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01 - 2025-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9
ICD-10C50.019
女性未明示側性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之第三期臨床試驗,以 Palbociclib (口服 CDK 4/6 抑制劑) 併用 letrozole,比對安慰劑併用 letrozole,治療具ER (+)、HER2 ( ) 晚期乳癌且不曾接受過治療之亞洲停經女性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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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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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Pfizer Inc. 輝瑞大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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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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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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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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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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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125
75
評估指標
• 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
2. 次要評估指標:
• 根據盲性獨立中央審查(BICR)的無惡化存活期(PFS)。
• 客觀反應率 (OR);
• 治療反應持續時間 (DR);
• 疾病控制率 (DCR);
• 整體存活期 (OS);
• 1年、2年、3年的存活概率;
• Palbociclib的血漿濃度最低值;
• 生活品質評估:EuroQol (EQ-5D) 評分與乳癌治療功能性評估 (FACT-B);
• 不良事件 (AE) 及實驗室檢查異常的類型、發生率、嚴重程度 (依美國國家癌症研究
所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NCI CTCAE第4.0版)、嚴重性,以及與試驗藥物的相關性;
• 腫瘤組織的生物標記,包括基因、蛋白質和 RNA 表現 (例如 ER、Ki67)。
主要納入條件
您必須符合下列所有納入條件,方可參與本試驗:
1. 亞洲成年女性 (18-70 歲),經確診患有乳腺癌,並證實有局部復發或轉移,且不適合進行手術切除或放射線療法治療,而且臨床上不適用化療。(台灣的試驗機構只會收錄年滿 20 歲或以上的受試者。)
2. 經當地實驗室檢驗結果證實,患有組織檢驗或細胞檢驗確診之雌激素受體陽性 (ER+) 乳癌。
3. 之前未曾因 ER+ 疾病局部復發或轉移,而接受過全身性抗癌藥物治療。
4. 停經狀態定義如下:
• 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手術,或
• 醫學證實之停經狀態定義為:沒有其他病理或生理原因,自發性停經至少持續 12 個月或濾泡刺激素(FSH)及雌二醇 ( estradiol) 血液濃度落在相對的停經後範圍內。
5. 根據 RECIST 1.1 版定義為可測量之疾病,或只涉及骨頭之疾病。曾接受放射治療或其他局部治療的腫瘤病灶,治療部位之疾病惡化狀態必須在治療完成後有明確紀錄,方可視為「可測量」。
6. 美東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表現狀態 (PS) 分數 0-1。
7. 器官及骨髓功能適足,定義如下:
•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 (ANC) ≥1,500/mm3 (1.5 x 109/L)
• 血小板 ≥100,000/mm 3 (100 x 109/L)
• 血紅素 ≥9 g/dL (90 g/L)
• 血清肌酸酐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依本院採用方法計算之肌酸酐廓清率 ≥ 60 mL/min
• 總膽紅素 ≤1.5 x ULN (若患有吉伯特氏病 [Gilbert’s disease] 則為 ≤3.0 x 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3 x ULN (若有肝轉移則為 ≤5.0 x ULN)
• 鹼性磷酸酶 ≤2.5 x ULN (若有骨或肝轉移則為 ≤5.0 x ULN)
8. 先前之抗癌治療或手術之急性毒性反應已消退至 NCI CTCAE 4.0 版 ≤1 級的程度 (掉髮或其他試驗主持人判定不構成患者安全性風險的毒性反應,不在此限)。
9. 願意且能夠遵守定期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驗及其他研究程序。
10. 您必須同意提供腫瘤組織,以進行 ER 狀態的中央回溯性確認,同時分析細胞周期路徑之相關基因、蛋白質、核醣核酸 (RNA),與試驗藥物敏感度 / 抗藥性兩者之間的相關性。在可行情況下,必須提供復發 / 轉移性的腫瘤的新鮮組織切片採檢。若組織切片採檢不可行或無法安全地進行,則可接受封存的檢體。 不論何種情況,病患都必須提供經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之蠟塊或12片未染色石蠟包埋切片 (強烈建議取得組織蠟塊或12片未染色片,但如果有技術上的困難或受限其他問題無法取得,必須要蒐集至少7片未染色片),才能夠參與本試驗。
11. 有個人親筆簽名並註記日期之受試者同意書,可證明患者已知悉試驗所有相關層面的資訊。
主要排除條件
如果您出現下列任一情形,將不得參與試驗:
1. HER2 陽性腫瘤,定義為根據當地實驗室結果判定,但需採用贊助廠商核准之分析方法: 經 FISH 法 (定義為 HER2/CEP17 比 ≥2) 或顯色原位雜交 (CISH,閾值依廠商檢驗套組使用說明定義) 確認有 erbB-2 基因放大,或經 IHC 染色結果確認有 HER2 基因過度表現 (定義為 IHC3+ 或 IHC2+,以 FISH 或 CISH 法確認)。如沒有 HER2 狀態資料,或分析方法非委託單位認可,則患者進入隨機分配之前,應重新進行檢驗。如果可同時提供原發及復發 / 轉移性腫瘤的檢體,在適當情況下,應選擇最近期的檢體 (亦即復發 / 轉移性檢體) 接受HER2 評估,以確認是否適合參加本試驗。
2. 晚期、症狀性、內臟擴散患者在短期內有致命性併發症之風險 (包括發生大量無法控制之積液 [肋膜、心包膜、腹膜]、肺部淋巴管炎、超過 50% 肝臟受到影響)。。
3. 已知有活動性控制不良或有症狀之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癌性腦膜炎,或軟腦膜疾病臨床症狀、腦水腫及/或惡化生長。曾發生 CNS 轉移或脊髓壓迫的患者,若曾接受局部治療 (如放射線療法、立體定位放射手術),且在隨機分配前至少已4 週維持不需使用抗癲癇劑與類固醇,亦能保持臨床穩定,則可參與本試驗。
4. 曾接受非固醇類芳香環轉胺酶抑制劑 (如 anastrozole 或 letrozole) 之前置輔助治療或輔助治療,並於治療期間或完成治療後 12 個月內復發的患者。
5. 曾接受任一種 CDK4/6 抑制劑治療。
6. 患者在隨機分配前 7 天內曾接受以下治療:
• 已知為 CYP3A4 抑制劑的食物或藥物 (如 amprenavir、atazanavir、boceprevir、clarithromycin、conivaptan、delavirdine、diltiazem、erythromycin、fosamprenavir、indinavir、itraconazole、ketoconazole、lopinavir、mibefradil、miconazole、nefazodone、nelfinavir、posaconazole、ritonavir、saquinavir、telaprevir、telithromycin、verapamil、voriconazole 以及葡萄柚或葡萄柚汁);
• 已知為 CYP3A4 誘發劑的藥物 (如 carbamazepine、felbamate、nevirapine、phenobarbital、phenytoin、primidone、rifabutin、rifampin、rifapentin 以及聖約翰草 (金絲桃);
• 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的藥物。
7. 在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化療、放射性治療、任何研究藥物或其他抗癌治療。≥25% 的骨髓曾接受放射線療法的患者,無論接受治療時間點為何,均不得參與本試驗。
8. 隨機分配前 3 年內曾診斷出任何其他的惡性腫瘤,但經充分治療之皮膚基底或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除外。
9. 機器判讀之QTc >480 msec (以重複三次心電圖 [ECG] 之平均值為準)、有 QT 間期延長或縮短之家族或個人病史、布魯格達氏症候群 (Brugada syndrome) 或已知曾有 QTc 延長病史,或有多型性心室性心律不整 (Torsade de Pointes, TdP)。
10. 控制不良之電解質異常,而可能加重 QTc 延長藥物之作用 (如低血鈣症、低血鉀症、低血鎂症)。
11. 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有以下情形:心肌梗塞、嚴重/不穩定之心絞痛、持續性心律不整 (NCI CTCAE 第 4.0 版 2 級或以上)、任一級之心房纖維顫動、冠狀動脈/週邊動脈繞道手術、症狀性充血性心臟衰竭、包括短暫性腦缺血發作在內之心血管意外,或症狀性的肺栓塞。
12. 目前有感染性腸道疾病或慢性下痢、短腸症候群,或接受過任何上腸胃道手術,包括胃切除。
13. 已知對 letrozole 或其賦形劑成分,或 Palbociclib/安慰劑之賦形劑成分過敏。
14. 已知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
15. 有其他嚴重之急性或慢性醫療或精神狀態 (包括最近曾有或正有自殺意念或行為) 、可能提高參與試驗或研究藥物給藥風險,或干擾試驗結果判讀之實驗室異常情形,經試驗主持人判定不適合參與本試驗之患者。
16. 患者為直接參與試驗執行之試驗機構工作人員或其家屬、或為受試驗主持人督導之工作人員、或為直接參與本試驗執行之輝瑞大藥廠員工。
17. 在本試驗開始前 4 週內及參與試驗活性治療階段期間,參與其他涉及研究藥物的試驗 (第一至第四期臨床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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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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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