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C220-168
試驗執行中

2024-12-30 - 2031-06-26

Phase III

召募中6

一項在新診斷為 FLT3-ITD 陰性急性骨髓性白血病成人患者中給予 Quizartinib 合併誘導與鞏固化療以及作為維持療法給藥的第 3 期、雙盲、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試驗 (QuANTUM-Wild)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彩雲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葉士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劉鴻霖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柯博升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棟樑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劉耀中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FLT3-ITD 陰性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的是比較 quizartinib 與安慰劑(與標準誘導化療和鞏固化療併用,然後作為維持療法給藥最多 36 個週期)對新診斷為 FLT3-ITD 陰性急性骨髓性白血病參與者之整體存活期主要指標的影響。

藥品名稱

膜衣錠

主成份

L01EX11000

劑型

116

劑量

20, 30

評估指標

比較 quizartinib 與安慰劑(與標準誘導和鞏固化療併用,然後作為維持療法給藥最多 36 個週期)對新診斷為 FLT3-ITD 陰性 AML 參與者之整體存活期主要指標的影響。

主要納入條件

參與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被隨機分配:
1. 在進行任何試驗特定程序或檢測之前,必須有能力且能夠理解、簽署倫理委員會 (Ethics Committee, EC) 或人體試驗委員會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 核准的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並註明日期。
2. 年齡≥18 歲或達到法定最低成人年齡(視何者較大),且 ≤70 歲(篩選時)。
3.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2016 年分類,患有新診斷的、有形態學紀錄的原發性 AML(篩選時)。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在參與者簽署其 ICF 時)為 0-2。
5. 參與者正在接受試驗計畫書中指定的標準「7+3」誘導化療方案。
6. 具有必要的當地實驗室基線資料(試驗藥物給藥開始前 7 天內):
a. 肌酸酐清除率 >50 mL/min(使用修正後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b. 總血清膽紅素 (Total serum bilirubin, TBL) ≤1.5 倍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除非參與者患有經記錄的吉伯特氏症候群,或總膽紅素升高與溶血導致的非結合型(間接)膽紅素升高有關;對於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或溶血的參與者,直接膽紅素≤1.5 倍 ULN;
c. 血清鹼性磷酸酶、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transaminase,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transaminase, ALT) ≤2.5 倍 ULN;
d. 血清電解質在試驗機構的正常範圍內:鉀、鈣(總鈣、低白蛋白血症時根據血清白蛋白校正後的鈣或游離鈣)和鎂。 如果超出試驗機構的正常範圍,參與者將在校正電解質後符合資格;
e. 具有適當的凝血功能: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凝血酶原時間 (prothrombin time, PT) 和活化部分凝血活?時間 (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 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PTT) 小於等於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除非參與者正在接受抗凝血療法,在這種情況下,PT/INR 或 aPTT 必須在抗凝血劑預定用途的治療範圍內。
7. 若是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則在進入本試驗時血清驗孕必須呈陰性,並且必須願意在納入時、治療期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性藥物後 7 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初經來潮直到停經後(至少 12 個月無月經週期)的女性,視為具生育能力,除非永久絕育(接受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
8. 女性參與者從篩選開始、整個試驗治療期期間,直到最後一次使用試驗藥物後至少 7 個月,不得捐贈卵子,或為了自身用途而取出卵子。
9. 如果為男性,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願意在納入時、治療期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性藥物後 4 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10. 男性參與者從篩選開始、整個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次使用試驗藥物後至少 4 個月內,不得冷凍或捐贈精子。
11. 願意且能夠遵守排定的回診、藥物施用計畫、實驗室檢測、其他試驗程序及試驗限制。
納入條件 - 鞏固期
參與者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才能開始鞏固期並接受鞏固療法:
12. 在誘導期結束時,根據當地實驗室結果已達到 CR 或 CRi。
13. 能夠在最後一個誘導週期第 1 天起的 60 天內開始鞏固期。
納入條件 - 維持期
參與者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才能開始維持期並接受維持療法:
14. 根據在第 1 週期第 1 天維持療法前 28 天內進行的最近一次骨髓抽吸,根據當地實驗室的結果,確認芽細胞小於5%。
15.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大於500/mm^3,且血小板計數大於50,000/mm^3,並且在第 1 週期第 1 天維持治療前 24 小時內無血小板輸注支持。
16. 能夠在接受最後一個鞏固週期第 1 天起 60 天內或進行異體 HSCT 後 180 天內(即移植後病情穩定)開始維持期。
對於進行異體 HSCT 的參與者:
17. 參與者無活動性急性或大於等於第 3 級移植體抗宿主疾病 (graft-versus-host disease, GVHD)。
18. 參與者在 21 天內未開始針對活動性 GVHD 的治療(允許預防治療)。
19. 所有第 3 級和第 4 級非血液學毒性均已緩解至小於等於第 2 級(掉髮除外)。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的參與者即不符合被隨機分配的資格:
1. 診斷患有急性前骨髓細胞白血病 (acute promyelocytic leukemia , APL)、法美英分類 M3 型或 WHO 分類的 APL 伴有 t(15;17)(q22;q12) 轉位,或斷裂點簇集區 (BCR)-ABL 陽性白血病(即處於急性轉化期的慢性骨髓性白血病);接受過 APL 診斷檢查和全反式維生素 A 酸 (all-trans retinoic acid, ATRA) 治療但未發現 APL 的參與者符合資格(在開始誘導化療前必須中止 ATRA 治療)。
2. 診斷患有繼發於其他腫瘤或自體免疫/風濕性疾病之既往化療或放射療法的 AML。
3. 診斷患有繼發於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 (myelodysplastic syndrome, MDS) 或骨髓增生性腫瘤 (myeloproliferative neoplasm, MPN) 或 MDS/MPNs(包括慢性骨髓單核球白血病 [CMML]、非典型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aCML]、少年性骨髓單核球白血病 [JMML] 等)的 AML。
4. 新診斷為 AML 且根據經驗證的 FLT3 突變分析方法評估為存在 VAF≥5%(或 SR≥0.05)的 FLT3-ITD 突變 (FLT3-ITD [+]) 的參與者。
5. 過去接受過 AML 治療,但以下情況除外:
a. 接受過白血球分離術;
b. 使用羥基尿素治療白血球極度增多症;
c. 針對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白血球鬱積症進行顱內放射治療;
d. 接受過預防性鞘內化療;
e. 接受過生長因子/細胞激素支持療法。
6. 過去接受過 quizartinib 或其他 FLT3 抑制劑(如 midostaurin、sorafenib)治療。
7. 隨機分配前 30 天內(對於試驗性或經核准的免疫療法,則為 2 週內)曾接受任何試驗性藥物或裝置的治療,或目前正在參與其他試驗性程序。
8. 隨機分配前洗除期不足,定義為重大手術小於4 週,或低侵襲性情況(如結腸造口術)≤ 2 週。
9. 已知患有 CNS 白血病,包括腦脊髓液中 AML 芽細胞陽性;建議對有 CNS 白血病症狀的參與者進行腰椎穿刺,以排除骨髓外 CNS 侵犯。
10. 有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但經充分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經治癒性治療的原位疾病或經治癒性治療且至少 2 年無疾病存在證據的其他實體腫瘤除外。
11. 無法控制的或重大心血管疾病,包括下列任一情況:
a. 心搏過緩低於每分鐘 50 下,除非參與者有心律調節器;
b. Fre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QTcF) 間期大於450 ms;
c. 診斷或懷疑患有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包括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家族史);
d. 患有嚴重且無法控制的高血壓,定義為儘管接受最佳的醫療處置,但收縮壓≥180 mmHg 或舒張壓≥110 mmHg;
e. 具有臨床意義的心室性心律不整病史(例如心室性心搏過速、心室性纖維顫動或多型性心室性心律不整);
f. 有第二(Mobitz 氏第 II 型)或第三度心臟傳導阻滯病史(使用心律調節器的參與者,如果在使用心律調節器期間未發生昏倒或具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病史,則符合資格);
g. 篩選前 6 個月內有無法控制的心絞痛或心肌梗塞病史;
h. 有紐約心臟協會第 3 或 4 級心臟衰竭病史;
i. 根據隨機分配前 30 天內進行的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lti-gated acquisition scan, MUGA) 或心臟超音波檢查,左心室射出分率 (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 LVEF) ≤45% 或低於試驗機構正常值下限;
j. 完全性左束枝傳導阻滯;
k. 嚴重主動脈瓣狹窄。
12. 經抗真菌、抗細菌或抗病毒治療後仍無法得到良好控制的活動性急性或慢性全身性真菌、細菌或病毒感染。 註記:發生皮膚或指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參與者符合資格。
13. 根據現有的血液檢測、肝臟超音波檢查或肝臟切片結果,已知患有具臨床意義的活動性肝臟疾病(如活動性 B 型肝炎或活動性 C 型肝炎)。 對於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呈陽性 (HBsAg+)(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超過 6 個月)、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病毒量小於2000 IU/mL、基線轉胺酶數值正常、且願意在試驗期間開始並維持抗病毒治療的參與者,允許參加。
14. 根據血漿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核糖核酸 (RNA) 病毒量和 CD4 計數判定患有活動性原發性免疫缺乏或活動性 HIV 感染。 對於偵測不到病毒量或 CD4 計數正常(CD4+ T 細胞計數大於等於350 個細胞/μL)且在過去 12 個月內未發生伺機性感染的參與者,將符合資格。 這些參與者在納入前必須接受至少 4 週的既定抗反轉錄病毒療法,並且 HIV 病毒量小於400 複製數/mL。 若當地法規或倫理委員會 (EC) 要求,則參與者應在隨機分配之前接受 HIV 檢測。
15. 有無法控制的甲狀腺功能低下。
16. 對 quizartinib/安慰劑藥錠中的任何賦形劑有嚴重過敏史。
17.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18. 試驗主持人認為不適合參加試驗的其他情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8 人

  • 全球人數

    7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