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E7386-J081-102
試驗執行中
2022-07-06 - 2025-05-31
其他
尚未開始5
召募中1
ICD-10C45.9
間皮瘤
ICD-10C79.9
未明示部位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ICD-10C7A.00
未明示部位之惡性類癌
ICD-10C7A.094
前腸惡性類癌
ICD-10C7A.095
中腸惡性類癌
ICD-10C7A.096
後腸惡性類癌
ICD-10C7A.1
分化不良型惡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ICD-10C7A.8
其他惡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ICD-10C7B.00
未明示部位續發性惡性類癌
ICD-10C80.1
未明示惡性腫瘤(原發性)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99.1
未明示部位(原發性,續發性)之惡性腫瘤
一項 E7386 併用其他抗癌藥物治療實體腫瘤受試者的開放性試驗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富啓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 評估安全性和耐受性,並確定 E7386 併用其他抗癌藥物的第 2 期建議劑量 (RP2D)
藥品名稱
錠劑
膠囊劑
膠囊劑
主成份
E7386
E7080 (Lenvatinib)
E7080 (Lenvatinib)
劑型
110
130
130
劑量
10mg and 40mg
4mg and 10mg
4mg and 10mg
評估指標
•評估安全性和耐受性,並確定 E7386 併用其他抗癌藥物的第 2 期建議劑量 (RP2D)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可參與本試驗:
1. 受試者經確診患有晚期,或無法切除或復發性實質腫瘤,且同意在納入本試驗之前進行切片。如果試驗主持人認為切片有關於受試者安全性的任何疑慮,或如果受試者沒有可取得的非目標病灶,該受試者僅能在提交留存腫瘤檢體下被納入。
僅適用於肝細胞癌 (hepatocellular carcinoma, HCC) 受試者
經確診患有無法切除之肝細胞癌且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的受試者:
a.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診患有肝細胞癌,不包括纖維板層樣、肉瘤樣或混合型膽管-肝細胞癌腫瘤
b. 依據美國肝病研究協會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iver Diseases, AASLD) 標準,臨床上確診患有肝細胞癌,包括任何病因的肝硬化和/或慢性 B 型或 C 型肝炎感染
對於其他實質腫瘤 (Solid Tumor, ST) 受試者(即:肝細胞癌受試者除外)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診患有實質腫瘤的受試者,但無其他標準療法或無有效療法
2. 預期壽命 ? 12 週
3.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分數 0~1
4.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 18 歲(或者當地法律認定為成年年齡之超過 18 歲的任何年齡)的男性或女性(註:在台灣,基於當地成年年齡要求,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含)之前,僅納入年滿 20 歲的患者)。
5. 因先前抗癌療法引起的所有不良事件 (adverse event, AE) 均已恢復至第 0-1 級,不包括掉髮或最高為第 2 級的周邊神經病變(腎臟/骨髓/肝臟功能應符合納入條件)
6. 給予試驗藥物前有充足的沖洗期:
a. 化學療法和放射療法:3 週或 5 倍半衰期,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b. 抗體的任何抗腫瘤療法:4 週或更長
c. 任何試驗性藥物或器材:4 週或更長
d. 血液/血小板輸血或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 (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 G-CSF):2 週或更長
註:受試者必須已從所有放射相關毒性中恢復,不需使用皮質類固醇,且未發生放射療法相關肺炎。
7. 適當控制血壓 (blood pressure, BP),不論是否使用降血壓藥物,定義為篩選時血壓 ? 150/90 mmHg,且在開始本試驗治療前 1 週未改變降血壓藥物。
8. 足夠的腎功能,定義為肌酸酐清除率計算值 ? 30 mL/min(肝細胞癌受試者為 ? 40 mL/min)(依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9. 足夠的骨髓功能:
僅適用於肝細胞癌受試者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 1500/mm3(即:1.5 × 109/L)
b. 血小板 ? 75,000/mm3(即:75 × 109/L)
c. 血紅素 ? 9.0 g/dL(即:90 g/L)(註:必須在前 2 週內未輸注紅血球濃厚液 [packed red blood cell, pRBC] 的情況下符合條件。)受試者可接受穩定劑量的紅血球生成素(約 ? 3 個月)。
有關其他實質腫瘤受試者(即:肝細胞癌受試者除外)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 1,500/mm3(即:1.5 × 109/L)
b. 血小板 ? 100,000/mm3(即:100 × 109/L)
c. 血紅素 ? 9.0 g/dL(即:90 g/L)(註:必須在先前 2 週內未輸注紅血球濃厚液的情況下符合條件。)受試者可接受穩定劑量的紅血球生成素(約 ? 3 個月)。
10. 足夠的肝功能:
a. 以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 1.5 (肝細胞癌受試者為 ? 2.3)為其證據的適當凝血功能
b. 總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肝細胞癌受試者為 ? 2.0 × 正常值上限)
c. 鹼性磷酸?、丙胺酸轉胺?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 3 × 正常值上限(肝細胞癌受試者或肝臟轉移受試者為 ? 5 × 正常值上限)
11. 足夠的血清礦物質濃度:
a. 鈣濃度(經白蛋白校正)正常範圍內
白蛋白校正後鈣濃度 (mg/dL) = 實際鈣濃度 (mg/dL) + 4 – 血清白蛋白濃度 (g/dL)
b. 鉀濃度 ? 正常值下限 (lower limit of normal, LLN)
c. 鎂濃度 ? 正常值下限
12. 願意且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遵從試驗計畫書的所有面向
13. 依據修正後實質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modified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mRECIST)(適用於劑量遞增部分的肝細胞癌子部分),或依據實質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 1.1(適用於劑量遞增部分的實質腫瘤子部分,以及擴展部分的所有子部分),有至少一處可測量病灶符合下列條件。
- 根據 RECIST 1.1 版,有至少一處可使用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rized tomography, CT)/磁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連續測量、最長直徑 ? 1.0 公分病灶之非淋巴結,或短軸直徑 ? 1.5公分病灶之淋巴結。
- 若病灶曾接受體外放射療法或局部區域性療法,例如射頻燒灼或經動脈化學栓塞 (TransArterial ChemoEmbolization, TACE)/經動脈栓塞 (TransArterial Embolization, TAE),必須依據實質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版本 1.1 顯示有疾病惡化的證據,方可視為目標病灶。
14. 僅適用於肝細胞癌受試者:Child-Pugh 分數 A
15. 僅適用於肝細胞癌受試者:根據巴塞隆納臨床肝癌 (Barcelona Clinic Liver Cancer, BCLC) 分期系統,分類為 B 期(不適用於經動脈化學栓塞)或 C 期的受試者
16. 當 25-羥基維生素 D 濃度低於 10 ng/mL(即:25 nmol/L)時,受試者必須同意依據當地機構指引/試驗主持人臨床判斷,連續使用維生素 D 補充劑。
17. 僅限擴展部分的肝細胞癌子部分:先前曾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接受全身性療法,定義如下。
a. 先前僅接受一線免疫腫瘤學 (Immuno-Oncology, IO) 療程,且在接受以一線免疫腫瘤學為基礎的療程期間或之後惡化的受試者,或未曾接受過全身性療法的不符合免疫腫瘤學資格受試者。先前曾接受 lenvatinib 治療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18. 僅適用於擴展部分的大腸直腸癌 (colorectal cancer, CRC) 子部分:受試者必須曾接受至少 2 種療程(先前曾接受不超過 4 種療程)或無法耐受標準治療,以及若經核准且可在當地取得,必須先前曾在輔助性和/或轉移性條件下接受下列療法(在轉移性條件下曾接受至少 1 種療程時惡化,或無法耐受標準治療):
註:若資料顯示在治療完成後 6 個月內疾病惡化,則將輔助化療計為先前的全身性治療。
註:若受試者經判定為無法耐受先前的標準治療,則受試者必須已接受至少 2 個週期的該項治療。
註:曾接受口服酪胺酸激?抑制劑(例如:regorafenib)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a. Fluoropyrimidine、irinotecan 和 oxaliplatin。
註:可接受以 capecitabine 作為先前治療中的 fluoropyrimidine 等效藥物。
註:若受試者曾接受 fluoropyrimidine、oxaliplatin 和 irinotecan 作為相同且唯一之化療療程的一部分,例如:FOLFOXIRI 或 FOLFIRINOX,可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符合資格。
b. 化學療法加上或不加上抗血管內皮生長因子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VEGF) 單株抗體 (monoamonoclonal antibody, mAb)(例如:bevacizumab)
c. 帶有大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源物 (rat sarcoma viral oncogene homolog, RAS)(Kirsten 大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源物 (Kirsten rat sarcoma viral oncogene homolog, KRAS)/神經母細胞瘤大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源物 (Neuroblastoma rat sarcoma viral oncogene homolog, NRAS))基因突變之野生型 (wild type, WT) 大腸直腸癌受試者,以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EGFR) 單株抗體(cetuximab 或 panitumumab)進行化學療法
註:有關具有右側或左側大腸直腸癌病灶、且依據當地準則可能未曾接受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單株抗體治療的大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源物(KRAS/NRAS)基因突變野生型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d. 用於 V-raf 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源物 B1 (V-raf murine sarcoma viral oncogene homolog B1, BRAF) V600E 突變腫瘤的 V-raf 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源物 B1 抑制劑(合併 cetuximab ± binimetinib)。
e. 患有微衛星不穩定性高 (microsatellite instability-high, MSI-H) 大腸直腸癌的受試者接受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19. 僅適用於擴展部分的子宮內膜癌 (endometrial cancer, EC) 子部分:先前接受全身性療法後,有疾病惡化放射影像證據的受試者。受試者必須曾為子宮內膜癌接受含鉑化療療程和免疫腫瘤學療程(例如:lenvatinib + pembrolizumab 或 pembrolizumab 單一療法)。若在前導輔助性或輔助性治療條件下給藥但不超過 3 線療法時,受試者可曾接受最多額外 1 線的含鉑化學療法。如果受試者不符合免疫腫瘤學療法的資格,則先前僅接受過 1 種全身性療法(包括含鉑化療療程)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註:針對先前荷爾蒙療法並無相關限制。本試驗將排除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受試者:
1. 任何心臟病症,如下所述:
- 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第 II 級或以上的心臟衰竭
- 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後 6 個月內,患有臨床上顯著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腦血管意外,或與血液動力學不穩定相關的心律不整。註:允許患有醫療上受到控制的心律不整。
- 以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的 QT (corrected QT interval by Fredericia, QTcF) 間隔延長為 > 480 msec
- 左心室射出分率 (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 LVEF) < 50%
2. 在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 21 天內進行大手術。受試者的手術相關毒性必須已恢復至低於第 2 級。註:必須臨床評估大手術後傷口是否充分癒合,與符合資格所經過的時間無關
3. 已知無法耐受試驗藥物或任何賦形劑
4. 已知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檢測結果為陽性
5. 若受試者的尿液試紙檢測(尿液分析)顯示蛋白尿 ? 2+(? 100 mg/dL [即:1.00 g/L]),將採集 24 小時尿液檢體,以進行蛋白尿的定量評估。若受試者的 24 小時尿蛋白 ? 1 g,將不符合資格。
6. 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肝細胞癌受試者的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或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感染除外。)
若肝細胞癌受試者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陽性 (+):
- 目前未持續接受 B 型肝炎病毒的抗病毒療法。
- 篩選期時的 B 型肝炎病毒病毒量為 2000 IU/mL 或以上,儘管目前B 型肝炎病毒的抗病毒療法仍在進行中。
- 進入試驗時有雙重活動性 HBV 感染(B 型肝炎表面抗原 (+) 和/或可測得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和 HCV 感染(抗 HCV 抗體 (antibody, ab) (+) 和可測得 HCV 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
7. 經診斷出腦膜癌病
8. 有腦部或硬腦膜下轉移的受試者不符資格,除非在開始接受本試驗的治療前,已完成局部療法且已停用此適應症的皮質類固醇至少 4 週。腦部轉移的任何徵象(例如:放射學影像顯示)或症狀必須在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維持穩定至少 4 週。
9. 侵犯肺部淋巴管,導致肺功能障礙而需要積極治療,包括使用氧氣。
10. 無法口服藥物,或患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任何其他未受控制的胃腸道疾病(例如:噁心、腹瀉或嘔吐),而可能損害 E7386 或 lenvatinib 的生物可用性。
11. 任何骨骼疾病/病症,如下所述:
- 依據雙能量 X 光吸收儀 (dual energy x-ray absorptiometry, DXA) 掃描確認患有骨質疏鬆症,即左側或右側整個髖部、左側或右側股骨頸、或腰椎 (L1-L4) 的 T 評分為 <–2.5。
- 空腹β骨膠原蛋白碳末端胜鏈 (Beta-C-Terminal Telopeptides,β-CTX)(血清)> 1000 pg/mL(即:1000 ng/L)
- 代謝性骨骼疾病,例如副甲狀腺機能亢進、柏哲氏病 (Paget’s disease) 或軟骨症
- 需要雙磷酸鹽治療的症狀性高血鈣
- 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 6 個月有任何骨折病史
- 需要骨科介入治療的骨骼轉移
- 未以雙磷酸鹽或 denosumab 治療的骨骼轉移(接受放射療法的病灶除外)
- 有症狀性脊椎脆弱性骨折病史,或有髖部、骨盆、腕關節或其他部位的任何脆弱性骨折(定義為無創傷病史、或者因從站立高度或以下處跌倒造成的任何骨折)。
- 基準期時中度(任何椎骨高度減少 25% 至 40%)或重度(任何椎骨高度減少 > 40%)的脊椎骨形態骨折
12. 僅適用於劑量遞增部分:在給予試驗藥物前 2 週內,曾接受全身性藥物(例如類固醇或吸收後的局部類固醇)的免疫抑制劑量(每日劑量 >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劑量)。
13. 試驗主持人評估為會干擾研究的任何狀況
14.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4 個月內,曾患有惡性腫瘤(不包括原本的疾病,或已確定經過治療的原位黑色素瘤、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原位癌 [例如:膀胱癌或子宮頸癌])
15. 篩選或基準期時正在哺乳或懷孕的女性(依據乙型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beta-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in, -hCG] 或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in, hCG] 檢測的陽性結果資料)。若篩選驗孕的陰性結果是在給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超過 72 小時取得,必須進行另一次基準期評估。
16. 符合下列條件之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進入試驗前 30 天內,未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a. 完全禁慾(若符合受試者偏好及平時的生活型態)*
b. 子宮內避孕器 (Intrauterine device, IUD) 或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intrauterine hormone-releasing system, IUS)
c. 植入式避孕劑
d. 口服避孕藥(受試者必須在給藥前已接受同一種口服避孕藥的穩定劑量至少 30 天,且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及停用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持續使用該口服避孕藥的相同劑量。)
e. 伴侶已接受輸精管結紮且經證實無精子。
在整個試驗期間、及停用試驗藥物後至少 30 天(對應於清除任何試驗藥物所需的時間),不同意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上所述)。
在整個試驗期間、及停用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使用口服避孕藥的受試者必須使用一種額外的屏障法。
有關位於歐盟 (European Union, EU) 和英國 (United Kingdom, UK) 外的試驗中心,允許若受試者不適合或不接受使用高效避孕法時,則受試者必須同意使用醫學上可接受的避孕法,即雙重屏障避孕法,例如:乳膠或合成保險套加上含殺精子劑之避孕膜或子宮頸/陰道穹窿帽。
註:會將所有女性視為具生育能力,除非已停經(至少連續 12 個月無月經、處於適當年齡群,且無其他已知或疑似原因)或已接受絕育手術(例如:雙側輸卵管結紮、全子宮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所有此類手術均必須在給藥前至少 1 個月進行)。
*僅當定義為有試驗相關風險的整個期間內,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方可將禁慾認定為高度有效的方法。
17. 僅限劑量遞增部分的肝細胞癌子部分和擴展部分的子宮內膜癌子部分:受試者因毒性而停用 lenvatinib、多次降低 lenvatinib 劑量?或受試者因毒性而在第一劑 lenvatinib 的 60 天內單次劑量調降或連續暫停給予 ? 8 天。
18. 先前曾接受 E7386 治療的受試者
19. 出血或血栓疾病,或使用需要治療性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監測的抗凝血劑(例如:warfarin 或類似藥物)(僅適用於肝細胞癌受試者)。允許使用低分子量肝素和第十因子抑制劑治療。僅禁止肝細胞癌受試者接受抗血小板藥物治療。
20.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 週內,曾發生胃腸道出血事件或活動性咳血(至少 0.5 茶匙 (3 mL) 的鮮紅色血液)
21. 僅適用於肝細胞癌受試者:造影發現肝細胞癌,且佔據 ? 50% 的肝臟、明確侵犯膽管,或 Vp4 型的門靜脈侵犯(門靜脈幹和/或主要侵犯葉的對側門靜脈分支)
22. 僅適用於肝細胞癌受試者:需要積極治療(預防性療法;允許治療性和藥理學治療)的胃或食道靜脈曲張。若患者為活動性出血接受治療,或需要手術治療以預防出血,將予以排除。
23. 僅適用於肝細胞癌受試者:在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 6 個月內曾有肝性腦病變病史
24. 在給予試驗藥物前 4 週內,受試者正在使用已知為細胞色素 P450 3A (cytochrome P450 3A, CYP3A) 強效誘導劑或治療指數狹窄之受質的藥物或補充劑。
25. 在給予試驗藥物前 4 週內,受試者正在使用已知為細胞色素 P450 3A (CYP3A) 強效抑制劑的藥物或食物
26. 受試者有重大血管侵犯/浸潤的放射學影像證據(不包括肝細胞癌受試者的肝內血管侵犯)。應考慮大血管的腫瘤侵犯/浸潤程度,因為 lenvatinib 治療後可能會有因腫瘤縮小/壞死而引起嚴重出血的可能風險
27. 僅適用於擴展部分的子宮內膜癌子部分:癌肉瘤(惡性混合性 Muller 氏管腫瘤)、子宮內膜平滑肌肉瘤和子宮內膜基質性惡性肉瘤。
28. 先前患有 ? 第 3 級胃腸道或非胃腸道?管。
29. 有目前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19) 感染、或持續未康復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感染活動性後遺症的證據
30. 未成功接受輸精管切除術的男性(經確認為無精子),若其女性伴侶符合上述排除條件(即: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且在整個試驗期間、及停用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不願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在試驗期間、及停用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不得捐贈精子。
31. 已知有精神疾患或藥物濫用問題,可能干擾受試者配合試驗要求的能力。
32. 有臨床上顯著疾病(例如心臟、呼吸、腸胃道、腎臟疾病)的證據,且根據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性或干擾試驗評估。
33. 排定在試驗期間接受大手術。
1. 受試者經確診患有晚期,或無法切除或復發性實質腫瘤,且同意在納入本試驗之前進行切片。如果試驗主持人認為切片有關於受試者安全性的任何疑慮,或如果受試者沒有可取得的非目標病灶,該受試者僅能在提交留存腫瘤檢體下被納入。
僅適用於肝細胞癌 (hepatocellular carcinoma, HCC) 受試者
經確診患有無法切除之肝細胞癌且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的受試者:
a.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診患有肝細胞癌,不包括纖維板層樣、肉瘤樣或混合型膽管-肝細胞癌腫瘤
b. 依據美國肝病研究協會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iver Diseases, AASLD) 標準,臨床上確診患有肝細胞癌,包括任何病因的肝硬化和/或慢性 B 型或 C 型肝炎感染
對於其他實質腫瘤 (Solid Tumor, ST) 受試者(即:肝細胞癌受試者除外)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診患有實質腫瘤的受試者,但無其他標準療法或無有效療法
2. 預期壽命 ? 12 週
3.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分數 0~1
4.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 18 歲(或者當地法律認定為成年年齡之超過 18 歲的任何年齡)的男性或女性(註:在台灣,基於當地成年年齡要求,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含)之前,僅納入年滿 20 歲的患者)。
5. 因先前抗癌療法引起的所有不良事件 (adverse event, AE) 均已恢復至第 0-1 級,不包括掉髮或最高為第 2 級的周邊神經病變(腎臟/骨髓/肝臟功能應符合納入條件)
6. 給予試驗藥物前有充足的沖洗期:
a. 化學療法和放射療法:3 週或 5 倍半衰期,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b. 抗體的任何抗腫瘤療法:4 週或更長
c. 任何試驗性藥物或器材:4 週或更長
d. 血液/血小板輸血或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 (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 G-CSF):2 週或更長
註:受試者必須已從所有放射相關毒性中恢復,不需使用皮質類固醇,且未發生放射療法相關肺炎。
7. 適當控制血壓 (blood pressure, BP),不論是否使用降血壓藥物,定義為篩選時血壓 ? 150/90 mmHg,且在開始本試驗治療前 1 週未改變降血壓藥物。
8. 足夠的腎功能,定義為肌酸酐清除率計算值 ? 30 mL/min(肝細胞癌受試者為 ? 40 mL/min)(依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9. 足夠的骨髓功能:
僅適用於肝細胞癌受試者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 1500/mm3(即:1.5 × 109/L)
b. 血小板 ? 75,000/mm3(即:75 × 109/L)
c. 血紅素 ? 9.0 g/dL(即:90 g/L)(註:必須在前 2 週內未輸注紅血球濃厚液 [packed red blood cell, pRBC] 的情況下符合條件。)受試者可接受穩定劑量的紅血球生成素(約 ? 3 個月)。
有關其他實質腫瘤受試者(即:肝細胞癌受試者除外)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 1,500/mm3(即:1.5 × 109/L)
b. 血小板 ? 100,000/mm3(即:100 × 109/L)
c. 血紅素 ? 9.0 g/dL(即:90 g/L)(註:必須在先前 2 週內未輸注紅血球濃厚液的情況下符合條件。)受試者可接受穩定劑量的紅血球生成素(約 ? 3 個月)。
10. 足夠的肝功能:
a. 以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 1.5 (肝細胞癌受試者為 ? 2.3)為其證據的適當凝血功能
b. 總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肝細胞癌受試者為 ? 2.0 × 正常值上限)
c. 鹼性磷酸?、丙胺酸轉胺?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 3 × 正常值上限(肝細胞癌受試者或肝臟轉移受試者為 ? 5 × 正常值上限)
11. 足夠的血清礦物質濃度:
a. 鈣濃度(經白蛋白校正)正常範圍內
白蛋白校正後鈣濃度 (mg/dL) = 實際鈣濃度 (mg/dL) + 4 – 血清白蛋白濃度 (g/dL)
b. 鉀濃度 ? 正常值下限 (lower limit of normal, LLN)
c. 鎂濃度 ? 正常值下限
12. 願意且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遵從試驗計畫書的所有面向
13. 依據修正後實質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modified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mRECIST)(適用於劑量遞增部分的肝細胞癌子部分),或依據實質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 1.1(適用於劑量遞增部分的實質腫瘤子部分,以及擴展部分的所有子部分),有至少一處可測量病灶符合下列條件。
- 根據 RECIST 1.1 版,有至少一處可使用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rized tomography, CT)/磁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連續測量、最長直徑 ? 1.0 公分病灶之非淋巴結,或短軸直徑 ? 1.5公分病灶之淋巴結。
- 若病灶曾接受體外放射療法或局部區域性療法,例如射頻燒灼或經動脈化學栓塞 (TransArterial ChemoEmbolization, TACE)/經動脈栓塞 (TransArterial Embolization, TAE),必須依據實質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版本 1.1 顯示有疾病惡化的證據,方可視為目標病灶。
14. 僅適用於肝細胞癌受試者:Child-Pugh 分數 A
15. 僅適用於肝細胞癌受試者:根據巴塞隆納臨床肝癌 (Barcelona Clinic Liver Cancer, BCLC) 分期系統,分類為 B 期(不適用於經動脈化學栓塞)或 C 期的受試者
16. 當 25-羥基維生素 D 濃度低於 10 ng/mL(即:25 nmol/L)時,受試者必須同意依據當地機構指引/試驗主持人臨床判斷,連續使用維生素 D 補充劑。
17. 僅限擴展部分的肝細胞癌子部分:先前曾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接受全身性療法,定義如下。
a. 先前僅接受一線免疫腫瘤學 (Immuno-Oncology, IO) 療程,且在接受以一線免疫腫瘤學為基礎的療程期間或之後惡化的受試者,或未曾接受過全身性療法的不符合免疫腫瘤學資格受試者。先前曾接受 lenvatinib 治療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18. 僅適用於擴展部分的大腸直腸癌 (colorectal cancer, CRC) 子部分:受試者必須曾接受至少 2 種療程(先前曾接受不超過 4 種療程)或無法耐受標準治療,以及若經核准且可在當地取得,必須先前曾在輔助性和/或轉移性條件下接受下列療法(在轉移性條件下曾接受至少 1 種療程時惡化,或無法耐受標準治療):
註:若資料顯示在治療完成後 6 個月內疾病惡化,則將輔助化療計為先前的全身性治療。
註:若受試者經判定為無法耐受先前的標準治療,則受試者必須已接受至少 2 個週期的該項治療。
註:曾接受口服酪胺酸激?抑制劑(例如:regorafenib)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a. Fluoropyrimidine、irinotecan 和 oxaliplatin。
註:可接受以 capecitabine 作為先前治療中的 fluoropyrimidine 等效藥物。
註:若受試者曾接受 fluoropyrimidine、oxaliplatin 和 irinotecan 作為相同且唯一之化療療程的一部分,例如:FOLFOXIRI 或 FOLFIRINOX,可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符合資格。
b. 化學療法加上或不加上抗血管內皮生長因子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VEGF) 單株抗體 (monoamonoclonal antibody, mAb)(例如:bevacizumab)
c. 帶有大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源物 (rat sarcoma viral oncogene homolog, RAS)(Kirsten 大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源物 (Kirsten rat sarcoma viral oncogene homolog, KRAS)/神經母細胞瘤大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源物 (Neuroblastoma rat sarcoma viral oncogene homolog, NRAS))基因突變之野生型 (wild type, WT) 大腸直腸癌受試者,以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EGFR) 單株抗體(cetuximab 或 panitumumab)進行化學療法
註:有關具有右側或左側大腸直腸癌病灶、且依據當地準則可能未曾接受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單株抗體治療的大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源物(KRAS/NRAS)基因突變野生型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d. 用於 V-raf 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源物 B1 (V-raf murine sarcoma viral oncogene homolog B1, BRAF) V600E 突變腫瘤的 V-raf 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源物 B1 抑制劑(合併 cetuximab ± binimetinib)。
e. 患有微衛星不穩定性高 (microsatellite instability-high, MSI-H) 大腸直腸癌的受試者接受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19. 僅適用於擴展部分的子宮內膜癌 (endometrial cancer, EC) 子部分:先前接受全身性療法後,有疾病惡化放射影像證據的受試者。受試者必須曾為子宮內膜癌接受含鉑化療療程和免疫腫瘤學療程(例如:lenvatinib + pembrolizumab 或 pembrolizumab 單一療法)。若在前導輔助性或輔助性治療條件下給藥但不超過 3 線療法時,受試者可曾接受最多額外 1 線的含鉑化學療法。如果受試者不符合免疫腫瘤學療法的資格,則先前僅接受過 1 種全身性療法(包括含鉑化療療程)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註:針對先前荷爾蒙療法並無相關限制。本試驗將排除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受試者:
1. 任何心臟病症,如下所述:
- 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第 II 級或以上的心臟衰竭
- 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後 6 個月內,患有臨床上顯著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腦血管意外,或與血液動力學不穩定相關的心律不整。註:允許患有醫療上受到控制的心律不整。
- 以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的 QT (corrected QT interval by Fredericia, QTcF) 間隔延長為 > 480 msec
- 左心室射出分率 (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 LVEF) < 50%
2. 在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 21 天內進行大手術。受試者的手術相關毒性必須已恢復至低於第 2 級。註:必須臨床評估大手術後傷口是否充分癒合,與符合資格所經過的時間無關
3. 已知無法耐受試驗藥物或任何賦形劑
4. 已知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檢測結果為陽性
5. 若受試者的尿液試紙檢測(尿液分析)顯示蛋白尿 ? 2+(? 100 mg/dL [即:1.00 g/L]),將採集 24 小時尿液檢體,以進行蛋白尿的定量評估。若受試者的 24 小時尿蛋白 ? 1 g,將不符合資格。
6. 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肝細胞癌受試者的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或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感染除外。)
若肝細胞癌受試者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陽性 (+):
- 目前未持續接受 B 型肝炎病毒的抗病毒療法。
- 篩選期時的 B 型肝炎病毒病毒量為 2000 IU/mL 或以上,儘管目前B 型肝炎病毒的抗病毒療法仍在進行中。
- 進入試驗時有雙重活動性 HBV 感染(B 型肝炎表面抗原 (+) 和/或可測得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和 HCV 感染(抗 HCV 抗體 (antibody, ab) (+) 和可測得 HCV 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
7. 經診斷出腦膜癌病
8. 有腦部或硬腦膜下轉移的受試者不符資格,除非在開始接受本試驗的治療前,已完成局部療法且已停用此適應症的皮質類固醇至少 4 週。腦部轉移的任何徵象(例如:放射學影像顯示)或症狀必須在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維持穩定至少 4 週。
9. 侵犯肺部淋巴管,導致肺功能障礙而需要積極治療,包括使用氧氣。
10. 無法口服藥物,或患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任何其他未受控制的胃腸道疾病(例如:噁心、腹瀉或嘔吐),而可能損害 E7386 或 lenvatinib 的生物可用性。
11. 任何骨骼疾病/病症,如下所述:
- 依據雙能量 X 光吸收儀 (dual energy x-ray absorptiometry, DXA) 掃描確認患有骨質疏鬆症,即左側或右側整個髖部、左側或右側股骨頸、或腰椎 (L1-L4) 的 T 評分為 <–2.5。
- 空腹β骨膠原蛋白碳末端胜鏈 (Beta-C-Terminal Telopeptides,β-CTX)(血清)> 1000 pg/mL(即:1000 ng/L)
- 代謝性骨骼疾病,例如副甲狀腺機能亢進、柏哲氏病 (Paget’s disease) 或軟骨症
- 需要雙磷酸鹽治療的症狀性高血鈣
- 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 6 個月有任何骨折病史
- 需要骨科介入治療的骨骼轉移
- 未以雙磷酸鹽或 denosumab 治療的骨骼轉移(接受放射療法的病灶除外)
- 有症狀性脊椎脆弱性骨折病史,或有髖部、骨盆、腕關節或其他部位的任何脆弱性骨折(定義為無創傷病史、或者因從站立高度或以下處跌倒造成的任何骨折)。
- 基準期時中度(任何椎骨高度減少 25% 至 40%)或重度(任何椎骨高度減少 > 40%)的脊椎骨形態骨折
12. 僅適用於劑量遞增部分:在給予試驗藥物前 2 週內,曾接受全身性藥物(例如類固醇或吸收後的局部類固醇)的免疫抑制劑量(每日劑量 >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劑量)。
13. 試驗主持人評估為會干擾研究的任何狀況
14.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4 個月內,曾患有惡性腫瘤(不包括原本的疾病,或已確定經過治療的原位黑色素瘤、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原位癌 [例如:膀胱癌或子宮頸癌])
15. 篩選或基準期時正在哺乳或懷孕的女性(依據乙型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beta-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in, -hCG] 或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in, hCG] 檢測的陽性結果資料)。若篩選驗孕的陰性結果是在給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超過 72 小時取得,必須進行另一次基準期評估。
16. 符合下列條件之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進入試驗前 30 天內,未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a. 完全禁慾(若符合受試者偏好及平時的生活型態)*
b. 子宮內避孕器 (Intrauterine device, IUD) 或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intrauterine hormone-releasing system, IUS)
c. 植入式避孕劑
d. 口服避孕藥(受試者必須在給藥前已接受同一種口服避孕藥的穩定劑量至少 30 天,且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及停用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持續使用該口服避孕藥的相同劑量。)
e. 伴侶已接受輸精管結紮且經證實無精子。
在整個試驗期間、及停用試驗藥物後至少 30 天(對應於清除任何試驗藥物所需的時間),不同意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上所述)。
在整個試驗期間、及停用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使用口服避孕藥的受試者必須使用一種額外的屏障法。
有關位於歐盟 (European Union, EU) 和英國 (United Kingdom, UK) 外的試驗中心,允許若受試者不適合或不接受使用高效避孕法時,則受試者必須同意使用醫學上可接受的避孕法,即雙重屏障避孕法,例如:乳膠或合成保險套加上含殺精子劑之避孕膜或子宮頸/陰道穹窿帽。
註:會將所有女性視為具生育能力,除非已停經(至少連續 12 個月無月經、處於適當年齡群,且無其他已知或疑似原因)或已接受絕育手術(例如:雙側輸卵管結紮、全子宮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所有此類手術均必須在給藥前至少 1 個月進行)。
*僅當定義為有試驗相關風險的整個期間內,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方可將禁慾認定為高度有效的方法。
17. 僅限劑量遞增部分的肝細胞癌子部分和擴展部分的子宮內膜癌子部分:受試者因毒性而停用 lenvatinib、多次降低 lenvatinib 劑量?或受試者因毒性而在第一劑 lenvatinib 的 60 天內單次劑量調降或連續暫停給予 ? 8 天。
18. 先前曾接受 E7386 治療的受試者
19. 出血或血栓疾病,或使用需要治療性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監測的抗凝血劑(例如:warfarin 或類似藥物)(僅適用於肝細胞癌受試者)。允許使用低分子量肝素和第十因子抑制劑治療。僅禁止肝細胞癌受試者接受抗血小板藥物治療。
20.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 週內,曾發生胃腸道出血事件或活動性咳血(至少 0.5 茶匙 (3 mL) 的鮮紅色血液)
21. 僅適用於肝細胞癌受試者:造影發現肝細胞癌,且佔據 ? 50% 的肝臟、明確侵犯膽管,或 Vp4 型的門靜脈侵犯(門靜脈幹和/或主要侵犯葉的對側門靜脈分支)
22. 僅適用於肝細胞癌受試者:需要積極治療(預防性療法;允許治療性和藥理學治療)的胃或食道靜脈曲張。若患者為活動性出血接受治療,或需要手術治療以預防出血,將予以排除。
23. 僅適用於肝細胞癌受試者:在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 6 個月內曾有肝性腦病變病史
24. 在給予試驗藥物前 4 週內,受試者正在使用已知為細胞色素 P450 3A (cytochrome P450 3A, CYP3A) 強效誘導劑或治療指數狹窄之受質的藥物或補充劑。
25. 在給予試驗藥物前 4 週內,受試者正在使用已知為細胞色素 P450 3A (CYP3A) 強效抑制劑的藥物或食物
26. 受試者有重大血管侵犯/浸潤的放射學影像證據(不包括肝細胞癌受試者的肝內血管侵犯)。應考慮大血管的腫瘤侵犯/浸潤程度,因為 lenvatinib 治療後可能會有因腫瘤縮小/壞死而引起嚴重出血的可能風險
27. 僅適用於擴展部分的子宮內膜癌子部分:癌肉瘤(惡性混合性 Muller 氏管腫瘤)、子宮內膜平滑肌肉瘤和子宮內膜基質性惡性肉瘤。
28. 先前患有 ? 第 3 級胃腸道或非胃腸道?管。
29. 有目前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19) 感染、或持續未康復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感染活動性後遺症的證據
30. 未成功接受輸精管切除術的男性(經確認為無精子),若其女性伴侶符合上述排除條件(即: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且在整個試驗期間、及停用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不願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在試驗期間、及停用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不得捐贈精子。
31. 已知有精神疾患或藥物濫用問題,可能干擾受試者配合試驗要求的能力。
32. 有臨床上顯著疾病(例如心臟、呼吸、腸胃道、腎臟疾病)的證據,且根據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性或干擾試驗評估。
33. 排定在試驗期間接受大手術。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4 人
-
全球人數
1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