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6461020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3-10 - 2029-05-24
Phase I
尚未開始6
一項介入性、開放性第 1b/2 期試驗,旨在評估 PF-08634404 併用不同抗癌藥物用於晚期實體腫瘤的安全性、藥物動力學 (PK) 及初步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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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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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試驗目的
旨在評估 PF-08634404 併用不同 ADCs (包括 sigvotatug vedotin 和 PF-08046054) 是否可以在第一線情境下改善無可作用基因組改變 (actionable genomic alterations, AGA) 之鱗狀和非鱗狀 LA/M NSCLC 參與者的臨床結果
藥品名稱
輸注液
注射用凍晶粉末
注射用凍晶粉末
注射用凍晶粉末
注射用凍晶粉末
主成份
PF-08634404
PF-08046047 (Sigvotatug Vedotin)
PF-08046054 (SGNPDL1V)
PF-08046047 (Sigvotatug Vedotin)
PF-08046054 (SGNPDL1V)
劑型
27C
048
048
048
048
劑量
200 mg/ 10mL/ Vial
30 mg/ Vial
40 mg/ Vial
30 mg/ Vial
40 mg/ Vial
評估指標
Phase 1b
• AE 依類型、頻率、嚴重程度 (按 NCI CTCAE 第 5.0 版分級)、時間點、嚴重性和試驗介入治療的關係描述特性。
• DLT。
Phase 2
• 試驗主持人依 RECIST v1.1 確認的 ORR
• AE 依類型、頻率、嚴重程度 (按 NCI CTCAE 第 5.0 版分級)、時間點、嚴重性和試驗介入治療的關係描述特性。
• AE 依類型、頻率、嚴重程度 (按 NCI CTCAE 第 5.0 版分級)、時間點、嚴重性和試驗介入治療的關係描述特性。
• DLT。
Phase 2
• 試驗主持人依 RECIST v1.1 確認的 ORR
• AE 依類型、頻率、嚴重程度 (按 NCI CTCAE 第 5.0 版分級)、時間點、嚴重性和試驗介入治療的關係描述特性。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A 組和 B 組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受試者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年齡與性別:
1. 篩選時年滿 18 歲(或當地法規規定的最低同意年齡)。
• 符合有關男性和女性受試者的避孕相關條件。
• 具生育能力的受試者在第一劑 PF-08634404、sigvotatug vedotin 或 PF-08046054 前 72 小時
內的血清驗孕(最低敏感度 25 mIU/mL 或等效定量分析法)結果必須為陰性。檢測結果為偽陽性且有紀錄確認該受試者未懷孕,可符合資格參與。
疾病特性:
2.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經病理學確認有局部晚期(第 IIIB/IIIC 期)或轉移性(第 IV 期)鱗狀或非鱗狀NSCLC,且不適合接受完整手術切除和治癒性同步/依序化學放射治療(依據國際癌症控制聯盟和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第 9 版腫瘤、淋巴、轉移 (Tumor, Lymph Nodes and Tumor[TNM]) 分期系統)。
• 依據相關專科醫師的評估,患有局部晚期(第 IIIB/IIIC 期)疾病且無法接受根除性同步/依序化學放射治療的受試者。
• 混合型腫瘤將根據主要細胞類型按病理學類型分類。
• 不得存在小細胞元素。
• 排除大細胞神經內分泌癌。
3. 需提供足夠的腫瘤組織,不論是石蠟塊或取自粗針、切除性或細針穿刺(細針抽吸 [fine-needle
aspiration, FNA] 細胞學檢體製成以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Fixed Paraffin-Embedded,
FFPE) 的細胞塊)取得的切片。未製成 FFPE 細胞塊的 FNA 細胞學檢體,以及含有骨骼的切片不符合資格。
a) 可提供在開始試驗治療前,取自最近一次組織切片的留存檢體。
b) 若留存檢體不足時,則必須進行新的基準期腫瘤切片且取得足量組織,除非醫療上不可行。
4. 須具備依當地檢測結果確認 PD-L1 狀態。
a) 僅限 B 組:依據當地檢測結果的 PD-L1 腫瘤比例分數 (Tumor Proportion Score, TPS) ≥1%
5. 由試驗醫師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 1.1 判定為可測量的疾病。曾接受確定性放射治療的受試者,必須患有符合 RECIST 版本1.1 的可測量疾病,且該疾病位於放射區域外,或先前接受放射療法的病灶發生明確惡化。
其他納入條件– A 組和 B 組: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
(performance status, PS) 分數為 0 或 1。
7. 預期存活期 ≥ 12 週;
8. 在給予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內,依據符合下列條件判定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
a) 受試者必須在篩選實驗室檢測前 7 天內符合下列血液學條件,且不得使用輸血或生長因子(血小板或紅血球輸注、甲狀腺過氧化酶 (Thyroid peroxidase, TPO)、促紅血球生成素(Erythropoietin, EPO)、白血球生長激素 (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 G-CSF)、介白素 11 (Interleukin-11, IL-11) 等)。
9. 受試者必須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A 組和 B 組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受試者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年齡與性別:
1. 篩選時年滿 18 歲(或當地法規規定的最低同意年齡)。
• 符合有關男性和女性受試者的避孕相關條件。
• 具生育能力的受試者在第一劑 PF-08634404、sigvotatug vedotin 或 PF-08046054 前 72 小時
內的血清驗孕(最低敏感度 25 mIU/mL 或等效定量分析法)結果必須為陰性。檢測結果為偽陽性且有紀錄確認該受試者未懷孕,可符合資格參與。
疾病特性:
2.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經病理學確認有局部晚期(第 IIIB/IIIC 期)或轉移性(第 IV 期)鱗狀或非鱗狀NSCLC,且不適合接受完整手術切除和治癒性同步/依序化學放射治療(依據國際癌症控制聯盟和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第 9 版腫瘤、淋巴、轉移 (Tumor, Lymph Nodes and Tumor[TNM]) 分期系統)。
• 依據相關專科醫師的評估,患有局部晚期(第 IIIB/IIIC 期)疾病且無法接受根除性同步/依序化學放射治療的受試者。
• 混合型腫瘤將根據主要細胞類型按病理學類型分類。
• 不得存在小細胞元素。
• 排除大細胞神經內分泌癌。
3. 需提供足夠的腫瘤組織,不論是石蠟塊或取自粗針、切除性或細針穿刺(細針抽吸 [fine-needle
aspiration, FNA] 細胞學檢體製成以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Fixed Paraffin-Embedded,
FFPE) 的細胞塊)取得的切片。未製成 FFPE 細胞塊的 FNA 細胞學檢體,以及含有骨骼的切片不符合資格。
a) 可提供在開始試驗治療前,取自最近一次組織切片的留存檢體。
b) 若留存檢體不足時,則必須進行新的基準期腫瘤切片且取得足量組織,除非醫療上不可行。
4. 須具備依當地檢測結果確認 PD-L1 狀態。
a) 僅限 B 組:依據當地檢測結果的 PD-L1 腫瘤比例分數 (Tumor Proportion Score, TPS) ≥1%
5. 由試驗醫師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 1.1 判定為可測量的疾病。曾接受確定性放射治療的受試者,必須患有符合 RECIST 版本1.1 的可測量疾病,且該疾病位於放射區域外,或先前接受放射療法的病灶發生明確惡化。
其他納入條件– A 組和 B 組: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
(performance status, PS) 分數為 0 或 1。
7. 預期存活期 ≥ 12 週;
8. 在給予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內,依據符合下列條件判定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
a) 受試者必須在篩選實驗室檢測前 7 天內符合下列血液學條件,且不得使用輸血或生長因子(血小板或紅血球輸注、甲狀腺過氧化酶 (Thyroid peroxidase, TPO)、促紅血球生成素(Erythropoietin, EPO)、白血球生長激素 (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 G-CSF)、介白素 11 (Interleukin-11, IL-11) 等)。
9. 受試者必須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A 組和B 組
受試者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則不得參與本試驗:
疾病狀況:
1. 已知帶有可操作基因組改變 (actionable genomic alteration, AGA) 的受試者,包括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EGFR)、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Anaplastic Lymphoma Kinase, ALK)、原癌基因酪氨酸蛋白激酶 (c-ros proto-oncogene, ROS1)、神經營養性酪氨酸受體激酶基因 (Neurotrophin Receptor Kinase, NTRK)、v-raf 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源物 B1 (V-raf murine sarcoma viral oncogene homolog B1, BRAF)、標靶轉染重排 (Rearranged during Transfection, RET) 和間質上皮轉化因子 (Mesenchymal-Epithelial Transition factor, MET) ,且依據當地標準照護可提供第一線療法者不符合資格。
• 具有非鱗狀組織學的受試者需要有 EGFR、ALK 和 ROS1 AGA 的陰性結果記錄。
2. 排除已知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病灶的受試者,包括腦幹、腦膜或脊髓轉移或壓迫。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可納入已接受明確治療(手術和/或放射治
療)的腦部轉移受試者:
a. 在完成明確放射療法和/或手術後≥ 14 天以及試驗治療前,CNS 轉移已保持臨床上穩定,且無臨床或放射影像疾病惡化的證據。
b.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內,受試者未曾需要以類固醇來控制腦部轉移症狀。
c. 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允許患有最長直徑 < 1 cm 之無症狀腦部轉移的受試者:
• 無神經症狀
• 不需要皮質類固醇,且
• 腦部轉移並無水腫或出血特徵的證據
3. 患有軟腦膜轉移的受試者
4. 臨床上顯著的出血或瘻管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a) 顯著腫瘤壞死或空洞,
b) 試驗醫師認為參與試驗會造成出血風險;
c) 腫瘤侵犯或壓迫周圍重要器官(例如:主動脈、心臟和心包膜、上腔靜脈、氣管和食道),或有發生氣管食道或胸食道瘻管的風險;
d) 縱膈腔淋巴結轉移,侵犯氣管或主支氣管。若 CT 掃描或胸腔 X 光發現位於中央的縱膈腔腫塊(距離氣管交叉處 <30 mm),則在隨機分配前 21 天內,靜脈注射顯影劑的 CT 掃描或 MRI,必須排除腫瘤侵犯主要呼吸道或血管。
5.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年內曾患有另一種惡性腫瘤,或有先前診斷惡性腫瘤之殘餘疾病證據的
受試者。例外情況為具有極低轉移或死亡風險的惡性腫瘤(例如:5 年整體存活期 [overall survival, OS] ≥ 90%),如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攝護腺癌、
導管原位癌或第 I 期子宮癌。
6. 先前抗腫瘤療法的未緩解毒性,且未恢復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NCI)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版本 5.0 第 0 或 1 級,或納入/排除條件中所規定的等級,但不包括掉髮。發生預期不會因持續給予試驗
治療而惡化之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的受試者,可予以納入。因放射治療發生長期毒性且由試驗醫師判定為不可逆的受試者,可納入試驗。在繼續之前,應向醫學監測員提供資訊。
7. 曾經接受異體器官移植和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8. 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且在過去 2 年內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
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的受試者
a) 替代性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用於腎上腺或腦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性療法)不視為一種全身性疾病調節治療,且允許使用。
b) 允許患有白斑、乾癬、第 1 型糖尿病(若未因排除條件 10 而被排除)或兒童期氣喘/異位性皮膚炎已緩解的受試者。
c) 允許需要間歇性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吸入性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劑的受試者(若未因排除條件 9c 而被排除)。
d) 允許患有薛格連氏症候群的受試者(若未因排除條件 9c 而被排除)。
9. 具有下列任何呼吸病症的受試者:
a) 證據顯示患有符合下列條件的非感染性或藥物誘發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LD) 或肺發炎:
• 在先前診斷出,並曾使用任何時間長度的腸道外類固醇或 > 6 週的口服類固醇治療管理,或
• 在免疫療法治療期間或之後發病、經治療後已改善或緩解,但在免疫療法再次給藥後
復發,或
• 目前診斷出並已使用全身性治療,或
• 篩選時根據影像檢查疑似患有病症。
• 若受試者無症狀,且影像顯示有非感染性、放射線或藥物引起的 ILD 或肺發炎,且病灶僅限於 1 個肺支氣管節或 <10% 的肺實質疾病,可予以納入;應在納入之前諮詢醫療監測員
b) 已知一氧化碳彌漫量 (Diffusing capacity of the lung for carbon monoxide, DLCO)(依據血紅素
調整)< 50% 預測值。
c) 與潛在惡性腫瘤無關的任何 ≥ 第 3 級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於:
•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患有需要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重度氣喘,或者使用低劑量吸入性皮質類固醇/長效 β-2 致效劑控制不佳。
• 需要使用氧氣輔助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
•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個月內曾發生臨床上重度和/或第 4 級肺栓塞。也排除主肺動脈或肺葉動脈中的肺栓塞。有關肺栓塞以外的血栓栓塞事件,請參閱排除條件 10。
• 篩選時患有任何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且具有顯著肺部實質侵犯(即:類風濕性關節炎、薛格連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
10. 第一劑前 6 個月內有控制不良的共病病史,包括:
a) 不穩定型心絞痛
b) 心肌梗塞
c) 未受控制或顯著的心律不整(包括持續的室性心搏過速心律不整和心室顫動)、未受治療的嚴重傳導系統異常(例如:雙束狀傳導阻滯 [定義為右束支和左前或後半阻滯]、第三級房室傳導阻滯)
d) 冠狀動脈/周邊動脈繞道手術
e) 短暫性腦缺血發作、腦血管意外、腦梗塞(不包括腔隙性腦梗塞)或腦出血
f) 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或符合紐約心臟學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功能性
第 III 或 IV 級的症狀
g) 代償不全性肝硬化
h) 腎病症候群
i) 控制不良的糖尿病,定義為糖化血紅素 [glycated hemoglobin, HbA1c] ≥ 8.0%,或 HbA1c 介於 7.0% 和 8.0% 之間且沒有其他原因(或對低血糖藥物的遵從性不佳)的相關糖尿病症狀(多尿症或多飲症)。
j)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收縮壓 ≥ 160 mm Hg 和/或舒張壓 ≥ 100 mm Hg,或對降血壓藥物遵從度不佳)。
k) 依據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版本 5.0 的規定,有 > 第 3 級的動脈血栓栓塞事件和靜脈血栓栓塞事件
l) 高血壓危象
m) 高血壓性腦病變
11. 基準期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期 (corrected QT interval by Fridericia's formula, TcF)
> 480 msec
• 若 QTcF 超過 480 msec(毫秒),應再重複進行 2 次 ECG 檢測,並以這 3 次 QTcF的平均值判定受試者的資格。電腦判讀的 ECG 中有異常發現時,在排除受試者之前,必須由具有 ECG 判讀經驗的試驗醫師再次覆核,以確認是否排除受試者。
12. 第一劑前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嚴重創傷,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第一劑前 3
天內曾接受小型局部手術(不包括在周邊血管放入中央導管和放置植入式中央靜脈注射座)。試
驗受試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必須自手術相關毒性或併發症中恢復。
13. 受試者有肋膜積液、心包膜積液或腹水,且臨床上有症狀或需要重複引流(一個月一次或更頻繁)。
14. 第一劑前 1 個月內有嚴重出血傾向或凝血功能障礙的病史,例如出現臨床上顯著的出血症狀,包括但不限於胃腸道出血、咳血(定義為咳出或咳出 ≥ ½ 茶匙 (≥ 2.5mL) 新鮮血液或小血塊,或咳出不含痰液的血液;允許納入痰液帶血絲的受試者),或復發性鼻出血(不包括輕微流鼻血和鼻水中稍微帶血)。
15. 第一劑前 6 個月內有食道靜脈曲張、嚴重潰瘍、未癒合傷口、胃腸道穿孔、腹部瘻管、胃腸道阻塞、腹腔內膿瘍或急性胃腸道出血的病史;
16. 受試者患有急性、慢性或症狀性感染,包括:
a) 隨機分配時正在接受活動性感染(病毒、細菌或真菌)的全身性抗微生物治療。允許例行抗微生物預防性治療。
b) 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血清陽性,但接受穩定抗反
轉錄病毒療法 (antiretroviral therapy, ART) 療程(CD4+ 計數 >200/mm3 且病毒量 <400 複製數/mL)的受控制 HIV 感染受試者除外。試驗醫師將確保 ART 不會導致與試驗或併用藥物的顯著交互作用。
c) 透過表面抗原表現已知為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陽性。
d) 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感染(聚合酶連鎖反應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PCR] 檢測呈陽性)。曾接受 HCV 感染治療的受試者若有記錄在抗病毒療法完成後持續 12 週的病毒反應,可允許納入。
e) 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否則無需進行 HIV、HBV 或 HCV 檢測。
f) 受試者已知患有活動性結核病 (Tuberculosis, TB) 感染;疑似患有活動性 TB 的受試者必須接受臨床評估,以排除此病症。
17. 有免疫缺乏病史的受試者
18. 已知曾對試驗治療的任何成分嚴重過敏,或曾對嵌合性或人源化抗體發生嚴重過敏反應;
19. 有任何醫療或精神狀況,包括過去一年內有任何積極自殺意念,或過去 5 年內有自殺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異常可能增加試驗參與風險,或試驗醫師判定受試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20. 有試驗醫師認為可能增加試驗相關風險或干擾試驗結果判讀的其他情況。
先前/併用療法:
21. 曾接受全身性抗腫瘤療法,包括:
a) 先前針對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 NSCLC 進行過全身性治療。
b) 先前曾接受免疫療法治療,包括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例如:PD-(L)1 抗體、抗 CTLA-4 抗體、抗 TIGIT 抗體、抗 LAG3 抗體)、免疫檢查點促效劑(例如:ICOS、CD40、CD137、OX40 抗體)、免疫細胞療法,或任何其他針對抗腫瘤免疫機制的治療。
• 若復發或惡化發生於最後一劑後 ≥ 9 個月,則允許使用(前導)輔助性抗 PD-(L)1
• 若復發或惡化發生於最後一劑後 ≥ 6 個月,則允許接受其他(前導)輔助性或確定性療法。
c) 先前曾接受含有 MMAE 藥物載荷的 ADC 治療
d)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曾接受肺部的放射治療,以接受放射治療的最後一天日期為準。
e) 第一劑前 2 週內曾接受緩和性局部治療;
f) 第一劑前 2 週內曾接受非專一性免疫調節療法(例如介白素、干擾素、胸腺素、腫瘤壞死因子,不包括用於血小板減少症治療的 IL-11)。
g) 曾接受全身性抗血管生成療法,包括但不限於 bevacizumab 及其生物相似藥、endostatin、小分子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TKI) 和 ramucirumab
22. 對於先前曾暴露於 PD-(L)-1 抑制劑的受試者:
a) 曾發生免疫療法引起的第 3 級或更高等級的免疫相關不良事件 (immune-related adverse event, irAE)(內分泌系統相關 irAE 除外)、導致永久中止治療的 irAE、第 2 級免疫相關心臟毒性,或影響神經系統或眼部的任何等級 irAE。
b) 在本試驗篩選前,先前免疫療法的所有不良事件尚未完全緩解,或尚未改善至第 1 級。若發生 ≥ 第 2 級內分泌系統相關不良事件的受試參者穩定接受適當替代性療法且無症狀,可予以納入。
c) 有需要以皮質類固醇以外的免疫抑制劑治療的不良事件病史,或先前免疫療法期間不良事件
復發,需要再次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療法治療。
23. 先前和併用療法:
a) 在第一劑前 10 天內曾使用治療性口服或腸道外抗凝血劑或血栓溶解劑(不包括預防性使
用);附註:若凝血酶原時間 (Prothrombin Time, PT)/INR 或 PTT/APTT 落在治療範圍內,
且受試者在第一劑前已接受穩定劑量的抗凝血劑至少 2 週,則允許使用全劑量的口服或腸
道外抗凝血劑。允許預防性使用抗凝血劑或血栓溶解劑。
b) 隨機分配前 7 天內曾使用長期抗血小板療法,包括阿斯匹靈、非類固醇消炎藥
(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drug [NSAID],包括 ibuprofen、naproxen 和其他藥物)、
dipyridamole、clopidogrel 或類似藥物。允許每天使用一次阿斯匹靈(最高劑量為 325 mg/
天)。
c) 在第一劑前 4 週內曾使用任何活性或減毒活性疫苗,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接種任何活性或減毒活性疫苗
d) 目前正在使用高劑量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每天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或其他免疫
抑制劑,或患有需要長期高劑量類固醇或免疫抑制劑的病症。
e) 試驗藥物第一劑前 21 天內使用任何禁用的併用藥物,或不願意或無法使用必要的併用藥
物。
先前/目前臨床試驗經驗:
24. 先前曾在接受本試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使用任
何試驗藥品(藥物或疫苗)。在參與本試驗期間,同時參與有關其他試驗性藥品(藥物或疫苗)
的試驗。
其他排除條件:
25. 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主持人機構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由試驗主持人以其他方式監督的試驗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委託者和試驗委託者代表員工及其家屬。
26. 哺乳受試者、不願意採取避孕措施的具生育能力受試者和男性受試者。
A 組和B 組
受試者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則不得參與本試驗:
疾病狀況:
1. 已知帶有可操作基因組改變 (actionable genomic alteration, AGA) 的受試者,包括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EGFR)、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Anaplastic Lymphoma Kinase, ALK)、原癌基因酪氨酸蛋白激酶 (c-ros proto-oncogene, ROS1)、神經營養性酪氨酸受體激酶基因 (Neurotrophin Receptor Kinase, NTRK)、v-raf 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源物 B1 (V-raf murine sarcoma viral oncogene homolog B1, BRAF)、標靶轉染重排 (Rearranged during Transfection, RET) 和間質上皮轉化因子 (Mesenchymal-Epithelial Transition factor, MET) ,且依據當地標準照護可提供第一線療法者不符合資格。
• 具有非鱗狀組織學的受試者需要有 EGFR、ALK 和 ROS1 AGA 的陰性結果記錄。
2. 排除已知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病灶的受試者,包括腦幹、腦膜或脊髓轉移或壓迫。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可納入已接受明確治療(手術和/或放射治
療)的腦部轉移受試者:
a. 在完成明確放射療法和/或手術後≥ 14 天以及試驗治療前,CNS 轉移已保持臨床上穩定,且無臨床或放射影像疾病惡化的證據。
b.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內,受試者未曾需要以類固醇來控制腦部轉移症狀。
c. 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允許患有最長直徑 < 1 cm 之無症狀腦部轉移的受試者:
• 無神經症狀
• 不需要皮質類固醇,且
• 腦部轉移並無水腫或出血特徵的證據
3. 患有軟腦膜轉移的受試者
4. 臨床上顯著的出血或瘻管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a) 顯著腫瘤壞死或空洞,
b) 試驗醫師認為參與試驗會造成出血風險;
c) 腫瘤侵犯或壓迫周圍重要器官(例如:主動脈、心臟和心包膜、上腔靜脈、氣管和食道),或有發生氣管食道或胸食道瘻管的風險;
d) 縱膈腔淋巴結轉移,侵犯氣管或主支氣管。若 CT 掃描或胸腔 X 光發現位於中央的縱膈腔腫塊(距離氣管交叉處 <30 mm),則在隨機分配前 21 天內,靜脈注射顯影劑的 CT 掃描或 MRI,必須排除腫瘤侵犯主要呼吸道或血管。
5.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年內曾患有另一種惡性腫瘤,或有先前診斷惡性腫瘤之殘餘疾病證據的
受試者。例外情況為具有極低轉移或死亡風險的惡性腫瘤(例如:5 年整體存活期 [overall survival, OS] ≥ 90%),如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攝護腺癌、
導管原位癌或第 I 期子宮癌。
6. 先前抗腫瘤療法的未緩解毒性,且未恢復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NCI)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版本 5.0 第 0 或 1 級,或納入/排除條件中所規定的等級,但不包括掉髮。發生預期不會因持續給予試驗
治療而惡化之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的受試者,可予以納入。因放射治療發生長期毒性且由試驗醫師判定為不可逆的受試者,可納入試驗。在繼續之前,應向醫學監測員提供資訊。
7. 曾經接受異體器官移植和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8. 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且在過去 2 年內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
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的受試者
a) 替代性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用於腎上腺或腦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性療法)不視為一種全身性疾病調節治療,且允許使用。
b) 允許患有白斑、乾癬、第 1 型糖尿病(若未因排除條件 10 而被排除)或兒童期氣喘/異位性皮膚炎已緩解的受試者。
c) 允許需要間歇性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吸入性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劑的受試者(若未因排除條件 9c 而被排除)。
d) 允許患有薛格連氏症候群的受試者(若未因排除條件 9c 而被排除)。
9. 具有下列任何呼吸病症的受試者:
a) 證據顯示患有符合下列條件的非感染性或藥物誘發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LD) 或肺發炎:
• 在先前診斷出,並曾使用任何時間長度的腸道外類固醇或 > 6 週的口服類固醇治療管理,或
• 在免疫療法治療期間或之後發病、經治療後已改善或緩解,但在免疫療法再次給藥後
復發,或
• 目前診斷出並已使用全身性治療,或
• 篩選時根據影像檢查疑似患有病症。
• 若受試者無症狀,且影像顯示有非感染性、放射線或藥物引起的 ILD 或肺發炎,且病灶僅限於 1 個肺支氣管節或 <10% 的肺實質疾病,可予以納入;應在納入之前諮詢醫療監測員
b) 已知一氧化碳彌漫量 (Diffusing capacity of the lung for carbon monoxide, DLCO)(依據血紅素
調整)< 50% 預測值。
c) 與潛在惡性腫瘤無關的任何 ≥ 第 3 級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於:
•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患有需要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重度氣喘,或者使用低劑量吸入性皮質類固醇/長效 β-2 致效劑控制不佳。
• 需要使用氧氣輔助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
•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個月內曾發生臨床上重度和/或第 4 級肺栓塞。也排除主肺動脈或肺葉動脈中的肺栓塞。有關肺栓塞以外的血栓栓塞事件,請參閱排除條件 10。
• 篩選時患有任何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且具有顯著肺部實質侵犯(即:類風濕性關節炎、薛格連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
10. 第一劑前 6 個月內有控制不良的共病病史,包括:
a) 不穩定型心絞痛
b) 心肌梗塞
c) 未受控制或顯著的心律不整(包括持續的室性心搏過速心律不整和心室顫動)、未受治療的嚴重傳導系統異常(例如:雙束狀傳導阻滯 [定義為右束支和左前或後半阻滯]、第三級房室傳導阻滯)
d) 冠狀動脈/周邊動脈繞道手術
e) 短暫性腦缺血發作、腦血管意外、腦梗塞(不包括腔隙性腦梗塞)或腦出血
f) 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或符合紐約心臟學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功能性
第 III 或 IV 級的症狀
g) 代償不全性肝硬化
h) 腎病症候群
i) 控制不良的糖尿病,定義為糖化血紅素 [glycated hemoglobin, HbA1c] ≥ 8.0%,或 HbA1c 介於 7.0% 和 8.0% 之間且沒有其他原因(或對低血糖藥物的遵從性不佳)的相關糖尿病症狀(多尿症或多飲症)。
j)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收縮壓 ≥ 160 mm Hg 和/或舒張壓 ≥ 100 mm Hg,或對降血壓藥物遵從度不佳)。
k) 依據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版本 5.0 的規定,有 > 第 3 級的動脈血栓栓塞事件和靜脈血栓栓塞事件
l) 高血壓危象
m) 高血壓性腦病變
11. 基準期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期 (corrected QT interval by Fridericia's formula, TcF)
> 480 msec
• 若 QTcF 超過 480 msec(毫秒),應再重複進行 2 次 ECG 檢測,並以這 3 次 QTcF的平均值判定受試者的資格。電腦判讀的 ECG 中有異常發現時,在排除受試者之前,必須由具有 ECG 判讀經驗的試驗醫師再次覆核,以確認是否排除受試者。
12. 第一劑前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嚴重創傷,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第一劑前 3
天內曾接受小型局部手術(不包括在周邊血管放入中央導管和放置植入式中央靜脈注射座)。試
驗受試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必須自手術相關毒性或併發症中恢復。
13. 受試者有肋膜積液、心包膜積液或腹水,且臨床上有症狀或需要重複引流(一個月一次或更頻繁)。
14. 第一劑前 1 個月內有嚴重出血傾向或凝血功能障礙的病史,例如出現臨床上顯著的出血症狀,包括但不限於胃腸道出血、咳血(定義為咳出或咳出 ≥ ½ 茶匙 (≥ 2.5mL) 新鮮血液或小血塊,或咳出不含痰液的血液;允許納入痰液帶血絲的受試者),或復發性鼻出血(不包括輕微流鼻血和鼻水中稍微帶血)。
15. 第一劑前 6 個月內有食道靜脈曲張、嚴重潰瘍、未癒合傷口、胃腸道穿孔、腹部瘻管、胃腸道阻塞、腹腔內膿瘍或急性胃腸道出血的病史;
16. 受試者患有急性、慢性或症狀性感染,包括:
a) 隨機分配時正在接受活動性感染(病毒、細菌或真菌)的全身性抗微生物治療。允許例行抗微生物預防性治療。
b) 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血清陽性,但接受穩定抗反
轉錄病毒療法 (antiretroviral therapy, ART) 療程(CD4+ 計數 >200/mm3 且病毒量 <400 複製數/mL)的受控制 HIV 感染受試者除外。試驗醫師將確保 ART 不會導致與試驗或併用藥物的顯著交互作用。
c) 透過表面抗原表現已知為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陽性。
d) 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感染(聚合酶連鎖反應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PCR] 檢測呈陽性)。曾接受 HCV 感染治療的受試者若有記錄在抗病毒療法完成後持續 12 週的病毒反應,可允許納入。
e) 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否則無需進行 HIV、HBV 或 HCV 檢測。
f) 受試者已知患有活動性結核病 (Tuberculosis, TB) 感染;疑似患有活動性 TB 的受試者必須接受臨床評估,以排除此病症。
17. 有免疫缺乏病史的受試者
18. 已知曾對試驗治療的任何成分嚴重過敏,或曾對嵌合性或人源化抗體發生嚴重過敏反應;
19. 有任何醫療或精神狀況,包括過去一年內有任何積極自殺意念,或過去 5 年內有自殺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異常可能增加試驗參與風險,或試驗醫師判定受試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20. 有試驗醫師認為可能增加試驗相關風險或干擾試驗結果判讀的其他情況。
先前/併用療法:
21. 曾接受全身性抗腫瘤療法,包括:
a) 先前針對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 NSCLC 進行過全身性治療。
b) 先前曾接受免疫療法治療,包括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例如:PD-(L)1 抗體、抗 CTLA-4 抗體、抗 TIGIT 抗體、抗 LAG3 抗體)、免疫檢查點促效劑(例如:ICOS、CD40、CD137、OX40 抗體)、免疫細胞療法,或任何其他針對抗腫瘤免疫機制的治療。
• 若復發或惡化發生於最後一劑後 ≥ 9 個月,則允許使用(前導)輔助性抗 PD-(L)1
• 若復發或惡化發生於最後一劑後 ≥ 6 個月,則允許接受其他(前導)輔助性或確定性療法。
c) 先前曾接受含有 MMAE 藥物載荷的 ADC 治療
d)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曾接受肺部的放射治療,以接受放射治療的最後一天日期為準。
e) 第一劑前 2 週內曾接受緩和性局部治療;
f) 第一劑前 2 週內曾接受非專一性免疫調節療法(例如介白素、干擾素、胸腺素、腫瘤壞死因子,不包括用於血小板減少症治療的 IL-11)。
g) 曾接受全身性抗血管生成療法,包括但不限於 bevacizumab 及其生物相似藥、endostatin、小分子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TKI) 和 ramucirumab
22. 對於先前曾暴露於 PD-(L)-1 抑制劑的受試者:
a) 曾發生免疫療法引起的第 3 級或更高等級的免疫相關不良事件 (immune-related adverse event, irAE)(內分泌系統相關 irAE 除外)、導致永久中止治療的 irAE、第 2 級免疫相關心臟毒性,或影響神經系統或眼部的任何等級 irAE。
b) 在本試驗篩選前,先前免疫療法的所有不良事件尚未完全緩解,或尚未改善至第 1 級。若發生 ≥ 第 2 級內分泌系統相關不良事件的受試參者穩定接受適當替代性療法且無症狀,可予以納入。
c) 有需要以皮質類固醇以外的免疫抑制劑治療的不良事件病史,或先前免疫療法期間不良事件
復發,需要再次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療法治療。
23. 先前和併用療法:
a) 在第一劑前 10 天內曾使用治療性口服或腸道外抗凝血劑或血栓溶解劑(不包括預防性使
用);附註:若凝血酶原時間 (Prothrombin Time, PT)/INR 或 PTT/APTT 落在治療範圍內,
且受試者在第一劑前已接受穩定劑量的抗凝血劑至少 2 週,則允許使用全劑量的口服或腸
道外抗凝血劑。允許預防性使用抗凝血劑或血栓溶解劑。
b) 隨機分配前 7 天內曾使用長期抗血小板療法,包括阿斯匹靈、非類固醇消炎藥
(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drug [NSAID],包括 ibuprofen、naproxen 和其他藥物)、
dipyridamole、clopidogrel 或類似藥物。允許每天使用一次阿斯匹靈(最高劑量為 325 mg/
天)。
c) 在第一劑前 4 週內曾使用任何活性或減毒活性疫苗,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接種任何活性或減毒活性疫苗
d) 目前正在使用高劑量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每天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或其他免疫
抑制劑,或患有需要長期高劑量類固醇或免疫抑制劑的病症。
e) 試驗藥物第一劑前 21 天內使用任何禁用的併用藥物,或不願意或無法使用必要的併用藥
物。
先前/目前臨床試驗經驗:
24. 先前曾在接受本試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使用任
何試驗藥品(藥物或疫苗)。在參與本試驗期間,同時參與有關其他試驗性藥品(藥物或疫苗)
的試驗。
其他排除條件:
25. 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主持人機構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由試驗主持人以其他方式監督的試驗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委託者和試驗委託者代表員工及其家屬。
26. 哺乳受試者、不願意採取避孕措施的具生育能力受試者和男性受試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4 人
-
全球人數
16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