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252LH3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864953
2018-11-01 - 2023-10-31
Phase III
召募中4
ICD-10I63
腦梗塞
ICD-9997.02
腦血管梗塞或出血
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分組、多中心、第三期試驗以評估靜脈注射型BIIB093(Glibenclamide)用於大範圍腦梗塞後之重度大腦水腫的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Biogen Idec Research Limited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臺灣區總主持人
李宗海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適應症
腦血管梗塞或出血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是在罹患 LHI 的受試者中,判定 BIIB093 是否相較於安慰劑改善第 90 天時的功能性結果(以修訂版 Rankin 量表 [mRS] 測量)。第 2 部分試驗目的是評估發生 LHI 後的長期失能及病患結果,並評估追蹤期間的安全性。
藥品名稱
BIIB093
主成份
glibenclamide
劑型
注射用凍乾粉
劑量
6.0
評估指標
第 1 部分的評估指標:
• 第 90 天的 mRS(採用 5 類別順序尺度;5 類別 mRS 會將 mRS 第 0 和第 1 類合併、將 mRS 第 5 和第 6 類合併)。
第 1 部分的次要評估指標如下:
• 判定 BIIB093 是否相較於安慰劑改善第 90 天時的整體存活期。與此目的有關的評估指標是 90 天期間內發生所有原因死亡的時間。
• 判定 BIIB093 是否相較於安慰劑改善第 90 天時 mRS 上的功能性結果(以二分法區分為 0-4 與 5-6)。與此目的有關的評估指標是第 90 天時達到 mRS 0-4 的受試者比例。
• 判定 BIIB093 是否相較於安慰劑降低 72 小時後(或實施減壓頭顱切開術 [DC] 時,或更早實施「僅舒緩措施」[comfort meaures only,CMO] 時)的中線偏移。與此目的有關的評估指標是 72 小時後(或實施 DC 或 CMO [若更早] 之前)的中線偏移。
• 評估 BIIB093 在 LHI 受試者中的安全性及耐受性。與此目的有關的評估指標是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SAE)及具臨床意義之異常生命徵象、12 導程心電圖發現及實驗室結果(包含血糖濃度相關者)的發生率。
第 1 部分的額外評估指標包含下列各項:
• 第 30 天時的mRS分數(採用 5 類別順序尺度;5 類別 mRS 會將 mRS 第 0 和第 1 類合併、將 mRS 第 5 和第 6 類合併)
• 給予大劑量後 24 小時、48 小時、72 小時和 7 天時的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中風量表(NIHSS)分數
• 直到第 7 天/出院為止的 BIIB093 和代謝物血漿濃度
• 在給予大劑量後 24、48、72 小時之間,血漿基質金屬蛋白酶-9(MMP-9)濃度的平均值
• 藥物基因學標記(選擇性)
• 在第 30 天和第 90 天時的 Euro 生活品質(EQ-5D-5L)及巴氏量表(BI)
• 在第 90 天時的醫療資源利用問卷、Zarit 負荷會談,以及中風影響 16 題量表(SIS-16)
第 2 部分的評估指標包含下列各項:
• 第 6 和第 12 個月時的 mRS 分數(採用 5 類別順序尺度;5 類別 mRS 將mRS 第 0 和第 1 類合併、mRS 第 5 和第 6 類合併)
• 第 6 和第 12 個月時的 EQ-5D-5L、BI 分數及 SIS-16
• 第 12 個月時的醫療資源利用問卷及 Zarit 負荷會談
• SAE 的發生率
• 第 90 天的 mRS(採用 5 類別順序尺度;5 類別 mRS 會將 mRS 第 0 和第 1 類合併、將 mRS 第 5 和第 6 類合併)。
第 1 部分的次要評估指標如下:
• 判定 BIIB093 是否相較於安慰劑改善第 90 天時的整體存活期。與此目的有關的評估指標是 90 天期間內發生所有原因死亡的時間。
• 判定 BIIB093 是否相較於安慰劑改善第 90 天時 mRS 上的功能性結果(以二分法區分為 0-4 與 5-6)。與此目的有關的評估指標是第 90 天時達到 mRS 0-4 的受試者比例。
• 判定 BIIB093 是否相較於安慰劑降低 72 小時後(或實施減壓頭顱切開術 [DC] 時,或更早實施「僅舒緩措施」[comfort meaures only,CMO] 時)的中線偏移。與此目的有關的評估指標是 72 小時後(或實施 DC 或 CMO [若更早] 之前)的中線偏移。
• 評估 BIIB093 在 LHI 受試者中的安全性及耐受性。與此目的有關的評估指標是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SAE)及具臨床意義之異常生命徵象、12 導程心電圖發現及實驗室結果(包含血糖濃度相關者)的發生率。
第 1 部分的額外評估指標包含下列各項:
• 第 30 天時的mRS分數(採用 5 類別順序尺度;5 類別 mRS 會將 mRS 第 0 和第 1 類合併、將 mRS 第 5 和第 6 類合併)
• 給予大劑量後 24 小時、48 小時、72 小時和 7 天時的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中風量表(NIHSS)分數
• 直到第 7 天/出院為止的 BIIB093 和代謝物血漿濃度
• 在給予大劑量後 24、48、72 小時之間,血漿基質金屬蛋白酶-9(MMP-9)濃度的平均值
• 藥物基因學標記(選擇性)
• 在第 30 天和第 90 天時的 Euro 生活品質(EQ-5D-5L)及巴氏量表(BI)
• 在第 90 天時的醫療資源利用問卷、Zarit 負荷會談,以及中風影響 16 題量表(SIS-16)
第 2 部分的評估指標包含下列各項:
• 第 6 和第 12 個月時的 mRS 分數(採用 5 類別順序尺度;5 類別 mRS 將mRS 第 0 和第 1 類合併、mRS 第 5 和第 6 類合併)
• 第 6 和第 12 個月時的 EQ-5D-5L、BI 分數及 SIS-16
• 第 12 個月時的醫療資源利用問卷及 Zarit 負荷會談
• SAE 的發生率
主要納入條件
關鍵納入條件:
符合資格的受試者必須滿足下列納入條件:
1.能夠了解本試驗的目的與風險,並根據國家和當地受試者隱私法規提供已簽名並標註日期的受試者同意及機密健康資訊使用授權書,或者在當地法規許可時由獨立醫師提供同意,和/或由受試者的法定授權代表(legal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LAR)根據所有當地和國家法規或根據當地倫理委員會指引或透過其他遵照適用國家法律和法規及倫理委員會規定的程序,提供受試者同意。
2.有中大腦動脈(MCA)流域發生急性缺血性中風的臨床診斷(允許在原發性MCA流域中風之外還影響到後大腦動脈(PCA)和/或前大腦動脈(ACA)流域的案例)。
3.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為 18 歲(含)到85歲(含)。(在臺灣,知情同意的年齡下限為20歲。)
4.篩選時美國國衛院中風量表(NIHSS) ≥10。
5.在本次中風之前,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沒有顯著失能(在照護者、配偶或其他人未協助下,能夠獨力進行所有工作和日常活動)。
6.患有大範圍腦梗塞(依優先順序,採用下列任一項定義):
a)以磁振造影(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MRI)擴散權重造影(diffusion weighted imaging,DWI)判定的病灶體積為80到300立方公分,或
b)以電腦斷層掃描灌流(computed tomography perfusion,CTP)判定的核心病灶體積為80到300立方公分,或
c)如果沒有以MRI DWI或CTP判定的病灶體積,則無顯影劑電腦斷層掃描(non-contrast computed tomography,NCCT)中的Alberta中風計畫早期電腦斷層掃描分數(Alberta Stroke Program Early Computed Tomography Score,ASPECTS)為1到5分,且涉及至少2個明確的皮質區。
如果某一名受試者有不只一張掃描影像而造成分歧,試驗主持人應在考量所有病患資訊後做出受試資格的判定,這些資訊包括但不限於:1) 掃描時機和 2)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最精準呈現梗塞區大小的掃描方式。將記錄用於判定受試資格的掃描。
註:可行時將盡量採用自動化影像分析軟體,作為協助估算梗塞核心體積和/或ASPECTS的標準方法。為了納入病患所進行的最終ASPECTS判定,將由試驗主持人或當地判讀人員執行。如果在標準照護(SOC)中沒有合適的基準點掃描可用,將進行試驗專屬的MRI DWI、CTP或NCCT(依優先順序列出)。若經認定適當且可在輸注前完成,可基於納入試驗的目的進行一次重複掃描。
7.針對在隨機分配前接受血栓切除術的受試者,必須根據血栓切除術後進行的MRI-DWI測得80到300立方公分的梗塞體積,決定將病患納入試驗中。
8.在隨機分配時,依試驗主持人認定,試驗藥物治療輸注必須可在症狀首次出現(若已知)或最後已知正常的時間點(若症狀首次出現的時間未知)後不晚於 10 小時展開。
•如果滿足神經學及其他排除條件,則可納入睡醒後中風的受試者。這些「睡醒後」中風的定義,為在睡眠開始時無症狀且已知睡眠開始時間,但在睡醒時有中風症狀。中風首次出現的時間應以睡眠開始與睡醒時間的中點計之。展開試驗藥物治療輸注的最大時間範圍則為從前述中點算起的 10 小時內。如果睡眠開始時間未知,則必須使用最後已知正常時間點,中點即不適用。
符合資格的受試者必須滿足下列納入條件:
1.能夠了解本試驗的目的與風險,並根據國家和當地受試者隱私法規提供已簽名並標註日期的受試者同意及機密健康資訊使用授權書,或者在當地法規許可時由獨立醫師提供同意,和/或由受試者的法定授權代表(legal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LAR)根據所有當地和國家法規或根據當地倫理委員會指引或透過其他遵照適用國家法律和法規及倫理委員會規定的程序,提供受試者同意。
2.有中大腦動脈(MCA)流域發生急性缺血性中風的臨床診斷(允許在原發性MCA流域中風之外還影響到後大腦動脈(PCA)和/或前大腦動脈(ACA)流域的案例)。
3.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為 18 歲(含)到85歲(含)。(在臺灣,知情同意的年齡下限為20歲。)
4.篩選時美國國衛院中風量表(NIHSS) ≥10。
5.在本次中風之前,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沒有顯著失能(在照護者、配偶或其他人未協助下,能夠獨力進行所有工作和日常活動)。
6.患有大範圍腦梗塞(依優先順序,採用下列任一項定義):
a)以磁振造影(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MRI)擴散權重造影(diffusion weighted imaging,DWI)判定的病灶體積為80到300立方公分,或
b)以電腦斷層掃描灌流(computed tomography perfusion,CTP)判定的核心病灶體積為80到300立方公分,或
c)如果沒有以MRI DWI或CTP判定的病灶體積,則無顯影劑電腦斷層掃描(non-contrast computed tomography,NCCT)中的Alberta中風計畫早期電腦斷層掃描分數(Alberta Stroke Program Early Computed Tomography Score,ASPECTS)為1到5分,且涉及至少2個明確的皮質區。
如果某一名受試者有不只一張掃描影像而造成分歧,試驗主持人應在考量所有病患資訊後做出受試資格的判定,這些資訊包括但不限於:1) 掃描時機和 2)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最精準呈現梗塞區大小的掃描方式。將記錄用於判定受試資格的掃描。
註:可行時將盡量採用自動化影像分析軟體,作為協助估算梗塞核心體積和/或ASPECTS的標準方法。為了納入病患所進行的最終ASPECTS判定,將由試驗主持人或當地判讀人員執行。如果在標準照護(SOC)中沒有合適的基準點掃描可用,將進行試驗專屬的MRI DWI、CTP或NCCT(依優先順序列出)。若經認定適當且可在輸注前完成,可基於納入試驗的目的進行一次重複掃描。
7.針對在隨機分配前接受血栓切除術的受試者,必須根據血栓切除術後進行的MRI-DWI測得80到300立方公分的梗塞體積,決定將病患納入試驗中。
8.在隨機分配時,依試驗主持人認定,試驗藥物治療輸注必須可在症狀首次出現(若已知)或最後已知正常的時間點(若症狀首次出現的時間未知)後不晚於 10 小時展開。
•如果滿足神經學及其他排除條件,則可納入睡醒後中風的受試者。這些「睡醒後」中風的定義,為在睡眠開始時無症狀且已知睡眠開始時間,但在睡醒時有中風症狀。中風首次出現的時間應以睡眠開始與睡醒時間的中點計之。展開試驗藥物治療輸注的最大時間範圍則為從前述中點算起的 10 小時內。如果睡眠開始時間未知,則必須使用最後已知正常時間點,中點即不適用。
主要排除條件
關鍵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有下列任一狀況,即不得納入本試驗:
1.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受試者很可能在第一天撤除支持性照護。
2.有意在納入前接受減壓顱骨切除術(decompressive craniectomy,DC)。
3.有對側大腦半球同時發生梗塞的(臨床或造影)證據,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嚴重度足以影響功能性治療結果。 舉例來說,這會包含導致雙側下肢癱瘓的對側ACA梗塞。
4.有疝脫(herniation)的臨床徵象,例如1或2個擴張、固定不動的瞳孔;與水腫有關的意識喪失(即在NIHSS的第1a題得到≥2分);和/或喪失其他腦幹反射,且根據試驗主持人判定可歸因於水腫或疝脫。
5.NCCT/MRI上顯示腦出血(不包括細小瘀點/點狀出血)。
6.有NCCT/MRI證據顯示在納入前有>2公釐的前膈區/松果體位移。
7.單用動脈內血栓溶解劑,或併用血栓切除術。
8.醫師正考慮令其接受血栓切除術和/或IV血栓溶解療法的病患,必須等到這些程序完成或做出不施行上述療法的決定後,才能被隨機分配至本試驗中。 不可為了試驗篩選程序延後上述治療的施行。若血栓切除術是在隨機分配前施行,則必須以第7項納入條件評估受試資格。
9.經試驗主持人認定預期壽命<3個月(與本次LHI無關)的受試者,或不太可能配合追蹤程序的受試者。
10.身上無法設置周邊靜脈管路的受試者。
11.(在發生符合資格之LHI前)患有心智障礙的受試者,或受監護狀態。
12.中風症狀正在迅速改善,且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不預期在隨機分配時NIHSS會≥10分的受試者。
醫療史
13.已知對BIIB093過敏,或對其他磺醯尿素類藥物或BIIB093製劑或外觀相仿之安慰劑的任何成分過敏。
14.已知曾在過去10小時內服用口服型glibenclamide的受試者。
15.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已知曾罹患具有臨床意義之重度腎臟或肝臟疾患(例子分別為透析或肝硬化)。
16.已知曾罹患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重度(例如需要居家氧氣治療)的慢性阻塞性肺病。
17.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已知具有臨床意義之低血糖病史或根據當地篩選實驗室評估(即,篩選時血糖<70毫克/公合[~3.9毫莫耳/升])。
18.當前或先前曾發生糖尿病酮酸中毒或糖尿病性昏迷/昏迷前期的受試者。
19.過去3個月內發生急性ST段上升型心肌梗塞(myocardial infarction,MI),和/或急性代償失調心臟衰竭,和/或QTc >520毫秒,和/或因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MI、心臟停跳而住院,或非自願接受冠狀動脈介入治療(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或冠狀動脈手術)。
20.患有紐約心臟學會第III/IV級心臟衰竭(第III級: 即使在從事比平常緩和的活動期間 [例如步行短距離(20-100公尺)],仍因症狀而使活動力明顯受限;第IV級: 嚴重受限。即使休息時仍有症狀。多數時間臥床不起的病患)。
21.已知患有心室性心搏過速。
22.已知患有葡萄糖-6-磷酸鹽脫氫酶(G6PD)缺乏症的受試者。
23.在篩選前3天內,發生需要住院或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具有臨床意義的嚴重局部感染(如蜂窩性組織炎、膿瘍)或全身性感染(如敗血症)。
其他
24.懷孕中的女性,或具有生育能力且住院時驗孕結果為陽性的女性。
25.正在哺餵母乳,且在試驗治療輸注期間及試驗治療輸注結束後7天內無法停止哺餵母乳的女性。
26.已知正在參與,或已知曾在進入本試驗前14天內參與任何其他涉及研究性藥物治療的研究試驗。
27.無法配合試驗規定。
28.有其他未載明的理由,經試驗主持人或Biogen認定使受試者不適合進入本試驗。
受試者若有下列任一狀況,即不得納入本試驗:
1.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受試者很可能在第一天撤除支持性照護。
2.有意在納入前接受減壓顱骨切除術(decompressive craniectomy,DC)。
3.有對側大腦半球同時發生梗塞的(臨床或造影)證據,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嚴重度足以影響功能性治療結果。 舉例來說,這會包含導致雙側下肢癱瘓的對側ACA梗塞。
4.有疝脫(herniation)的臨床徵象,例如1或2個擴張、固定不動的瞳孔;與水腫有關的意識喪失(即在NIHSS的第1a題得到≥2分);和/或喪失其他腦幹反射,且根據試驗主持人判定可歸因於水腫或疝脫。
5.NCCT/MRI上顯示腦出血(不包括細小瘀點/點狀出血)。
6.有NCCT/MRI證據顯示在納入前有>2公釐的前膈區/松果體位移。
7.單用動脈內血栓溶解劑,或併用血栓切除術。
8.醫師正考慮令其接受血栓切除術和/或IV血栓溶解療法的病患,必須等到這些程序完成或做出不施行上述療法的決定後,才能被隨機分配至本試驗中。 不可為了試驗篩選程序延後上述治療的施行。若血栓切除術是在隨機分配前施行,則必須以第7項納入條件評估受試資格。
9.經試驗主持人認定預期壽命<3個月(與本次LHI無關)的受試者,或不太可能配合追蹤程序的受試者。
10.身上無法設置周邊靜脈管路的受試者。
11.(在發生符合資格之LHI前)患有心智障礙的受試者,或受監護狀態。
12.中風症狀正在迅速改善,且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不預期在隨機分配時NIHSS會≥10分的受試者。
醫療史
13.已知對BIIB093過敏,或對其他磺醯尿素類藥物或BIIB093製劑或外觀相仿之安慰劑的任何成分過敏。
14.已知曾在過去10小時內服用口服型glibenclamide的受試者。
15.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已知曾罹患具有臨床意義之重度腎臟或肝臟疾患(例子分別為透析或肝硬化)。
16.已知曾罹患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重度(例如需要居家氧氣治療)的慢性阻塞性肺病。
17.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已知具有臨床意義之低血糖病史或根據當地篩選實驗室評估(即,篩選時血糖<70毫克/公合[~3.9毫莫耳/升])。
18.當前或先前曾發生糖尿病酮酸中毒或糖尿病性昏迷/昏迷前期的受試者。
19.過去3個月內發生急性ST段上升型心肌梗塞(myocardial infarction,MI),和/或急性代償失調心臟衰竭,和/或QTc >520毫秒,和/或因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MI、心臟停跳而住院,或非自願接受冠狀動脈介入治療(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或冠狀動脈手術)。
20.患有紐約心臟學會第III/IV級心臟衰竭(第III級: 即使在從事比平常緩和的活動期間 [例如步行短距離(20-100公尺)],仍因症狀而使活動力明顯受限;第IV級: 嚴重受限。即使休息時仍有症狀。多數時間臥床不起的病患)。
21.已知患有心室性心搏過速。
22.已知患有葡萄糖-6-磷酸鹽脫氫酶(G6PD)缺乏症的受試者。
23.在篩選前3天內,發生需要住院或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具有臨床意義的嚴重局部感染(如蜂窩性組織炎、膿瘍)或全身性感染(如敗血症)。
其他
24.懷孕中的女性,或具有生育能力且住院時驗孕結果為陽性的女性。
25.正在哺餵母乳,且在試驗治療輸注期間及試驗治療輸注結束後7天內無法停止哺餵母乳的女性。
26.已知正在參與,或已知曾在進入本試驗前14天內參與任何其他涉及研究性藥物治療的研究試驗。
27.無法配合試驗規定。
28.有其他未載明的理由,經試驗主持人或Biogen認定使受試者不適合進入本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3 人
-
全球人數
76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