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HCB101-101
試驗執行中
2023-03-19 - 2026-03-16
Phase I
召募中3
一項第 1 期、開放標記、多中心、劑量遞增試驗,針對晚期實體腫瘤或復發及難治型非何杰金氏淋巴瘤受試者,評估 HCB101 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及抗腫瘤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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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晉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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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晉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晚期實體腫瘤或復發及難治型非何杰金氏淋巴瘤受試者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第 1 期、開放標記、多區域、多中心、劑量遞增試驗,針對晚期實體腫瘤或復發及難治型非何杰金氏淋巴瘤受試者,評估 HCB101 的安全性、耐受性、PK 及抗腫瘤活性。
主要目標:
•評估 HCB101 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確認 MTD
次要目標:
•探討不同劑量等級下,受試者接受 HCB101 單一劑量及重複劑量的 PK 特性
•評估 HCB101 重複劑量對受試者的初步抗腫瘤活性及其反應持續時間
探索性目標:
•探索 HCB101 療效及安全性變項的使用劑量與反應關係
•探索 HCB101 反應/臨床結果的潛在預測性生物標記
•探討 HCB101 的 PD 作用特性
•探索血漿 ctDNA 清除率和療效變項間的關係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recombinant human SIRPα-IgG Fc fusion protein
劑型
270
劑量
150 mg/10 mL
評估指標
- 發生 AE、SAE、TEAE、DLT 的受試者人數/發生率及百分比
- 從血清檢體衍生的 ADA/nADA 濃度
- HCB101 的 MTD
- 從血清檢體衍生的 ADA/nADA 濃度
- HCB101 的 MTD
主要納入條件
知情同意
1.受試者能夠瞭解並願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這份計畫列出的規定和限制,包含試驗回診及試驗相關程序。
年齡和性別
2.男性及女性受試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滿 18 歲以上。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性
3.經由組織學/細胞學確診以下適應症:
o罹患晚期實體腫瘤的受試者:受試者經由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罹患晚期實體腫瘤,對現行標準照護治療的療效不佳或耐受不良,或目前並沒有標準治療。
o罹患非何杰金氏淋巴瘤的受試者:受試者經由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罹患非何杰金氏淋巴瘤,在接受至少前 2 線治療後復發或療效不佳。
4.必須具有至少 1 處符合實體腫瘤治療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定義的可測量病灶 (罹患晚期實體腫瘤的受試者)。
5.必須具有非何杰金氏淋巴瘤,依照盧加諾分期法 (包含 2016 改善) 可測量或可評估治療反應 (罹患非何杰金氏淋巴瘤的受試者)。
6.篩選時,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須為 0 分至 2 分。
7.能夠提供腫瘤組織檢體。
8.預期壽命 ≥12 週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
9.依據下表列出的實驗室檢驗參數,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 (在施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14 天內,未接受輸血、血液析離輸注、紅血球生成素、白血球生長激素及其他相關醫療支持)。
避孕要求
10.女性受試者在參加試驗前,應符合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a.無生育能力的女性 (亦即生理上無法懷孕),包括已接受子宮切除、雙側卵巢摘除或切除雙側輸卵管的女性。
b.已停經 (完全停經 ≥ 1 年)。
c.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在篩選期間 (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7 天內) 必須進行血清驗孕,且結果為陰性,不得哺乳,且必須願意在整個試驗期間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法 (亦即從納入試驗開始,直到最後一劑介入治療後最多 6 個月)。高度有效的避孕法定義為持續正確使用時,失敗率低的方法 (即每年失敗率低於 1%)。
11.男性受試者如果已接受輸精管結紮,或同意從納入試驗開始直到最後一劑介入治療後最多 6 個月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法,並且避免捐贈精子,可符合參加試驗的條件。
1.受試者能夠瞭解並願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這份計畫列出的規定和限制,包含試驗回診及試驗相關程序。
年齡和性別
2.男性及女性受試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滿 18 歲以上。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性
3.經由組織學/細胞學確診以下適應症:
o罹患晚期實體腫瘤的受試者:受試者經由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罹患晚期實體腫瘤,對現行標準照護治療的療效不佳或耐受不良,或目前並沒有標準治療。
o罹患非何杰金氏淋巴瘤的受試者:受試者經由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罹患非何杰金氏淋巴瘤,在接受至少前 2 線治療後復發或療效不佳。
4.必須具有至少 1 處符合實體腫瘤治療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定義的可測量病灶 (罹患晚期實體腫瘤的受試者)。
5.必須具有非何杰金氏淋巴瘤,依照盧加諾分期法 (包含 2016 改善) 可測量或可評估治療反應 (罹患非何杰金氏淋巴瘤的受試者)。
6.篩選時,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須為 0 分至 2 分。
7.能夠提供腫瘤組織檢體。
8.預期壽命 ≥12 週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
9.依據下表列出的實驗室檢驗參數,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 (在施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14 天內,未接受輸血、血液析離輸注、紅血球生成素、白血球生長激素及其他相關醫療支持)。
避孕要求
10.女性受試者在參加試驗前,應符合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a.無生育能力的女性 (亦即生理上無法懷孕),包括已接受子宮切除、雙側卵巢摘除或切除雙側輸卵管的女性。
b.已停經 (完全停經 ≥ 1 年)。
c.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在篩選期間 (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7 天內) 必須進行血清驗孕,且結果為陰性,不得哺乳,且必須願意在整個試驗期間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法 (亦即從納入試驗開始,直到最後一劑介入治療後最多 6 個月)。高度有效的避孕法定義為持續正確使用時,失敗率低的方法 (即每年失敗率低於 1%)。
11.男性受試者如果已接受輸精管結紮,或同意從納入試驗開始直到最後一劑介入治療後最多 6 個月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法,並且避免捐贈精子,可符合參加試驗的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醫療狀況
1.已知對試驗介入治療中的任何成分曾有過敏病史。
2.中樞神經系統 (CNS) 有原發腫瘤,或有活動性或未經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曾接受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只要臨床穩定至少持續 28 天,無證據顯示出現新的腦轉移或擴大,且在試驗介入治療給藥前 14 天不需使用高劑量皮質類固醇,可參與本試驗。使用低劑量皮質類固醇 (每日 prednisone <20 mg 或等效藥物) 的受試者可參與本試驗。
3.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28 天內接受過重大手術或接受過放射治療;或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14 天內接受過緩和性放射治療;或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56 天內使用過放射性藥物 (Strontium、Samarium 等)。
4.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病症包括:
•充血性心臟衰竭病史 (紐約心臟學會分級 > 第 2 級);
•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6 個月內曾有不穩定型心絞痛病史;
•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6 個月內新發生心絞痛或心肌梗塞;
•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6 個月內新發生心房顫動、心室上心律不整或心室性心律不整,且仍為不穩定情況並且需要接受治療或介入。允許心房顫動、心室上心律不整或心室性心律不整病史,但前提是病症必須獲得穩定控制。
5.依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NCI-CTCAE) 第 5.0 版評估,先前治療相關毒性尚未復原至 ≤ 第 1 級或基準點,但掉髮和貧血除外 (註:發生慢性第 2 級毒性的受試者,若控制良好且穩定,依試驗主持人與試驗委託者及醫療監察員討論後決定,可能符合參與試驗的資格,例如第 2 級化療誘發的神經病變)。
6.已知患有先天或後天出血性疾病或有出血傾向。
7.在篩選前 4 週期間需要依賴紅血球 (RBC) 輸血,定義為必須接受超過 2 單位紅血球輸血。
8.病歷記載最近 3 個月內診斷罹患溶血性貧血或伊凡斯症候群。
先前/目前併用療法/治療
9.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曾接受任何試驗性或已核准的全身性化療 (包括化療、免疫療法、用於抗癌適應症的荷爾蒙療法及草藥/替代療法,或是標靶治療)。
10.目前使用維生素 K 拮抗劑抗凝血藥物,例如 warfarin。依據個案情形,可允許使用低分子量肝素及凝血因子 Xa 抑制劑。阿斯匹靈每日一次 ≤ 81 mg 將不受限制。
11.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14 天內曾使用過草藥。
12.曾接受任何針對 CD47 或 SIRPα 路徑的治療。
13.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28 天內及受試者接受試驗介入治療期間,已接種或計畫接種活病毒或活菌疫苗。在試驗介入治療期間需要接種 2019 新冠肺炎 (COVID-19) 疫苗的受試者,必須接種非活毒疫苗 (例如以傳訊核醣核酸 [mRNA] 或完全去活化/無法複製的基因改造病毒製成的疫苗)。
14.排除罹患其他惡性腫瘤而需要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2 年內接受治療的受試者,但罹患放射性局部治療可以治癒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以及治療後 2 年內未復發的其他惡性腫瘤除外。
先前/目前並存的臨床試驗經驗
15.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參與另一項試驗藥品的臨床試驗。
16.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28 天內使用試驗醫材。
診斷評估
17.曾有病史或目前有心電圖檢查異常,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具有臨床意義 (包括篩選時依 Fridericia 校正法以心率校正的 QT 間期 [QTcF] >470 msec、裝置心臟節律器,或先前診斷患有先天性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
感染
18.發生控制不良的急性感染,或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或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14 天內接受過全身性抗生素治療的受試者 (註:只要不違反併用藥物的規定,可允許預防性使用全身性抗生素治療上呼吸道感染)。
19.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及/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的病史,或者 HIV 檢驗陽性且 CD4+ T 細胞計數 <350 個細胞/μL,或是受試者 HIV 感染狀態不明且不願意接受 HIV 檢驗。
20.已知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篩選期間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檢驗結果呈陽性的受試者,必須進一步檢驗 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醣核酸 (DNA) 效價 (排除 DNA 效價高於 2500 copies [cps]/mL 或 500 IU/mL 的受試者) 及 HCV 核醣核酸 (RNA) (排除 HCV RNA 濃度超出檢驗方法偵測下限的受試者),以排除需要治療的活動性 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感染。B 型肝炎帶原者,亦即接受藥物治療後仍有穩定 B 型肝炎感染的受試者 (DNA 效價未超過 2500 cps/mL 或 500 IU/mL),以及接受過治療且達到持久的病毒學反應至少 12 週的 C 型肝炎感染受試者,可納入試驗。
註:若 HBV DNA 檢驗方法的偵測下限高於 2500 cps/mL 或 500 IU/mL,HBV DNA 檢驗結果低於檢驗方法偵測下限的受試者可納入試驗。
21.開放性肺結核。
其他排除條件
22.已知有酗酒或藥物濫用的病史。
23.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相關冠狀病毒 (SARS-CoV-2) 檢驗結果陽性。在篩選期間,過去 14 天內曾接觸疑似、可能或確診 SARS-CoV-2 感染的受試者,必須根據當地準則使用已驗證的檢測進行 SARS-CoV-2 檢驗;相關結果應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4 天內取得。
24.任何其他醫療 (例如,Child-Pugh 分類為 B 級或 C 級、肺部、代謝性、先天性、內分泌或中樞神經系統疾病)、精神疾病或社會狀況,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妨礙受試者的權益、安全、福祉,或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配合及參加試驗的能力,或者妨礙結果的判讀。
1.已知對試驗介入治療中的任何成分曾有過敏病史。
2.中樞神經系統 (CNS) 有原發腫瘤,或有活動性或未經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曾接受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只要臨床穩定至少持續 28 天,無證據顯示出現新的腦轉移或擴大,且在試驗介入治療給藥前 14 天不需使用高劑量皮質類固醇,可參與本試驗。使用低劑量皮質類固醇 (每日 prednisone <20 mg 或等效藥物) 的受試者可參與本試驗。
3.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28 天內接受過重大手術或接受過放射治療;或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14 天內接受過緩和性放射治療;或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56 天內使用過放射性藥物 (Strontium、Samarium 等)。
4.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病症包括:
•充血性心臟衰竭病史 (紐約心臟學會分級 > 第 2 級);
•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6 個月內曾有不穩定型心絞痛病史;
•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6 個月內新發生心絞痛或心肌梗塞;
•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6 個月內新發生心房顫動、心室上心律不整或心室性心律不整,且仍為不穩定情況並且需要接受治療或介入。允許心房顫動、心室上心律不整或心室性心律不整病史,但前提是病症必須獲得穩定控制。
5.依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NCI-CTCAE) 第 5.0 版評估,先前治療相關毒性尚未復原至 ≤ 第 1 級或基準點,但掉髮和貧血除外 (註:發生慢性第 2 級毒性的受試者,若控制良好且穩定,依試驗主持人與試驗委託者及醫療監察員討論後決定,可能符合參與試驗的資格,例如第 2 級化療誘發的神經病變)。
6.已知患有先天或後天出血性疾病或有出血傾向。
7.在篩選前 4 週期間需要依賴紅血球 (RBC) 輸血,定義為必須接受超過 2 單位紅血球輸血。
8.病歷記載最近 3 個月內診斷罹患溶血性貧血或伊凡斯症候群。
先前/目前併用療法/治療
9.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曾接受任何試驗性或已核准的全身性化療 (包括化療、免疫療法、用於抗癌適應症的荷爾蒙療法及草藥/替代療法,或是標靶治療)。
10.目前使用維生素 K 拮抗劑抗凝血藥物,例如 warfarin。依據個案情形,可允許使用低分子量肝素及凝血因子 Xa 抑制劑。阿斯匹靈每日一次 ≤ 81 mg 將不受限制。
11.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14 天內曾使用過草藥。
12.曾接受任何針對 CD47 或 SIRPα 路徑的治療。
13.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28 天內及受試者接受試驗介入治療期間,已接種或計畫接種活病毒或活菌疫苗。在試驗介入治療期間需要接種 2019 新冠肺炎 (COVID-19) 疫苗的受試者,必須接種非活毒疫苗 (例如以傳訊核醣核酸 [mRNA] 或完全去活化/無法複製的基因改造病毒製成的疫苗)。
14.排除罹患其他惡性腫瘤而需要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2 年內接受治療的受試者,但罹患放射性局部治療可以治癒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以及治療後 2 年內未復發的其他惡性腫瘤除外。
先前/目前並存的臨床試驗經驗
15.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參與另一項試驗藥品的臨床試驗。
16.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28 天內使用試驗醫材。
診斷評估
17.曾有病史或目前有心電圖檢查異常,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具有臨床意義 (包括篩選時依 Fridericia 校正法以心率校正的 QT 間期 [QTcF] >470 msec、裝置心臟節律器,或先前診斷患有先天性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
感染
18.發生控制不良的急性感染,或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或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14 天內接受過全身性抗生素治療的受試者 (註:只要不違反併用藥物的規定,可允許預防性使用全身性抗生素治療上呼吸道感染)。
19.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及/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的病史,或者 HIV 檢驗陽性且 CD4+ T 細胞計數 <350 個細胞/μL,或是受試者 HIV 感染狀態不明且不願意接受 HIV 檢驗。
20.已知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篩選期間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檢驗結果呈陽性的受試者,必須進一步檢驗 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醣核酸 (DNA) 效價 (排除 DNA 效價高於 2500 copies [cps]/mL 或 500 IU/mL 的受試者) 及 HCV 核醣核酸 (RNA) (排除 HCV RNA 濃度超出檢驗方法偵測下限的受試者),以排除需要治療的活動性 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感染。B 型肝炎帶原者,亦即接受藥物治療後仍有穩定 B 型肝炎感染的受試者 (DNA 效價未超過 2500 cps/mL 或 500 IU/mL),以及接受過治療且達到持久的病毒學反應至少 12 週的 C 型肝炎感染受試者,可納入試驗。
註:若 HBV DNA 檢驗方法的偵測下限高於 2500 cps/mL 或 500 IU/mL,HBV DNA 檢驗結果低於檢驗方法偵測下限的受試者可納入試驗。
21.開放性肺結核。
其他排除條件
22.已知有酗酒或藥物濫用的病史。
23.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相關冠狀病毒 (SARS-CoV-2) 檢驗結果陽性。在篩選期間,過去 14 天內曾接觸疑似、可能或確診 SARS-CoV-2 感染的受試者,必須根據當地準則使用已驗證的檢測進行 SARS-CoV-2 檢驗;相關結果應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4 天內取得。
24.任何其他醫療 (例如,Child-Pugh 分類為 B 級或 C 級、肺部、代謝性、先天性、內分泌或中樞神經系統疾病)、精神疾病或社會狀況,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妨礙受試者的權益、安全、福祉,或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配合及參加試驗的能力,或者妨礙結果的判讀。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1 人
-
全球人數
9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