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1 - 2025-01-31
Phase I
終止收納5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在晚期實體腫瘤和小細胞肺癌患者中評估 IMP4297 併用 temozolomide 之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及抗腫瘤活性的第一期、開放性、多中心、劑量遞增和擴展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膠囊劑
主成份
TEMOZOLOMIDE
劑型
130
劑量
20
評估指標
- IMP4297 和 temozolomide 各自的 RP2D。
-根據RECIST第1.1版定義的ORR。
主要納入條件
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當天年齡為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台灣招募年齡為≥20 歲)
3.患者族群:
a)在第一部分:患者必須具有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的晚期實體腫瘤,標準治療對此腫瘤無效或不存在標準治療,包括但不限於三陰性乳癌 (TNBC)、小細胞肺癌(SCLC)、卵巢癌 (OC) 和轉移性去勢抵抗性攝護腺癌 (mCRPC)。
b)在第二部分:在一個及僅一個療程第一線標準含鉑療法後,必須在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者具有疾病惡化的 擴散期小細胞肺癌 (ES-SCLC)。只要是第一線治療的一部分,即可接受抗 PD-1 或抗 PD-L1 抗體療法。其中包括對鉑類藥物敏感和對鉑類藥物具有抗藥性的患者。對鉑類藥物敏感的定義為完成含鉑雙藥治療後的無復發間隔超過 90 天;對鉑類藥物具有抗藥性表示無化療間隔 (CFI) 期間完成治療後 90 天內疾病復發。
c)在第一部分:患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表現狀態為 0 至 1 分。
d)在第二部分:患者的 ECOG 體能表現狀態為 0 至 2 分。
e)患者預期壽命 ≥12 週。
f)在第二部分中,根據 實體腫瘤的療效評價標準第1.1版 (RECIST v1.1),每名患者至少有 1 個可測量的病灶,包括之前接受放射線照射的病灶自放射線療法後轉惡化,此病灶可在基準點進行準確測量,並適合進行準確重複的測量。
4.患者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未曾接受輸血、分離術輸注、促紅血球生成素、顆粒單核球群落刺激生長因子,以及給予試驗藥物 (IP) 前 28 天內的其他相關醫療支援)
5.女性患者必須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才能參與本試驗:
o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即生理上無法懷孕的女性),包括接受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的女性。
o停經後(月經總停止 ≥1 年)。
o對於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她們應在篩選期間(給予第一劑 試驗藥物 前 7 天之內)血清懷孕檢測呈陰性結果,不應該哺乳,並願意在整個試驗期間(自試驗進入至最後一劑 試驗藥物 結束後最多 6 個月內)採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6.如果男性患者已進行了輸精管結紮術,或同意自試驗進入至最後一劑 試驗藥物 結束後最多 6 個月內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則有資格參加試驗。
主要排除條件
2.嚴重急性和慢性感染的患者,包括:
•患有不受控制的急性感染,或需要全身治療的活動性感染,或在給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內接受全身抗生素治療的患者;只要不違反第 6.5 節併用療法的要求,允許針對上呼吸道感染使用全身性抗生素治療的預防措施。
•有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和/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病史或 HIV 檢測陽性的患者應於篩選期間進行 CD4+ T 細胞檢測。CD4+ T 細胞計數 < 350 cells/uL 的患者不符合納入條件。HIV 感染狀況不明,且不願接受 HIV 檢測的患者不應納入本試驗;
•已知患有活動性 B 型或 C 型肝炎的患者。欲納入試驗,必須對在篩選期間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BsAg)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呈陽性檢測結果的患者,進行進一步的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 效價(不包括 DNA 效價超過 2500 拷貝數 [cps]/mL 或 500 IU/mL 的患者)和 HCV RNA(不包括 HCV RNA 濃度超過測定法測定下限的患者)檢測,以排除需要治療的活動性 B 型或 C 型肝炎感染。可以納入 B 型肝炎病毒帶原者、藥物治療後穩定的 B 型肝炎感染患者(DNA 效價不超過 2500 拷貝數 [cps]/mL 或 500 IU/mL)和接受治療且已達持續性病毒反應至少 12 週的 C 型肝炎感染患者。
•註:如果試驗中心的 HBV DNA 測定法檢測下限高於 2500 拷貝數 [cps]/mL 或 500 IU/mL,則於試驗中心接受 HBV DNA 測定法的患者中,結果低於檢測下限者可被納入試驗。
•開放性肺結核
3.先前已接受 PARP 抑制劑治療的患者。
4.給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已接受強效 CYP3A4 抑制劑或誘導劑的患者(如果給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之沖洗期 ≥ 5 個半衰期,則可納入該患者),或者需要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這些藥物的患者。
5.試驗預定開始的 28 天內接種活病毒疫苗的患者。
6.給予第一劑治療的 28 天內參加了研究性藥物試驗,並接受試驗療法或使用研究性器材的
患者。
7.除掉髮外,尚未從細胞毒性療法誘發的不良事件 (AE) 中恢復(即以 NCI-CTCAE v5.0 評估,≤ 第 1 級或基準點)的患者。
8.給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5 個半衰期或 14 天內(視何者較長),曾接受過抗癌化療、內分泌療法、草藥/替代療法(包括中草藥或中藥或中成藥),或其他抗癌全身性治療(除抗癌抗體)的患者。給予第一劑 IP 前 28 天內曾接受抗癌抗體的患者。
9.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進行重大手術,或接受根除性放射療法,或在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進行緩和性放射療法,或在試驗治療前 56 天內使用放射性藥物(鍶、釤等)的患者。
10.在試驗的第二部分中,給予第一劑試驗藥物之 2 年內患有其他惡性腫瘤的患者排除在外。根除性治療過的局部可治癒惡性腫瘤,例如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淺層膀胱癌,或攝護腺癌、子宮頸癌或乳房原位癌等除外。
11.有不可控制性肋膜積水、心包膜積水或腹水,需要反覆性引流程序(每月一次或更頻繁)的患者。若需要進一步討論或澄清,請聯絡醫療監測員。
12.有癲癇發作病史的患者。
13.之前的診斷記錄為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 (MDS)的患者。
14.患有重大心血管疾病(例如鬱血性心衰竭、不穩定性心絞痛、心房顫動、心律不整)的患者;給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6 個月內患有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性心絞痛、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的患者;患有鬱血性心衰竭的患者(≥ 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 II 級)的患者;患有嚴重心律不整且需要藥物治療的患者(包括以 Fridericia 公式 [QTcF] 校正後,QT 間期 [QTc] 延長時間超過 480 msec、有安裝心臟節律器,以及先前診斷為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的患者。
15.無法吞服膠囊的患者。患有胃腸道疾病,可能會影響口服藥物 IMP4297 和 temozolomide 吸收的患者。
16.對 IMP4297、temozolomide 或任何藥品的賦形劑過敏的患者。
17.接受過移植的患者,包括先前接受過異體骨髓移植的患者。
18.已知有酗酒或藥物濫用史的患者。
19.試驗主持人認為,患者的潛在疾病可能會使患者在施用試驗藥物期間產生風險,或者可能會影響毒性事件或不良事件 (AE) 評估。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4 人
-
全球人數
6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