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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GO42784
試驗執行中

2021-09-22 - 2033-12-31

Phase III

召募中14

ICD-10C41.0

顱骨及顏面骨之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70.0

顱及顏面骨之惡性腫瘤(除下頜骨外)

一項第III期、隨機分配、開放性、多中心試驗,針對雌激素受體陽性、第2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HER2)陰性的早期乳癌病患,評估輔助性Giredestrant相對於醫師選擇的輔助性內分泌單一療法之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華鼎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華鼎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俊升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鍾奇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訓徹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李國鼎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源清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劉良智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洪志強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趙祖怡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戴明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侯明鋒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威宇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李日翔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乳癌

試驗目的

這項主要試驗將針對已完成(前導性)輔助性化療並接受過手術的ER+、第2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HER2-)的EBC參與者,評估giredestrant相對於醫師選擇的(TPC)內分泌療法之療效與安全性。

藥品名稱

N/A

主成份

Anhydrous crystalline monotartrate

劑型

N/A

劑量

30 mg

評估指標

為了證明giredestrant優於對照治療。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具有參與試驗資格:
1.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之受試者,包括配合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出的要求與限制。
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時年齡 ≥ 18歲的受試者(停經狀態不拘的女性,以及男性) (在臺灣,將只納入年滿20歲的患者)。
○針對女性:停經後或停經前狀態,定義如下:
若符合下列任何定義,該受試者即視為停經後:
-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 60歲
-< 60歲,在未使用化療或卵巢抑制劑下,停經12個月以上,並且濾泡刺激素(FSH)及雌二醇落在停經範圍內
停經前或更年期(即:不符合停經後條件)
3.紀錄有雌激素受體陽性(ER+)腫瘤的受試者,其以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IHC)對原發疾病檢體進行局部評估,並根據美國臨床腫瘤醫學會(ASCO)/美國病理學家學會(CAP)指引或歐洲腫瘤學學會(ESMO)指引或其標準符合ASCO/CAP或ESMO指引的任何國家指引定義為 ≥ 1%的腫瘤細胞染色為陽性。
4.紀錄有第2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HER2-)腫瘤的受試者,其針對原發疾病檢體進行局部評估,並根據ASCO/CAP指引或ESMO指引或其標準符合ASCO/CAP或ESMO指引的任何國家指引定義。
5.患有多中心性(同一乳房的不同象限內有兩個以上的腫瘤病灶)和/或多灶性(在乳房的單一象限內有兩個以上的腫瘤病灶)乳癌的受試者,若所有檢查過的腫瘤符合ER陽性和HER2陰性的病理標準,也符合資格。
–雙側同時患有侵襲性乳癌的受試者,若所有經組織病理學檢查過的腫瘤符合ER陽性和HER2陰性的病理標準,則符合資格。
6.受試者必須已接受其原發性乳房腫瘤以及腋下淋巴結(ALND及/或SLNB)的確定性手術。除下述情況外,已切除之邊緣檢體的範圍在組織學上必須為無侵襲性腫瘤和/或當地病理學家依據國際及/或當地指引確定的乳管原位癌(DCIS)成分。若病理學檢查證實切除線上有腫瘤,通常可進行額外切除以得到乾淨的邊緣。若再次切除後,已切除之邊緣仍有腫瘤表現,病患必須進行乳房切除術方可符合資格。需要注意的是,邊緣為小葉原位癌(LCIS)陽性的病患,不需額外切除即可符合資格。
-對於接受乳房切除術或深部邊緣與胸肌膜相鄰的擴大局部切除術之受試者,即在顯微鏡下發現深部邊緣陽性的受試者,只要進行胸壁放射治療即可符合資格。若未患有其他嚴重疾病(根據當地規範進行放射療法),前緣呈陽性的受試者可能符合資格。
-疑似鎖骨上或乳內淋巴結轉移的受試者,應依照當地標準規範進行治療。
-若給予放射治療(例如,乳房切除術後或乳房腫塊切除術後),應根據標準規範進行,且可與試驗內分泌治療併用。
7.已接受輔助性化療的受試者,必須在隨機分配之前完成輔助性化療。受試者可能也接受了前導性化療。接受最後一劑輔助性化療與隨機分配之間至少需要21天的清除期。
-不適合接受輔助性化療或拒絕化療的受試者則允許參與。
8.先前抗癌療法或外科手術的所有急性毒性作用均已緩解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NCI CTCAE)第5.0版的等級1或更佳的受試者(禿髮、等級 ≤ 2 之周邊神經病變、關節痛或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未視為受試者安全性風險的其他毒性除外)。
9.曾接受(前導性)輔助性化療和/或手術,並且先前未接受內分泌療法,但要在確定性乳癌手術後12個月內納入的受試者,即符合資格。
10.必須已確認有適合生物標記檢測的未治療原發乳房腫瘤組織檢體(即具有代表性留存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的組織塊[建議],或15 - 20張載有未染色、新切的連續切片之載玻片)之受試者,並提供相關的去識別化病理報告。雖然最好為15-20張載玻片,但如果僅有10-14張載玻片,個體仍可能符合試驗資格。
為根據Ki67分數確定資格,篩選期間必須提交任何在接受全身性療法前取得的乳房腫瘤組織檢體,由中央病理實驗室進行檢測。
11.接受輔助性化療或未接受化學治療的受試者須具有以下項目:
–無病理學上淋巴結侵犯(pN0),以及有大於1 cm的原發腫瘤,必須具有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至少一項特徵(中度風險)。

–病理學上淋巴結陽性疾病(顯微和/或肉眼可見腫瘤侵犯,≥ pN1),並將根據試驗計畫書中定義的標準分層為中度或高度風險。
同側乳內和/或鎖骨上淋巴結呈陽性的受試者,不論其腋下淋巴結侵犯與否,均分層為高風險族群。
12.接受前導性化療的受試者須在前導性化療後在淋巴結有疾病殘留(≥ypN1),並且將根據試驗計畫書中所述的疾病特性分層至中度或高度風險。
13.患有任何pT原發性腫瘤和任何於試驗計畫書(高風險)所列之pN2或任何pT原發性腫瘤及pN3或pT4原發性腫瘤以及任何pN的受試者。
14.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1或2的受試者。
15.能夠並願意吞嚥、保留以及吸收口服藥物的受試者。
16.具有適當器官功能的受試者,其定義標準如下: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 x 109/L (1000/μL)
-血小板計數 ≥ 75 x 109/L (≥ 75,000/μL)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 ≤ 3倍正常值上限(ULN)
-鹼性磷酸酶(ALP) ≤ 2.5倍ULN
-血紅素≥ 80 g/L (≥ 8 g/dL)
-血清膽紅素 ≤ 1.5倍ULN,以下情況除外: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3倍ULN
-估計的肌酐酸清除率≥ 15 mL/min,並依機構指引計算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1.5倍ULN且部分凝血酶原時間(PTT) (或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時間(aPTT)) < 1.5倍ULN
需要以warfarin進行抗凝血療法之受試者,穩定的INR需介於2到3之間。接受肝素治療的受試者,其PTT (或aPTT)需介於1.5倍至2.5倍ULN之間(或受試者開始接受肝素治療前的數值)。
若因為人工心臟瓣膜而需要抗凝血劑療法,則允許穩定INR介於2.5到3.5之間。
17.針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法(分配接受tamoxifen的女性也必須同意不捐贈卵子),定義如下:
在治療期間和接受最後一劑giredestrant後的10天,或接受最後一劑醫師選擇之治療(TPC)後依據當地處方指引特定的時間範圍(即接受最後一劑tamoxifen後9個月–女性在同一時期;接受最後一劑letrozole或anastrozole後21天;接受最後一劑exemestane後30天不得捐贈卵子),女性必須持續禁慾或使用每年失敗率< 1%的非荷爾蒙避孕方式。
若女性已有月經來潮且未達停經狀態(連續≥ 12個月沒有月經且未發現其他非更年期造成停經的原因),並且沒有因為手術(即移除卵巢、輸卵管及/或子宮),或其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的原因(例如:苗勒管發育不全)而導致永久不孕,即認定為具有生育能力。具有生育能力的定義可以依據當地規範或法規來修正。
每年失敗率< 1%的非荷爾蒙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及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適當的避孕方法。黃體生成素釋放激素促效劑不是適當的避孕法。若當地規範或法規規定,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內說明當地認可且適當的避孕措施以及有關禁慾可靠性的資訊。
18.針對分配的男性: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保險套,且同意不捐贈精子的受試者,定義如下:
對於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或懷孕的男性,必須在治療期間和接受最後一劑giredestrant後的10天,以及接受最後一劑TPC後依據當地處方指引特定的時間範圍(即:最後一劑letrozole 或anastrozole後21天;以及最後一劑exemestane後30天),必須持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暴露於藥物中。
由於基因毒性,接受tamoxifen且其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的男性,應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後6個月使用高效避孕法。高效避孕法可包括輸精管切除術、禁慾、伴侶的激素避孕、伴侶的雙側輸卵管結紮手術或伴侶的子宮內避孕器。男性在此同一時間也不得捐贈精子。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適當的避免藥物暴露的方法。若當地規範或法規規定,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內說明有關禁慾可靠性的資訊。
19.針對在適用的試驗中心於中國招募延伸期納入之受試者: 現居住於中國大陸、香港或台灣之華裔受試者。排除條件
受試者如果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排除其試驗資格:
1.在試驗期間或接受最後一劑giredestrant後10天內,或在接受最後一劑TPC後,根據當地處方指引特定的時間內懷孕、哺乳、或意圖懷孕的受試者。
具生育能力女性在開始試驗治療前7天內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以及在試驗治療開始前24小時內的尿液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2.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28天內接受過試驗性療法的受試者,或目前正納入其他任何與本試驗在科學或醫學上無法相容之醫學研究類型的受試者。
3.正接受或計劃接受CDK4/6i作為(前導性)輔助性療法的受試者。
可允許隨機分配前接受短期(至多12週) CDK4/6抑制劑治療的前導性輔助治療或輔助治療。最後一劑CDK4/6抑制劑治療後至隨機分配前,須進行為期約7天的廓清期。
4.患有活性心臟疾病或心臟功能不良病史的受試者,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過去(篩選2年內)或目前有自發性心搏過緩,或篩選時靜止心率< 50 每分鐘心跳次數(bpm)
-隨機分配前12個月內有心絞痛或症狀性冠狀動脈心臟病的病史
-曾有充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第III 或 IV類)或心肌病變紀錄
-根據三次心電圖(ECG)平均值並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後的QT間隔> 470 ms(女性)或> 450 ms(男性)、曾有QT延長或縮短症候群、Brugada症候群,或已知有校正QT間隔延長或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病史
-目前有ECG異常並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為臨床重大情況,包括左束傳導完全阻滯、第二或第三度心臟傳導阻滯或病竇症候群
●患有第一級心臟傳導阻滯的受試者,於諮詢心臟科醫師並確定不存有額外的心臟風險後,可考慮將其納入試驗
●允許具有心律調節器的受試者,治療更嚴重的心臟傳導阻滯和其他心律不整。
●具有控制良好的心房顫動病史的病患符合資格。
-過去(12個月內)或目前有心室性心律不整的病史或心室性心律不整的風險因子,如顯著結構性心臟疾病(例如重度左心室收縮功能不全、窄縮型心肌病變、肥厚型心肌病變、浸潤型心肌病變、中度至嚴重瓣膜疾病或長QT症候群的家族病史)
○有臨床上顯著之電解質異常(例如低鉀血症、低鎂血症、低鈣血症)應在納入前校正。
5.已診斷患有第IV期乳癌的受試者。
6.先前有任何(同側和/或對側)侵襲性乳癌或DCIS病史的受試者。
有任何時候僅接受局部區域療法治療的對側DCIS病史之受試者,可能符合資格。
7.受試者篩選前3年內患有其他惡性腫瘤病史,已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除外。
自隨機分配之日起3年內有其他非乳癌病史的受試者,且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認為其復發風險極低(例如:接受手術治療的甲狀腺乳突癌),應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其資格
8.先前曾以選擇性ER調節劑(例:tamoxifen)、降解劑、或芳香酶抑制劑(AI)進行任何內分泌治療超過12週的受試者。
-允許短期的前導性或輔助性內分泌療法(最多12週)。若受試者在進入試驗時正接受或開始標準輔助性內分泌療法,其可能接受長達12週的內分泌療法,直至最後一劑非內分泌療法(手術或化學治療)後的隨機分配為止,以最後發生者為準
9.具有符合Child-Pugh B級或C級的臨床顯著意義肝病,包括活性肝炎(例如:B型肝炎病毒[HBV]或C型肝炎病毒[HCV])、目前酒精濫用、肝硬化或病毒性肝炎檢測陽性的受試者,定義如下:
-活動性感染的定義為需要接受抗病毒療法或目前B型肝炎(B型肝炎表面抗原和/或全部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或HCV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若受試者先前未接受過HBV或HCV評估,在篩選時則無需進行這些評估,除非當地法規要求。
-HCV血清學陽性的受試者,只有在HCV核醣核酸(RNA)檢測為陰性時,方符合資格
10.開始試驗治療前的14天或5個藥物排除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內,使用強效CYP3A4抑制劑或誘導劑治療
11. 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或任何賦形劑過敏或嚴重過敏的受試者。
12.對LHRH促效劑嚴重過敏的停經前和更年期受試者或男性受試者。
13.有出血素質、凝血障礙、血栓栓塞(包括深部靜脈血栓)病史記錄的受試者。
注意:先前患有淺表或血管通路相關血栓的受試者可包含在內。 然而,若他們已接受抗凝血治療或打算接受抗凝血治療超過 3 個月,則不允許納入試驗
14.須進行血液透析的腎功能不全受試者
15. 隨機分配前28天內曾進行與乳癌無關之重大手術的受試者。
16.在篩選前14天內曾有嚴重感染,需要口服或靜脈注射(IV)抗生素,或在篩選前14天內有臨床顯著意義的感染(例如:2019年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的受試者。
篩選前至少14天內自嚴重或臨床顯著意義的感染中完全康復的受試者則符合資格。
若受試者表現出潛在的COVID-19感染徵象或症狀,並且合理懷疑曾有接觸,則試驗主持人應遵循ASCO 2020年指引或機構的檢測指引。
17.曾有任何嚴重的醫療狀況或臨床實驗室檢測異常的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該狀況或異常會使病患無法安全參與及完成本試驗。
18.試驗主持人認為之不能或不願意遵守試驗計畫書要求的受試者。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具有參與試驗資格:
1.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之受試者,包括配合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出的要求與限制。
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時年齡 ≥ 18歲的受試者(停經狀態不拘的女性,以及男性) (在臺灣,將只納入年滿20歲的患者)。
○針對女性:停經後或停經前狀態,定義如下:
若符合下列任何定義,該受試者即視為停經後:
-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 60歲
-< 60歲,在未使用化療或卵巢抑制劑下,停經12個月以上,並且濾泡刺激素(FSH)及雌二醇落在停經範圍內
停經前或更年期(即:不符合停經後條件)
3.紀錄有雌激素受體陽性(ER+)腫瘤的受試者,其以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IHC)對原發疾病檢體進行局部評估,並根據美國臨床腫瘤醫學會(ASCO)/美國病理學家學會(CAP)指引或歐洲腫瘤學學會(ESMO)指引或其標準符合ASCO/CAP或ESMO指引的任何國家指引定義為 ≥ 1%的腫瘤細胞染色為陽性。
4.紀錄有第2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HER2-)腫瘤的受試者,其針對原發疾病檢體進行局部評估,並根據ASCO/CAP指引或ESMO指引或其標準符合ASCO/CAP或ESMO指引的任何國家指引定義。
5.患有多中心性(同一乳房的不同象限內有兩個以上的腫瘤病灶)和/或多灶性(在乳房的單一象限內有兩個以上的腫瘤病灶)乳癌的受試者,若所有檢查過的腫瘤符合ER陽性和HER2陰性的病理標準,也符合資格。
–雙側同時患有侵襲性乳癌的受試者,若所有經組織病理學檢查過的腫瘤符合ER陽性和HER2陰性的病理標準,則符合資格。
6.受試者必須已接受其原發性乳房腫瘤以及腋下淋巴結(ALND及/或SLNB)的確定性手術。除下述情況外,已切除之邊緣檢體的範圍在組織學上必須為無侵襲性腫瘤和/或當地病理學家依據國際及/或當地指引確定的乳管原位癌(DCIS)成分。若病理學檢查證實切除線上有腫瘤,通常可進行額外切除以得到乾淨的邊緣。若再次切除後,已切除之邊緣仍有腫瘤表現,病患必須進行乳房切除術方可符合資格。需要注意的是,邊緣為小葉原位癌(LCIS)陽性的病患,不需額外切除即可符合資格。
-對於接受乳房切除術或深部邊緣與胸肌膜相鄰的擴大局部切除術之受試者,即在顯微鏡下發現深部邊緣陽性的受試者,只要進行胸壁放射治療即可符合資格。若未患有其他嚴重疾病(根據當地規範進行放射療法),前緣呈陽性的受試者可能符合資格。
-疑似鎖骨上或乳內淋巴結轉移的受試者,應依照當地標準規範進行治療。
-若給予放射治療(例如,乳房切除術後或乳房腫塊切除術後),應根據標準規範進行,且可與試驗內分泌治療併用。
7.已接受輔助性化療的受試者,必須在隨機分配之前完成輔助性化療。受試者可能也接受了前導性化療。接受最後一劑輔助性化療與隨機分配之間至少需要21天的清除期。
-不適合接受輔助性化療或拒絕化療的受試者則允許參與。
8.先前抗癌療法或外科手術的所有急性毒性作用均已緩解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NCI CTCAE)第5.0版的等級1或更佳的受試者(禿髮、等級 ≤ 2 之周邊神經病變、關節痛或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未視為受試者安全性風險的其他毒性除外)。
9.曾接受(前導性)輔助性化療和/或手術,並且先前未接受內分泌療法,但要在確定性乳癌手術後12個月內納入的受試者,即符合資格。
10.必須已確認有適合生物標記檢測的未治療原發乳房腫瘤組織檢體(即具有代表性留存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的組織塊[建議],或15 - 20張載有未染色、新切的連續切片之載玻片)之受試者,並提供相關的去識別化病理報告。雖然最好為15-20張載玻片,但如果僅有10-14張載玻片,個體仍可能符合試驗資格。
為根據Ki67分數確定資格,篩選期間必須提交任何在接受全身性療法前取得的乳房腫瘤組織檢體,由中央病理實驗室進行檢測。
11.接受輔助性化療或未接受化學治療的受試者須具有以下項目:
–無病理學上淋巴結侵犯(pN0),以及有大於1 cm的原發腫瘤,必須具有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至少一項特徵(中度風險)。

–病理學上淋巴結陽性疾病(顯微和/或肉眼可見腫瘤侵犯,≥ pN1),並將根據試驗計畫書中定義的標準分層為中度或高度風險。
同側乳內和/或鎖骨上淋巴結呈陽性的受試者,不論其腋下淋巴結侵犯與否,均分層為高風險族群。
12.接受前導性化療的受試者須在前導性化療後在淋巴結有疾病殘留(≥ypN1),並且將根據試驗計畫書中所述的疾病特性分層至中度或高度風險。
13.患有任何pT原發性腫瘤和任何於試驗計畫書(高風險)所列之pN2或任何pT原發性腫瘤及pN3或pT4原發性腫瘤以及任何pN的受試者。
14.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1或2的受試者。
15.能夠並願意吞嚥、保留以及吸收口服藥物的受試者。
16.具有適當器官功能的受試者,其定義標準如下: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 x 109/L (1000/μL)
-血小板計數 ≥ 75 x 109/L (≥ 75,000/μL)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 ≤ 3倍正常值上限(ULN)
-鹼性磷酸酶(ALP) ≤ 2.5倍ULN
-血紅素≥ 80 g/L (≥ 8 g/dL)
-血清膽紅素 ≤ 1.5倍ULN,以下情況除外: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3倍ULN
-估計的肌酐酸清除率≥ 15 mL/min,並依機構指引計算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1.5倍ULN且部分凝血酶原時間(PTT) (或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時間(aPTT)) < 1.5倍ULN
需要以warfarin進行抗凝血療法之受試者,穩定的INR需介於2到3之間。接受肝素治療的受試者,其PTT (或aPTT)需介於1.5倍至2.5倍ULN之間(或受試者開始接受肝素治療前的數值)。
若因為人工心臟瓣膜而需要抗凝血劑療法,則允許穩定INR介於2.5到3.5之間。
17.針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法(分配接受tamoxifen的女性也必須同意不捐贈卵子),定義如下:
在治療期間和接受最後一劑giredestrant後的10天,或接受最後一劑醫師選擇之治療(TPC)後依據當地處方指引特定的時間範圍(即接受最後一劑tamoxifen後9個月–女性在同一時期;接受最後一劑letrozole或anastrozole後21天;接受最後一劑exemestane後30天不得捐贈卵子),女性必須持續禁慾或使用每年失敗率< 1%的非荷爾蒙避孕方式。
若女性已有月經來潮且未達停經狀態(連續≥ 12個月沒有月經且未發現其他非更年期造成停經的原因),並且沒有因為手術(即移除卵巢、輸卵管及/或子宮),或其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的原因(例如:苗勒管發育不全)而導致永久不孕,即認定為具有生育能力。具有生育能力的定義可以依據當地規範或法規來修正。
每年失敗率< 1%的非荷爾蒙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及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適當的避孕方法。黃體生成素釋放激素促效劑不是適當的避孕法。若當地規範或法規規定,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內說明當地認可且適當的避孕措施以及有關禁慾可靠性的資訊。
18.針對分配的男性: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保險套,且同意不捐贈精子的受試者,定義如下:
對於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或懷孕的男性,必須在治療期間和接受最後一劑giredestrant後的10天,以及接受最後一劑TPC後依據當地處方指引特定的時間範圍(即:最後一劑letrozole 或anastrozole後21天;以及最後一劑exemestane後30天),必須持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暴露於藥物中。
由於基因毒性,接受tamoxifen且其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的男性,應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後6個月使用高效避孕法。高效避孕法可包括輸精管切除術、禁慾、伴侶的激素避孕、伴侶的雙側輸卵管結紮手術或伴侶的子宮內避孕器。男性在此同一時間也不得捐贈精子。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適當的避免藥物暴露的方法。若當地規範或法規規定,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內說明有關禁慾可靠性的資訊。
19.針對在適用的試驗中心於中國招募延伸期納入之受試者: 現居住於中國大陸、香港或台灣之華裔受試者。排除條件
受試者如果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排除其試驗資格:
1.在試驗期間或接受最後一劑giredestrant後10天內,或在接受最後一劑TPC後,根據當地處方指引特定的時間內懷孕、哺乳、或意圖懷孕的受試者。
具生育能力女性在開始試驗治療前7天內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以及在試驗治療開始前24小時內的尿液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2.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28天內接受過試驗性療法的受試者,或目前正納入其他任何與本試驗在科學或醫學上無法相容之醫學研究類型的受試者。
3.正接受或計劃接受CDK4/6i作為(前導性)輔助性療法的受試者。
可允許隨機分配前接受短期(至多12週) CDK4/6抑制劑治療的前導性輔助治療或輔助治療。最後一劑CDK4/6抑制劑治療後至隨機分配前,須進行為期約7天的廓清期。
4.患有活性心臟疾病或心臟功能不良病史的受試者,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過去(篩選2年內)或目前有自發性心搏過緩,或篩選時靜止心率< 50 每分鐘心跳次數(bpm)
-隨機分配前12個月內有心絞痛或症狀性冠狀動脈心臟病的病史
-曾有充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第III 或 IV類)或心肌病變紀錄
-根據三次心電圖(ECG)平均值並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後的QT間隔> 470 ms(女性)或> 450 ms(男性)、曾有QT延長或縮短症候群、Brugada症候群,或已知有校正QT間隔延長或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病史
-目前有ECG異常並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為臨床重大情況,包括左束傳導完全阻滯、第二或第三度心臟傳導阻滯或病竇症候群
●患有第一級心臟傳導阻滯的受試者,於諮詢心臟科醫師並確定不存有額外的心臟風險後,可考慮將其納入試驗
●允許具有心律調節器的受試者,治療更嚴重的心臟傳導阻滯和其他心律不整。
●具有控制良好的心房顫動病史的病患符合資格。
-過去(12個月內)或目前有心室性心律不整的病史或心室性心律不整的風險因子,如顯著結構性心臟疾病(例如重度左心室收縮功能不全、窄縮型心肌病變、肥厚型心肌病變、浸潤型心肌病變、中度至嚴重瓣膜疾病或長QT症候群的家族病史)
○有臨床上顯著之電解質異常(例如低鉀血症、低鎂血症、低鈣血症)應在納入前校正。
5.已診斷患有第IV期乳癌的受試者。
6.先前有任何(同側和/或對側)侵襲性乳癌或DCIS病史的受試者。
有任何時候僅接受局部區域療法治療的對側DCIS病史之受試者,可能符合資格。
7.受試者篩選前3年內患有其他惡性腫瘤病史,已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除外。
自隨機分配之日起3年內有其他非乳癌病史的受試者,且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認為其復發風險極低(例如:接受手術治療的甲狀腺乳突癌),應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其資格
8.先前曾以選擇性ER調節劑(例:tamoxifen)、降解劑、或芳香酶抑制劑(AI)進行任何內分泌治療超過12週的受試者。
-允許短期的前導性或輔助性內分泌療法(最多12週)。若受試者在進入試驗時正接受或開始標準輔助性內分泌療法,其可能接受長達12週的內分泌療法,直至最後一劑非內分泌療法(手術或化學治療)後的隨機分配為止,以最後發生者為準
9.具有符合Child-Pugh B級或C級的臨床顯著意義肝病,包括活性肝炎(例如:B型肝炎病毒[HBV]或C型肝炎病毒[HCV])、目前酒精濫用、肝硬化或病毒性肝炎檢測陽性的受試者,定義如下:
-活動性感染的定義為需要接受抗病毒療法或目前B型肝炎(B型肝炎表面抗原和/或全部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或HCV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若受試者先前未接受過HBV或HCV評估,在篩選時則無需進行這些評估,除非當地法規要求。
-HCV血清學陽性的受試者,只有在HCV核醣核酸(RNA)檢測為陰性時,方符合資格
10.開始試驗治療前的14天或5個藥物排除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內,使用強效CYP3A4抑制劑或誘導劑治療
11. 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或任何賦形劑過敏或嚴重過敏的受試者。
12.對LHRH促效劑嚴重過敏的停經前和更年期受試者或男性受試者。
13.有出血素質、凝血障礙、血栓栓塞(包括深部靜脈血栓)病史記錄的受試者。
注意:先前患有淺表或血管通路相關血栓的受試者可包含在內。 然而,若他們已接受抗凝血治療或打算接受抗凝血治療超過 3 個月,則不允許納入試驗
14.須進行血液透析的腎功能不全受試者
15. 隨機分配前28天內曾進行與乳癌無關之重大手術的受試者。
16.在篩選前14天內曾有嚴重感染,需要口服或靜脈注射(IV)抗生素,或在篩選前14天內有臨床顯著意義的感染(例如:2019年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的受試者。
篩選前至少14天內自嚴重或臨床顯著意義的感染中完全康復的受試者則符合資格。
若受試者表現出潛在的COVID-19感染徵象或症狀,並且合理懷疑曾有接觸,則試驗主持人應遵循ASCO 2020年指引或機構的檢測指引。
17.曾有任何嚴重的醫療狀況或臨床實驗室檢測異常的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該狀況或異常會使病患無法安全參與及完成本試驗。
18.試驗主持人認為之不能或不願意遵守試驗計畫書要求的受試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96 人

  • 全球人數

    41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