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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20230127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6430866
試驗執行中

2024-04-01 - 2027-05-31

Phase III

召募中6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試驗,針對早期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比較 ABP 234 與 Keytruda® (Pembrolizumab) 作為切除及含鉑化療後之輔助治療的藥物動力學

  • 試驗申請者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基晟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施金元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王金洲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育民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洪仁宇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建中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主要藥物動力學評估指標:•第一劑後 0 點時間到第 21 天的血清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 (AUC21d);以及 •第 16 週和第 19 週之間的 AUC (AUCtau_ss)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證明 ABP 234 與 pembrolizumab 的 PK 相似性 次要目標 •比較 ABP 234 與 pembrolizumab 的 PK •比較 ABP 234 與 pembrolizumab 的安全性 •比較 ABP 234 與 pembrolizumab 的免疫原性 •比較 ABP 234 與 pembrolizumab 的療效

藥品名稱

注射劑
注射劑

主成份

ABP 234
Pembrolizumab

劑型

270
270

劑量

25 mg/ml

評估指標

主要藥物動力學評估指標:
•第一劑後 0 點時間到第 21 天的血清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 (AUC21d);以及
•第 16 週和第 19 週之間的 AUC (AUCtau_ss)

主要納入條件

1.篩選時年齡 ≥18 歲的男性和女性。
2.手術時確認病理學診斷罹患非鱗狀細胞 NSCLC,任何組織學均符合資格。
3.依據 AJCC 分期系統 (第 7 版) 第 IB (T2 ≥ 4 cm)、II 或 IIIA 期 NSCLC,完全切除後以顯微鏡檢證明切除邊緣不含疾病 (R0) 且接受含鉑化療。
4.對於 PD-L1 檢測,必須先送出來自疾病切除部位的腫瘤組織,並由認證中央實驗室收到並分析生物標記,受試者才能進行隨機分配。
5.依據國家與當地準則,接受含鉑化療治療。
化療必須在切除手術後 12 週內進行。
最後一劑化療 (最後一個週期的第 1 天),必須在受試者隨機分配之前至少 3 週且不超過 12 週內完成。
6.ECOG 體能狀態分數 0 或 1。
7.EGFR、ALK 和 ROS-1 陰性 (突變狀態檢測不明的情況下,可由認證的中央實驗室進行 EGFR、ALK 和 ROS-1 檢測)。
8.依據以下實驗室檢驗值,顯示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
a.血液學
i.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00/µL
ii.血小板 ≥ 100,000/µL
iii.血紅素 ≥ 9.0 g/dL 或 ≥ 5.6 mmol/L – 之前 4 週內未輸血
b.腎臟方面
i.依據 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得出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45 mL/min
男性受試者:CrCL (mL/min) = 體重 (kg) × (140 – 年齡) /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女性受試者:CrCL (mL/min) = 體重 (kg) × (140 – 年齡) /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 0.85
c.肝臟方面
i.血清總膽紅素 (TBL)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除非符合 Gilbert 氏症候群 (總膽紅素與直接膽紅素之間的比值 > 5),此時允許總膽紅素 ≤ 3.0 × ULN,或 TBL > 1.5 × ULN 的受試者之直接膽紅素 ≤ ULN
ii.天門冬胺酸轉胺酶/血清麩胺酸草醯乙酸轉胺酶 (AST/SGOT) 和丙胺酸轉胺酶/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胺酶 (ALT/SGPT) ≤ 2.5 × ULN
d.凝血
i.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凝血酶原時間 (PT) 和活化部分凝血激酶時間 (aPTT) 或部分凝血激酶時間 (PTT) ≤ 1.5 × ULN,除非參與者正在接受抗凝血劑療法,此時只要 PT 或 aPTT 在抗凝血劑預期用途的治療範圍內即可。
9.沒有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阻擾參與試驗和/或施用治療的嚴重共病。
10.進行任何試驗專屬程序之前,受試者必須簽署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獨立倫理委員會 (IEC) 核准的受試者同意書 (ICF)。

主要排除條件

1.臨床檢查和/或基準點放射影像評估,發現由顯影劑增強胸部/上腹部和骨盆 CT 掃描、腦部 CT/MRI、和/或臨床檢查證明之疾病證據。
2.先前在術前輔助或輔助情境中,接受過抗計劃性細胞死亡蛋白質 1 和抗 PD-L1/2 調節藥物治療。允許根據試驗計畫書接受術前輔助化療和/或術前輔助/輔助放療。
3.曾經或目前患有免疫介導疾患。患有第一型糖尿病、自體免疫甲狀腺炎導致殘留甲狀腺功能低下而僅需要激素補充療法、或皮膚疾患 (例如白斑、乾癬或禿髮) 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受試者,允許納入。
4.受試者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B 型肝炎核心總抗體 (HBcAb)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篩檢呈陽性。
已知診斷感染 HIV 的受試者,符合以下條件者允許納入:
a.CD4+ T 細胞計數 > 350 cells/µL,且過去 12 個月內沒有定義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的伺機性感染
b.納入試驗前接受持續 4 週以上的抗反轉錄病毒療法,且病毒量低於 400 copies/µL
活動性病毒性肝炎的定義:
•活動性病毒性肝炎感染在臨床上定義為,需要抗病毒療法治療,或 B 型肝炎檢驗結果呈陽性 (HBsAg 和/或 HBcAb 總量,或 HCV 抗體)。
•HBcAb 總量檢驗陽性的受試者,若 HBsAg 檢驗和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及 HBV DNA 為陰性,則符合資格。
•HCV 感染已治癒的受試者 (必須無法偵測到病毒量,亦即完成治療後 3 個月持續病毒學反應) 符合納入資格。HCV 抗體檢測陽性的受試者,若 HCV RNA 檢測為陰性,則符合資格。若受試者為 HCV 的帶原者且 HCV RNA 檢測陽性,則認定不符合資格。
•對於已成功治療病毒性肝炎的受試者,試驗主持人應考慮病毒再活化或再次感染病毒性肝炎的可能性,且應認定試驗治療對於受試者的整體潛在效益超出整體風險。
5.受試者曾罹患先天免疫不全疾病、接受過異體幹細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6.篩選前 5 年內曾罹患 NSCLC 以外的其他任何惡性腫瘤,例外情況為接受過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接受過手術治療的乳突甲狀腺癌。
7.已知曾罹患達到 Child-Pugh B 或 C 級且具臨床意義的肝病,包括活動性病毒性或其他肝炎病毒 (例如,HBV 或 HCV)、目前濫用酒精或肝硬化。
8.手術或化療相關毒性 (非血液學) 未排除至第 1 級,例外情況為 ≤ 第 2 級的禿髮、倦怠、神經病變、和缺乏食慾/噁心。
9.懷孕中或哺乳中的有生育能力女性。
10.有生育能力女性,不同意在 IP (ABP 234 或 pembrolizumab) 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 IP 後 4 個月期間,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例如,完全禁慾、絕育、避孕藥、長效避孕針劑、或植入式避孕劑)。
11.伴侶具有生育能力,且不同意在 IP (ABP 234 或 pembrolizumab) 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 IP 後額外 4 個月期間,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例如完全禁慾、輸精管結紮,或保險套併用女性使用之荷爾蒙避孕法或屏障法) 的男性。
12.受試者已知對單株抗體或 IP 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13.活動性心臟病或心臟功能障礙病史,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在參與試驗時讓受試者承受額外風險。
14.有需要類固醇的非感染性肺炎/間質性肺病病史,或目前患有非感染性肺炎/間質性肺病。
15.IP 施用之前 4 週內接受活疫苗療法。
16.IP 施用前 30 天內參與另一項研究性藥物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15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