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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7029C000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6921785
試驗執行中

2025-04-01 - 2030-06-18

Phase III

召募中8

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開放性、試驗委託者盲性、多中心試驗,評估 Rilvegostomig 聯合 Bevacizumab 併用或不併用 Tremelimumab 作為晚期肝細胞癌患者的第一線治療 (ARTEMIDE-HCC01)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沈盈君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怡翔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成俊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鄭斌男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吳鴻昌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彥豪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王鴻偉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蘇維文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晚期肝細胞癌

試驗目的

安全性導入期: 主要目標 - 評估 rilvegostomig 併用 tremelimumab 和 bevacizumab 在所有曾用藥之安全性導入受試者中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次要目標 - 證明 rilvegostomig 併用 tremelimumab 和 bevacizumab 在所有曾用藥之安全性導入受試者中的療效。 隨機分配期: 主要目標 - 透過評估晚期肝細胞癌 (HCC) 受試者的整體存活期 (OS),證明 rilvegostomig 併用 tremelimumab 和 bevacizumab (A 組) 相較於 atezolizumab 和 bevacizumab (C 組) 的療效。 關鍵次要目標 - 透過評估晚期 HCC 受試者的 OS,證明 rilvegostomig 和 bevacizumab (B 組) 相較於 atezolizumab 和 bevacizumab (C 組) 的療效。

藥品名稱

Rilvegostomig (AZD2936)
Tremelimumab
BEVACIZUMAB

主成份

rilvegostomig

劑型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劑量

750 mg/Vial
25 mg/Vial、300 mg/Vial
25 mg/mL

評估指標

安全性導入期:
主要目標 - 評估 rilvegostomig 併用 tremelimumab 和 bevacizumab 在所有曾用藥之安全性導入受試者中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隨機分配期:
主要目標 - 透過評估晚期肝細胞癌 (HCC) 受試者的整體存活期 (OS),證明 rilvegostomig 併用 tremelimumab 和 bevacizumab (A 組) 相較於 atezolizumab 和 bevacizumab (C 組) 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安全性導入期
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
1.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年滿 18 歲或試驗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定同意年齡。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2.患有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和/或無法切除的肝細胞癌 (HCC),且經組織病理學/細胞學方法確認診斷,或針對肝硬化患者使用美國肝病研究學會 (AASLD) 標準在臨床上確認診斷。
(a)未患有肝硬化的受試者需要以組織學方法確認診斷。
3.世界衛生組織/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WHO/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且篩選基準期和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未惡化。
4.先前不得接受過中期、晚期或轉移性 HCC 的全身性療法。
5.患有不適合接受治癒性手術和/或局部區域性療法的疾病。若受試者在手術和/或局部區域性療法後患有復發性/惡化疾病,可符合資格。曾接受已核准輔助療法 (包括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治療) 的受試者,必須在完成此類療法和資料顯示診斷出復發性或轉移性疾病之間有至少 6 個月的間隔。針對因 HCC 接受局部區域性療法的受試者,局部區域性療法必須在本試驗基準期掃描的 ≥ 28 天前完成。
6.巴塞隆納臨床肝癌 (BCLC) B 期 (不符合局部區域性療法資格者) 或 C 期。
7.Child-Pugh 分數為 A 級,且在篩選基準期前和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未惡化。
8.針對隨機分配期,必須提供份量足以在隨機分配前進行中央 PD-L1 檢測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組織檢體 (新取得的檢體,或篩選前 ≤12 個月內的留存檢體)。
9.有至少一處先前未接受局部療法的可測量目標病灶,可在基準期時準確測量,且依據 RECIST 1.1 指引適合進行準確重複測量。位於局部療法範圍內的病灶,若後續在先前的治療後發生 RECIST 1.1 所定義的惡化,則可符合資格。
10.在篩選期間 (即第 -28 天至第 -1 天) 測出具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11.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 (HBV) 感染 (特徵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和/或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呈陽性且可測得 HBV 去氧核醣核酸 (DNA) [≥10 IU/mL 或高於當地實驗室的偵測限值]) 的受試者,必須在隨機分配前依據機構實務接受抗病毒療法至少 14 天,以證明 HBV 穩定的證據或病毒反應徵象 (例如 HBV DNA 濃度降低),方可納入。受試者必須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6 個月內持續接受抗病毒療法。同時感染 HBV 和 D 型肝炎病毒 (HDV) 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活動性 HBV 感染的指標為存在 HBsAg 和/或 anti-HBcAb 且可測得 HBV DNA;活動性 HDV 感染的指標為可測得 HDV-RNA 且帶有/未帶有抗 HDV 抗體)。
12.患有活動性 C 型肝炎 (HCV) 感染的受試者,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必須依據當地機構的實務做法在本試驗中獲得良好控制。活動性 HCV 感染的受試者必須經確診患有 HCV,特徵為納入時有可測得的 HCV RNA 且有/無抗 HCV 抗體。同時感染 HBV 和 HCV 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有抗 HCV 抗體時,即顯示 HCV 陽性感染)。
13.受試者在篩選時的預期壽命必須至少為 12 週。
體重
14.受試者必須 ≥35 kg。
性別和避孕/屏障法要求
15.男女不拘。
關於臨床試驗受試者的避孕方法,男性或女性的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法規。
(a)男性受試者:
•未絕育且有意與具生育能力之女性伴侶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自納入起至最後一劑 tremelimumab、atezolizumab 和 bevacizumab 後 180 天、最後一劑 rilvegostomig 後 90 天。
(b)女性受試者: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正在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 (HRT) 且停經狀態不明的女性,若希望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 HRT,將必須使用針對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所列出的其中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否則必須中止 HRT,方可在隨機分配前確認停經後狀態。
•未實施完全禁慾且有意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受試者,必須自納入起到整個試驗期間,直至最後一劑 tremelimumab、atezolizumab 和 bevacizumab 後至少 180 天、最後一劑 rilvegostomig 後 90 天,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所有 WOCBP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自篩選起至最後一劑 tremelimumab、atezolizumab 和 bevacizumab 後至少 180 天、最後一劑 rilvegostomig 後 90 天內,不得哺乳,且不得捐贈或為自用而採集卵子。
(c)驗孕:
•所有 WOCBP 在篩選時和每次給予試驗性藥品前的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知情同意
16.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和本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安全性導入期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有任何控制不良間發疾病的證據 (例如重度或控制不良的全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活動性間質性肺病 (ILD) 或非感染性肺炎、伴隨腹瀉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 (例如活動性發炎性腸道疾病)、活動性非感染性皮膚疾病 (包括任何等級的皮疹、蕁麻疹、皮膚炎、潰瘍、或需要全身性治療的乾癬) 或精神疾病/社會狀況,以及控制不良的腫瘤相關疼痛,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使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2.有異體器官或幹細胞移植的病史,或正在異體器官移植的等候名單上
3.患有活動性或先前有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需要使用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治療進行長期治療 (包括但不限於發炎性腸道疾病 [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 [憩室病除外]、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症候群,或韋格納氏症 [伴隨多血管炎的肉芽腫病、葛瑞夫玆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等])。下列是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患有白斑或掉髮的受試者。
(b)受試者患有甲狀腺機能低下 (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後),且穩定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
(c)任何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慢性皮膚病症。
(d)必須諮詢試驗醫師後,始可納入患有既往疾病且最近 5 年內未有活動性疾病的受試者。
(e)受試者患有僅靠飲食控制的乳糜瀉疾病。
4.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不包括:
(a)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無已知活動性疾病 ≥5 年、且復發可能風險低的惡性腫瘤。
(b)經適當切除且無疾病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樣痣。
(c)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癌。
5.有活動性原發性免疫缺陷的病史或活動性感染 (HBV 或 HCV 感染除外):包括結核病 (臨床評估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影像發現,以及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HIV 1/2 抗體陽性)。
6.先前抗癌療法引起的持續性毒性 (不包括掉髮) 尚未改善至 ≤ 第 1 級或基準期狀況。註:若受試者有下列試驗主持人認為與先前抗癌療法相關的慢性穩定第 2 級毒性 (定義為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至少 3 個月內未惡化至 > 第 2 級,且以標準照護 [SoC] 治療處置),可予以納入:
(a)化療引起的神經病變。
(b)疲勞。
(c)白斑。
(d)以替代荷爾蒙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疾病。
(e)如果試驗主持人認定受試者具有合理預期不會因試驗介入治療而惡化的不可逆毒性 (例如:聽力喪失),可予以納入。
7.有軟腦膜癌病的病史。
8.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或脊髓壓迫 (包括無症狀且經適當治療的疾病)。若受試者在篩選時疑似患有腦部轉移,應在進入試驗前進行腦部磁振造影 (MRI) (首選) 或電腦斷層 (CT) 掃描,且分別最好使用靜脈 (iv) 顯影劑進行檢查。
9.已知對 rilvegostomig、tremelimumab、atezolizumab、bevacizumab 或任何新藥或任何藥品的賦形劑過敏或產生過敏反應。
10.患有臨床意義的腹水、肋膜積液或心包積液,在第一劑排定劑量前 6 個月內需要實施非藥物介入治療 (例如腹腔穿刺) 以維持症狀控制。若受試者因積液接受穩定劑量的利尿劑 ≥2 個月,可符合資格。
11.有肝性腦病變的病史。
12.已知患有纖維板層 HCC、類肉瘤 HCC,或混合型膽管癌和 HCC。
13.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疾病 ≥ 50% 的肝臟體積。
14.有下列任何出血風險:
(a)在試驗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有重大出血疾病、血管炎或胃腸道重大出血事件的病史。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6 個月內曾咳血 (每次事件咳出 ≥2.5 mL 的鮮紅色血液)。
(b)有出血傾向或顯著凝血病變的證據 (未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
(c)涉及主要呼吸道或血管的轉移性或涉及疾病,或在距離氣管隆突 <30 mm 處患有位於中心位置的大體積縱膈腔腫瘤塊。若受試者有門靜脈或肝靜脈之血管侵犯,可予以納入。
(d)受試者患有未治療或治療不完全之靜脈瘤,且伴隨出血或有高出血風險 (紅色鞭痕徵象 [red wale sign] 或其他高風險因子)。受試者在納入前必須接受食道胃十二指腸鏡檢查 (EGD),且所有大小的靜脈瘤 (小至大) 均必須依據當地標準照護 (SoC) 完成評估和治療。若受試者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6 個月內曾接受 EGD,則無需重複進行此項程序。
15.試驗治療開始前 6 個月內曾有腹部或氣管食道瘻管、胃腸道 (GI) 穿孔和/或瘻管或腹內膿瘍的病史。
16.有腸阻塞病史和/或 GI 阻塞的臨床徵象或症狀,包括亞阻塞疾病,或在試驗治療開始前需要常規給予靜脈輸液、靜脈營養或管灌餵食。若受試者在初次診斷時有亞阻塞/阻塞症候群/腸道阻塞的徵象/症狀,且已接受決定性 (手術) 治療以緩解症狀,可予以納入。
17.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28 天內,患有嚴重或不癒合之傷口、活動性消化性潰瘍,或未治療的骨折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不需要任何治療的無症狀脊椎壓迫性骨折為例外)。
18.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動脈血栓事件,包括心肌梗塞、腦血管意外或暫時性腦缺血發作。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6 個月內曾患有重大血管疾病 (例如需要手術修復的主動脈瘤或近期發生的周邊動脈血栓形成)。
19.在治療分配前的 3 個月內,有深層靜脈血栓、肺栓塞或任何其他重大血栓栓塞 (靜脈人工血管或導管血栓或淺表靜脈血栓不視為重大) 的病史。
20.基準期造影顯示患有主門靜脈腫瘤血栓 (即門靜脈主幹的血栓,不論有無血流) 的受試者。
21.有任何腎病或腎病症候群的病史。
22.有下列任何心臟病況:
•任何病因的心肌病變,或有心肌炎病史
•心臟衰竭 [以紐約心臟協會第 III-IV 級定義]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定義為收縮壓 ≥150 mmHg 和/或舒張壓 ≥100 mmHg (允許以降血壓療法達到上述數值);先前有高血壓危象或高血壓性腦病變病史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不穩定型心絞痛
•臨床上顯著的冠狀動脈、頸動脈或周邊動脈狹窄
•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12 個月內曾發生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急性心肌梗塞和/或接受經皮冠狀動脈介入/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之冠狀動脈介入治療
•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12 個月內曾接受動脈或周邊血管介入
•需要治療的心室性心律不整、高度房室 (AV) 傳導阻滯 (II-III) 或竇房結功能異常伴隨顯著竇性停搏,且未使用節律器治療。註:若符合所有其他心臟資格條件,且心臟學評估確認適合接受試驗治療,則臨床上穩定且心室速率獲得理想控制 (例如靜態 ECG 或 24 小時 Holter-ECG 平均值 <100 bpm) 的心房顫動或撲動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有與其他藥物相關且需要停用該藥物的 QT 間隔延長病史。
•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長 QT 症候群家族病史,或曾有一等親在 40 歲以下發生原因不明的猝死。
•預定或排定的心臟手術或經皮冠狀動脈介入程序。
•預定在試驗治療開始的 6 個月內進行血管重建程序。
先前/併用療法
23.同時接受任何化療、試驗治療、生物製劑或荷爾蒙療法以治療癌症。可接受同時針對非癌症相關病症使用荷爾蒙療法 (例如:荷爾蒙替代療法)。曾接受抗 CTLA-4 和/或抗 T 細胞免疫受體 (TIGIT) 治療。
24.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28 天內曾接受放射療法,以及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60 天內曾接受腹部/骨盆腔放射療法,但不包括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7 天內接受的骨骼病灶緩和性放射療法。
25.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曾接種活性減毒疫苗。請注意受試者若被納入,在接受試驗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30 天內不應接種活性疫苗。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給藥前 72 小時內,不應接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苗。
26.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曾接受仿單中所提及具有抗癌活性的草藥或傳統中藥治療。這些藥物應在同意前停用,且在治療期間應避免使用。
27.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程序 (由試驗主持人定義)、開放性切片或發生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程序。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60 天內曾接受腹部手術、腹部介入治療或發生重大腹部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程序,或無法從任何此類程序的副作用中復原。請注意,若是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的超過 14 天前進行,可接受為了緩和性目的而對單獨病灶進行的小手術。在第一劑 bevacizumab 前 3 天內曾接受粗針切片或其他小手術程序,但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裝置。
28.目前正在使用、或曾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下列是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鼻內、吸入性或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 (例如:關節內注射)。
(b)採用不超過 10 mg/日 prednisone 或 2 mg/日 dexamethasone 或等效藥物之生理劑量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不良事件治療除外)。
(c)以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預防用藥 (例如:CT 掃描的預防用藥)。
29.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2 週內曾接受治療性口服或 IV 抗生素的治療。接受預防性抗生素 (例如為了預防泌尿道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病發作) 的受試者,符合試驗資格。
30.目前或近期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0 天內) 使用 aspirin (≥325 mg/日) 或接受 dipyridamole、ticlopidine、clopidogrel 和 cilostazol 的治療。
31.若目前或近期 (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10 天內) 為了治療 (而非預防性) 目的而使用完整劑量的口服或非經腸道抗凝血劑或血栓溶解劑,則不符合參與資格;在與試驗醫師討論後,可視需要使用預防性抗凝血劑或血栓溶解劑。
32.長期每天接受非類固醇抗發炎藥 (NSAID) 治療。允許偶爾使用 NSAID 緩解醫療狀況 (例如頭痛或發燒) 的症狀。允許使用低劑量 aspirin (<325 mg/日) (強烈建議併用氫離子幫浦抑制劑,以減少潛在的 GI 損傷)。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33.先前納入當前試驗。
34.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接受試驗治療或試驗性醫療器材,或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 (非介入性) 臨床試驗或受試者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其他排除條件
35.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 (適用於 AstraZeneca 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36.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註:針對 ≥65 歲的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應依據當地或國家指引考慮使用老年篩選工具和/或正式老年評估 (例如老年周全性評估 [CGA])。針對 ≥80 歲的受試者,若當地或國家準則未要求,則強烈建議在隨機分配前進行正式老年評估 (例如 CGA)。
37.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或有意在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75 人

  • 全球人數

    12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