級或一項 B 級身體系統必須為黏膜與皮膚或肌肉骨骼系統。 因 BILAG #6 而符合篩選資格的黏膜與皮膚 B (輕度皮膚出疹) 必須為 CLASI 紅斑活性評分 >=2。 因 #42 而篩選合格的肌肉骨骼 B (中度關節炎),必須顯示為 >=3個腫脹、觸痛關節,因 #41 而篩選合格的肌肉骨骼 A (嚴重關節炎) 必須在篩選期關節計數中顯示 >=6個觸痛、腫脹關節。(見附錄 12)。
7. 參與者體重超過 35 kg 且不足 130 kg,以及 BMI < 40。
8. 能夠提供經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括能依從ICD 和本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標準,受試者材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D) 時,年齡在 20 歲和 75 歲(含)之間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2.願意並且能夠遵循所有預定訪視、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生活方式考慮及其他試驗程序的參與者。
3.根據 1982 年修訂的美國風濕病學會 (ACR) SLE 分類標準之 1997 年更新版,或滿足 2012 年全身性狼瘡國際合作診所 (SLICC) 分類標準中的至少 4 項(包括至少 1 項臨床條件和 1 項免疫條件),在投予試驗藥劑前至少 6 個月以前被臨床被診斷為患有 SLE。
4.根據篩選期間以下其中一項中央實驗室的檢測結果,在篩選訪視時有血清學陽性 的 SLE:
*抗核抗體 (ANA) 效價大於等於1:80,或
*抗雙股去氧核糖核酸 (dsDNA) 陽性。
注意:ANA 和/或抗雙股 DNA (Anti-dsDNA) 的測量可在初次檢測後約 2 週內在中中實驗室重測一次,如果重測的值符合招募條件,則可將其用於納入資格。
5.所有受試者必須為下列二者情況之一:1) 目前正接受穩定劑量的免疫抑制劑 [methotrexate (mtx);azathioprine (aza)/6-mercaptopurine (6 mp);leflunomide、mizoribine、mycophenolate/mycophenolic acid (mmf)],無論是否併用抗瘧疾藥和/或皮質類固醇;或者 2) 目前正接受抗瘧疾藥 (hydroxychloroquine 或 chloroquine) 併用皮質類固醇。不允許為抗瘧疾或類固醇單藥療法。 受試者不可接受 2 種以上的免疫抑制劑併用。
注意:穩定劑量定義為自第 1 天起的 12 週內 (適用免疫抑制劑) 或第 1 天起的 2 週內 (適用皮質類固醇) 沒有新增上述療法或標準治療沒有變化。 有關允許的穩定劑量,請參見附錄 13。
6.患有活動性疾病,定義為:
•篩選時 SLEDAI 2K 評分 大於等於 8 分,篩選和隨機分配時「臨床」SLEDAI 2K 評分 大於等於6 分
注意:「臨床」SLEDAI-2K 評分,是 SLEDAI-2K 的得分但不包含可歸因於任何尿液或實驗室結果(包括免疫學測量)的分數。要納入試驗,臨床 SLEDAI-2K 的計算將排除 a) 狼瘡頭痛、b) 涉及皮膚紅斑狼瘡疾病面積和嚴重程度指數 (CLASI) 活動紅斑評分小於 2 的皮膚疾病,以及 c) 關節炎評分必須至少涉及 3 個關節,伴有觸痛、腫脹或積液(即:不是 2)。
以及
在大於等於 1 個器官系統中的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小組 (BILAG) 級別為 A 疾病(腎臟或中樞神經系統 [CNS] 除外),或者如果在篩選時沒有 A 級疾病,在大於等於 2 個器官系統中 BILAG 級別為 B。至少一項 A 級或一項 B 級身體系統必須為黏膜與皮膚或肌肉骨骼系統。 因 BILAG #6 而符合篩選資格的黏膜與皮膚 B (輕度皮膚出疹) 必須為 CLASI 紅斑活性評分 >=2。 因 #42 而篩選合格的肌肉骨骼 B (中度關節炎),必須顯示為 >=3個腫脹、觸痛關節,因 #41 而篩選合格的肌肉骨骼 A (嚴重關節炎) 必須在篩選期關節計數中顯示 >=6個觸痛、腫脹關節。(見附錄 12)。
7. 參與者體重超過 35 kg 且不足 130 kg,以及 BMI < 40。
8. 能夠提供經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括能依從ICD 和本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B.排除條件
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標準,受試者將被排除在試驗之外:
1.具活動性腎性狼瘡,定義如下: 隨機尿蛋白/肌酐比 > 3.0 mg/g(如果有的話,24 小時蛋白尿 > 3.0 g 也可使用)或患有 BILAG A 級腎病,或需要血液透析或活性尿沉渣中含有紅血球圓柱體,或在篩選前 12 週內有瀰漫性增生性腎小球腎炎的組織學證據(如可用)。
注意:與狼瘡性腎炎相關的實驗室測量值可以在獲得初次檢測後大約 2 週內重複一次,如果符合資格,則可以接受將重複檢測的值用於納入資格標準。
2. 在第 1 天起的 60 天內患有需要介入治療的嚴重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狼瘡(例如,BILAG A 級神經系統疾病和/或活動性、控制不良的癲癇症、急性混亂狀態、脊髓炎、中風或中風綜合徵、小腦性共濟失調或與 SLE 相關的癡呆、精神病、腦機體病癥、 腦血管意外 [CVA]、腦炎或 CNS 血管炎)。對於患有 BILAG B 級神經學疾病的受試者,只要符合該試驗的所有其他合格標準,則不排除。
3. 在篩選前 5 年內患有癌症或有癌症史(除了充分切除且在過去 3 年內沒有復發跡象的皮膚基底細胞癌、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如果受試者具有視為已治療且已治癒的癌症史,源文件中應有腫瘤科醫師或專科醫師對該受試者復發狀況的相關說明。此外,該受試者參加本試驗時,必須遵守其紀錄之專科醫師建議的追蹤檢測。
4. 有主要器官移植(如心臟、肺、腎、肝)或造血幹細胞/骨髓移植或全淋巴照射的病史。
5. 由下列情形將予以排除:
•過去 6 個月內有任何血栓 (靜脈或動脈) 或腦血管缺血事件 (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 [TIA]) 的病史。
•過去 12 個月內有缺血性腦血管事件史 (中風,TIA),除非是由已知抗磷脂質症候群所造成,且該患者已依據現行指南接受適當的抗凝血治療 (且將繼續依照指南接受抗凝劑),持續至少 6 個月沒有復發任何血栓事件。
•任何肺栓塞病史, 除非是由已知抗磷脂質症候群所造成,且該患者已依據現行指南接受適當的抗凝血治療 (且將繼續依照指南接受抗凝劑),持續至少 6 個月沒有復發任何血栓事件。
注意:任何正在治療抗磷脂質症候群或接受抗心磷脂素抗體的受試者,均必須依據當地現行指南接受適當的抗凝血治療。 試驗中心應盡力取得至少 3 年的醫療史,以證實沒有血栓事件或反覆流產的產科病史。 在沒有這些醫療史資訊的情況下,如果抗磷脂篩選檢測結果為陽性,必須諮詢血液學專家。
6. 在篩選前 24 週內患有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 (例如,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已知的肺動脈高壓或任何重大的腦血管病史
7. 預先存在的脫髓鞘疾病,如多發性硬化症,或其他會干擾療效和安全性數具解釋的嚴重神經功能缺損或任何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
8. 患有任何可能干擾檢測結果判讀或臨床評估的自體免疫或發炎疾病伴隨黏膜與皮膚、肌肉骨骼、腎臟、CNS、血液或血管表徵。 這些可能包括但不限於類風濕性關節炎、「rhupus症候群」、重疊症候群、乾癬/乾癬性關節炎、腸道炎症、任何其他血管炎 (例如 ANCA 血管炎)、混合性結締組織疾病。 該名患者是否適合納入試驗,將由獨立的疾病活躍性審裁人決定。
9. 有尖端扭轉型室性心動過速 (TdP) 的其他風險因素的病史(例如,心力衰竭 [紐約心臟協會分級的 III 級或 IV 級狀態]、低鉀血症、QT 間期延長綜合徵的家族史)。
10. 受試者有可能影響口服藥物吸收的任何病症,例如胃切除術、臨床上顯著的糖尿病胃腸病變,或某些類型的減肥手術,例如胃旁路術。胃束帶術等簡單地將胃分成獨立腔室的程序並不是排除條件。
11. 患有活動性纖維肌痛/肌筋膜/慢性疼痛,經試驗主持人基於本試驗目的認定可能難以適當評估 SLE 活動。
12. 其他急性或慢性醫療或精神疾病,包括最近(在過去一年內)或活躍的自殺意念,或者可能增加與試驗參與或試驗性產品使用相關的風險或可能干擾對試驗結果之解釋,以及根據試驗主持人或委託者判斷,使參與者不適合進入本試驗的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異常。
13. 在進入試驗之前和/或參與試驗期間,如果已知,在 12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者為準)參與其他介入性試驗。 在參與試驗期間參與任何觀察性試驗。
請注意,如有參與任何 SLE 的試驗或實驗性治療或程序,必須在試驗第 1 天之前停止至少 12 週。
14. 使用以下皮質類固醇者將予以排除;
- 接受一天大於20 mg 的普賴蘇 (prednisone)或等效劑,或在第 1 天前 2 週內調整皮質類固醇的劑量。
- 在第 1 天前的 8 週內接受劑量一天 > 40 mg 普賴蘇(prednisone)(或等效物)的口服或腸外 [靜脈注射 (IV) 或肌肉注射 (IM)] 皮質類固醇,或預計在試驗期間需要接受腸外注射皮質類固醇。
- 在第 1 天前 4 週內,曾於關節內注射關節內皮質類固醇或透明質酸。
- 在第 1 天前 4 週內,曾接受局部皮質類固醇,但穩定劑量的 6 類藥物 (弱效,如地奈德(desonide)或 7 類藥物(最弱效,如氫化可體松(hydrocortisone))除外。
15. 在第 1 天前 12 週內,曾開始或停止抗瘧治療或調整抗瘧藥劑量。
16. 在第 1 天前 12 週內,曾開始或停止可接受的標準護理免疫抑製劑(硫唑嘌呤(azathioprine/6-mercaptopurine)、甲胺蝶呤(methotrexate)、來氟米特 (leflunomide)、咪唑立賓 (mizorbine) 或黴酚酸酯(mycophenolate))治療。免疫抑製劑的劑量應在第 1 天前 12 週內儘可能維持穩定,並且只應根據原始文件中記錄的毒性進行變更。在第 1 天前 4 週內,不接受免疫抑製劑的劑量變更。
17. 其他免疫調節藥物的詳細排除條件請參閱附錄 13:
- 除了視神經製劑(滴眼劑)外,在第 1 天前 12 週內沒有接受全身鈣調神經磷酸抑製劑
- 在第 1 天前 24 週內,不使用環磷醯胺 (cyclophosphamide) 或氮芥苯丁酸 (chlorambucil)
- 在第 1 天前 12 週內,沒有使用抗腫瘤壞死因子(抗-TNF)抑製劑(阿達木單抗(adlimumab)、依那西普(etanercept)、英夫利昔單抗(infliximab)、賽妥珠單抗(certolizumab)、戈利木單抗(golimumab)、阿那白滯素(anakinra)或貝利木單抗(belimumab)
- 在第 1 天前 24 週內,不使用托珠單抗(tocilizumab)、優特克單抗(ustekinumab)或阿巴西普(abatacept)
- 在第 1 天前 24 週內,不使用利妥昔單抗 (rituximab) 或試驗性 B 細胞靶向治療
- 在第 1 天前 12 週內,不得接受試驗性生物療法
- 沒有羥基脲治療史。
- 沒有任何淋巴消耗療法的預先治療史(阿侖單抗 (Campath)、抗 CD3、 任力達 (Lemtrada)、阿侖單抗 (alemtuzumab)、全身淋巴照射)
- 試驗第 1 天前 12 週內,不使用 sulfasalazine。
18. 曾在篩選前 12 週內接受血漿置換,或曾在篩選前 24 週內接受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 (IVIg)。
19. 使用經核准或試驗性的 JAK 抑制劑 (即tofacitinib、baricitinib、filgotinib、upadacitinib) 先前進行任何治療
20.試驗第 1 天前 12 週內,參與任何激酶抑制劑試驗,JAK 抑制劑 (例如第 18 項所提到的藥物) 除外。
21. 在第 1 天前 12 週內或 5 個半衰期內(如果已知,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和/ 或在參與試驗期間,使用任何非生物學試驗藥物進行治療。
22. 在第 1 天前 8 週內曾接觸過活疫苗,或者預計在試驗過程中需要/接種活疫苗(帶狀皰疹疫苗接種除外 — 參見下面的 EC#33)。參與者不應在隨機分配後 52 週內接種卡介苗 (BCG) 疫苗。
23. 使用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的伴隨藥物(見附錄 13)。
請注意,附錄 13 並未提供這類藥物的詳盡列表。如果您對於併用藥物是否具有 QT 延長風險存有疑慮,請直接與輝瑞公司臨床團隊討論。
24. 需要同時使用禁用的伴隨藥物治療。
25. 活躍的細菌、病毒、真菌、分枝桿菌或其他感染(包括但不限於結核病 [TB] 和非典型分枝桿菌病、過敏性曲霉菌病或胸部 X 光檢查發現的空洞肺部病變或肉芽腫病)。有復發性細菌、病毒、真菌、分枝桿菌或其他感染(包括但不限於 TB 和非典型分枝桿菌病、胸部 X 光檢查的肉芽腫病)的病史,如果參與試驗,將顯著增加參與者的風險。
26. 有任何淋巴組織增生性疾病的病史,如 EB 病毒 (EBV) 相關淋巴組織增生性疾病、淋巴瘤病史、白血病,或顯示淋巴組織增生性疾病的體徵和症狀,包括淋巴結病或脾腫大(主要由於 SLE 引起除外);
27. 有散播性帶狀皰疹或播散性單純皰疹的病史(單次發作),或局部、皮膚帶狀皰疹反復發作(過去 5 年內超過 1 次發作)。
注意:所有在篩選時未接種帶狀皰疹疫苗的受試者(根據當地指南)都鼓勵在隨機分配之前接種該疫苗;疫苗接種必須在隨機分配和試驗性產品開始前 > 4 週進行。如果受試者在計劃隨機分配之前 4 週內接受活性帶狀皰疹疫苗接種,則將被排除在外
28. 根據陽性血清學檢測的記錄,有人體免疫缺乏病毒 (HIV) 的已知病史,或篩選時 HIV 血清學檢測為陽性。
注意: 在篩選前 12 週內的陰性 HIV 檢測是可以接受的,不需要重複進行檢測。
29. 根據篩選時的檢測,有 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臨床顯著活動性或潛伏性感染的證據。
30. 胸部X光片有臨床重大發現,如結核病、全身感染、心臟衰竭或惡性腫瘤。 如果是 SLE 活動導致的結果,則不需要排除受試者。
31. 患有需要管理的下列急性或慢性感染:
*目前接受任何慢性感染 (如肺囊蟲病、巨細胞病毒 [CMV] 和非典型分枝桿菌、單純皰疹) 的任何抑制性治療,且試驗主持人及試驗委託者認為,這可能使受試者面臨疾病再激活的風險。 先前接受單純皰疹病毒爆發之預防性治療的受試者可以參與,該治療可期望在試驗期間持續。*在第 1 天前 60 天內,曾住院治療嚴重感染。
*在第 1 天前 60 天內,曾使用 IV 或 IM 抗菌劑、抗病毒劑、抗真菌劑或抗寄生蟲劑。由於胃腸道 (GI) 不耐受,使用 IM 藥物替代口服藥物可能是可以接受的,只要它不符合嚴重感染的標準(需要住院或使用其他 IV 抗生素)。
*在第 1 天前 14 天內,曾使用口服抗生素治療活動性感染。
32. 如下列任何一項所定義,感染結核分枝桿菌 (TB):
*在第 1 天前 12 週或之內進行的迦瑪干擾素釋放分析 (IGRA) 檢驗為陽性則需要排除;需要獲得陰性檢驗結果才能符合資格。以下為可接受 的 IGRA 檢驗:T-SPOT® TB 檢驗(如可用,則為首選)、 QuantiFERON® - TB Gold In-Tube 檢驗 (QFT-GIT)、 QuantiFERON® - TB Gold 檢驗 (QFT-G) 或 QuantiFERON® - TB Gold Plus 檢驗 (QFT-G Plus)。對於有卡介苗 (BCG) 接種史的參與者,強烈建議進行 IGRA 檢驗,因為 Mantoux 檢驗(結核菌素、純化蛋白衍生物 [PPD] 皮膚試驗)可能由於接種疫苗而呈陽性。
*若 IGRA 結果是不確定的,則可以重複檢驗,並且如果獲得陰性結果,則可以進行納入。重複檢驗結果為陽性則可以排除。
*對於重複 IGRA 結果不確定的參與者,應進行不同的 IGRA (例如 T spot),且可在諮詢傳染病和/或肺科專家,並且試驗委託者同意後納入。
*注意: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史的參與者將被排除。
*在篩選時拍攝胸部 X 光片顯示有活動性 TB 感染的變化,除非在第 1 天之前的 12 週內進行病記錄過。
33. 篩選 12 導聯心電圖 (ECG) 顯示需要治療的臨床顯著異常(例如,急性心肌梗塞、嚴重心動過速或緩慢心律失常),或顯示嚴重潛在心臟病(例如,心肌病、 重大先天性心臟病、所有導聯中的電壓低、沃夫巴金森懷特症候群)和其他可能影響參與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解讀的臨床相關異常。
篩選時應特別排除 Fredericia 校正 QT 間期 (QTcF) > 450 毫秒 (msec) 的受試者。如果 QTcF 超過 450 msec,則應 ECG 應重複檢驗兩次,並且應使用三個 QTcF 的平均值來確定參與者的資格。
34. 透過試驗特定實驗室評估以及單次重複確認(如果認為有必要),篩選時在臨床實驗室檢驗中出現以下任何異常的參與者:
- 總免疫球蛋白濃度低於正常值下限
- 血紅素 <9 g/dL (<90 g/L);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2 x 10^9/L (<1200 mm3);
- 絕對淋巴細胞計數 (ALC) <0.75 x 109/L (<750/mm3);注意:如果試驗主持人認為 ALC 是潛在的 SLE 疾病或併用藥物造成的結果,則可以納入 ALC <0.75 x 109/L 但 ≥0.5 x 109/L 的受試者。
- 血小板計數 <75 x 10^9/L (<75,000/mm3);
- 按照適合年齡的計算,基於血清胱抑素 C 的估計腎小球濾過率 (eGFR) <50 c.c./min/1.73 m2;
- 尿蛋白與尿肌酐 (UPr:UCr) 比 >3.0 mg/mg。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值 2 倍 ULN
- 總膽紅素大於等於 1.5 倍 ULN;有吉爾伯特綜合徵病史的受試者可能會測量直接膽紅素,若直接膽紅素
- 肌酸激酵素CK) > 3 倍 ULN 且尿肌紅蛋白呈陽性。
注意:篩選時結果異常的實驗室檢驗可以重複一次,在 5 週篩選期內確認異常結果。如果結果在 5 週篩選期內恢復正常,則受試者可以參與研究。
35. 直接執行試驗的試驗主持人機構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由試驗主持人監督的試驗機構工作人員,或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輝瑞員工,包括其家屬。
36. 對激酵素抑制劑嚴重過敏或有對其的過敏反應史。
37. 在篩選前 4 週內發生嚴重創傷或者進行大手術或輸血,或計畫在試驗期間進行,但不包括診斷性手術。
38. 試驗主持人認為有酗酒或藥物濫用的記錄,除非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完全戒除超過 12 個月。
39. 目前有吸食或使用電子菸的受試者
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標準,受試者將被排除在試驗之外:
1.具活動性腎性狼瘡,定義如下: 隨機尿蛋白/肌酐比 > 3.0 mg/g(如果有的話,24 小時蛋白尿 > 3.0 g 也可使用)或患有 BILAG A 級腎病,或需要血液透析或活性尿沉渣中含有紅血球圓柱體,或在篩選前 12 週內有瀰漫性增生性腎小球腎炎的組織學證據(如可用)。
注意:與狼瘡性腎炎相關的實驗室測量值可以在獲得初次檢測後大約 2 週內重複一次,如果符合資格,則可以接受將重複檢測的值用於納入資格標準。
2. 在第 1 天起的 60 天內患有需要介入治療的嚴重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狼瘡(例如,BILAG A 級神經系統疾病和/或活動性、控制不良的癲癇症、急性混亂狀態、脊髓炎、中風或中風綜合徵、小腦性共濟失調或與 SLE 相關的癡呆、精神病、腦機體病癥、 腦血管意外 [CVA]、腦炎或 CNS 血管炎)。對於患有 BILAG B 級神經學疾病的受試者,只要符合該試驗的所有其他合格標準,則不排除。
3. 在篩選前 5 年內患有癌症或有癌症史(除了充分切除且在過去 3 年內沒有復發跡象的皮膚基底細胞癌、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如果受試者具有視為已治療且已治癒的癌症史,源文件中應有腫瘤科醫師或專科醫師對該受試者復發狀況的相關說明。此外,該受試者參加本試驗時,必須遵守其紀錄之專科醫師建議的追蹤檢測。
4. 有主要器官移植(如心臟、肺、腎、肝)或造血幹細胞/骨髓移植或全淋巴照射的病史。
5. 由下列情形將予以排除:
•過去 6 個月內有任何血栓 (靜脈或動脈) 或腦血管缺血事件 (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 [TIA]) 的病史。
•過去 12 個月內有缺血性腦血管事件史 (中風,TIA),除非是由已知抗磷脂質症候群所造成,且該患者已依據現行指南接受適當的抗凝血治療 (且將繼續依照指南接受抗凝劑),持續至少 6 個月沒有復發任何血栓事件。
•任何肺栓塞病史, 除非是由已知抗磷脂質症候群所造成,且該患者已依據現行指南接受適當的抗凝血治療 (且將繼續依照指南接受抗凝劑),持續至少 6 個月沒有復發任何血栓事件。
注意:任何正在治療抗磷脂質症候群或接受抗心磷脂素抗體的受試者,均必須依據當地現行指南接受適當的抗凝血治療。 試驗中心應盡力取得至少 3 年的醫療史,以證實沒有血栓事件或反覆流產的產科病史。 在沒有這些醫療史資訊的情況下,如果抗磷脂篩選檢測結果為陽性,必須諮詢血液學專家。
6. 在篩選前 24 週內患有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 (例如,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已知的肺動脈高壓或任何重大的腦血管病史
7. 預先存在的脫髓鞘疾病,如多發性硬化症,或其他會干擾療效和安全性數具解釋的嚴重神經功能缺損或任何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
8. 患有任何可能干擾檢測結果判讀或臨床評估的自體免疫或發炎疾病伴隨黏膜與皮膚、肌肉骨骼、腎臟、CNS、血液或血管表徵。 這些可能包括但不限於類風濕性關節炎、「rhupus症候群」、重疊症候群、乾癬/乾癬性關節炎、腸道炎症、任何其他血管炎 (例如 ANCA 血管炎)、混合性結締組織疾病。 該名患者是否適合納入試驗,將由獨立的疾病活躍性審裁人決定。
9. 有尖端扭轉型室性心動過速 (TdP) 的其他風險因素的病史(例如,心力衰竭 [紐約心臟協會分級的 III 級或 IV 級狀態]、低鉀血症、QT 間期延長綜合徵的家族史)。
10. 受試者有可能影響口服藥物吸收的任何病症,例如胃切除術、臨床上顯著的糖尿病胃腸病變,或某些類型的減肥手術,例如胃旁路術。胃束帶術等簡單地將胃分成獨立腔室的程序並不是排除條件。
11. 患有活動性纖維肌痛/肌筋膜/慢性疼痛,經試驗主持人基於本試驗目的認定可能難以適當評估 SLE 活動。
12. 其他急性或慢性醫療或精神疾病,包括最近(在過去一年內)或活躍的自殺意念,或者可能增加與試驗參與或試驗性產品使用相關的風險或可能干擾對試驗結果之解釋,以及根據試驗主持人或委託者判斷,使參與者不適合進入本試驗的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異常。
13. 在進入試驗之前和/或參與試驗期間,如果已知,在 12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者為準)參與其他介入性試驗。 在參與試驗期間參與任何觀察性試驗。
請注意,如有參與任何 SLE 的試驗或實驗性治療或程序,必須在試驗第 1 天之前停止至少 12 週。
14. 使用以下皮質類固醇者將予以排除;
- 接受一天大於20 mg 的普賴蘇 (prednisone)或等效劑,或在第 1 天前 2 週內調整皮質類固醇的劑量。
- 在第 1 天前的 8 週內接受劑量一天 > 40 mg 普賴蘇(prednisone)(或等效物)的口服或腸外 [靜脈注射 (IV) 或肌肉注射 (IM)] 皮質類固醇,或預計在試驗期間需要接受腸外注射皮質類固醇。
- 在第 1 天前 4 週內,曾於關節內注射關節內皮質類固醇或透明質酸。
- 在第 1 天前 4 週內,曾接受局部皮質類固醇,但穩定劑量的 6 類藥物 (弱效,如地奈德(desonide)或 7 類藥物(最弱效,如氫化可體松(hydrocortisone))除外。
15. 在第 1 天前 12 週內,曾開始或停止抗瘧治療或調整抗瘧藥劑量。
16. 在第 1 天前 12 週內,曾開始或停止可接受的標準護理免疫抑製劑(硫唑嘌呤(azathioprine/6-mercaptopurine)、甲胺蝶呤(methotrexate)、來氟米特 (leflunomide)、咪唑立賓 (mizorbine) 或黴酚酸酯(mycophenolate))治療。免疫抑製劑的劑量應在第 1 天前 12 週內儘可能維持穩定,並且只應根據原始文件中記錄的毒性進行變更。在第 1 天前 4 週內,不接受免疫抑製劑的劑量變更。
17. 其他免疫調節藥物的詳細排除條件請參閱附錄 13:
- 除了視神經製劑(滴眼劑)外,在第 1 天前 12 週內沒有接受全身鈣調神經磷酸抑製劑
- 在第 1 天前 24 週內,不使用環磷醯胺 (cyclophosphamide) 或氮芥苯丁酸 (chlorambucil)
- 在第 1 天前 12 週內,沒有使用抗腫瘤壞死因子(抗-TNF)抑製劑(阿達木單抗(adlimumab)、依那西普(etanercept)、英夫利昔單抗(infliximab)、賽妥珠單抗(certolizumab)、戈利木單抗(golimumab)、阿那白滯素(anakinra)或貝利木單抗(belimumab)
- 在第 1 天前 24 週內,不使用托珠單抗(tocilizumab)、優特克單抗(ustekinumab)或阿巴西普(abatacept)
- 在第 1 天前 24 週內,不使用利妥昔單抗 (rituximab) 或試驗性 B 細胞靶向治療
- 在第 1 天前 12 週內,不得接受試驗性生物療法
- 沒有羥基脲治療史。
- 沒有任何淋巴消耗療法的預先治療史(阿侖單抗 (Campath)、抗 CD3、 任力達 (Lemtrada)、阿侖單抗 (alemtuzumab)、全身淋巴照射)
- 試驗第 1 天前 12 週內,不使用 sulfasalazine。
18. 曾在篩選前 12 週內接受血漿置換,或曾在篩選前 24 週內接受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 (IVIg)。
19. 使用經核准或試驗性的 JAK 抑制劑 (即tofacitinib、baricitinib、filgotinib、upadacitinib) 先前進行任何治療
20.試驗第 1 天前 12 週內,參與任何激酶抑制劑試驗,JAK 抑制劑 (例如第 18 項所提到的藥物) 除外。
21. 在第 1 天前 12 週內或 5 個半衰期內(如果已知,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和/ 或在參與試驗期間,使用任何非生物學試驗藥物進行治療。
22. 在第 1 天前 8 週內曾接觸過活疫苗,或者預計在試驗過程中需要/接種活疫苗(帶狀皰疹疫苗接種除外 — 參見下面的 EC#33)。參與者不應在隨機分配後 52 週內接種卡介苗 (BCG) 疫苗。
23. 使用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的伴隨藥物(見附錄 13)。
請注意,附錄 13 並未提供這類藥物的詳盡列表。如果您對於併用藥物是否具有 QT 延長風險存有疑慮,請直接與輝瑞公司臨床團隊討論。
24. 需要同時使用禁用的伴隨藥物治療。
25. 活躍的細菌、病毒、真菌、分枝桿菌或其他感染(包括但不限於結核病 [TB] 和非典型分枝桿菌病、過敏性曲霉菌病或胸部 X 光檢查發現的空洞肺部病變或肉芽腫病)。有復發性細菌、病毒、真菌、分枝桿菌或其他感染(包括但不限於 TB 和非典型分枝桿菌病、胸部 X 光檢查的肉芽腫病)的病史,如果參與試驗,將顯著增加參與者的風險。
26. 有任何淋巴組織增生性疾病的病史,如 EB 病毒 (EBV) 相關淋巴組織增生性疾病、淋巴瘤病史、白血病,或顯示淋巴組織增生性疾病的體徵和症狀,包括淋巴結病或脾腫大(主要由於 SLE 引起除外);
27. 有散播性帶狀皰疹或播散性單純皰疹的病史(單次發作),或局部、皮膚帶狀皰疹反復發作(過去 5 年內超過 1 次發作)。
注意:所有在篩選時未接種帶狀皰疹疫苗的受試者(根據當地指南)都鼓勵在隨機分配之前接種該疫苗;疫苗接種必須在隨機分配和試驗性產品開始前 > 4 週進行。如果受試者在計劃隨機分配之前 4 週內接受活性帶狀皰疹疫苗接種,則將被排除在外
28. 根據陽性血清學檢測的記錄,有人體免疫缺乏病毒 (HIV) 的已知病史,或篩選時 HIV 血清學檢測為陽性。
注意: 在篩選前 12 週內的陰性 HIV 檢測是可以接受的,不需要重複進行檢測。
29. 根據篩選時的檢測,有 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臨床顯著活動性或潛伏性感染的證據。
30. 胸部X光片有臨床重大發現,如結核病、全身感染、心臟衰竭或惡性腫瘤。 如果是 SLE 活動導致的結果,則不需要排除受試者。
31. 患有需要管理的下列急性或慢性感染:
*目前接受任何慢性感染 (如肺囊蟲病、巨細胞病毒 [CMV] 和非典型分枝桿菌、單純皰疹) 的任何抑制性治療,且試驗主持人及試驗委託者認為,這可能使受試者面臨疾病再激活的風險。 先前接受單純皰疹病毒爆發之預防性治療的受試者可以參與,該治療可期望在試驗期間持續。*在第 1 天前 60 天內,曾住院治療嚴重感染。
*在第 1 天前 60 天內,曾使用 IV 或 IM 抗菌劑、抗病毒劑、抗真菌劑或抗寄生蟲劑。由於胃腸道 (GI) 不耐受,使用 IM 藥物替代口服藥物可能是可以接受的,只要它不符合嚴重感染的標準(需要住院或使用其他 IV 抗生素)。
*在第 1 天前 14 天內,曾使用口服抗生素治療活動性感染。
32. 如下列任何一項所定義,感染結核分枝桿菌 (TB):
*在第 1 天前 12 週或之內進行的迦瑪干擾素釋放分析 (IGRA) 檢驗為陽性則需要排除;需要獲得陰性檢驗結果才能符合資格。以下為可接受 的 IGRA 檢驗:T-SPOT® TB 檢驗(如可用,則為首選)、 QuantiFERON® - TB Gold In-Tube 檢驗 (QFT-GIT)、 QuantiFERON® - TB Gold 檢驗 (QFT-G) 或 QuantiFERON® - TB Gold Plus 檢驗 (QFT-G Plus)。對於有卡介苗 (BCG) 接種史的參與者,強烈建議進行 IGRA 檢驗,因為 Mantoux 檢驗(結核菌素、純化蛋白衍生物 [PPD] 皮膚試驗)可能由於接種疫苗而呈陽性。
*若 IGRA 結果是不確定的,則可以重複檢驗,並且如果獲得陰性結果,則可以進行納入。重複檢驗結果為陽性則可以排除。
*對於重複 IGRA 結果不確定的參與者,應進行不同的 IGRA (例如 T spot),且可在諮詢傳染病和/或肺科專家,並且試驗委託者同意後納入。
*注意: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史的參與者將被排除。
*在篩選時拍攝胸部 X 光片顯示有活動性 TB 感染的變化,除非在第 1 天之前的 12 週內進行病記錄過。
33. 篩選 12 導聯心電圖 (ECG) 顯示需要治療的臨床顯著異常(例如,急性心肌梗塞、嚴重心動過速或緩慢心律失常),或顯示嚴重潛在心臟病(例如,心肌病、 重大先天性心臟病、所有導聯中的電壓低、沃夫巴金森懷特症候群)和其他可能影響參與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解讀的臨床相關異常。
篩選時應特別排除 Fredericia 校正 QT 間期 (QTcF) > 450 毫秒 (msec) 的受試者。如果 QTcF 超過 450 msec,則應 ECG 應重複檢驗兩次,並且應使用三個 QTcF 的平均值來確定參與者的資格。
34. 透過試驗特定實驗室評估以及單次重複確認(如果認為有必要),篩選時在臨床實驗室檢驗中出現以下任何異常的參與者:
- 總免疫球蛋白濃度低於正常值下限
- 血紅素 <9 g/dL (<90 g/L);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2 x 10^9/L (<1200 mm3);
- 絕對淋巴細胞計數 (ALC) <0.75 x 109/L (<750/mm3);注意:如果試驗主持人認為 ALC 是潛在的 SLE 疾病或併用藥物造成的結果,則可以納入 ALC <0.75 x 109/L 但 ≥0.5 x 109/L 的受試者。
- 血小板計數 <75 x 10^9/L (<75,000/mm3);
- 按照適合年齡的計算,基於血清胱抑素 C 的估計腎小球濾過率 (eGFR) <50 c.c./min/1.73 m2;
- 尿蛋白與尿肌酐 (UPr:UCr) 比 >3.0 mg/mg。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值 2 倍 ULN
- 總膽紅素大於等於 1.5 倍 ULN;有吉爾伯特綜合徵病史的受試者可能會測量直接膽紅素,若直接膽紅素
注意:篩選時結果異常的實驗室檢驗可以重複一次,在 5 週篩選期內確認異常結果。如果結果在 5 週篩選期內恢復正常,則受試者可以參與研究。
35. 直接執行試驗的試驗主持人機構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由試驗主持人監督的試驗機構工作人員,或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輝瑞員工,包括其家屬。
36. 對激酵素抑制劑嚴重過敏或有對其的過敏反應史。
37. 在篩選前 4 週內發生嚴重創傷或者進行大手術或輸血,或計畫在試驗期間進行,但不包括診斷性手術。
38. 試驗主持人認為有酗酒或藥物濫用的記錄,除非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完全戒除超過 12 個月。
39. 目前有吸食或使用電子菸的受試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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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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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44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