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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SGNDV-001
試驗執行中

2023-12-01 - 2029-04-30

Phase III

召募中9

ICD-10C79.10

未明示泌尿器官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ICD-10C79.11

膀胱續發性惡性腫瘤

ICD-10C79.19

其他泌尿器官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98.1

其他泌尿器官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研究 Disitamab Vedotin 加上 Pembrolizumab 相較化學療法使用於未曾接受治療且表現 HER2(IHC1+ 和較高)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細胞癌受試者之一項開放性、隨機分配、對照第 3 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蘇文彬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李建儀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呂長賢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曹朝榮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蔡育傑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康智雄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文冠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兆祥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吳文正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細胞癌

試驗目的

主要 •在表現 HER2 的晚期 UC 受試者中,比較 disitamab vedotin 併用 pembrolizumab 相較於化療作為第一線治療的療效 次要 •比較 disitamab vedotin 併用 pembrolizumab 相較於化療的客觀反應率 (ORR) •比較 disitamab vedotin 併用 pembrolizumab 相較於化療的反應持續時間 (DOR) •比較 disitamab vedotin 併用 pembrolizumab 相較於化療的疾病控制率 (DCR) •比較 disitamab vedotin 併用 pembrolizumab 相較於化療之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 •評估每個治療療程的安全性特性 •從受試者的角度,比較 disitamab vedotin 併用 pembrolizumab 相較於化療之治療在生活品質 (QoL) 和症狀方面的影響,包括疼痛。

藥品名稱

乾粉注射劑
注射劑

主成份

Disitamab Vedotin
Pembrolizumab

劑型

240
270

劑量

45mg/Vial
100mg/Vial

評估指標

•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委員會 (BICR)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版本 (v) 1.1 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
•整體存活期 (OS)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經組織病理學確認患有局部晚期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 (LA/mUC),包括源自腎盂、輸尿管、膀胱或尿道的泌尿上皮癌 (UC)。
•由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版本 1.1 評估之可測量的疾病。
•參與者不得曾為 LA/mUC 接受全身性療法。若在最後一劑療法後超過 12 個月發生疾病復發/惡化,將例外允許曾接受前導輔助性或輔助性療法者。
•有資格接受含 cisplatin 或 carboplatin 化療。
•開始治療前,能夠提供來自肌肉侵犯型或轉移性 UC 病灶的留存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腫瘤組織塊,或轉移性 UC 組織切片。若無法取得留存組織,必須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28 天內,提供自可及腫瘤病灶新取得的「新採集」基準期組織切片。
•免疫組織化學檢測 (IHC) 顯示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2 (HER2) 表現為 1+ 或更高。
•隨機分配前 7 天內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1 或 2。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已知對 disitamab vedotin、cisplatin、carboplatin、gemcitabine 或 pembrolizumab 或其任何成分過敏。
•排除有對細胞程式死亡-(配體)1 (PD-(L)1) 抑制劑發生重度/危及生命免疫相關不良事件 (irAE) 病史者。
•中樞神經系統 (CNS) 和/或軟腦膜轉移。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可允許納入患有經治療 CNS 轉移的參與者。
oCNS 轉移在臨床上已穩定至少 4 週,且基準期掃描未顯示新發生 CNS 轉移或 CNS 轉移惡化的證據。
o參與者接受每天 ≤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藥物的穩定劑量至少 2 週。
•過去 2 年內曾患有自體免疫疾病、或目前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而需要全身性治療。
•先前曾接受直接作用於另一種刺激性或共同抑制性 T 細胞受體的藥物治療(包括但不限於 CD137 促效劑、嵌合抗原受體 T 細胞 (CAR-T) 細胞療法、細胞毒性 T 淋巴球相關抗原 4 (CTLA-4) 抑制劑或 OX-40 促效劑)。
•曾接受實體器官或骨髓移植。
•伴隨症狀或需要症狀治療的肋膜積液或腹水。
•估計預期餘命 < 12 週
•曾接受 MMAE 藥物或抗-HER2 療法的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2 人

  • 全球人數

    7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