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NVL-655-04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6765109
試驗執行中
2025-02-01 - 2030-12-31
Phase III
召募中4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 3 期試驗,比較選擇性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ALK) 抑制劑 NVL-655 和作為 ALK 陽性晚期非小細胞肺癌 患者第一線治療的Alectinib (ALKAZAR)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ALK 陽性晚期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主要
1. 評估 NVL-655 與 alectinib 相比,對於未接受治療 ALK 陽性晚期 NSCLC 患者的療效
次要
1.評估 NVL-655 與 alectinib 相較之下,對於未接受治療 ALK 陽性晚期 NSCLC 患者的其他療效指標
2.評估 NVL-655 與 alectinib 相較下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3.評估和比較各項患者自述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QoL)、肺癌症狀、患者功能和治療副作用指標
探索性
1.探討 NVL-655 和 alectinib 反應和抗藥性的候選生物標記/分子機制
2.評估後續療法的無惡化存活期(PFS)
藥品名稱
NVL-655
Alectinib HCl
Alectinib HCl
主成份
NVL-655
劑型
110
110
110
劑量
50mg與150mg
50 or 150 mg
50 or 150 mg
評估指標
無惡化存活期 (PF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到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進行盲性獨立中央審查 (BICR) 評估為放射線攝影疾病惡化或患者死亡所經過的時間
主要納入條件
1.年齡 ≥ 18 歲。
2.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為局部晚期(不適用多模式治療)或轉移性 NSCLC。
3.透過經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 核准、日本醫藥品醫療機器綜合機構 (PMDA) 核准或取得歐洲合格認證標誌 (CE) 的當地檢測方法(或同等方法),包含螢光原位雜交 (FISH)、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或次世代定序 (NGS),檢測到組織或血液中有記錄的 ALK 重組(循環腫瘤 DNA [ctDNA])。也可以接受其他經試驗委託者核准的商業 NGS 檢測。為取得資格必須提交此檢測結果。
4.過去未接受過針對 NSCLC 的全身性抗癌治療,包括但不限於分子標靶藥物、血管新生抑制劑、免疫療法或化療。如果在隨機分配前超過 12 個月完成,則允許輔助性/前置性輔助化療。不允許先前使用 ALK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如 alectinib)作為輔助性或前置性輔助治療。
5.必須患有可測量的疾病,定義為根據 RECIST 1.1 具有 ≥1 個放射線攝影可測量目標病灶(附錄 2)。
6.必須在篩選期間提交治療前腫瘤組織(存檔檢體 [如適用],或新的組織切片)進行中央分析。
7.預期壽命至少 12 週。
8.ECOG PS 評分為 0、1 或 2。
9.隨機分配前最後一次評估所得出之以下實驗室檢測值顯示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和骨髓儲備:
a.骨髓功能:絕對嗜中性球數 (ANC) ≥1500/µL;血小板數 > 75,000/µL;血紅素
≥ 9 g/dL(無輸血)。
b.腎功能:估計肌酸酐清除率 ≥ 45 mL/min。
c.肝功能:丙胺酸轉氨酶 (ALT)、天門冬胺酸轉氨酶 (AST) 和血清總膽紅素在正常範圍內。
10.所有與先前抗癌治療(即放射治療)相關的臨床相關毒性必須已恢復至第 ≤1 級,但試驗主持人判斷不構成患者安全風險的 AE 除外。
11.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必須接受結紮手術,或自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至最後一劑 NVL-655 給藥後至少 6 個月內或最後一劑 alectinib 給藥後至少 3 個月(或更長時間,若當地或國家特定準則要求)內,願意不從事性行為或使用高效避孕方法(臨床試驗促進協調小組 [CTFG] 2020)。有懷孕或未懷孕 WOCBP 伴侶的男性患者,必須自簽署 ICF 起至最後一次 NVL-655 或 alectinib 給藥後至少 4 個月內(或更長時間,若當地或國家特定準則要求)使用男性避孕措施(保險套)。
12.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並願意且能夠遵守試驗計畫書所述要求
2.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為局部晚期(不適用多模式治療)或轉移性 NSCLC。
3.透過經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 核准、日本醫藥品醫療機器綜合機構 (PMDA) 核准或取得歐洲合格認證標誌 (CE) 的當地檢測方法(或同等方法),包含螢光原位雜交 (FISH)、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或次世代定序 (NGS),檢測到組織或血液中有記錄的 ALK 重組(循環腫瘤 DNA [ctDNA])。也可以接受其他經試驗委託者核准的商業 NGS 檢測。為取得資格必須提交此檢測結果。
4.過去未接受過針對 NSCLC 的全身性抗癌治療,包括但不限於分子標靶藥物、血管新生抑制劑、免疫療法或化療。如果在隨機分配前超過 12 個月完成,則允許輔助性/前置性輔助化療。不允許先前使用 ALK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如 alectinib)作為輔助性或前置性輔助治療。
5.必須患有可測量的疾病,定義為根據 RECIST 1.1 具有 ≥1 個放射線攝影可測量目標病灶(附錄 2)。
6.必須在篩選期間提交治療前腫瘤組織(存檔檢體 [如適用],或新的組織切片)進行中央分析。
7.預期壽命至少 12 週。
8.ECOG PS 評分為 0、1 或 2。
9.隨機分配前最後一次評估所得出之以下實驗室檢測值顯示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和骨髓儲備:
a.骨髓功能:絕對嗜中性球數 (ANC) ≥1500/µL;血小板數 > 75,000/µL;血紅素
≥ 9 g/dL(無輸血)。
b.腎功能:估計肌酸酐清除率 ≥ 45 mL/min。
c.肝功能:丙胺酸轉氨酶 (ALT)、天門冬胺酸轉氨酶 (AST) 和血清總膽紅素在正常範圍內。
10.所有與先前抗癌治療(即放射治療)相關的臨床相關毒性必須已恢復至第 ≤1 級,但試驗主持人判斷不構成患者安全風險的 AE 除外。
11.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必須接受結紮手術,或自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至最後一劑 NVL-655 給藥後至少 6 個月內或最後一劑 alectinib 給藥後至少 3 個月(或更長時間,若當地或國家特定準則要求)內,願意不從事性行為或使用高效避孕方法(臨床試驗促進協調小組 [CTFG] 2020)。有懷孕或未懷孕 WOCBP 伴侶的男性患者,必須自簽署 ICF 起至最後一次 NVL-655 或 alectinib 給藥後至少 4 個月內(或更長時間,若當地或國家特定準則要求)使用男性避孕措施(保險套)。
12.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並願意且能夠遵守試驗計畫書所述要求
主要排除條件
1.患者的癌症具有 ALK 之外的已知致癌驅動基因改變。試驗主持人應與試驗委託者討論有關共同突變的納入事宜。
2.已知對 NVL-655 或 alectinib 賦形劑過敏/具有過敏性反應。
3.於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允許進行小型手術(例如靜脈導管植入),但需要有足夠的時間(臨床上適當)讓傷口癒合。
4.於隨機分配前正在接受或新接受以下時間範圍的放射治療:
a.放射治療(緩解骨骼疼痛的緩和性放射治療除外)< 14 天
b.緩解骨骼疼痛的緩和性放射治療 < 48 小時
c.立體定位或小視野腦部放射治療 < 7 天
d.全腦放射治療 < 14 天
5.控制不佳且需要全身性治療的臨床相關感染。
6.已知患有活動性結核病或活動性 B 型或 C 型肝炎。活動性 B 型肝炎定義為已知定量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 檢測結果大於檢測偵測下限。活動性 C 型肝炎定義為已知定量 C 型肝炎病毒 (HBV) DNA 檢測結果大於檢測偵測下限。
7.患者根據 Fridericia 公式進行心率校正的 QT (QTcF) > 470 msec(進行多次評估並重複證明)。患者具有 QT 延長症候群或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的病史。
8.患者患有以下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
a.隨機分配後 3 個月內:腦血管意外傷害/中風;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 3 級的心房顫動。
b.鬱血性心臟衰竭病史(紐約心臟協會分類 ≥ 第二級);二度或三度房室傳導阻滯(除非已使用起搏器)或任何 PR 間期持續 > 220 msec 的房室傳導阻滯;或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NCI-CTCAE) 等級 ≥ 2 的持續性心律不整(不包括心房顫動)。
9.患者具有腦部轉移並伴隨進行性神經症狀,或需要增加皮質類固醇劑量以控制 CNS 疾病。如果患者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進行 CNS 疾病處置,則劑量必須在隨機分配前 2 週內保持穩定。允許無症狀的軟腦膜癌。
10.症狀性脊髓壓迫。
11.患者患有中度至重度認知障礙或精神障礙,且試驗主持人認為這些障礙會損害患者遵守試驗要求的能力。
12.具有隨機分配前 2 年內有活動性惡性腫瘤(目前的 ALK 陽性實體惡性腫瘤除外)且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的證據。例外: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原位黑色素瘤、子宮頸原位癌、甲狀腺乳突癌或局部且認定已治癒的乳癌或攝護腺癌。如果在隨機分配前 2 年內惡性腫瘤未處於活動狀態,則允許接受針對既往惡性腫瘤接受長期抗荷爾蒙治療的患者。
13.併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強效細胞色素P450 3A4酶 (CYP3A4) 誘導劑或強效 CYP3A4 抑制劑。
14.由於先前所接受的腸胃道手術、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試驗藥物口服吸收、分佈、代謝或排泄的疾病,而導致出現吸收不良。
15.患者正在積極接受全身性治療,或另一項治療性臨床試驗的直接醫療介入方式。
16.目前患有間質性肺部疾病 (ILD) 或肺炎的任何證據,或具有先前 ILD 或非感染性肺炎病史。
17.患者已經懷孕或正在哺乳。WOCBP 在隨機分配前驗孕結果需為陰性(在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 72 小時內進行)。
18.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認為會對試驗患者構成風險或混淆試驗結果解釋的任何醫療病況或實驗室檢測值異常。
2.已知對 NVL-655 或 alectinib 賦形劑過敏/具有過敏性反應。
3.於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允許進行小型手術(例如靜脈導管植入),但需要有足夠的時間(臨床上適當)讓傷口癒合。
4.於隨機分配前正在接受或新接受以下時間範圍的放射治療:
a.放射治療(緩解骨骼疼痛的緩和性放射治療除外)< 14 天
b.緩解骨骼疼痛的緩和性放射治療 < 48 小時
c.立體定位或小視野腦部放射治療 < 7 天
d.全腦放射治療 < 14 天
5.控制不佳且需要全身性治療的臨床相關感染。
6.已知患有活動性結核病或活動性 B 型或 C 型肝炎。活動性 B 型肝炎定義為已知定量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 檢測結果大於檢測偵測下限。活動性 C 型肝炎定義為已知定量 C 型肝炎病毒 (HBV) DNA 檢測結果大於檢測偵測下限。
7.患者根據 Fridericia 公式進行心率校正的 QT (QTcF) > 470 msec(進行多次評估並重複證明)。患者具有 QT 延長症候群或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的病史。
8.患者患有以下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
a.隨機分配後 3 個月內:腦血管意外傷害/中風;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 3 級的心房顫動。
b.鬱血性心臟衰竭病史(紐約心臟協會分類 ≥ 第二級);二度或三度房室傳導阻滯(除非已使用起搏器)或任何 PR 間期持續 > 220 msec 的房室傳導阻滯;或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NCI-CTCAE) 等級 ≥ 2 的持續性心律不整(不包括心房顫動)。
9.患者具有腦部轉移並伴隨進行性神經症狀,或需要增加皮質類固醇劑量以控制 CNS 疾病。如果患者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進行 CNS 疾病處置,則劑量必須在隨機分配前 2 週內保持穩定。允許無症狀的軟腦膜癌。
10.症狀性脊髓壓迫。
11.患者患有中度至重度認知障礙或精神障礙,且試驗主持人認為這些障礙會損害患者遵守試驗要求的能力。
12.具有隨機分配前 2 年內有活動性惡性腫瘤(目前的 ALK 陽性實體惡性腫瘤除外)且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的證據。例外: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原位黑色素瘤、子宮頸原位癌、甲狀腺乳突癌或局部且認定已治癒的乳癌或攝護腺癌。如果在隨機分配前 2 年內惡性腫瘤未處於活動狀態,則允許接受針對既往惡性腫瘤接受長期抗荷爾蒙治療的患者。
13.併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強效細胞色素P450 3A4酶 (CYP3A4) 誘導劑或強效 CYP3A4 抑制劑。
14.由於先前所接受的腸胃道手術、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試驗藥物口服吸收、分佈、代謝或排泄的疾病,而導致出現吸收不良。
15.患者正在積極接受全身性治療,或另一項治療性臨床試驗的直接醫療介入方式。
16.目前患有間質性肺部疾病 (ILD) 或肺炎的任何證據,或具有先前 ILD 或非感染性肺炎病史。
17.患者已經懷孕或正在哺乳。WOCBP 在隨機分配前驗孕結果需為陰性(在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 72 小時內進行)。
18.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認為會對試驗患者構成風險或混淆試驗結果解釋的任何醫療病況或實驗室檢測值異常。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4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