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9890C00001
尚未開始召募
2025-12-01 - 2029-06-30
Phase I/II
尚未開始2
一項模組化第 I/II 期開放性、多中心試驗,針對患有復發性/難治性 B 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 (B-NHL) 的受試者,評估 AZD4512 單一療法或併用其他抗癌藥物的安全性、藥物動力學、藥效學、免疫原性和療效 (Lumi-NHL)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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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B 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 (B-NHL)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在患有復發性/難治性 B 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的成人受試者中,針對以靜脈注射 (IV) 單用或併用其他抗癌治療的 AZD4512,評量其安全性、藥物動力學(PK)、藥效學(PD)、免疫原性和療效。
本試驗的主要目標為:
• 評估 AZD4512 作為單一療法或併用抗癌藥物用於治療復發性/難治性 B 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探索 AZD4512 作為單一療法或併用抗癌藥物用於治療復發性/難治性 B 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的療效
• 描述 AZD4512 的藥物動力學 (PK) 特性並判定其免疫原性
• 評估與抗藥性機轉相關的藥效學 (PD) 和生物學背景
藥品名稱
凍晶注射劑
主成份
AZD4512
劑型
243
劑量
100 mg
評估指標
評估 AZD4512 單藥治療用於復發性/難治性 B 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 (R/R B-NHL) 受試者的安全性與耐受性,並確定其最大耐受劑量 (MTD) 和/或最佳生物劑量 (OBD)。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 核心
只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受試者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下列是試驗全部模組共通的核心納入條件;除了下列所述之外,所有受試者也必須符合相關模組所述的條件。若模組專屬條件比核心試驗條件更為嚴格,則以模組專屬條件為準。
年齡
1 受試者必須年滿 18 歲、能夠理解和遵從試驗計畫書所述的參數,且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 可測量的疾病:
(a) 氟代去氧葡萄糖正子斷層造影 (FDG-PET) 吸收型淋巴瘤:根據 正子斷層造影(PET) 和 電腦斷層(CT)/ 磁振造影(MRI) 掃描的二維評估,必須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的 FDG-PET 吸收型病灶,定義為至少一個長軸上 > 1.5 cm 的淋巴結病灶或至少一個長軸上 > 1 cm 的淋巴結外病灶。
(b) 非氟代去氧葡萄糖(FDG) 吸收型淋巴瘤:根據 CT/MRI 掃描的二維評估,必須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的病灶,定義為至少一個長軸上 > 1.5 cm 的淋巴結病灶或至少一個長軸上 > 1 cm 的淋巴結外病灶。
3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 2。
4 評估至少可參與試驗 ≥ 12 週。
5 具有足夠的器官和骨髓(BM)功能,如中文摘要表4所定義。
性別和避孕/屏障法要求
6 受試者或受試者的伴侶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a) 出生時判定為男性的受試者,包括所有性別認同:
(i) 在篩選後試驗執行期間和之後、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4 個月為止使用屏障避孕法(即:保險套),並避免捐贈精子。若先前未進行,將建議希望生育的男性受試者在 AZD4512 給藥前保存精子。
(b) 出生時判定為女性的受試者,包括所有性別認同:
(c)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如果女性能夠受孕,則視為具有生育能力。儘管初經後至停經為止通常視為具有生育能力,但青少年仍有可能在初經前排卵,而月經不規律的女性也可能具有生育力。此外,女性受試者在參與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7 個月內不得捐贈卵子。
(d)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不具生育能力女性的定義為永久絕育(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已停經的女性。若女性在隨機分配預定日期前已無月經 12 個月,且無其他醫療原因,將視為已停經。對於未使用荷爾蒙避孕法或荷爾蒙替代療法的女性,若濾泡刺激素 (FSH) 濃度高且落在停經後範圍內,可用於確認停經後狀態。不過,如果沒有停經 12 個月的情況下,僅單次測量 FSH 仍不足以證實。因此,應以連續 2 筆落在停經後範圍內的高 FSH 數值(間隔至少 4 週)來確認停經後狀態。
(i) 避孕方法:
- 進入試驗前,女性受試者應已穩定使用選定的避孕方法至少 3 個月。
-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為,持續正確使用下每年失敗率低於 1% 的方法。在整個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7 個月為止,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如下。應與負責醫師討論在此之後停止避孕的事宜。
-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o 非荷爾蒙
- 完全禁慾,前提是這是受試者平常採行的生活型態(定義為在整個試驗治療相關風險期間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
- 伴侶接受輸精管切除術(若其為唯一的性伴侶,且已由醫療人員評估手術成功)
- 雙側輸卵管結紮(注意:失敗率 > 1%)
- 子宮內避孕器(含銅)
- 男用或女用保險套加上或不加上殺精劑
- 避孕帽、避孕隔膜或避孕海綿加上殺精劑
o 與抑制排卵相關的荷爾蒙避孕劑
- Levonorgestrel 子宮內節育系統
- Medroxyprogesterone 注射劑
- 複方口服或經皮避孕藥(乙炔雌二醇(ethinyl estradiol)加黃體素)。
- 陰道內避孕器(例如, 乙炔雌二醇和 etonogestrel)
下列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週期性禁慾(安全期法、症狀體溫法、排卵期後避孕法)、體外射精法(性交中斷)、只使用殺精劑和泌乳停經法。女用和男用保險套不應同時使用。
(ii) 驗孕:
- 所有具生育能力女性在第 1 次回診時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知情同意
7 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8 受試者願意且能夠參與所有必要的試驗回診、評估、治療計畫和其他試驗程序。
納入條件模組 1
受試者必須符合上述的納入條件。此外,對於模組 1,下列納入條件適用:
• 有依據 2021 年世界衛生組織 (WHO) 分類診斷出 B-NHL 的紀錄。
o 劑量遞增方面,可納入任何 B-NHL 亞型(例外情況載於排除條件中)
o 回填方面,僅納入特定 B-NHL 亞型:
• 大 B 細胞淋巴瘤 (LBCL),定義為:
- 瀰漫性大 B 細胞淋巴瘤(DLBCL),未分類
- 第 3b 級濾泡性淋巴瘤(FL)
- 帶有 MYC 和 BCL2 和/或 BCL6 重組的 DLBCL/高惡性度 B 細胞淋巴瘤
- 高惡性度 B 細胞淋巴瘤,未分類
- 原發性縱膈腔 LBCL
- 低惡性度 B 細胞淋巴瘤的轉型
• 被套細胞淋巴瘤(MCL)
• 第 1-3a 級 FL
• 先前接受至少 2 線療法後的復發、進行性和/或難治性疾病,且無預期可改善存活的可用療法(例如標準化療、自體幹細胞移植 (autologous SCT)、CAR-T 細胞)。
o 患有 LBCL 的受試者必須曾接受抗 CD20 療法和全身性化療療程。此外,必須曾被考慮進行 CAR-T 細胞、T 細胞銜接抗體療法和幹細胞移植、不符合此類療法的資格,或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沒有療法可用或不適合接受治療。
o 患有 MCL 的受試者必須曾接受抗 CD20 療法和 Bruton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BTKi)。
患有 FL 的受試者必須曾接受抗 CD20 療法,且由試驗主持人根據症狀和/或疾病負荷判斷需要開始接受治療。
只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受試者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下列是試驗全部模組共通的核心納入條件;除了下列所述之外,所有受試者也必須符合相關模組所述的條件。若模組專屬條件比核心試驗條件更為嚴格,則以模組專屬條件為準。
年齡
1 受試者必須年滿 18 歲、能夠理解和遵從試驗計畫書所述的參數,且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 可測量的疾病:
(a) 氟代去氧葡萄糖正子斷層造影 (FDG-PET) 吸收型淋巴瘤:根據 正子斷層造影(PET) 和 電腦斷層(CT)/ 磁振造影(MRI) 掃描的二維評估,必須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的 FDG-PET 吸收型病灶,定義為至少一個長軸上 > 1.5 cm 的淋巴結病灶或至少一個長軸上 > 1 cm 的淋巴結外病灶。
(b) 非氟代去氧葡萄糖(FDG) 吸收型淋巴瘤:根據 CT/MRI 掃描的二維評估,必須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的病灶,定義為至少一個長軸上 > 1.5 cm 的淋巴結病灶或至少一個長軸上 > 1 cm 的淋巴結外病灶。
3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 2。
4 評估至少可參與試驗 ≥ 12 週。
5 具有足夠的器官和骨髓(BM)功能,如中文摘要表4所定義。
性別和避孕/屏障法要求
6 受試者或受試者的伴侶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a) 出生時判定為男性的受試者,包括所有性別認同:
(i) 在篩選後試驗執行期間和之後、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4 個月為止使用屏障避孕法(即:保險套),並避免捐贈精子。若先前未進行,將建議希望生育的男性受試者在 AZD4512 給藥前保存精子。
(b) 出生時判定為女性的受試者,包括所有性別認同:
(c)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如果女性能夠受孕,則視為具有生育能力。儘管初經後至停經為止通常視為具有生育能力,但青少年仍有可能在初經前排卵,而月經不規律的女性也可能具有生育力。此外,女性受試者在參與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7 個月內不得捐贈卵子。
(d)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不具生育能力女性的定義為永久絕育(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已停經的女性。若女性在隨機分配預定日期前已無月經 12 個月,且無其他醫療原因,將視為已停經。對於未使用荷爾蒙避孕法或荷爾蒙替代療法的女性,若濾泡刺激素 (FSH) 濃度高且落在停經後範圍內,可用於確認停經後狀態。不過,如果沒有停經 12 個月的情況下,僅單次測量 FSH 仍不足以證實。因此,應以連續 2 筆落在停經後範圍內的高 FSH 數值(間隔至少 4 週)來確認停經後狀態。
(i) 避孕方法:
- 進入試驗前,女性受試者應已穩定使用選定的避孕方法至少 3 個月。
-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為,持續正確使用下每年失敗率低於 1% 的方法。在整個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7 個月為止,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如下。應與負責醫師討論在此之後停止避孕的事宜。
-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o 非荷爾蒙
- 完全禁慾,前提是這是受試者平常採行的生活型態(定義為在整個試驗治療相關風險期間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
- 伴侶接受輸精管切除術(若其為唯一的性伴侶,且已由醫療人員評估手術成功)
- 雙側輸卵管結紮(注意:失敗率 > 1%)
- 子宮內避孕器(含銅)
- 男用或女用保險套加上或不加上殺精劑
- 避孕帽、避孕隔膜或避孕海綿加上殺精劑
o 與抑制排卵相關的荷爾蒙避孕劑
- Levonorgestrel 子宮內節育系統
- Medroxyprogesterone 注射劑
- 複方口服或經皮避孕藥(乙炔雌二醇(ethinyl estradiol)加黃體素)。
- 陰道內避孕器(例如, 乙炔雌二醇和 etonogestrel)
下列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週期性禁慾(安全期法、症狀體溫法、排卵期後避孕法)、體外射精法(性交中斷)、只使用殺精劑和泌乳停經法。女用和男用保險套不應同時使用。
(ii) 驗孕:
- 所有具生育能力女性在第 1 次回診時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知情同意
7 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8 受試者願意且能夠參與所有必要的試驗回診、評估、治療計畫和其他試驗程序。
納入條件模組 1
受試者必須符合上述的納入條件。此外,對於模組 1,下列納入條件適用:
• 有依據 2021 年世界衛生組織 (WHO) 分類診斷出 B-NHL 的紀錄。
o 劑量遞增方面,可納入任何 B-NHL 亞型(例外情況載於排除條件中)
o 回填方面,僅納入特定 B-NHL 亞型:
• 大 B 細胞淋巴瘤 (LBCL),定義為:
- 瀰漫性大 B 細胞淋巴瘤(DLBCL),未分類
- 第 3b 級濾泡性淋巴瘤(FL)
- 帶有 MYC 和 BCL2 和/或 BCL6 重組的 DLBCL/高惡性度 B 細胞淋巴瘤
- 高惡性度 B 細胞淋巴瘤,未分類
- 原發性縱膈腔 LBCL
- 低惡性度 B 細胞淋巴瘤的轉型
• 被套細胞淋巴瘤(MCL)
• 第 1-3a 級 FL
• 先前接受至少 2 線療法後的復發、進行性和/或難治性疾病,且無預期可改善存活的可用療法(例如標準化療、自體幹細胞移植 (autologous SCT)、CAR-T 細胞)。
o 患有 LBCL 的受試者必須曾接受抗 CD20 療法和全身性化療療程。此外,必須曾被考慮進行 CAR-T 細胞、T 細胞銜接抗體療法和幹細胞移植、不符合此類療法的資格,或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沒有療法可用或不適合接受治療。
o 患有 MCL 的受試者必須曾接受抗 CD20 療法和 Bruton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BTKi)。
患有 FL 的受試者必須曾接受抗 CD20 療法,且由試驗主持人根據症狀和/或疾病負荷判斷需要開始接受治療。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 核心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下列是試驗全部模組共通的核心排除條件;除了下列所述之外,所有受試者也必須符合相關模組所述的條件。若模組專屬條件比核心試驗條件更為嚴格,則以模組專屬條件為準。
醫療病況
1 目前患有淋巴瘤侵犯中樞神經系統(CNS)、軟腦膜疾病或脊髓壓迫。若依據腦脊髓液 (CSF) 細胞學和/或腦部 MRI 資料顯示進入試驗時未有 CNS 受侵犯的證據,則先前有淋巴瘤侵入 CNS 病史且曾接受治療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2 先前抗癌療法留下未緩解且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NCI CTCAE) 第 5.0 版 ≥ 第 2 級的非血液學不良反應(AE),但不包括:
(a) 掉髮、
(b) 疲勞、
(c) 第 2 級周邊神經病變(將排除 ≥ 第 3 級的周邊神經病變)、
(d) 以補充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疾病,或
(e) 穩定的白斑症。
3 任何嚴重且控制不良的醫療狀況(例如糖尿病、任何癲癇病史、出血傾向、肝衰竭、有臨床意義的肝臟疾病 [包括肝硬化或肝炎]、不穩定的呼吸或心臟狀況、活動性感染 [細菌、病毒、真菌或其他感染])、任何需要在第 1 天的 14 天內住院或以靜脈注射(IV) 或口服抗微生物藥物治療的重大感染。
4 篩選前 2 年內患有其他惡性腫瘤,但不包括:
a) 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篩選前已有超過 2 年無活動性疾病證據,且主治醫師認為復發風險低的惡性腫瘤。
b) 經適當治療且無當前罹病證據的惡性雀斑樣痣 (lentigo maligna) 黑色素瘤,或已適當控制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c)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癌。
5 有需要口服或 IV 類固醇或補充氧氣的非感染性 ILD/肺炎病史,或者篩選時無法以造影排除疑似 ILD/肺炎。
- 若受試者有放射性肺炎病史,且在臨床上和放射學上已緩解,且不需要類固醇治療,則可能符合資格。試驗主持人必須在納入受試者前,以個案方式仔細進行效益-風險平衡評估,並與試驗臨床主管討論。
6 反映活動性B 型肝炎病毒(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HCV) 感染的血清學狀態:
(a) 將排除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的受試者。B 型肝炎核心 IgG 抗體 (anti-HBc IgG Ab) 陽性的受試者,若 HBV PCR 呈陽性,將予以排除。若HBV PCR無法測得,則可以納入,且需在試驗期間重複(或連續)進行 HBV PCR。
(b) C 型肝炎病毒抗體 (Anti-HCV Ab) 陽性的受試者將予以排除,除非篩選時無法測得 HCV PCR。
7 活動性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接受有效抗反轉錄病毒療法且納入前超過 6 個月持續無法測得病毒量的 HIV 感染受試者,在試驗委託者確認後可符合本試驗資格。
8 心血管疾病,定義為:
(a) 曾經罹患有症狀或需要治療(CTCAE 第 3 級)的心律不整(多放電點心室期外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治療後仍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患有心房顫動且用藥物加以控制住的受試者,允許納入。
(b)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患有控制不良的高血壓。高血壓受試者可符合資格,但基準期時的血壓必須得到充分控制。
(c) 曾在 6 個月內發生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以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或冠狀動脈繞道手術進行的冠狀動脈治療程序。
(d) 在篩選前 6 個月內曾有腦部血流問題(例如:頸動脈狹窄)或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的病史。
(e) 症狀性心臟衰竭(依據紐約心臟協會 ≥ 第 2 級定義)。
(f) 先前或目前患有心肌病變。
(g) 嚴重瓣膜性心臟病。
(h) 篩選時和第一劑前的休息狀態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平均值 > 470 毫秒,由重複三次且在 5 分鐘內記錄的 ECG 平均而得。
(i) 有任何因子會增加校正後 QT 間期 (QTc) 延長風險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例如心臟衰竭、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有長 QT 症候群或一等親在 40 歲前因不明原因猝死的家族病史。
9 受試者有任何醫療或精神狀況,經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測員認定會使受試者處於無法接受的高毒性風險、可能干擾治療的成功或安全給予,或者可能干擾試驗藥品的評估或受試者安全或試驗結果的判讀。範例包括重大精神疾病和藥物或酒精濫用。
先前/併用療法
10 曾接受下列任一治療:
(a)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90 天內,曾接受如自體或捐贈者自然殺手 (NK) 細胞或 T 淋巴球輸注 [例如 CAR-T 細胞] 等過繼性免疫療法,或 T 細胞銜接抗體療法。
(b)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1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曾接受任何試驗性藥物。
(c)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1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準),曾接受任何其他化療、免疫療法、免疫抑制藥物(不包括低劑量皮質類固醇,即 ≤ 10 mg 的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或抗癌藥物。
(d)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曾接受治癒性放射療法。允許接受局部緩和性放射療法。
(e) 曾接受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allogeneic HSCT),除非移植發生在第一劑排定劑量的 > 180 天前,且受試者現未患有需要治療的活動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且已穩定停用免疫抑制劑至少 2 個月。
(f) 曾接受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autologous HSCT),除非移植發生於第一劑試驗治療的 > 90 天前,且移植相關毒性已至少緩解至第 1 級。
(g)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h) 若受試者在篩選時正在使用已知為細胞色素 P450 3A4酶 (CYP3A4) 強效抑制劑的藥物或草藥補充劑,受試者必須停用這些物質,並確保在第一劑 AZD4512 前至少 5 個半衰期或 21 天(以較長者為準)實施清除期,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30 天。
(i) 在第一劑 AZD4512 前 21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直到劑量限制毒性 (Dose-Limiting Toxicity, DLT) 審查期結束為止,使用已知會延長 QTc 和/或已知有尖端扭轉型室速風險的任何併用藥物。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11 先前曾在本試驗中使用 AZD4512。
其他排除條件
12 受試者已知對 AZD4512 或任何藥品賦形劑過敏。
13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14 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15 僅限女性 - 目前懷孕中(以陽性驗孕結果確認)或哺乳中(包括暫停哺乳期間)或打算在試驗期間懷孕。
排除條件模組 1
受試者必須符合上述的排除條件。此外,對於模組 1,下列排除條件適用:
經診斷患有移植後淋巴增生性疾病、Richter 氏轉型、Burkitt 氏淋巴瘤、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 (CLL)/小淋巴球性淋巴瘤 (SLL)。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下列是試驗全部模組共通的核心排除條件;除了下列所述之外,所有受試者也必須符合相關模組所述的條件。若模組專屬條件比核心試驗條件更為嚴格,則以模組專屬條件為準。
醫療病況
1 目前患有淋巴瘤侵犯中樞神經系統(CNS)、軟腦膜疾病或脊髓壓迫。若依據腦脊髓液 (CSF) 細胞學和/或腦部 MRI 資料顯示進入試驗時未有 CNS 受侵犯的證據,則先前有淋巴瘤侵入 CNS 病史且曾接受治療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2 先前抗癌療法留下未緩解且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NCI CTCAE) 第 5.0 版 ≥ 第 2 級的非血液學不良反應(AE),但不包括:
(a) 掉髮、
(b) 疲勞、
(c) 第 2 級周邊神經病變(將排除 ≥ 第 3 級的周邊神經病變)、
(d) 以補充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疾病,或
(e) 穩定的白斑症。
3 任何嚴重且控制不良的醫療狀況(例如糖尿病、任何癲癇病史、出血傾向、肝衰竭、有臨床意義的肝臟疾病 [包括肝硬化或肝炎]、不穩定的呼吸或心臟狀況、活動性感染 [細菌、病毒、真菌或其他感染])、任何需要在第 1 天的 14 天內住院或以靜脈注射(IV) 或口服抗微生物藥物治療的重大感染。
4 篩選前 2 年內患有其他惡性腫瘤,但不包括:
a) 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篩選前已有超過 2 年無活動性疾病證據,且主治醫師認為復發風險低的惡性腫瘤。
b) 經適當治療且無當前罹病證據的惡性雀斑樣痣 (lentigo maligna) 黑色素瘤,或已適當控制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c)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癌。
5 有需要口服或 IV 類固醇或補充氧氣的非感染性 ILD/肺炎病史,或者篩選時無法以造影排除疑似 ILD/肺炎。
- 若受試者有放射性肺炎病史,且在臨床上和放射學上已緩解,且不需要類固醇治療,則可能符合資格。試驗主持人必須在納入受試者前,以個案方式仔細進行效益-風險平衡評估,並與試驗臨床主管討論。
6 反映活動性B 型肝炎病毒(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HCV) 感染的血清學狀態:
(a) 將排除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的受試者。B 型肝炎核心 IgG 抗體 (anti-HBc IgG Ab) 陽性的受試者,若 HBV PCR 呈陽性,將予以排除。若HBV PCR無法測得,則可以納入,且需在試驗期間重複(或連續)進行 HBV PCR。
(b) C 型肝炎病毒抗體 (Anti-HCV Ab) 陽性的受試者將予以排除,除非篩選時無法測得 HCV PCR。
7 活動性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接受有效抗反轉錄病毒療法且納入前超過 6 個月持續無法測得病毒量的 HIV 感染受試者,在試驗委託者確認後可符合本試驗資格。
8 心血管疾病,定義為:
(a) 曾經罹患有症狀或需要治療(CTCAE 第 3 級)的心律不整(多放電點心室期外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治療後仍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患有心房顫動且用藥物加以控制住的受試者,允許納入。
(b)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患有控制不良的高血壓。高血壓受試者可符合資格,但基準期時的血壓必須得到充分控制。
(c) 曾在 6 個月內發生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以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或冠狀動脈繞道手術進行的冠狀動脈治療程序。
(d) 在篩選前 6 個月內曾有腦部血流問題(例如:頸動脈狹窄)或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的病史。
(e) 症狀性心臟衰竭(依據紐約心臟協會 ≥ 第 2 級定義)。
(f) 先前或目前患有心肌病變。
(g) 嚴重瓣膜性心臟病。
(h) 篩選時和第一劑前的休息狀態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平均值 > 470 毫秒,由重複三次且在 5 分鐘內記錄的 ECG 平均而得。
(i) 有任何因子會增加校正後 QT 間期 (QTc) 延長風險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例如心臟衰竭、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有長 QT 症候群或一等親在 40 歲前因不明原因猝死的家族病史。
9 受試者有任何醫療或精神狀況,經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測員認定會使受試者處於無法接受的高毒性風險、可能干擾治療的成功或安全給予,或者可能干擾試驗藥品的評估或受試者安全或試驗結果的判讀。範例包括重大精神疾病和藥物或酒精濫用。
先前/併用療法
10 曾接受下列任一治療:
(a)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90 天內,曾接受如自體或捐贈者自然殺手 (NK) 細胞或 T 淋巴球輸注 [例如 CAR-T 細胞] 等過繼性免疫療法,或 T 細胞銜接抗體療法。
(b)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1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曾接受任何試驗性藥物。
(c)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1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準),曾接受任何其他化療、免疫療法、免疫抑制藥物(不包括低劑量皮質類固醇,即 ≤ 10 mg 的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或抗癌藥物。
(d)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曾接受治癒性放射療法。允許接受局部緩和性放射療法。
(e) 曾接受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allogeneic HSCT),除非移植發生在第一劑排定劑量的 > 180 天前,且受試者現未患有需要治療的活動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且已穩定停用免疫抑制劑至少 2 個月。
(f) 曾接受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autologous HSCT),除非移植發生於第一劑試驗治療的 > 90 天前,且移植相關毒性已至少緩解至第 1 級。
(g)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h) 若受試者在篩選時正在使用已知為細胞色素 P450 3A4酶 (CYP3A4) 強效抑制劑的藥物或草藥補充劑,受試者必須停用這些物質,並確保在第一劑 AZD4512 前至少 5 個半衰期或 21 天(以較長者為準)實施清除期,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30 天。
(i) 在第一劑 AZD4512 前 21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直到劑量限制毒性 (Dose-Limiting Toxicity, DLT) 審查期結束為止,使用已知會延長 QTc 和/或已知有尖端扭轉型室速風險的任何併用藥物。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11 先前曾在本試驗中使用 AZD4512。
其他排除條件
12 受試者已知對 AZD4512 或任何藥品賦形劑過敏。
13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14 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15 僅限女性 - 目前懷孕中(以陽性驗孕結果確認)或哺乳中(包括暫停哺乳期間)或打算在試驗期間懷孕。
排除條件模組 1
受試者必須符合上述的排除條件。此外,對於模組 1,下列排除條件適用:
經診斷患有移植後淋巴增生性疾病、Richter 氏轉型、Burkitt 氏淋巴瘤、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 (CLL)/小淋巴球性淋巴瘤 (SLL)。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99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