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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GS-US-337-1655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613871

2015-11-01 - 2018-03-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14

ICD-10B18.2

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

ICD-10B18

慢性病毒性肝炎

一項對同時受到第 1 或 2 基因型 C 型肝炎病毒 (HCV) 與 B 型肝炎病毒 (HBV) 慢性感染的受試者,施用 Ledipasvir/Sofosbuvir 固定劑量複方劑 12 週的第 3b 期開放標示研究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吉立亞醫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吉立亞醫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彭成元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曾國枝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陳志州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朱啟仁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6 終止收納

Audit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張定宗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試驗主持人 羅錦河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簡榮南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彭成元 未分科

協同主持人

Audit

試驗主持人 劉俊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第 1 或 2 基因型 C 型肝炎病毒 (HCV) 慢性感染的抗病毒療效

試驗目的

本研究的主要目標是: 1.以同時受到 B 型肝炎病毒感染的受試者在停用治療 12 週後仍有持續性病毒反應 (SVR12) 的受試者比例作為指標,測定 ledipasvir/sofosbuvir (LDV/SOF) 固定劑量複方劑 (FDC) 的併用療法對於第 1 或 2 基因型 C 型肝炎病毒 (HCV) 慢性感染的抗病毒療效 2.依據對累積安全性資料審查的結果,評估此療法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本研究的次要目標是: 1.測定停用治療 4 週後達成 HCV SVR (SVR4) 的受試者比例 2.評估血液循環中 HCV RNA 與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 濃度,在治療期間與停用治療後的動態變化 3.評估治療期間與停用治療後,HCV 對 SOF 和 LDV 產生抗藥性的狀況 4.評估 HBV 疾病惡化狀況 5.評估肝臟疾病惡化狀況 本研究的探討性目標是: 評估 LDV/SOF FDC 的治療對於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HRQoL) 的影響

藥品名稱

Harvoni®

主成份

Ledipasvir
Sofosbuvir

劑型

Tablets
Tablets

劑量

90
400

評估指標

評估標準:
安全性:
AE 和安全性實驗室檢測的資料,將持續收集至治療後第 4 週回診為止。額外的 HBV 監測資料,將持續收集至治療後第 108 週為止。
療效:
療效評估方式如下:利用可與 Ampliprep 搭配使用的 COBAS® TaqMan® HCV 檢測 2.0 版,進行排定的 HCV RNA 評估。
藥物動力學:
除了第 1 天以外,每一個治療期間回診及 ET 回診(如適用)時都會從所有受試者身上採集一份單一 PK 血液檢體。本研究可能評估 SOF(及其代謝產物 GS-566500 和 GS-331007)與 LDV 的 PK。

主要納入條件

有資格參與本研究,受試者必須滿足以下所有納入標準。
1.願意並且能夠簽署書面受試者知情同意書
2.男性或女性,年齡  20 歲
3.體重 ≥ 40 公斤
4.在篩選期由本中心實驗室判定為 HCV 基因型 1 或 2
5.根據先前病史或肝切片記錄,罹患慢性 HCV 感染(研究第 1 天之前已感染 ≥ 6 個月)
6.慢性 HBV 感染定義為下列之一:
a.第 1 天就診前已有至少 6 個月 HBsAg 或 HBV DNA 陽性,或
b.病歷指出罹患慢性 HBV 感染
7.HCV 治療狀態定義為下列之一:
a.HCV 未接受治療:您先前未曾暴露於任何核准的或實驗性的 IFN(干擾素)或特別針對 HCV 之直接作用抗病毒劑(DAA)
b.HCV 治療耐受不良:由於治療相關的不良事件發生或顯著惡化,而終止 HCV 治療的受試者
c.HCV 已接受治療:先前接受聚乙二醇干擾素合併雷巴威林(PEG/RBV)治療後產生病毒性失敗(Virologic Failure),包括曾以 NS3/4A 蛋白酶抑制劑合併 PEG/RBV 治療失敗者。受試者終止先前療法的原因不得為「不遵從醫囑」(Non-compliance)。
8.在篩選期間,您不得為正在接受搭配 HBV 抗病毒療法的治療,或有接受此等治療之必要。然而,如果在本研究期間有必要的話,您必須能夠接受且可利用 HBV 標準照護療法。
9.篩選期的肝硬化判定
a.患有肝硬化之定義為瞬時彈性成像(FibroScan®)結果為 > 12.5 千帕(kPa)
b.未患有肝硬化之定義為瞬時彈性成像(FibroScan®)結果為 ≤ 12.5 千帕(kPa)
10.在篩選期,為了排除肝細胞癌(HCC),須以超音波進行肝臟成像
11.篩選期心電圖結果無臨床上顯著異常
12.您在篩選就診的 28 天內,未曾接受過任何試驗性藥品或裝置的治療
13.您在篩選期必須具有以下實驗室參數:
a.ALT(丙胺酸轉胺酶)≤ 10 x 倍正常值上限(ULN)
b.AS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10 x 倍正常值上限
c.直接膽紅素)≤ 2 倍正常值上限
d.HbA1c(醣化血色素))≤ 8.5%
e.血小板 ≥ 50,000/uL
f.肌酸酐清除率(CLcr) ≥ 50 mL/min,其計算採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
g.血紅蛋白 ≥10 g/dL
h.白蛋白≥ 3 g/dL
i.國際標準化比値(INR) ≤ 1.5 倍正常值上限;國際標準化比値標準和已知罹患血友病的受試者無關,或者該標準對於會影響國際標準化比値的抗凝血劑療法是穩定的
14.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篩選期血清驗孕結果須為陰性,且登記前 1 天尿液驗孕須為陰性
15.具有生育能力且進行異性性交的男性受試者和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使用研究計劃書指定的避孕方法
16.哺乳中的女性必須同意在研究藥物用藥前終止哺乳
17.除了由試驗主持人所判定的慢性 HCV/HBV 感染之外,您必須健康狀況整體良好
18.您必須能夠遵循研究藥物用藥的指示,並能夠填寫研究的評估時間表

主要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以下任何一個排除標準的則無法參與本研究。
1. 目前或先前有以下任何一種病史:
a. 臨床上顯著疾病(除 HCV 或 HBV 以外)或任何其他重大醫療疾患,其可能干擾您接受治療、評估或遵從研究計劃;此外也排除目前正接受潛在臨床上顯著疾病之評估的受試者
b. 可能干擾研究藥物吸收的胃腸異常或手術後引起之情況
c. 難以採集血液和/或靜脈通路不良(用於靜脈切開術)
d. 臨床肝功能代償不全(例如腹水、腦部病變或靜脈曲張出血)
e. 實體器官移植
f. 精神科住院治療、自殺企圖和/或過去 2 年內曾因其精神疾病而有一段期間失能
g. 在篩選期前 5 年內曾有惡性腫瘤,已經由手術切除而完全治癒的特定癌症除外(基底細胞皮膚癌等)。若您可能患有惡性腫瘤,正接受評估,您將不符合參與資格。
h. 對藥品有顯著的敏感性,或對藥品過敏(例如急性過敏或肝毒性)
2. 懷孕或哺乳的女性
3. 非 HCV/HBV 病因的慢性肝臟疾病(例如血色素沉著症、威爾森氏病、alpha-1 抗胰蛋白酶缺乏症、膽管炎)
4. 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或 D 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Delta virus, HDV)
5. 篩選期的 12 個月內有臨床相關的藥品或酒精濫用。將排除藥物篩檢陽性的受試者,除非這可由使用處方藥物的理由加以解釋;此診斷和處方必須由試驗主持人核准。
6. 使用任何禁用的併用藥物
7. 已知對 LDV、SOF、其代謝物或其賦形劑過敏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0 人

  • 全球人數

    1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