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25-358-10
尚未開始召募
2026-10-01 - 2029-07-31
Phase III
一項評估 Rezpegaldesleukin (NKTR-358) 單一療法治療 ≥ 12 歲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患者之療效和安全性的第 3 期、隨機分配、雙盲、平行分組、安慰劑對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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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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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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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10/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根據所測量的疾病體徵及/或症狀改善情況,比較 rezpegaldesleukin 與安慰劑治療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AD)患者的療效
關鍵次要目的:
•根據所測量的疾病體徵及/或症狀改善情況,比較 rezpegaldesleukin 與安慰劑治療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AD)患者的療效
•比較 rezpegaldesleukin 與安慰劑在基線時自述合併氣喘之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AD)患者的療效,其評估係以 ACQ-5 評分之改善情形為指標
•比較 rezpegaldesleukin 與安慰劑在基線時自述合併鼻炎之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AD)患者的療效,其評估係以 SNOT-22 評分之改善情形為指標
•根據所測量的疾病體徵及/或症狀改善情況,比較 rezpegaldesleukin 與安慰劑治療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AD)患者的療效
其他次要目的:
•在誘導治療期,根據所測量的疾病體徵及/或症狀改善情況,比較rezpegaldesleukin 與安慰劑治療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AD)患者的療效
•在誘導治療期,於年齡 ≥ 18 歲患者亞族群中,根據所測量的疾病體徵及/或症狀改善情況,比較rezpegaldesleukin 與安慰劑治療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AD)患者的療效
•在誘導治療期,於基線搔癢 NRS ≥ 7(嚴重搔癢)患者亞族群中,根據所測量的疾病體徵及/或症狀改善情況,比較 rezpegaldesleukin 與安慰劑治療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AD)患者的療效
•在維持治療期,針對於誘導治療期結束時(第 24 週)達到 EASI-75 和/或 IGA 0/1 反應的患者,根據所測量的疾病體徵及/或症狀維持情況,評估 rezpegaldesleukin 兩種給藥方案的療效
•在維持治療期,針對於誘導治療期結束時(第 24 週)達到 EASI-75 和/或 IGA 0/1 反應的患者,根據所測量的疾病體徵及/或症狀維持情況,比較 rezpegaldesleukin 與安慰劑治療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AD)患者的療效
•在維持治療期,針對於誘導治療期結束時(第 24 週)達到 EASI-75 和/或 IGA 0/1 反應的患者,根據所測量的疾病體徵及/或症狀維持情況,比較 rezpegaldesleukin 與安慰劑治療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AD)患者的療效
•在開放標籤救援轉換治療患者中,根據所測量的疾病體徵及/或症狀改善情況,評估 rezpegaldesleukin 在治療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AD)患者的療效
•描述 rezpegaldesleukin 在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AD)患者中的觀察到的安全性
探索性目的:
•評估於各時間點在所有患者中收集的疾病體徵與症狀(包括療效指標及患者回報結局指標)
•評估在基線 Fitzpatrick 量表評分為 4至 6 分的患者中收集的疾病體徵與症狀(包括療效指標及患者回報結局指標)
•評估患者自述的心理健康相關評估的變化情況
•在誘導治療期及維持治療期,針對基線自我報告合併哮喘的患者亞族群,根據 ACQ-5 評分測量的改善情況,評估所反映的療效
•描述 rezpegaldesleukin 在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AD)患者中的藥物動力學(PK)特性
•評估免疫原性產生的可能性及其對安全性、療效及 rezpegaldesleukin 濃度的潛在影響
•描述 rezpegaldesleukin 在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AD)患者中的安全性特徵
藥品名稱
皮下注射劑
主成份
NKTR-358
劑型
220
劑量
1.05 mg/0.7 mL
評估指標
• 第 24 週 IGA 0/1 反應
• 第 24 週 EASI-75 反應(EASI 評分較基線降低 ≥ 75%)
• 第 24 週 EASI-75 反應(EASI 評分較基線降低 ≥ 75%)
主要納入條件
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患者,方符合試驗資格:
1.能夠且願意自願提供參與試驗的書面知情同意,遵守試驗回診時間表並遵循試驗程序,包括遵守使用高效避孕方法的要求,這些要求適用於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WOCBP) 或有屬於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之性伴侶的男性患者。
2.男性或女性患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當日應 ≥ 12 歲,且於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隨機分配前體重 ≥ 40 kg。
註:根據各國國家法規屬未成年人的患者,必須取得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書面同意及未成年人的同意(根據患者本身對於所提供資訊的理解能力)。在試驗計畫書中,出於試驗目的,歸類未滿 18 歲的患者為未成年人。納入時未成年但在試驗過程中達到法定成年年齡的患者,屆時必須自行給予同意,才能繼續參與試驗。
3.慢性異位性皮膚炎 (AD) 定義為:由試驗主持人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時,透過與患者訪談及/或回顧其醫療病史,確認在篩選前 ≥ 12 個月即已出現異位性皮膚炎 (AD) 的徵象與症狀。
4.患者必須符合異位性皮膚炎 (AD) 疾病嚴重度標準:
a)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及基準期(第 2 次回診)時,試驗主持人整體評估 (Investigator’s Global Assessment, IGA) 評分 ≥ 3(量表範圍 0–4)
b)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及基準期(第 2 次回診)時,受異位性皮膚炎 (AD) 影響之體表面積 (Body Surface Area, BSA)≥ 10%
c)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及基準期(第 2 次回診)時,濕疹面積暨嚴重度指數 (Eczema Area and Severity Index, EASI) ≥ 16.0
5.患者必須經照片判定確認為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 (AD)。
6.適合接受全身性治療之患者,且經醫師及/或試驗主持人記錄,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6 個月內對現有外用藥物反應不足,或具有外用療法不耐受史,其定義符合以下至少一項:
a)在使用至少為中效強度的局部皮質類固醇 (Topical Corticosteroid, TCS) 或局部鈣調神經磷酸酶抑制劑 (Topical Calcineurin Inhibitor, TCI) 治療至少 4 週,或依藥品處方資訊建議的最長使用期間(例如高效局部皮質類固醇 (TCS) 為 14 天,以較短者為準)後,仍無法達到良好疾病控制(定義為疾病程度達到輕度疾病或更佳狀態,例如試驗主持人整體評估 [IGA] ≤2)。
註:為符合本條件,可單獨使用局部皮質類固醇 (TCS) 或與局部鈣調神經磷酸酶抑制劑 (TCI) 合併使用,以治療病灶區域。
註: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6 個月內曾接受針對異位性皮膚炎 (AD) 的非生物製劑全身性療法(例如 cyclosporine、methotrexate、azathioprine、mycophenolate mofetil 或其他小分子藥物)但治療結果失敗者,將視為對現有外用藥物反應不足的替代指標。
註:可接受的文件紀錄包括包含全身性療法或 TCS 處方和治療結果資訊的患者紀錄,或與患者主治醫師(如果不是試驗主持人)對話的書面文件。如果相關文件不齊全,可在取得該文件後,對患者進行重新篩選。
b)曾因使用局部皮質類固醇 (TCS) 而出現具臨床意義的不良反應病史(例如皮膚萎縮、過敏反應或全身性副作用),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再次使用局部皮質類固醇 (TCS) 的風險大於潛在效益。
7.在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時,已在隨機分配當天之前使用穩定劑量的潤膚劑,每天至少兩次,持續至少 1 週,並同意在整個試驗過程中每天至少連續使用兩次潤膚劑。
8.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前 7 天中至少 4 天,已在電子日誌上完成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患者報告結果。
1.能夠且願意自願提供參與試驗的書面知情同意,遵守試驗回診時間表並遵循試驗程序,包括遵守使用高效避孕方法的要求,這些要求適用於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WOCBP) 或有屬於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之性伴侶的男性患者。
2.男性或女性患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當日應 ≥ 12 歲,且於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隨機分配前體重 ≥ 40 kg。
註:根據各國國家法規屬未成年人的患者,必須取得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書面同意及未成年人的同意(根據患者本身對於所提供資訊的理解能力)。在試驗計畫書中,出於試驗目的,歸類未滿 18 歲的患者為未成年人。納入時未成年但在試驗過程中達到法定成年年齡的患者,屆時必須自行給予同意,才能繼續參與試驗。
3.慢性異位性皮膚炎 (AD) 定義為:由試驗主持人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時,透過與患者訪談及/或回顧其醫療病史,確認在篩選前 ≥ 12 個月即已出現異位性皮膚炎 (AD) 的徵象與症狀。
4.患者必須符合異位性皮膚炎 (AD) 疾病嚴重度標準:
a)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及基準期(第 2 次回診)時,試驗主持人整體評估 (Investigator’s Global Assessment, IGA) 評分 ≥ 3(量表範圍 0–4)
b)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及基準期(第 2 次回診)時,受異位性皮膚炎 (AD) 影響之體表面積 (Body Surface Area, BSA)≥ 10%
c)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及基準期(第 2 次回診)時,濕疹面積暨嚴重度指數 (Eczema Area and Severity Index, EASI) ≥ 16.0
5.患者必須經照片判定確認為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 (AD)。
6.適合接受全身性治療之患者,且經醫師及/或試驗主持人記錄,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6 個月內對現有外用藥物反應不足,或具有外用療法不耐受史,其定義符合以下至少一項:
a)在使用至少為中效強度的局部皮質類固醇 (Topical Corticosteroid, TCS) 或局部鈣調神經磷酸酶抑制劑 (Topical Calcineurin Inhibitor, TCI) 治療至少 4 週,或依藥品處方資訊建議的最長使用期間(例如高效局部皮質類固醇 (TCS) 為 14 天,以較短者為準)後,仍無法達到良好疾病控制(定義為疾病程度達到輕度疾病或更佳狀態,例如試驗主持人整體評估 [IGA] ≤2)。
註:為符合本條件,可單獨使用局部皮質類固醇 (TCS) 或與局部鈣調神經磷酸酶抑制劑 (TCI) 合併使用,以治療病灶區域。
註: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6 個月內曾接受針對異位性皮膚炎 (AD) 的非生物製劑全身性療法(例如 cyclosporine、methotrexate、azathioprine、mycophenolate mofetil 或其他小分子藥物)但治療結果失敗者,將視為對現有外用藥物反應不足的替代指標。
註:可接受的文件紀錄包括包含全身性療法或 TCS 處方和治療結果資訊的患者紀錄,或與患者主治醫師(如果不是試驗主持人)對話的書面文件。如果相關文件不齊全,可在取得該文件後,對患者進行重新篩選。
b)曾因使用局部皮質類固醇 (TCS) 而出現具臨床意義的不良反應病史(例如皮膚萎縮、過敏反應或全身性副作用),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再次使用局部皮質類固醇 (TCS) 的風險大於潛在效益。
7.在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時,已在隨機分配當天之前使用穩定劑量的潤膚劑,每天至少兩次,持續至少 1 週,並同意在整個試驗過程中每天至少連續使用兩次潤膚劑。
8.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前 7 天中至少 4 天,已在電子日誌上完成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患者報告結果。
主要排除條件
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患者不得參與試驗:
1.有疱疹性異位性皮膚炎病史:
a)曾在基準期(第 2 次回診)前 12 個月內發作,或
b)一生中 2 次或以上發作
2.目前正患有或曾患有異位性皮膚炎 (AD) 以外的合併皮膚疾病,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其可能干擾試驗評估,或影響對試驗介入治療異位性皮膚炎 (AD) 效果的判讀
3.目前正患有或曾經患有紅皮型、難治型或不穩定型皮膚疾病,需要頻繁住院或靜脈 (Intravenous, IV) 治療,且試驗主持人認為這可能會干擾試驗參與
4.目前在受異位性皮膚炎 (AD) 影響之皮膚區域存在皮膚感染,且需要或正在接受全身性抗微生物療法
註:若患者因本條件而在篩選期被判定為不符合資格(篩選失敗),則必須在篩選失敗後至少 4 週且感染完全痊癒後至少 2 週,方可重新進行篩選。
5.曾在任何時間被診斷為慢性特發性蕁麻疹,或在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隨機分配前 4 週內出現其他原因所致的蕁麻疹
6.目前正出現異位性皮膚炎 (AD) 病程不穩定或有異位性皮膚炎 (AD) 病程不穩定史(例如,從篩選回診 [第 1 次回診] 至基準期回診 [第 2 次回診] 期間,濕疹面積暨嚴重度指數 (EASI) 評分出現自發性改善超過 25% 或自發性惡化超過 35%)
7.有局部皮質類固醇 (TCS) 使用史且顯示可能具有較高的局部皮質類固醇 (TCS) 停藥風險(例如,曾長期或頻繁使用中至高強度局部皮質類固醇 [TCS],尤其是在面部使用 [Hajar 2015]),以致於試驗主持人認為患者在試驗期間可能無法停止並避免使用局部皮質類固醇 (TCS) 數週
8.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之前任何時間曾接受以下任何治療:
a)Aldesleukin
b)試驗性 IL-2 類似物
c)因任何適應症使用過口服 Janus 激酶抑制劑 (Janus kinase inhibitor, JAKi),包括但不限於:baricitinib、upadacitinib、abrocitinib、tofacitinib 和 ruxolitinib(無論為已上市藥物或試驗性藥物)
d)曾接受全身性免疫調節生物製劑療法,包括但不限於:dupilumab、tralokinumab、lebrikizumab、nemolizumab、rocatinlimab、amlitelimab 等藥物(無論為已上市藥物或試驗性藥物)
e)曾使用任何治療異位性皮膚炎 (AD) 的試驗性小分子藥物
9.曾在以下規定間隔期間(「洗脫期」)內接受以下療法,或預期在試驗期間需要使用任何以下療法:
a.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且為經肌肉注射或 IV 給藥、或經直腸給藥(灌腸或栓劑):4 週;可在任何時間使用鼻內、關節內、吸入型或眼用類固醇
b.口服全身性皮質類固醇:4 週
c.口服 PDE4 抑制劑:4 週
d.全身性免疫調節劑,包括但不限於:cyclosporine、methotrexate、mycophenolate mofetil 或azathioprine:4 週
e.任何非 AD 適應症的試驗性小分子藥物:4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
f.光照療法,包括治療性光療(補骨脂素加紫外線 A、紫外線 B)、準分子雷射或日曬床:4 週
g.外用免疫調節劑,包括:TCI(例如 tacrolimus、pimecrolimus)和外用 JAKi(例如 ruxolitinib、delgocitinib):1 週;在整個試驗期間禁止使用TCS/TCI 作為救援治療。若在誘導治療期使用TCS/TCI,則必須中止試驗治療。若在維持治療期或開放性救援轉換治療期間使用TCS/TCI 作為救援治療,雖然仍為禁止行為,但患者仍可繼續接受試驗治療
h.外用 PDE4 抑制劑(例如 crisaborole、roflumilast):1 週
i.漂白水浴:若患者定期進行漂白水浴,在試驗期間可以每週不超過 2 次的頻率繼續使用
j.TCS:1 週;在整個試驗期間禁止使用 TCS/TCI 作為救援治療。若在誘導治療期使用 TCS/TCI,則必須中止試驗治療。若在維持治療期或開放性救援轉換治療期間使用 TCS/TCI 作為救援治療,雖然為禁止行為,但患者仍可繼續接受試驗治療
k.處方保濕劑:1 週
l.外用芳香烴受體促效劑(例如 tapinarof):1 週
m.其他用於治療 AD 或其症狀的全身性療法(無論為已核准/上市藥物或依仿單標示外使用,除非本文另有說明):4 週
10.於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4 週內定期使用(每週超過 2 次回診)日曬房/室
11.在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前 12 週內曾接種任何活性疫苗(減毒),或打算在試驗期間或接受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 12 週內接種活性疫苗
註:以下疫苗不視為活性疫苗: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 疫苗、含非活性病毒成分的疫苗和/或非複製型病毒載體疫苗。
12.在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前 4 週內已接受卡介苗 (Bacillus Calmette-Guerin, BCG) 接種或治療,或打算在試驗期間或接受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 12 週內接受卡介苗 (BCG) 接種或治療
13.在使用改善睡眠的慢性治療(處方藥或非處方藥)方面處於不穩定狀態,包括:
a)在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前 2 週內開始或重新開始使用睡眠藥物
b)在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前 2 週內改變睡眠藥物劑量;或
c)試驗主持人認為,在試驗期間可能需要開始使用或調整睡眠藥物劑量
註:若受試者在篩選期時使用的睡眠藥物劑量已維持穩定,且符合其他試驗納入條件,則可納入試驗;但除非試驗主持人基於安全性考量認為需要調整或停用劑量,否則在試驗期間應維持該穩定劑量。
14.目前或近期存在急性、活動性感染。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至少 30 天至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期間,患者必須沒有任何確診或疑似感染的症狀或徵象,且必須完成所有適當的抗感染治療
註:若患者患有口腔、上呼吸道或陰道念珠菌感染,且僅接受對症治療而不需要使用全身性抗感染藥物,在符合其他試驗資格條件的情況下,仍可考慮納入試驗。若患者患有其他單純局部感染,須與試驗委託者指定之醫療監測員討論是否將其納入試驗。
15.若患者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12 週內曾出現以下任何感染,
或在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前發生以下感染:
a)嚴重感染(需要住院治療、靜脈注射 [IV] 或等效口服抗生素治療,或兩者皆需要)
b)伺機性感染
註:帶狀疱疹在所有水疱完全乾燥並結痂之前,均視為活動性且仍在進行中的感染。
c)體內寄生蟲感染
d)慢性感染(症狀、徵象和/或治療持續 6 週或更久)
e)反覆發作感染(包括但不限於:單純疱疹、帶狀疱疹、反覆蜂窩性組織炎、慢性骨髓炎)
註:若患者僅有反覆但症狀輕微,且無併發症的單純口腔疱疹、生殖器疱疹或兩者皆有,在符合其他試驗資格條件的情況下,可與試驗委託者指定之醫療監測員討論後考慮將其納入試驗。
16.患有活動性結核病 (Tuberculosis, TB)
17.根據由試驗委託者提供的篩檢結核病 (TB) 風險評估問卷,中央實驗室在篩選時檢驗且在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前評估的 QuantiFERON®-TB GOLD 結果為陽性或無法確定,顯示目前或曾經有潛伏性結核病感染 (Latent Tuberculosis Infection, LTBI)
例外:如果在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之前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則允許出現陽性或無法確定之 QuantiFERON-TB Gold 檢驗結果:
a)無結核病 (TB) 症狀(依據試驗委託者提供的篩檢結核病 [TB] 風險評估問卷)
b)有完成適當預防療程的紀錄(完成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和美國疾病控制中心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CDC] 定義的適當治療療程,除非正在進行此類治療)
c)完成最近一次預防療程後沒有接觸已知的活動性結核病 (TB) 病例
d)在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拍攝的胸部放射線照片未顯示活動性結核病 (TB) 證據
e)結核病 (TB) 專科醫師或傳染病專科醫師的書面核准
18.目前感染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即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呈陽性和/或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HBV DNA] 聚合酶連鎖反應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PCR] 呈陽性)
19.目前感染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即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HCV RNA] 呈陽性)
20.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21.在篩選時實驗室檢查中出現以下任何特定異常結果:
a)血清肌酸酐、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 2 倍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b)鹼性磷酸酶 (Alkaline Phosphatase, ALP) ≥ 2 倍正常值上限 (ULN)
c)總膽紅素 (Total Bilirubin, TBL)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患者若總膽紅素 (TBL)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只要其直接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則可納入試驗
d)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 1.5(此閾值不適用於正在接受抗凝血劑治療的患者)
e)血紅素 < 10.0 g/dL (< 100 g/L)
f)嗜酸性白血球血症 (Eosinophilia, AEC) > 1000 cells/μL (> 1.0 × 109 cells/L)
g)估算腎絲球過濾率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 < 60 mL/min/1.73m2(對於年齡 ≥ 18 歲的患者,使用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組織 [Chronic Kidney Disease Epidemiology Collaboration, CKD-EPI] 肌酸酐公式 [FDA 2020、NKF 2021);對於年齡 < 18 歲的患者,使用 25 歲以下兒童慢性腎臟病 [Chronic Kidney Disease in Children under 25, CKiD U25] 公式 [Pierce 2021)]
22.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時的其他實驗室檢查結果數值超出試驗族群或試驗中心之正常參考範圍,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對患者在試驗中的安全性構成不可接受風險
23.在篩選時心電圖 (ECG) 結果異常,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具臨床意義,並表示患者在試驗中的安全性會有無法接受之風險
24.有原發性免疫缺陷、脾臟切除術或任何使患者容易出現感染的潛在病症病史
25.曾進行器官或骨髓移植,或在試驗期間需要進行此類移植
26.患有任何嚴重的合併疾病,並且:
a)需要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或
b)需要頻繁主動監測(例如:不穩定的慢性氣喘),或
c)試驗主持人認為有其他可能干擾試驗參與之情事
27.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12 週內曾接受任何重大手術,或將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28.在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隨機分配前 24 週內發生血栓事件或正在使用抗凝血劑,且試驗主持人認為高凝血風險的控制不佳
29.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24 個月內曾有以下病史:
a)心肌梗塞
b)不穩定缺血性心臟病(包括不穩定型心絞痛)
c)腦血管意外 (Cerebrovascular Accident, CVA) 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Transient Ischemic Attack, TIA)
d)深層靜脈栓塞 (Deep Vein Thrombosis, DVT)
e)肺動脈栓塞 (Pulmonary Embolism, PE)
f)紐約心臟協會第 III 或 IV 級心臟衰竭
30.試驗主持人認為重大且未受控制的疾病,例如:
a)心血管疾病(例如未受控制的高血壓或充血性心臟衰竭)
b)內分泌疾病(例如糖尿病或甲狀腺功能異常)
c)血管炎伴隨自體免疫疾病
d)呼吸系統、肝臟、腎臟、胃腸道、血液學或神經精神疾病
註:神經精神疾病包括但不限於:
•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6 個月內曾有嚴重憂鬱症病史;或
•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或基準期(第 2 次回診)時病人健康狀況問卷 (Patient Health Questionnaire-9, PHQ-9) 或青少年病人健康狀況問卷 (Patient Health Questionnaire for Adolescents, PHQ-A) 評分 ≥ 15;或
•在篩選前 1 年內曾接受精神科住院治療(或部分住院治療,例如精神科日間治療計畫)
e)在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前 8 週內,精神科藥物或劑量發生變化
註:若試驗主持人懷疑其患有嚴重的神經精神疾病,則應在隨機分配患者之前諮詢心理健康專業人員(例如精神科醫師或臨床心理師)。
f)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或基準期(第 2 次回診)時,試驗主持人依以下條件認為患者具有顯著自殺風險:
•在哥倫比亞自殺嚴重度評量表 (Columbia-Suicide Severity Rating Scale, C-SSRS)「自殺意念」部分的第 4 或第 5 題回答為「是」;或
•在哥倫比亞自殺嚴重度評量表 (C-SSRS)「自殺行為」部分任何與自殺相關行為的題項回答為「是」;且
•該自殺意念或行為發生於過去 6 個月內
註:若試驗主持人懷疑患者具有顯著自殺風險,應諮詢心理健康專業人員(即精神科醫師或臨床心理師)。
g)任何其他可能對患者使用試驗性藥品 (Investigational Medicinal Product, IMP) 構成無法接受之風險,或可能干擾試驗資料判讀的嚴重或不穩定疾病
31.在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前 5 年內確診惡性疾病或有惡性疾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a)表皮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Non-Melanoma Skin Cancers, NMSC),例如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且有完整治療的紀錄。淋巴結受影響或發生轉移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NMSC) 不適用於此豁免條件
b)已成功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且在基準期(第 2 次回診)前 3 年內沒有復發證據
32.有 1 種或多種下列情況,顯示具臨床意義之過敏反應的風險可能較高:
a)已知對 rezpegaldesleukin、相關化合物或配方的任何成分過敏,包括聚乙二醇 (Polyethylene Glycol, PEG)
b)有藥物過敏反應病史,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使患者容易對 rezpegaldesleukin 或其配方賦形劑產生具臨床意義之過敏反應
c)具臨床意義之多重或嚴重藥物過敏
d)有嚴重的治療後過敏反應病史,包括但不限於嚴重多形性紅斑、線性免疫球蛋白 A (Immunoglobulin A, IgA) 皮膚病、毒性表皮溶解症或剝落性皮膚炎
33.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30 天內,參與過涉及試驗性藥品 (IMP) 的臨床試驗。如果先前試驗性藥品 (IMP) 的 t1/2 較長,則在試驗 25-358-10 的基準期回診前應至少已經過 5 個半衰期或 30 天(以較長者為準)
34.在基準期,存在任何被列為永久中止試驗介入條件之狀況
35.目前納入於任何其他與試驗性藥品 (IMP) 相關的臨床試驗或任何其他類型的醫療研究,而被認為在科學或醫學上與本試驗無法共存
36.參與過先前的 rezpegaldesleukin 臨床試驗
37.已懷孕或哺乳中、計劃懷孕或血清或尿液驗孕結果呈陽性的女性患者
註:具生育能力的個體必須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時血清驗孕結果呈陰性,且在第一次暴露於試驗介入前 24 小時內尿液驗孕結果亦呈陰性。
38.有證據顯示目前或近期(即篩選 [第 1 次回診] 前 6 個月內)有任何物質使用障礙病史,包括但不限於大麻使用障礙,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具有依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DSM) 第 5 版(美國精神醫學學會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APA],2013 年)定義之任何嚴重程度,惟尼古丁或咖啡因使用障礙不在此限
39.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6 個月內接受過血液製品
40.在隨機分配(第 2 次回診)前 4 週內曾捐血超過一個單位,或打算在試驗期間捐血
41.靜脈通路不足,無法進行試驗計畫書要求的血液檢體採集
42.為本試驗直接相關的試驗中心人員和/或近親。近親的定義是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包括血親或合法收養者
43.無法或不願意參與規定次數的試驗回診,或不願意遵循試驗的限制和程序
44.有任何(包括醫療、情緒、精神或物流方面)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使患者無法遵從試驗計畫書,或者會增加試驗參與或試驗藥物給藥相關風險,或干擾安全性結果判讀(例如:與腹瀉或急性憩室炎相關)的狀況
1.有疱疹性異位性皮膚炎病史:
a)曾在基準期(第 2 次回診)前 12 個月內發作,或
b)一生中 2 次或以上發作
2.目前正患有或曾患有異位性皮膚炎 (AD) 以外的合併皮膚疾病,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其可能干擾試驗評估,或影響對試驗介入治療異位性皮膚炎 (AD) 效果的判讀
3.目前正患有或曾經患有紅皮型、難治型或不穩定型皮膚疾病,需要頻繁住院或靜脈 (Intravenous, IV) 治療,且試驗主持人認為這可能會干擾試驗參與
4.目前在受異位性皮膚炎 (AD) 影響之皮膚區域存在皮膚感染,且需要或正在接受全身性抗微生物療法
註:若患者因本條件而在篩選期被判定為不符合資格(篩選失敗),則必須在篩選失敗後至少 4 週且感染完全痊癒後至少 2 週,方可重新進行篩選。
5.曾在任何時間被診斷為慢性特發性蕁麻疹,或在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隨機分配前 4 週內出現其他原因所致的蕁麻疹
6.目前正出現異位性皮膚炎 (AD) 病程不穩定或有異位性皮膚炎 (AD) 病程不穩定史(例如,從篩選回診 [第 1 次回診] 至基準期回診 [第 2 次回診] 期間,濕疹面積暨嚴重度指數 (EASI) 評分出現自發性改善超過 25% 或自發性惡化超過 35%)
7.有局部皮質類固醇 (TCS) 使用史且顯示可能具有較高的局部皮質類固醇 (TCS) 停藥風險(例如,曾長期或頻繁使用中至高強度局部皮質類固醇 [TCS],尤其是在面部使用 [Hajar 2015]),以致於試驗主持人認為患者在試驗期間可能無法停止並避免使用局部皮質類固醇 (TCS) 數週
8.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之前任何時間曾接受以下任何治療:
a)Aldesleukin
b)試驗性 IL-2 類似物
c)因任何適應症使用過口服 Janus 激酶抑制劑 (Janus kinase inhibitor, JAKi),包括但不限於:baricitinib、upadacitinib、abrocitinib、tofacitinib 和 ruxolitinib(無論為已上市藥物或試驗性藥物)
d)曾接受全身性免疫調節生物製劑療法,包括但不限於:dupilumab、tralokinumab、lebrikizumab、nemolizumab、rocatinlimab、amlitelimab 等藥物(無論為已上市藥物或試驗性藥物)
e)曾使用任何治療異位性皮膚炎 (AD) 的試驗性小分子藥物
9.曾在以下規定間隔期間(「洗脫期」)內接受以下療法,或預期在試驗期間需要使用任何以下療法:
a.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且為經肌肉注射或 IV 給藥、或經直腸給藥(灌腸或栓劑):4 週;可在任何時間使用鼻內、關節內、吸入型或眼用類固醇
b.口服全身性皮質類固醇:4 週
c.口服 PDE4 抑制劑:4 週
d.全身性免疫調節劑,包括但不限於:cyclosporine、methotrexate、mycophenolate mofetil 或azathioprine:4 週
e.任何非 AD 適應症的試驗性小分子藥物:4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
f.光照療法,包括治療性光療(補骨脂素加紫外線 A、紫外線 B)、準分子雷射或日曬床:4 週
g.外用免疫調節劑,包括:TCI(例如 tacrolimus、pimecrolimus)和外用 JAKi(例如 ruxolitinib、delgocitinib):1 週;在整個試驗期間禁止使用TCS/TCI 作為救援治療。若在誘導治療期使用TCS/TCI,則必須中止試驗治療。若在維持治療期或開放性救援轉換治療期間使用TCS/TCI 作為救援治療,雖然仍為禁止行為,但患者仍可繼續接受試驗治療
h.外用 PDE4 抑制劑(例如 crisaborole、roflumilast):1 週
i.漂白水浴:若患者定期進行漂白水浴,在試驗期間可以每週不超過 2 次的頻率繼續使用
j.TCS:1 週;在整個試驗期間禁止使用 TCS/TCI 作為救援治療。若在誘導治療期使用 TCS/TCI,則必須中止試驗治療。若在維持治療期或開放性救援轉換治療期間使用 TCS/TCI 作為救援治療,雖然為禁止行為,但患者仍可繼續接受試驗治療
k.處方保濕劑:1 週
l.外用芳香烴受體促效劑(例如 tapinarof):1 週
m.其他用於治療 AD 或其症狀的全身性療法(無論為已核准/上市藥物或依仿單標示外使用,除非本文另有說明):4 週
10.於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4 週內定期使用(每週超過 2 次回診)日曬房/室
11.在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前 12 週內曾接種任何活性疫苗(減毒),或打算在試驗期間或接受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 12 週內接種活性疫苗
註:以下疫苗不視為活性疫苗: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 疫苗、含非活性病毒成分的疫苗和/或非複製型病毒載體疫苗。
12.在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前 4 週內已接受卡介苗 (Bacillus Calmette-Guerin, BCG) 接種或治療,或打算在試驗期間或接受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 12 週內接受卡介苗 (BCG) 接種或治療
13.在使用改善睡眠的慢性治療(處方藥或非處方藥)方面處於不穩定狀態,包括:
a)在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前 2 週內開始或重新開始使用睡眠藥物
b)在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前 2 週內改變睡眠藥物劑量;或
c)試驗主持人認為,在試驗期間可能需要開始使用或調整睡眠藥物劑量
註:若受試者在篩選期時使用的睡眠藥物劑量已維持穩定,且符合其他試驗納入條件,則可納入試驗;但除非試驗主持人基於安全性考量認為需要調整或停用劑量,否則在試驗期間應維持該穩定劑量。
14.目前或近期存在急性、活動性感染。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至少 30 天至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期間,患者必須沒有任何確診或疑似感染的症狀或徵象,且必須完成所有適當的抗感染治療
註:若患者患有口腔、上呼吸道或陰道念珠菌感染,且僅接受對症治療而不需要使用全身性抗感染藥物,在符合其他試驗資格條件的情況下,仍可考慮納入試驗。若患者患有其他單純局部感染,須與試驗委託者指定之醫療監測員討論是否將其納入試驗。
15.若患者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12 週內曾出現以下任何感染,
或在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前發生以下感染:
a)嚴重感染(需要住院治療、靜脈注射 [IV] 或等效口服抗生素治療,或兩者皆需要)
b)伺機性感染
註:帶狀疱疹在所有水疱完全乾燥並結痂之前,均視為活動性且仍在進行中的感染。
c)體內寄生蟲感染
d)慢性感染(症狀、徵象和/或治療持續 6 週或更久)
e)反覆發作感染(包括但不限於:單純疱疹、帶狀疱疹、反覆蜂窩性組織炎、慢性骨髓炎)
註:若患者僅有反覆但症狀輕微,且無併發症的單純口腔疱疹、生殖器疱疹或兩者皆有,在符合其他試驗資格條件的情況下,可與試驗委託者指定之醫療監測員討論後考慮將其納入試驗。
16.患有活動性結核病 (Tuberculosis, TB)
17.根據由試驗委託者提供的篩檢結核病 (TB) 風險評估問卷,中央實驗室在篩選時檢驗且在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前評估的 QuantiFERON®-TB GOLD 結果為陽性或無法確定,顯示目前或曾經有潛伏性結核病感染 (Latent Tuberculosis Infection, LTBI)
例外:如果在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之前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則允許出現陽性或無法確定之 QuantiFERON-TB Gold 檢驗結果:
a)無結核病 (TB) 症狀(依據試驗委託者提供的篩檢結核病 [TB] 風險評估問卷)
b)有完成適當預防療程的紀錄(完成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和美國疾病控制中心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CDC] 定義的適當治療療程,除非正在進行此類治療)
c)完成最近一次預防療程後沒有接觸已知的活動性結核病 (TB) 病例
d)在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拍攝的胸部放射線照片未顯示活動性結核病 (TB) 證據
e)結核病 (TB) 專科醫師或傳染病專科醫師的書面核准
18.目前感染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即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呈陽性和/或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HBV DNA] 聚合酶連鎖反應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PCR] 呈陽性)
19.目前感染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即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HCV RNA] 呈陽性)
20.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21.在篩選時實驗室檢查中出現以下任何特定異常結果:
a)血清肌酸酐、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 2 倍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b)鹼性磷酸酶 (Alkaline Phosphatase, ALP) ≥ 2 倍正常值上限 (ULN)
c)總膽紅素 (Total Bilirubin, TBL)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患者若總膽紅素 (TBL)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只要其直接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則可納入試驗
d)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 1.5(此閾值不適用於正在接受抗凝血劑治療的患者)
e)血紅素 < 10.0 g/dL (< 100 g/L)
f)嗜酸性白血球血症 (Eosinophilia, AEC) > 1000 cells/μL (> 1.0 × 109 cells/L)
g)估算腎絲球過濾率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 < 60 mL/min/1.73m2(對於年齡 ≥ 18 歲的患者,使用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組織 [Chronic Kidney Disease Epidemiology Collaboration, CKD-EPI] 肌酸酐公式 [FDA 2020、NKF 2021);對於年齡 < 18 歲的患者,使用 25 歲以下兒童慢性腎臟病 [Chronic Kidney Disease in Children under 25, CKiD U25] 公式 [Pierce 2021)]
22.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時的其他實驗室檢查結果數值超出試驗族群或試驗中心之正常參考範圍,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對患者在試驗中的安全性構成不可接受風險
23.在篩選時心電圖 (ECG) 結果異常,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具臨床意義,並表示患者在試驗中的安全性會有無法接受之風險
24.有原發性免疫缺陷、脾臟切除術或任何使患者容易出現感染的潛在病症病史
25.曾進行器官或骨髓移植,或在試驗期間需要進行此類移植
26.患有任何嚴重的合併疾病,並且:
a)需要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或
b)需要頻繁主動監測(例如:不穩定的慢性氣喘),或
c)試驗主持人認為有其他可能干擾試驗參與之情事
27.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12 週內曾接受任何重大手術,或將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28.在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隨機分配前 24 週內發生血栓事件或正在使用抗凝血劑,且試驗主持人認為高凝血風險的控制不佳
29.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24 個月內曾有以下病史:
a)心肌梗塞
b)不穩定缺血性心臟病(包括不穩定型心絞痛)
c)腦血管意外 (Cerebrovascular Accident, CVA) 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Transient Ischemic Attack, TIA)
d)深層靜脈栓塞 (Deep Vein Thrombosis, DVT)
e)肺動脈栓塞 (Pulmonary Embolism, PE)
f)紐約心臟協會第 III 或 IV 級心臟衰竭
30.試驗主持人認為重大且未受控制的疾病,例如:
a)心血管疾病(例如未受控制的高血壓或充血性心臟衰竭)
b)內分泌疾病(例如糖尿病或甲狀腺功能異常)
c)血管炎伴隨自體免疫疾病
d)呼吸系統、肝臟、腎臟、胃腸道、血液學或神經精神疾病
註:神經精神疾病包括但不限於:
•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6 個月內曾有嚴重憂鬱症病史;或
•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或基準期(第 2 次回診)時病人健康狀況問卷 (Patient Health Questionnaire-9, PHQ-9) 或青少年病人健康狀況問卷 (Patient Health Questionnaire for Adolescents, PHQ-A) 評分 ≥ 15;或
•在篩選前 1 年內曾接受精神科住院治療(或部分住院治療,例如精神科日間治療計畫)
e)在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前 8 週內,精神科藥物或劑量發生變化
註:若試驗主持人懷疑其患有嚴重的神經精神疾病,則應在隨機分配患者之前諮詢心理健康專業人員(例如精神科醫師或臨床心理師)。
f)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或基準期(第 2 次回診)時,試驗主持人依以下條件認為患者具有顯著自殺風險:
•在哥倫比亞自殺嚴重度評量表 (Columbia-Suicide Severity Rating Scale, C-SSRS)「自殺意念」部分的第 4 或第 5 題回答為「是」;或
•在哥倫比亞自殺嚴重度評量表 (C-SSRS)「自殺行為」部分任何與自殺相關行為的題項回答為「是」;且
•該自殺意念或行為發生於過去 6 個月內
註:若試驗主持人懷疑患者具有顯著自殺風險,應諮詢心理健康專業人員(即精神科醫師或臨床心理師)。
g)任何其他可能對患者使用試驗性藥品 (Investigational Medicinal Product, IMP) 構成無法接受之風險,或可能干擾試驗資料判讀的嚴重或不穩定疾病
31.在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前 5 年內確診惡性疾病或有惡性疾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a)表皮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Non-Melanoma Skin Cancers, NMSC),例如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且有完整治療的紀錄。淋巴結受影響或發生轉移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NMSC) 不適用於此豁免條件
b)已成功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且在基準期(第 2 次回診)前 3 年內沒有復發證據
32.有 1 種或多種下列情況,顯示具臨床意義之過敏反應的風險可能較高:
a)已知對 rezpegaldesleukin、相關化合物或配方的任何成分過敏,包括聚乙二醇 (Polyethylene Glycol, PEG)
b)有藥物過敏反應病史,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使患者容易對 rezpegaldesleukin 或其配方賦形劑產生具臨床意義之過敏反應
c)具臨床意義之多重或嚴重藥物過敏
d)有嚴重的治療後過敏反應病史,包括但不限於嚴重多形性紅斑、線性免疫球蛋白 A (Immunoglobulin A, IgA) 皮膚病、毒性表皮溶解症或剝落性皮膚炎
33.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30 天內,參與過涉及試驗性藥品 (IMP) 的臨床試驗。如果先前試驗性藥品 (IMP) 的 t1/2 較長,則在試驗 25-358-10 的基準期回診前應至少已經過 5 個半衰期或 30 天(以較長者為準)
34.在基準期,存在任何被列為永久中止試驗介入條件之狀況
35.目前納入於任何其他與試驗性藥品 (IMP) 相關的臨床試驗或任何其他類型的醫療研究,而被認為在科學或醫學上與本試驗無法共存
36.參與過先前的 rezpegaldesleukin 臨床試驗
37.已懷孕或哺乳中、計劃懷孕或血清或尿液驗孕結果呈陽性的女性患者
註:具生育能力的個體必須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時血清驗孕結果呈陰性,且在第一次暴露於試驗介入前 24 小時內尿液驗孕結果亦呈陰性。
38.有證據顯示目前或近期(即篩選 [第 1 次回診] 前 6 個月內)有任何物質使用障礙病史,包括但不限於大麻使用障礙,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具有依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DSM) 第 5 版(美國精神醫學學會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APA],2013 年)定義之任何嚴重程度,惟尼古丁或咖啡因使用障礙不在此限
39.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6 個月內接受過血液製品
40.在隨機分配(第 2 次回診)前 4 週內曾捐血超過一個單位,或打算在試驗期間捐血
41.靜脈通路不足,無法進行試驗計畫書要求的血液檢體採集
42.為本試驗直接相關的試驗中心人員和/或近親。近親的定義是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包括血親或合法收養者
43.無法或不願意參與規定次數的試驗回診,或不願意遵循試驗的限制和程序
44.有任何(包括醫療、情緒、精神或物流方面)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使患者無法遵從試驗計畫書,或者會增加試驗參與或試驗藥物給藥相關風險,或干擾安全性結果判讀(例如:與腹瀉或急性憩室炎相關)的狀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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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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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51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