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1 - 2026-12-31
Phase I
召募中7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針對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病患,採用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ato-DXd) 合併免疫治療再搭配或不搭配 Carboplatin 治療所進行的一項 1b 期多中心兩部分開放性試驗 (TROPION‑Lung04)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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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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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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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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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主成份
IMFINZI
Rilvegostomig
Volrustomig
Sabestomig
劑型
270
270
270
270
劑量
50mg
250mg
250 mg
750mg
評估指標
結果評估方式: 每個 Dato-DXd 劑量等級和治療療程中發生 DLT 的參與者總人數;TEAE 和其他安全性指標的敘述性統計資料。
指標: DLT、TEAE、SAE、AESI、ECOG PS、生命徵象測量、標準臨床實驗室參數(血液學、臨床化學和尿液分析)、ECG 參數、ECHO/MUGA 掃描發現,以及眼科發現。AE 將使用最新版本的 MedDRA 進行編碼。AE 和實驗室檢測結果將使用 NCI-CTCAE 版本 5.0 分級。
主要納入條件
1.受試者在簽署受試者知情同意書 (ICF) 當天 ≥ 18 歲(或 ≥ 當地主管機關要求的法定同意年齡)。
2.在開始任何試驗特定資格判定程序之前,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如適用)需簽署試驗書面知情同意並註明日期。
3.能夠提供書面知情同意,且願意和能夠遵從試驗計畫書。在進行任何試驗特定程序或檢查之前,受試者必須完全瞭解他們的疾病和試驗計畫書的試驗性性質(包括可預見的風險和可能毒性),且必須簽署經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獨立倫理委員會 (IEC) 核准的 ICF並註明日期。
4.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患有符合下列條件的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a.屬晚期或轉移性(依據國際肺癌研究協會胸腔腫瘤學分期手冊第 8 版,屬第三期無法切除、和不適合接受治癒性手術或放療的第四期 NSCLC)。
b.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和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ALK) 基因體變異檢測結果為陰性。若無法取得 EGFR 和 ALK 的陰性檢測結果記錄,受試者必須在當地進行有關這些基因體變異的檢測。註:有鱗狀組織學紀錄的受試者不需要進行 EGFR 和 ALK 檢測。
c.在原癌基因酪氨酸蛋白激酶 (ROS1)、神經營養酪胺酸受體激酶 (NTRK)、v-raf 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源物 B1 (BRAF)、轉染重排 (RET)、間質上皮轉化 (MET) 或其他具有核准療法的可作用驅動激酶中,並無已知的基因體變異(可作用基因體變異)。腫瘤帶有 KRAS 突變的受試者符合本試驗參與資格。
d.第 4a 群組將僅納入腫瘤帶有鱗狀組織學的參與者;第 5 群組第 2A 部分和第 2B 部分以及第 12 和 13 群組將僅納入腫瘤帶有非鱗狀組織學的參與者。
請注意,具有混合型小細胞肺癌 (SCLC)/NSCLC 組織學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應考慮將帶有非可作用基因體變異且無標靶治療可用的受試者,納入試驗中。
5.因晚期或轉移性 NSCLC 接受最新治療療程期間或之後,有放射學疾病惡化的記錄。
6.符合以下群組之特定先前抗癌治療條件:
a.第 1 至第 4 群組的受試者必須未曾接受治療,或僅曾因晚期或轉移性 NSCLC 接受 1 線全身性化療,且未合併使用免疫檢查點抑制劑(ICI;包括抗細胞程式死亡蛋白 1 抗體 [anti-PD-1]/抗細胞程式死亡配體 1 抗體 [anti-PD-L1]、抗細胞程式死亡配體 2 [anti-PD-L2] 和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球相關蛋白 4 抗體 [anti-CTLA-4])。
b.第 4a、5 至第 11 群組和第 14 群組的受試者必須未曾因晚期或轉移性 NSCLC 接受治療。
c.第 12 和 13群組的受試者必須在針對晚期或轉移性 NSCLC 進行 1 或2 線全身性療法後出現 CPI 後天抗藥性,其中先前至少 1 線療法應包含已核准的抗 PD-1/PD-L1藥物。註:CPI 後天抗藥性定義為接受抗 PD-1/PD-L1 單藥療法、抗 PD-1/PD-L1 併用抗 CTLA-4 治療 ≥4 個月,或接受免疫檢查點抑制劑-化療併用治療 ≥6 個月,且資料顯示在 CPI 治療期間或之後疾病惡化。如果參與者接受超過 1 線全身性 CPI 治療,將依據最近一次評估 CPI 後天抗藥性。對於單藥療法和免疫檢查點抑制劑和化療併用治療,都需要 ≥2 次 CPI 給藥。
7.願意且能夠進行必要的腫瘤切片,以測量滋養層細胞表面抗原 2 (TROP2) 表現程度,並評估其他生物標記。將不會使用治療前腫瘤切片的 TROP2 檢測結果來判定試驗資格。篩選時,根據以下條件,可能以既有的檢體代替新鮮腫瘤切片:
a.第 1 至 11 群組和第 14 群組:可使用最近一次抗癌治療療程完成後(篩選前 3 個月內)採集的腫瘤切片,取代篩選期間採集的切片。
b.第 12 和 13 群組:若可取得,可使用最近一次抗癌治療療程完成後(篩選前 3 個月內)採集的腫瘤切片,取代篩選期間採集的切片。如果沒有此類檢體可用,則可以接受篩選前 ≤24 個月採集的腫瘤檢體。
8.在可取得留存腫瘤組織的範圍內,必須取得初次診斷時的留存腫瘤組織,用於測量 TROP2 表現程度或其他探索性生物標記。
9.依據使用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的當地造影評估,患有可測量的疾病。若位於先前放射療法照射部位的病灶已證實惡化,則將此類病灶視為可測量。電腦斷層 (CT) 掃描或磁振造影 (MRI) 的腫瘤評估必須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28 天內進行。
10.在篩選期,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分數為 0 或 1。
11.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7 天內具有適當的骨髓儲備能力和器官功能。
12.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有足夠的治療清除期。
13.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28 天內,以心臟超音波 (ECHO) 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評估的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
14.若男性受試者有意與具生育能力女性伴侶發生性行為,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必須同意自納入起、在治療期間和追蹤期間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下所述:
a.第 1 和第 2 群組,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4 個月,或最後一劑 durvalumab 後至少 90 天,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b.第 3、4 和第 4a 群組,最後一劑 Dato-DXd 或 durvalumab 後至少 4 個月,或最後一劑 durvalumab 後至少 90 天,或最後一劑 carboplatin 後 6 個月,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c.第 5 和第 6 群組,最後一劑 AZD2936 後至少 60 天,或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4 個月,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d.第 7 和第 8 群組,最後一劑AZD2936 後至少 60 天,或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4 個月,或最後一劑 carboplatin 後 6 個月,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e.第 9 和第 10 群組,最後一劑 MEDI5752 後至少 90 天、最後一劑 carboplatin 後 6 個月,或最後一劑 Dato-DXd 後 4 個月,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f.第 11 群組,最後一劑 MEDI5752 後至少 90 天,或最後一劑 Dato-DXd 後 4 個月,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g.第 12 至 14 群組,最後一劑 AZD7789 後至少 5 個月,或最後一劑 Dato-DXd 後 4 個月,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15.若受試者為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篩選時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且必須願意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的任何時間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下所述:
a.第 1 和第 2 群組,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7 個月,或最後一劑 durvalumab 後至少 90 天,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b.第 3、4 和第 4a 群組,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7 個月,或最後一劑 durvalumab 後至少 90 天,或最後一劑 carboplatin 後 6 個月,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c.第 5 和第 6 群組,最後一劑 AZD2936 後至少 60 天,或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7 個月,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d.第 7 和第 8 群組,最後一劑 AZD2936 後至少 60 天、最後一劑 carboplatin 後 6 個月,或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7 個月,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e.第 9 和第 10 群組,最後一劑 MEDI5752 後至少 90 天、最後一劑 carboplatin 後 6 個月,或最後一劑 Dato-DXd 後 7 個月,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f.第 11 群組,最後一劑 MEDI5752 後至少90 天,或最後一劑 Dato-DXd 後 7 個月,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g.第 12 至 14 群組,最後一劑 AZD7789 後至少 5 個月,或最後一劑 Dato-DXd 後 7 個月,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有關不具生育能力女性和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請參閱第 10.11 節。
16.自第一劑試驗治療起、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以及給予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的下列時間範圍內,男性受試者不得冷凍或捐贈精子:
a.第 1 和第 2 群組,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4 個月,或最後一劑 durvalumab 後至少 90 天,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b.第 3、4 和第 4a 群組,最後一劑 Dato-DXd 或 durvalumab 後至少 4 個月,或最後一劑 durvalumab 後至少 90 天,或最後一劑 carboplatin 後 6 個月,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c.第 5 和第 6 群組,最後一劑AZD2936 後至少 60 天,或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4 個月,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d.第 7 和第 8 群組,最後一劑 AZD2936 後至少 60 天,或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4 個月, 或最後一劑 carboplatin 後 6 個月,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e.第 9 和第 10 群組,最後一劑 MEDI5752 後至少 90 天、最後一劑 carboplatin 後 6 個月,或最後一劑 Dato-DXd 後 4 個月,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f.第 11 群組,最後一劑 MEDI5752 後至少 90 天,或最後一劑 Dato-DXd 後 4 個月,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g.第 12 至 14 群組,最後一劑 AZD7789 後至少 5 個月,或最後一劑 Dato-DXd 後 4 個月,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應考慮保存精子。
17.自第一劑試驗治療起、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給予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的下列時間範圍內,女性受試者不得捐贈或為自用而採集卵子:
a.第 1 和第 2 群組,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7 個月,或最後一劑 durvalumab 後至少 90 天,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b.第 3、4 和第 4a 群組,最後一劑 Dato-DXd 或 durvalumab 後至少 7 個月,或最後一劑 durvalumab 後至少 90 天,或最後一劑 carboplatin 後 6 個月,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c.第 5 和第 6 群組,最後一劑 AZD2936 後至少 60 天,或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7 個月,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d.第 7 和第 8 群組,最後一劑 AZD2936 後至少 60 天、最後一劑 carboplatin 後 6 個月,或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7 個月,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e.第 9 和第 10 群組,最後一劑 MEDI5752 後 90 天、最後一劑 carboplatin 後 6 個月,或最後一劑 Dato-DXd 後 7 個月,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f.第 11 群組,最後一劑 MEDI5752 後至少 90 天,或最後一劑 Dato-DXd 後 7 個月,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g.第 12 至 14 群組,最後一劑 AZD7789 後至少 5 個月,或最後一劑 Dato-DXd 後 7 個月,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應考慮保存卵子。
18.預期壽命 ≥ 3 個月。
19.體重如下:
a.第 1 至第 8 群組和第 12 至第 14 群組 > 30 kg
b.第 9 至第 11 群組 > 35 kg。
20.受試者不適合接受治癒性手術切除或化學放射療法。
21.僅限第 5 至第 14 群組:最好是在任何輔助性或前導輔助性治療後採集的切片檢體中有 IHC PD-L1 表現的記錄(如可能),將依據經分析驗證的 Ventana PD-L1 (SP263) 免疫組織化學 (IHC) 測定法、22C3 PharmDx 測定法或 28-8 PharmDx 測定法來判定。
•第 5 和第 6 群組,第 1 部分 – PD-L1 腫瘤比例分數 (TPS) ≥ 50%
•第 5 和第 6 群組,第 2A 部分 – PD-L1 TPS ≥ 50%
•第 5 和第 6 群組,第 2B 部分 – PD-L1 TPS < 50%
•第 7、第 8、第 9、第 10 群組,第 1 部分 – PD-L1 TPS < 50%
•第 7 和第 8 群組,第 2A 部分 – PD-L1 TPS 1% 至 49%
•第 7 和第 8 群組,第 2B 部分 – PD-L1 TPS < 1%
•第 9、第 10 和第 11 群組,第 2 部分 – PD-L1 TPS < 50%
•第 12、第 13 和第 14 群組 – 任何 PD-L1 TPS 表現量
納入第 1 至第 4a 群組受試者並無有關 PD-L1 蛋白表現的要求,但若已知,應依據現有報告將 PD-L1 表現記錄於資料庫中。對於第 12 至 14 群組,必須在篩選時已知且紀錄經已核准檢測判定的 PD-L1 表現量。
主要排除條件
醫療病況
1.有異體器官移植或異體幹細胞移植的病史。
2.患有活動性或先前資料顯示患有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括發炎性腸道疾病 [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症候群或韋格納氏症候群 [肉芽腫併多發性血管炎]、葛瑞夫茲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垂體炎、葡萄膜炎、肺炎(先前曾患有間質性肺病 (ILD)、藥物引起的 ILD,或需要類固醇治療的放射性肺炎,或任何 ILD 有臨床活性的證據等)。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患有白斑或掉髮的受試者
•受試者罹患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且因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而病症穩定
•任何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慢性皮膚病
•可接受納入前 5 年內未有活動性疾病的受試者
•受試者患有僅靠飲食控制的乳糜瀉疾病
3.未受控制或重大的心臟疾病,包括:
•任何病因的心肌病變或有心肌炎病史
•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協會 III-IV 級的定義]
•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或未受控制/不穩定型心絞痛的病史。
•臨床上顯著的冠狀動脈、頸動脈或周邊動脈狹窄
•隨機分配前 12 個月內曾發生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 (ACS)/急性心肌梗塞 (AMI) 和/或以經皮冠狀動脈介入 (PCI)/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CABG) 接受冠狀動脈介入
•隨機分配前 12 個月內曾接受動脈或周邊血管介入
•需要治療的心室性心律不整、高度房室 (AV) 傳導阻滯 (II-III),或竇房結功能異常伴隨明顯竇性停搏,且未使用節律器治療。註:臨床上穩定且心室速率獲得理想控制(例如:靜態 ECG 或 24 小時霍特 ECG 平均值 <100bpm)的心房顫動或撲動患者,若符合所有其他心臟資格條件,並經心臟病學評估確認適合接受試驗治療,則可符合資格。
•與其他藥物相關且必須停用該藥物的 QT 延長病史。
•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長 QT 症候群家族病史,或曾有一等親在 40 歲以下發生原因不明猝死。
•預定或排定心臟手術或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手術。
•預定在隨機分配 6 個月內進行血管重建術。
•有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第 II 至 IV 級)的病史,或有需要治療之嚴重心律不整的病史。
•根據篩選時重複三次(最好在 15 分鐘內完成,相互間隔 5 分鐘)12 導程心電圖 (ECG) 的平均值,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心率的 QT 間隔 (QTcF) 平均值延長至 > 470 ms。
•控制不佳之高血壓(休息時收縮壓 > 180 mmHg 或舒張壓 > 110 mmHg)。
•心律不整(多源性心室早期收縮、二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有症狀或需要治療(CTCAE 第 3級),經治療仍有症狀或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可以允許患有藥物控制的心房顫動,或心臟起搏器控制的心律不整的參與者參與試驗,但建議諮詢心臟病專科醫師的意見。
4.患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NSCLC 之外)的病史,但不包括:
•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無已知活動性疾病 ≥ 3 年、且低復發潛在風險的惡性腫瘤。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樣痣。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癌。
•受試者有期別 ≤ T2cN0M0(腫瘤/淋巴結/轉移期別)的前列腺癌病史、未出現生化復發或惡化,且試驗主持人認為不需要積極介入治療。
5.有軟腦膜癌病的病史。
6.有活動性原發性免疫缺乏的病史。
7.已知患有控制不佳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定義控制良好的 HIV 感染需要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無法測得病毒核糖核酸 (RNA)、CD4+ 計數 ≥ 350、過去 12 個月內無定義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之伺機性感染的病史,且穩定接受相同的抗 HIV 藥物至少 4 週(意即抗反轉錄病毒藥物的數量或類型預期不會在該時間範圍內進一步改變)。若 HIV 感染符合上述條件,建議監測病毒 RNA 量和 CD4+ 計數。若當地法規或機構 IRB/IEC 可接受,受試者必須接受 HIV 檢測。
8.患有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 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感染。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則可符合資格:
在臨床上和依據病毒血清學證實,已針對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接受治癒性療法
曾接種 B 型肝炎病毒 (HBV) 疫苗,僅有抗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anti-HBs) 檢測結果為陽性,且無肝炎的臨床徵象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測結果為陰性 (-)、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檢測結果為陽性 (+)(即:感染後已清除B 型肝炎病毒的人),且符合以下第 i 至 iii條件: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測結果為陽性 (+)、患有慢性B 型肝炎病毒感染(持續 6 個月或更久),且符合以下第 i 至 iii條件:
i.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DNA) 病毒量 < 100 IU/mL
ii.轉胺酶數值正常,或者若有肝臟轉移,則轉胺酶可以呈現異常(AST/ALT 的結果 < 3.0 × ULN)但不能歸因於 B 型肝炎病毒感染
iii.如果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在臨床上有必要,開始或維持使用抗病毒治療
9.因先前抗癌療法引起的毒性,定義毒性(除了脱髮以外)為尚未緩解至美國國家研究院 (NCI)-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版本 5.0 等級 ≤ 1 或基準期,或需要皮質類固醇的放射線相關毒性。註:經試驗主持人認定,若受試者有慢性、穩定的第 2 級毒性(定義為在 [隨機分配/納入/第 1 週期第 1 天] 前未惡化至等級 > 2 至少 3 個月,且以標準照護治療控制),包括如下與先前抗癌療法相關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可予以納入:
a.化療引起的神經病變
b.疲倦
若受試者有合理預期不會因 Dato-DXd 和 durvalumab、AZD2936、MEDI5752 或 AZD7789 治療而惡化的不可逆毒性則可予以納入。
10.患有脊髓壓迫或臨床上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定義為未治療且有症狀,或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療法控制相關症狀。本試驗可納入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7天內不需要使用類固醇的無症狀穩定腦部轉移的受試者。先前因腦部轉移接受治療且不再有症狀,和不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的受試者,當他們的放射療法急性毒性作用已緩解時,可納入本試驗(有關放射療法的清除期,請參閱納入條件第 12 項)。完成腦部放射療法與開始試驗治療之間必須間隔至少 2 週。註:所有受試者均必須在基準期進行腦部 CT 或 MRI 掃描。有關於篩選期初次發現 CNS 轉移的受試者,主治試驗主持人應考慮延後試驗治療,以記錄 CNS 轉移的穩定性,並在至少 4 週後重複造影(在此情況下,可能需要重複進行所有篩選程序)。
11.曾對任何藥物或非活性成分(包括但不限於聚山梨醇酯 80 (polysorbate 80))、Dato-DXd、durvalumab、AZD2936, MEDI5752、AZD7789 或 carboplatin(適用於納入接受這些物質之群組的受試者)產生嚴重過敏反應。
12.有需要使用類固醇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病史(包括放射性肺炎)、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篩選時無法以影像排除的疑似 ILD/肺炎。
13.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由因併發肺部疾病引起的臨床上嚴重肺功能損傷,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的肺部疾病(即:納入試驗前 3 個月內有症狀的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限制性肺部疾病、肋膜積水),或伴隨肺部侵犯的任何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病(即:類風濕性關節炎、薛格連氏症候群、類肉瘤病),或曾接受肺切除術。
14.未受控制感染需要靜脈注射 (IV) 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藥物。註:患有皮膚或指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15.有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16.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14 天內,受試者患有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每天使用 > 10 mg prednisone 的等效藥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劑進行全身性治療之病症。註:在未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的情況下,允許使用吸入性、鼻內、眼內、關節內或局部類固醇和腎上腺替代類固醇。
17.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可能增加毒性風險的伴隨醫療狀況。
18.曾對其他單株抗體 (mAb) 產生嚴重過敏反應。
19.任何其他醫療狀況,包括心臟疾病、活動性出血疾病或心理疾病,和/或藥物濫用,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或評估臨床試驗結果。
先前和併用療法
20.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30 天內曾接受活性減毒疫苗。
註:若受試者已納入試驗,在接受試驗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最長 30 天內,不應接種活性疫苗。
註:有關任何接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CoV2) 核准疫苗的受試者,請遵循疫苗仿單和/或當地指引。疫苗名稱、製造商和給藥日期應記錄於電子化個案報告表(併用藥物頁面),也應記錄與疫苗相關的任何不良事件 (AE)(包括過敏反應或過敏)。
21.群組之特定先前免疫療法排除條件如下:
a.第 1 至第 4a 群組:曾接受輔助性或前導輔助性免疫療法(包括抗 PD-1、抗 PD-L1或 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細胞相關抗原 4 (CTLA-4))的受試者:
•不可發生過導致先前免疫療法永久中止的毒性。
•進行本試驗的篩選之前,接受先前免疫療法時發生的所有不良事件,必須均已完全緩解或緩解至基準期狀態。
•在接受先前的免疫療法時,不可發生過 ≥ 第 3 級免疫相關不良事件,或任何等級的免疫相關神經或眼部不良事件。註:發生 ≤ 第 2 級內分泌不良事件的受試者,如果穩定接受適當的替代療法且無症狀,則可納入試驗中。
•不可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以外的額外免疫抑制劑來控制不良事件,若再次治療,則不可發生不良事件復發,且目前也不可需要每天使用 >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的劑量。
•排除曾在輔助性或前導輔助性條件下接受 durvalumab 治療的受試者。
•有關第 4a 群組,先前曾為晚期疾病接受輔助性或前導輔助性治療、或者確定性化學放射療法,且已在最後一次治療後 > 6 個月發生惡化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b.第 5 至第 11 群組和第 14 群組:受試者不可曾在任何條件下接受抗 PD-1、抗 PD-L1、抗CTLA-4、抗TIGIT、抗 TIM-3藥物,或任何其他實驗性免疫療法。未曾因轉移性 NSCLC 接受化療或任何其他全身性療法。先前曾因晚期疾病接受含鉑輔助、前導輔助性化療或確定性化學放射療法,且已在最後一次療法結束後 > 6 個月發生惡化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c.第 12 群組和第 13 群組:曾在任何疾病情境下接受免疫療法(包括抗 PD-1、抗 PD-L1 和抗 CTLA-4藥物)的受試者:
•先前不可接受過抗 TIM3藥物。
•先前不可在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情境下,接受過任何其他實驗性免疫療法。
•不可發生過導致先前免疫療法永久中止的毒性。
•在接受免疫療法時,不可發生過 ≥ 第 3 級免疫相關不良事件,或發生任何未緩解的 ≥ 第 2 級免疫相關不良事件。註:發生 ≤ 第 2 級內分泌不良事件的受試者,如果穩定接受適當的替代療法且無症狀,則可納入試驗中。
•不可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以外的額外免疫抑制劑來控制免疫相關不良事件,若再次治療,且目前也不可需要每天使用 >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的劑量。
22.目前或先前曾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14 天內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注射類固醇(例如:關節內注射)
•生理劑量每天不超過每天 10 mg prednisone 或其等效劑量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以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預防用藥(例如:CT 掃描的預防用藥)
23.先前曾接受含有以第一型拓樸異構酶 (Topo I) 為標靶之化療藥物的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 治療。
24.曾接受 TROP2 標靶療法。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5.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4 週或 5 個先前試驗性藥品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內,曾參與另一項使用試驗性藥品的臨床試驗。
26.先前曾在本試驗中接受試驗治療分配。
27.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28.曾在先前的 durvalumab、AZD2936、MEDI5752、AZD7789 和/或 Dato-DXd 臨床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或治療,無論治療組分配為何。
其他排除條件
29.可能妨礙定期追蹤的心理、社會、家庭或地理因素。
30.懷孕中或正在哺乳,或計畫受孕。
31.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受試者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32.先前曾接受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ICI) 療法,例如抗PD-1、抗PD-L1 或抗PD-L2 藥物,或曾接受導向另一種刺激性或共同抑制性 T 細胞受體(例如 CTLA-4、TIGIT、TIM-3、OX 40、CD137)的藥物治療,且發生第 3 級或以上的免疫相關不良事件。
33.若受試者曾接受 carboplatin 治療,不可發生過導致治療中止的含鉑治療相關 不良事件。註:此條件僅適用於含 carboplatin 治療群組的受試者。
34.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35.已知患有開放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發現,或者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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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5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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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7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