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1 - 2029-07-31
Phase III
召募中4
終止收納4
ICD-10G70.00
重症肌無力未伴有急性惡化
ICD-10G70.01
重症肌無力伴有急性惡化
ICD-9358.0
重症肌無力
一項有開放標示期之第三期、隨機分組、雙盲、安慰劑對照的多中心試驗,針對患有重症肌無力之成人,評估Inebilizumab的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Viela Bio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1. 年滿 18 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2. 在進行試驗計畫書的任何相關程序 (包括篩選評估) 之前,受試者必須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3. 重症肌無力的診斷,定義為:
a. 抗 AChR 或抗 MuSK 抗體陽性,並且
b. 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標準:
o 曾有神經肌肉傳導檢查結果異常的病史,依據單纖維肌電圖檢查或重複神經刺激檢查確認;或
o 抗膽鹼酯脢檢查 (例如氯化騰喜龍測試) 陽性病史;或
o 依據治療醫師的評估,患者接受口服膽鹼酯酶抑制劑,重症肌無力的症狀有所改善;或
o 症狀符合重症肌無力的診斷,且沒有其他可以解釋的病因。
4. 美國重症肌無力學會 (MGFA) 臨床分類第二、三、四級。
5. 重症肌無力日常活動量表 (MG-ADL) 分數為 6 分以上,且其中 > 50% 來自非眼科項目。
6. 重症肌無力定量評分 (QMG) 為 11 分以上。
7. 受試者必須使用以下藥物:
a. 僅使用皮質類固醇,且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未增加劑量;或
b. 一種允許的非類固醇免疫抑制療法 (IST),在隨機分配前已持續使用至少 6 個月以上,且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未增加劑量;或
c. 合併使用 (1) 皮質類固醇,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未增加劑量,以及 (2) 一種允許的非類固醇免疫抑制療法 (IST),在隨機分配前已持續使用至少 6 個月以上,且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未增加劑量。
允許單獨使用的免疫抑制療法或與皮質類固醇併用:azathioprine、黴酚酸酯、黴酚酸。
8. 願意且能夠遵守試驗計畫書、完成試驗評估,以及返回進行追蹤回診。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從篩選時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若與未絕育的男性有性行為,必須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週期避孕法和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未曾接受手術絕育 (即雙側輸卵管結紮、摘除雙側卵巢、完全切除子宮),或尚未停經的女性 (定義為 12 個月無月經且沒有其他醫學原因,加上濾泡刺激素 [FSH] 濃度在停經後範圍內 [≥ 16.70 mIU/mL])。閉經的受試者如果 FSH 濃度超出停經後範圍,仍可參加試驗,但必須和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一樣,遵守相同的避孕規定。
10. 未絕育的男性,在整個試驗期間從第 1 天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 個月內,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發生性行為時,必須使用保險套。由於男性保險套並非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因此強烈建議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在這段期間,也要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11. 篩選時生命徵象、心電圖 (ECG) 及實驗室檢驗參數在正常範圍內;如果超出正常範圍,須經試驗主時人判斷為臨床上不顯著。
主要排除條件
1. 患有任何疾病,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對患者造成不可接受的併發症風險、干擾對試驗藥物的評估,或是混淆患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的解釋。
2. 哺乳或懷孕的女性,或是有意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起,到整個治療期加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期間懷孕的女性。
3. 篩選前 1 年內曾有藥物或酒精濫用病史,或有任何病症,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造成配合度不良。
4. 試驗委託者、受託研究機構 (CRO) 的員工、試驗機構人員及其家屬。
5. 目前因政府或司法機關的命令而收容於機構的受試者。
6. 確診患有先天性肌無力症候群的受試者。
7. 已知患有免疫不全疾病,包括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8. 基準點 (第 1 天) 回診前 12 個月內曾接受胸腺切除手術,或計畫在治療期間接受胸腺切除手術。
9. 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任何時間曾接受下列藥物或治療:
a. Alemtuzumab (Lemtrada®、Campath®)
b. 全身淋巴放射線治療
c. 骨髓移植
d. T 細胞疫苗接種療法
e. Natalizumab (Tysabri®)
10. 患者在第 1 天之前 6 個月內曾使用 rituximab (MabThera®、Rituxan®)、ocrelizumab (Ocrevus®)、ofatumumab (Arzerra®)、obinutuzumab (Gazyva®)、Inebilizumab,或任何試驗性 B 細胞清除藥物,除非在篩選時,中央實驗室檢驗結果顯示受試者的 CD19+ B 細胞計數 ≥ 40 個細胞/µL。
11. 受試者在第 1 天之前的 3 個月內曾接受下列藥物或治療:
a. Tocilizumab (Actemra®)
b. Belimumab (Benlysta®)
c. Eculizumab (Soliris®)
d. Cyclophosphamide (Cytoxan®)
12. 受試者在第 1 天之前的 4 週內曾接受下列藥物或治療:
a. 環孢靈 (眼藥水除外)
b. Tacrolimus (局部用藥除外)
c. 胺甲葉酸
d. 靜脈輸注免疫球蛋白 (IVIg)
e. 血漿置換 (PLEX) 治療
13. 受試者目前在使用:
a. prednisone > 40 mg/天,或 2 天期間 > 80 mg (或等效劑量的其他皮質類固醇)
b. 第 1 天之前 2 週內使用 pyridostigmine > 480 mg/天,或非穩定劑量
c. azathioprine > 3 mg/kg/天
d. 黴酚酸酯 > 3 g/天,或黴酚酸 > 1440 mg/天
14. 目前或先前曾在第 1 天之前 4 週內或試驗治療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 參加其他臨床試驗接受試驗治療。
15. 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曾接種減毒活疫苗。接種去活化 (死) 疫苗可以接受。
16. 曾對生物製劑藥物有嚴重過敏反應或急性過敏反應的病史,或已知對試驗藥物配方中的任何成分過敏。
17. 顯著感染復發病史 (例如必須住院或靜脈注射抗生素)。
18. 篩選門診前 2 週內發生臨床顯著的活性感染,必須使用抗微生物藥物,但慢性指甲感染允許納入。
19. 未切除的胸腺瘤 (註:篩選前 > 1 年以上切除良性胸腺瘤的受試者,可參加試驗。良性的定義為沒有已知的轉移,且病理學檢查顯示腫瘤未進入或超出包膜。隨機分配前,必須依照標準照護進行造影檢查以評估胸腺瘤)。
20. 癌症病史,以下情況除外:
a. 篩選前 > 12 個月以上已明顯治療成功的子宮頸原位癌
b. 篩選前 > 12 個月以上已明顯治療成功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
c. 篩選前 > 3 年以上已接受根治性攝護腺切除手術或根治性目的放射線療法的攝護腺癌,且無已知的復發或目前仍接受治療
d. 篩選前 > 5 年以上已切除的惡性胸腺瘤,無證據顯示活性疾病,且過去 5 年內未接受治療。
21. 篩選前 ≤ 4 週內的自發性或誘發性流產、死產或活產或懷孕。
22. 篩選時有以下任一項實驗室檢驗異常 (同一篩選期內,可在隨機分配前重複檢查一次,以確認結果):
a. 肝臟酵素升高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b. 總膽紅素 > 1.5 倍 ULN (吉伯特氏症候群除外)
c. 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 45 mL/min/1.73 m2
d. CD19+ B 細胞計數 < 40 細胞/µL
e.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2 × 103 細胞/µl
f. 血小板計數 < 75,000/μL (或 < 75 × 109/L)
g. 血紅素 < 8.0 g/dL
h. 總免疫球蛋白 < 600 mg/dL
23. 篩選時的慢性 B 型肝炎感染檢測結果為陽性。
註:僅測出抗 HBs 陽性的患者,或抗 HBc 陽性加上抗 HBs 陽性且 HBsAg 陰性的患者,可納入試驗。
24. C 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測陽性
25. HIV 檢測陽性。
26. 篩選前 4 週內或篩選期間接受輸血。
27. 無法閱讀。
28. 曾有活性或潛伏性結核病 (TB) 病史,或篩選時 QuantiFERON®-TB Gold 檢測為陽性,除非結核病已依據當地準則完成治療。受試者患有潛伏性結核病,或 QuantiFERON®-TB Gold 檢測為陽性,目前在積極接受抗結核病治療,如果已完成至少 1 個月的抗結核病治療,且願意完成整個抗結核病療程,則可納入試驗。QuantiFERON®-TB Gold 檢測結果不明確的受試者,如果重複進行 QuantiFERON®-TB Gold 檢測結果為陰性,或皮膚結核菌素測試為陰性,則可納入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4 人
-
全球人數
2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