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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HCC
試驗執行中

2022-09-01 - 2026-08-31

其他

召募中2

針對肝細胞癌合併門靜脈栓塞病患使用吉舒達及樂衛瑪與全身立體定位放射治療之第一/二期臨床試驗

  • 試驗申請者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肝細胞癌合併門靜脈栓塞

試驗目的

研究放射治療腫瘤血栓的有效率與未照射肝內外腫瘤的遠端效果,以及合併治療的安全性與治療毒性。次要目的則是分析無疾病進展存活率及整體存活率,以及探究預測放射治療腫瘤血栓有效性及遠端腫瘤效果的免疫生物標誌。

藥品名稱

N/A

主成份

Pembrolizumab 100 mg/4 ml/vial
Lenvatinib mesylate 4 mg/capsules

劑型

N/A

劑量

vial
capsules

評估指標

合併治療的安全性與治療毒性

主要納入條件

1.主要納入條件:
(1) 年齡滿20歲或以上且經組織學檢驗確診為肝細胞癌。
(2) 具生育能力之男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次治療後的至少220天內,必須使用高
效的避孕措施,並於此期間不要捐贈精子。
(3) 若有懷孕風險,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次治療後的至少150天
內,必須使用高效的避孕措施。
(4) 必須遵守試驗計畫書的規劃進行試驗、配合返診以及簽署知情同意書。
(5) 為依據mRECIST可測量的病灶。
(6) 依據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制定的標準(ECOG),日常體能狀態為0或1分。
(7) 在加入試驗前器官功能指數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血液學: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1,500/μL。
b. 血小板數目≥ 100,000/µL。
c. 血紅素≥ 9.0 g/dl。
腎功能:
a. 肌酸酐≤ 1.5倍正常值上限。
b. 肌酸酐清除率(或腎絲球過濾率)為≥ 30 mL/min(> 1.5倍正常值上限)。
肝功能:
a. 血清總膽紅素≤ 1.5倍正常值上限。
b. 肝臟轉胺酶(天門冬胺酸轉胺酶和丙胺酸轉胺酶)≤ 2倍正常值上限。
c. 鹼性磷酸酶≤ 2倍正常值上限。
d. Child-Pugh分級Class A。
凝血功能:
a. 凝血酶原時間/活化部分凝血酶時間≤ 1.5倍正常值上限。
(8) 有C型肝炎病史患者,在篩選期未檢測到HCV病毒量者,可參加研究。
•參與者必須在研究介入前至少四週完成治癒性抗病毒治療。
符合以下標準的B型肝炎病患,可參加研究:
• HBsAg陽性且接受至少四週HBV抗病毒治療的參與者,在研究介入前檢測不到HBV
病毒量。
•參與者在整個研究介入期間需繼續接受抗病毒治療,並在研究介入結束後遵循當地
HBV抗病毒治療指引。
(9) 門靜脈腫瘤栓塞於門靜脈主幹(VP4)或門靜脈一級分支(VP3)。
(10) 允許曾接受過肝切除、栓塞或燒灼治療。

2.主要排除條件:
(1)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治療開始前72小時必須以血清或尿液進行驗孕檢查,結果需為陰
性。
(2) 曾接受過抗 PD-1、抗 PD-L1或抗 PD-L2藥物或另一種刺激性或共抑制性 T 細胞受體
(如:CTLA-4、OX 40、CD137)的藥物治療。
(3) 在研究開始前 4 週內曾接受過全身性抗肝細胞癌治療,包括研究藥物或其他局部治療。
(4) 在研究治療開始前之 2 週內曾接受過非肝臟部位的放射治療。參與者須從所有與輻射
相關的毒性中恢復,不需皮質類固醇,並且無放射性肺炎。
(5) 在研究藥物的第一次給藥之前 30 天內接受過活疫苗。
(6) 在研究藥物的第一次給藥前 7 天內,因被診斷為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
醇治療(劑量需相當於每天> 10 mg prednisone)或其他免疫抑制療法。
(7) 過去 5 年內已知正在進展或需要積極治療的其他惡性腫瘤。已接受潛在治癒性治療的
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原位癌(例如,乳腺癌、宮頸癌)的病患可加入。
(8) 已知惡化中之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或癌性腦膜炎。之前接受過腦轉移治療的參與者,在放
射學上通過至少四週重複影像沒有進展、在研究藥物的第一次給藥前14天臨床穩定且無
需類固醇治療,可以參加。
(9) 對Pembrolizumab / Lenvatinib或其任何賦形劑有嚴重過敏反應(嚴重程度 ≥3 級)。
(10) 過去 2 年內患有活躍期之自體免疫疾病惡化的患者。不需要免疫抑制藥物治療的第一
型糖尿病、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亢進患者可加入試驗。
(11) 肺炎(非傳染性)病史,需要使用類固醇或目前患有肺炎。
(12) 需要全身治療的感染症。
(13)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史。
(14)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其嚴重、活躍期的併存疾病導致患者不適合加入試驗、顯著干
擾試驗的安全性與不良事件評估的正確性或限制試驗所需的遵從性。
(15) 具有會干擾配合試驗要求的精神或藥物濫用障礙。
(16) 在研究從篩選開始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20 天持續時間內,預計懷孕、哺乳、預期懷
孕或生育孩子之婦女。
(17) 接受過器官移植或異體組織移植。
(18) Child-Pugh B級或C級肝硬化。
(19) 曾接受過選擇性內部放射治療(如微球放射栓塞)或在開始研究治療前接受過腹部放射
治療的患者。
(20) 試驗主持人判斷肝臟儲備不足的患者;即正常肝組織體積 <700 mL。
(21) 無遵守任何關鍵器官輻射劑量限制的患者。
(22) 有≥3 級胃腸道或非胃腸道廔管。
(23) 在研究藥物第一次給藥前 2 週內出現任何臨床原因咳血或腫瘤出血者。
(24) 在研究藥物第一次給藥前 12個月內有顯著心血管損害,例如紐約心臟學會心臟功能分
類為≥第二等級鬱血性心衰竭病史、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或腦血管意外中風,或
與血流動力學不穩定相關的心律不整。
(25) 在研究藥物第一次給藥前 4 週內進行肝臟大手術。注意:如果參與者接受大手術,則
必須在開始研究治療前,恢復手術引起的肝毒性或併發症。
(26) 於研究開始(週期 1 第 1 天)前 7 天內進行過小手術(如簡單切除術)。
(27) 有嚴重的未癒合傷口、潰瘍或骨折。
(28) 尿試紙檢測蛋白尿 >1+ 的參與者將接受 24 小時尿液收集以定量評估蛋白尿。尿蛋白
≥1 g/24 小時的參與者將不符合資格。
(29) 校正後的 QT (QTc) 間期延長至 >480 ms(通過 Fridericia 公式校正)或使用已知會延
長QTc間隔藥物,如:抗心律不整第Ia類(Quinidine(硫酸奎尼丁)、Procainamide、
Disopyramide)或第III類(Amiodarone (臟得樂)、Sotalol、Ibutilide、Dofetilide、
Dronedarone)。
(30) 經心臟超音波檢查為左心室射出率(LVEF)低於正常範圍。
(31) 在篩選期為B型肝炎病毒或C型肝炎病毒感染(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且B型肝炎病毒核
酸陽性或若C型肝炎病毒抗體為陽性且C型肝炎病毒核酸陽性) 。
(32) 在降血壓藥物治療下血壓仍控制不佳者( >140/90 mmHg)。

主要排除條件

1.主要納入條件:
(1) 年齡滿20歲或以上且經組織學檢驗確診為肝細胞癌。
(2) 具生育能力之男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次治療後的至少220天內,必須使用高
效的避孕措施,並於此期間不要捐贈精子。
(3) 若有懷孕風險,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次治療後的至少150天
內,必須使用高效的避孕措施。
(4) 必須遵守試驗計畫書的規劃進行試驗、配合返診以及簽署知情同意書。
(5) 為依據mRECIST可測量的病灶。
(6) 依據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制定的標準(ECOG),日常體能狀態為0或1分。
(7) 在加入試驗前器官功能指數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血液學: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1,500/μL。
b. 血小板數目≥ 100,000/µL。
c. 血紅素≥ 9.0 g/dl。
腎功能:
a. 肌酸酐≤ 1.5倍正常值上限。
b. 肌酸酐清除率(或腎絲球過濾率)為≥ 30 mL/min(> 1.5倍正常值上限)。
肝功能:
a. 血清總膽紅素≤ 1.5倍正常值上限。
b. 肝臟轉胺酶(天門冬胺酸轉胺酶和丙胺酸轉胺酶)≤ 2倍正常值上限。
c. 鹼性磷酸酶≤ 2倍正常值上限。
d. Child-Pugh分級Class A。
凝血功能:
a. 凝血酶原時間/活化部分凝血酶時間≤ 1.5倍正常值上限。
(8) 有C型肝炎病史患者,在篩選期未檢測到HCV病毒量者,可參加研究。
•參與者必須在研究介入前至少四週完成治癒性抗病毒治療。
符合以下標準的B型肝炎病患,可參加研究:
• HBsAg陽性且接受至少四週HBV抗病毒治療的參與者,在研究介入前檢測不到HBV
病毒量。
•參與者在整個研究介入期間需繼續接受抗病毒治療,並在研究介入結束後遵循當地
HBV抗病毒治療指引。
(9) 門靜脈腫瘤栓塞於門靜脈主幹(VP4)或門靜脈一級分支(VP3)。
(10) 允許曾接受過肝切除、栓塞或燒灼治療。

2.主要排除條件:
(1)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治療開始前72小時必須以血清或尿液進行驗孕檢查,結果需為陰
性。
(2) 曾接受過抗 PD-1、抗 PD-L1或抗 PD-L2藥物或另一種刺激性或共抑制性 T 細胞受體
(如:CTLA-4、OX 40、CD137)的藥物治療。
(3) 在研究開始前 4 週內曾接受過全身性抗肝細胞癌治療,包括研究藥物或其他局部治療。
(4) 在研究治療開始前之 2 週內曾接受過非肝臟部位的放射治療。參與者須從所有與輻射
相關的毒性中恢復,不需皮質類固醇,並且無放射性肺炎。
(5) 在研究藥物的第一次給藥之前 30 天內接受過活疫苗。
(6) 在研究藥物的第一次給藥前 7 天內,因被診斷為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
醇治療(劑量需相當於每天> 10 mg prednisone)或其他免疫抑制療法。
(7) 過去 5 年內已知正在進展或需要積極治療的其他惡性腫瘤。已接受潛在治癒性治療的
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原位癌(例如,乳腺癌、宮頸癌)的病患可加入。
(8) 已知惡化中之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或癌性腦膜炎。之前接受過腦轉移治療的參與者,在放
射學上通過至少四週重複影像沒有進展、在研究藥物的第一次給藥前14天臨床穩定且無
需類固醇治療,可以參加。
(9) 對Pembrolizumab / Lenvatinib或其任何賦形劑有嚴重過敏反應(嚴重程度 ≥3 級)。
(10) 過去 2 年內患有活躍期之自體免疫疾病惡化的患者。不需要免疫抑制藥物治療的第一
型糖尿病、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亢進患者可加入試驗。
(11) 肺炎(非傳染性)病史,需要使用類固醇或目前患有肺炎。
(12) 需要全身治療的感染症。
(13)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史。
(14)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其嚴重、活躍期的併存疾病導致患者不適合加入試驗、顯著干
擾試驗的安全性與不良事件評估的正確性或限制試驗所需的遵從性。
(15) 具有會干擾配合試驗要求的精神或藥物濫用障礙。
(16) 在研究從篩選開始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20 天持續時間內,預計懷孕、哺乳、預期懷
孕或生育孩子之婦女。
(17) 接受過器官移植或異體組織移植。
(18) Child-Pugh B級或C級肝硬化。
(19) 曾接受過選擇性內部放射治療(如微球放射栓塞)或在開始研究治療前接受過腹部放射
治療的患者。
(20) 試驗主持人判斷肝臟儲備不足的患者;即正常肝組織體積 <700 mL。
(21) 無遵守任何關鍵器官輻射劑量限制的患者。
(22) 有≥3 級胃腸道或非胃腸道廔管。
(23) 在研究藥物第一次給藥前 2 週內出現任何臨床原因咳血或腫瘤出血者。
(24) 在研究藥物第一次給藥前 12個月內有顯著心血管損害,例如紐約心臟學會心臟功能分
類為≥第二等級鬱血性心衰竭病史、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或腦血管意外中風,或
與血流動力學不穩定相關的心律不整。
(25) 在研究藥物第一次給藥前 4 週內進行肝臟大手術。注意:如果參與者接受大手術,則
必須在開始研究治療前,恢復手術引起的肝毒性或併發症。
(26) 於研究開始(週期 1 第 1 天)前 7 天內進行過小手術(如簡單切除術)。
(27) 有嚴重的未癒合傷口、潰瘍或骨折。
(28) 尿試紙檢測蛋白尿 >1+ 的參與者將接受 24 小時尿液收集以定量評估蛋白尿。尿蛋白
≥1 g/24 小時的參與者將不符合資格。
(29) 校正後的 QT (QTc) 間期延長至 >480 ms(通過 Fridericia 公式校正)或使用已知會延
長QTc間隔藥物,如:抗心律不整第Ia類(Quinidine(硫酸奎尼丁)、Procainamide、
Disopyramide)或第III類(Amiodarone (臟得樂)、Sotalol、Ibutilide、Dofetilide、
Dronedarone)。
(30) 經心臟超音波檢查為左心室射出率(LVEF)低於正常範圍。
(31) 在篩選期為B型肝炎病毒或C型肝炎病毒感染(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且B型肝炎病毒核
酸陽性或若C型肝炎病毒抗體為陽性且C型肝炎病毒核酸陽性) 。
(32) 在降血壓藥物治療下血壓仍控制不佳者( >140/90 mmHg)。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7 人

  • 全球人數

    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