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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9891C00001
試驗執行中

2025-10-01 - 2029-12-31

Phase I/II

召募中2

一項模組化、第 I/II 期、開放性、多中心試驗,評估 AZD4512 單一療法或合併抗癌藥物用於急性淋巴性白血病受試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免疫原性和初步療效 (ALLight)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柯博升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廖柏崴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模組 1 (劑量遞增) 主要目標為:安全性• 評估 AZD4512 用於美國國家癌症資訊網 (NCCN) 指引定義的復發性/難治性 (R/R) B-ALL [費城染色體陰性 (Ph(-)) 和費城染色體陽性 (Ph(+))] 或可測量殘餘疾病 (MRD) 陽性 ≥ 1% 至 ≤ 5% 之受試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註:MRD ≥ 1% 至 ≤ 5% 的受試者比例上限將設在 25%)• 找出 AZD4512 的最大耐受劑量 (MTD) 和/或用於進行模組 2 後續評估的劑量模組 2 (劑量最佳化) 主要目標為:療效• 根據 NCCN 反應標準,評估 AZD4512 用於 R/R Ph(-) B-ALL 受試者的療效並決定 RP2D安全性• 評估 AZD4512 用於 R/R Ph(-) B-ALL 受試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瞭解 AZD4512 使用於急性 B 淋巴性白血病受試者的安全性、耐受性、療效、藥物動力學 (PK)、藥效學 (PD) 和免疫原性。本試驗包含多個模組。模組 1 正在以遞增劑量檢視 AZD4512,而後續模組 2 的目的則是在 2 至 3 個劑量之間進行最佳化並決定第 2 期建議劑量 (RP2D)。 本試驗的主要目標為: • 評估 AZD4512 作為單一療法或合併抗癌藥物用於治療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ALL)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探索 AZD4512 作為單一療法或合併抗癌藥物用於治療 ALL 的療效 • 描述 AZD4512 的 PK 特性並判定其免疫原性 • 評估與抗藥性機轉相關的 PD 和生物學背景 模組 1 (劑量遞增) 主要目標為: 安全性 • 評估 AZD4512 用於美國國家癌症資訊網 (NCCN) 指引定義的復發性/難治性 (R/R) B-ALL [費城染色體陰性 (Ph(-)) 和費城染色體陽性 (Ph(+))] 或可測量殘餘疾病 (MRD) 陽性 ≥ 1% 至 ≤ 5% 之受試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註:MRD ≥ 1% 至 ≤ 5% 的受試者比例上限將設在 25%) • 找出 AZD4512 的最大耐受劑量 (MTD) 和/或用於進行模組 2 後續評估的劑量 模組 2 (劑量最佳化) 主要目標為: 療效 • 根據 NCCN 反應標準,評估 AZD4512 用於 R/R Ph(-) B-ALL 受試者的療效並決定 RP2D 安全性 • 評估 AZD4512 用於 R/R Ph(-) B-ALL 受試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凍晶注射劑

主成份

AZD4512

劑型

243

劑量

100 mg

評估指標

模組 1 (劑量遞增) 主要目標為:
安全性
• 評估 AZD4512 用於美國國家癌症資訊網 (NCCN) 指引定義的復發性/難治性 (R/R) B-ALL [費城染色體陰性 (Ph(-)) 和費城染色體陽性 (Ph(+))] 或可測量殘餘疾病 (MRD) 陽性 ≥ 1% 至 ≤ 5% 之受試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註:MRD ≥ 1% 至 ≤ 5% 的受試者比例上限將設在 25%)
• 找出 AZD4512 的最大耐受劑量 (MTD) 和/或用於進行模組 2 後續評估的劑量

模組 2 (劑量最佳化) 主要目標為:
療效
• 根據 NCCN 反應標準,評估 AZD4512 用於 R/R Ph(-) B-ALL 受試者的療效並決定 RP2D
安全性
• 評估 AZD4512 用於 R/R Ph(-) B-ALL 受試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 主要
在開始試驗治療時,每位受試者均必須符合本試驗的所有納入條件,且不符合任何排除條件。受試者必須符合主要試驗計畫書的資格條件和模組專屬條件 (如適用)。有關模組專屬納入條件,例如年齡、疾病特性、先前治療線數或併用藥物,請參閱下列模組 1 和模組 2 的納入條件。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1. 預期壽命:>= 8 週
2. 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
性別和避孕/屏障法要求
• 受試者或受試者伴侶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a) 包含所有性別認同之下,出生時判定為男性的受試者:
從篩選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4 個月為止的試驗和試驗後期間使用屏障避孕法(即:保險套),並避免捐贈精子。若先前未從保存精子,將建議希望生育的男性受試者在 AZD4512 給藥前進行。
(b) 包含所有性別認同之下,出生時判定為女性的受試者:
具有生育能力女性 (WOCBP):如果女性能夠受孕,則視為具有生育能力。儘管初經後至停經為止通常視為具有生育能力,但青少年仍有可能在初經前排卵,而月經不規律的女性也可能具有生育力。此外,女性受試者在參與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7 個月內不得捐贈卵子。
不具生育能力女性 (WNOCBP):不具生育能力女性的定義為永久絕育 (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 或已停經的女性。若女性在隨機分配預定日期前已無月經 12 個月,且無其他醫療原因,將視為已停經。對於未使用荷爾蒙避孕法或荷爾蒙替代療法的女性,若濾泡刺激素 (FSH) 濃度高且落在停經後範圍內,可用於確認停經後狀態。不過,如果沒有停經 12 個月的情況下,僅單次測量 FSH 仍不足以證實。因此,應以連續 2 筆落在停經後範圍內的高 FSH 數值 (間隔至少 4 週) 來確認停經後狀態。
在整個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7 個月為止,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的 WOCBP 必須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如下所述。在此之後停止避孕,應與負責醫師討論。
(c) 避孕方法:
- 進入試驗前,女性受試者應已穩定使用選定的避孕方法至少 3 個月。
-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為,持續正確使用下每年失敗率低於 1% 的方法。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o 非荷爾蒙
> 完全禁慾,前提是這是您平常採行的生活型態 (定義為在整個試驗治療相關風險期間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
> 伴侶接受輸精管切除術 (若其為唯一的性伴侶,且已由醫療人員評估手術成功)
> 雙側輸卵管結紮 (注意:失敗率 > 1%)
> 子宮內避孕器 (含銅)
> 男用或女用保險套加上或不加上殺精劑
> 子宮帽、避孕隔膜或避孕海綿加上殺精劑
o 與抑制排卵相關的荷爾蒙避孕劑
> Levonorgestrel 子宮內節育系統
> Medroxyprogesterone 注射劑
> 複方口服或經皮避孕藥 (乙炔雌二醇 (ethinyl estradiol) 加黃體素)
> 陰道內避孕器 (例如, 乙炔雌二醇和 etonogestrel)
- 下列不是可被接受的避孕方法:週期性禁慾 (安全期法、症狀體溫法、排卵期後避孕法)、體外射精法 (性交中斷)、只使用殺精劑和泌乳停經法。女用和男用保險套不應同時使用。
(d) 驗孕:
- 所有具生育能力女性在第 1 次就診時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知情同意
3. 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針對 < 18 歲的受試者:受試者和/或其法定代理人已檢閱受試者資訊和 ICF、他們的問題已經被回答,並已簽署其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4. 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體學研究檢體之前,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體計畫研究資訊與知情同意書 (臺灣不適用)。
其他納入條件
5. 受試者願意且能夠參與所有必要的試驗回診、評估、治療計畫和其他試驗程序。

納入條件 - 模組 1
受試者必須符合上述的主要納入條件。此外,下列納入條件將適用模組 1:

年齡
1. 受試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必須至少 16 歲。
診斷
2. 根據 WHO 制定的標準,已知確診B 細胞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B-ALL) (Alaggio et al. 2022)。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3. 體能狀態
a. >= 18 歲的受試者: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 2
b. >= 16 至 < 18 歲的受試者:Karnofsky 分數 >= 50
4. 周邊淋巴母細胞計數低於 10,000/µL。根據試驗計畫書規定的條件,受試者可在 C1D1 前接受細胞減積手術。
5. 受試者必須患有復發性/難治性 (R/R) B-ALL (「復發性」定義為骨髓 (BM) 母細胞 > 5% 或周邊血 (PB) 中再次出現母細胞),或在接受下列納入條件 8 或 9 中定義的標準照護療法後可測量殘餘疾病 (MRD) >= 1% 至 <= 5%。
a. MRD >= 1% 至 <= 5% 的納入受試者目標比例,將佔劑量遞增組的約 25%。
6. 劑量遞增組將納入患有費城染色體陰性 Ph(-) B-ALL 和費城染色體陽性 Ph(+) B-ALL 受試者。
7. 回填組將僅納入患有 Ph(-) B-ALL 受試者。
8. 所有受試者 (劑量遞增和回填) 均必須曾接受至少兩線先前療法,且受試者曾為難治性或隨後復發;或者曾接受一線先前療法,且受試者曾為難治性或隨後復發,且不符合或無其他可用標準治療選擇。
9. Ph(+) B-ALL (僅限劑量遞增) 受試者必須無法耐受酪胺酸激酶療法或有禁忌症,或者必須在接受至少兩種先前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KI) 或至少一種第 3 代 TKI 治療後仍患有 R/R 疾病。

納入條件 - 模組 2
受試者必須符合上述的主要納入條件。此外,下列納入條件將適用模組 2:

年齡
1. 受試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必須至少 12 歲。(備註: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癌醫中心分院僅納入至少 13 歲之受試者參與本試驗)
診斷
2. 根據 WHO 制定的標準,已知確診 B 細胞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B-ALL) (Alaggio et al. 2022)。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3. 體能狀態
a. >= 18 歲的受試者: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 2
b. < 18 歲的受試者:
(i) >= 16 至 < 18 歲的受試者:Karnofsky 分數 >= 50
(i) < 16 歲的受試者:Lansky 分數 >= 50。
4. 周邊淋巴母細胞計數低於 10,000/µL。根據試驗計畫書規定的條件,受試者可在 C1D1 前接受細胞減積手術。
5. 受試者必須患有復發性/難治性 (R/R) Ph(-) B-ALL (「復發性」定義為骨髓 (BM) 母細胞 > 5% 或周邊血 PB 中再次出現母細胞)。
6. 受試者必須曾接受至少兩線先前療法,且受試者曾為難治性或隨後復發;或者曾接受一線先前療法,且受試者曾為難治性或隨後復發,且不符合或無其他可用標準治療選擇 。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 主要
在開始試驗治療時,每位受試者均必須符合本試驗的所有納入條件,且不符合任何排除條件。受試者若符合主要試驗計畫書的任何排除條件或模組專屬條件 (如適用),將予以排除。(有關模組專屬排除條件,請參閱下列模組 1 和模組 2 的排除條件)。

1.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 (WHO) 標準,受試者患有勃式 (Burkitt) 淋巴瘤 (Alaggio et al. 2022)。
2. 受試者患有單獨的髓外疾病 (EMD)。
3. 受試者的白血病有活動性睪丸或中樞神經系統 (CNS) (> CNS1) 侵犯。備註:若受試者有 CNS 侵犯的症狀或疑似有 CNS 侵犯,必須在篩選期間進行診斷性腦脊髓液 (CSF) 分析。
4. 先前療法 >= 第 2 級的非血液學毒性未緩解 (不包括掉髮、<= 第 2 級的穩定神經病變、白斑和以替代荷爾蒙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疾病)。
醫療病況
5. 心血管疾病,定義為:
a.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曾患有症狀或需要治療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 第 3 級) 的心律不整 (多放電點心室期外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治療後仍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允許納入患有心房顫動但受到允許併用藥物控制的受試者。
b. 未受控制的高血壓。
c. 曾在納入前 6 個月內發生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以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或冠狀動脈繞道手術進行的冠狀動脈治療程序。
d. 在納入前 6 個月內曾有腦部灌流問題 (例如:頸動脈狹窄) 或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的病史。
e. 症狀性心臟衰竭 (依據紐約心臟協會 >= 第 II 級的定義)。
f. 先前或目前患有控制不佳的心肌病變。
g. 嚴重瓣膜性心臟病。
h. 會增加 QTc 延長風險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任何因素,例如症狀性心臟衰竭、長 QT 綜合徵 (LQTS)、LQTS 或未滿 40 歲原因不明猝死的家族病史。
6. 有需要口服或靜脈 (IV) 注射類固醇或補充氧氣的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病史,或者篩選時無法以造影排除疑似 ILD/肺炎。
a. 若您有放射性肺炎病史,且在臨床上和放射學上已緩解,且不需要類固醇治療,則可符合資格。試驗主持人必須在納入受試者前,以個案方式仔細進行效益-風險評估,並與 AstraZeneca 試驗醫師討論。
7. 先前有非血液惡性腫瘤病史,但已接受適當治療且受試者 >= 2 年無疾病且無復發證據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原位癌,或其他癌症除外。
8. 控制不良的活動性全身性真菌、細菌、病毒或其他感染 (定義為儘管接受適當的抗生素或其他治療,仍表現出與感染相關的持續徵象/症狀,且未改善)。
a. 若受試者的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免疫球蛋白 G (IgG) 檢測結果呈陽性,將需要在納入前取得陰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結果。將排除 HBV 表面抗原陽性和使用 PCR 可測得 HBV 者。
b.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陽性的受試者將需要有陰性的 PCR 結果。
c. 將排除巨細胞病毒 (CMV) 免疫球蛋白 M (IgM) 陽性和/或 PCR 結果陽性且依據當地臨床實驗室標準定義達到臨界濃度的受試者。
d. 活動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接受有效抗反轉錄病毒療法且納入前 > 6 個月持續無法測得病毒量的 HIV 感染受試者,在試驗委託者確認後可符合本試驗資格。試驗期間必須依據機構準則監測 HIV 病毒量。
e. 受試者有開放性結核病感染 (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線造影發現,或者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先前/併用療法
9.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的期間內曾接受先前/併用療法:
a. 納入前 28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由試驗主持人定義)。
b. 在第一劑排定給藥劑量前 2 週內曾接受非 CNS 放射療法,且在第一劑排定給藥劑量前 4 週內曾接受 CNS 放射療法。
c.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
10. 任何需要治療的嚴重和控制不良的醫療病況,包括但不限於出血性疾病、呼吸不穩定、控制不良的精神疾病、藥物濫用或社會情況,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顯著增加發生不良反應 (AE) 的風險或限制對試驗要求的遵從。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11. 曾參與使用試驗性藥品的另一項臨床試驗,且是在過去 30 天內或 5 個該試驗性藥物半衰期內 (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其他排除條件
12. 受試者已知對 AZD4512 或任何藥品賦形劑過敏。
13.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 (適用於 AstraZeneca 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14. 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15. 先前曾納入本試驗。
16. 僅限女性 - 目前懷孕中 (以陽性驗孕結果確認) 或哺乳中 (包括暫停哺乳期間) 或打算在試驗期間懷孕。

排除條件 - 模組 1
若受試者符合上述的主要排除條件,則無法參與本試驗。此外,下列排除條件將適用模組 1:

1.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的期間內曾接受先前/併用療法:
a. 細胞毒性治療:14 天,下列除外:
i. ALL 維持治療:允許在第一劑 AZD4512 前最長 7 天內口服 mercaptopurine、methotrexate、thioguanine 和 TKI 藥物。
ii. CNS 預防性治療:允許在第一劑 AZD4512 前最長 24 小時內進行鞘內預防性治療。
iii. 允許進行細胞減積手術。
b. 非細胞毒性藥物:21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c. 生物製劑,包括免疫腫瘤學藥物:28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d. 在開始 AZD4512 治療前 < 4 週曾接受捐贈者淋巴球輸注 (DLI)、在開始治療前 < 8 週曾接受細胞療法 (例如:嵌合抗原受體-T [CAR-T]、自然殺手細胞 [NK]) 或自體幹細胞移植,或在開始治療前 < 12 週曾接受異體幹細胞移植。受試者必須在開始 AZD4512 治療前至少 4 週,已完成用於治療急性或慢性 (第 2 級至第 4 級) 移植物抗宿主疾病 (GVHD) 的免疫抑制療法。允許以下情況:
i. 針對 <= 第 2 級 GVHD 的皮膚外用類固醇可無限期持續使用。
ii.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最長 4 週內針對 GVHD 穩定使用全身性類固醇(每天 <=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或遞減劑量。
e. 在第一劑 AZD4512 前 21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時間較長者為準),直至第 1 週期結束,使用已知會延長 QTc 和/或已知有尖端扭轉型心室過速風險的任何併用藥物。
f. 在第一劑 AZD4512 前 21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時間較長者為準),使用任何已知為細胞色素 P450 (CYP) 3A4 強效抑制劑的併用藥物。允許使用弱效和中效 CYP3A4 抑制劑。

排除條件 - 模組 2
若受試者符合上述的主要排除條件,則無法參與本試驗。此外,下列排除條件將適用模組 2:

1.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的期間內曾接受先前/併用療法:
a. 細胞毒性治療:14 天
i. 例外:在第一劑 AZD4512 前最長 7 天內口服 mercaptopurine、methotrexate、thioguanine 和 TKI 藥物。
ii. 例外:允許在第一劑 AZD4512 前最長 24 小時內進行鞘內預防性治療。
iii. 例外:允許進行細胞減積手術。
b. 非細胞毒性藥物:21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c. 生物製劑,包括免疫腫瘤學藥物:28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d. 在開始 AZD4512 治療前 < 4 週曾接受捐贈者淋巴球輸注 (DLI)、在開始治療前 < 8 週曾接受細胞療法 (例如:嵌合抗原受體-T [CAR-T]、自然殺手細胞 [NK]) 或自體幹細胞移植,或在開始治療前 < 12 週曾接受異體幹細胞移植。受試者必須在開始 AZD4512 治療前至少 4 週,已完成用於治療急性或慢性 (第 2 級至第 4 級) 移植物對宿主疾病 (GVHD) 的免疫抑制療法。允許以下情況:
i. 針對 <= 第 2 級 GVHD 的皮膚外用類固醇可無限期持續使用。
ii.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最長 4 週內針對 GVHD 穩定使用全身性類固醇 (每天 <=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 或遞減劑量。
e. 在第一劑 AZD4512 前 21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時間較長者為準),直至第 1 週期結束,使用已知會延長 QTc 和/或已知有尖端扭轉型心室過速風險的任何併用藥物。
f. 在第一劑 AZD4512 前 21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時間較長者為準),使用任何已知為細胞色素 P450 (CYP) 3A4 強效抑制劑的併用藥物。允許使用弱效和中效 CYP3A4 抑制劑。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1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