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4671005
試驗已結束
2021-08-12 - 2022-04-26
Phase II/III
終止收納5
一項第 2/3 期、雙盲、2 組試驗,研究口服使用 PF-07321332/RITONAVIR 相較於使用安慰劑對具有 COVID-19 症狀其惡化為嚴重疾病的風險增加之非住院成人參與者介入治療的療效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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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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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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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
試驗目的
在非住院、具 COVID-19 症狀其惡化為嚴重疾病的風險增加的 成人參與者中,比較 PF-07321332/ritonavir 與安慰劑用於治療 COVID-19 的療效。
藥品名稱
錠劑
膠囊劑
膠囊劑
主成份
Nirmatrelvir
RITONAVIR
RITONAVIR
劑型
110
130
130
劑量
MG
評估指標
直到第 28 天為止發生 COVID-19 相關住院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參與者比例。
主要納入條件
2.1. 納入條件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參與者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年齡與性別:
1. 參與者在篩選回診時 ≥ 18 歲(或特定國家的最低同意年齡,若 >18 歲)。
• 可能納入具生育能力女性 (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WOCBP)。
• 所有具有生育力的參與者,必須同意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有關男性(第 10.4.1 節)和女性( 第 10.4.2 節)的生殖標準,請參閱附錄 4。
參與者類型和疾病特性:
2. 透過 RT-PCR 判定,從隨機分配前 5 天內採集的任何檢體確定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CoV-2)。
註:RT-PCR 是優先使用的方法; 但隨著確認 SARS-CoV-2 感染的方法不斷演進,可允許使用檢測病毒 RNA 或蛋白質的其他分子或抗原檢測。必須提供檢測結果以確認資格。篩選時,可能會根據所進行快篩 SARS-CoV-2 抗原檢測的陽性結果納入參與者。
3. 隨機分配前 5 天內出現由 COVID-19 引起的初期徵兆/症狀,並且在隨機分配當日有至少 1 個可歸因於 COVID-19 的特定徵兆/症狀(參見 附錄 9 以了解條件)。
4. 至少有 1 種特性或潛在醫療狀況與 COVID-19 導致嚴重疾病的風險增加有關,包括:
• ≥ 60 歲;
• 身體質量指數 (BMI) >25;
目前為吸煙者(過去 30 天內吸煙)和有終生至少 100 支香菸史;
• 免疫抑制疾病(例如:骨髓或器官移植或原發性免疫缺陷)或長期使用免疫弱化藥物:
o 在進入試驗前 30 天內至少連續 14 天曾接受相當於每日 ≥20 毫克 prednisone 的皮質類固醇。
o 在進入試驗前 90 天內曾接受生物製劑(例如:infliximab、ustekinumab)、免疫調節劑(例如:methotrexate、6MP、azathioprine)或癌症化療。
o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其中 CD4 細胞計數 <200 mm3 且病毒量低於 400 個複製數/mL
• 慢性肺部疾病(若為氣喘,則需要每日處方治療);
• 已知確診患有高血壓;
• 心血管疾病 (CVD),定義為具有以下任何一種病史:心肌梗塞、中風、暫時性腦缺血 (TIA)、心臟衰竭 (HF)、心絞痛合併處方硝酸甘油、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CABG)、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 (PCI)、頸動脈內膜切除術和主動脈繞道術;
• 第 1 型或第 2 型糖尿病;
• 慢性腎病 (CKD),前提是參與者未符合排除條件 5;
• 鐮刀型貧血;
• 神經發育障礙(例如:腦性麻痺、唐氏症候群)或其他導致醫學複雜性的病症(例如:遺傳或代謝性症候群和嚴重的先天性異常);
• 當前患有原位皮膚癌以外的其它癌症(包括需要治療的癌症),前提是試驗期間必須使用/持續的治療未列於禁用藥物之列;
• 醫療相關的技術依賴性(例如:持續性呼吸道正壓 [CPAP] [與 COVID-19 無關])。
5. 願意並能夠遵守所有排定的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生活型態考量和其他試驗程序的參與者。
知情同意:
6. 如附錄 1 所述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D) 和本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參與者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年齡與性別:
1. 參與者在篩選回診時 ≥ 18 歲(或特定國家的最低同意年齡,若 >18 歲)。
• 可能納入具生育能力女性 (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WOCBP)。
• 所有具有生育力的參與者,必須同意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有關男性(第 10.4.1 節)和女性( 第 10.4.2 節)的生殖標準,請參閱附錄 4。
參與者類型和疾病特性:
2. 透過 RT-PCR 判定,從隨機分配前 5 天內採集的任何檢體確定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CoV-2)。
註:RT-PCR 是優先使用的方法; 但隨著確認 SARS-CoV-2 感染的方法不斷演進,可允許使用檢測病毒 RNA 或蛋白質的其他分子或抗原檢測。必須提供檢測結果以確認資格。篩選時,可能會根據所進行快篩 SARS-CoV-2 抗原檢測的陽性結果納入參與者。
3. 隨機分配前 5 天內出現由 COVID-19 引起的初期徵兆/症狀,並且在隨機分配當日有至少 1 個可歸因於 COVID-19 的特定徵兆/症狀(參見 附錄 9 以了解條件)。
4. 至少有 1 種特性或潛在醫療狀況與 COVID-19 導致嚴重疾病的風險增加有關,包括:
• ≥ 60 歲;
• 身體質量指數 (BMI) >25;
目前為吸煙者(過去 30 天內吸煙)和有終生至少 100 支香菸史;
• 免疫抑制疾病(例如:骨髓或器官移植或原發性免疫缺陷)或長期使用免疫弱化藥物:
o 在進入試驗前 30 天內至少連續 14 天曾接受相當於每日 ≥20 毫克 prednisone 的皮質類固醇。
o 在進入試驗前 90 天內曾接受生物製劑(例如:infliximab、ustekinumab)、免疫調節劑(例如:methotrexate、6MP、azathioprine)或癌症化療。
o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其中 CD4 細胞計數 <200 mm3 且病毒量低於 400 個複製數/mL
• 慢性肺部疾病(若為氣喘,則需要每日處方治療);
• 已知確診患有高血壓;
• 心血管疾病 (CVD),定義為具有以下任何一種病史:心肌梗塞、中風、暫時性腦缺血 (TIA)、心臟衰竭 (HF)、心絞痛合併處方硝酸甘油、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CABG)、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 (PCI)、頸動脈內膜切除術和主動脈繞道術;
• 第 1 型或第 2 型糖尿病;
• 慢性腎病 (CKD),前提是參與者未符合排除條件 5;
• 鐮刀型貧血;
• 神經發育障礙(例如:腦性麻痺、唐氏症候群)或其他導致醫學複雜性的病症(例如:遺傳或代謝性症候群和嚴重的先天性異常);
• 當前患有原位皮膚癌以外的其它癌症(包括需要治療的癌症),前提是試驗期間必須使用/持續的治療未列於禁用藥物之列;
• 醫療相關的技術依賴性(例如:持續性呼吸道正壓 [CPAP] [與 COVID-19 無關])。
5. 願意並能夠遵守所有排定的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生活型態考量和其他試驗程序的參與者。
知情同意:
6. 如附錄 1 所述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D) 和本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2.2. 排除條件
參與者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則不得參加本試驗:
醫療狀況:
1. 曾為治療 COVID-19 而住院。
2. 根據試驗中心試驗主持人的臨床意見,當前需要住院或預期在隨機分配後 48 小時內需要住院(參見 第 8.1.2節)。
3. 在目前疾病發作前,曾有任何確認的 SARS-CoV-2 感染,透過分子檢測(抗原或核酸)判定所採集的任何檢體。
4. 已知當前肝病(不包括非酒精性肝脂肪變性)醫療病史,包括慢性或當前 B 型或 C 型肝炎感染、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Child-Pugh B 或 C 級或急性肝功能衰竭。
5. 洗腎或已知中度至重度腎功能不全 [即,在篩選回診的 6 個月內,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45 mL/min/1.73 m2,使用以血清肌酸酐為主的 CKD-EPI 公式]。30
6. 已知病毒量大於 400 個複製數/mL 的 HIV 感染或服用禁用藥物治療 HIV(在篩選回診的過去 6 個月內已知醫療病史)(附錄 8)。
7. 當前有疑似或確診除了 COVID-19 以外的全身性感染,其可能會干擾對試驗介入治療反應的評估。
8. 在進入試驗前 7 天內患有任何需要住院和/或手術的合併症,或在進入試驗前 30 天內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患有危及生命的任何合併症。
9.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定對試驗介入治療的任何成份有過敏反應史或有其他禁忌。
10. 可能增加試驗參與風險的其他醫學或精神狀況,包括最近(過去一年內)或當前有自殺意念/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異常,或由試驗主持人判斷,參與者不適合參與試驗。
先前/合併療法:
11. 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PF-07321332/ritonavir 後 4 天內,目前或預期使用任何高度依賴 CYP3A4 進行清除的藥物或物質,其血漿濃度升高可能與嚴重和/或危及生命的事件有關(參見附錄 8)。
12. 在接受第一劑 PF-07321332/ritonavir 前 28 天內和試驗治療期間,禁止併用任何 CYP3A4 強效誘導劑的藥物或物質(參見 附錄 8)。
13. 已接受或預計將接受恢復期 COVID-19 血漿。
14. 已接受或預計在第 34 天回診前接種任何劑量的 SARS-CoV-2 疫苗。
15. 不願意直到長期追蹤回診為止,放棄參與另一項含試驗化合物或裝置的介入性臨床試驗,包括用於 COVID-19 療法的化合物或裝置。
先前/合併臨床試驗經驗:
16. 先前在 30 天內(或根據當地要求判定)或在本試驗的試驗介入治療之第一劑前之 5 個半衰期內曾使用任何試驗性藥物或疫苗(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17. 已知先前參與過本試驗或其他涉及 PF-07321332 的試驗。
診斷性評估:
18. 臨床實驗室檢測中,任何以下異常的已知病史(在篩選回診的過去 6 個月內):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濃度 ≥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 膽紅素總量 ≥2 倍 ULN (吉伯特氏症候群則為 ≥3 倍 ULN);
•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 <1000/mm3。
• 在篩選回診的過去 6 個月內,腎絲球過濾率 (GFR) <45 mL/min/1.73 m2(使用以血清肌酸酐為主的 CKD-EPI 公式)30
註:若試驗主持人懷疑參與者可能具有上述任何實驗室數值,則應在篩選時進行確認試驗,以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之前確認其資格。詳情請參見試驗計畫書附錄 2。
19. 在隨機分配前 24 小時內取得的休息時氣氧飽和濃度 <92%。
註:對於因潛在肺部疾病,定期接受慢性氧氣補充療法的潛在參與者,應在其標準居家氧氣補充療法時測量氧氣飽和濃度。
其他排除條件:
20. 懷孕中或哺乳中的女性。
21. 直接參與試驗進行的試驗主持人試驗中心工作人員或輝瑞大藥廠員工,以及受試驗主持人監督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各自的家人。
參與者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則不得參加本試驗:
醫療狀況:
1. 曾為治療 COVID-19 而住院。
2. 根據試驗中心試驗主持人的臨床意見,當前需要住院或預期在隨機分配後 48 小時內需要住院(參見 第 8.1.2節)。
3. 在目前疾病發作前,曾有任何確認的 SARS-CoV-2 感染,透過分子檢測(抗原或核酸)判定所採集的任何檢體。
4. 已知當前肝病(不包括非酒精性肝脂肪變性)醫療病史,包括慢性或當前 B 型或 C 型肝炎感染、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Child-Pugh B 或 C 級或急性肝功能衰竭。
5. 洗腎或已知中度至重度腎功能不全 [即,在篩選回診的 6 個月內,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45 mL/min/1.73 m2,使用以血清肌酸酐為主的 CKD-EPI 公式]。30
6. 已知病毒量大於 400 個複製數/mL 的 HIV 感染或服用禁用藥物治療 HIV(在篩選回診的過去 6 個月內已知醫療病史)(附錄 8)。
7. 當前有疑似或確診除了 COVID-19 以外的全身性感染,其可能會干擾對試驗介入治療反應的評估。
8. 在進入試驗前 7 天內患有任何需要住院和/或手術的合併症,或在進入試驗前 30 天內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患有危及生命的任何合併症。
9.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定對試驗介入治療的任何成份有過敏反應史或有其他禁忌。
10. 可能增加試驗參與風險的其他醫學或精神狀況,包括最近(過去一年內)或當前有自殺意念/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異常,或由試驗主持人判斷,參與者不適合參與試驗。
先前/合併療法:
11. 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PF-07321332/ritonavir 後 4 天內,目前或預期使用任何高度依賴 CYP3A4 進行清除的藥物或物質,其血漿濃度升高可能與嚴重和/或危及生命的事件有關(參見附錄 8)。
12. 在接受第一劑 PF-07321332/ritonavir 前 28 天內和試驗治療期間,禁止併用任何 CYP3A4 強效誘導劑的藥物或物質(參見 附錄 8)。
13. 已接受或預計將接受恢復期 COVID-19 血漿。
14. 已接受或預計在第 34 天回診前接種任何劑量的 SARS-CoV-2 疫苗。
15. 不願意直到長期追蹤回診為止,放棄參與另一項含試驗化合物或裝置的介入性臨床試驗,包括用於 COVID-19 療法的化合物或裝置。
先前/合併臨床試驗經驗:
16. 先前在 30 天內(或根據當地要求判定)或在本試驗的試驗介入治療之第一劑前之 5 個半衰期內曾使用任何試驗性藥物或疫苗(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17. 已知先前參與過本試驗或其他涉及 PF-07321332 的試驗。
診斷性評估:
18. 臨床實驗室檢測中,任何以下異常的已知病史(在篩選回診的過去 6 個月內):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濃度 ≥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 膽紅素總量 ≥2 倍 ULN (吉伯特氏症候群則為 ≥3 倍 ULN);
•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 <1000/mm3。
• 在篩選回診的過去 6 個月內,腎絲球過濾率 (GFR) <45 mL/min/1.73 m2(使用以血清肌酸酐為主的 CKD-EPI 公式)30
註:若試驗主持人懷疑參與者可能具有上述任何實驗室數值,則應在篩選時進行確認試驗,以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之前確認其資格。詳情請參見試驗計畫書附錄 2。
19. 在隨機分配前 24 小時內取得的休息時氣氧飽和濃度 <92%。
註:對於因潛在肺部疾病,定期接受慢性氧氣補充療法的潛在參與者,應在其標準居家氧氣補充療法時測量氧氣飽和濃度。
其他排除條件:
20. 懷孕中或哺乳中的女性。
21. 直接參與試驗進行的試驗主持人試驗中心工作人員或輝瑞大藥廠員工,以及受試驗主持人監督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各自的家人。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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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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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24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