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YTX-011-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5652868
試驗已結束
2023-12-01 - 2027-12-31
Phase I
召募中6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評估抗體藥物複合體 MYTX-011 用於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的第 1 期、多中心、劑量遞增與劑量擴展試驗 – KisMET-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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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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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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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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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第 1 部分:MYTX-011 劑量遞增
主要目的
•評估 MYTX-011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測定 MYTX-011 的 RP2D 和/或 MTD
次要目的
•描述 MYTX-011 的 PK 特性,包括總 ADC、總抗體和游離 MMAE
•測定 MYTX-011 在 第 2 部分 A 群組、B2 群組和 E2 群組中的最佳生物劑量:依據安全性、PK 和初步抗腫瘤活性
•評估對抗 MYTX-011 之 ADA 的發生率和持續性
•確定 MYTX-011 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探索性目的
•測量腫瘤組織中的 cMET 表現程度,以及 MET 是否存在變化
•評估腫瘤和血液中有關對 MYTX-011 產生反應和抗藥性的生物標記和預測因子(例如分子、遺傳學、蛋白質)
第 2 部分:MYTX-011 劑量擴展
主要目的
•晚期非鱗狀 NSCLC,且無可作用的 EGFR 突變,帶有 cMET 高度表現
•晚期非鱗狀 NSCLC,且無可作用的 EGFR 突變,帶有 cMET 中等表現
•晚期鱗狀細胞 NSCLC,且無可作用的 EGFR 突變,帶有 cMET 表現
•晚期非鱗狀或腺鱗狀 NSCLC,且無可作用的 EGFR 突變,帶有 cMET 低等表現
•晚期 NSCLC 具有可作用的 EGFR 突變,帶有 cMET 高度或中等表現
•晚期非鱗狀或腺鱗狀 NSCLC,且無可作用的 EGFR 突變,帶有 cMET 極低量表現
次要目的
•評估 MYTX-011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描述 MYTX-011 的 PK 特性,包括總 ADC、總抗體和游離 MMAE
•描述 MYTX-011 的抗腫瘤活性
•探索各子群組中的 MYTX-011 最佳生物劑量
•評估對抗 MYTX-011 之 ADA 的發生率和持續性
探索性目的
•測量腫瘤組織中的 cMET 表現程度,以及 MET 是否存在變化
•評估腫瘤和血液中有關對 MYTX-011 產生反應和抗藥性的生物標記和預測因子(例如分子、遺傳學、蛋白質)
藥品名稱
注射用凍晶粉末
主成份
MYTX-011
劑型
Vial for Injection
劑量
100mg/10mL
評估指標
•TEAE、AE 的發生率和嚴重程度,以及生命徵象、ECG 和實驗室參數相較於基準期的臨床上顯著變化
•RP2D 將選為等於或低於 MTD 的生物活性劑量(或者若試驗期間未決定 MTD,則為檢測的最高劑量)
•MTD 將由第 1 週期期間的 DLT 決定。DLT 的觀察期為第 1 週期。
•各擴展群組依據 RECIST 版本 1.1 的 ORR(經確認的 CR+PR)
•RP2D 將選為等於或低於 MTD 的生物活性劑量(或者若試驗期間未決定 MTD,則為檢測的最高劑量)
•MTD 將由第 1 週期期間的 DLT 決定。DLT 的觀察期為第 1 週期。
•各擴展群組依據 RECIST 版本 1.1 的 ORR(經確認的 CR+PR)
主要納入條件
1.第 1 部分
a.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認患有局部晚期、復發性(且不適合接受治癒性療法)或轉移性 NSCLC,且曾接受可用的標準照護療法。
b.先前接受的療法數量並無限制。
2.第 2 部分(A-D、F 群組)
a.已知無可作用的EGFR突變。允許納入帶有或未帶有其他驅動突變的受試者。
b.必須曾接受(或不符合資格接受)可用的標準照護療法。
c.必須曾在局部晚期/轉移性條件下接受至少 1 線先前全身性療法後惡化。
註:若為相同的可作用突變接受多種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KI)治療,計為 1 線療法。不將維持療法視為單獨一線療法。在治療中止日期後的6 個月內重新開始相同的治療療程或該療程的一部分,並不視為單獨一線療法。輔助性和前導輔助性療法若是在進入試驗前 6 個月內給予,則計為 1 線療法。上述相同規則適用於有關先前各線療法的所有納入/排除條件。。
d.未具有任何可作用基因突變的受試者:必須曾在接受含鉑化療和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作為單一療法或合併化療)時惡化(或經認定為不符合治療資格)或無法耐受,且先前未曾針對局部晚期/轉移性疾病接受超過 2 線全身性療法。
e.具有可作用基因突變(EGFR除外)且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療法並非標準照護(例如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ALK] 易位)的受試者:必須曾在接受目標作用於驅動基因變異的抗癌療法和含鉑化療時惡化(或經認定為不符合治療資格)或無法耐受,且先前未曾針對局部晚期/轉移性疾病接受超過 3 線全身性療法。
f.具有可作用基因突變(間質上皮轉化因子 [MET]外顯子 14 跳躍突變除外)、且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為標準照護的受試者:必須曾在接受以驅動基因變異為標靶的抗癌療法和含鉑化療時惡化(或經認定為不符合治療資格)或無法耐受,且曾在接受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作為單一療法或合併含鉑化療)時惡化(或經認定為不符合治療資格)或無法耐受,且先前未曾針對局部晚期/轉移性疾病接受超過 3 線全身性療法。
g.具有 MET 外顯子 14 跳躍基因突變的受試者必須曾在接受至少一種MET TKI (若有)時惡化或無法耐受,且先前未曾針對局部晚期/轉移性疾病接受超過 2 線全身性療法。
3.第 2 部分
a.A 群組
i.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局部晚期、復發性(且不適合接受治癒性療法)或轉移性非鱗狀 NSCLC。
ii.經中央實驗室檢測確認,依據 IHC 顯示帶有cMET高度表現的腫瘤檢體(3+,腫瘤細胞陽性率 ≥ 50%)。
b.B 群組和 B2 群組(若 B 群組通過無效性期中分析,則可開放 B2 群組):
i.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局部晚期、復發性(且不適合接受治癒性療法)或轉移性非鱗狀 NSCLC。
ii.經中央實驗室檢測確認,依據 IHC 顯示帶有 cMET 中度表現的腫瘤檢體(3+,腫瘤細胞陽性率 ≥ 25% 至< 50%)。
c.C 群組:
i.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局部晚期、復發性(且不適合接受治癒性療法)或轉移性鱗狀 NSCLC。
ii.經中央實驗室檢測確認,依據 IHC 顯示帶有 cMET 表現的腫瘤檢體(2+,腫瘤細胞陽性率 ≥ 25%)。
d.D 群組:
i.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局部晚期、復發性(且不適合接受治癒性療法)或轉移性非鱗狀或腺鱗狀 NSCLC。
ii.腫瘤組織切片顯示 cMET 低度表現,由 IHC(2+ 且腫瘤細胞陽性率 ≥ 25%)中央確認,且不符合 A、B 或 B2群組的納入條件。
e.E 群組和 E2 群組(若 E 群組通過無效性期中分析,則可開放 E2 群組):
i.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局部晚期、復發性(且不適合接受治癒性療法)或轉移性NSCLC。
ii.經中央實驗室檢測確認,依據 IHC 顯示帶有 cMET 高度或中等表現(3+ 且腫瘤細胞陽性率 ≥ 25%)。
iii.具有可作用的 EGFR 突變,包括外顯子 21 第 858 位置白胺酸替換為精胺酸 (L858R)、外顯子 19 缺失、外顯子 20 變異和其他不常見的致敏 EGFR 突變。
iv.先前曾接受過 1 次 EGFR TKI 治療並出現疾病惡化,或因無法耐受的毒性而中止治療(不適用於插入外顯子20 插入的受試者),且在接受含鉑化療時惡化、無法耐受,或不符合治療資格。外顯子 21 L858R、外顯子 19 缺失或第 790 位蘇胺酸替換為甲硫胺酸 (T790M) 的受試者應接受 osimertinib 或其他第 3 代 EGFR TKI(如果有)。外顯子 20 插入的受試者應接受 amivantamab(如果有)。
v.必須已接受可用的標準照護療法,並且曾針對局部晚期/轉移性接受至少 1 線但不超過 3 線先前全身性治療後出現惡化。
註:多線 EGFR TKI 計為 1 線療法。不將維持療法視為單獨一線療法。在治療中止日期後的 6 個月內重新開始相同的治療療程或該療程的一部分,並不視為單獨一線療法。輔助性和前導輔助性療法若是在進入試驗前 6 個月內給予,則計為 1 線療法。
vi.允許先前曾接受 cMET 標靶抗體(單株抗體、雙特異性抗體或三特異性抗體)/雙環肽/小胜肽療法。不允許先前曾接受 cMET 標靶 ADC 或含抗微管蛋白小分子藥物的 ADC。
f.F 群組:
i.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局部晚期、復發性(且不適合接受治癒性療法)或轉移性非鱗狀或腺鱗狀 NSCLC。
ii.腫瘤組織切片顯示 cMET 極低量表現,由 IHC(1+ 且腫瘤細胞陽性率 ≥ 75%)中央確認,且不符合 A、B、B2 或 D 群組的納入條件。
有關納入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的所有受試者
4.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版本 1.1,受試者有至少 1 處可測量病灶
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分
6.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 18 歲的成人
7.先前療法或手術程序的急性作用緩解至 ≤ 第 1 級或基準期程度(掉髮、穩定的免疫相關毒性除外,例如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的甲狀腺功能低下、接受每天 ≤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藥物] 的腎上腺功能不全,或貧血)
8.心臟超音波或 MUGA 掃描顯示心臟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
9.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定義為: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00 cells/mm3(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前 1 週內未使用生長因子)
b.血小板計數 ≥ 75,000/mm3(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前 1 週內不允許輸注血小板)
c.血紅素 ≥ 9 g/dL(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前 1 週內不允許輸注紅血球 (RBC))
d.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和凝血酶原時間 (PT) ≤ 1.5 × 機構的正常值上限 (ULN),除非受試者正在接受抗凝血劑。允許納入接受穩定抗凝血劑劑量的受試者
e.以修正後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計算值> 30 mL/min。
f.總膽紅素 ≤ 1.5 × ULN,吉伯特氏症候群受試者則為 ≤ 2.0 × ULN
g.無肝臟轉移受試者的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5 × ULN。針對有肝臟轉移的受試者,
AST 和 ALT ≤ 5 × ULN
h.無肝臟和/或骨骼轉移受試者的鹼性磷酸酶 ≤ 1.5 × ULN。
i.血清白蛋白 ≥ 3.0 g/dL
j.糖化血色素< 7.5%。患有糖尿病的受試者必須正在接受穩定劑量的降血糖藥物(第一劑試驗藥物前持續 ≥ 4 週)
10.有關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和其伴侶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6 個月內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11.能夠提供知情同意,以及願意且能夠遵守試驗計畫書要求。
a.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認患有局部晚期、復發性(且不適合接受治癒性療法)或轉移性 NSCLC,且曾接受可用的標準照護療法。
b.先前接受的療法數量並無限制。
2.第 2 部分(A-D、F 群組)
a.已知無可作用的EGFR突變。允許納入帶有或未帶有其他驅動突變的受試者。
b.必須曾接受(或不符合資格接受)可用的標準照護療法。
c.必須曾在局部晚期/轉移性條件下接受至少 1 線先前全身性療法後惡化。
註:若為相同的可作用突變接受多種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KI)治療,計為 1 線療法。不將維持療法視為單獨一線療法。在治療中止日期後的6 個月內重新開始相同的治療療程或該療程的一部分,並不視為單獨一線療法。輔助性和前導輔助性療法若是在進入試驗前 6 個月內給予,則計為 1 線療法。上述相同規則適用於有關先前各線療法的所有納入/排除條件。。
d.未具有任何可作用基因突變的受試者:必須曾在接受含鉑化療和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作為單一療法或合併化療)時惡化(或經認定為不符合治療資格)或無法耐受,且先前未曾針對局部晚期/轉移性疾病接受超過 2 線全身性療法。
e.具有可作用基因突變(EGFR除外)且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療法並非標準照護(例如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ALK] 易位)的受試者:必須曾在接受目標作用於驅動基因變異的抗癌療法和含鉑化療時惡化(或經認定為不符合治療資格)或無法耐受,且先前未曾針對局部晚期/轉移性疾病接受超過 3 線全身性療法。
f.具有可作用基因突變(間質上皮轉化因子 [MET]外顯子 14 跳躍突變除外)、且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為標準照護的受試者:必須曾在接受以驅動基因變異為標靶的抗癌療法和含鉑化療時惡化(或經認定為不符合治療資格)或無法耐受,且曾在接受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作為單一療法或合併含鉑化療)時惡化(或經認定為不符合治療資格)或無法耐受,且先前未曾針對局部晚期/轉移性疾病接受超過 3 線全身性療法。
g.具有 MET 外顯子 14 跳躍基因突變的受試者必須曾在接受至少一種MET TKI (若有)時惡化或無法耐受,且先前未曾針對局部晚期/轉移性疾病接受超過 2 線全身性療法。
3.第 2 部分
a.A 群組
i.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局部晚期、復發性(且不適合接受治癒性療法)或轉移性非鱗狀 NSCLC。
ii.經中央實驗室檢測確認,依據 IHC 顯示帶有cMET高度表現的腫瘤檢體(3+,腫瘤細胞陽性率 ≥ 50%)。
b.B 群組和 B2 群組(若 B 群組通過無效性期中分析,則可開放 B2 群組):
i.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局部晚期、復發性(且不適合接受治癒性療法)或轉移性非鱗狀 NSCLC。
ii.經中央實驗室檢測確認,依據 IHC 顯示帶有 cMET 中度表現的腫瘤檢體(3+,腫瘤細胞陽性率 ≥ 25% 至< 50%)。
c.C 群組:
i.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局部晚期、復發性(且不適合接受治癒性療法)或轉移性鱗狀 NSCLC。
ii.經中央實驗室檢測確認,依據 IHC 顯示帶有 cMET 表現的腫瘤檢體(2+,腫瘤細胞陽性率 ≥ 25%)。
d.D 群組:
i.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局部晚期、復發性(且不適合接受治癒性療法)或轉移性非鱗狀或腺鱗狀 NSCLC。
ii.腫瘤組織切片顯示 cMET 低度表現,由 IHC(2+ 且腫瘤細胞陽性率 ≥ 25%)中央確認,且不符合 A、B 或 B2群組的納入條件。
e.E 群組和 E2 群組(若 E 群組通過無效性期中分析,則可開放 E2 群組):
i.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局部晚期、復發性(且不適合接受治癒性療法)或轉移性NSCLC。
ii.經中央實驗室檢測確認,依據 IHC 顯示帶有 cMET 高度或中等表現(3+ 且腫瘤細胞陽性率 ≥ 25%)。
iii.具有可作用的 EGFR 突變,包括外顯子 21 第 858 位置白胺酸替換為精胺酸 (L858R)、外顯子 19 缺失、外顯子 20 變異和其他不常見的致敏 EGFR 突變。
iv.先前曾接受過 1 次 EGFR TKI 治療並出現疾病惡化,或因無法耐受的毒性而中止治療(不適用於插入外顯子20 插入的受試者),且在接受含鉑化療時惡化、無法耐受,或不符合治療資格。外顯子 21 L858R、外顯子 19 缺失或第 790 位蘇胺酸替換為甲硫胺酸 (T790M) 的受試者應接受 osimertinib 或其他第 3 代 EGFR TKI(如果有)。外顯子 20 插入的受試者應接受 amivantamab(如果有)。
v.必須已接受可用的標準照護療法,並且曾針對局部晚期/轉移性接受至少 1 線但不超過 3 線先前全身性治療後出現惡化。
註:多線 EGFR TKI 計為 1 線療法。不將維持療法視為單獨一線療法。在治療中止日期後的 6 個月內重新開始相同的治療療程或該療程的一部分,並不視為單獨一線療法。輔助性和前導輔助性療法若是在進入試驗前 6 個月內給予,則計為 1 線療法。
vi.允許先前曾接受 cMET 標靶抗體(單株抗體、雙特異性抗體或三特異性抗體)/雙環肽/小胜肽療法。不允許先前曾接受 cMET 標靶 ADC 或含抗微管蛋白小分子藥物的 ADC。
f.F 群組:
i.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局部晚期、復發性(且不適合接受治癒性療法)或轉移性非鱗狀或腺鱗狀 NSCLC。
ii.腫瘤組織切片顯示 cMET 極低量表現,由 IHC(1+ 且腫瘤細胞陽性率 ≥ 75%)中央確認,且不符合 A、B、B2 或 D 群組的納入條件。
有關納入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的所有受試者
4.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版本 1.1,受試者有至少 1 處可測量病灶
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分
6.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 18 歲的成人
7.先前療法或手術程序的急性作用緩解至 ≤ 第 1 級或基準期程度(掉髮、穩定的免疫相關毒性除外,例如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的甲狀腺功能低下、接受每天 ≤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藥物] 的腎上腺功能不全,或貧血)
8.心臟超音波或 MUGA 掃描顯示心臟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
9.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定義為: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00 cells/mm3(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前 1 週內未使用生長因子)
b.血小板計數 ≥ 75,000/mm3(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前 1 週內不允許輸注血小板)
c.血紅素 ≥ 9 g/dL(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前 1 週內不允許輸注紅血球 (RBC))
d.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和凝血酶原時間 (PT) ≤ 1.5 × 機構的正常值上限 (ULN),除非受試者正在接受抗凝血劑。允許納入接受穩定抗凝血劑劑量的受試者
e.以修正後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計算值> 30 mL/min。
f.總膽紅素 ≤ 1.5 × ULN,吉伯特氏症候群受試者則為 ≤ 2.0 × ULN
g.無肝臟轉移受試者的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5 × ULN。針對有肝臟轉移的受試者,
AST 和 ALT ≤ 5 × ULN
h.無肝臟和/或骨骼轉移受試者的鹼性磷酸酶 ≤ 1.5 × ULN。
i.血清白蛋白 ≥ 3.0 g/dL
j.糖化血色素< 7.5%。患有糖尿病的受試者必須正在接受穩定劑量的降血糖藥物(第一劑試驗藥物前持續 ≥ 4 週)
10.有關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和其伴侶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6 個月內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11.能夠提供知情同意,以及願意且能夠遵守試驗計畫書要求。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標準:
-篩檢前 2 個月內接受過肺部放射治療。
-首次服用研究藥物後 28 天內進行大手術。
-未經治療、不受控制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
-需要全身性類固醇治療的間質性肺病或肺炎病史,或有活動性間質性肺病或肺炎的證據。允許有放射野既往放射性肺炎病史(纖維化)。
-臨床上顯著的全身性疾病,可能對受試者造成過度風險或混淆研究結果的解釋能力。
-需要靜脈注射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黴菌藥物的活動性感染
-神經病變 > 1 級
-有肝硬化、肝纖維化、食道或胃靜脈曲張或其他有臨床意義的肝臟疾病史。
-活動性或慢性角膜疾病
-篩檢前 2 個月內接受過肺部放射治療。
-首次服用研究藥物後 28 天內進行大手術。
-未經治療、不受控制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
-需要全身性類固醇治療的間質性肺病或肺炎病史,或有活動性間質性肺病或肺炎的證據。允許有放射野既往放射性肺炎病史(纖維化)。
-臨床上顯著的全身性疾病,可能對受試者造成過度風險或混淆研究結果的解釋能力。
-需要靜脈注射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黴菌藥物的活動性感染
-神經病變 > 1 級
-有肝硬化、肝纖維化、食道或胃靜脈曲張或其他有臨床意義的肝臟疾病史。
-活動性或慢性角膜疾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0 人
-
全球人數
3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