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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7261C00004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6-01 - 2028-12-31

Phase III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平行分組、第 3 期試驗,評估 Elecoglipron 相較於安慰劑用於患有第 2 型糖尿病、腎功能受損且接受 Dapagliflozin 背景治療之成人患者的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 (Eluminate-4)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鄭暉騰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張家築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王憲奕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方基存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賴彬卿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彭渝森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王俊興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吳勝文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吳允升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吳美儀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李隆志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陳錫賢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適應症

試驗目的

此為一項全球性、隨機分配、雙盲、平行分組、多中心、第 3 期試驗,旨在評估 elecoglipron 相較於安慰劑用於透過生活型態管理治療不佳且腎功能受損之 T2DM 成人受試者的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這些受試者目前已接受或即將依據 CKD GDMT 接受 SGLT2i 背景治療 (dapagliflozin 10 mg) 且正在接受最多一種穩定劑量的降血糖藥物(metformin、SU、nateglinide、AGI、或基礎或預混合型胰島素)。

藥品名稱

錠劑
膜衣錠

主成份

Elecoglipron
Dapagliflozin

劑型

110
116

劑量

5 mg, 15 mg, 20 mg, 45 mg
10 mg

評估指標

評估在接受背景藥物 dapagliflozin 10 mg 的情況下,elecoglipron 45 mg 和 elecoglipron 65 mg 相較於安慰劑在下列方面的療效:血糖控制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
1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達到法定同意年齡,且至少為 18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至少 90 天,依據世界衛生組織或當地診斷標準,經診斷患有第 2 型糖尿病 (type 2 diabetes mellitus, T2DM) 的受試者。
3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至少 90 天,根據當地仿單要求開立處方,接受穩定劑量的第二型鈉-葡萄糖共同轉運蛋白抑制劑 (sodium-glucose cotransporter 2 inhibitor, SGTL2i) 或從未接受 SGTL2i ,並且至多合併下列一種治療:metformin 或磺醯尿素類 (sulfonylurea, SU) 或 nateglinide 或α-葡萄糖苷酶抑制劑 (alpha-glucosidase inhibitors, AGI) 或基礎或預混合型胰島素(胰島素每日總劑量變動最多不超過 20%)。
4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時,中央實驗室測定的糖化血色素 (hemoglobin A1c, HbA1C) 值:
(a)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時接受穩定劑量的 SGLT2i:≥ 7.0 % 至 ≤ 10.5%(53 至 91.3 mmol/mol)。
(b)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時從未接受 SGLT2i:≥ 7.5% 至 ≤ 10.5%(58 至 91.3 mmol/mol)。
5腎功能受損,定義為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時的腎絲球過濾率預估值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 ≥ 20 至 ≤ 60 mL/min/1.73 m2(以肌酸酐為基礎,依據 2021 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組 [Chronic Kidney Disease Epidemiology Collaboration, CKD-EPI] 公式估計的 GFR)。
體重
6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時的身體質量指數 (body mass index, BMI) ≥ 23 kg/m2。
7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90 天(自我陳述或記錄)直至篩選期間體重穩定(± 5% 體重變化)。
性別與避孕/屏障要求
8出生時被指定性別為男性和/或女性者,包括所有性別認同。
知情同意
9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10在進行任何必要試驗特定程序、檢體採集與分析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 ICF。
選擇性基因體計畫知情同意
11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體計畫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體計畫研究資訊和受試者同意書。(不適用,臺灣未參與)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糖尿病
1有下列任何相關病史或併發症:
(a)第 1 型糖尿病 (type 1 diabetes mellitus, T1DM)、繼發性糖尿病(包括先天性),或曾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180 天內或篩選期間發生酮酸中毒或高滲透壓昏迷。
(b)目前正在接受或預期將接受糖尿病視網膜病變和/或黃斑部水腫的治療介入。為確認受試者資格,眼底攝影或散瞳眼底鏡檢查將根據活動時間表 (schedule of activities, SoA),由眼科醫師/驗光師執行或根據當地實務進行。
(c)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180 天內或篩選期間,曾發生一次以上重度低血糖事件,定義為發生需要他人協助恢復的神經性低血糖症狀,或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曾發生不自覺性低血糖或低血糖症狀辨識不佳。
體重
2與醫療原因或預定/先前體重變化相關的任何下列情況:
(a)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90 天內直至篩選期間,曾接受任何處方藥、非處方藥或草本補充劑進行減重。
(b)曾接受或計畫(在試驗期內)接受內視鏡或手術減重處置(例如:減重手術或置入減重裝置 [例如:胃內水球或十二指腸屏障])。例外情況:受試者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超過 180 天已移除所置入之減重裝置且體重穩定(如納入條件 7 所述)。
(c)除了試驗計畫書中概述的生活型態管理之外,計畫在試驗期間開始針對性減重計畫。
胃腸道/肝臟
3患有已知臨床上顯著且影響上消化 (gastrointestinal, GI) 道的病症(例如:胃輕癱、胃出口阻塞、嚴重疾病或手術)或長期使用任何影響胃蠕動或胃排空之藥物(例如:metoclopramide),且可能干擾試驗藥物的吸收或安全性和耐受性資料的判讀。
4受試者有下列任病症病史:
(a)肝硬化或肝功能代償不全(包括腹水、肝性腦病變或靜脈曲張出血)
(b)肝臟移植或目前列入肝臟移植名單
(c)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患有任何病因的臨床上顯著肝臟疾病,包括但不限於酒精性脂肪肝炎、藥物誘發性、病毒性或自體免疫性肝炎、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血鐵沉積症、α-1 抗胰蛋白酶缺乏症 (alpha-1 antitrypsin deficiency, A1AT),以及威爾森氏症
例外情形包括,患有代謝功能障礙相關脂肪性肝病或代謝功能障礙相關脂肪性肝炎的受試者。
5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時有下列任何結果:
(a)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transaminase, ALT) ≥ 3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b)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transaminase, AST) ≥ 3 × ULN
(c)鹼性磷酸酶 (alkaline phosphatase, ALP) ≥ 1.5 × ULN
(d)總膽紅素 (total bilirubin, TBIL) ≥ 1.5 × ULN(除非已知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病史,若直接膽紅素 (direct bilirubin, DBIL) < ULN,則可接受最高 3 mg/dL [51 µmol/L])。
6受試者患有活動性 B/C 型肝炎,定義為
(a)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epatitis B core antibody, HBcAb) 陽性且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去氧核醣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 陽性/可測得和/或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陽性。
(b)抗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抗體呈陽性且 HCV 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 陽性。
7血清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抗體呈陽性。
8有急性(除非是先前已緩解的膽結石胰臟炎所致和已接受膽囊切除術)或慢性胰臟炎病史。
心血管/腎臟
9由試驗主持人判定之心律不整或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 形態學異常,可能影響校正的 QTc 間期 (QT interval corrected for heart rate, QTc) 判讀,包括 ST 波形態學。
(a)第二度或第三度房室傳導阻滯或竇房結功能不全伴隨臨床上顯著的暫停,且未以心臟節律器治療。
(b)需要治療的心室心律不整。
(c)心房顫動/撲動且確認於休息時心室速率 > 100 bpm。
(d)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期 (QT interval corrected for heart rate using Fridericia's formula, QTcF)(從 QRS 複合波開始到 T 波結束測量的 ECG 間期)> 450 msec,或有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的家族病史。
10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90 天內直至篩選期間,有下列任何狀況: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或中風、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或冠狀動脈繞道移植術。
11重度鬱血性心臟衰竭 (heart failure, HF)(紐約心臟協會 IV 級)。
12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或篩選期間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快速惡化的腎臟疾病(例如:急性腎絲球腎炎),且正在或計畫接受透析的受試者,或臨床診斷患有腎病症候群的患者。
惡性腫瘤
13有甲狀腺髓質癌或第 2 型多發性內分泌瘤的病史/家族史(直系血親一等親)。
14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5 年內曾有活動性惡性腫瘤病史。例外情況包括經適當治療的基底和鱗狀細胞皮膚癌,以及原位癌(例如子宮頸癌,或原位癌,或第 1 級 [例如:Gleason 6 或更低] 攝護腺癌)。
其他
15有任何可能干擾 HbA1c 測量的血液學狀況(例如:血紅素病變、溶血性貧血、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90 天內曾輸注紅血球)。
16有已知或疑似藥物濫用病史,或有酒精濫用或飲酒過量的病史,且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會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性或對試驗程序的遵從度。
性別與避孕/屏障要求
17泌乳中、哺乳中或懷孕中的女性,或計畫自開始篩選起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5 天期間的任何時候受孕或開始哺乳的女性。
先前/併用療法
18同時使用強效或中效細胞色素 P450 3A4酶 (cytochrome P450 3A4, CYP3A4) 抑制劑或誘導劑,或具有治療指數狹窄且為 CYP3A4、乳癌耐藥蛋白 (breast cancer resistance protein, BCRP)、P-醣蛋白 (P-glycoprotein, P gp) 或細胞色素 P450 2C8 (CYP2C8) 之敏感性受質的藥物。
19目前因既往對高強度劑量之 statin 不耐受,而改以較低劑量 statin 治療的受試者(例如:例如 atorvastatin 40 或 80 mg、rosuvastatin 20 或 40 mg)。
20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90 天內直至篩選期間,接受任何非納入條件 3 載明之治療糖尿病適應症的藥物。
21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對 GLP-1 RA 或賦形劑有過敏/過敏反應的病史。
22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90 天內直至篩選期間,曾接受與顯著體重增加或葡萄糖異常相關的藥物治療。
試驗相關
23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有病史或任何現有病況會干擾試驗介入的評估、使受試者承受風險、影響受試者參與的能力,或影響試驗結果的解讀。
24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25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30 天或 5 個藥物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直至篩選期間,受試者曾在臨床試驗中接受另一種試驗介入(GLP-1 RA 除外,其需間隔 90 天)。
26同時參與任何類型的其他介入性試驗,或先前曾接受本試驗的隨機分配。
27直接參與本試驗規劃和/或執行的任何阿斯特捷利康或試驗中心員工。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44 人

  • 全球人數

    9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