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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967JC000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538742
試驗執行中

2020-10-15 - 2025-12-31

Phase I/II

召募中8

ICD-10C50.911

女性右側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ICD-10C50.912

左側女性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ICD-10C50.919

女性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74.9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一項第 1b/2 期多中心、開放性、組別式、劑量尋找與劑量延伸試驗,探索 Trastuzumab Deruxtecan (T-DXd) 合併其他抗癌藥物在 HER2 陽性轉移性乳癌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和抗腫瘤活性(DESTINY-Breast 07)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訓徹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俊升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鍾為邦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謝燿宇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戴明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朱崧肇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源清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晚期/轉移乳癌的HER2受體陽性患者

試驗目的

1. 評估安全性與耐受性, 並確認 T-DXd 併用治療組合的 phase II建議劑量, RP2D) 2.評估 T-DXd 單一療法和 T-DXd 併用治療組合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Trastuzumab deruxtecan (ENHERTUR)

主成份

Trastuzumab deruxtecan (DS-8201a、T-DXd或AZD4552)

劑型

凍晶注射劑

劑量

20 mg / vial

評估指標

1. 組別 1 至組別 5 /第 1 部分:AEs、SAEs、DLTs、實驗室檢查結果
2. 所有組別 / 第 2 部分:AEs、SAEs、實驗室檢查結果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以下納入條件適用於所有組別。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知情同意
1. 能夠按計畫書附錄 A 所述提供已簽署的知情同意書 ,其中包括能遵從受試者同意書和本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2. 在採集用於支持阿斯特捷利康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書面知情同意(參閱計畫書附錄 D)。(臺灣不適用)
年齡
3.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受試者必須 ≥ 18 歲。(臺灣需年滿20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4. 病理學上證實患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乳癌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a. 為晚期/無法切除(可以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或轉移性。
b. 依據 ASCO/CAP 準則 (Wolff et al 2018) 所進行的當地評估,為 HER2 陽性(IHC 3+ 或 IHC 2+/ISH+)。
c. 在轉移性情況下依據 ASCO/CAP 準則(Allison et al 2020)證實為荷爾蒙受體陽性(雌激素受體和/或黃體素受體陽性 [雌激素受體或黃體素受體 ≥ 1%])或陰性。
5. 受試者必須提供足夠的組織檢體:FFPE 組織塊(首選)或至少 20 份新鮮取得的未染色連續腫瘤塗片。必須能從轉移性疾病情況下的新鮮組織切片或最近期的留存腫瘤組織中,提供足夠檢體。對於復發疾病的受試者,除了提供的任何近期留存組織外,必須提交原發腫瘤(如可用)的留存檢體。
6. ECOG 體能狀態為 0 (能夠不受限制地進行日常活動)或 1 (受限於費力的活動,但可行走並能夠進行輕度或久坐的工作,例如:輕度的家事或辦公室工作)
7. 每個組別的第 1 部分:
a. 在接受試驗治療展開前的最後一項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以放射學或客觀證據確認疾病惡化。
b. 必須在轉移性情況下至少接受過 1 線治療。「一線治療」可包含內分泌療法、化療及/或抗 HER2 治療,或者其中任何方式的併用。允許曾接受 taxane、trastuzumab 和 pertuzumab 的暴露。
8. 每個組別的第 2 部分:
a. 不允許先前為晚期/轉移性乳癌 接受過任何一線療法。(額外要求:自最後一劑輔助性 HER2 標靶治療或化療以來,需要經過至少 12 個月)。在輔助性或前導輔助性的情況下,允許曾接受 taxane、trastuzumab 和 pertuzumab 的暴露。
9. 納入前 28 天內 LVEF ≥ 50%。
10. 治療分配前 14 天內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表 6 所列。
(因系統限制,詳細表格內容請參閱中文摘要或計畫書第5.1節)
11. 篩選時的平均最少生存期為 12 週。
12. 基準期時至少有一處之前未接受放射治療的病灶符合 RECIST 1.1 TL 標準(請參閱計畫書附錄 G)。
13. 隨機分配/納入前有足夠的治療清除期,定義於表 9。
(因系統限制,詳細表格內容請參閱中文摘要或計畫書第5.1節)
生殖
14. 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之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有停經後狀態或血清懷孕檢測為陰性的證據。
a. 對於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篩選回診時必須提供血清懷孕檢測為陰性的結果(該檢測必須至少具有 25 mIU/mL 的敏感性),並且在每次接受試驗治療前必須進行尿液 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懷孕檢測。
b. 若在無其他醫療因素下女性停經 12 個月,將視為停經。必須符合下列年齡特定要求:
i. 年齡< 50 歲的女性若在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達 12 個月或以上,且其黃體化激素和濾泡刺激素濃度落在試驗機構訂定的停經後範圍內,則將其視為停經後。
ii. 年齡 ≥ 50 歲的女性若符合以下情況則視為停經後:若停止接受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停經 12 個月或以上、曾接受輻射誘發的停經且最後一次月經 > 1 年前、曾接受化療誘導的停經且最後一次月經 > 1 年)。
iii. 已透過手術絕育的女性(即雙側輸卵管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全子宮切除術)具有受試資格。
15. 與未絕育的男性伴侶有性行為之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從篩選時起至少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並且必須同意在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7 個月內繼續使用此類預防措施。並非所有避孕方法都是高度有效。女性受試者在參與試驗時以及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7 個月內,不得捐贈卵子和哺餵母乳。試驗期間與藥物清除期避免性行為是可接受的做法;然而,週期性或偶爾禁慾、安全期避孕法和性交中斷法均為不可接受的避孕法。
16. 與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有性行為的未絕育男性受試者,必須在篩選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的 4 個月內使用含有殺精劑的保險套。試驗期間與藥物清除期避免性行為是可接受的做法;然而,週期性或偶爾禁慾、安全期避孕法和性交中斷法均為不可接受的避孕法。強烈建議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在此期間也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此外,男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的 4 個月內應避免使他人受孕或捐贈精子。
17. 從篩選開始與整個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次試驗治療給藥後至少 7 個月內,女性受試者不得捐贈卵子或取出卵子供自己使用。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以下排除條件適用於所有組別。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 控制不佳的併發疾病,包含但不限於持續或活動性感染、控制不良或重大心血管疾病、與腹瀉有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病況,或精神疾病/社會狀況而可能限制參與者遵守試驗要求的能力、大幅增加引發 AE 的風險或損害參與者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書的能力。
2. 控制不良或重大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a. 受試者在納入 前 6 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病史,或有症狀性 CHF(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II 至 IV 級)
b.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c. 控制不良和/或臨床上重要的心律不整
d. 根據篩選時三重 12 導程 ECG 的平均值,利用 Fredericia 法校正的 QT 間隔(QTcF)延長為 > 470 ms(女性)或 > 450 ms(男性)
e. 若患者篩選時肌鈣蛋白濃度高於 ULN(依據製造商定義),且未發生任何心肌梗塞相關症狀,應在納入前進行心臟科諮詢,以排除心肌梗塞
3. 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ILD)/肺炎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篩選時不能以影像排除的疑似 ILD/肺炎。
4. 肺部標準:
a. 肺部特定的間發性臨床上顯著疾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肺部疾病(例如納入試驗前 3 個月內的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限制性肺病、胸腔積液等)
b. 患有任何篩選時經證實或懷疑有肺部侵犯的自體免疫性、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Sjogren 氏症、類肉瘤病等)。應針對納入試驗中的受試者,將疾病的完整細節記錄於電子化個案報告表 (eCRF) 中。
c. 曾接受肺切除術。
5. 患有活動性原發性免疫缺陷、已知患有 HIV 感染,或活動性 B 型或 C 型肝炎感染。HCV 抗體呈陽性的受試者只有在 HCV RNA 的聚合酶連鎖反應呈陰性時才符合資格。若當地法規或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倫理委員會 (EC) 要求,受試者應在納入前接受 HIV 檢測。
6. 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a. 以治癒目的治療的惡性腫瘤,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5 年沒有已知活動性疾病
b.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樣痣 (lentigo maligna)
c.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癌
7. 患有活動性或先前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 (包含發炎性腸道疾病 [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 (diverticulitis) [憩室症 (diverticulosis) 除外]、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症候群、韋格納氏症候群 [肉芽腫性多血管炎]、葛瑞夫茲氏病,以及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等)。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 白斑或禿頭症受試者
b. 受試者罹患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且在荷爾蒙替代療法之下達到穩定
c. 受試者有任何不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慢性皮膚病
d. 可接受最近 5 年內未有活動性疾病的受試者,但必須諮詢試驗醫師後始可納入
e. 可接受僅靠飲食控制的乳糜瀉受試者,但必須諮詢試驗醫師後始可納入
8. 患有控制不良的感染而需要靜脈輸注抗生素、抗病毒或抗真菌藥物
9. 脊髓受壓迫或有軟腦膜癌病病史的受試者。
10. 在篩選期間取得的基準期腦部造影中確認或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確認患有未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已治療的腦部轉移受試者若是放射影像結果顯示為穩定(定義為 2 份腦部影像均在治療腦部轉移後取得,應間隔至少 4 週,且無顱內惡化證據),則可能可以參與試驗。基準期時的腦部轉移將不會記錄為 RECIST TL。至試驗的第一天,患有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受試者必須已接受治療且無症狀,並符合以下條件:
a. 無合併治療,包括但不限於手術、放射線和/或皮質類固醇(下列情況除外)。
b. 神經穩定性(放射治療前未出現超過基準期的徵兆或症狀),直到接受 T-DXd 給藥時。此外,因腦部轉移或因治療而發展出的神經性症狀必須已緩解或穩定,無論沒有使用類固醇,或在開始治療前至少達 14 天因使用類固醇劑量 ≤ 10 mg/day 的 prednisone 或其等效藥物以及抗痙攣劑而穩定。
c. 針對放射治療:
i. 立體定位放射外科手術或伽瑪刀治療的最後一天至試驗計畫書治療的第 1 天之間至少有 14 天。
ii. 自全腦放射治療的最後一天到試驗計畫治療的第 1 天之間至少有 28 天。
先前/併用療法
11. 曾接受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的受試者。
12.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附註:若納入受試者,則在接受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藥物後 30 天內不應接種活性疫苗。
13. 先前抗癌療法留下未緩解的毒性,定義為尚未緩解至 ≤等級 1 或基準期的毒性(掉髮除外)。在諮詢試驗醫師或指定人員後,患有慢性第 2 級毒性(例如:第 2 級化療誘導的神經病變)的受試者可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是否符合資格。針對預期不太會因治療而惡化的不可逆毒性之受試者,只有在諮詢試驗醫師後,才可將其納入。
14. 同時接受任何用於治療癌症的化療、試驗治療或生物製劑。可接受同時針對非癌症相關病症使用荷爾蒙療法(例如:荷爾蒙替代療法)。
15. 先前曾接受含有屬於拓樸異構酶 I 抑制劑之 exatecan 衍生物的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 治療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16. 參與另一項含試驗治療的臨床試驗或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12 個月接受給藥,或同時納入至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此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17. 曾對任何試驗治療、藥品中的非活性成分或對單株抗體產生嚴重過敏性反應
其他排除條件
18.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19. 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20. 不符合任何併用藥物治療療法的資格。
21. 有異體器官移植的病史。
22. 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的 14 天內曾使用過免疫抑制藥物的受試者,但使用類固醇鼻噴劑和吸入性皮質類固醇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其劑量少於 10 mg/天的 prednisone 或等效劑量者除外。
23.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試者,或具有生育能力且不願意自篩選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7 個月止採取有效避孕措施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生活型態的考量
受試者必須在接受研究治療期間以及試驗開始前和結束後的指定時間內,遵守以下限制:
24. 必須遵守計畫書附錄H中概述的避孕要求。
25. 在參與本研究的期間直到追蹤期(依據每個組別中定義),受試者不應捐血或捐贈任何血液中的成分。
26. 遵守計畫書附錄J 2中描述的合併療法相關限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4 人

  • 全球人數

    3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