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NVL-520-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5118789
試驗執行中
2023-02-23 - 2026-10-31
Phase I
尚未開始1
召募中3
一項高選擇性ROS1抑制劑NVL-520的第1/2期試驗, 對象為晚期NSCLC和其他實體腫瘤的患者(ARROS-1)
-
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ROS1陽性之晚期NSCLC以及其他ROS1陽性之晚期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第1期目的:
主要目的
•判定NVL-520用於ROS1陽性之晚期實體腫瘤患者的RP2D以及(若適用)最大耐受劑量(MTD)
次要目的
•評估NVL-520的整體安全性及耐受性
•測定NVL-520的PK概況
•評估NVL-520對ROS1陽性之晚期實體腫瘤患者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第2期目的:
主要目的
•針對ROS1陽性之晚期NSCLC的患者,評估NVL-520在RP2D的ORR
次要目的
•針對ROS1陽性之NSCLC的患者,評估其他的臨床療效指標
•針對非NSCLC、ROS1陽性之實體腫瘤的患者,評估臨床療效
•針對ROS1陽性之晚期NSCLC和其他實體腫瘤的患者,評估NVL-520在RP2D時的顱內抗腫瘤活性
•了解NVL-520在RP2D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確認NVL-520和代謝物M9在RP2D時的藥物動力學(PK)概況
•針對接受NVL-520治療的患者,利用已驗證的患者自述結果(PRO)問卷評估治療相關症狀和整體健康狀況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Zidesamtinib (NVL-520)
劑型
110
劑量
25mg
評估指標
第1期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 RP2D以及(若適用)MTD,判定依據為第1週期期間的DLT發生率、整體安全性概況、PK、藥效學以及初步療效
第2期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 ORR,依據RECIST 1.1
− 其定義為在基期時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委員會(BICR)確認具有可測量疾病的患者中,確認出現CR或PR的患者比例,由BICR依據RECIST 1.1加以評估
主要評估指標
• RP2D以及(若適用)MTD,判定依據為第1週期期間的DLT發生率、整體安全性概況、PK、藥效學以及初步療效
第2期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 ORR,依據RECIST 1.1
− 其定義為在基期時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委員會(BICR)確認具有可測量疾病的患者中,確認出現CR或PR的患者比例,由BICR依據RECIST 1.1加以評估
主要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1. 年齡? 18歲(台灣受試者年齡? 20歲)
僅限第2期第2e組:年齡? 12歲且體重> 40 kg。(將僅於法規允許的國家和試驗機構,納入年齡為12到17歲的患者。)
2. 疾病條件
a. 第1期: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且有文件紀錄證實為ROS1基因重組,基因重組結果在美國須於臨床實驗室改善修正案(CLIA)實驗室中測定,或者在美國以外國家須於相等資格認證的診斷實驗室測定,檢測時須使用當地診斷性檢測法、市售檢測法或主管機關核可之檢測法,例如螢光原位雜合(FISH)、次世代定序(NGS)或反轉錄聚合?連鎖反應(RT-PCR)。必須提交本項檢測的報告,方可符合參與資格。
b. 第2a、2b、2c和2d組: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NSCLC,且為ROS1基因重組,基因重組結果須於CLIA或相等資格認證的診斷實驗室測定,檢測時須使用當地診斷性檢測法、市售檢測法或主管機關核可之檢測法,例如FISH、NGS或RT-PCR。必須提交本項檢測的報告,方可符合參與資格。
c. 第2e組: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包括不符合第2a-2d組資格的NSCLC),且為ROS1基因重組,基因重組結果須於CLIA或相等資格認證的診斷實驗室測定,檢測時須使用當地診斷性檢測法或市售檢測法或主管機關核可之檢測法,例如FISH、NGS或RT-PCR。必須提交本項檢測的報告,方可符合參與資格。
3. 之前的抗癌治療
a. 第1期:ROS1融合陽性之NSCLC患者,必須曾接受至少1線ROS1 TKI;具有其他ROS1陽性之實體腫瘤患者必須在之前接受任何療法時疾病惡化(包括但不限於之前接受ROS1 TKI時疾病惡化的患者)。無論接受幾線以鉑為主的化學療法,且無論該化學療法是否搭配免疫療法,均允許納入。
b. 第2a組:必須不曾接受TKI療法,最多曾接受一線以鉑為主的化學療法(無論是否搭配免疫療法)。
c. 第2b組:必須曾接受1線ROS1 TKI療法(crizotinib或entrectinib),且不曾接受以鉑為主的化學療法或免疫療法。
d. 第2c組:必須曾接受1線ROS1 TKI療法(crizotinib或entrectinib),以及1線以鉑為主的化學療法(無論是否搭配免疫療法)。
e. 第2d組:必須曾接受至少2線ROS1 TKI療法,以及最多1線以鉑為主的化學療法(無論是否搭配免疫療法)。
f. 第2e組:必須在之前接受任何療法時疾病惡化(包括但不限於之前接受ROS1 TKI時疾病惡化的患者)。
4. 第1期:必須具有可評估疾病(目標或非目標),依據RECIST 1.1。
第2期:必須具有可測量疾病,其定義為? 1個可經放射造影測量的目標病灶,依據RECIST 1.1。備註:只具有CNS疾病的患者,如果該疾病為可評估(第1期)或可測量(第2期),且不符合排除條件#11,則可符合資格。
5. 提交治療前之腫瘤組織(留存(若適用)或新採集切片)供中央分析。建議提交最近疾病惡化期間或之後取得的腫瘤組織。如果沒有適當的組織,且試驗主持人認為無法安全進行或醫學上無法進行切片,在與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諮詢後,該名患者可能得以納入試驗。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PS)分數為0、1或2。ECOG PS為2的患者需要經過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核准。
7.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的最後一次評估中,應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和骨髓儲備能力,如下列實驗室數值所示:
a. 骨髓功能: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00/μL;血小板計數> 75,000/μL;
血紅素? 8 g/dL (未輸血情況下)。
b. 腎功能:肌酸酐廓清率估算值? 60 mL/min,依據Cockcroft-Gault公式、修訂版Cockroft-Gault公式或24小時肌酸酐廓清率。
c. 肝功能:膽紅素< 1.5倍ULN,除非有證據顯示罹患吉伯特氏症候群,這些患者的總膽紅素必須< 3.0 mg/dL;天門冬胺酸轉胺?和丙胺酸轉胺?? 3.0倍ULN (如果有轉移侵犯肝臟,則? 5.0倍ULN)。
8. 所有與之前抗癌療法有關、具臨床意義的毒性,必須恢復至等級? 1或基期值(除了掉髮或耳毒性)。
9.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和男性患者,必須經手術絕育,或願意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起,到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至少30天(女性)或至少90天(男性)為止(或者更久,如果當地或國家專屬指引中規定更長的時間),完全不進行性行為或採取有效的避孕措施。適用於WOCBP的有效避孕措施包括1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法」或2種「有效」的避孕法,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標準。
10. 提供受試者同意書,同時願意且能夠遵守試驗計畫書的規定。僅限第2期第2e組:對於 < 18歲(或依當地法規定義為未達同意年齡的未成年者)的患者,必須取得未成年受試者同意書,且父母一方/監護人必須提供書面同意。
1. 年齡? 18歲(台灣受試者年齡? 20歲)
僅限第2期第2e組:年齡? 12歲且體重> 40 kg。(將僅於法規允許的國家和試驗機構,納入年齡為12到17歲的患者。)
2. 疾病條件
a. 第1期: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且有文件紀錄證實為ROS1基因重組,基因重組結果在美國須於臨床實驗室改善修正案(CLIA)實驗室中測定,或者在美國以外國家須於相等資格認證的診斷實驗室測定,檢測時須使用當地診斷性檢測法、市售檢測法或主管機關核可之檢測法,例如螢光原位雜合(FISH)、次世代定序(NGS)或反轉錄聚合?連鎖反應(RT-PCR)。必須提交本項檢測的報告,方可符合參與資格。
b. 第2a、2b、2c和2d組: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NSCLC,且為ROS1基因重組,基因重組結果須於CLIA或相等資格認證的診斷實驗室測定,檢測時須使用當地診斷性檢測法、市售檢測法或主管機關核可之檢測法,例如FISH、NGS或RT-PCR。必須提交本項檢測的報告,方可符合參與資格。
c. 第2e組: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包括不符合第2a-2d組資格的NSCLC),且為ROS1基因重組,基因重組結果須於CLIA或相等資格認證的診斷實驗室測定,檢測時須使用當地診斷性檢測法或市售檢測法或主管機關核可之檢測法,例如FISH、NGS或RT-PCR。必須提交本項檢測的報告,方可符合參與資格。
3. 之前的抗癌治療
a. 第1期:ROS1融合陽性之NSCLC患者,必須曾接受至少1線ROS1 TKI;具有其他ROS1陽性之實體腫瘤患者必須在之前接受任何療法時疾病惡化(包括但不限於之前接受ROS1 TKI時疾病惡化的患者)。無論接受幾線以鉑為主的化學療法,且無論該化學療法是否搭配免疫療法,均允許納入。
b. 第2a組:必須不曾接受TKI療法,最多曾接受一線以鉑為主的化學療法(無論是否搭配免疫療法)。
c. 第2b組:必須曾接受1線ROS1 TKI療法(crizotinib或entrectinib),且不曾接受以鉑為主的化學療法或免疫療法。
d. 第2c組:必須曾接受1線ROS1 TKI療法(crizotinib或entrectinib),以及1線以鉑為主的化學療法(無論是否搭配免疫療法)。
e. 第2d組:必須曾接受至少2線ROS1 TKI療法,以及最多1線以鉑為主的化學療法(無論是否搭配免疫療法)。
f. 第2e組:必須在之前接受任何療法時疾病惡化(包括但不限於之前接受ROS1 TKI時疾病惡化的患者)。
4. 第1期:必須具有可評估疾病(目標或非目標),依據RECIST 1.1。
第2期:必須具有可測量疾病,其定義為? 1個可經放射造影測量的目標病灶,依據RECIST 1.1。備註:只具有CNS疾病的患者,如果該疾病為可評估(第1期)或可測量(第2期),且不符合排除條件#11,則可符合資格。
5. 提交治療前之腫瘤組織(留存(若適用)或新採集切片)供中央分析。建議提交最近疾病惡化期間或之後取得的腫瘤組織。如果沒有適當的組織,且試驗主持人認為無法安全進行或醫學上無法進行切片,在與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諮詢後,該名患者可能得以納入試驗。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PS)分數為0、1或2。ECOG PS為2的患者需要經過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核准。
7.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的最後一次評估中,應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和骨髓儲備能力,如下列實驗室數值所示:
a. 骨髓功能: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00/μL;血小板計數> 75,000/μL;
血紅素? 8 g/dL (未輸血情況下)。
b. 腎功能:肌酸酐廓清率估算值? 60 mL/min,依據Cockcroft-Gault公式、修訂版Cockroft-Gault公式或24小時肌酸酐廓清率。
c. 肝功能:膽紅素< 1.5倍ULN,除非有證據顯示罹患吉伯特氏症候群,這些患者的總膽紅素必須< 3.0 mg/dL;天門冬胺酸轉胺?和丙胺酸轉胺?? 3.0倍ULN (如果有轉移侵犯肝臟,則? 5.0倍ULN)。
8. 所有與之前抗癌療法有關、具臨床意義的毒性,必須恢復至等級? 1或基期值(除了掉髮或耳毒性)。
9.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和男性患者,必須經手術絕育,或願意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起,到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至少30天(女性)或至少90天(男性)為止(或者更久,如果當地或國家專屬指引中規定更長的時間),完全不進行性行為或採取有效的避孕措施。適用於WOCBP的有效避孕措施包括1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法」或2種「有效」的避孕法,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標準。
10. 提供受試者同意書,同時願意且能夠遵守試驗計畫書的規定。僅限第2期第2e組:對於 < 18歲(或依當地法規定義為未達同意年齡的未成年者)的患者,必須取得未成年受試者同意書,且父母一方/監護人必須提供書面同意。
主要排除條件
患者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將無法參與本試驗:
1. 患者的癌症具有ROS1以外的已知致癌性驅動性變異。例如NSCLC在EGFR、ALK、MET、RET或BRAF中帶有可標靶突變;大腸直腸帶有致癌性KRAS、NRAS或BRAF突變。試驗主持人應與試驗委託者討論有關共同突變的納入事宜。
2. 已知對NVL-520的賦形劑過敏/過度敏感。
3.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4週內進行重大手術。允許輕度手術程序(例如:造口插入),但須有臨床上適當的足夠時間供傷口癒合。
4. 正接受或在最近(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的下列時間範圍內)接受抗癌療法(如果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安全,也符合患者最佳利益,且事前經試驗委託者核准,則在之前的TKI或化學療法的限制範圍內,仍可開始NVL-520):
a. TKI或其他抗癌療法(除了於下方提出指引的化學療法、免疫療法或細胞療法以外) < 5個半衰期或 < 7天,以較長者為準
b. 化學療法< 21天
c. 免疫療法或細胞療法< 28天
5. 正接受或在最近(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的下列時間範圍內)接受放射療法:
a. 放射療法(除了用以緩解骨骼疼痛的緩和性放射療法以外) < 14天
b. 用以緩解骨骼疼痛的緩和性放射療法 < 48小時
c. 立體定位或小照野腦部放射治療< 7天
d. 全腦放射療法< 14天
6. 曾接受需要幹細胞救援的高劑量化學療法。
7. 未獲控制且具臨床意義並需要接受全身性療法的細菌或真菌感染。
8. 已知患有活動性結核病或活動性B或C型肝炎。活動性B型肝炎的定義為已知HBsAg檢測結果為陽性,且已知定量HBV DNA結果高於檢測法的最低偵測極限。活動性C型肝炎的定義為已知Hep C Ab檢測結果為陽性,且已知定量HCV RNA結果高於檢測法的最低偵測極限。
9. 患者的QTcF > 450 msec (經不只一次評估重複證實)。患者具有長QT症候群或多型性心室性心搏過速病史。
10. 患者有如下臨床上顯著的心血管疾病:
a. 納入的3個月內:腦血管意外/中風;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未獲控制的任何等級心房纖維顫動
b. 鬱血性心衰竭病史(紐約心臟學會分類等級? II);第二或第三級房室傳導阻滯(除非已安裝節律器)或任何房室傳導阻滯伴隨PR持續> 220 msec;或正有NCI-CTCAE等級? 2的心律不整。
11. 患者具有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病灶,或與漸進性神經症狀有關的原發性CNS腫瘤,或需要提高皮質類固醇劑量以控制CNS疾病。如果患者需要皮質類固醇來處置CNS疾病,必須於C1D1之前2週達到穩定劑量。允許無症狀的軟腦膜癌病。
12. 有症狀的脊髓壓迫症。
13. 試驗主持人認定因具有中度至重度認知功能障礙或精神異常,而可能影響遵守試驗規定之能力的患者。
14. 在前2年內,有證據顯示為活動性惡性腫瘤(除了目前ROS1陽性的實體惡性腫瘤以外),且需要接受全身性療法。
a. 例外: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原位黑色素瘤、原位子宮頸癌、乳突甲狀腺癌、乳管原位乳癌或局部性且疑似已治癒之前列腺癌。因之前的惡性腫瘤而長期接受抗荷爾蒙療法的患者,只要在前2年內,該惡性腫瘤為非活動性,則允許納入試驗。
15. 併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的12天內)強效CYP3A4誘導劑或強效CYP3A4抑制劑。
16. 因之前的胃腸手術、疾病或其他病症而吸收不良,可能影響口服試驗藥物的吸收、分布、代謝或排出。
17. 患者正懷孕或哺乳。WOCBP在篩選期必須為血清懷孕檢測陰性,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必須為血清或尿液檢測陰性。
18. 在另一項治療性臨床試驗中,主動接受全身性治療或直接醫療介入。
19. 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認為可能對試驗患者造成風險,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判讀能力的任何醫療情況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1. 患者的癌症具有ROS1以外的已知致癌性驅動性變異。例如NSCLC在EGFR、ALK、MET、RET或BRAF中帶有可標靶突變;大腸直腸帶有致癌性KRAS、NRAS或BRAF突變。試驗主持人應與試驗委託者討論有關共同突變的納入事宜。
2. 已知對NVL-520的賦形劑過敏/過度敏感。
3.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4週內進行重大手術。允許輕度手術程序(例如:造口插入),但須有臨床上適當的足夠時間供傷口癒合。
4. 正接受或在最近(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的下列時間範圍內)接受抗癌療法(如果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安全,也符合患者最佳利益,且事前經試驗委託者核准,則在之前的TKI或化學療法的限制範圍內,仍可開始NVL-520):
a. TKI或其他抗癌療法(除了於下方提出指引的化學療法、免疫療法或細胞療法以外) < 5個半衰期或 < 7天,以較長者為準
b. 化學療法< 21天
c. 免疫療法或細胞療法< 28天
5. 正接受或在最近(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的下列時間範圍內)接受放射療法:
a. 放射療法(除了用以緩解骨骼疼痛的緩和性放射療法以外) < 14天
b. 用以緩解骨骼疼痛的緩和性放射療法 < 48小時
c. 立體定位或小照野腦部放射治療< 7天
d. 全腦放射療法< 14天
6. 曾接受需要幹細胞救援的高劑量化學療法。
7. 未獲控制且具臨床意義並需要接受全身性療法的細菌或真菌感染。
8. 已知患有活動性結核病或活動性B或C型肝炎。活動性B型肝炎的定義為已知HBsAg檢測結果為陽性,且已知定量HBV DNA結果高於檢測法的最低偵測極限。活動性C型肝炎的定義為已知Hep C Ab檢測結果為陽性,且已知定量HCV RNA結果高於檢測法的最低偵測極限。
9. 患者的QTcF > 450 msec (經不只一次評估重複證實)。患者具有長QT症候群或多型性心室性心搏過速病史。
10. 患者有如下臨床上顯著的心血管疾病:
a. 納入的3個月內:腦血管意外/中風;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未獲控制的任何等級心房纖維顫動
b. 鬱血性心衰竭病史(紐約心臟學會分類等級? II);第二或第三級房室傳導阻滯(除非已安裝節律器)或任何房室傳導阻滯伴隨PR持續> 220 msec;或正有NCI-CTCAE等級? 2的心律不整。
11. 患者具有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病灶,或與漸進性神經症狀有關的原發性CNS腫瘤,或需要提高皮質類固醇劑量以控制CNS疾病。如果患者需要皮質類固醇來處置CNS疾病,必須於C1D1之前2週達到穩定劑量。允許無症狀的軟腦膜癌病。
12. 有症狀的脊髓壓迫症。
13. 試驗主持人認定因具有中度至重度認知功能障礙或精神異常,而可能影響遵守試驗規定之能力的患者。
14. 在前2年內,有證據顯示為活動性惡性腫瘤(除了目前ROS1陽性的實體惡性腫瘤以外),且需要接受全身性療法。
a. 例外: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原位黑色素瘤、原位子宮頸癌、乳突甲狀腺癌、乳管原位乳癌或局部性且疑似已治癒之前列腺癌。因之前的惡性腫瘤而長期接受抗荷爾蒙療法的患者,只要在前2年內,該惡性腫瘤為非活動性,則允許納入試驗。
15. 併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的12天內)強效CYP3A4誘導劑或強效CYP3A4抑制劑。
16. 因之前的胃腸手術、疾病或其他病症而吸收不良,可能影響口服試驗藥物的吸收、分布、代謝或排出。
17. 患者正懷孕或哺乳。WOCBP在篩選期必須為血清懷孕檢測陰性,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必須為血清或尿液檢測陰性。
18. 在另一項治療性臨床試驗中,主動接受全身性治療或直接醫療介入。
19. 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認為可能對試驗患者造成風險,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判讀能力的任何醫療情況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0 人
-
全球人數
7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