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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PEP07-101
試驗執行中

2023-04-10 - 2026-10-31

Phase I

召募中5

一項在晚期癌症病患使用PEP07 (檢查點激酶 1 抑制劑) 的第 1b 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蕭惠樺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侯信安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高小雯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葉士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ML)、被套細胞淋巴瘤 (MCL)及晚期癌症

試驗目的

主要: •評估以單一藥品的方式口服給予 PEP07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並確定試驗治療在 AML 和 MCL 病患中的劑量限制毒性 (DLT)。 •確定 PEP07 單一治療的最大耐受劑量 (MTD) 和 / 或建議的第 2 期劑量 (RP2D)。 次要: •評估單一和多次口服 PEP07 作為單一治療的劑量藥物動力學 (PK) 概況。 •在有資料支持的情況下,評估 PEP07 關鍵 PK 參數的劑量比例性 (時間濃度曲線下面積 [AUC]、最大血漿濃度 [Cmax])。 •評估 PEP07 作為單一治療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探索性: •評估在 AML 和 MCL 病患中,PEP07 的藥效動力學 (PD) 概況或潛在預測性生物標記,包含但不限於 Chk1、γH2AX、pCHK1。 •評估藥物遺傳學因素 (即造成對 PEP07 產生反應的遺傳因素)。

藥品名稱

膠囊劑

主成份

PEP07

劑型

130

劑量

20mg

評估指標

PEP07 單一治療的 DLT 和 RP2D。將針對進入試驗病患的不良事件 (AE) 嚴重程度、嚴重性和頻率、實驗室結果、生命徵象、理學檢查和心電圖 (ECG)以評估 PEP07 的安全性概況。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所有納入條件,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a.年齡必須 ≥ 18 歲。
b.必須具有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的晚期血液惡性腫瘤,包含:
a.復發性或難治性 AML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 [WHO] 血液淋巴瘤分類第 5 版) 且已無標準治療可用或不適用、不願意接受標準治療之受試者
b.或復發性或難治性 MCL,並且已接受至少兩個前線治療,包含化學免疫治療和 BTKi,並且根據修訂版惡性淋巴瘤反應條件具有至少 1 個疾病可測量部位。
c.依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日常體能狀態量表判定為0到2 (附錄 1)。
d.必須具有充分的腎功能,此透過經計算肌酸酐清除率 ≥ 50 mL/min 來證實;藉由用於 24 小時肌酸酐清除率的尿液採集或透過 Cockcroft Gault 公式來確定。
e.必須具有充分的肝功能,以下列條件來證實:
a.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 ULN
b.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5 × ULN
c.膽紅素 ≤ 1.5 × ULN (除非認為是由於白血病侵犯器官所造成。根據 PI 或委任者與試驗委託者之間的討論,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病患可能會發生 > 1.5 × ULN 的膽紅素)
f.透過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檢查 (MUGA) 或心臟超音波測量到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
g.先前的 AE 已改善至基準值,或 ≤ 第 1 級的 NCI CTCAE v5.0。
h.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病患在第一次給予 PEP07 前至少 7 天必須具有陰性的血清懷孕檢測。
i.將要求病患在第 -7 天 / 第 1 天透過反轉錄聚合酶連鎖反應 (RTPCR) 或快速抗原檢測 (RAT) 有陰性的 Covid 檢測結果。
j.提供已簽署並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不得招募符合任何下列條件的病患:
a.懷孕或哺乳的女性
b.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其伴侶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PEP07 後 120 天不同意使用 2 種形式的高度有效避孕措施 (請參閱第 8.3.2 節)。
c.在第一劑 PEP07 前 14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 (以較短者為準) 接受過抗癌治療的病患,包含化療、放射線治療、荷爾蒙或任何研究性治療,或在第一劑 PEP07 前 30 天內接受過免疫治療。在試驗治療開始前接受過 hydroxyurea 或 dexamethasone 治療的病患是本條件的例外。
d.在 PEP07 治療前 60 天內曾接受過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HSCT)。
e.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5 個半衰期或 7 天內 (以較短者為準) 曾接受過強或中度 CYP3A4 抑制劑或誘導劑治療的病患,例如 ketoconazole、紅黴素、netupitant、isavuconazole 等。
f.需要抗病毒治療的 HIV 或 B 型或 C 型病毒性肝炎的病毒感染,和 / 或具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的陽性血清學檢測 [HBsAg (+)] 且 HBV DNA ≥ 1000 IU/mL,或是具有 C 型肝炎病毒抗體 [抗-HCV Ab (+)] 且 HCV RNA (+)。如果病患為 HBsAg (+),則需要檢測 HBV DNA。如果病患為抗 HCV Ab (+),則需要對病患進行追蹤,確認 HCV RNA (-) 才能進入試驗。
g.未受控制的全身性感染 / 或需要隔離。
h.在過去 5 年內具有其他先前惡性腫瘤疾病史的病患 (經充分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子宮頸原位癌或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除外)。
i.具有持續性 ≥ 第 2 級 (CTCAE v5.0) 先前治療相關毒性的病患 (除了掉髮和潮熱以外)。
j.在篩選時基期 QTc 區間 > 450 msec (即 CTCAE ≥ 第 2 級) 的病患 (第 1 劑 PEP07 前 28 天內,在約 5 分鐘內的三次讀數平均)。
k.患有紐約心臟學會 (NYHA) 心血管失能狀態 ≥ 第三級、基期時左心室射出分率 < 45%、過去 6 個月內有缺血性心臟病史,或具有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先前病史。
l.在進入試驗後的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前 3 週內進行了任何重大手術的病患。
m.具有已知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或腦膜侵犯的病患。
n.在進入試驗後的第一劑 PEP07 給藥前 6 個月內發生了任何下列疾病的病患:心肌梗塞、嚴重 / 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 / 周邊動脈繞道手術、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衰竭、腦血管意外事件或暫時性腦缺血,或癲癇疾患。
o.具有過敏反應史,或對 PEP07 賦形劑和成分的過敏史。
p.具有其他醫療或精神病況,試驗主持人認為這可能會干擾病患的試驗參與或干擾試驗結果的解釋。
q.其他由 PI 或委任者確定不符合參與本臨床試驗資格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