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1 - 2030-12-31
Phase III
召募中23
ICD-10I25.10
自體的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心臟病未伴有心絞痛
ICD-9429.2
心臟血管疾病
一項第 III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分組試驗,評估 AZD0780 對於已確立動脈粥狀硬化心血管疾病 (ASCVD) 或具首次 ASCVD 事件發生高風險患者之重大不良心血管事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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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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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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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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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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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1 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a) 有動脈粥狀硬化心血管疾病 (ASCVD) 事件病史的受試者: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時年齡 ≥ 18 歲,有 ASCVD 病史,定義為在隨機分配前 1 至 12 個月的急性冠心症 (ACS),或在隨機分配前 1 至 12 個月內疑似因動脈粥狀硬化血管疾病引起的大動脈缺血性中風,或因症狀性下肢周邊動脈疾病 (PAD) 而接受血管重建術,且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 (LDL-C) ≥ 60 mg/dL (≥ 1.55 mmol/L)。
根據篩選時 LDL-C 值的額外風險因子:
o LDL-C ≥ 60 mg/dL (≥ 1.55 mmol/L) 且 < 75 mg/dL (< 1.9 mmol/L) 的受試者需要同時具備脂蛋白 (a) [Lp(a)] ≥ 25 mg/dL (≥ 60 nmol/L) 及以下至少一項其他額外風險因子(i 至 vii)。
o LDL-C ≥ 75 mg/dL (≥ 1.9 mmol/L) 的受試者需要具備以下至少一項額外風險因子(i 至 viii)。
i) 需要持續藥物治療的第 2 型糖尿病 (T2DM)
ii) 年齡 ≥ 65 歲
iii) 至少 2 個血管床有症狀性 ASCVD(例如:冠狀動脈疾病、腦血管疾病或 PAD)
iv) 有復發性 ASCVD 事件(例如:多次 ACS、缺血性中風、PAD 事件或合併事件)的病史
v) 先前因 PAD 而進行踝關節以上截肢
vi) 先前診斷患有非末期慢性腎臟病 (CKD)(腎絲球過濾率預估值 [eGFR] < 60 mL/min/1.73 m2 [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組 (CKD-EPI) 公式;Delgado et al 2022, Inker et al 2021])
vii) 高敏感性 C 反應蛋白 (hs-CRP) ≥ 2.0 mg/L,但無症狀且無其他原因(例如感染)
viii) Lp(a) ≥ 25 mg/dL (≥ 60 nmol/L)
(b) 具首次 ASCVD 事件發生高風險的受試者:簽署 ICF 時男性受試者年齡 ≥ 50 歲,或女性受試者年齡 ≥ 55 歲,其 LDL-C ≥ 100 mg/dL (≥ 2.6 mmol/L),且有下列疾病類別中至少一項的診斷證據(i、ii 或 iii):
i) 符合以下任一情況之臨床上具顯著意義的動脈粥狀硬化動脈疾病:
a) 冠狀動脈鈣化 (CAC) 分數 ≥ 300
b) 在篩選前任何時間,曾因動脈粥狀硬化透過經皮介入治療接受動脈血管重建術
c) 在篩選前 > 5 年曾進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d) 踝肱指數 (ABI) ≤ 0.85
e) ≥ 2 個冠狀動脈區域或 ≥ 2 個血管床(冠狀動脈、頸動脈、下肢)狹窄 ≥ 50%。
ii) 具有終端器官疾病表現的高風險第 1 型或第 2 型糖尿病(糖尿病腎病變、視網膜病變、神經病變或 ABI 超出正常範圍 [0.9 至 1.4])
iii) 有紀錄之臨床意義較輕微的動脈粥狀硬化:CAC 分數為 100 至 < 300 或不符合上述第 i) 項條件。
iv) 符合條件 ii) 和 iii)之受試者,需要具備以下至少一項額外風險因素(a到f):
a) CKD 且 eGFR ≤ 45 mL/min/1.73 m2 [CKD-EPI 公式;Delgado et al 2022, Inker et al 2021]
b) 目前使用菸品
c) 年齡 ≥ 65 歲
d) T2DM(若符合臨床意義較輕微的動脈粥狀硬化條件 iii)
e) Lp(a) ≥ 125 nmol/L
f) hs-CRP ≥ 2.0 mg/L
2 受試者應接受最大耐受劑量的降血脂療程,包括最大耐受劑量的 statin 類藥物。
(a) 經主治醫師判定無法耐受高強度 statin 類藥物(依據指引,通常為 atorvastatin ≥ 40 mg 每天一次或 rosuvastatin ≥ 20 mg 每天一次)的受試者,若接受低強度或中等強度 statin 類藥物劑量治療,則可以納入。
(b) 未接受任何 statin 類藥物的受試者,必須有記錄證明曾對至少 2 種不同 statin 類藥物發生無法耐受的副作用,包括一種的最低標準劑量,或正在使用會導致禁止使用 statin 類藥物的長期藥物(依據相關 statin 類藥物的處方資訊)。
(c) 受試者的降血脂治療必須在篩選前達到穩定劑量(> 28 天)。
性別和避孕/屏障法要求
3 出生時所指定的男性和/或女性,包括所有性別認同。
4 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受試者,必須在篩選開始至整個試驗期間使用已確立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且應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10 天持續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為,當持續且正確地使用時,失敗率可達到每年 < 1% 的方法。此類方法包括:
- 與抑制排卵相關的全身性荷爾蒙避孕劑(口服/經皮/注射/植入式/陰道內)
- 子宮內避孕器/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 雙側輸卵管結紮/伴侶輸精管結紮
完全禁慾是一種可接受的方法,前提是這是受試者平常的生活型態(定義為在整個試驗治療相關風險期間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
不可接受的避孕法包括週期性禁慾(例如算安全期、算排卵期、症狀體溫法、排卵期後避孕法)、體外射精法(性交中斷)、只使用殺精劑,和泌乳停經法。
5 不具生育能力女性受試者的定義為永久絕育(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已停經的女性。女性若在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已無月經 12 個月或更久,則視為已停經。也可使用在停經範圍內的高 FSH 濃度來確認停經狀態,這將取決於所用特定分析法的規範數據。應至少有 2 個 FSH 濃度(至少間隔 4 週)在停經範圍內。若停止荷爾蒙替代療法 (HRT),連續 2 次 FSH 濃度測量中的第一次應在停止 HRT 後至少 6 週進行。
知情同意
6 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如附錄 A 所述),包括遵守 ICF 和本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7 受試者必須在開始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提供知情同意,且願意遵從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主要排除條件
醫療病況
1 在隨機分配前 12 個月內患有任何潛在已知疾病或病症,包括同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或接受低密度脂蛋白 (LDL) 或血漿分離術,而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臨床試驗結果的判讀。
2 計畫在接下來 3 個月內進行任何血管重建手術。
3 過去 3 年內的可用造影評估顯示冠狀動脈鈣化分數為零,或冠狀動脈電腦斷層血管造影顯示無動脈粥狀硬化。
4 篩選時計算的 eGFR < 15 mL/min/1.73 m2(CKD-EPI 公式;Delgado et al 2022, Inker et al 2021)。
5 控制不良的重度高血壓:儘管接受降血壓療法,在任何篩選/重新篩選回診或隨機分配時測量的收縮壓 > 160 mmHg 或舒張壓 > 110 mmHg(根據連續 3 次讀數的平均值)。
6 伴發嚴重非心血管 (CV) 疾病,且估計預期壽命 < 2 年。
7 過去 5 年內患有惡性腫瘤(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子宮頸原位癌除外)。
8 篩選時出現下列偏差的任何實驗室數值: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 正常值上限 (ULN)
- 總膽紅素 (TBL) > 2 × ULN(吉伯特氏症候群受試者例外,其直接膽紅素 < 1.5 × ULN 時,可接受 TBL 為 3 × ULN)
- 空腹三酸甘油酯 ≥ 400 mg/dL (≥ 4.52 mmol/L)
- 肌酸激酶 > 5 × ULN
- 尿液白蛋白/肌酸酐比值 ≥ 500 mg/g
9 目前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乳中。
10 過去 5 年內有已知的酒精和/或藥物濫用史。
11 接受任何重大器官移植,例如肺臟、肝臟、心臟、骨髓、腎臟。
12 篩選前 7 天內發生急性缺血性 ASCVD 事件。
13 隨機分配時按 Fre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期 (QTcF) > 470 毫秒,或有長 QT 間期症候群家族病史。
14 高度房室 (AV) 傳導阻滯 II-III 或竇房結功能異常伴隨臨床上顯著的竇性停搏,且未使用節律器治療。
15 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 IV 級心臟衰竭。
16 需要治療的心室心律不整。
17 先前被診斷患有肥厚性阻塞性心肌病變,或任何浸潤性心肌病變,例如類肉瘤病或類澱粉沉積症。
18 受試者有對化學結構相似藥物過敏的病史。
19 有任何控制不良或嚴重疾病,或任何醫療(例如:已知患有重大活動性感染 [例如:B 型和 C 型肝炎] 或重大 CV、血液學、腎臟、代謝、胃腸道、呼吸、肝臟或內分泌功能障礙)或手術病症,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可能干擾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和/或使受試者面臨重大風險。
20 控制不良的第 2 型糖尿病 (T2DM),定義為篩選時糖化血色素 (HbA1c) ≥ 9.5%。
21 未妥善治療的甲狀腺功能低下症,定義為篩選時甲狀腺刺激素 (TSH) > 1.5 × 正常上限 (ULN),或在篩選前3個月內開始或調整甲狀腺替代療法的受試者。
先前或計畫的併用療法
22 正在使用,或曾在篩選前 14 天內使用含有 QT 間期顯著延長黑框警告的藥物。
23 在篩選前 12 個月內或計畫在試驗期間使用 mipomersen 或 lomitapide(降膽固醇藥物)。
24 在篩選回診前 1 週內或計畫在試驗期間使用 gemfibrozil。
25 前蛋白轉化酶枯草溶菌素/kexin 9 型 (PCSK9) 抑制劑的使用:在篩選回診前 12 週內或計畫在試驗期間使用 evolocumab/alirocumab,或在篩選回診前 18 個月內或計畫在試驗期間使用 inclisiran,或在篩選回診前 5 個半衰期內或計畫在試驗期間使用任何其他已核准的 PCSK9 抑制劑。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26 在篩選回診前 30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參與另一項使用試驗藥品 (IMP) 或器材的臨床試驗。
27 計畫在試驗期間使用其他試驗藥品或器材。
其他排除條件
28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干擾試驗執行的任何狀況,例如:
- 無法與試驗主持人溝通或配合。
- 無法理解或不太可能遵守試驗計畫書要求、指示、試驗相關限制,以及試驗的性質、範圍和可能後果。
29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30 先前曾隨機分配至本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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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4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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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51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