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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VXS-101-CL-306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837184

2019-06-01 - 2021-08-01

Phase III

召募中1

ICD-10G12.9

脊髓性肌肉萎縮症

一項透過靜脈輸注 AVXS-101於第一型脊髓性肌肉萎縮症並具有一或兩套 SMN2 基因的患者的第三期、開放標示、單組、單劑基因替代療法臨床試驗

  • 試驗申請者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Novartis Gene Therapies,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簡穎秀 小兒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第一型脊髓性肌肉萎縮症

試驗目的

主要 • 透過在 18 個月大時,依世界衛生組織動作發展里程碑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Motor Developmental Milestones) 所定義,達成在無支撐下坐著的發展里程 碑來判定療效 [Wijnhoven 等人,2004]。 次要 • 根據 14 個月大時的存活判定療效。存活定義為免於 (a) 死亡或 (b) 永久性通氣的合 併評估指標;永久性通氣定義為氣管造口術,或者在未患有急性可逆性疾病時, 連續 ≥14 天每天需要 ≥16 小時呼吸輔助 (透過非侵入性通氣支持給予),排除手術 全期通氣。永久性通氣如此定義視為死亡的代理指標。 安全性 • 評估 AVXS-101 對 SMA 第一型患者的安全性。 • 根據發生無法接受的毒性來判定 AVXS-101 的安全性,定義為發生任何常見不良 事件評價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CTCAE) [NCI 2009] 第 3 級或以上、未預期、治療相關的毒性。

藥品名稱

AVXS-101

主成份

AVXS-101

劑型

vial

劑量

1.1 X 10(14 )

評估指標

將以直到 18 個月大試驗回診(含) 前的任何時間點,達成在無支撐下坐著至少10 秒的關鍵發展里程碑(根據WHO 兒童生長標準),以及14 個月大時的存活來評估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透過 SMA 診斷判定為SMA 第一型的患者,根據為基因突變分析具有雙對偶SMN1 基因突變(缺失或點突變),以及一或兩套SMN2 基因[包含已知SMN2 基因修飾突變(c.859G>C)]
2. 在 AVXS-101 輸注當時,患者必須< 6 個月(< 180 天) 大。
3. 患者在施行基因替代療法前必須進行吞嚥評估測試。
4. 已按時接受最新的兒童疫苗接種。亦建議接受季節性疫苗接種(包括Palivizumab 預防治療[亦稱為Synagis)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在 18 個月大前曾接受、計畫或預期接受脊椎側彎修復手術/程序。
2. 在篩選時使用侵入性通氣支持(使用正壓的氣管切開術),或脈搏血氧飽和度< 95% 飽和度
a. 在篩選及給藥間的脈搏血氧飽和度不得降低≥ 4 百分點,並具有確認性血氧飽和度讀數
b. 由患者的醫師或試驗工作人員決定,患者可能接受每天少於12 小時的非侵入性通氣支持。
3. 在給藥前 2 週當中使用或需要每天≥ 12 小時的非侵入性通氣支持。
4. 根據吞嚥測試具有吸入徵象,或根據 WHO 兒童生長標準(WHO 2006) 判定其年齡別體重(weight-for-age) 低於第3 百分位,且不願意使用經口餵食以外的替代方法之患者。
5. 活動性病毒感染 (包括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或者B、C 或E 型肝炎血清學檢測結果陽性,或者已知茲卡病毒[Zika virus] 感染)。
6. 篩選前 2 週內罹患需要全身性治療及/或住院的嚴重非呼吸道疾病。
7. 篩選前 4 週內罹患需要就醫、醫療介入措施或增加任何種類之支持性照護的上或下呼吸道感染。
8. 基因替代療法施用前 4 週內罹患嚴重非肺臟/呼吸道感染(例如腎盂腎炎或腦膜炎),或者同時患有依主要主持人之見會對基因替代造成下列不必要風險的疾病:a. 嚴重的腎或肝功能障礙; b. 已知的癲癇發作疾患; c. 糖尿病; d. 特發性低鈣尿症; e. 症狀性心肌病變
9. 已知對 Prednisolone、其他糖皮質類固醇或其賦形劑過敏或高度敏感。
10. 併用任何下列藥物:肌肉病變或神經病變治療藥物、用來治療糖尿病的藥劑,或者進行中之免疫抑制療法、血漿分離術、Adalimumab 等免疫調節劑、或基因替代療法前3 個月內使用免疫抑制療法(例如皮質類固醇、Cyclosporine、Tacrolimus、Methotrexate、Cyclophosphamide、IV 免疫球蛋白、Rituximab)。
11. 經酵素連結免疫吸附分析法 (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ELISA) 確定抗AAV9 抗體效價> 1:50。若證實潛在患者的抗AAV9 抗體效價> 1:50,該患者得在30 天篩選期內接受重測,且若重測顯示患者的抗AAV9 抗體效價≤ 1:50,將符合參與資格。
12. 在基因替代療法前有具臨床意義的異常實驗室檢驗值 (γ 麩胺醯轉肽酶[GGT]、ALT 及AST > 3 倍ULN;膽紅素≥ 3.0 mg/dL;肌酸酐≥ 1.0 mg/dL;血紅素[Hgb] < 8 或> 18 g/dL;白血球[WBC] > 20,000/cmm)。
13. 參與近期 SMA 治療臨床試驗(觀察性群組試驗或非介入性試驗除外),或在本試驗篩選前的任何時間接受研究性或已上市藥品、產品或療法意圖治療SMA (例如Nusinersen、Valproic Acid)。口服β 促效劑必須在基因療法給藥前至少30 天停用。可接受針對呼吸處置特別開立的吸入型Albuterol (支氣管擴張劑),且其在本試驗篩選前的任何時間都不是禁忌。
14. 在試驗評估期間預期接受重大手術程序 (例如脊椎手術或氣管造口術)。
15. 父母/法定監護人無法或不願意配合試驗程序,或者無法為反覆回診往返。
16. 父母/法定監護人不願意為試驗結果/觀察保密,或者不願意避免將試驗結果/觀察張貼在社群媒體網站上。
17. 父母/法定監護人拒絕簽署同意書。
18. 患者在出生時妊娠週數 < 35 週。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 人

  • 全球人數

    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