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L4317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5306340
試驗執行中
2023-06-28 - 2027-03-31
Phase III
召募中6
ICD-10C50.011
女性右側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C50.012
女性左側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C50.019
女性未明示側性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74.0
女性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一項第 III 期、隨機分配、開放性、多中心試驗,評估 GIREDESTRANT 加上 EVEROLIMUS 相較於醫師選定的內分泌療法加上 EVEROLIMUS 用於雌激素受體陽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HER2) 陰性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患者中之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雌激素受體陽性 (ER+)、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HER2) 陰性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
試驗目的
本試驗將評估 giredestrant 加上 everolimus 相較於 exemestane 加上 everolimus 用於雌激素受體陽性 (ER+)、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HER2) 陰性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患者中之療效與安全性。
藥品名稱
硬空膠囊劑
錠劑
糖衣錠
膜衣錠
預充填式注射劑
錠劑
糖衣錠
膜衣錠
預充填式注射劑
主成份
GIREDESTRANT
EVEROLIMUS
EVEROLIMUS
EVEROLIMUS
EXEMESTANE
TAMOXIFEN
FULVESTRANT
EVEROLIMUS
EVEROLIMUS
EVEROLIMUS
EXEMESTANE
TAMOXIFEN
FULVESTRANT
劑型
Hard Capsule
Tablet
Tablet
Tablet
Prefilled syringe
Tablet
Tablet
Tablet
Prefilled syringe
劑量
30mg
2.5 mg
5 mg
10 mg
25 mg
20MG
50MG/ML
2.5 mg
5 mg
10 mg
25 mg
20MG
50MG/ML
評估指標
將在雌激素受體 1 突變子族群(ESR1m 子族群)中評估下列療效目標,該子族群定義為在意向治療 (ITT) 族群中腫瘤帶有可測得 ESR1 突變的患者,評估方法為測量循環腫瘤 DNA (ctDNA) 並在基準期時進行前瞻性分類,而 ITT 族群定義為所有隨機分配患者。
共同主要療效目標
本試驗的共同主要療效目標為,依據下列項目,評估 giredestrant 加上 everolimus 相較於醫師選定的內分泌療法加上 everolimus 用於 ESR1m 子族群和 ITT 族群中的療效:
• 無惡化存活期 (PF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直到首度發生疾病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以先發生者為準,由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v1.1] 判定)為止所經過的時間
共同主要療效目標
本試驗的共同主要療效目標為,依據下列項目,評估 giredestrant 加上 everolimus 相較於醫師選定的內分泌療法加上 everolimus 用於 ESR1m 子族群和 ITT 族群中的療效:
• 無惡化存活期 (PF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直到首度發生疾病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以先發生者為準,由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v1.1] 判定)為止所經過的時間
主要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下述條件才能進入本試驗:
• 由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 ≥ 18 歲
• 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乳腺癌,不適合接受治癒性治療
• 依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學會 (ASCO/CAP) 或歐洲腫瘤醫學會 (ESMO) 的準則,證實具有 ER + 腫瘤,該腫瘤是由當地評估且定義為最近一次腫瘤切片(或留存腫瘤檢體)中有 ≥ 1% 的腫瘤細胞染色呈陽性
患者必須經認定適合接受內分泌療法。
• 由當地評估證實具有 HER2 陰性腫瘤,且定義為符合 ASCO/CAP 準則中的條件 (Wolff et al. 2018)
• 在試驗治療隨機分配前可提供血液檢體,以由中央檢測確認 循環腫瘤 DNA (ctDNA) 雌激素受體 1 (ESR1) 突變狀態
• 在以下任一種情況下,於先前曾接受 內分泌療法 (ET) 併用 細胞週期蛋白依賴性激酶 4/6 抑制劑 (CDK4/6i):
轉移性情況:
– 在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的情況下,於接受 ET 加上 CDK4/6i ≥ 6 個月後疾病惡化。若 ET 加上 CDK4/6i 並非最近一次的療法,則患者也必須在接受最近一次的 ET 治療 ≥ 4 個月後疾病惡化
輔助性情況:
– 在接受輔助性 ET 併用 CDK4/6i 治療期間或之後 12 個月內復發。患者必須曾接受至少 12 個月的輔助性 ET,其中有 6 個月併用 CDK4/6i
•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v1.1) 定義的可測量疾病,或可評估的骨骼轉移
若患者有可評估的骨骼疾病,但沒有骨骼外的可測量疾病,則必須至少有一處主要溶解性骨骼病灶,且該病灶經電腦斷層掃描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確認並可進行追蹤。
只有當明確記錄治療部位於治療完成後發生疾病惡化時,才會將先前曾接受放射線治療或接受其他局部區域性治療的腫瘤病灶視為可測量。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為 0-1
• 預期壽命 > 6 個月
• 具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 109/L (1500/μL),或者針對有良性家族性嗜中性白血球缺乏症病史的患者,則 ≥ 1.3 × 109/L (1300/μL)
– 血小板計數 ≥ 100 ×109/L (100,000/μL)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 正常值上限 (ULN)
針對資料顯示有肝臟轉移的患者:AST 和 ALT ≤ 5× ULN
– 血紅素 ≥ 90 g/L (9 g/dL)
– 血清膽紅素 ≤ 1.5 × ULN,但以下情況除外:
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患者:≤ 3× ULN
– 依據機構準則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 ≥30 mL/min
• 國際標準化比値 (INR)(或凝血酶原時間 [PT])< 1.5 × ULN 以及 PTT(或部份凝血活酵素時間 [aPTT])< 1.5 × ULN(但接受抗凝血療法的患者除外)
針對接受 warfarin 的患者,INR 必須穩定介於 2 至 3 之間。
針對接受肝素的患者,PTT(或 aPTT)必須介於 1.5 至 2.5 × ULN 之間(或開始肝素治療前的患者數值)。
如果因人工心臟瓣膜需要抗凝血療法,則允許 INR 穩定介於 2.5 至 3.5 之間。
• 先前因接受抗癌療法或手術程序而出現的所有急性毒性作用均已緩解至 NCI CTCAE v5.0 ≤ 第 1 級(但掉髮、≤ 第 2 級的周邊神經病變,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會對患者造成安全性風險的其他毒性除外)
• 針對女性:停經後或停經前/停經中期狀態,定義如下:
停經後,定義為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 無月經 ≥12 個月且沒有其他醫療原因。在無口服避孕藥、荷爾蒙替代療法或促性腺激素釋放激素促效劑或拮抗劑的情況下,可依據當地實驗室評估,濾泡刺激素 (FSH) 作為停經後狀態的確認。然而,若無月經沒有達 12 個月,則單次 FSH 測量是不足夠的(臨床試驗促進小組 [CTFG] 建議,2014)。
CFTG 建議可在以下網站上找到:
https://www.hma.eu/fileadmin/dateien/Human_Medicines/01-About_HMA/Working_Groups/CTFG/2020_09_HMA_CTFG_Contraception_guidance_Version_1.1_updated.pdf
– 記錄顯示有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在第 1 週期第 1 天第一次治療前 ≥ 14 天進行,且已自手術恢復至基準期)
停經前或停經中期(即不符合停經後的條件):試驗治療期間接受核准的 LHRH 促效劑療法
LHRH 促效劑療法可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最長 28 天內開始(或依據選定藥物的臨床實務)。為了使藥物暴露量在治療週期結束前減少至治療濃度以下的可能性降至最低,最好每個月注射一次 LHRH 促效劑,且應與每個 28 天週期的第 1 天同步進行。
• 針對男性:在試驗治療期間接受核准的 LHRH 促效劑療法,或記錄顯示有接受雙側睪丸切除術
LHRH 促效劑療法可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最長 28 天內開始(或依據選定藥物的臨床實務)。為了使藥物暴露量在治療週期結束前減少至治療濃度以下的可能性降至最低,最好每個月注射一次 LHRH 促效劑,且應與每個 28 天週期的第 1 天同步進行。
• 針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採取針對各治療組別所概述的預防措施:
若分配至對照組(醫師選定的內分泌療法加上 everolimus),同意遵循當地有關所選定內分泌療法之避孕的處方指引。如適用,女性必須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everolimus 後 8 週內、最後一劑 exemestane 後 1 個月(30 天)內、最後一劑 tamoxifen 後 9 個月內,以及最後一劑 fulvestrant 後 2 年內維持禁慾或使用年失敗率 <1% 的非荷爾蒙避孕法。女性於同一段時間內也不得捐贈卵子。
若分配至 giredestrant 加上 everolimus 組,女性必須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giredestrant 後 10 天內,以及最後一劑 everolimus 後 8 週內維持禁慾或使用年失敗率 < 1% 的非荷爾蒙避孕法。女性於同一段時間內也不得捐贈卵子。
若女性處於月經後,尚未達停經後狀態(除更年期外無明確原因連續 ≥ 12 個月無月經)、且因手術(即切除卵巢,輸卵管和/或子宮)而並非永久不育,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其他原因(例如:苗勒管發育不全),則視為具有生育能力。有關具有生育能力之定義,也許可調整為符合當地準則或法規。
年失敗率 < 1% 的非荷爾蒙避孕方式例子包含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結紮以及銅製子宮內避孕器。
針對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本試驗不允許使用荷爾蒙避孕法。
應就臨床試驗執行時間與患者偏好之日常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症狀基礎體溫法,或是排卵後方法)以及性交中斷法都是不適當的避孕方法。若當地準則或法規有所要求,將在當地受試者同意書中說明當地已認可的適當避孕方法以及禁慾相關的可靠資訊。
• 男性:同意採取針對各治療組別所概述的預防措施:
若分配至對照組(醫師選定的內分泌療法加上 everolimus):同意遵循當地有關所選定內分泌療法之避孕的處方指引。
若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未懷孕,則男性必須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everolimus 後的 4 週內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加上一種額外的避孕方法,且兩者一起使用的年失敗率 < 1%。男性於同一段時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若女性伴侶懷孕,則男性必須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everolimus 後 4 週內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暴露於藥物中。
若分配至 giredestrant 加上 everolimus 組:同意維持禁慾(避免從事異性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法,並同意避免捐精,如下所述:
若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未懷孕,則男性必須在治療期間、最後一劑 giredestrant 後 10 天內,以及最後一劑 everolimus 後 4 週內,以及最後一劑 exemestane 後 1 個月內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加上一種額外的避孕方法,且兩者一起使用的年失敗率 < 1%。男性於同一段時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若女性伴侶懷孕,則男性必須在治療期間、最後一劑 giredestrant 後 10 天內,以及最後一劑 everolimus 後 4 週內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暴露於藥物中。
應就臨床試驗執行時間與患者偏好之日常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症狀基礎體溫法,或是排卵後方法)以及性交中斷法都是不適當的避孕方法。若當地準則或法規有所要求,將在當地受試者同意書中說明當地已認可的適當避孕方法以及禁慾相關的可靠資訊。
•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遵守試驗計畫書
• 願意且能夠使用電子裝置以收集 PRO 資料
• 由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 ≥ 18 歲
• 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乳腺癌,不適合接受治癒性治療
• 依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學會 (ASCO/CAP) 或歐洲腫瘤醫學會 (ESMO) 的準則,證實具有 ER + 腫瘤,該腫瘤是由當地評估且定義為最近一次腫瘤切片(或留存腫瘤檢體)中有 ≥ 1% 的腫瘤細胞染色呈陽性
患者必須經認定適合接受內分泌療法。
• 由當地評估證實具有 HER2 陰性腫瘤,且定義為符合 ASCO/CAP 準則中的條件 (Wolff et al. 2018)
• 在試驗治療隨機分配前可提供血液檢體,以由中央檢測確認 循環腫瘤 DNA (ctDNA) 雌激素受體 1 (ESR1) 突變狀態
• 在以下任一種情況下,於先前曾接受 內分泌療法 (ET) 併用 細胞週期蛋白依賴性激酶 4/6 抑制劑 (CDK4/6i):
轉移性情況:
– 在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的情況下,於接受 ET 加上 CDK4/6i ≥ 6 個月後疾病惡化。若 ET 加上 CDK4/6i 並非最近一次的療法,則患者也必須在接受最近一次的 ET 治療 ≥ 4 個月後疾病惡化
輔助性情況:
– 在接受輔助性 ET 併用 CDK4/6i 治療期間或之後 12 個月內復發。患者必須曾接受至少 12 個月的輔助性 ET,其中有 6 個月併用 CDK4/6i
•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v1.1) 定義的可測量疾病,或可評估的骨骼轉移
若患者有可評估的骨骼疾病,但沒有骨骼外的可測量疾病,則必須至少有一處主要溶解性骨骼病灶,且該病灶經電腦斷層掃描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確認並可進行追蹤。
只有當明確記錄治療部位於治療完成後發生疾病惡化時,才會將先前曾接受放射線治療或接受其他局部區域性治療的腫瘤病灶視為可測量。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為 0-1
• 預期壽命 > 6 個月
• 具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 109/L (1500/μL),或者針對有良性家族性嗜中性白血球缺乏症病史的患者,則 ≥ 1.3 × 109/L (1300/μL)
– 血小板計數 ≥ 100 ×109/L (100,000/μL)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 正常值上限 (ULN)
針對資料顯示有肝臟轉移的患者:AST 和 ALT ≤ 5× ULN
– 血紅素 ≥ 90 g/L (9 g/dL)
– 血清膽紅素 ≤ 1.5 × ULN,但以下情況除外:
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患者:≤ 3× ULN
– 依據機構準則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 ≥30 mL/min
• 國際標準化比値 (INR)(或凝血酶原時間 [PT])< 1.5 × ULN 以及 PTT(或部份凝血活酵素時間 [aPTT])< 1.5 × ULN(但接受抗凝血療法的患者除外)
針對接受 warfarin 的患者,INR 必須穩定介於 2 至 3 之間。
針對接受肝素的患者,PTT(或 aPTT)必須介於 1.5 至 2.5 × ULN 之間(或開始肝素治療前的患者數值)。
如果因人工心臟瓣膜需要抗凝血療法,則允許 INR 穩定介於 2.5 至 3.5 之間。
• 先前因接受抗癌療法或手術程序而出現的所有急性毒性作用均已緩解至 NCI CTCAE v5.0 ≤ 第 1 級(但掉髮、≤ 第 2 級的周邊神經病變,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會對患者造成安全性風險的其他毒性除外)
• 針對女性:停經後或停經前/停經中期狀態,定義如下:
停經後,定義為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 無月經 ≥12 個月且沒有其他醫療原因。在無口服避孕藥、荷爾蒙替代療法或促性腺激素釋放激素促效劑或拮抗劑的情況下,可依據當地實驗室評估,濾泡刺激素 (FSH) 作為停經後狀態的確認。然而,若無月經沒有達 12 個月,則單次 FSH 測量是不足夠的(臨床試驗促進小組 [CTFG] 建議,2014)。
CFTG 建議可在以下網站上找到:
https://www.hma.eu/fileadmin/dateien/Human_Medicines/01-About_HMA/Working_Groups/CTFG/2020_09_HMA_CTFG_Contraception_guidance_Version_1.1_updated.pdf
– 記錄顯示有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在第 1 週期第 1 天第一次治療前 ≥ 14 天進行,且已自手術恢復至基準期)
停經前或停經中期(即不符合停經後的條件):試驗治療期間接受核准的 LHRH 促效劑療法
LHRH 促效劑療法可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最長 28 天內開始(或依據選定藥物的臨床實務)。為了使藥物暴露量在治療週期結束前減少至治療濃度以下的可能性降至最低,最好每個月注射一次 LHRH 促效劑,且應與每個 28 天週期的第 1 天同步進行。
• 針對男性:在試驗治療期間接受核准的 LHRH 促效劑療法,或記錄顯示有接受雙側睪丸切除術
LHRH 促效劑療法可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最長 28 天內開始(或依據選定藥物的臨床實務)。為了使藥物暴露量在治療週期結束前減少至治療濃度以下的可能性降至最低,最好每個月注射一次 LHRH 促效劑,且應與每個 28 天週期的第 1 天同步進行。
• 針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採取針對各治療組別所概述的預防措施:
若分配至對照組(醫師選定的內分泌療法加上 everolimus),同意遵循當地有關所選定內分泌療法之避孕的處方指引。如適用,女性必須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everolimus 後 8 週內、最後一劑 exemestane 後 1 個月(30 天)內、最後一劑 tamoxifen 後 9 個月內,以及最後一劑 fulvestrant 後 2 年內維持禁慾或使用年失敗率 <1% 的非荷爾蒙避孕法。女性於同一段時間內也不得捐贈卵子。
若分配至 giredestrant 加上 everolimus 組,女性必須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giredestrant 後 10 天內,以及最後一劑 everolimus 後 8 週內維持禁慾或使用年失敗率 < 1% 的非荷爾蒙避孕法。女性於同一段時間內也不得捐贈卵子。
若女性處於月經後,尚未達停經後狀態(除更年期外無明確原因連續 ≥ 12 個月無月經)、且因手術(即切除卵巢,輸卵管和/或子宮)而並非永久不育,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其他原因(例如:苗勒管發育不全),則視為具有生育能力。有關具有生育能力之定義,也許可調整為符合當地準則或法規。
年失敗率 < 1% 的非荷爾蒙避孕方式例子包含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結紮以及銅製子宮內避孕器。
針對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本試驗不允許使用荷爾蒙避孕法。
應就臨床試驗執行時間與患者偏好之日常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症狀基礎體溫法,或是排卵後方法)以及性交中斷法都是不適當的避孕方法。若當地準則或法規有所要求,將在當地受試者同意書中說明當地已認可的適當避孕方法以及禁慾相關的可靠資訊。
• 男性:同意採取針對各治療組別所概述的預防措施:
若分配至對照組(醫師選定的內分泌療法加上 everolimus):同意遵循當地有關所選定內分泌療法之避孕的處方指引。
若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未懷孕,則男性必須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everolimus 後的 4 週內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加上一種額外的避孕方法,且兩者一起使用的年失敗率 < 1%。男性於同一段時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若女性伴侶懷孕,則男性必須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everolimus 後 4 週內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暴露於藥物中。
若分配至 giredestrant 加上 everolimus 組:同意維持禁慾(避免從事異性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法,並同意避免捐精,如下所述:
若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未懷孕,則男性必須在治療期間、最後一劑 giredestrant 後 10 天內,以及最後一劑 everolimus 後 4 週內,以及最後一劑 exemestane 後 1 個月內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加上一種額外的避孕方法,且兩者一起使用的年失敗率 < 1%。男性於同一段時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若女性伴侶懷孕,則男性必須在治療期間、最後一劑 giredestrant 後 10 天內,以及最後一劑 everolimus 後 4 週內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暴露於藥物中。
應就臨床試驗執行時間與患者偏好之日常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症狀基礎體溫法,或是排卵後方法)以及性交中斷法都是不適當的避孕方法。若當地準則或法規有所要求,將在當地受試者同意書中說明當地已認可的適當避孕方法以及禁慾相關的可靠資訊。
•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遵守試驗計畫書
• 願意且能夠使用電子裝置以收集 PRO 資料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標準:
先前在任何情況下接受過另一種口服選擇性雌激素受體降解劑(SERD)、蛋白水解靶向嵌合體(PROTAC)、完全雌激素受體拮抗劑(CERAN)、新型口服選擇性雌激素受體調節劑(SERM) 或依維莫司治療。如果治療在隨機分組前至少 28 天終止,則允許先行氟維司群治療。允許事先使用他莫昔芬治療。
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乳癌接受 2 種以上全身內分泌治療後的進展
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疾病的既往化療
隨機分組前 14 天內或 5 個藥物消除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使用強效細胞色素 P450 3A4 (CYP3A4) 抑制劑或誘導劑治療
在開始研究治療前 28 天內接受任何研究治療
隨機分組前 14 天內曾接受大手術、化療、放療或其他抗癌治療
篩檢前5 年內有除乳癌以外的任何其他惡性腫瘤病史,經過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手術治療的乳頭狀甲狀腺癌、I 期子宮內膜癌或其他非乳房癌症除外復發風險極低
晚期、有症狀、內臟擴散,短期內有危及生命的併發症的風險
已知的活動性不受控製或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癌性腦膜炎或軟腦膜疾病
活動性心臟病或心臟功能不全史
已知具有臨床意義的肝臟病史,符合 Child-Pugh B 級或 C 級,包括活動性病毒或其他肝炎病毒、目前酗酒或肝硬化
活動性發炎性腸道疾病、慢性腹瀉、短腸症候群或重大上消化道 (GI) 手術(包括胃切除術)
間質性肺部疾病或休息時嚴重呼吸困難或需要氧氣治療
在隨機分組前 14 天內出現需要口服或靜脈注射 (IV) 抗生素的嚴重感染,或其他有臨床意義的感染
任何嚴重的醫療狀況或臨床實驗室測試異常,根據研究者的判斷,妨礙患者安全參與和完成研究
已知對任何研究藥物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或超敏反應
對於停經前或圍絕經期女性和男性:已知對 LHRH 激動劑過敏
懷孕或哺乳
先前在任何情況下接受過另一種口服選擇性雌激素受體降解劑(SERD)、蛋白水解靶向嵌合體(PROTAC)、完全雌激素受體拮抗劑(CERAN)、新型口服選擇性雌激素受體調節劑(SERM) 或依維莫司治療。如果治療在隨機分組前至少 28 天終止,則允許先行氟維司群治療。允許事先使用他莫昔芬治療。
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乳癌接受 2 種以上全身內分泌治療後的進展
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疾病的既往化療
隨機分組前 14 天內或 5 個藥物消除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使用強效細胞色素 P450 3A4 (CYP3A4) 抑制劑或誘導劑治療
在開始研究治療前 28 天內接受任何研究治療
隨機分組前 14 天內曾接受大手術、化療、放療或其他抗癌治療
篩檢前5 年內有除乳癌以外的任何其他惡性腫瘤病史,經過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手術治療的乳頭狀甲狀腺癌、I 期子宮內膜癌或其他非乳房癌症除外復發風險極低
晚期、有症狀、內臟擴散,短期內有危及生命的併發症的風險
已知的活動性不受控製或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癌性腦膜炎或軟腦膜疾病
活動性心臟病或心臟功能不全史
已知具有臨床意義的肝臟病史,符合 Child-Pugh B 級或 C 級,包括活動性病毒或其他肝炎病毒、目前酗酒或肝硬化
活動性發炎性腸道疾病、慢性腹瀉、短腸症候群或重大上消化道 (GI) 手術(包括胃切除術)
間質性肺部疾病或休息時嚴重呼吸困難或需要氧氣治療
在隨機分組前 14 天內出現需要口服或靜脈注射 (IV) 抗生素的嚴重感染,或其他有臨床意義的感染
任何嚴重的醫療狀況或臨床實驗室測試異常,根據研究者的判斷,妨礙患者安全參與和完成研究
已知對任何研究藥物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或超敏反應
對於停經前或圍絕經期女性和男性:已知對 LHRH 激動劑過敏
懷孕或哺乳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3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