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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E7386-J081-10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008797
試驗執行中

2022-07-06 - 2025-05-31

其他

終止收納6

ICD-10C45.9

間皮瘤

ICD-10C79.9

未明示部位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ICD-10C7A.00

未明示部位之惡性類癌

ICD-10C7A.094

前腸惡性類癌

ICD-10C7A.095

中腸惡性類癌

ICD-10C7A.096

後腸惡性類癌

ICD-10C7A.1

分化不良型惡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ICD-10C7A.8

其他惡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ICD-10C7B.00

未明示部位續發性惡性類癌

ICD-10C80.1

未明示惡性腫瘤(原發性)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99.1

未明示部位(原發性,續發性)之惡性腫瘤

一項 E7386 併用其他抗癌藥物治療實體腫瘤受試者的開放性試驗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富啓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呂建興醫師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鄭安理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盧勝男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王鵬惠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周文其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顏家瑞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實體腫瘤 肝細胞癌 子宮內膜癌 大腸直腸癌

試驗目的

• 評估安全性和耐受性,並確定 E7386 併用其他抗癌藥物的第 2 期建議劑量 (RP2D)

藥品名稱

錠劑
膠囊劑

主成份

E7386
E7080 (Lenvatinib)

劑型

110
130

劑量

10mg and 40mg
4mg and 10mg

評估指標

•評估安全性和耐受性,並確定 E7386 併用其他抗癌藥物的第 2 期建議劑量 (RP2D)

主要納入條件

1.受試者經確診患有晚期或無法切除或復發性實體腫瘤,且同意在納入本試驗之前進行切片。若試驗主持人判定,切片會引起確保受試者安全性的任何疑慮,或若受試者沒有可取得的非目標病灶,試驗主持人必須提交庫存腫瘤檢體。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無庫存腫瘤檢體或新切片的受試者可能符合資格。(依據第 01、07 和第 08 號修正案修改)
僅限 HCC 受試者
確診患有無法切除 HCC 且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的受試者:
a.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診患有 HCC,不包括纖維層板狀瘤、肉瘤性瘤或混合型膽管 HCC 腫瘤
b.依據美國肝病研究協會 (AASLD) 標準,臨床上確診患有 HCC,包括任何病因肝硬化和/或慢性 B 型或 C 型肝炎感染
其他 ST 受試者(即:不包括 HCC 受試者)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診患有實體腫瘤的受試者,但無其他標準療法或無有效療法(請分別參見納入條件 #18 和 CRC 和 EC 子部分 #19 中的詳細資訊)
2.預期壽命 ≥12 週
3.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況 (ECOG-PS) 0-1 分
4.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 歲(或者當地法律認定為成年年齡之超過 18 歲的任何年齡)的男性或女性(註:在台灣,基於當地成年年齡要求,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含)之前,僅納入年滿 20 歲的患者)。
5.因之前抗癌療法引起的所有 AE 均已恢復至第 0-1 級,但掉髮或至多第 2 級周邊神經病變(腎臟/骨髓/肝臟功能應符合納入條件)(依據第 06 號修正案修改)
6.給予試驗藥物前的充分清除期:
a.化學療法和放射療法:3 週或 5 倍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
b.抗體的任何抗腫瘤療法:4 週或更長
c.任何試驗性藥物或器材:4 週或更長
d.血液/血小板輸血或 G-CSF:2 週或更長
註:受試者必須已從所有輻射相關毒性恢復,不需要皮質類固醇,而且未患有放射性肺炎。(依據第 06 號修正案修改)
7.適當控制血壓 (BP),不論是否使用降血壓藥物,定義為篩選時血壓 ≤150/90 mmHg,且開始本試驗治療前 1 週未改變降血壓藥物。(依據第 01 號修正案新增)
8.適當的腎功能,定義為肌酸酐清除率計算值 ≥30 mL/min(HCC 受試者 ≥40 mL/min)(依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依據第 01 和第 07 號修正案修改)
9.適當的骨髓功能:
僅限 HCC 受試者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500/mm3(即:1.5×109/L)
b.血小板 ≥75,000/mm3(即:75×109/L)
c.血紅素 ≥9.0 g/dL(即:90 g/L)(註:必須滿足條件,且在前兩週未輸注紅血球製品 [pRBC]。)受試者可接受穩定劑量的紅血球生成素(約 ≥ 3 個月)。(依據第 06 號修正案修改)
其他 ST 受試者(即:不包括 HCC 受試者)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500/mm3 (即:1.5×109/L)
b. 血小板 ≥ 100,000/mm3(即:100×109/L)
c. 血紅素 ≥ 9.0 g/dL (即,90 g/L)(註:前 2 週內必須符合達到未輸注 pRBC 的標準)。受試者可接受穩定劑量的紅血球生成素(約 ≥ 3 個月)。(依據第 06 號修正案修改)
10.適當的肝臟功能:
a.以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1.5(HCC 受試者則 ≤2.3)為其證據的適當凝血功能。
b.總膽紅素 ≤1.5×正常值上限 (ULN)(HCC 受試者為 ≤2.0×ULN)
c.鹼性磷酸酶、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3×ULN(HCC 受試者或肝臟轉移受試者為 ≤5×ULN)
11.血清礦物質濃度適當:
a.鈣(經白蛋白校正)正常範圍內
在有低白蛋白血症的情況下,應使用白蛋白校正後鈣,並使用以下公式(依據第 11 號修正案修改):
白蛋白校正後鈣濃度 (mg/dL) = 實際鈣濃度 (mg/dL) +4 – 血清白蛋白濃度 (g/dL)
b.鉀 ≥正常值下限 (LLN)(依據第 05 號修正案修改)
c.鎂 ≥ 1.2 mg/dL 或 0.5 mmol/L(依據第 08 號修正案修改)
12.願意且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遵從試驗計畫書的所有面向。
13.依據 mRECIST (用於劑量遞增部分的 HCC 子部分)或依據 RECIST 1.1 版 (用於劑量遞增部分的其他 ST 子部分,以及擴展部分的所有子部分)判定的至少一處可測量病灶,其條件如下。(依據第 06 號修正案修改)
-根據 RECIST 1.1 版,有至少一處可使用 CT/MRI 連續測量、最長直徑 ≥1.0 公分病灶之非淋巴結,或短軸直徑 ≥1.5 公分病灶之淋巴結。
-曾接受過外束放射線療法或局部區域療法(例如:經動脈導管肝臟腫瘤化學栓塞術/經導管動脈栓塞 [TACE/TAE])的病灶,必須證明出現 RECIST 1.1 版定義的疾病惡化才能視為目標病灶。
14.僅限 HCC 受試者:Child-Pugh 評分 A 級。
註:如果在篩選或基準期期間觀察到 Child-Pugh 7 分或以上,受試者將不符合資格,且不允許重新評估 Child-Pugh 評分。(依據第 08 號修正案修改)
15.僅限 HCC 受試者:根據巴塞隆納臨床肝癌 (BCLC) 分期系統分為 B 期(不適合局部區域療法或對局部區域療法無反應,且不適合治癒性治療。)或 C 期的受試者
16.當 25-羥基維生素 D 濃度低於 10 ng/mL (即:25 nmol/L) 時,受試者必須同意按照當地機構指引/試驗主持人臨床判斷連續服用維生素 D 補充劑。(依據第 01 號修正案新增且依據第 04 號修正案修改)
17.僅限擴展部分的 HCC 子部分:先前曾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接受全身性療法,定義如下。(依據第 06 號修正案新增)
a.先前僅接受一線含 IO 療程,且在接受以 IO 為基礎的療程期間或之後惡化的受試者,或未曾接受過全身性療法的不符合 IO 資格受試者。先前接受過 lenvatinib 治療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18.僅限擴展部分的 CRC 子部分:受試者必須曾接受至少 2 種先前療程(不超過 4 種先前療程)或無法耐受標準治療,且若已核准且當地可取得(在轉移性情境中曾進行至少 1 種療程,或無法耐受標準治療)時,必須曾接受下列轉移性治療:
註:如果經文件記錄在治療完成 6 個月後疾病惡化,輔助化療算作先前的全身性治療。
註:若受試者被判定對先前的標準治療無法耐受,受試者必須已接受至少 2 個週期的治療。
註:曾接受口服酪胺酸激酶抑制劑(例如:regorafenib)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依據第 06 號修正案新增)
a.Fluoropyrimidine、irinotecan 和 oxaliplatin 搭配或不搭配抗 VEGF mAB(例如 bevacizumab)。
註:可接受 capecitabine,因為在先前治療中等同於 fluoropyrimidine。
註:曾以相同且唯一化療療程,例如:FOLFOXIRI 或 FOLFIRINOX 的方式接受 fluoropyrimidine、oxaliplatin 和 irinotecan 的受試者,可能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符合資格。
b.針對 RAS (KRAS/NRAS) 野生型 (WT) CRC 受試者,以抗 EGFR mAb (cetuximab 或 panitumumab) 進行化療
註:RAS (KRAS/NRAS) WT 合併右側或左側 CRC 病灶,且依據當地準則可能未曾接受抗 EGFR mAb 治療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c.BRAF 抑制劑(併用 cetuximab ± binimetinib)用於 BRAF V600E 突變腫瘤。
d.患有微衛星不穩定性高 (MSI-H) 之 CRC 受試者的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僅限擴展部分的 EC 子部分:受試者必須曾為 EC 接受含鉑化療療程和抗程式性細胞死亡蛋白(配體)1 (PD-(L)1) 導向療法後惡化的 EC(如果受試者不符合 IO 療法的資格,且在接受含鉑化療療程後疾病惡化,則符合資格)。
19.允許先前接受最多 3 線全身性療法,其中最多 2 線針對轉移性或局部晚期疾病
註:先前荷爾蒙療法並無限制(依據第 06 和 11 號修正案修改)。

主要排除條件

本試驗將排除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受試者:
1. 任何心臟疾病如下:
- 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II 級或以上心臟衰竭
- 接受第一劑試驗介入後 6 個月,患有臨床上顯著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腦血管意外,或與血液動力學不穩定有關的心律不整。註:允許患有醫療可控的心律不整
- 校正後 QT (QTcF) 間隔延長至>480 ms
- 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50%
2. 開始試驗藥物前 21 天進行大手術或前 7 天進行小型手術(即:簡單切除)。受試者必須已從手術相關毒性恢復至低於第 2 級。
註:必須臨床評估重大手術後的傷口癒合是否充分,與符合資格所經過的時間無關(依據第 06 號修正案修改)。
3. 已知對 E7386、lenvatinib 或任何賦形劑無法耐受和/或已知過敏(依據第 11 號修正案修改)。
4. 已知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陽性。
註:試驗委託者已評估是否納入 HIV 受試者。由於這是 E7386 與 lenvatinib 的第一次合併試驗,且 E7386 之主要作用機轉係腫瘤微環境之免疫調節,加上若干抗反轉錄病毒療法與細胞色素 P450 3A (CYP3A) 受質具有藥物間交互作用的事實,試驗委託者目前並未納入這些受試者。然而,未來將根據新出現的資料進一步考慮。
註:HIV 檢測僅於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時,才需要在篩選時進行(依據第 06 號修正案修改)。
5. 蛋白尿 ≥2+(≥100 mg/dL [即:1.00 g/L])之受試者在尿液試紙檢測(尿液分析)中將進行 24 小時尿液的蛋白尿定量評估。24 小時尿液之尿蛋白 ≥1 g 的受試者將不符合資格(依據第 01 號修正案新增)。
6. 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HCC 受試者發生 B 型或 C 型肝炎 [HBV/HCV] 感染除外)(依據第 06 號修正案修改)。
若 HCC 受試者出現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
- HBV 的抗病毒療法目前並未持續
- 篩選期時,HBV 病毒量為 2000 IU/mL 或以上,儘管 HBV 的抗病毒療法仍在進行中
- 進入試驗時有雙重活性 HBV 感染 (HBsAg (+) 和/或可測得 HBV DNA)和 HCV 感染(抗 HCV 抗體 (+) 和可測得 HCV 核糖核酸 [RNA])
7. 診斷為腦膜癌病。
8. 有中樞神經系統轉移腫瘤的受試者,僅在如果先前已接受治療且為放射學穩定(即:根據重複造影,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4 週無惡化證據)、臨床穩定,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14 天不需要類固醇治療的情況下,才符合資格。
9. 侵犯肺部淋巴管,導致需要積極治療的肺部功能障礙,包括使用氧氣。
10. 無法口服藥物,或存在吸收不良症候或任何其他無法控制、可能妨礙 E7386 或 lenvatinib 生體可利用率的胃腸問題(例如:噁心、腹瀉或嘔吐)。
11. [空白] (根據第 04 號修正案删除)。
12. 任何骨骼疾病/病症,如下所述(依據第 06、08 和第 10 號修正案修改):
- 骨質疏鬆症依據雙能量 X 光吸收儀 (DXA) 掃描判定,左或右全髖、左股骨頸或腰椎 (L1-L4) 的 T 評分為<–3.0。T 評分 <-2.5 至 -3.0 且先前未接受骨質疏鬆症治療的受試者,只有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14 天已開始接受雙磷酸鹽(如 zoledronic acid)
或denosumab 治療,才可以納入
- 代謝性骨病,例如:副甲狀腺機能亢進、柏哲氏病 (Paget’s disease) 或骨質缺乏症
- 需要雙磷酸鹽類藥物療法的症狀性高血鈣症
- 開始試驗藥物前 6 個月有任何骨折病史
- 需要骨科介入治療的骨轉移
- 未正以雙磷酸鹽或 denosumab 治療之骨轉移若雙磷酸鹽或 denosumab 治療已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14 天開始,則可能納入受試者。先前患有單一骨骼病灶且以放射療法控制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 有症狀性脊椎脆弱性骨折的病史,或有髖部、骨盆、腕關節或其他部位的脆弱性骨折(定義為無創傷病史的任何骨折,或是因為站立高度或以下跌倒)
- 基準期時中度(任何脊椎骨高度降低 25% 至 40%)或重度(任何脊椎骨高度降低>40%)的脊椎骨形態骨折
13. 僅限於劑量遞增部分:用藥前 2 週内使用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例如類固醇或吸收性局部類固醇(劑量>10 mg/天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依據第 05 號修正案修改)。
14. 試驗主持人評估時,有任何影響研究的條件。
15. 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過去 24 個月內的惡性腫瘤病史(原發疾病,或已確定經過治療之原位皮膚癌、基底或鱗狀細胞癌、原位癌 [例如膀胱或頸椎] 除外)(依據第 05 號修正案修改)。
16. 篩選或基準期時正在哺乳或懷孕的女性(依據乙型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β-hCG] 或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hCG] 檢測呈陽性結果的資料,靈敏度必須至少為 25 IU/L或同等β-hCG [或hCG]單位)。如果篩選用的懷孕檢測為陰性結果所取得的時間,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2 小時或更早,則必須另外執行基準期評估。
17.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且:
在進入試驗前 30 天,未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以下任何一種(依據第 05 和第 06 號修正案修改):
a. 完全禁慾(若此為他們偏好和平常的生活方式)*
b. 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IUS)
c. 避孕植入物
d. 口服避孕藥(受試者必須已在用藥前至少 30 天已服用穩定劑量的同一種口服避孕藥,且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及停用試驗藥物後 30 天持續服用相同劑量的口服避孕藥)(依據第 09 和 11 號修正案修改)
e. 伴侶已進行輸精管結紮除且經確認患有無精症
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停用試驗藥物後至少 30 天(對應於排除任何試驗藥物所需的時間),不同意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上所述)(依據第 09 和 11 號修正案修改)。
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停用試驗藥物後 30 天,使用口服避孕藥的受試者必須使用額外的屏障法(依據第 09 和 11 號修正案修改)。
對於歐盟和英國以外的試驗中心,如果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對受試者不適當或不被接受,則受試者必須同意使用醫學上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即雙屏障避孕方法,例如:乳膠或合成保險套加上避孕膜或含殺精劑的子宮頸/陰道穹窿帽。
註:除非已進入停經期(至少連續 12 個月無月經、屬於正確的年齡群而且無其他已知或可疑原因)或已透過手術絕育(即:兩側輸卵管結紮、子宮完全切除或兩側卵巢切除,全部均需在投藥前至少 1 個月完成),否則所有女性均將被視為具有生育能力。
*除非定義為在整個試驗相關風險期間避免性交,否則禁慾視為一種高度有效的方法。
18. 僅限劑量遞增部分中的 HCC 子部分:受試者因毒性而停用 lenvatinib、相較於本試驗的起始劑量需要 2 次或更多次調降 lenvatinib 劑量,或受試者曾因毒性,於第一劑起 60 天内經歷單次劑量調降或連續 ≥8 天暫停 lenvatinib 劑量。
僅限擴展部分中的 EC 子部分:先前接受lenvatinib治療但因毒性而停用lenvatinib,或第一劑後 60 天內因毒性而將lenvatinib劑量調降至低於 10 mg 的受試者(依據第 03、08、09 和 11 號修正案修改)。
19. 曾接受 E7386 治療的受試者(依據第 01 號修正案新增)。
20. 出血或血栓疾病,或使用需要(例如:warfarin 或類似藥物)治療性 INR 監測之抗凝血劑的僅限 HCC 受試者。允許使用低分子量肝素和 X 因子抑制劑治療。僅限劑量遞增部分的 HCC 受試者禁止使用抗血小板藥物治療(依據第 04、06和第 08號修正案修改)。
21. 給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 週發生胃腸道出血事件或活動性咳血(鮮紅色血液至少 0.5 茶匙)。
22. 僅限 HCC 受試者:影像學發現 HCC 佔據了 ≥50% 的肝臟、對膽管的明顯侵犯,或 Vp4 型的肝門靜脈侵犯。
23. 僅限 HCC 受試者:需要積極治療的胃或食道靜脈屈張(預防性治療;允許介入性和藥理學治療)。排除為活動性出血接受治療或需要手術介入以預防出血的受試者(依據第 01 號修正案修改)。
24. 僅限 HCC 受試者:開始試驗藥物前 6 個月有肝性腦病變的病史(依據第 01 號修正案新增)。
25. 受試者在施用試驗藥物前 4 週内服用已知強效CYP3A誘導劑的藥物或補充劑。受試者在給予試驗藥物前 5 個半衰期內接受已知為 CYP3A 敏感性受質的藥物。(依據第 11 號修正案修改)。
26. 在給予試驗藥物前 4 週,服用已知強效CYP3A抑制劑之藥物或食物的受試者(依據第 01 號修正案新增且依據第 06 號修正案修改)。
27. 受試者有重大血管侵犯/浸潤的放射學證據(不包括HCC 受試者的肝內血管侵犯)。應考慮侵犯/浸潤主要血管的腫瘤程度,因為在 lenvatinib 治療後,有腫瘤萎縮/壞死相關的嚴重出血潛在風險(依據第 03 號修正案新增)。
28. 僅限於擴展部分的 EC 子部分:惡性肉瘤(惡性混合型穆勒氏 [Müllerian] 瘤)、子宮內膜平滑肌惡性肉瘤和子宮內膜基質肉瘤(依據第 06 號修正案新增)。
29. 先前患有 ≥ 第 3 級胃腸道或非胃腸道瘻管(依據第 06 號修正案新增)。
30. 目前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感染的證據,或目前未復原的 COVID-19 活動性後遺症感染(依據第06 號修正案新增)。
31. 尚未成功完成輸精管結紮術(確認已無精子),或本身與其女性伴侶不符上述條件(即:為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且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停用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不願意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的男性。試驗期間以及停用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不得捐贈精子(依據第 06、09 和 11 號修正案修改)。
32. 已知有精神或物質濫用疾患,而可能干擾受試者配合試驗要求的能力(依據第 06 號修正案新增)。
33. 有臨床上顯著疾病的證據(例如:心臟、呼吸、胃腸道、腎臟疾病),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可能影響受試者安全性或干擾試驗評估(依據第 06 號修正案新增)。
34. 排定在試驗期間進行重大手術(依據第 06 號修正案新增)。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4 人

  • 全球人數

    1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