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31 - 2029-11-30
Phase III
尚未開始6
ICD-10I27.2
其他續發性肺性高血壓
ICD-10I27.89
其他特定之慢性肺性心臟病
ICD-9416.8
其他慢性肺性心臟病
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多中心、平行分組試驗,評估 Treprostinil Palmitil 吸入粉末用於間質性肺部疾病相關肺高壓受試者之療效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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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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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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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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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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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2.經診斷患有與間質性肺部疾病 (ILD) 相關的世界衛生組織 (WHO) 第 3 類肺高壓 (PH)(包括但不限於特發性間質性肺炎 [IIP]、慢性過敏性肺炎 [HSP]、結締組織病相關的間質性肺部疾病 [CTD-ILD]、肺纖維化合併肺氣腫 [CPFE])
3.篩選時或之前 12 個月內進行的中央判讀電腦斷層 (CT) 掃描確認患有纖維化 ILD。
•患有 CPFE 的受試者必須有 CT 掃描顯示存在肺纖維化的證據
4.患有 CTD-ILD 的受試者在篩選時或篩選後 6 個月內,必須有資料顯示經肺量計確認用力肺活量 (FVC) < 70%
5.篩選時或篩選前 12 個月內,經右心導管檢查 (RHC) 確認患有 PH,且有以下血液動力學發現:
a.平均肺動脈壓力 (mPAP) > 20 mmHg,且
b.肺微血管楔壓 (PCWP) ≤ 15 mmHg,且
c.肺血管阻力 (PVR) ≥ 4 Wood Unit
附註:接受第五型磷酸二酯酶 (PDE5) 抑制劑的受試者,其 RHC 應在穩定治療且劑量與篩選時相同的情況下進行。
6.篩選時需進行兩次 6 分鐘步行測試 (6MWT),兩次測試需間隔至少 4 小時,6 分鐘步行距離 (6MWD) 必須為 ≥ 100 和 ≤ 500 公尺,且兩次距離的差異必須 ≤ 15%(從最高值開始計算)。
7.若受試者為治療既有疾病接受長期藥物(例如:抗纖維化藥物、免疫調節劑、免疫抑制劑等)和/或 PDE5 抑制劑,應在篩選前接受此治療 ≥ 90 天,並且接受穩定劑量 ≥ 30 天。
8.男性和女性 (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受試者所使用的避孕方法,須符合當地法規的避孕措施,以符合臨床試驗對避孕方法的規定。
9.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如計畫書第 10.1.5 節所述,包括遵守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10.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能夠理解並遵守試驗計畫書的要求、限制和指示,並能夠按照計畫完成試驗。
主要排除條件
2.主要診斷為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和/或第一秒用力呼氣量 (FEV1)/FVC < 0.7(根據篩選或過去 6 個月內的肺量計檢測記錄)
3.在罹患肺纖維化合併肺氣腫 (CPFE) 的受試者中,依據中央判讀評估,篩選時(或過去 12 個月內的資料記錄)的胸部 CT 掃描顯示患有原發性肺氣腫或主要為肺氣腫
4.在篩選前 30 天內曾使用核准的肺動脈高壓 (PAH) 療法,包括前列環素、前列環素類似物或其他前列環素受體促效劑、內皮素受體拮抗劑、活化素訊息傳遞抑制劑和/或可溶性鳥苷酸環化酶刺激劑,或任何經核准用於 PH-ILD 的 treprostinil 療法。允許根據適用指引使用 PDE5 抑制劑(參閱納入條件 7)。
5.具臨床意義的左心疾病:
•具臨床意義之左側瓣膜心臟疾病的證據,
•左心室衰竭伴隨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45%,或診斷為左心室正常收縮分率心臟衰竭 (HFpEF)
•篩選時的心臟超音波結果顯示患有微血管後肺高壓 (postcapillary PH)
•不穩定型缺血性心臟病
•不穩定型心律不整,包括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允許納入心率控制良好的心律不整或陣發性心房顫動)。
6.篩選前 30 天內或篩選期間患有急性失償心臟衰竭。
7.篩選或基準期時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期 > 500 毫秒 (ms),或已知有長 QT 症候群的病史。
8.有慢性血栓栓塞疾病或近期(篩選前 6 個月內)發生急性肺栓塞的證據。
9.篩選時血小板計數 < 50.0 x 103/μL,和/或篩選期間經重複實驗室檢測發現無法解釋的凝血功能異常。
10.篩選和基準期時收縮壓 < 90 mmHg。
11.篩選時的休息狀態氧氣輔助需求 > 10 L/min(其他情況下則允許使用氧氣輔助)。
12.曾在篩選前 30 天內開始積極心肺復健計畫,且計畫在試驗期間繼續或開始該類計畫。
13.已知對 treprostinil、TPIP 或 TPIP 配方賦形劑(例如甘露醇、白胺酸)有過敏反應或禁忌症。
14.在篩選前 30 天內或篩選期間發生既有肺部疾病惡化或活動性呼吸道感染(以最後一劑治療或住院時間,兩者中較晚發生者為準)。
15.除了本研究疾病以外,有任何急性或慢性肌肉骨骼疾病、受傷或其他病況(例如:影響下肢的關節炎、近期曾接受髖關節或膝關節置換),經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影響受試者進行 6MWT 的能力和/或 6MWT 的準確度。
16.活動性肝臟疾病或肝功能障礙:
•篩選時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濃度升高至 > 3 × 正常值上限 (ULN),或總膽紅素升高至 > 1.5 × ULN (除非可用吉伯特氏症 [Gilbert's syndrome] 解釋)
•中度至重度慢性肝臟受損(Child-Pugh 氏分類法 B-C 類)
•患有 B 型肝炎和/或 C 型肝炎,且有近期感染和/或活動性病毒複製的證據(可接受檢測不到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DNA] 和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RNA] 陰性的受試者)
17.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史,或 HIV-1 或 HIV-2 血清學檢測結果呈陽性。
18.患有限制預期壽命(< 6 個月)的嚴重共病症(所研究疾病除外)。
19.有臟器器官移植病史或預期將在隨機分配後 24 週內接受移植(若僅為名列肺臟移植等候名單的受試者則可接受)。
20.有任何會妨礙受試者使用吸入器裝置的身體限制。
21.曾在篩選前 30 天內使用任何試驗性藥物/器材,或參與任何試驗性試驗。
22.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曾在篩選前 6 個月內有酒精或藥物濫用史。
23.目前有吸煙(根據美國疾病管制暨預防中心 [CDC] 的定義)或電子煙:一生中至少曾吸 100 支煙且目前每天或在某些天吸煙的成年人 (Glossary, CDC Tobacco Glossary, 2017)。
24.目前使用娛樂性或醫療用途的吸食大麻(目前使用的定義為曾在篩選前 30 天內至少使用一次或多次),或預期在試驗期間使用。
25.篩選時有任何其他醫療或心理狀況,包括相關實驗室檢測值異常,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屬於新的和/或認識不足的疾病,和/或可能因試驗受試者參與本臨床試驗而對其造成不合理的風險、可能妨礙其完成試驗或試驗評估的能力,或混淆試驗的結果。
26.在篩選回診前 5 年內有惡性腫瘤病史,但已接受完整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原位黑色素瘤,以及已接受完全治療的皮膚非轉移性鱗狀細胞癌或基底細胞癌除外。
27.懷孕或正在哺乳。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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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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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4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