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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I4V-MC-JAHZ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616912

2018-11-01 - 2022-04-30

Phase III

召募中7

終止收納2

ICD-10M32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9710.0

全身性紅斑狼瘡

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分組, Baricitinib 用於全身性紅斑狼瘡患者之試驗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Eli Lilly and Company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文男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賴寧生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邱文燦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宏安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藍忠亮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曾瑞成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方耀凡 風濕免疫科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臺灣區總主持人

方耀凡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3 召募中

Audit

試驗主持人 謝松洲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張棋楨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全身紅斑性狼瘡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評估每日一次 4 mg Baricitinib搭配標準照護標準療法對比安慰劑搭配標準照護標準療法對 SLE 疾病活性的影響。 次要目標: • 評估每日一次 4 mg Baricitinib與安慰劑相比對 SLE 疾病活性的影響。 • 評估每日一次 4 mg Baricitinib與安慰劑相比的皮質類固醇激素用量作用。 • 評估每日一次 4 mg Baricitinib與安慰劑相比對 SLE 復發的影響。 • 評估每日一次 4 mg Baricitinib與安慰劑相比對患者報告結果 (PRO) 的影響。 • 評估每日一次 2 mg Baricitinib與安慰劑相比對 SLE 疾病活性的影響。 • 評估每日一次 2 mg Baricitinib與安慰劑相比的皮質類固醇激素用量作用。 • 評估每日一次 2 mg Baricitinib與安慰劑相比對 SLE 復發的影響。 • 評估每日一次 2 mg Baricitinib與安慰劑相比對患者報告結果 (PRO) 的影響。

藥品名稱

Baricitinib

主成份

Baricitinib

劑型

口服錠劑
口服錠劑

劑量

2mg/tablet
4mg/tablet

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一定比例的患者在第 52 週達到 SRI-4 反應是指:
• SLEDAI-2K 評分從基期減少 ≥ 4 分;以及
• 沒有新的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小組(BILAG) A 或不超過 1 個新的 BILAG B 疾病活性評分;以及
• 在醫師整體疾病活性評估中沒有惡化(是指從基期增加 ≥ 0.3 點 [10 mm])。
2. 次要評估指標:
•患者在第 24 週達到 SRI-4 反應的比例。
• 患者在第 52 週達到狼瘡低疾病活動狀態 (LLDAS) 反應的比例。
•接受 > 7.5 mg prednisone(或等效)基期的患者在第 40 週和 52 週之間維持 ≥25% 的prednisone等效劑量 ≤7.5 mg/天的比例。
•在 52 週內第一次嚴重復發的時間。
•在第 52 週與基期的最嚴重疼痛 NRS 變化。
•在第 52 週與基期的 FACIT-疲乏量表總分變化。
•患者在第 52 週達到 SRI-4 反應的比例。
•患者在第 24 週達到 SRI-4 反應的比例。
•患者在第 52 週達到狼瘡低疾病活動狀態 (LLDAS) 反應的比例。
•接受 > 7.5 mg prednisone(或等效)基期的患者在第 40 週和 52 週之間維持 ≥25% 的prednisone等效劑量 ≤7.5 mg/天的比例。
•在 52 週內第一次嚴重復發的時間。
•在第 52 週與基期的最嚴重疼痛 NRS 變化。
•第 52 週與基期的 FACIT-疲乏量表總分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1. 納入條件:
只有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病患,方符合試驗納入資格:
病患類型與疾病特徵
[1] 年滿 20 歲
[2] 篩選前至少 24 週經臨床確診為全身性紅斑狼瘡 (SLE)。
[3] 在隨機分配前有文件證明至少符合1997 年更新的1982 年 ACR SLE 分類
準則內11 項全身性紅斑狼瘡分類條件中的 4 項。
[4] 篩選期間經中央實驗室評估符合以下 1 項或多項:抗核抗體陽性(ANA;效價 1:80),和/或抗雙股 DNA 抗體 (anti dsDNA) 陽性,和/或抗
Smith 抗體 (anti Sm) 陽性。篩選時 ANA <1:80 且有文件證明ANA曾 1:80的病患,經資格審查委員會評估後可能符合資格。
註:篩選期間,中央實驗室可能再測量 ANA、anti dsDNA 及 anti Smith 數值一次,且若符合資格條件,可能接受以重複檢驗得出的結果取得納入資格。
[5] 篩選期間的 SLEDAI 2K 總分 6 分,且至少 4 分來自臨床項目(不包括需要化驗值評估的項目)。需要化驗值的 SLEDAI 2K 項目,應根據篩選期間
實驗室採集的結果進行評估。
[6] 基期(第 2 次回診)時的臨床 SLEDAI 2K 分數 4 分;不包括需要化驗值評估的任何項目。
[7] 篩選期間至少 1 個 BILAG A級分數,或 2 個 BILAG B 級分數。需要化驗值的 BILAG 項目,應根據篩選期間實驗室採集的結果進行評估。
先前/併用治療
[8] 為了 SLE 正在接受以下至少一種標準治療藥物:
a. 篩選(第 1 次回診)前接受穩定劑量的單一抗瘧疾藥物(例如hydroxychloroquine, chloroquine, quinacrine)治療至少 8 週。
b. 篩選(第 1 次回診)前接受穩定劑量的單一免疫抑制劑(例如methotrexate [MTX], azathioprine, mycophenolate, tacrolimus)治療至少 8 週。
c. 篩選(第 1 次回診)前至少 4 週開始接受口服皮質類固醇,即篩選(第 1 次回診)前接受 ≤ 每天 40 mg 穩定劑量的prednisone(或同等藥物)至少 2 週且繼續使用到基期(第 2 次回診)。若病患並未接受抗瘧疾藥物或免疫抑制劑,皮質類固醇的劑量必須 ≥ 每天 7.5 mg 的prednisone(或同等藥物)。
病患特徵
[9] 男性或未懷孕、非哺乳中的女性病患
a. 禁慾(基於個人偏好完全禁慾且為平常的生活方式)或與同性交往(基於個人偏好且為平常的生活方式)的具生育能力病患,必須同意保持禁慾或與同性交往時不進行異性性行為。
b. 全面禁慾的定義是在整個試驗期間及使用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至少 1 週不進行性行為。定期禁慾(例如算日期、排卵期、徵狀基礎體溫法或排卵期後避孕法)以及體外射精法是不可被接受之避孕方法。
c. 否則,具生育能力的病患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及使用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至少 1 週使用 2 種有效的避孕方法,其中至少 1 種必須是高效避孕法。
d. 以下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病患應選擇 2 種,其中 1 種必須是高效避孕法 [定義為持續正確使用時,每年的失敗率低於 1%]):
• 高效的避孕法:
 與抑制排卵有關的結合型(含雌激素及黃體素)荷爾蒙避孕法:口服藥、陰道內給藥或避孕貼
 與抑制排卵有關的僅含黃體素荷爾蒙避孕法:口服藥、陰道內給藥或避孕貼
 子宮內避孕器 (IUD)/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 男伴已接受輸精管結紮術(可提出適當的結紮後文件證明射精時無精子)。
• 有效的避孕法:
 男用或女用保險套加殺精劑。請注意:因為合併使用時的高失敗率,使用男用及女用保險套作為雙重屏障法,並非本試驗可接受的避孕法。
 避孕膜加殺精劑
 避孕海綿
 子宮帽加殺精劑
註:有關高效或有效避孕法的當地準則與上述不同時,必須遵循當地準則。
無生育能力的病患不須避孕,定義如下:
• 因手術絕育(接受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輸卵管結紮術之一)而不孕的女性
 停經至少 1 年
 自然無月經至少 6 個月,且濾泡刺激素 >40 mIU/mL
• 年滿 55 歲或以上、未接受荷爾蒙療法,且自然無月經至少 6 個月的女性
• 年滿 55 歲或以上且已確認進入更年期的女性
受試者同意書
[10] 必須閱讀並理解經美國禮來公司 (Lilly) 或其指定人士及治理試驗機構的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倫理審查委員會 (ERB) 核准之受試者同意書,並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2. 排除條件:
病況
[1] 篩選前 24 週內罹患符合臨床定義的重度活動性狼瘡腎炎,和/或腎臟切片中發現增生性腎小球性腎炎的組織學證據(若可取得),或篩選時尿液蛋白質/肌酸酐比值 >200 mg/mmol(估計蛋白尿約 > 每天 2 g),或 腎小球濾過率(腎臟病飲食調控 [MDRD]) <40 mL/min/1.73 m2,或依資格審查委員會判定。
註:篩選期間,中央實驗室可能再檢測狼瘡腎炎相關數值一次,且若符合資格條件,可能接受以重複檢驗得出的結果取得納入資格。
[2] 罹患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狼瘡,依美國風濕病學會的神經精神狼瘡症候群命名法定義,並以全身性紅斑狼瘡疾病活動度指數 2000(癲癇、精神病、器質性腦部症候群、視覺障礙、腦神經疾病、狼瘡頭痛及腦血管事件)為依據。
[3] 罹患活動性纖維肌痛,試驗主持人認為難以為了本試驗之目的,適當評估全身性紅斑狼瘡 (SLE )活動性。
[4] 篩選前 12 週內已因發生全身性紅斑狼瘡 (SLE) 以外的全身性發炎病症而接受治療或疾病正在活動中,例如(但不限於) 類風濕性關節炎、幼年型慢性關節炎、脊椎關節炎、克隆氏症、潰瘍性大腸炎或乾癬性關節炎。罹患繼發性修格連氏症候群的病患不須排除。
[5] 篩選前 8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或即將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且試驗主持人諮詢美國禮來公司或其指定人士後認為會對病患造成不可接受之風險。
[6] 在篩選心電圖 (ECG) 中發現異常,經試驗主持人認為該異常具臨床意義,且表示病患參與試驗會有無法接受之風險的異常。
[7] 篩選後 12 週內出現以下任一狀況:靜脈栓塞(深靜脈血栓/肺栓塞 )、心肌梗塞、不穩定型缺血性心臟病、中風或紐約心臟協會第三/四級心臟衰竭。
[8] 有靜脈栓塞 (深靜脈血栓/肺栓塞) 復發 (≥ 2) 的病史。
[9] 經試驗主持人認為曾有心血管、呼吸道、肝臟、腸胃道、內分泌、血液學、神經學或神經精神疾病,或其他重大和/或不穩定疾病的病史,可能於接受試驗藥物時構成無法接受的風險,或影響資料解讀。
[10] 有淋巴增生疾病的病史、出現可能代表淋巴增生疾病的徵兆或症狀,包括淋巴腺病變或脾臟腫大(因 SLE 導致的原發性疾病除外);罹患活動性原發或復發惡性疾病;或隨機分配前具臨床意義的惡性腫瘤已緩解 <5 年。
以下情況可豁免:
a. 已切除病灶的子宮頸原位癌病患,若無復發或轉移性疾病證據至少 3 年,可參加本試驗。
b. 已完全切除病灶的基底細胞或鱗狀上皮細胞皮膚癌病患,若無復發證據至少 3 年,可參加本試驗。
[11] 目前或近期(隨機分配前 <4 週)罹患臨床重大病毒性、細菌性、真菌性或寄生蟲感染,或其他活動性或近期感染,且存在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對參加試驗的病患造成不可接受之風險。
註:例如,近期的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或無併發症泌尿道感染,不需要視為臨床重大感染。
[12] 隨機分配時有症狀性單純疱疹病毒。
[13] 隨機分配前 12 週內有症狀性帶狀疱疹感染。
[14] 有散播型/併發型帶狀疱疹(例如涉及複數皮節、眼部疱疹、涉及中樞神經系統,或帶狀疱疹後神經痛)的病史。
[15] B 型肝炎病毒 (HBV) 檢驗結果呈陽性,定義為:
a.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呈陽性,或者
b.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呈陽性,且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HBV DNA) 呈陽性
註:HBcAb 呈陽性且 HBV DNA 呈陰性的病患可納入本試驗,但試驗期間需要接受額外的 HBV DNA 監測。
[16] 有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C 型肝炎抗體呈陽性,且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RNA] 呈陽性)。
註:有因為過去的 C 型肝炎病毒 感染接受抗 C 型肝炎病毒 治療的證據,且 HCV RNA 呈陰性的病患可納入本試驗。
[17] 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 感染的證據和/或 HIV 抗體呈陽性。
[18] 與活動性肺結核病患有居家接觸,且並未接受適當的預防性治療亦無相關記錄者。
[19] 有活動性肺結核或潛伏性肺結核的證據
a. 有活動性肺結核的證據,本試驗的定義如下:
• 純蛋白衍化物 (PPD) 試驗呈陽性(使用後約 2 到 3 天間硬結 ≥5 mm,無論其疫苗接種史)、病史、臨床特徵及篩選時胸部 X 光異常。
• 可改用 QuantiFERON® TB Gold 試驗或 T SPOT®.TB 試驗(如可使用且符合當地肺結核準則),而不使用 PPD 試驗。若試驗結果非陰性,且有活動性肺結核的臨床證據,應將病患排除在本試驗之外。
例外:有活動性肺結核病史但有接受適當治療的證據記錄、完成治療以來沒有再度暴露於疾病的記錄、沒有活動性肺結核的臨床特徵,且篩選胸部 X 光沒有活動性肺結核的證據,符合前述條件的病患若符合其他進入條件,可納入本試驗。此類病患不必接受試驗計畫書指定的 PPD、QuantiFERON® TB Gold 試驗或 T SPOT®.TB 試驗等肺結核檢驗,但篩選時必須接受胸部 X 光檢查(即不接受過去 6 個月進行的胸部 X 光檢查)。
b. 有未治療/治療不足或不當治療潛伏性肺結核的證據,本試驗的定義如下:
• PPD 試驗呈陽性、無吻合活動性肺結核的臨床特徵,且篩選時的胸部 X 光無活動性肺結核證據;或者
• 若 PPD 試驗呈陽性,且病患無病史或胸部 X 光發現與活動性肺結核相符,病患可進一步接受 QuantiFERON® TB Gold 試驗或 T SPOT®.TB 試驗(如可使用且符合當地肺結核準則)。若試驗結果非陰性,病患將視為具有潛伏性肺結核(基於本試驗之目的);或者
• 可改用 QuantiFERON® TB Gold 試驗或 T SPOT®.TB 試驗(如可使用且符合當地肺結核準則),而不使用 PPD 試驗。若試驗結果呈陽性,病患將視為具有潛伏性肺結核。若試驗結果非陰性,可在取得初始值後約 2 週內重複一次試驗。若重複試驗結果仍非陰性,病患將視為具有潛伏性肺結核(基於本試驗之目的)。
例外:有潛伏性肺結核證據的病患若在隨機分配前完成至少 4 週的適當治療,且同意在試驗期間完成剩餘的治療。
例外:有潛伏性肺結核病史但有接受適當治療的證據記錄、完成治療以來沒有再度暴露於疾病的記錄、沒有活動性肺結核的臨床特徵,且篩選胸部 X 光沒有活動性肺結核的證據,符合前述條件的病患若符合其他進入條件,可納入本試驗。此類病患不必接受試驗計畫書指定的 PPD、QuantiFERON® TB Gold 試驗或 T SPOT®.TB 試驗等肺結核檢驗,但篩選時必須接受胸部 X 光檢查(即不接受過去 6 個月進行的胸部 X 光檢查)。
[20] 已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後 6 週內接受皮質類固醇非消化道給藥 [即靜脈輸注、肌肉注射、關節腔注射],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非消化道皮質類固醇給藥。
[21] 已接受以下任一藥物:
a. 篩選後 4 週內接受免疫疾病生物療法,例如:恩博 (etanercept)、類克凍晶注射劑(infliximab)、欣膝亞(certolizumab)、復邁(adalimumab)、欣普尼(golimumab)、安挺樂(tocilizumab)、恩瑞舒(abatacept)、ustekinumab、達癬治(ixekizumab)、可善挺(secukinumab),或anakinra。
b. 篩選後 12 週內接受環磷醯胺(Cyclophosphamide)(或任何其他細胞毒性藥物)、奔麗生(belimumab)或anifrolumab(或其他抗 IFN 療法)。
c. 篩選後 24 週內接受莫須瘤(Rituximab)、任何其他抗 B 細胞療法,或靜脈免疫球蛋白 (IVIg)。
[22] 已接受 JAK 抑制劑。
[23] 已接受試驗期間不得中止的二丙磺胺苯甲酸(probenecid)治療。
[24] 篩選後 12 週內已接受血漿分離術。
[25] 隨機分配後 12 週內已暴露於活性疫苗,或預期會在試驗期間需要/接受活性疫苗(帶狀疱疹疫苗除外)。
註:鼓勵在篩選前尚未接種帶狀疱疹疫苗的所有病患於隨機分配前接種疫苗(依當地準則),活性帶狀疱疹疫苗必須在隨機分配及開始接受試驗藥品前 >4 週接種。若在預定隨機分配後 4 週內暴露於活性帶狀疱疹疫苗,不會將該病患納入隨機分配。讓病患進入試驗之前,試驗主持人應檢視病患的疫苗接種狀態,並遵循當地 18 歲以上病患適用的傳染病預防非活性疫苗接種準則。
[26] 目前已納入任何其他涉及試驗藥品或未核准藥物或器材使用的臨床試驗,或判定在科學上或醫學上與本試驗無法共存的任何其他醫學研究類型,或在篩選起 4 週內中止參與前述試驗或研究類型。
[27] 先前已完成,或在接受隨機分配退出本試驗或任何其他研究 baricitinib 的試驗。
診斷性評估
[28] 篩選化驗值(包括促甲狀腺激素 (TSH))落在群體參考範圍以外,且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對參與試驗的病患造成不可接受的風險。正在接受左旋甲狀腺素替代治療的病患得參加本試驗,前提是已接受穩定治療 ≥12 週,且 TSH 落在化驗結果的參考範圍內。TSH 稍微超出化驗結果正常參考範圍,且正在接受穩定左旋甲狀腺素替代治療的病患,如果主治醫師有記錄佐證該左旋甲狀腺素替代治療適合該病患,則該病患可以參加。
[29] 中央實驗室進行的篩選化驗中發現以下任一特定異常:
a. 丙氨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氨酸轉胺酶 (AST) > 2 倍正常值上限
b. 鹼性磷酸酶 (ALP) ≥ 2 倍正常值上限
c. 總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
d. 血紅素 < 9 g/dL (90.0 g/L)
e. 白血球總數 < 2500 cells/µL(<2.50 x 103/µL 或 <2.50 GI/L)
f. 嗜中性白血球低下(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ANC] <1200 cells/µL)(<1.20 x 103/µL 或 <1.20 GI/L)
g. 淋巴球低下(淋巴球數 <500 cells/µL)(<0.50 x 103/µL 或 <0.50 GI/L)
h. 血小板低下(血小板 <50,000 cells/µL)(<50 x 103/µL 或 <50 GI/L)
若發現前述任何化驗結果異常,篩選期間,中央實驗室可能重複檢測一次,且若符合資格條件,可能接受以重複檢驗得出的結果取得納入資格。
其他排除項目
[30] 大部分或完全失能,因此僅能進行少部分項目的自我照顧或完全無法自我照顧,例如臥床不起或受限於輪椅行動。
[31] 試驗主持人認為參與試驗須承受無法接受的風險。
[32] 篩選前 4 週內的捐血量超過一個單位,或有意在試驗期間捐血。
[33] 篩選前 2 年內有靜脈藥物濫用、其他非法藥物濫用或慢性酒精濫用的記錄,或同時使用或預期將在試驗期間使用非法藥物(包含大麻)。
[34] 無法或不願在試驗期間抽空和/或不願遵守試驗限制/程序。
[35] 為本試驗直接相關的試驗機構人員和/或其近親。近親的定義是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包括血親或合法收養者。
[36] 為美國禮來公司或 Incyte 公司員工或其指定人士。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0 人

  • 全球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