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6461010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6-01 - 2029-12-31
Phase II
一項介入性、開放性第 2 期試驗,研究 PF-08634404 單一藥物治療或併用治療用於早期可切除或局部晚期不可切除非小細胞肺癌成人參與者的安全性和療效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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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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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試驗目的
本試驗將評估 PF-08634404 合併鉑類化療用於可切除之 NSCLC 的術前輔助 (A 部分),以及 PF-08634404 作為單一藥物治療作為術後輔助治療 (B 部分) 的安全性和療效。此外,本試驗也將評估 PF-08634404 單一藥物治療作為 LA 不可切除之 NSCLC 化學放射治療後鞏固治療的安全性及療效 (C 部分)。
藥品名稱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主成份
PF-08634404
CARBOPLATIN
PACLITAXEL
Pemetrexed
CARBOPLATIN
PACLITAXEL
Pemetrexed
劑型
270
270
270
270
270
270
270
劑量
200 mg/10 mL
450 mg/45 mL
300 mg/50 mL
500 mg/20 mL
450 mg/45 mL
300 mg/50 mL
500 mg/20 mL
評估指標
A.
•AE 依類型、頻率、嚴重程度 (依 NCI CTCAE 第 5.0 版分級)、時間點、嚴重性和試驗介入治療的關係描述特性。
•接受手術的參與者比例
•術後出現傷口併發症的參與者比例
•pCR 率係根據 IASLC 指南,經中央病理審查評估
B.
•AE 依類型、頻率、嚴重程度 (依 NCI CTCAE 第 5.0 版分級)、時間點、嚴重性和試驗介入治療的關係描述特性。
C.
•AE 依類型、頻率、嚴重程度 (依 NCI CTCAE 第 5.0 版分級)、時間點、嚴重性和試驗介入治療的關係描述特性。
•AE 依類型、頻率、嚴重程度 (依 NCI CTCAE 第 5.0 版分級)、時間點、嚴重性和試驗介入治療的關係描述特性。
•接受手術的參與者比例
•術後出現傷口併發症的參與者比例
•pCR 率係根據 IASLC 指南,經中央病理審查評估
B.
•AE 依類型、頻率、嚴重程度 (依 NCI CTCAE 第 5.0 版分級)、時間點、嚴重性和試驗介入治療的關係描述特性。
C.
•AE 依類型、頻率、嚴重程度 (依 NCI CTCAE 第 5.0 版分級)、時間點、嚴重性和試驗介入治療的關係描述特性。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參與者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 篩選時年滿 18 歲或以上。
o 具生育能力參與者在篩選及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2 小時內的驗孕(最低靈敏度 25 mIU/mL 或等效定量分析法)結果必須為陰性。若取得偽陽性結果且有紀錄確認參與者未懷孕,則參與者有資格參與。
2. ECOG PS(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
3. 預期存活期 ≥12 週。
4.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給藥前 7 天內,符合以下條件,以確認器官功能可適當運作
o 參與者必須在篩選期實驗室檢測前 7 天內符合血液學條件,且不得使用輸血或生長因子(血小板或紅血球輸注、甲狀腺過氧化酶 [Thyroid Peroxidase, TPO]、促紅血球
生成素
[Erythropoietin, EPO]、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 G-CSF]、介白素 11 [Interleukin-11, IL-11] 等)。
5. 參與者必須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6. 如可行,必須提交足夠的腫瘤組織。組織檢體可以採用取自粗針、切除性或細針切片的石蠟塊或玻片形式提交(尚未製備為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Fixed Paraffin-Embedded, FFPE] 塊的細針抽吸 [Fine Needle Aspiration, FNA] 細胞學檢體,以及含有骨骼的切片不符合資格)。
o 可提供在開始試驗介入治療前,取自最近一次切片的留存檢體。
以下內容僅適用於A部分:
7. 參與者必須患有新診斷、未曾接受治療、經病理學證實的早期或局部晚期 (Locally Advanced, LA)(第 II 期或第 IIIA/B 期)鱗狀或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NSCLC(根據國際抗癌聯盟和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肺癌 TNM 分期系統第 9 版),且該疾病經多專科評估認為可切除,而該評估中,必須包括以肺癌手術作為其主要執業內容的胸腔外科醫師。參與者必須適合接受術前輔助治療,然後進行完整的切除手術。
o 混合型腫瘤將根據主要細胞類型按病理類型進行分類。
o 其中不得存在小細胞成分。
o 須排除大細胞神經內分泌癌。
8. 程序性死亡配體-1 (Programmed Death-Ligand 1, PD-L1) 狀態以當地檢驗結果為準
以下內容僅適用於B部分:
9. 參與者必須患有經病理學證實的早期或 局部晚期 LA(第 II 期或 IIIA/B 期)鱗狀或非鱗狀 非小細胞肺癌NSCLC(根據國際抗癌聯盟和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肺癌 TNM 分期系統第 9 版),且已接受完整的切除手術。參與者必須適合接受輔助治療,同時必須接受術前輔助化學免疫療法標準照護 (Standard of Care, SOC),且尚未達到病理完全緩解 (pathological Complete Response, pCR)。應在臨床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開始進行輔助治療,並在手術切除後 4-10 週內或術後放療結束後 3 週內開始(如有需要,術後放療必須在手術後 8 週內開始)。
o 混合型腫瘤將根據主要細胞類型按病理類型進行分類。
o 其中不得存在小細胞成分。
o 須排除大細胞神經內分泌癌
10. 程序性死亡配體-1 (PD-L1) 狀態以當地檢驗結果為準
以下內容僅適用於C部分:
11. 參與者必須患有經病理學證實的局部晚期LA 、不可切除(第 III 期)的鱗狀或非鱗狀 非小細胞肺癌NSCLC(根據國際抗癌聯盟和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肺癌 TNM 分期系統第 9 版),並且在第一劑給藥前 4-6 週內已接受 ≥ 60 Gy 的放射治療和 ≥ 2 個週期的根除性鉑類同步化療,且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 1.1 達到病況穩定 (Stable Disease, SD) 或更佳的情況。根據當地標準照護方案,鉑類化療方案可包含以下其中一種藥物:etoposide、vinblastine、紫杉烷類藥物 (paclitaxel) 或 pemetrexed。約 25% 的參與者應具有鱗狀組織學型態。
o 混合型腫瘤將根據主要細胞類型按病理類型進行分類。
o 其中不得存在小細胞成分。
o 須排除大細胞神經內分泌癌。
12. 程序性死亡配體-1 (PD-L1) 狀態以當地檢驗結果為準
o 腫瘤比例分數 (Tumor Proportion Score, TPS) < 1% 的參與者納入人數上限為 30%。
1. 篩選時年滿 18 歲或以上。
o 具生育能力參與者在篩選及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2 小時內的驗孕(最低靈敏度 25 mIU/mL 或等效定量分析法)結果必須為陰性。若取得偽陽性結果且有紀錄確認參與者未懷孕,則參與者有資格參與。
2. ECOG PS(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
3. 預期存活期 ≥12 週。
4.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給藥前 7 天內,符合以下條件,以確認器官功能可適當運作
o 參與者必須在篩選期實驗室檢測前 7 天內符合血液學條件,且不得使用輸血或生長因子(血小板或紅血球輸注、甲狀腺過氧化酶 [Thyroid Peroxidase, TPO]、促紅血球
生成素
[Erythropoietin, EPO]、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 G-CSF]、介白素 11 [Interleukin-11, IL-11] 等)。
5. 參與者必須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6. 如可行,必須提交足夠的腫瘤組織。組織檢體可以採用取自粗針、切除性或細針切片的石蠟塊或玻片形式提交(尚未製備為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Fixed Paraffin-Embedded, FFPE] 塊的細針抽吸 [Fine Needle Aspiration, FNA] 細胞學檢體,以及含有骨骼的切片不符合資格)。
o 可提供在開始試驗介入治療前,取自最近一次切片的留存檢體。
以下內容僅適用於A部分:
7. 參與者必須患有新診斷、未曾接受治療、經病理學證實的早期或局部晚期 (Locally Advanced, LA)(第 II 期或第 IIIA/B 期)鱗狀或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NSCLC(根據國際抗癌聯盟和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肺癌 TNM 分期系統第 9 版),且該疾病經多專科評估認為可切除,而該評估中,必須包括以肺癌手術作為其主要執業內容的胸腔外科醫師。參與者必須適合接受術前輔助治療,然後進行完整的切除手術。
o 混合型腫瘤將根據主要細胞類型按病理類型進行分類。
o 其中不得存在小細胞成分。
o 須排除大細胞神經內分泌癌。
8. 程序性死亡配體-1 (Programmed Death-Ligand 1, PD-L1) 狀態以當地檢驗結果為準
以下內容僅適用於B部分:
9. 參與者必須患有經病理學證實的早期或 局部晚期 LA(第 II 期或 IIIA/B 期)鱗狀或非鱗狀 非小細胞肺癌NSCLC(根據國際抗癌聯盟和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肺癌 TNM 分期系統第 9 版),且已接受完整的切除手術。參與者必須適合接受輔助治療,同時必須接受術前輔助化學免疫療法標準照護 (Standard of Care, SOC),且尚未達到病理完全緩解 (pathological Complete Response, pCR)。應在臨床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開始進行輔助治療,並在手術切除後 4-10 週內或術後放療結束後 3 週內開始(如有需要,術後放療必須在手術後 8 週內開始)。
o 混合型腫瘤將根據主要細胞類型按病理類型進行分類。
o 其中不得存在小細胞成分。
o 須排除大細胞神經內分泌癌
10. 程序性死亡配體-1 (PD-L1) 狀態以當地檢驗結果為準
以下內容僅適用於C部分:
11. 參與者必須患有經病理學證實的局部晚期LA 、不可切除(第 III 期)的鱗狀或非鱗狀 非小細胞肺癌NSCLC(根據國際抗癌聯盟和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肺癌 TNM 分期系統第 9 版),並且在第一劑給藥前 4-6 週內已接受 ≥ 60 Gy 的放射治療和 ≥ 2 個週期的根除性鉑類同步化療,且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 1.1 達到病況穩定 (Stable Disease, SD) 或更佳的情況。根據當地標準照護方案,鉑類化療方案可包含以下其中一種藥物:etoposide、vinblastine、紫杉烷類藥物 (paclitaxel) 或 pemetrexed。約 25% 的參與者應具有鱗狀組織學型態。
o 混合型腫瘤將根據主要細胞類型按病理類型進行分類。
o 其中不得存在小細胞成分。
o 須排除大細胞神經內分泌癌。
12. 程序性死亡配體-1 (PD-L1) 狀態以當地檢驗結果為準
o 腫瘤比例分數 (Tumor Proportion Score, TPS) < 1% 的參與者納入人數上限為 30%。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參與者如果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本試驗:
以下內容適用於 A、B、C 三部分:
1. 已知帶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EGFR) 和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anaplastic lymphoma kinase, ALK) 可操作基因體變異 (Actionable Genomic Alteration, AGA) 的參與者;具有非鱗狀組織學型態的參與者,需要提供 EGFR 和 ALK AGA 的陰性結果紀錄。
2. 有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病灶的參與者,包括軟腦膜轉移、腦幹、腦膜或脊髓轉移或壓迫。
3.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3 年內有任何其他惡性腫瘤病史的參與者,或有任何先前診斷出惡性腫瘤的殘餘疾病證據。例外情況為可忽略腫瘤轉移或死亡風險的惡性腫瘤(例如:5 年整體存活期 [overall survival, OS] ≥90%),例如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攝護腺癌、導管原位癌或第 I 期子宮癌。
4. 先前抗腫瘤療法的未緩解毒性且未恢復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NCI)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版本 5.0 第 0 級或第 1 級,或納入/排除條件中所規定的等級,但不包括掉髮。發生預期不會因持續給予試驗介入治療而惡化之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的參與者,可納入試驗。因放射治療發生長期毒性且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可逆的參與者,可納入試驗。進行前應先將資訊提供給醫療監查員。5.
曾接受異體器官移植和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6. 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且在過去 2 年內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的參與者
a. 替代性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用於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性療法)未被視為一種全身性疾病修飾治療,且允許使用。
b. 允許患有白斑、乾癬、第 1 型糖尿病(若未因排除條件 8 而被排除)或兒童氣喘/特異體質過敏症已緩解的參與者。
c. 允許需要間歇性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吸入型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劑的參與者(若未因排除條件 7b 而被排除)。
d. 允許患有薛格連氏症候群的參與者(若未因排除條件 7b 而被排除)。
7. 具有下列任何呼吸病症的參與者:
a. 證據顯示患有符合下列條件的非感染性或藥物誘發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LD) 或肺炎:
i. 在先前診斷出,且已經使用任何時間長度的腸道外類固醇或 >6 週的口服類固醇治療管理,或
ii. 在免疫療法治療期間或之後發生、已改善或緩解,隨後在免疫療法再次給藥後復發,或
iii. 目前診斷出並已使用全身性治療,或
iv. 篩選時根據放射影像檢查疑似患有病症。
v. 若參與者無症狀,且放射影像顯示有非感染性、放射線或藥物引起的 誘發間質性肺病ILD 或肺炎,且僅限於 1 個肺支氣管節段或 <10% 的肺實質疾病,可在告知醫療監查員後納入。
b. 與潛在惡性腫瘤無關的任何 ≥ 第 3 級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於:
i.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30 天內患有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重度氣喘,或使用低劑量吸入性皮質類固醇/長效 β-2 致效劑仍未得到良好控制。
ii. 需要氧氣輔助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
iii.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3 個月內出現臨床上重度和/或第 4 級肺栓塞。也排除主肺動脈或肺葉動脈中的肺栓塞。有關肺栓塞以外的血栓栓塞事件,請參閱排除條件 8k。
iv. 篩選時患有任何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且具有顯著肺部實質侵犯(即:類風濕性關節炎、薛格連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
8. 第一劑前 6 個月內有未受控制的共病病史,其中包括:
a. 不穩定型心絞痛
b. 心肌梗塞
c.
未受控制或顯著的心律不整(包括持續的心室性心搏過速心律不整和心室顫動)、未受治療的嚴重傳導系統異常(例如:雙束狀傳導阻滯 [定義為右束支和左前或後半阻滯]、第三級房室傳導阻滯)
d. 冠狀動脈/周邊動脈繞道手術
e. 短暫性腦缺血發作、腦血管意外、腦梗塞(不包括腔隙性腦梗塞)或腦出血
f. 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或符合紐約心臟學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功能性第 III 或 IV 級的症狀
g. 代償不全性肝硬化
h. 腎病症候群
i. 未受控制的糖尿病,定義為糖化血紅素 [glycated hemoglobin, HbA1c] ≥ 8.0%,或 HbA1c 介於 7.0% 和 8.0% 之間,並且伴隨未另行說明(或對低血糖藥物的遵從性不佳)的相關糖尿病症狀(多尿症或多飲症)。
j. 未受控制的高血壓(收縮壓 ≥160 mm Hg 且/或舒張壓 ≥100 mm Hg,或對降血壓藥物遵從性不佳)。
k. 依據 CTCAE 5.0 的規定,有 第 >3 級的動脈血栓栓塞事件和靜脈血栓栓塞事件。
l. 高血壓危象
m. 高血壓性腦病變
9. 基期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期 (corrected QT interval by Fridericia's formula, QTcF) > 480 msec
a. 如果 QTcF 超過 480 msec,應再重複進行兩次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 檢測,且使用這 3 次 QTcF 值的平均值來判定參與者的資格。電腦判讀的 ECG 中有異常發現時,在排除參與者之前,應由具有 ECG 判讀經驗的試驗主持醫師再次覆核,以確認是否排除參與者。
10. 第一劑前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遭受嚴重創傷,或預計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非小細胞肺癌NSCLC 相關手術除外);第一劑給藥前 3 天內曾接受小型局部手術(不包括在周邊血管放入中央導管和放置植入式中央靜脈注射座)。參與者在開始試驗介入治療前必須從手術毒性或併發症中充分恢復。
11. 參與者有肋膜積液、心包膜積液或腹水。
12. 第一劑前 1 個月內有嚴重出血傾向或凝血功能障礙的病史,例如出現臨床上顯著的出血症狀,包括但不限於胃腸道出血、咳血(定義為咳出或咳痰 ≥½ 茶匙新鮮血液或小血塊,或咳出不含痰液的血液;允許納入痰液帶血絲的參與者),或復發性鼻出血(不包括輕微流鼻血和鼻水中稍微帶血)。
13. 參與者患有急性、慢性或症狀性感染,包括:
a.
納入時正在接受活動性感染(病毒、細菌或真菌)的全身性抗微生物治療。允許常規的抗微生物預防性治療。
b. 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血清陽性,但接受穩定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ntiretroviral Therapy, ART) 療程(CD4+ 計數 >200/mm3 且病毒量 <400 copies/mL)的受控制 HIV 感染參與者除外。試驗主持人將確保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RT 不會導致與試驗或併用藥物的顯著交互作用。
c. 依據表面抗原表現,已知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呈陽性。
d. 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感染(聚合酶連鎖反應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PCR] 呈陽性)。曾接受 HCV 感染治療的參與者,若有記錄在抗病毒療法完成後持續 12 週的病毒反應,可允許納入。
e. 除非當地中央主管機關強制要求,否則不需要進行 HIV、HBV 或 HCV 檢測。
f. 已知患有活動性結核病 (Tuberculosis, TB) 感染的參與者;疑似患有活動性 TB 的參與者必須接受臨床評估,以排除此病症。
14. 有免疫缺乏病史的參與者
15. 已知對試驗介入治療的任何成分有嚴重過敏病史,或對嵌合性或人源化抗體有嚴重過敏反應病史。
16. 有任何醫療或精神狀況,包括過去一年內有任何積極自殺意念,或過去 5 年內有自殺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異常可能增加試驗參與風險,或試驗主持人判定導致參與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17. 有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增加試驗相關風險或干擾試驗結果判讀的其他情況。
18. 在第一劑前 10 天內曾使用治療性口服或腸道外抗凝血劑(不包括作為次級預防性治療的抗凝血劑);附註:若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 落在治療範圍內,且患者在第一劑前已接受穩定劑量的抗凝血劑至少 2 週,則允許使用全劑量的口服或腸道外抗凝血劑。允許預防性使用抗凝血劑(作為次級預防性治療)。
19. 納入前 7 天內曾使用長期抗血小板療法,包括阿斯匹靈、非類固醇消炎藥(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Drug [NSAID],包括 ibuprofen、naproxen 和其他藥物)、dipyridamole、clopidogrel 或類似藥物。允許每天使用一次阿斯匹靈(最高劑量為 325 mg/天)。
20. 在第一劑前 4 週內曾使用任何活性或減毒活性疫苗,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接種任何活性或減毒活性疫苗。
21.
目前正在使用高劑量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每天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劑,或患有需要長期使用高劑量類固醇或免疫抑制劑的病症。
22.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21 天內使用任何禁用的併用藥品,或不願意或無法使用必要的併用藥品。
23. 先前曾在接受本試驗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30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使用任何試驗藥品(藥物或疫苗)。在參與本試驗期間,同時參與有關其他試驗藥品(藥物或疫苗)的試驗。
24. 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其他由試驗主持人監督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以及試驗委託者和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委託者指定員工及其家屬。
25. 哺乳參與者、具生育能力的參與者以及不願意採取避孕措施的男性參與者。
以下內容僅適用於A部分:
26. 由試驗主持人和多專科團隊所判定具有臨床上顯著的出血或瘻管風險。
27. 第一劑前 6 個月內有食道靜脈曲張、嚴重潰瘍、未癒合傷口、胃腸道穿孔、腹腔瘻管、胃腸阻塞、腹腔膿瘍或急性胃腸道出血病史。
28. 曾接受全身性抗腫瘤治療,包括施用化療、放療或任何其他針對 非小細胞肺癌NSCLC 的全身性癌症治療。
以下內容僅適用於 B 部分:
29. 由試驗主持人和多專科團隊所判定具有臨床上顯著的出血或瘻管風險。
30. 第一劑前 6 個月內有食道靜脈曲張、嚴重潰瘍、未癒合傷口、胃腸道穿孔、腹腔瘻管、胃腸阻塞、腹腔膿瘍或急性胃腸道出血病史。
o 參與者因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手術切除而造成的傷口必須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癒合,才有資格參加試驗。
31. 曾接受全身性抗腫瘤療法,包括:
a. 曾接受過化學放射治療。
b. 第一劑前 2 週內曾接受非專一性免疫調節療法(例如介白素、干擾素、胸腺素、腫瘤壞死因子,不包括用於血小板減少症治療的 IL-11)。
c. 曾接受過全身性抗血管新生療法,包括但不限於 bevacizumab 及其生物相似藥物、endostatin、小分子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TKI) 和 ramucirumab。
32.
對於先前曾暴露於程序性死亡配體-1 (PDL-1) 抑制劑的參與者:
a. 曾發生免疫療法引起的第 3 級或更高等級的免疫相關不良事件 (immune-related Adverse Event, irAE)(內分泌系統相關 irAE 除外)、導致永久中止治療的 irAE、第 2 級免疫相關心臟毒性,或影響神經系統或眼部的任何等級 irAE。
b. 在本試驗篩選前,先前免疫療法的所有不良事件尚未完全緩解,或尚未改善至第 1 級。若發生第 ≥2 級內分泌系統相關不良事件的參與者穩定接受適當替代性療法且無症狀,可予以納入。
c. 有需要以皮質類固醇以外的免疫抑制劑治療的不良事件病史,或先前免疫療法期間不良事件復發,需要再次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療法治療。
以下內容僅適用於 C 部分:
33. 臨床上顯著的出血或瘻管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a. 臨床上顯著的咳血病史,且未來發生嚴重咳血事件的風險較高(例如需要輸血或其他侵入性程序的咳血)。
b. 放射學或其他證據顯示腫瘤已侵入血管壁。
c. 縱膈淋巴結轉移並侵犯氣管、主支氣管或食道。
34. 參與者接受化學放射治療後出現未癒合瘻管且未恢復至 NCI CTCAE 版本 5.0 第 0 級。
35. 第一劑前 6 個月內有食道靜脈曲張、嚴重潰瘍、未癒合傷口、胃腸道穿孔、腹部瘻管、胃腸道阻塞、腹腔內膿瘍或急性胃腸道出血的病史;
36. 曾接受全身性抗腫瘤療法,包括:
a. 曾接受免疫療法治療,包括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例如,PD-(L)-1 抗體、抗 CTLA-4 抗體、抗 TIGIT 抗體、抗 LAG3 抗體)、免疫檢查點致效劑(例如,ICOS、CD40、CD137、OX40 抗體)、免疫細胞療法或任何其他針對抗腫瘤免疫機制的治療。
b. 未曾接受過以治癒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為目的之手術
c. 第一劑前 2 週內曾接受非專一性免疫調節療法(例如介白素、干擾素、胸腺素、腫瘤壞死因子,不包括用於血小板減少症治療的 IL-11)。
d. 曾接受過全身性抗血管新生療法,包括但不限於 bevacizumab 及其生物相似藥物、endostatin、小分子 TKI 和 ramucirumab
參與者如果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本試驗:
以下內容適用於 A、B、C 三部分:
1. 已知帶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EGFR) 和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anaplastic lymphoma kinase, ALK) 可操作基因體變異 (Actionable Genomic Alteration, AGA) 的參與者;具有非鱗狀組織學型態的參與者,需要提供 EGFR 和 ALK AGA 的陰性結果紀錄。
2. 有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病灶的參與者,包括軟腦膜轉移、腦幹、腦膜或脊髓轉移或壓迫。
3.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3 年內有任何其他惡性腫瘤病史的參與者,或有任何先前診斷出惡性腫瘤的殘餘疾病證據。例外情況為可忽略腫瘤轉移或死亡風險的惡性腫瘤(例如:5 年整體存活期 [overall survival, OS] ≥90%),例如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攝護腺癌、導管原位癌或第 I 期子宮癌。
4. 先前抗腫瘤療法的未緩解毒性且未恢復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NCI)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版本 5.0 第 0 級或第 1 級,或納入/排除條件中所規定的等級,但不包括掉髮。發生預期不會因持續給予試驗介入治療而惡化之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的參與者,可納入試驗。因放射治療發生長期毒性且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可逆的參與者,可納入試驗。進行前應先將資訊提供給醫療監查員。5.
曾接受異體器官移植和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6. 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且在過去 2 年內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的參與者
a. 替代性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用於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性療法)未被視為一種全身性疾病修飾治療,且允許使用。
b. 允許患有白斑、乾癬、第 1 型糖尿病(若未因排除條件 8 而被排除)或兒童氣喘/特異體質過敏症已緩解的參與者。
c. 允許需要間歇性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吸入型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劑的參與者(若未因排除條件 7b 而被排除)。
d. 允許患有薛格連氏症候群的參與者(若未因排除條件 7b 而被排除)。
7. 具有下列任何呼吸病症的參與者:
a. 證據顯示患有符合下列條件的非感染性或藥物誘發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LD) 或肺炎:
i. 在先前診斷出,且已經使用任何時間長度的腸道外類固醇或 >6 週的口服類固醇治療管理,或
ii. 在免疫療法治療期間或之後發生、已改善或緩解,隨後在免疫療法再次給藥後復發,或
iii. 目前診斷出並已使用全身性治療,或
iv. 篩選時根據放射影像檢查疑似患有病症。
v. 若參與者無症狀,且放射影像顯示有非感染性、放射線或藥物引起的 誘發間質性肺病ILD 或肺炎,且僅限於 1 個肺支氣管節段或 <10% 的肺實質疾病,可在告知醫療監查員後納入。
b. 與潛在惡性腫瘤無關的任何 ≥ 第 3 級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於:
i.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30 天內患有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重度氣喘,或使用低劑量吸入性皮質類固醇/長效 β-2 致效劑仍未得到良好控制。
ii. 需要氧氣輔助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
iii.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3 個月內出現臨床上重度和/或第 4 級肺栓塞。也排除主肺動脈或肺葉動脈中的肺栓塞。有關肺栓塞以外的血栓栓塞事件,請參閱排除條件 8k。
iv. 篩選時患有任何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且具有顯著肺部實質侵犯(即:類風濕性關節炎、薛格連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
8. 第一劑前 6 個月內有未受控制的共病病史,其中包括:
a. 不穩定型心絞痛
b. 心肌梗塞
c.
未受控制或顯著的心律不整(包括持續的心室性心搏過速心律不整和心室顫動)、未受治療的嚴重傳導系統異常(例如:雙束狀傳導阻滯 [定義為右束支和左前或後半阻滯]、第三級房室傳導阻滯)
d. 冠狀動脈/周邊動脈繞道手術
e. 短暫性腦缺血發作、腦血管意外、腦梗塞(不包括腔隙性腦梗塞)或腦出血
f. 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或符合紐約心臟學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功能性第 III 或 IV 級的症狀
g. 代償不全性肝硬化
h. 腎病症候群
i. 未受控制的糖尿病,定義為糖化血紅素 [glycated hemoglobin, HbA1c] ≥ 8.0%,或 HbA1c 介於 7.0% 和 8.0% 之間,並且伴隨未另行說明(或對低血糖藥物的遵從性不佳)的相關糖尿病症狀(多尿症或多飲症)。
j. 未受控制的高血壓(收縮壓 ≥160 mm Hg 且/或舒張壓 ≥100 mm Hg,或對降血壓藥物遵從性不佳)。
k. 依據 CTCAE 5.0 的規定,有 第 >3 級的動脈血栓栓塞事件和靜脈血栓栓塞事件。
l. 高血壓危象
m. 高血壓性腦病變
9. 基期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期 (corrected QT interval by Fridericia's formula, QTcF) > 480 msec
a. 如果 QTcF 超過 480 msec,應再重複進行兩次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 檢測,且使用這 3 次 QTcF 值的平均值來判定參與者的資格。電腦判讀的 ECG 中有異常發現時,在排除參與者之前,應由具有 ECG 判讀經驗的試驗主持醫師再次覆核,以確認是否排除參與者。
10. 第一劑前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遭受嚴重創傷,或預計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非小細胞肺癌NSCLC 相關手術除外);第一劑給藥前 3 天內曾接受小型局部手術(不包括在周邊血管放入中央導管和放置植入式中央靜脈注射座)。參與者在開始試驗介入治療前必須從手術毒性或併發症中充分恢復。
11. 參與者有肋膜積液、心包膜積液或腹水。
12. 第一劑前 1 個月內有嚴重出血傾向或凝血功能障礙的病史,例如出現臨床上顯著的出血症狀,包括但不限於胃腸道出血、咳血(定義為咳出或咳痰 ≥½ 茶匙新鮮血液或小血塊,或咳出不含痰液的血液;允許納入痰液帶血絲的參與者),或復發性鼻出血(不包括輕微流鼻血和鼻水中稍微帶血)。
13. 參與者患有急性、慢性或症狀性感染,包括:
a.
納入時正在接受活動性感染(病毒、細菌或真菌)的全身性抗微生物治療。允許常規的抗微生物預防性治療。
b. 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血清陽性,但接受穩定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ntiretroviral Therapy, ART) 療程(CD4+ 計數 >200/mm3 且病毒量 <400 copies/mL)的受控制 HIV 感染參與者除外。試驗主持人將確保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RT 不會導致與試驗或併用藥物的顯著交互作用。
c. 依據表面抗原表現,已知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呈陽性。
d. 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感染(聚合酶連鎖反應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PCR] 呈陽性)。曾接受 HCV 感染治療的參與者,若有記錄在抗病毒療法完成後持續 12 週的病毒反應,可允許納入。
e. 除非當地中央主管機關強制要求,否則不需要進行 HIV、HBV 或 HCV 檢測。
f. 已知患有活動性結核病 (Tuberculosis, TB) 感染的參與者;疑似患有活動性 TB 的參與者必須接受臨床評估,以排除此病症。
14. 有免疫缺乏病史的參與者
15. 已知對試驗介入治療的任何成分有嚴重過敏病史,或對嵌合性或人源化抗體有嚴重過敏反應病史。
16. 有任何醫療或精神狀況,包括過去一年內有任何積極自殺意念,或過去 5 年內有自殺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異常可能增加試驗參與風險,或試驗主持人判定導致參與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17. 有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增加試驗相關風險或干擾試驗結果判讀的其他情況。
18. 在第一劑前 10 天內曾使用治療性口服或腸道外抗凝血劑(不包括作為次級預防性治療的抗凝血劑);附註:若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 落在治療範圍內,且患者在第一劑前已接受穩定劑量的抗凝血劑至少 2 週,則允許使用全劑量的口服或腸道外抗凝血劑。允許預防性使用抗凝血劑(作為次級預防性治療)。
19. 納入前 7 天內曾使用長期抗血小板療法,包括阿斯匹靈、非類固醇消炎藥(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Drug [NSAID],包括 ibuprofen、naproxen 和其他藥物)、dipyridamole、clopidogrel 或類似藥物。允許每天使用一次阿斯匹靈(最高劑量為 325 mg/天)。
20. 在第一劑前 4 週內曾使用任何活性或減毒活性疫苗,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接種任何活性或減毒活性疫苗。
21.
目前正在使用高劑量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每天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劑,或患有需要長期使用高劑量類固醇或免疫抑制劑的病症。
22.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21 天內使用任何禁用的併用藥品,或不願意或無法使用必要的併用藥品。
23. 先前曾在接受本試驗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30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使用任何試驗藥品(藥物或疫苗)。在參與本試驗期間,同時參與有關其他試驗藥品(藥物或疫苗)的試驗。
24. 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其他由試驗主持人監督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以及試驗委託者和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委託者指定員工及其家屬。
25. 哺乳參與者、具生育能力的參與者以及不願意採取避孕措施的男性參與者。
以下內容僅適用於A部分:
26. 由試驗主持人和多專科團隊所判定具有臨床上顯著的出血或瘻管風險。
27. 第一劑前 6 個月內有食道靜脈曲張、嚴重潰瘍、未癒合傷口、胃腸道穿孔、腹腔瘻管、胃腸阻塞、腹腔膿瘍或急性胃腸道出血病史。
28. 曾接受全身性抗腫瘤治療,包括施用化療、放療或任何其他針對 非小細胞肺癌NSCLC 的全身性癌症治療。
以下內容僅適用於 B 部分:
29. 由試驗主持人和多專科團隊所判定具有臨床上顯著的出血或瘻管風險。
30. 第一劑前 6 個月內有食道靜脈曲張、嚴重潰瘍、未癒合傷口、胃腸道穿孔、腹腔瘻管、胃腸阻塞、腹腔膿瘍或急性胃腸道出血病史。
o 參與者因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手術切除而造成的傷口必須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癒合,才有資格參加試驗。
31. 曾接受全身性抗腫瘤療法,包括:
a. 曾接受過化學放射治療。
b. 第一劑前 2 週內曾接受非專一性免疫調節療法(例如介白素、干擾素、胸腺素、腫瘤壞死因子,不包括用於血小板減少症治療的 IL-11)。
c. 曾接受過全身性抗血管新生療法,包括但不限於 bevacizumab 及其生物相似藥物、endostatin、小分子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TKI) 和 ramucirumab。
32.
對於先前曾暴露於程序性死亡配體-1 (PDL-1) 抑制劑的參與者:
a. 曾發生免疫療法引起的第 3 級或更高等級的免疫相關不良事件 (immune-related Adverse Event, irAE)(內分泌系統相關 irAE 除外)、導致永久中止治療的 irAE、第 2 級免疫相關心臟毒性,或影響神經系統或眼部的任何等級 irAE。
b. 在本試驗篩選前,先前免疫療法的所有不良事件尚未完全緩解,或尚未改善至第 1 級。若發生第 ≥2 級內分泌系統相關不良事件的參與者穩定接受適當替代性療法且無症狀,可予以納入。
c. 有需要以皮質類固醇以外的免疫抑制劑治療的不良事件病史,或先前免疫療法期間不良事件復發,需要再次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療法治療。
以下內容僅適用於 C 部分:
33. 臨床上顯著的出血或瘻管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a. 臨床上顯著的咳血病史,且未來發生嚴重咳血事件的風險較高(例如需要輸血或其他侵入性程序的咳血)。
b. 放射學或其他證據顯示腫瘤已侵入血管壁。
c. 縱膈淋巴結轉移並侵犯氣管、主支氣管或食道。
34. 參與者接受化學放射治療後出現未癒合瘻管且未恢復至 NCI CTCAE 版本 5.0 第 0 級。
35. 第一劑前 6 個月內有食道靜脈曲張、嚴重潰瘍、未癒合傷口、胃腸道穿孔、腹部瘻管、胃腸道阻塞、腹腔內膿瘍或急性胃腸道出血的病史;
36. 曾接受全身性抗腫瘤療法,包括:
a. 曾接受免疫療法治療,包括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例如,PD-(L)-1 抗體、抗 CTLA-4 抗體、抗 TIGIT 抗體、抗 LAG3 抗體)、免疫檢查點致效劑(例如,ICOS、CD40、CD137、OX40 抗體)、免疫細胞療法或任何其他針對抗腫瘤免疫機制的治療。
b. 未曾接受過以治癒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為目的之手術
c. 第一劑前 2 週內曾接受非專一性免疫調節療法(例如介白素、干擾素、胸腺素、腫瘤壞死因子,不包括用於血小板減少症治療的 IL-11)。
d. 曾接受過全身性抗血管新生療法,包括但不限於 bevacizumab 及其生物相似藥物、endostatin、小分子 TKI 和 ramucirumab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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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