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3591025
試驗已結束
2019-08-22 - 2021-06-16
Phase I
終止收納7
一項第 1 期、開放性、單一劑量試驗,評估因疑似或確認院內感染肺炎(包括呼吸器相關肺炎)接受全身性抗生素療法的 3 個月大至未滿 18 歲住院兒童中, CEFTAZIDIME-AVIBACTAM (CAZ-AVI) 的藥物動力學、安全性和耐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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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Pfizer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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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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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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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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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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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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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院內感染肺炎(包括呼吸器相關肺炎)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對於因疑似或確認患有院內感染肺炎(包括呼吸器相關肺炎)而接受全身性抗生素療法的 3 個月大至未滿 18 歲兒童受試者,了解靜脈輸注單一劑量 CAZ-AVI 的藥動學 (pharmacokinetics, PK) 特性。
次要目的:
•對於患有院內感染肺炎(包括呼吸器相關肺炎)的 3 個月大至未滿 18 歲兒童受試者,評估靜脈輸注單一劑量 CAZ-AVI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探索性目的:
•若在 CAZ AVI輸注後的PK採樣間隔內曾以支氣管肺泡灌洗 (bronchoalveolar lavage, BAL) 進行支氣管鏡檢查,則確認以BAL取得之支氣管上皮內襯液體 (epithelial lining fluid, ELF) 中的 CAZ-AVI 濃度。
藥品名稱
注射用凍晶粉末
主成份
劑型
248
劑量
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
•依據名義時間的 CAZ 和 AVI 血漿濃度。
•依據非室性分析計算的 CAZ 和 AVI PK 參數(僅限第 1 和 2 組)。
•依據名義時間的 CAZ 和 AVI 血漿濃度。
•依據非室性分析計算的 CAZ 和 AVI PK 參數(僅限第 1 和 2 組)。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須滿足以下所有納入條件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以親筆簽名且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為證據,表明受試者的父母、法定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已知悉本試驗的所有相關事項。根據當地要求的適當情況下,也必須記錄受試者的知情同意。
2.願意並能夠遵守排定之訪視、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及其他試驗程序。
3.篩選時年齡 ≥ 3個月大至< 18歲的男性或女性兒童:
a.第 1 組:年齡12歲至< 18歲;
b.第 2 組:年齡6歲至< 12歲;
c.第 3 組:年齡2歲至< 6歲;
d.第 4 組:年齡 3個月大至< 2歲(出生時必須胎齡 ≥ 37 週)
4.已住院,正在接受全身性抗生素治療以治療疑似或確認患有的院內感染(HAP)(包括呼吸器相關肺炎(VAP)),符合下列條件,且預計必須住院到在第 3 天完成追蹤評估後(輸注結束後 48 小時):
a.在入院後 ≥ 48 小時或者自住院急性或慢性照護機構出院後 < 7 天出現症狀;
b.依據已作為受試者常規醫療照護一部分而進行的胸部 X 光或其他造影方式,而有證據顯示出現新的或惡化的浸潤;
c.展開院內感染肺炎治療前表現出至少一項下列全身性徵象:
i.發燒(體溫 > 38°C)或體溫過低(肛溫/核心體溫 < 35°C);
ii.白血球 (White blood cell, WBC) 計數 > 10,000 cell/mm3,或 WBC 計數 < 4,500 cell/mm3,或帶狀白血球 > 15%。
d.至少 2 項下列呼吸徵象或症狀:
i.新發生的咳嗽(或咳嗽惡化);
ii.產生膿性痰或氣管內分泌物;
iii.符合肺炎/肺實變的聽覺發現(例如:濕囉音、乾囉音、支氣管呼吸音、叩診呈濁音、羊鳴音);
iv.呼吸困難、呼吸急促或低氧血(呼吸室內空氣時血氧飽和度 < 90% 或血氧分壓 (partial pressure of oxygen, PaO2) < 60 mmHg);
v.依據例如動脈血液氣體或 PaO2/吸入氧濃度 (Fraction of inspired oxygen, FiO2),而需要機械性呼吸輔助,或者已接受通氣受試者為了提升氧合而緊急變更呼吸器輔助系統。
5.可能在目前疾病或住院時存活。
6.有足夠的靜脈注射( IV) 通路(周邊或中央)接受試驗藥物,以及用於藥動學 (Pharmacokinetics, PK) 檢體採集的專用通路。
1.以親筆簽名且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為證據,表明受試者的父母、法定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已知悉本試驗的所有相關事項。根據當地要求的適當情況下,也必須記錄受試者的知情同意。
2.願意並能夠遵守排定之訪視、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及其他試驗程序。
3.篩選時年齡 ≥ 3個月大至< 18歲的男性或女性兒童:
a.第 1 組:年齡12歲至< 18歲;
b.第 2 組:年齡6歲至< 12歲;
c.第 3 組:年齡2歲至< 6歲;
d.第 4 組:年齡 3個月大至< 2歲(出生時必須胎齡 ≥ 37 週)
4.已住院,正在接受全身性抗生素治療以治療疑似或確認患有的院內感染(HAP)(包括呼吸器相關肺炎(VAP)),符合下列條件,且預計必須住院到在第 3 天完成追蹤評估後(輸注結束後 48 小時):
a.在入院後 ≥ 48 小時或者自住院急性或慢性照護機構出院後 < 7 天出現症狀;
b.依據已作為受試者常規醫療照護一部分而進行的胸部 X 光或其他造影方式,而有證據顯示出現新的或惡化的浸潤;
c.展開院內感染肺炎治療前表現出至少一項下列全身性徵象:
i.發燒(體溫 > 38°C)或體溫過低(肛溫/核心體溫 < 35°C);
ii.白血球 (White blood cell, WBC) 計數 > 10,000 cell/mm3,或 WBC 計數 < 4,500 cell/mm3,或帶狀白血球 > 15%。
d.至少 2 項下列呼吸徵象或症狀:
i.新發生的咳嗽(或咳嗽惡化);
ii.產生膿性痰或氣管內分泌物;
iii.符合肺炎/肺實變的聽覺發現(例如:濕囉音、乾囉音、支氣管呼吸音、叩診呈濁音、羊鳴音);
iv.呼吸困難、呼吸急促或低氧血(呼吸室內空氣時血氧飽和度 < 90% 或血氧分壓 (partial pressure of oxygen, PaO2) < 60 mmHg);
v.依據例如動脈血液氣體或 PaO2/吸入氧濃度 (Fraction of inspired oxygen, FiO2),而需要機械性呼吸輔助,或者已接受通氣受試者為了提升氧合而緊急變更呼吸器輔助系統。
5.可能在目前疾病或住院時存活。
6.有足夠的靜脈注射( IV) 通路(周邊或中央)接受試驗藥物,以及用於藥動學 (Pharmacokinetics, PK) 檢體採集的專用通路。
主要排除條件
凡出現以下任何特徵/病況之受試者,均不得納入本試驗:
1.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中心人員及其家屬、其他由試驗主持人管理的試驗中心人員、或是為輝瑞大藥廠的員工包括其家屬,且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受試者。
2.進入本試驗前 30 天內和/或試驗參與期間曾參與其他與試驗藥物相關的試驗。
3.患有其他急性或慢性醫學或精神病症,包括最近(一年內)或當前的自殺意圖或行為、或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而可能提高試驗參與或試驗性藥品施用相關風險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解讀,且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使受試者不適合進入本試驗。
4.過去或目前有癲癇或癲癇疾病病史(不包括兒童熱痙攣)。
5.重度腎損傷,定義為使用兒童測量身高(身長)和血清肌酸酐且以 Bedside Schwartz 公式 (Schwartz, Munoz, et al., 2009) 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 ≤30 mL/min/1.73 m2:
CrCL (mL/min/1.73 m2) = 0.413 x 身高(cm)/血清肌酸酐 (mg/dL)
6.對任何 β-內醯胺抗生素有過敏或過敏反應的病史記錄。
7.懷孕的女性受試者;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 CAZ-AVI 後至少 28 天內,有性生活且不願意或無法依本試驗計畫書所述使用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具生育能力男性及女性受試者。
8.過去 6 個月內曾患有急性肝炎,先前有肝硬化、急性肝衰竭或慢性肝衰竭的急性失代償病史;和/或在資格評估時血液檢測結果符合任何下列條件的任何患者:
a.膽紅素 > 3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除非與急性感染直接相關或因已知的吉伯特氏症引起的單一高膽固醇血症;
b.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transaminase, ALT) 或天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transaminase, AST) >3 ×進行檢測實驗室使用的 ULN。如果數值為急性且與被治療的感染過程直接相關,則數值 > 3 × ULN 且 < 5 × ULN 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此部分必須予以記錄;
c.鹼性磷酸酶 (Alkaline phosphatase, ALP) > 3 × ULN 且 < 5 × ULN 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此部分必須予以記錄。
9. 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為會使患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例如:會使患者面臨風險;損害資料品質;或干擾 CAZ-AVI 的吸收、分佈、代謝或排泄)的任何病況(例如:敗血性休克、燒傷、囊性纖維化、急性血液動力學不穩定,包括對壓力輔助反應不佳的病況)。
10. 在納入PK 檢體採樣(例如:紅血球、新鮮冷凍血漿、血小板)期的24小時內接受血液或血液成分或排定進行輸血。
11. 身體質量指數(Body mass index, BMI)低於依據身高、年齡和體重的第 5 百分位數或高於第 95 百分位數。除了 < 2 歲兒童之外,因為 BMI 並不被做為未滿 2 歲兒童的健康體重篩選工具。
12. 腎功能受損受試者 (CrCL ≤50 mL/min/1.73 m2) 在給予 CAZ-AVI 的 12 小時內接受 ceftazidime 治療,或在給予 CAZ-AVI 的 24 小時內接受 ceftazidime治療。
13. 接受有機陰離子運輸蛋白 1 (organic anion transporter 1, OAT1) 和/或有機陰離子運輸蛋白 3 (organic anion transporter 3, OAT3) 強效抑制劑治療(例如:probenecid、p-aminohippuric acid (PAH) 或 teriflunomide)。
1.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中心人員及其家屬、其他由試驗主持人管理的試驗中心人員、或是為輝瑞大藥廠的員工包括其家屬,且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受試者。
2.進入本試驗前 30 天內和/或試驗參與期間曾參與其他與試驗藥物相關的試驗。
3.患有其他急性或慢性醫學或精神病症,包括最近(一年內)或當前的自殺意圖或行為、或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而可能提高試驗參與或試驗性藥品施用相關風險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解讀,且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使受試者不適合進入本試驗。
4.過去或目前有癲癇或癲癇疾病病史(不包括兒童熱痙攣)。
5.重度腎損傷,定義為使用兒童測量身高(身長)和血清肌酸酐且以 Bedside Schwartz 公式 (Schwartz, Munoz, et al., 2009) 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 ≤30 mL/min/1.73 m2:
CrCL (mL/min/1.73 m2) = 0.413 x 身高(cm)/血清肌酸酐 (mg/dL)
6.對任何 β-內醯胺抗生素有過敏或過敏反應的病史記錄。
7.懷孕的女性受試者;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 CAZ-AVI 後至少 28 天內,有性生活且不願意或無法依本試驗計畫書所述使用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具生育能力男性及女性受試者。
8.過去 6 個月內曾患有急性肝炎,先前有肝硬化、急性肝衰竭或慢性肝衰竭的急性失代償病史;和/或在資格評估時血液檢測結果符合任何下列條件的任何患者:
a.膽紅素 > 3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除非與急性感染直接相關或因已知的吉伯特氏症引起的單一高膽固醇血症;
b.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transaminase, ALT) 或天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transaminase, AST) >3 ×進行檢測實驗室使用的 ULN。如果數值為急性且與被治療的感染過程直接相關,則數值 > 3 × ULN 且 < 5 × ULN 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此部分必須予以記錄;
c.鹼性磷酸酶 (Alkaline phosphatase, ALP) > 3 × ULN 且 < 5 × ULN 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此部分必須予以記錄。
9. 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為會使患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例如:會使患者面臨風險;損害資料品質;或干擾 CAZ-AVI 的吸收、分佈、代謝或排泄)的任何病況(例如:敗血性休克、燒傷、囊性纖維化、急性血液動力學不穩定,包括對壓力輔助反應不佳的病況)。
10. 在納入PK 檢體採樣(例如:紅血球、新鮮冷凍血漿、血小板)期的24小時內接受血液或血液成分或排定進行輸血。
11. 身體質量指數(Body mass index, BMI)低於依據身高、年齡和體重的第 5 百分位數或高於第 95 百分位數。除了 < 2 歲兒童之外,因為 BMI 並不被做為未滿 2 歲兒童的健康體重篩選工具。
12. 腎功能受損受試者 (CrCL ≤50 mL/min/1.73 m2) 在給予 CAZ-AVI 的 12 小時內接受 ceftazidime 治療,或在給予 CAZ-AVI 的 24 小時內接受 ceftazidime治療。
13. 接受有機陰離子運輸蛋白 1 (organic anion transporter 1, OAT1) 和/或有機陰離子運輸蛋白 3 (organic anion transporter 3, OAT3) 強效抑制劑治療(例如:probenecid、p-aminohippuric acid (PAH) 或 teriflunomide)。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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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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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