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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9077C000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5061550
試驗執行中

2023-03-31 - 2030-12-30

Phase II

尚未開始5

ICD-10C33

氣管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0

氣管惡性腫瘤

一項第 II期、開放性、多中心、隨機分配、針對可切除型早期 (第 II至 IIIB期 )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前導性與輔助性治療試驗 (NeoCOAST 2)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施金元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陳昭勳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李岡遠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林建中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可切除型早期 (第 II至 IIIB期 )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主要試驗目的 從 pCR的角度評估術前施行前導性治療的抗腫瘤活性 評估前導性和輔助性治療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次要試驗目的 從 EFS的角度評估術前施以前導性治療、術後再實施輔助性治療的療效 從 DFS (事件從手術後起算 )的角度評估術前施以前導性治療、術後再實施輔助性治療的療效 針對接受前導性治療的病患,評估其接受排定切除腫瘤手術的可行性 從 mPR的角度評估術前施以前導性治療的抗腫瘤活性 從 ORR的角度評估術前施以前導性治療的療效 從 OS的角度評估前導性和輔助性治療的療效 針對接受前導性 /輔助性治療的病患描述試驗藥物的 PK 針對接受前導性 /輔助性治療的病患評估試驗藥物的免疫原性 針對接受前導性與輔助性治療的病患探討基準期的 PD-L1表現量,以及與臨床試驗指標間的關聯性 針對有可評估 ctDNA的病患評估前導性治療期間 ctDNA的變化,以及與臨床試驗指標間的關聯性

藥品名稱

靜脈輸注液

主成份

Durvalumab
Oleclumab
Monalizumab
MEDI5752
Datopotamab Deruxtecan
AZD0171

劑型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Lyophilised product for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Lyophilised product for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Lyophilised powder for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劑量

50 mg/mL
50 mg/mL
375 mg
250 mg
100 mg
20 mg/mL

評估指標

- pCR之定義,係指中央 BIPR按 IASLC 2020所述,在徹底評估切除之肺癌檢體和所有局部採樣淋巴結後,判定已無任何存活之腫瘤細胞 。試驗關注的測量項目,係經中央病理醫師盲性評估所有切除組織中殘餘存活腫瘤細胞為 0%的病患比例。
- 從AE、生命徵象和各項臨床實驗室參數的角度評估安全性與耐受性。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資格納入本試驗:
知情同意
1. 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配合受試者同意書(ICF)和本試驗計畫書上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2. 在進行任何必要的試驗特定程序、採樣和分析之前,提供已簽名且加註日期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年齡
3. 病患在篩選時年齡必須>/= 18 歲。台灣法定年齡為20 歲
病患類型與疾病特徵
4. 新診斷、先前未曾治療、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方法證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的病患。病患應患有可切除型(第IIA 期至第IIIB 期)疾病(根據國際肺癌研究協會(IASLC)胸腔腫瘤學分期手冊2016年第8 版。N2 疾病病患符合條件),前提是病患在篩選時適合接受肺葉切除術、袖狀切除術或雙肺葉切除術。N3 疾病病患將被排除。
- 在篩選時,必須由跨領域評估(其中必須包括一名將肺癌手術作為其主要工作領域的胸腔外科醫師),判定原發性非小細胞肺癌的完全手術切除是可以實現。
o 根據其大小(超過7 cm)或如果在同側不同肺葉出現個別病灶定義為T4 時,T4 腫瘤才符合資格;T4 的任何其他理由(例如:牽連以下任何構造:橫膈膜、縱隔、心臟、大血管、氣管、喉返神經、食道、椎體、氣管隆突)將被視為不符合資格。
o 應使用全身氟化去氧葡萄糖-正子斷層掃描(FDG-PET)加上顯影劑強化電腦斷層(CT),調查淋巴結狀態。如果正子斷層掃描/電腦斷層掃描顯示縱隔內呈陽性,或者掃描結果呈陰性但存在T > 3 cm 的中央腫瘤或為cN1,則建議透過氣管內視鏡超音波、縱隔鏡或胸腔鏡檢查,以切片證實淋巴結狀態。
5. 納入時世界衛生組織(WHO)或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 或1。
6. 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 血紅素>/= 9.0 g/d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一週內進行紅血球/血漿輸血)。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x 10^9/L。
-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 血清膽紅素<或= 1.5 x 正常值上限(ULN)。這不適用於罹患經證實之吉伯特氏症候群的病患;在諮詢其醫師後,將允許這類病患參加。
- 丙胺酸轉胺酶(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或= 3.0 x 正常值上限。
- 肌酸酐清除率(CrCL)測量值> 45 mL/min,或者使用httpswww.kidney.org/professionals/KDOQI/gfr_calculatorCoc,以Cockcroft-Gault 公式(使用實際體重[WT])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45 mL/min
- 以心臟超音波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MUGA)掃描評估的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50%。
- 肌鈣蛋白I 或T <或= 正常值上限(根據機構指引和/或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沒有臨床顯著意義)。
7. 平均餘命至少12 週。
體重
8. 體重> 35 kg。
性別
9. 男性和/或女性。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應同意從篩選時開始、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的以下時期內使用有效避孕方法:
- Durvalumab或MEDI5752:90天
- Oleclumab、monalizumab或AZD0171:180天
- Dato-DXd:210天
針對化學治療藥物,請在避孕、此類預防措施的時間限制,以及所用藥物的任何其他限制方面,遵循當地處方資訊。對於接受不只一項試驗介入治療的病患,必須遵循最長的清除期)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以避免懷孕。在此期間,女性病患不得捐贈、儲存卵子或取出卵子供自身使用。
在此期間,具有生育能力女性的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使用男用保險套加上殺精劑(在未核准使用殺精劑的國家,則只使用保險套)。
有意與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發生性行為的男性病患,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從篩選開始、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的以下時期內使用有效避孕方法:
- Durvalumab或MEDI5752:90天
- Oleclumab、monalizumab或AZD0171:180天
- Dato-DXd:210天
針對化學治療藥物,請在避孕、此類預防措施的時間限制,以及所用藥物的任何其他限制方面,遵循當地處方資訊。對於接受不只一項試驗介入治療的病患,必須遵循最長的清除期)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以避免伴侶懷孕。男性病患在此同一期間內不得捐贈或儲存精子。男性病患的(具生育能力)女性伴侶也必須在整個時期均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10. 對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取得陰性懷孕檢測結果(血清)。
腫瘤檢體要求:
11. 在篩選期間和隨機分配前需要時,提供腫瘤檢體(新取得或庫存腫瘤組織[<或= 6 個月前取得]),以確認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1 狀態、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或間變性淋巴瘤激酶(ALK)狀態。新取得或庫存腫瘤組織必須來自粗針切片、穿孔切片、切除性切片或手術檢體。不接受細針抽吸檢體。可接受透過氣管內視鏡超音波(EBUS)取得的粗針切片。核心組織塊必須含有細胞和基質。細胞學檢體和腫瘤內容物有限的檢體被認為是不充分的,不予接受。
(a) 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1 狀態:
(i) 如果已使用經過分析驗證的Ventana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1 (SP263)免疫組織化學(IHC)測定法、22C3 pharmDx 測定法或28-8 pharmDx 測定法評估病患的程式性死亡-配體1狀態,則可以採用此檢測結果。
(ii) 如果使用經過分析驗證的Ventana 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1 (SP263)免疫組織化學測定法、22C3 pharmDx 測定法或28-8 pharmDx 測定法進行,則可以採用當地實驗室結果
(iii) 如果沒有適合的當地檢測和/或先前結果,則使用Ventana 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1(SP263)免疫組織化學測定法進行的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1 檢測,將由中央單位使用新取得的腫瘤組織(首選)或庫存組織(<或= 6 個月前取得)進行。
(b) 間變性淋巴瘤激酶和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狀態:
(i) 間變性淋巴瘤激酶和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的當地實驗室檢測結果,如果是用經過充分驗證且當地監管機關核准的測定法進行,則可以採用;如果不可行,將進行中央檢測。帶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突變、間變性淋巴瘤激酶重組或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間變性淋巴瘤激酶狀態不明的病患,將不會被隨機分配,但以下情況除外:
o 鱗狀細胞癌病患不需要取得間變性淋巴瘤激酶狀態。
o 如果沒有適合的當地檢測和/或先前結果,則使用經驗證之測定法的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間變性淋巴瘤激酶檢測,將由中央單位使用新取得腫瘤組織(首選)或庫存組織(<或= 6 個月前取得)進行。
12. 提供適合進行探索性生物標記分析的腫瘤。
手術資格(篩選時進行的評估):
13. 由主治手術醫師根據基準期結果判定,如果預定進行的手術是肺葉切除術、袖狀切除術或雙肺葉切除術,則病患將適合納入。
14. 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前後的一秒內用力呼氣量(FEV1)為1.0 L,且一氧化碳瀰漫量(DLCO) > 40%術後預測值。使用上述臨界值來評估切除的候選資格時,應以歐洲腫瘤內科學會(ESMO)治療前風險評估指引中概述的心肺運動檢測結果為指示。篩選時評估肺功能時,需要進行一秒內用力呼氣量和一氧化碳瀰漫量檢測。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病患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須排除不得參加本試驗
醫療狀況
1. 帶有致敏性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突變或間變性淋巴瘤激酶轉位的病患。
2. 曾進行異體器官移植。
3. 活動性或先前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括發炎性腸病[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憩室病除外]、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肉芽腫性多血管炎、葛瑞夫茲氏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自體免疫肺炎或自體免疫心肌炎)。以下是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 患有白斑或掉髮的病患。
- 患有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橋本氏症候群之後)且在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時達到穩定的病患。
- 任何不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慢性皮膚狀況。
- 可以納入過去5 年內沒有活動性疾病的病患,但必須先諮詢試驗醫師/醫療科學人員。
- 患有僅透過飲食控制之乳糜瀉的病患。
4. 同時患有未受控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未受控制的高血壓、不穩定型心絞痛、未獲控制的心律不整、持續出血的疾病、與腹瀉相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或有精神疾病/社會情況,而會限制對試驗要求的遵從度、顯著提高發生不良事件的風險,或損害病患提供書面知情同意的能力。
5. 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 接受過治癒性療法、在接受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的>/= 3 年前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低的惡性腫瘤。
- 經充分治療且目前無疾病存在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樣痣。
- 經充分治療且無罹病證據的原位癌。
6. 小細胞肺癌或混合型小細胞肺癌的病患。
7. 有活動性原發性免疫不全的病史。
8. 具有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ILD)/肺炎且需要類固醇的病史、目前有間質性肺病(ILD)/肺炎或疑似有間質性肺病(ILD)/肺炎並在篩選時無法由影像學排除。
9. 具有異體器官移植史。
10. 有以下感染的證據:
(a) 活動性感染,包括結核病(包含臨床病史在內的臨床評估、身體檢查和放射學檢查結果以及結核病檢測,均符合當地做法)。
(b) 已知患有未妥善控制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定義良好控制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時,需要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無法檢測到病毒核醣核酸(RNA)、分化簇4 (CD4+)細胞計數>/= 350、在過去12 個月內沒有可定義為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之伺機性感染的病史,並且在接受相同的抗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藥物時穩定至少4 週(代表在該時間內,療程中抗反轉錄病毒藥物的數量或類型預期沒有進一步的變化)。
(c) 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B 型肝炎病毒(HBV)或C 型肝炎病毒(HCV)。病患若符合以下條件,則具有資格:
o C 型肝炎病毒量自行獲得控制,或因先前成功的抗C 型肝炎療程獲得控制,定義為透過聚合酶連鎖反應(PCR)無法測得C 型肝炎核醣核酸。
o 已接種B 型肝炎病毒疫苗、僅B 型肝炎表面抗體(HBs)陽性,且無肝炎的臨床徵象。
o 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陰性且B 型肝炎核心抗體(anti-HBc)陽性(即感染後已清除B型肝炎病毒的人),並符合以下條件i-iii:
o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且患有慢性B 型肝炎病毒感染(持續6 個月或更長時間),並符合以下條件i-iii:
(i)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DNA)病毒量< 100 IU/mL。
(ii) 轉胺酶數值正常,或者若有肝臟轉移,可以有轉胺酶異常,其結果是天門冬胺酸轉胺酶/丙胺酸轉胺酶 < 3 x 正常值上限(不可歸因於B 型肝炎病毒感染)。
(iii)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定在臨床上必要時,開始或維持接受抗病毒治療。
若您診斷出應通報疾病,試驗醫師將有義務依據法令規定通報之。
(d) 患有活動性A 型肝炎的病患。
11. 接受術前放射治療作為其照護計畫一部分的病患。
12. 在基準期時由其手術醫師判斷,為實現原發性腫瘤的潛在治癒性切除,需要或可能需要接受全肺切除術、肺節切除術或楔形切除術的病患。
13. 以Fridericia 法校正後的QT (QTcF)間期 >/= 470 ms (注意:如果延長,則應進行額外2 次心電圖(ECG),並應使用以Fridericia 法校正後的QT 間期平均值來判定資格)。
14. 已知對任何試驗介入治療或試驗介入治療的任何賦形劑過敏或過度敏感或對其他單株抗體有重度過敏反應的病史。
15. 如當地藥品仿單所列,有對化學治療的任何醫學禁忌症。
16. 患有中度或重度心血管疾病的病患:
- 納入試驗前6 個月內曾患有心臟病,包括心肌梗塞或任何其他動脈血栓事件,包括腦血管意外、暫時性腦缺血發作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 紐約心臟學會(NYHA)第3 級或第4 級鬱血性心臟衰竭,或未獲控制的高血壓。
17. 臨床上顯著角膜疾病的病患(請注意此排除條件只適用於第4組有開放招募時)。

先前治療/併用治療
18. 同時接受任何化學治療、試驗藥品、生物製劑或荷爾蒙療法,以治療癌症。可接受同時使用荷爾蒙療法治療非癌症相關疾病(例如荷爾蒙替代療法)。
19.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30 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備註:病患(如果已納入)在接受試驗介入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最多30 天內,不應接受活性疫苗。
20.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30 天內,曾進行重大外科手術(由試驗主持人定義)包含高度侵入牙科治療程序(請注意只有第5組開放招募時才需排除高度侵入牙科治療程序)。
21. 先前曾接受已核准或試驗性免疫媒介療法,包括但不限於其他抗細胞毒性T 淋巴細胞抗原4、抗程式性細胞死亡蛋白-1、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1 和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2(PD-L2)抗體。
接受以腺苷路徑作為標靶的藥物(例如:抗CD73、抗A2AR、抗CD39)、抗NKG2A 抗人類白血球抗原(HLA)-E 藥物及抗白血病抑制因子(LIF)的病患,也被排除在外。亦排除先前曾接受ADC標的TROP2或與另一種包含抑制TOP1活性化學治療藥劑ADC的病患。
22. 目前使用、或先前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14 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是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 鼻內、吸入、局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 10 mg/日的prednisone 或其等效藥物)。
- 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預防性給予用藥(例如:電腦斷層掃描的預防性給予用藥)。
- 類固醇作為化學治療或Dato-DXd的前驅用藥。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3. 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在納入前30 天內施用試驗藥品。
24. 先前曾在本試驗中被分配到試驗介入治療(durvalumab、oleclumab、monalizumab、MEDI5752、Dato-DXd或AZD0171)。

其他排除條件
25. 懷孕中或哺乳中的女性病患,或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病患,若不願意從篩選開始、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的以下時期內進行有效避孕方法:
- Durvalumab或MEDI5752:90天
- Oleclumab、monalizumab或AZD0171:180天
- Dato-DXd:210天(女性病患)和120天(接受oleclumab或monalizumab的男性;病患接受最後一劑MEDI5752後228天)
針對化學治療藥物,在避孕、此類預防措施的時間限制,以及所用藥物的任何其他限制方面,請務必遵循當地處方資訊。針對接受多於一種試驗介入治療的病患,在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之後必須遵守最長的廓清期,以避免懷孕。
26. 參與試驗規劃及/或執行本試驗的相關人員(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員工)。
27.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病患不太可能遵守試驗的程序、限制和要求,則不應參與本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9 人

  • 全球人數

    6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