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01 - 2033-12-31
Phase III
召募中8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 III 期、開放性、隨機分配、多中心、平行分組試驗,對於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 HER2 過度表現非鱗狀 NSCLC,評估第一線 Trastuzumab Deruxtecan 合併 Rilvegostomig 或 Volrustomig 相較於 Pembrolizumab 加上化療的療效與安全性 (DESTINY-Lung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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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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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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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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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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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1. 透過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委員會 (BICR) 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在罹患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鱗狀 1L、PD-L1 ≥ 1%、HER2 過度表現 NSCLC 的受試者中,證明 T-DXd 加上 rilvegostomig 相較於 pembrolizumab 加上鉑類雙藥化療的優越性。
2. 透過評估整體存活期 (OS),在罹患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鱗狀 1L、PD-L1 ≥ 1%、HER2 過度表現 NSCLC 的受試者中,證明 T-DXd 加上 rilvegostomig 相較於 pembrolizumab 加上鉑類雙藥化療的有效性。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M-1.受試者簽署 ICF 時,年齡必須 ≥ 18 歲(或試驗所在地區的法定同意年齡)。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性
M-2.組織學或細胞學資料顯示患有非鱗狀 NSCLC。
M-3.未曾接受治療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非鱗狀 NSCLC
(依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分期手冊第 9 版定義的無法切除第 III/IV 期)。
M-4.世界衛生組織 (WHO) 或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為 0 或 1。
M-5.最短預期餘命為 12 週。
M-6.在試驗前生物標記檢測期間提供腫瘤檢體,由中央參考實驗室評估 HER2 IHC 狀態。腫瘤的 HER2 陽性狀態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得知。所有受試者均必須能夠在篩選期間進行新鮮腫瘤切片,或提供篩選前 ≤ 3 個月內採集的可用腫瘤檢體用於分析。結果不確定/無法評估的受試者不符合試驗資格。
M-7.腫瘤 PD-L1 表現必須在隨機分配前透過以下其中一種方式確認:
(a) 在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使用 VENTANA PD-L1 (SP263) CDx 分析法進行
(b) 在試驗委託者認證的當地實驗室,在試驗單位收到試驗委託者的核准後,可根據當地 PD-L1 分析結果進行分層和隨機分配後進行。患者也必須有可接受的腫瘤檢體可供中央實驗室檢測使用,如第 8 節所定義,並彙整於病理學手冊和實驗室手冊中
請注意,僅需提供一份腫瘤檢體,以確認 HER2 IHC 和 PD-L1 狀態。
M-8.依當地標準實務一部分進行的檢測顯示,沒有當地已核准第一線 (1L) 標靶療法可用的任何其他可作用驅動致癌基因(例如:ROS1、NTRK、BRAF、RET、MET 等)的腫瘤基因體變異結果的紀錄。
M-9.沒有已知的 HER2 活化突變。
M-10.沒有可作用的 EGFR 突變(包括但不限於外顯子 19 缺失或外顯子 21 L858R、外顯子 21 L861Q、外顯子 18 G719X 或外顯子 20 S768I 突變)和/或 ALK 重組。EGFR 和 ALK 狀態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得知。結果不確定/無法評估的受試者不符合試驗資格。
註:EGFR 和 ALK 變異檢測應在當地進行;若無法進行,允許進行中央實驗室檢測。允許採用在別的 AZ 試驗篩選期間取得的 EGFR 和/或 ALK 中央實驗室檢測結果。
M-11.至少有 1 處 RECIST 版本 1.1 所定義的可測量病灶(未曾接受放療照射,且基準期時可使用電腦斷層掃瞄 [CT] 或磁振造影 (MRI) 準確測量為最長直徑 ≥ 10 mm [但淋巴結除外,其短軸必須 ≥ 15 mm],且能夠準確重複測量)。
M-12.隨機分配/納入前 28 天內的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
M-13.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具有足夠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足夠器官和骨髓功能的參數列於下方表 4)附註:在評估骨髓功能當天前 14 天內,或該日期之後和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的任何時候,不允許輸血(紅血球或血小板)或給予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 (G-CSF)。
M-14.隨機分配前有足夠的治療清除期,定義於表 5。
體重
M-15.篩選和隨機分配時體重至少達 35 kg。
性行為與避孕/屏障避孕法要求
M-16.有關每項子試驗的性行為與避孕/屏障避孕法要求,請參閱各子試驗的試驗計畫書。
知情同意
M-17.有能力提供經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 ICF 和臨床試驗計畫書 (CSP) 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M-18.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其他納入條件
M-19.所有種族、性別與族裔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子試驗 1 納入條件
除了主要試驗計畫書第 5.1 節的納入條件外,分配至子試驗 1 的受試者也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性
SSI-1.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參考實驗室或試驗委託者認定合格的當地實驗室判定腫瘤 PD-L1 TC 表現 ≥ 1%(詳細資料請參閱主要試驗計畫書第 8.8.1.1 節)。PD-L1 狀態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得知。PD-L1 TC < 1% 或結果不確定/無法評估的受試者不符合子試驗資格。
SSI-2.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具有足夠的器官和骨髓功能(有關適當器官和骨髓功能的額外參數,請參閱表 5)
性行為與避孕/屏障避孕法要求
SSI-3.出生時被歸類的男性和女性,包括所有性別身分。受試者或受試者伴侶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更多細節請參閱以下內容和附錄 A。
a)男性受試者:
自納入起,在整個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劑 T-DXd 後至少 4 個月、最後一劑 CTx 後 180 天、最後一劑 rilvegostomig 後 60 天、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約 120 天(4 個月),或本試驗所用上市藥品依據相關藥品仿單的持續時間,以時間較長者為準,使用保險套加上一種額外避孕方法。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必須在此一期間全程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並非所有避孕方法均為高度有效(有關進一步詳細資料,請參閱附錄 A)。若符合受試者一般生活型態(必須考量臨床試驗整體時間長度),則在試驗期間和藥物清除期完全禁絕異性間性行為是可接受的避孕法。有關無法接受的避孕方法,請參閱附錄 A。
自納入起,在整個試驗治療期期間,以及直至最後一劑 T-DXd 後至少 4 個月、最後一劑 CTx 後 180 天、最後一劑 rilvegostomig 後 60 天、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約 120 天(4 個月),或本試驗所用上市產品依據相關藥品仿單的持續時間,以時間較長者為準,男性受試者應避免使他人受孕。
-自第一次給藥起,直至最後一劑 T-DXd 後至少 4 個月、最後一劑 CTx 後 180 天、最後一劑 rilvegostomig 後 60 天、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約 120 天(4 個月),或本試驗所用上市產品依據相關藥品仿單的持續時間,以時間較長者為準,男性受試者應避免冷凍或捐贈精子。在納入本試驗之前,應考慮保存精子。
b)女性受試者: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請參閱附錄 A。
有停經後狀態的證據,或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 WOCBP 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
o有關 WOCBP,必須在篩選回診時取得血清驗孕(檢測靈敏度必須至少為 25 mIU/mL)的陰性結果,且在每次給予試驗性藥品 (IP) 前進行尿液 β-HCG 驗孕。
正在接受荷爾蒙補充療法 (HRT) 且停經狀態不明的女性,若希望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 HRT,將必須使用 WOCBP 適用的一種避孕方法。否則必須中止 HRT,以利在試驗納入前確認停經後狀態;更多細節請參閱附錄 A。
自納入起,在整個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劑 T-DXd 後至少 7 個月、最後一劑 CTx 後 180 天、最後一劑 rilvegostomig 後 60 天、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約 120 天(4 個月),或本試驗所用上市藥品依據相關藥品仿單的持續時間,以時間較長者為準,WOCBP 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並非所有避孕方法均為高度有效(有關進一步詳細資料,請參閱附錄 A)。在此全部期間,WOCBP 的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使用男性保險套搭配殺精劑。(註:不可依靠男性保險套作為唯一避孕方法)。若符合受試者一般生活型態(必須考量臨床試驗整體時間長度),則在試驗期間和藥物清除期完全禁絕異性間性行為是可接受的避孕法。有關無法接受的避孕方法,請參閱附錄 A。
自納入起,在整個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劑 T-DXd 後至少 7 個月、最後一劑 CTx 後 180 天、最後一劑 rilvegostomig 後 60 天、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約 120 天(4 個月),或本試驗所用上市藥品依據相關藥品仿單的持續時間,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受試者不得哺乳,且不得捐贈或為自用取得卵子。
主要排除條件
醫療病況
M-1.混合型小細胞肺癌、鱗狀 NSCLC,和肉瘤樣組織學變異型 NSCLC。
M-2.有物質濫用或任何其他醫療狀況,例如有臨床意義的心臟或心理狀況,而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可能干擾患者參與臨床試驗或臨床試驗結果的評估。
M-3.患有任何脊髓壓迫、軟腦膜疾病或臨床上具活動性的 CNS 轉移。臨床上具活動性的 CNS 轉移定義為,未接受治療,而且有症狀或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以控制相關症狀者。
若患者的腦部轉移經治療後不再有症狀,且不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當其已從放射治療的急性毒性反應恢復時,可納入本試驗。
以放療治療 CNS 轉移的患者必須:
o於隨機分配的 ≥ 7 天前進行立體定位放射手術或伽瑪刀。
o於隨機分配的 ≥ 14 天前進行全腦放射療法。
若患者患有臨床上非活動性且未治療的腦部轉移,可納入試驗中。
M-4.有在納入前 12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 (MI) 和/或有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 (CHF)(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 II 至 IV 級)的病史。若患者篩選時肌鈣蛋白濃度高於 ULN(由製造商定義)且無任何 MI 相關症狀,應在篩選期間進行心臟科諮詢,以排除 MI。
M-5.由試驗主持人判定:
a)任何疾病證據(例如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持續或活動性感染、任何病因的心肌病變、症狀性 CHF [定義為 NYHA > 第 II 級]、未受控制的高血壓、不穩定型心絞痛、過去 12 個月內有 MI 病史、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合併腹瀉,或精神疾病/社會狀況和/或活動性出血疾病),和/或
b)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非感染性皮膚疾病(包括任何等級的皮疹、蕁麻疹、皮膚炎、潰瘍或乾癬)、需要長期類固醇治療或其他免疫抑制治療的活動性或已記錄之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和/或
c)有器官移植的病史。
M-6.需要引流、腹膜分流、胸腹膜分流或無細胞濃縮腹水回輸療法(CART)的腹水或心包膜積液。
M-7.肺部條件:
a)同時罹患有臨床意義的肺部特定疾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既有肺部疾病(例如:在試驗納入前 3 個月內曾患有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限制性肺病等)。
b)有記錄患有任何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薛格連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或篩選時疑似有自體免疫疾病導致之肺部侵犯。對於納入試驗的受試者,應將疾病的完整詳細資料記錄於 eCRF。
c)曾接受肺切除術(全部)。
M-8.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不包括:
a)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的惡性腫瘤,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2 年內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復發潛在風險低。
b)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c)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癌。
M-9.有下列感染的證據:
a)篩選時已知患有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 B 型或 C 型肝炎感染 - 有關篩選檢測,請參閱第 8.3.4 節和圖 3。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陽性的患者只有在 HCV 核糖核酸 (RNA) 的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檢測結果為陰性時,方可符合資格。
B 型肝炎患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則可符合資格:
•曾接種 HBV 疫苗、僅有anti-HBs 陽性,且無肝炎的臨床徵象。
•HBsAg 陰性且anti-HBc 陽性(即:感染後 HBV 已清除者),並符合以下條件 i-iii:
•HBsAg 陽性且患有慢性 HBV 感染(持續 6 個月或更長時間),並符合以下條件 i-iii:
i.HBV DNA 病毒量 < 100 IU/mL。
ii.轉胺酶數值正常,或者,若有肝臟轉移,則可接受異常轉胺酶數值(AST/ALT 檢測結果 < 3 × ULN 且成因並非 HBV 感染)。
iii.根據試驗主持人判定,在臨床上有需要時開始或維持抗病毒治療。
或是
b)活動性 A 型肝炎。
或是
c)已知控制不佳的 HIV 感染。
對控制良好的 HIV 感染進行定義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無法測得病毒 RNA 量達 6 個月、CD4+ 計數 > 500 細胞/μL、無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病史(定義為 CD+ T 細胞計數 < 200 細胞/μL,和/或 AIDS 定義的伺機性感染),且使用相同的抗 HIV 藥物時維持穩定至少 6 個月。
或是
d)有開放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線造影異常,或者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M-10.需要以靜脈 (iv) 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藥物治療的未受控制感染。
M-11.有原發性活動性免疫缺陷病史。
M-12.活動性或有先前記錄的自體免疫性或發炎性疾病,包括發炎性腸道疾病(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憩室症除外)、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結節病症候群、Wegener 症候群(肉芽腫伴多發性血管炎)、Graves 氏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垂體炎、葡萄膜炎、肺炎(先前曾患有 ILD、藥物引起的 ILD、需要類固醇治療的放射性肺炎,或有任何具臨床活性的 ILD 證據)等。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白斑病或禿髮患者。
b)罹患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且以荷爾蒙替代療法穩定治療的患者。
c)任何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慢性皮膚病症。
d)納入前 5 年內無活動性疾病的患者,可予以納入本試驗。
M-13.有需要類固醇之(非感染性)ILD/肺炎的病史(包括放射性肺炎)、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在篩選時無法以造影排除的疑似 ILD/肺炎。
M-14.患者符合下列一項或多項條件:
− 篩選時進行重複三次之 ECG 的平均靜態校正 QT 間期延長 > 470 ms。
− 有與其他藥物相關且需要停用該藥物的 QT 間期延長病史。
− 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長 QT 症候群家族病史,或曾有一等親在 40 歲以下發生原因不明的猝死。
− 曾經罹患有症狀或需要治療(CTCAE 第 3 級)的心律不整(多放電點心室期外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治療後仍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若患者患有以藥物控制的心房顫動或以節律器控制的心律不整,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定(並建議會診心臟科醫師),或許可以允許納入試驗。
M-15.鉑類雙藥化療 (CTx) 的醫療禁忌症
先前/合併療法
M-16.先前曾接受任何全身性療法(包括但不限於 CTx、標靶療法、抗 PD-1、抗 PD-L1、抗 CTLA-4、抗 TIGIT 或任何其他實驗性免疫療法)以治療晚期/轉移性非鱗狀 NSCLC。
註:若患者曾接受任何含有以拓樸異構酶 I 為標靶的化療藥物或 HER2 標靶抗體抗癌療法之藥物(包括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以外的輔助性或前導輔助性療法(包括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CPI] [抗 PD-1/PD L1] 或含鉑療程),可符合資格;
a)若最後一劑輔助性/前導性療法是在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日期的至少 6 個月前給予,且疾病在輔助性/前導性療法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藥日期當天或 12 個月內未復發或惡化,且
b)受試者必須未曾發生導致永久中止先前免疫療法的毒性。
M-18.同時接受任何 CTx、放射療法、試驗性、生物性或荷爾蒙療法作為癌症治療。允許同時針對非癌症相關病症使用荷爾蒙療法(例如:荷爾蒙替代療法 [HRT])。
M-19.曾為局部第 III 期無法切除 NSCLC 接受放射療法。
M-20.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或發生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大手術。
註:可接受因緩和性目的而為單獨病灶進行的局部手術。
M-21.有因之前抗癌治療引起持續性毒性(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 第 2 級),不包括掉髮。如果試驗主持人認定患者的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合理預期不會因試驗治療而惡化,可予以納入。
M-22.隨機分配前 30 天內曾接種活性減毒疫苗(信使核糖核酸 [mRNA] 和複製缺陷腺病毒疫苗不視為減毒活性疫苗)。
註:患者若納入試驗,在接受試驗性藥品 (IMP) 期間直到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30 天內,不應接種活性疫苗。
M-23.目前正在使用、或曾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使用免疫抑制藥物者,將予以排除。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b)作為過敏反應的前驅藥物(例如:CT 掃描的前驅藥物、CTx 的前驅藥物)或作為緩和性目的單次用藥(例如:疼痛控制)的類固醇。
M-24.已知與尖端扭轉型心室頻脈相關的任何併用藥物。
M-25.使用目的為治療或預防任何類型的癌症、而可能干擾試驗治療活性的草藥或天然產品,將予以排除。
1.5子試驗 1 排除條件
請參閱主要試驗計畫書第 5.2 節。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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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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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9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