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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20230153
試驗執行中

2024-09-24 - 2029-12-31

Phase II

召募中3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 2 期試驗,評估 AMG 193 用於先前曾接受治療之甲硫腺苷磷酸化酶 (MTAP) 缺失之晚期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受試者的療效、安全性、耐受性和藥物動力學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建中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宗穎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晚期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第 2 期、多中心、開放標記試驗,旨在評估甲硫腺苷磷酸化酶 (MTAP) 缺失的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受試者,在含鉑化療和檢查點抑制劑治療後惡化或復發時,使用 AMG 193 的療效、安全性、耐受性和藥物動力學 (PK)。本試驗分為兩部分進行。第 1 部分的目的為評估 AMG 193 的兩個劑量。第 2 部分的目的為進一步以選定的劑量等級評估 AMG 193。 評估指標 主要 (僅第 1 部分): 僅用於隨機分配劑量選擇 • 描述 AMG 193 兩個劑量的安全性及療效 (依試驗主持人評估) 主要 (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 • 評估 AMG 193 單一療法的療效,由盲性中央獨立評估委員會 (BICR) 判定 次要 (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 • 評估 AMG 193 抗腫瘤活性的其他測量,由 BICR 判定 • 評估 AMG 193 抗腫瘤活性的其他測量,由試驗主持人判定 • 評估整體存活期 (OS) • 評估 AMG 193 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 評估 AMG 193 的藥物動力學 • 使用受試者自評結果工具,探討受試者接受 AMG 193 治療的經驗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AMG 193

劑型

110

劑量

200 mg

評估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01 受試者在開始任何試驗指定活動或程序之前,已提供受試者同意書。
102 年齡 ≥ 18 歲 (或 ≥ 國內法定年齡,若該年齡超過 18 歲)。
103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測確認為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之局部晚期 MTAP 缺失 (腫瘤組織中 MTAP 同合子缺失) 非小細胞肺癌,並透過 F1CDx 檢測法 (Foundation One CDx ) 確定。
104 受試者的局部晚期且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疾病,先前接受過至少 1 種全身性療法且出現惡化,或在治療期間或治療之後疾病復發。先前的治療必須包括一種含鉑雙重化療和檢查點抑制劑,可在同一線治療中使用,或在個別治療線次中使用,除非受試者對規定的治療存在醫療禁忌。如果受試者對規定的療法存在醫療禁忌,試驗主持人必須與 Amgen 醫療監察員討論並獲得核准後,才可納入受試者。
• 如果受試者在輔助治療期間或之後 6 個月內出現惡化,則輔助治療視為一線治療。
• 若為局部晚期且無法手術切除的 NSCLC,在先前根治性目的之多模式療法結束後 6 個月內疾病惡化,將視為一線治療。如果化學放療之後接續預定的全身性療法,而兩個療法之間沒有病歷記載的惡化,則整個治療過程視為一線治療。
• 含鉑雙重化療之後的維持治療,不視為另一線治療。
10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體能狀態 (ECOG PS) ≤ 1 分。
106 必須能提供封存組織檢體或封存組織蠟塊 (採檢時間在 5 年內,並以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檢體必須經過預先審查,腫瘤細胞含量須達至少 20%。無法提供封存組織的受試者,在 AMG 193 給藥前 (第 1 週期第 1 天) 進行腫瘤切片者,可允許納入試驗。
107 有能力吞服口服 (PO) 之試驗治療,不會吐出來,並願意記錄試驗藥品的每天服藥情況。
108 患有 RECIST 1.1 版定義的可測量病灶。
109 經試驗主持人評估,預期壽命 > 3 個月。
110 適當的實驗室血液評估結果,定義為: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000 cells/µL 且篩選評估前未補充生長因子 (白血球生成素 [GCSF] 為篩選前 7 天內,聚乙二醇化 GCSF 為 14 天內)。
• 血紅素 ≥ 9.0 g/dL (在篩選評估前 7 天內未進行紅血球輸血)。
• 血小板計數 ≥ 75000/µL (在篩選評估前 7 天內未進行血小板輸注)。
111 依當地實驗室檢測有足夠的腎功能,定義為:
• 根據 Cockcroft-Gault 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或腎臟病飲食調整公式,肌酸酐清除率 ≥ 40 mL/min。
112 適當的實驗室肝功能評估結果,包括:
•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若有肝臟轉移的受試者為 < 5 倍 ULN)。
• 總膽紅素 < 1.5 倍 ULN (若有肝轉移的受試者為 < 2.0 倍 ULN)。
• 總白蛋白 ≥ 3.0 g/dL。
113 沒有具臨床意義的肋膜積水 (如果受試者需要引流的頻率低於每個月一次,允許非小細胞肺癌的術後 [s/p] 留置導管)。
114 曾發生腦轉移,且在試驗第 1 天前至少 14 天以上接受放射療法或手術適當治療的受試者,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仍符合資格:
• 穩定或改善的殘留神經系統症狀 ≤ 第 2 級。
• 接受皮質類固醇穩定劑量治療 (若適用)。
115 腦轉移無症狀、未治療且每個病灶小於或等於 2 公分 (如果超過一個) 的受試者,且不需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可符合試驗資格。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即排除不可參加試驗:
疾病相關
201 組織學檢查顯示為混合型小細胞肺癌。
202 腫瘤帶有下列突變而適合標靶治療的受試者: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 間變性淋巴瘤激酶受體酪胺酸激酶 (ALK) / 活性氧化物質原致癌基因 1 (ROS1) / 神經營養性酪胺酸受體激酶 (NTRK) / MET 原致癌基因 (MET) / B-Raf 原致癌基因 (BRAF) / RET 原致癌基因 (RET) / 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HER2) / KRAS 原致癌基因 (KRAS)。
其他醫療狀況
203 試驗第 1 天之前 28 天內接受過重大手術。
註:允許為了診斷而進行組織切片的手術。
204 排除脊髓壓迫或患有軟腦膜疾病的受試者,不論是否出現症狀或已接受治療。
205 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疾病 (不論病灶大小) 有症狀、未治療,或腦轉移無症狀且每個病灶 > 2 公分。
206 曾罹患或目前患有其他惡性腫瘤,除非已進行根治性治療且 ≥ 2 年未復發,但下列情況除外:
• 非黑色素皮膚癌或惡性痣,已接受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子宮頸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乳腺管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攝護腺上皮內增生,但無攝護腺癌證據。
• 非侵襲性尿道上皮乳突狀癌或原位癌,且已適當治療。
207 第一劑 AMG 193 的 12 個月內,心肌梗塞、及/或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 > 第二級)、不穩定型心絞痛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
• 第一劑 AMG 193 的 6 個月內,曾有任何其他動脈血栓病史 (例如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
註:對於目前在接受抗凝血治療且進行切片的受試者,如果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有必要且安全,可以考慮採取安全性預防措施,例如暫停用藥。
208 控制不良的腹水,需要反覆進行引流,頻率超過每個月一次。
209 胃腸道疾病導致無法口服藥物、吸收不良症候群、需要經靜脈 (IV) 營養補給、控制不良的發炎性胃腸疾病 (例如,克隆氏症和潰瘍性結腸炎)。
210 試驗第 1 天之前 6 個月內,曾有腸阻塞、腹部瘻管、胃腸道穿孔或腹腔內膿腫的病史,除非經 Amgen 醫療監測員核准。
211 曾接受胃腸道手術導致吸收不良。
212 活動性 C 型肝炎感染 (受試者可檢測出 C 型肝炎抗體 [HCV Ab] 且 HCV RNA 病毒量超過定量極限),
• 測得 HCV 抗體 (HCV Ab 陽性) 而 HCV RNA 病毒量低於定量極限 (HCV RNA 陰性) 的受試者,不論先前是否曾接受治療,可允許納入。
213 活動性 B 型肝炎感染 (測得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 且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 病毒量超過定量極限 [HBV DNA 陽性])。
• HBV 感染已痊癒的受試者,定義為未測得 HBV 表面抗原 (HBsAg 陰性),但測得 HBV 核心抗體 (抗 HBc 陽性),在治療後 HBV DNA 病毒量低於定量極限 (HBV DNA 陰性),可允許納入,但試驗治療期間必須依當地或機構準則,定期監測病毒是否再活化,以及評估是否需要 HBV 預防性治療。
• 慢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非活動性帶原狀態的受試者,定義為測得 HBV 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 且 HBV DNA 病毒量低於定量極限 (HBV DNA 陰性),可允許納入,但試驗治療期間必須依當地或機構準則,定期監測病毒是否再活化,以及評估是否需要 HBV 預防性治療。
214 曾接受實體器官移植。
215 診斷患有先天性 QT 間期縮短症候群。
216 已知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檢驗結果呈陽性。
217 試驗第 1 天之前 2 週內,因活動性感染而接受治療劑量的口服或靜脈注射抗生素。
218 有證據顯示活動性 SARS-COV-2 感染。如果已知或疑似近期感染 SARS-COV-2,必須在症狀發作 (若有) 後間隔至少 10 天。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219 試驗第 1 天之前 2 週內,接受過治療性或緩和性放射療法。受試者所有的放射療法相關毒性必須已復原至 < 第 1 級以下。
220 先前癌症治療的毒性尚未緩解,定義為未緩解至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5.0 版第 0 級或第 1 級,或資格條件中指明的等級,例外情況為掉髮、倦怠及神經病變。
註:先前癌症治療不可逆的第 2 級或第 3 級毒性 (定義為:納入試驗前已存在且穩定持續 ≥ 5 個月),例如使用荷爾蒙補充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異常;如果未明列在排除條件,且經試驗主持人和 Amgen 一致同意,可允許納入試驗。
221 試驗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21 天內,接受過抗腫瘤療法 (化療、抗體治療、激素療法或使用試驗藥物),除非抗腫瘤療法的 5 倍半衰期小於 21 天 (在這種情況下,經諮詢 Amgen 醫療監察員,在先前療法後洗除 < 21 天,可允許納入)。
222 先前曾接受 MAT2A 抑制劑、PRMT5 抑制劑或分類相近的分子藥物治療。
223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14 天內,受試者曾使用已知治療劑量範圍狹窄的 P-醣蛋白 (P-gp) 受質。
224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14 天內,受試者曾使用 CYP3A4 強效誘導劑 (包括草藥補充劑,例如聖約翰草)。
225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7 天內,受試者曾使用氫離子幫浦抑制劑 (PPI) 或組織胺 2 受體拮抗劑 (H2RA)。
其他排除條件
226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到最後一劑 AMG 193 後額外 30 天內,使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法。
227 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或計畫要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 AMG 193 後 30 天內哺乳的女性。
228 女性受試者計畫要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 AMG 193 後 30 天內懷孕。
22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且篩選時及/或第 1 天的高敏感度尿液驗孕或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
230 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到最後一劑 AMG 193 後額外 30 天內實行禁慾 (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
231 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到最後一劑 AMG 193 後額外 30 天內,避免捐贈精子。
232 受試者已知對任何將施用之產品或成分過敏。
233 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規定的所有回診、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例如,臨床結果評估)。
234 其他臨床重大異常、狀況、疾病的病史或證據 (除上列病症以外),經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 (若有諮詢) 判斷,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是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2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