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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RLX030A230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007720

2014-05-01 - 2019-03-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10

ICD-10I50.9

心臟衰竭

ICD-10I51.9

心臟疾病

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第三期試驗,評估 serelaxin 加入標準治療,用於急性心臟衰竭患者之療效、安全性與耐受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坤正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侯嘉殷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陳清埤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余文鍾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黃瑞仁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曹玄明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吳彥雯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賴文德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許志新 許志新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侯嘉殷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急性心臟衰竭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為,針對約 1520 位隨機分配接受 serelaxin 或安慰劑的亞裔 AHF 患者,評估在就診後 16 小時內,於標準治療以外,加入靜脈輸注 30 μg/kg/day serelaxin 48 小時的療效、安全性與耐受性,以證實 serelaxin 對於主要臨床綜合評估指標,亦即充血表徵及症狀提早改善,和心臟衰竭惡化 (WHF) 減少之療效較佳。

藥品名稱

心立釋(REASANZ)

主成份

Serelaxin

劑型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

劑量

3.5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評估
主要療效變項定義為下列項目之臨床綜合評估指標:
治療成功,定義為
• 第 2 天時,患者以李克特量表(Likert scale)自述之呼吸困難有中度或顯著之改善,且由醫師評估之表徵及症狀包括端坐呼吸、肺囉音、水腫、頸靜脈脈搏 (JVP),4 項中至少 2 項有改善 2 分以上,且4項均未惡化 (改善 ≥ 0 分)。
治療失敗,定義為
• 至第 5 天內心臟衰竭惡化,或
• 至第 5 天內因任何原因死亡,或至第 5 天內,因為心臟衰竭或腎臟衰竭再度住院
未改變,定義為
• 其餘所有患者,若第 2 天不符合治療成功條件,且至第 5 天仍不符合治療失敗條件,則歸類為治療狀態未改變。
若患者至第 5 天內被判定為治療失敗,即使患者第 2 天的表徵及症狀出現改善,該評估結果仍排除治療成功或未改變。
次要評估
• 至第 5 天內,發生心臟衰竭惡化的時間
• 在 180 天追蹤期間,發生心血管死亡的時間
• 在 180 天追蹤期間,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其他次要療效評估:
• 至第 5 天期間,以李克特量表評估呼吸困難,縮短出現中度或顯著改善時間的作用
• 至第 5 天期間,以 VAS-AUC 評估之呼吸困難變化
• 指標 ICU/CCU 停留時間
• 至第 5 天期間,腎功能損傷及預防腎功能惡化情況
• 至第 180 天期間,因心臟衰竭和腎功能不全再度住院時間
• 至第 180 天期間,發生心血管死亡或因心臟衰竭 / 腎臟衰竭再度住院時間
• 至第 5 天期間,環利尿劑及血管作用藥物的使用情況
• 心臟-腎臟生物標記變化 (第 2 天及第 5 天)
2.安全性:
• 身體檢查
• 生命徵象
• 身高及體重
• 實驗室評估
• 心電圖
3. 其他評估項目:
• 醫療資源利用 (RU 參數)
• 藥物動力學
• 免疫原性

主要納入條件

1.主要納入條件:
(1) 在進行任何試驗專屬評估前,必須先取得受試者同意書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依據試驗機構 / 醫院現行標準流程,或例行臨床診療,可為患者進行急性心臟衰竭評估,且就診的16小時內執行之評估結果可作為患者篩選的資料) 。
(2) 年滿 20 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體重 ≥ 30 公斤且 ≤160 公斤。
(3) 因為急性心臟衰竭住院,急性心臟衰竭的定義為就診 (含急診與門診) 到篩選結束之間任何時間點,滿足下列所有條件:
• 在篩選期及隨機分配時,休息或輕微活動時有持續性呼吸困難
• 胸腔放射線影像檢查呈現肺充血
• B型利鈉胜肽 (BNP) ≥ 500 pg/mL 或 N端B型利鈉胜肽原 (NT-proBNP) ≥ 2,000 pg/mL
(4) 篩選開始及結束時,收縮壓 ≥ 125 毫米汞柱。
(5) 可在就診後 16 小時內進行隨機分配,包括急診與門診就診。
(6) 就診 (包括診所、門診、救護車、醫院 [含急診]) 至開始試驗篩選之間任何時間點,接受靜脈注射總計至少 40 毫克 furosemide (一種利尿劑) 或等效藥物,以治療目前的急性心臟衰竭發作。
(7) 腎功能損傷,定義為就診至隨機分配之間,使用 sMDRD 公式計算之腎絲球過濾率(eGFR) ≥ 25 且 ≤ 75mL/min/1.73m2 (或者可按照特定族群與當地臨床醫療準則採用modified sMDRD 公式計算)。

主要排除條件

2.主要排除條件:
(1) 主要由非心臟因素導致的呼吸困難,例如急性或慢性呼吸問題或感染(如:嚴重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氣管炎、肺炎)、或休息時因原發性肺動脈高壓導致呼吸困難,而此可能會影響判斷造成呼吸困難的主要成因。
(2) 體溫 >38.5°C (口溫或等量體溫) 、敗血症、活性且臨床顯著需要使用靜脈注射抗微生物藥物治療之感染,或目前已知或有證據顯示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依據病史和/或臨床發現判斷,包含篩選期取得之實驗室檢驗結果)。
(3) 目前或收錄前 30 天內,有臨床證據顯示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注意,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之診斷以臨床診斷為主,僅憑肌鈣蛋白(troponin) 濃度升高不足以診斷為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何況發生急性心臟衰竭時,肌鈣蛋白濃度也可能會明顯升高。)
(4) 試驗篩選結束時,收縮壓 >180 毫米汞柱的患者。
(5) 顯著心律不整造成之急性心臟衰竭,包括以下任何一項:持續心室性心搏過速、心搏過緩且心室速率持續小於每分鐘 45 下、或心房纖維顫動 / 心房撲動且心室持續反應大於每分鐘 130 下。
(6) 患者的血球容積 <25%,或篩選前 14 天內曾輸血,或患有活動性且可能致命之胃腸道 (GI) 出血。
(7) 顯著未矯正之左心室輸出阻塞,例如阻塞性肥厚心肌病變或嚴重主動脈瓣狹窄 (亦即,主動脈瓣膜面積 <1.0 平方公分,或之前或目前心臟超音波平均壓力梯度 >50 毫米汞柱),及嚴重二尖瓣狹窄。
(8) 目前 (隨機分配前 2 小時內) 或預計 (至試驗藥物輸注完成前) 使用任何靜脈注射血管作用藥物治療,包含血管擴張劑 (含 nesiritide 及 carperitide)、增加心肌收縮力的藥物及血管收縮劑,或機械性支持 (氣管內插管、呼吸器;主動脈內氣球幫浦或任何心室輔助裝置;血液過濾、超過濾、透析)。但可以使用靜脈注射 furosemide (或等效藥物),若患者篩選時收縮壓 >150 毫米汞柱,則可使用靜脈注射劑量每小時每公斤體重 ≤ 0.1 毫克之硝酸鹽。
(9) 與心臟衰竭病因無關之肝臟疾病,且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篩選時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或 丙胺酸轉胺酶(ALT)
(10) 數值超過正常值上限 3 倍,和/或膽紅素超過正常值上限 1.5 倍、肝性腦病變病史、食道靜脈曲張、肝門腔靜脈分流手術,以任何方式 (如,病史、臨床發現、實驗室結果、影像) 診斷患有肝硬化、慢性 B 型肝炎或慢性 C 型肝炎感染。
(11) 篩選前 30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包含植入性裝置 (如,植入式心臟除顫器 [ICD]、植入式心臟再同步療法 [CRT])、或發生重大神經學事件,包含腦血管事件。
(12) 過去 1 年內曾接受主要實體器官移植,或預期 / 計畫進行器官移植。
(11) 任何器官系統有惡性腫瘤病史 (皮膚局部基底細胞腫瘤除外) 導致患者的預期存活時間少於一年。
(13) 懷孕或哺乳 (泌乳) 女性,懷孕定義為女性受孕後至妊娠結束前狀態,且經由陽性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hCG) 實驗室檢驗確認。
(14)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但試驗治療期間到停用試驗藥物後5天內使用高效避孕措施者,仍可參與試驗。高效避孕措施包含:
• 完全禁慾 (如果這種方式符合受試者通常的生活習慣,而且也是受試者偏好的方式)。但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與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
• 開始使用試驗治療前至少六週,已接受女性絕育手術 (雙側卵巢切除術,無論是否切除子宮) 或輸卵管結紮。若只接受過卵巢切除術,必須追蹤荷爾蒙濃度確認其生殖能力,才能視為沒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 男性接受結紮手術 (距篩選前至少 6 個月)。若受試者為女性患者,則接受輸精管結紮的男性必須為該患者唯一的性伴侶。
• 併用下列任兩種方法 (a+b 或 a+c 或 b+c):
a. 採用口服、注射或植入荷爾蒙避孕法,或其他效果相當 (失敗率 <1%) 的荷爾蒙避孕法,例如荷爾蒙陰道避孕環或避孕貼片。
b. 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c. 阻斷避孕法:保險套或子宮帽 (避孕隔膜或子宮頸帽) 加上殺精泡沫 / 凝膠 / 薄膜 / 乳膏 / 陰道栓劑。
女性受試者若使用口服避孕藥,服用試驗藥物前,應按時服用同一種口服避孕藥至少 3 個月以上。
停經後且無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無月經 12 個月,且臨床狀態相符 (例如適當的年齡、曾有血管舒縮症狀),或至少 6 週前手術切除雙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除子宮) 或輸卵管結紮。女性如果僅手術摘除卵巢,必須追蹤荷爾蒙濃度確認其生育能力狀態,才可視為無生育能力。
(15) 篩選前 30 天內曾使用過其他試驗藥物。
(16) 對 serelaxin 或其任何成分有過敏病史。
(17) 曾參加過 serelaxin 臨床試驗。
(18) 無法遵循指示或配合追蹤程序。
(19) 患有其他醫療疾病,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導致患者面臨風險或影響試驗結果,或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不適合參加試驗,例如藥物或酒精濫用,或精神疾病,可能使患者無法遵循指示或配合追蹤程序。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96 人

  • 全球人數

    15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