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LXN2220-ATTR-CM-301
2023-12-15 - 2028-06-30
Phase III
召募中5
ICD-10E85.0
非神經病變性家族遺傳性類澱粉變性
ICD-10E85.1
神經病變性家族遺傳性類澱粉變性
ICD-10E85.2
家族遺傳性類澱粉變性
ICD-10E85.3
繼發性全身性類澱粉變性
ICD-10E85.4
器官侷限性類澱粉變性
ICD-10E85.8
其他類澱粉變性
ICD-10E85.9
類澱粉變性
ICD-9277.3
類澱粉病
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多中心試驗,旨在評估澱粉樣蛋白消耗劑 ALXN2220 用於運甲狀腺素蛋白澱粉樣心肌病變 (ATTR-CM) 成人參與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瑞頌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11/06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運甲狀腺素澱粉樣蛋白心肌病變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評估 ALXN2220 在以標準療法治療 ATTR-CM 成人參與者時的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ALXN2220
主成份
ALXN2220
劑型
Liquid in Single dose vial
劑量
50 mg/mL
評估指標
以全因死亡 (ACM) 複合終點和總 CV 臨床事件評估的 ALXN2220 以及安慰劑組之間的差異,評估 ALXN2220 在 ATTR-CM 成人參與者治療中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1. 男性或女性在隨機分配時年齡介於 ≥ 18 歲且 ≤ 90 歲
參與者類別及疾病特徵
2. 根據以下其中一方式對具有野生型或變異 TTR 基因型的 ATTR-CM 診斷以證實患有心臟澱粉樣變性症:
a. 心內膜心肌切片以免疫組織化學或質譜測定法確認 TTR 澱粉樣蛋白分型
或
b. 在沒有單株免疫球蛋白增高症的情況下,以 99mTc 閃爍造影(99mTc DPD、99mTc PYP 或 99mTc HMDP)檢查有 2 級或 3 級心臟顯影
或
c. 在單株免疫球蛋白增高症存在的情況下,同時檢查有 2 級或 3 級 99mTc 閃爍顯影(99mTc DPD、99mTc PYP 或 99mTc HMDP)並且以免疫組織化學或質譜測定法在組織切片中確認是 TTR 澱粉樣蛋白分型
3. 如果以前沒有進行過基因檢測或沒有基因檢測結果,願意在篩選期間對 TTR 基因中的突變進行基因檢測
4. 接受心臟超音波圖檢查時測量舒張末期心室間膈壁厚度 ≥ 12 mm
5. 中央實驗室在篩選期測量NT-proBNP (N 端前 B 型利納利尿胜肽,心衰竭指標) > 2000 pg/mL
6. 篩選前使用環利尿劑治療至少 30 天
7. 在篩選前一年內,有心臟衰竭病史記錄為下列事件之一:
a. 心臟衰竭住院
b. 緊急心臟衰竭就診
c. 有記錄的 NT-proBNP > 2000 pg/mL(或BNP > 500 pg/mL; 例如 NT-proBNP: BNP = 4:1)的容積過度負荷事件
8. 在篩選時屬於美國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二至第四級
9. 根據試驗醫師的判斷,預期壽命 ≥ 6 個月
10. 如已接受當地已經核准之TTR基因默化療法治療運甲狀腺素蛋白類澱粉沉積 (ATTR),必須在篩選期至少 90 天內穩定劑量治療。
性和避孕/障礙要求
11. 男性和/或女性(根據其生殖器官和由整套染色體指定的功能)
註:如果在試驗開始後生育能力發生變化(例如,初經前的女性參與者經歷初經)或懷孕風險發生變化(例如,與異性發生性行為不活躍的女性參與者變得活躍),參與者必須與試驗醫師討論此事,試驗醫師應確定女性參與者必須開始使用一種高效避孕方法或男性參與者必須使用保險套。如果生殖狀況存疑,則應考慮進行額外評估。
臨床試驗參與者應使用符合當地避孕方法相關法規的避孕措施。
a. 男性參與者:
男性參與者如果在試驗介入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7 個月內同意以下內容,則有資格參加試驗:
• 避免捐贈原始新鮮精液
且,以下擇一:
- 將禁慾作為習慣的生活方式,並同意繼續禁慾。
或
- 必須同意使用避孕措施/屏障物品,詳述如下:
o 同意使用男用保險套,並應告知女性伴侶使用高效避孕方法的好處,因為在與具生育能力的非懷孕女性性交時,保險套可能會破裂或洩漏
b. 女性參與者:
• 女性參與者如未懷孕或哺乳,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則有資格參加試驗:
-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或
-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試驗介入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5 個月內使用一種高效避孕方法,且此期間同意不以生殖目的進行捐卵(卵子,卵母細胞)。在第一劑試驗介入的關係,試驗醫師應評估避孕方法失敗的可能性(例如:不遵守、最近使用)。
•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在試驗介入時有高敏感度驗孕(如當地法規要求為尿液或血清驗孕)的陰性結果。
- 如果尿液測試不能確認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則需要進行血清驗孕。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則必須排除該位參與者。
• 在試驗介入期間和之後進行驗孕的其他要求。
• 試驗醫師負責審查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活動,以減少納入早期未發現懷孕女性的風險。
知情同意
12. 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1. 男性或女性在隨機分配時年齡介於 ≥ 18 歲且 ≤ 90 歲
參與者類別及疾病特徵
2. 根據以下其中一方式對具有野生型或變異 TTR 基因型的 ATTR-CM 診斷以證實患有心臟澱粉樣變性症:
a. 心內膜心肌切片以免疫組織化學或質譜測定法確認 TTR 澱粉樣蛋白分型
或
b. 在沒有單株免疫球蛋白增高症的情況下,以 99mTc 閃爍造影(99mTc DPD、99mTc PYP 或 99mTc HMDP)檢查有 2 級或 3 級心臟顯影
或
c. 在單株免疫球蛋白增高症存在的情況下,同時檢查有 2 級或 3 級 99mTc 閃爍顯影(99mTc DPD、99mTc PYP 或 99mTc HMDP)並且以免疫組織化學或質譜測定法在組織切片中確認是 TTR 澱粉樣蛋白分型
3. 如果以前沒有進行過基因檢測或沒有基因檢測結果,願意在篩選期間對 TTR 基因中的突變進行基因檢測
4. 接受心臟超音波圖檢查時測量舒張末期心室間膈壁厚度 ≥ 12 mm
5. 中央實驗室在篩選期測量NT-proBNP (N 端前 B 型利納利尿胜肽,心衰竭指標) > 2000 pg/mL
6. 篩選前使用環利尿劑治療至少 30 天
7. 在篩選前一年內,有心臟衰竭病史記錄為下列事件之一:
a. 心臟衰竭住院
b. 緊急心臟衰竭就診
c. 有記錄的 NT-proBNP > 2000 pg/mL(或BNP > 500 pg/mL; 例如 NT-proBNP: BNP = 4:1)的容積過度負荷事件
8. 在篩選時屬於美國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二至第四級
9. 根據試驗醫師的判斷,預期壽命 ≥ 6 個月
10. 如已接受當地已經核准之TTR基因默化療法治療運甲狀腺素蛋白類澱粉沉積 (ATTR),必須在篩選期至少 90 天內穩定劑量治療。
性和避孕/障礙要求
11. 男性和/或女性(根據其生殖器官和由整套染色體指定的功能)
註:如果在試驗開始後生育能力發生變化(例如,初經前的女性參與者經歷初經)或懷孕風險發生變化(例如,與異性發生性行為不活躍的女性參與者變得活躍),參與者必須與試驗醫師討論此事,試驗醫師應確定女性參與者必須開始使用一種高效避孕方法或男性參與者必須使用保險套。如果生殖狀況存疑,則應考慮進行額外評估。
臨床試驗參與者應使用符合當地避孕方法相關法規的避孕措施。
a. 男性參與者:
男性參與者如果在試驗介入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7 個月內同意以下內容,則有資格參加試驗:
• 避免捐贈原始新鮮精液
且,以下擇一:
- 將禁慾作為習慣的生活方式,並同意繼續禁慾。
或
- 必須同意使用避孕措施/屏障物品,詳述如下:
o 同意使用男用保險套,並應告知女性伴侶使用高效避孕方法的好處,因為在與具生育能力的非懷孕女性性交時,保險套可能會破裂或洩漏
b. 女性參與者:
• 女性參與者如未懷孕或哺乳,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則有資格參加試驗:
-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或
-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試驗介入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5 個月內使用一種高效避孕方法,且此期間同意不以生殖目的進行捐卵(卵子,卵母細胞)。在第一劑試驗介入的關係,試驗醫師應評估避孕方法失敗的可能性(例如:不遵守、最近使用)。
•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在試驗介入時有高敏感度驗孕(如當地法規要求為尿液或血清驗孕)的陰性結果。
- 如果尿液測試不能確認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則需要進行血清驗孕。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則必須排除該位參與者。
• 在試驗介入期間和之後進行驗孕的其他要求。
• 試驗醫師負責審查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活動,以減少納入早期未發現懷孕女性的風險。
知情同意
12. 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若參與者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將無法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 已知患有軟腦膜澱粉樣變性症
2. 已知有輕鏈 (AL) 或續發性澱粉樣變性症 (AA),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全身性澱粉樣變性症
3. 多發性骨髓瘤的病史
4. 主要不是由 ATTR-CM 引起的心肌病,例如,主要是由於高血壓、瓣膜性心臟病或缺血性心臟病引起(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
5. 篩選前三個月內,有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不穩定型心絞痛、中風、短暫性缺血發作、冠狀動脈血管重建、心臟裝置植入、心臟瓣膜修復或進行重大手術
6.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在篩選時,平均正常靜息收縮壓 > 160 mmHg 或舒張壓 BP > 100 mmHg)
7. 儘管已有適當的治療,平均正常靜息收縮壓 BP < 90 mmHg 或有症狀的姿勢性低血壓(在篩選時,根據每位試驗醫師的評估)
8. 控制不良的臨床顯著心律不整(根據試驗醫師的評估)
9. 心臟超音波圖 (LVEF) < 30%
10. 血紅蛋白 < 8 g/dL(女性)或 < 9 g/dL(男性),由中央實驗室在篩選時測量
11. 血小板計數 < 100000/mm3 或其他與臨床顯著血小板減少症相關的病變,由中央實驗室在篩選時測量
12.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5 × 正常值上限 (ULN),由中央實驗室在篩選時測量
13. 總膽紅素 > 2.5 × ULN(總膽紅素 > 2.5 × ULN 且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者,只要直接膽紅素 ≤ 1.5 × ULN,可不被排除),由中央實驗室在篩選時測量
14. 目前依據試驗主持人評估為不穩定肝臟或膽道疾病, 其定義為現有腹水、腦病、凝血障礙、低白蛋白血症、食道或胃靜脈曲張、持續性黃疸或肝硬化。嚴重肝功能受損的參與者(例如,Child Pugh C 級)不符合資格。患有 B 型肝炎(存在 HbsAg 和可檢測到的 HBV DNA)或 C 型肝炎(存在 HCV 抗體和可檢測到的 HCV 病毒量)的參與者不符合資格。
註:如參與者符合納入標準,可接受穩定慢性肝病(包括吉伯特氏症候群、無症狀性膽結石。
15. 過去 5 年內患有淋巴瘤、白血病或任何惡性腫瘤或克隆幹細胞疾病(骨髓增生異常症候群、真性紅血球增多症、原發性血小板增多症、骨髓纖維化),但以下情況除外:
a. 經過充分治療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上皮癌、原位黑色素瘤,或已經切除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且無證據顯示有轉移性疾病
b. 參與者已充分接受治療的第一期癌症,目前正在緩解中
c. 經充分治療且為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 I、IIA、IIB 期之前列腺癌(格里森分數 ≤ 3+4和攝護腺特定抗原 < 20 ng/mL)
16. 需要白天以連續氧氣治療的呼吸功能不全
17. 有腎衰竭需要透析,或中央實驗室在篩選時以 CKD-EPI 公式測量估計之腎絲球過濾率 (eGFR) < 20 mL/min/1.73 m2 的參與者
18. 有實體器官移植史或心室輔助裝置病史或在篩選時排隊接受心臟移植。註:有計畫進行角膜移植的病史並非排除條件
19. 需要使用輪椅的繼發於ATTR之多發性神經病變(即多發性神經病變失能 (PND) 分數第四級)
20. 已知有相關醫療或心理狀況或風險因素,且由試驗醫師或試驗委託者認定為可能干擾參與者充分參與試驗、對參與者構成任何額外風險,或混淆參與者的評估或試驗結果
21. 懷疑或已知對蛋白質或研究介入的任何成分不耐受/過敏
體重
22. 篩選時體重 < 40 kg
先前/合併治療
23. 曾接受過已核准或正在臨床研究中之 ATTR 澱粉樣蛋白消耗劑(即單株抗 ATTR 抗體)的治療
24. 使用計畫書所述之不允許使用的藥物
先前/合併的臨床試驗經驗
25. 在簽署知情同意書前的 30 個日曆天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或服用試驗藥物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的時間為準。如果參與以 TTR 基因默化療法為治療的第三期臨床試驗之開放性延伸試驗,則從試驗藥品 TTR 基因默化療法終止起 30 個日曆日後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參與者根據當地核准的適應症接受 TTR 基因默化療法,則在篩選參與本試驗之前不需要停藥期。
26. 曾參與以CRISPR-Cas9 基因編輯用於運甲狀腺素蛋白澱粉樣變性症的相關試驗
診斷評估
27. 以西方墨點法或聚合酶連鎖反應證實, 具有 HIV 病史或經由中央實驗室檢測 HIV 抗體為陽性者
其他排除條件
28. 易出血體質或有凝血障礙病史(例如:抗磷脂抗體症候群,先天性疾病,如 A 型血友病、B 型血友病和類血友病)
若參與者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將無法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 已知患有軟腦膜澱粉樣變性症
2. 已知有輕鏈 (AL) 或續發性澱粉樣變性症 (AA),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全身性澱粉樣變性症
3. 多發性骨髓瘤的病史
4. 主要不是由 ATTR-CM 引起的心肌病,例如,主要是由於高血壓、瓣膜性心臟病或缺血性心臟病引起(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
5. 篩選前三個月內,有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不穩定型心絞痛、中風、短暫性缺血發作、冠狀動脈血管重建、心臟裝置植入、心臟瓣膜修復或進行重大手術
6.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在篩選時,平均正常靜息收縮壓 > 160 mmHg 或舒張壓 BP > 100 mmHg)
7. 儘管已有適當的治療,平均正常靜息收縮壓 BP < 90 mmHg 或有症狀的姿勢性低血壓(在篩選時,根據每位試驗醫師的評估)
8. 控制不良的臨床顯著心律不整(根據試驗醫師的評估)
9. 心臟超音波圖 (LVEF) < 30%
10. 血紅蛋白 < 8 g/dL(女性)或 < 9 g/dL(男性),由中央實驗室在篩選時測量
11. 血小板計數 < 100000/mm3 或其他與臨床顯著血小板減少症相關的病變,由中央實驗室在篩選時測量
12.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5 × 正常值上限 (ULN),由中央實驗室在篩選時測量
13. 總膽紅素 > 2.5 × ULN(總膽紅素 > 2.5 × ULN 且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者,只要直接膽紅素 ≤ 1.5 × ULN,可不被排除),由中央實驗室在篩選時測量
14. 目前依據試驗主持人評估為不穩定肝臟或膽道疾病, 其定義為現有腹水、腦病、凝血障礙、低白蛋白血症、食道或胃靜脈曲張、持續性黃疸或肝硬化。嚴重肝功能受損的參與者(例如,Child Pugh C 級)不符合資格。患有 B 型肝炎(存在 HbsAg 和可檢測到的 HBV DNA)或 C 型肝炎(存在 HCV 抗體和可檢測到的 HCV 病毒量)的參與者不符合資格。
註:如參與者符合納入標準,可接受穩定慢性肝病(包括吉伯特氏症候群、無症狀性膽結石。
15. 過去 5 年內患有淋巴瘤、白血病或任何惡性腫瘤或克隆幹細胞疾病(骨髓增生異常症候群、真性紅血球增多症、原發性血小板增多症、骨髓纖維化),但以下情況除外:
a. 經過充分治療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上皮癌、原位黑色素瘤,或已經切除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且無證據顯示有轉移性疾病
b. 參與者已充分接受治療的第一期癌症,目前正在緩解中
c. 經充分治療且為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 I、IIA、IIB 期之前列腺癌(格里森分數 ≤ 3+4和攝護腺特定抗原 < 20 ng/mL)
16. 需要白天以連續氧氣治療的呼吸功能不全
17. 有腎衰竭需要透析,或中央實驗室在篩選時以 CKD-EPI 公式測量估計之腎絲球過濾率 (eGFR) < 20 mL/min/1.73 m2 的參與者
18. 有實體器官移植史或心室輔助裝置病史或在篩選時排隊接受心臟移植。註:有計畫進行角膜移植的病史並非排除條件
19. 需要使用輪椅的繼發於ATTR之多發性神經病變(即多發性神經病變失能 (PND) 分數第四級)
20. 已知有相關醫療或心理狀況或風險因素,且由試驗醫師或試驗委託者認定為可能干擾參與者充分參與試驗、對參與者構成任何額外風險,或混淆參與者的評估或試驗結果
21. 懷疑或已知對蛋白質或研究介入的任何成分不耐受/過敏
體重
22. 篩選時體重 < 40 kg
先前/合併治療
23. 曾接受過已核准或正在臨床研究中之 ATTR 澱粉樣蛋白消耗劑(即單株抗 ATTR 抗體)的治療
24. 使用計畫書所述之不允許使用的藥物
先前/合併的臨床試驗經驗
25. 在簽署知情同意書前的 30 個日曆天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或服用試驗藥物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的時間為準。如果參與以 TTR 基因默化療法為治療的第三期臨床試驗之開放性延伸試驗,則從試驗藥品 TTR 基因默化療法終止起 30 個日曆日後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參與者根據當地核准的適應症接受 TTR 基因默化療法,則在篩選參與本試驗之前不需要停藥期。
26. 曾參與以CRISPR-Cas9 基因編輯用於運甲狀腺素蛋白澱粉樣變性症的相關試驗
診斷評估
27. 以西方墨點法或聚合酶連鎖反應證實, 具有 HIV 病史或經由中央實驗室檢測 HIV 抗體為陽性者
其他排除條件
28. 易出血體質或有凝血障礙病史(例如:抗磷脂抗體症候群,先天性疾病,如 A 型血友病、B 型血友病和類血友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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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0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