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RODM1-1001
試驗執行中
2024-07-01 - 2026-12-31
Phase I/II
召募中3
ICD-10G71.11
肌強直性 肌肉失養症
ICD-10G71.12
先天性肌強直症
ICD-10G71.13
肌強直性軟骨失養症
ICD-10G71.14
藥物導致之肌強直症
ICD-10G71.19
其他特定肌強直疾患
ICD-9359.2
肌強直疾患
一項第1/2a期的劑量遞增試驗,旨在評估ARO-DM1於年齡≥ 18至≤ 65歲患有第1型肌肉強直症受試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和藥效學
-
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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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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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第1型肌肉強直症
試驗目的
•在患有DM1的受試者中,評估ARO-DM1單一和多重遞增劑量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PK)和藥效學(PD) (第1至5組)
•在患有DM1的受試者中,評估ARO-DM1多重劑量的療效(僅第5組)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ADS-019
劑型
270
劑量
400 mg
評估指標
第1至4組
主要:
•在整個試驗期間,DM1受試者於治療期間出現的不良事件(TEAE)和治療相關的不良事件(AE)隨時間的發生率、頻率和嚴重度,直到試驗結束(EOS)
第5組
主要療效評估指標:
•骨骼肌DMPK介導的複合型第1型肌肉強直症剪接指數自基期起至第120天之變化
o若選擇替代給藥間隔(有關詳細資訊,請見下文試驗設計):骨骼肌DMPK介導的複合型第1型肌肉強直症剪接指數自基期起至第100天之變化
主要安全性評估指標:
•在整個試驗期間,DM1受試者的TEAE和治療相關的AE隨時間的發生率、頻率和嚴重度,直到EOS
主要:
•在整個試驗期間,DM1受試者於治療期間出現的不良事件(TEAE)和治療相關的不良事件(AE)隨時間的發生率、頻率和嚴重度,直到試驗結束(EOS)
第5組
主要療效評估指標:
•骨骼肌DMPK介導的複合型第1型肌肉強直症剪接指數自基期起至第120天之變化
o若選擇替代給藥間隔(有關詳細資訊,請見下文試驗設計):骨骼肌DMPK介導的複合型第1型肌肉強直症剪接指數自基期起至第100天之變化
主要安全性評估指標:
•在整個試驗期間,DM1受試者的TEAE和治療相關的AE隨時間的發生率、頻率和嚴重度,直到EOS
主要納入條件
1.取得知情同意時≥ 18歲至≤ 65歲的男性和女性。
2.根據篩選評估或來源可驗證之醫療紀錄,經基因學方法確診為DM1且DMPK CTG重複長度≥ 100。
3.具有臨床醫師評估之DM1徵兆,包括相當於手掌打開時間至少2秒的臨床顯著肌強直(由試驗主持人認定)。
4.12歲之後曾有臨床顯著的DM1症狀發作。
5.篩選時可獨立行走至少10公尺(允許使用輔具;不允許使用拐杖和助行器)。
6.具生育能力的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試驗結束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以較晚者為準)至少90天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加上保險套。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及試驗結束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以較晚者為準)至少90天內,不得捐贈精子或卵子。
2.根據篩選評估或來源可驗證之醫療紀錄,經基因學方法確診為DM1且DMPK CTG重複長度≥ 100。
3.具有臨床醫師評估之DM1徵兆,包括相當於手掌打開時間至少2秒的臨床顯著肌強直(由試驗主持人認定)。
4.12歲之後曾有臨床顯著的DM1症狀發作。
5.篩選時可獨立行走至少10公尺(允許使用輔具;不允許使用拐杖和助行器)。
6.具生育能力的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試驗結束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以較晚者為準)至少90天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加上保險套。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及試驗結束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以較晚者為準)至少90天內,不得捐贈精子或卵子。
主要排除條件
1.身體質量指數≥ 40 kg/m2。
2.有糖尿病控制不佳的病史。
3.確診患有先天性DM1。
4.未獲控制的高血壓(亦即重複測量確認血壓> 160/100 mmHg)。
5.在第1天前3個月內有脛前肌切片史,或預定在試驗期間(在本試驗之外)進行脛前肌切片。
6.近期接受試驗藥物治療在接受第一劑藥物前30天或該藥物之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或目前正參與研究試驗。
7.目前正併用theophylline (包括試驗期間)。
8.臨床顯著的心臟、肝臟或腎臟疾病,包括受試者具有:
a.篩選時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或丙胺酸轉胺酶(ALT)數值> 2.5倍正常值上限(ULN)
b.血小板計數 < 125,000/μL
c.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eGFR) < 60mL/min/1.73 m2
9.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由篩選時出現抗HIV抗體(血清陽性)證實。
10.篩選時B型肝炎(篩選時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陽性)或C型肝炎(HCV)呈血清陽性(抗HCV抗體陽性必須以 HCV-RNA檢測陽性確認方可排除)。
11.活動性感染,經PI認定會影響受試者安全耐受和/或完成試驗的能力。
12.過去2年內有惡性腫瘤病史,但經充分治療的基底細胞癌、鱗狀細胞皮膚癌、淺層膀胱腫瘤或原位子宮頸癌為例外。受試者有其他惡性腫瘤但已接受根治性治療、沒有發現轉移性疾病的證據,且無疾病狀態期間 > 2年,經醫療監測者核准後,可進入試驗。
13.近期有藥物和/或酒精濫用或目前有藥物和/或酒精濫用的情形(由試驗中心PI判定)。
14.有出血加重或未獲控制的風險,和/或出血風險未經最佳處置而可能使受試者在術中或術後的出血風險增加。這些可能包括:預期在每次切片程序前後需要投予任何抗血小板藥物或抗凝血劑(由試驗主持人認定),以及凝血瀑布反應、血小板功能或血小板計數等基底疾患(如:血友病、溫韋伯氏病[Von Willebrand’s disease]、肝病)。
15.篩選期的凝血參數數值應落在正常範圍內,包含血小板計數、國際標準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時間以及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具有無臨床意義和持續超出範圍之數值的受試者,在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下,可能符合納入試驗的資格。
16.智能障礙或顯著的行為神經精神表現。
17.有控制不佳的甲狀腺功能障礙病史(由PI判定)。
18.有下列病史: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心室性心律異常(如心室性心搏過速或顫動)、心臟傳導阻滯(排除僅有PR間期延長的第一度傳導阻滯)、先天性長QT症候群,男性修正後的QTc數值> 450 ms,而女性則為> 470 ms,心電圖上有新的ST段上升或下降或新的Q波。如果是有心房性心律不整病史的受試者,應與醫療監測者討論。第1劑前24週內出現症狀性心衰竭(依據紐約心臟協會指引)、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嚴重心血管疾病(射出率< 20%)、暫時性腦缺血發作或腦血管意外。
19.未經治療或控制不佳的癲癇。
20.進行篩選評估前接受抗肌強直藥物(或可改善肌強直的藥物)治療的5個半衰期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不得使用抗肌強直藥物。
21.肌肉切片的任何禁忌症。
22.使受試者不適合納入,或可能影響受試者參與或完成試驗能力的任何狀況(由試驗主持人認定)。
2.有糖尿病控制不佳的病史。
3.確診患有先天性DM1。
4.未獲控制的高血壓(亦即重複測量確認血壓> 160/100 mmHg)。
5.在第1天前3個月內有脛前肌切片史,或預定在試驗期間(在本試驗之外)進行脛前肌切片。
6.近期接受試驗藥物治療在接受第一劑藥物前30天或該藥物之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或目前正參與研究試驗。
7.目前正併用theophylline (包括試驗期間)。
8.臨床顯著的心臟、肝臟或腎臟疾病,包括受試者具有:
a.篩選時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或丙胺酸轉胺酶(ALT)數值> 2.5倍正常值上限(ULN)
b.血小板計數 < 125,000/μL
c.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eGFR) < 60mL/min/1.73 m2
9.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由篩選時出現抗HIV抗體(血清陽性)證實。
10.篩選時B型肝炎(篩選時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陽性)或C型肝炎(HCV)呈血清陽性(抗HCV抗體陽性必須以 HCV-RNA檢測陽性確認方可排除)。
11.活動性感染,經PI認定會影響受試者安全耐受和/或完成試驗的能力。
12.過去2年內有惡性腫瘤病史,但經充分治療的基底細胞癌、鱗狀細胞皮膚癌、淺層膀胱腫瘤或原位子宮頸癌為例外。受試者有其他惡性腫瘤但已接受根治性治療、沒有發現轉移性疾病的證據,且無疾病狀態期間 > 2年,經醫療監測者核准後,可進入試驗。
13.近期有藥物和/或酒精濫用或目前有藥物和/或酒精濫用的情形(由試驗中心PI判定)。
14.有出血加重或未獲控制的風險,和/或出血風險未經最佳處置而可能使受試者在術中或術後的出血風險增加。這些可能包括:預期在每次切片程序前後需要投予任何抗血小板藥物或抗凝血劑(由試驗主持人認定),以及凝血瀑布反應、血小板功能或血小板計數等基底疾患(如:血友病、溫韋伯氏病[Von Willebrand’s disease]、肝病)。
15.篩選期的凝血參數數值應落在正常範圍內,包含血小板計數、國際標準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時間以及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具有無臨床意義和持續超出範圍之數值的受試者,在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下,可能符合納入試驗的資格。
16.智能障礙或顯著的行為神經精神表現。
17.有控制不佳的甲狀腺功能障礙病史(由PI判定)。
18.有下列病史: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心室性心律異常(如心室性心搏過速或顫動)、心臟傳導阻滯(排除僅有PR間期延長的第一度傳導阻滯)、先天性長QT症候群,男性修正後的QTc數值> 450 ms,而女性則為> 470 ms,心電圖上有新的ST段上升或下降或新的Q波。如果是有心房性心律不整病史的受試者,應與醫療監測者討論。第1劑前24週內出現症狀性心衰竭(依據紐約心臟協會指引)、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嚴重心血管疾病(射出率< 20%)、暫時性腦缺血發作或腦血管意外。
19.未經治療或控制不佳的癲癇。
20.進行篩選評估前接受抗肌強直藥物(或可改善肌強直的藥物)治療的5個半衰期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不得使用抗肌強直藥物。
21.肌肉切片的任何禁忌症。
22.使受試者不適合納入,或可能影響受試者參與或完成試驗能力的任何狀況(由試驗主持人認定)。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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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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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9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