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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781PC00001
試驗執行中

2024-06-01 - 2029-12-31

Phase III

召募中8

ICD-10C23

膽囊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6.0

膽囊惡性腫瘤

DESTINY-Biliary Tract Cancer-01:一項第三期試驗,評估Trastuzumab Deruxtecan (T-DXd) 和 Rilvegostomig 相較於標準照護 Gemcitabine、Cisplatin 和 Durvalumab 作為第一線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HER2表現型的膽道癌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徐志宏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邱泰然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明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仁熙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吳宜珍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膽道癌

試驗目的

此為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開放性、多中心、查驗登記目的之全球試驗。其設計旨在評估 T-DXd 併用 rilvegostomig 或 T-DXd 單一療法相較於 gemcitabine、cisplatin 和 durvalumab 作為晚期 HER2 表現型的膽道癌受試者之第一線治療的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trastuzumab deruxtecan

劑型

270

劑量

100mg

評估指標

安全性導入期: · 評估 T-DXd 併用 rilvegostomig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試驗隨機分配部分: · 在 HER2 免疫組織化學檢測 (IHC) 3+ 族群中,評估 T-DXd 併用 rilvegostomig 相較於 SoC 在整題存活期(OS)方面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試驗隨機分配部分和安全性導入期:
1 在進行任何必要的試驗專屬程序、採樣與分析之前,請在書面知情同意書簽名並簽署日期。
2 男性和女性患者必須年滿 18 歲。其他年齡限制應依當地法規規定。
3 男性和女性患者必須 ? 30 kg。
4 無法手術切除且先前未經治療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膽道癌。可允許在手術前後和/或輔助治療情境下曾接受治療,前提是輔助治療結束後至診斷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之間的時間相隔 > 6 個月(180 天)。
5 經組織學確認患有 HER2 表現型(IHC 3+ 或 IHC 2+)的膽道癌。
a. 在試驗的安全性導入期部分中,使用當地確認的 HER2 IHC 檢測結果(IHC 3+ 或 IHC 2+)進行資格判定。
b. 在試驗的隨機分配部分中,透過腫瘤組織前瞻性中央檢測,或依據既有當地結果經組織學確認的 HER2 表現型 (IHC 3+) BTC 結果進行判定。
6 患者必須提供不超過 3 年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腫瘤檢體,用於基於組織的免疫組織化學染色(IHC)染色,以由中央確定 HER2 表現狀態、PD-L1 狀態和其他相關性。必要的 FFPE 腫瘤檢體應取自最近一次組織切片,但可取自原發性腫瘤或轉移性組織切片。可接受取自確認 HER2 狀態之手術或診斷性組織切片的留存檢體。腫瘤含量有限和細胞學檢體樣本,均不適合用於定義腫瘤的 HER2 或 PD-L1 狀態。詳細檢體要求請見診斷檢驗手冊和中央實驗室手冊。附註:此項要求適用於所有患者,包括依當地結果納入的 IHC 3+ 患者。
7 至少有一處由試驗主持人根據 RECIST v1.1(試驗隨機分配部分)評估的目標病灶。
附註:此項要求僅適用於試驗的隨機分配部分。
8 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左心室射出分率 ? 50%。
9 世界衛生組織/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WHO/ECOG)體能狀態為 0 或 1。
10 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具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表 5):
‧ 血紅素 ? 9 g/dL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00/mm3
‧ 血小板計數 ? 100000/mm3
‧ 基準期時,若無肝轉移,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ULN),或者若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性高膽紅素血症)或肝臟轉移,則為 < 3 × ULN
‧ 丙胺酸轉胺?(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AST)? 2.5 × ULN,在肝轉移患者中則為 ? 5 × ULN
‧ 血清白蛋白 ? 2.5 g/dL
‧ 肌酸酐清除率 ? 50 mL/min(使用 Cockcroft and Gault 公式計算)
‧ 國際標準化比值/凝血?原時間,以及部分凝血活?時間或活化部分凝血活?時間 ? 1.5 × ULN。
附註:不允許在骨髓功能評估日之前 14 天內、或當天之後和 C1D1 之前的任何時候進行輸注(紅血球或血小板)或接受白血球生長激素(G-CSF)給藥。
11 具有生育能力且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的女性受試者,已停經或血清懷孕檢測為陰性的證據。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檢測必須至少具敏感度 25 mIU/mL),且篩選回診時必須提供尿液,且每次接受試驗藥物前之尿液 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具生育能力女性的定義為,未手術絕育(即:曾接受雙側輸卵管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全子宮切除術)或停經者。若在無其他醫療因素下女性停經 12 個月,將視為停經(第 5.3 節)。
12 與未絕育的男性伴侶有性行為之具生育能力女性患者,必須從篩選時起至少使用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方法,並且必須同意在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IMP)後 7 個月內繼續使用此類預防措施。在試驗進行中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 7 個月內,女性患者必須避免哺乳(第 5.3 節)。
13 從篩選起、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以及給予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7 個月內,女性患者不得捐贈卵子或取出卵子供自己使用。可於納入本試驗前考慮保存卵子。
14 在篩選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的 6 個月內,與具生育能力女性伴侶有性行為的未絕育男性患者必須使用含有殺精劑的保險套。強烈建議男性患者的女性伴侶在此期間也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第 5.3 節)。
15 患有 B 型肝炎(HBV)感染(其特徵為 B 肝表面抗原(HBsAg)和/或抗 B 肝核心抗體(HBc)陽性,且可測得 HBV 去氧核糖核酸(DNA)[ ?10 IU/mL 或高於當地實驗室的最低檢測濃度])的患者,必須在接受隨機分配前依據試驗機構當地實務接受抗病毒療法,以確保充分抑制病毒。患者必須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持續接受抗病毒療法。抗 HBc 檢測結果呈陽性且無法測得 HBV DNA(< 10 IU/mL 或低於當地實驗室的檢測限制值)的患者無需接受抗病毒療法,除非 HBV DNA 在治療期間超過 10 IU/mL 或達到當地實驗室的最低檢測濃度。由抗 HCV 抗體陽性證據證明患有 HBV 和 HCV 活動性共同感染的患者,以及活動性共同感染 HBV 和 D 型肝炎病毒的患者,不符合參與資格。
16 隨機分配前有足夠的治療清除期,如表 6 定義。試驗隨機分配部分和安全性導入:
1 曾接受其他 HER2 標靶療法、抗體藥物複合體(ADC)、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例如:抗 PD-1/PD-L1 或 CTLA-4)和治療性抗癌疫苗。
2 患有經組織學確認的壺腹癌。
3 有藥物濫用病史或任何其他醫療狀況,例如有臨床意義的心臟或心理疾病,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或評估臨床試驗結果。
4 患有脊髓壓迫或臨床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定義為未治療且有症狀,或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控制相關症狀者。本試驗可以納入臨床上非活動性腦部轉移的受試者。先前因腦部轉移接受治療且不再有症狀,和不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的受試者,當他們的放射治療急性毒性作用已緩解時,可納入本試驗。完成全腦放射治療與開始試驗隨機分配之間須間隔至少 2 週。
5 受試者在隨機分配/納入前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病史、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第 II 至 IV 級)、不穩定型心絞痛、臨床上嚴重的心律不整,或近期(< 6 個月)曾發生心血管事件(包括中風)。若受試者篩選時肌鈣蛋白濃度高於 ULN(依據製造商定義),且未發生任何心肌相關症狀,應在納入前諮詢心臟科醫師,以排除心肌梗塞。
6 伴隨腹瀉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例如活動性發炎性腸道疾病);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非感染性皮膚疾病(包括任何等級皮疹、蕁麻疹、皮膚炎、潰瘍或乾癬)。
7 在過去 2 年內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療(例如使用改善疾病之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薛格連氏、類肉瘤病等),或篩選時有紀錄顯示或懷疑患有肺臟侵犯。替代性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用於腎上腺或腦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療法)不視為全身性治療,因此可允許使用。應針對納入試驗中的受試者,將疾病的完整細節記錄於電子化個案報告表( eCRF)中。
8 根據篩選時重複三次 12 導程 心電圖(ECG)的平均值,校正的 QT 間隔(QTcF)延長至 > 470 毫秒(女性)或 > 450 毫秒(男性)。
9 肺臟疾病相關條件:
‧ 患有(非傳染性)(間質性肺病ILD)/肺炎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篩選時疑似患有無法以影像排除的 ILD/肺炎。
‧ 肺部特定的臨床上顯著併發疾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肺部疾病(如納入試驗前三個月內的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限制性肺病、肋膜積液等)。
‧ 曾接受肺切除術(全部)。
10 患有未受控制的感染,而需要靜脈輸注抗生素、抗病毒或抗真菌藥物。
11 活動性原發性免疫缺陷,已知患有未受控制的活動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感染或 HCV。只有在 HCV 病毒核糖核酸(RNA)的聚合?連鎖反應呈陰性時,HCV 抗體呈陽性的受試者才可符合資格。若當地法規或人體試驗委員會(IRB)/倫理委員會要求,受試者應在隨機分配/納入前進行 HIV 檢測。
12 急性 A 型肝炎。
13 在第一劑 trastuzumab deruxtecan 或 rilvegostomig 前 30 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信使核糖核酸(mRNA)和複製不足的腺病毒疫苗不被視為減毒活性疫苗)。附註:若受試者已納入試驗,則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最長 30 天內不應接受活性疫苗。
14 具有因先前抗癌治療引起且尚未緩解的毒性,定義為毒性尚未緩解至等級 ? 第1 級或基期值的毒性(掉髮除外)。
附註:可納入患有試驗主持人認定與先前抗癌療法相關的慢性、穩定第 2 級毒性(定義為隨機分配/納入/第 1 週期第 1 天前至少 3 個月內未惡化至等級 > 第 2 級,且以標準照護治療控制)的受試者,例如:
‧ 化療引發的神經病變
‧ 疲倦
‧ 先前免疫腫瘤治療的殘餘毒性:第 1 級或第 2 級的內分泌疾病,可能包括:
o 甲狀腺功能低下/甲狀腺機能亢進
o 第 1 型糖尿病
o 高血糖
o 腎上腺機能不全
o 腎上腺炎
o 皮膚色素沉著不足(白斑)
15 已知對試驗治療或任何試驗藥物和/或任何賦型劑過敏或產生過敏反應。
16 曾對於其他單株抗體發生嚴重過敏反應。
17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試者,或計畫受孕的受試者。
18 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以下除外:曾接受治癒性治療且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 年間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低的惡性腫瘤、經適當切除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皮膚鱗狀細胞癌、曾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惡性雀斑,或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癌。
19 胸腔積液、腹水或心包積液,需要引流、腹膜分流或 CART(隨機分配前 2 週內不允許引流和進行 CART)。
20 目前正在使用或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 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劑量每天不超過 10 mg prednisone(普立朗)或其等效藥物。
‧ 以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預防用藥或作為止吐藥(例如:CT 掃描的預防用藥)。
21 同時進行任何抗癌治療。允許同時使用非癌症相關病症的荷爾蒙療法(如:荷爾蒙替代療法)。
22 有異體器官移植病史。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僅適用於試驗的隨機分配部分):
23 先前曾在本試驗中或在先前的 T-DXd 或 rilvegostomig 臨床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無論分配到哪個治療組。
24 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在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接受試驗藥物或試驗性醫療器材,或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此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5 人

  • 全球人數

    6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