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THIO-104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6908304
試驗執行中
2025-04-01 - 2027-12-31
召募中10
ICD-10C33
氣管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0
氣管惡性腫瘤
一項多中心、開放性隨機分配第 3 期試驗,評估依序給予 THIO 和 Cemiplimab (LIBTAYO®) 相較於試驗主持人選擇的單一藥物化療,作為在晚期/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受試者的第三線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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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晉加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晉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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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8/06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O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因任何原因死亡所經過的時間)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評估在 THIO 後接續給予 cemiplimab用於晚期 NSCLC 受試者的存活效益
次要目標:
•額外評估在 THIO 後接續給予 cemiplimab用於晚期 NSCLC 受試者的療效
•確定在 THIO 後接續給予 cemiplimab用於晚期 NSCLC 受試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LIBTAYO
THIO
THIO
主成份
cemiplimab
THIO
THIO
劑型
靜脈點滴注射劑
靜脈點滴注射劑
靜脈點滴注射劑
劑量
350毫克/7毫升
20毫克/8毫升
20毫克/8毫升
評估指標
O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因任何原因死亡所經過的時間)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1. 在開始任何研究相關活動/程序之前簽署知情同意書 (ICF) 時,年齡至少為 18 歲。
疾病特徵
2. 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第 3b 期或第 4 期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註:分期以診斷時為準。
3. 過去曾接受過兩 (2) 線針對晚期/轉移性疾病的系統性治療,包括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ICI)(抗 PD-1/PD-L1)和鉑類化療(合併或分線治療)。
註:初始治療後進行維持治療視為第一線治療。優先考慮(但非強制要求)先前接受過多西他賽治療,這是預先設定的分層因素。
4. 已記錄在案的最近一線治療後出現疾病進展或不耐受。
○ 4 期受試者 – 必須在接受第一線治療後出現疾病進展或復發。
○ 3b期患者-必須已接受局部根治性治療(包括手術和/或放化療)但治療失敗,或不適合接受此類治療。
註:在晚期治療中,局部根治性治療(包括手術和/或放射化學治療)不被視為第一線治療。
5. 已證實對既往免疫檢查點抑制劑(ICI)治療存在繼發性抗藥性,其定義參照癌症免疫治療學會(SITC)免疫治療抗藥性工作小組(IRTF)(Kluger,2020)。
6. 過去未接受過針對驅動基因突變的標靶治療。
7. 至少存在一個符合RECIST v1.1定義的可測量標靶病灶,且在最近一線治療後出現疾病進展。
8. 若基線時有組織樣本,則需提供存檔的組織樣本(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組織塊或未染色切片)。
註:樣本無需在第 1 週期第 1 天 (C1D1) 之前送達中心實驗室。基線時無存檔組織樣本的受試者,經醫學監察員批准後,可能符合入組條件。
9. 東部腫瘤協作組 (ECOG) 體能狀態評分為 0-1 分。
10. 證明器官功能符合以下定義。所有篩檢實驗室檢查應在研究治療開始前 14 天內完成:
骨髓功能:
○ 嗜中性球計數 ≥ 1500/mm³,血紅素 ≥ 9.0 g/dL,血小板計數 ≥ 100,000/mm³
肝功能:
○ 總膽紅素 ≤ 正常值上限 (ULN) 的 1.5 倍,吉伯特症候群患者可≤ 3 倍 ULN
○ 丙胺酸轉氨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氨基轉移酶 (AST) ≤ 正常值上限 (ULN) 的 1.5 倍。
註:對於基線時有肝轉移的受試者,允許ALT和/或AST≤3×ULN。
腎功能:
○ 肌酸酐清除率≥60 mL/min,採用Cockcroft-Gault公式,以實際體重(見表4)或24小時尿液收集量計算。
性別和生育因素
11. 育齡婦女(WOCBP)必須在開始研究治療前72小時內進行血清妊娠試驗(最低靈敏度為25 IU/L或等效單位的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hCG])且結果為陰性。
12. 避孕
在 THIO / cemiplimab 治療組:
患有妊娠期肥胖症的女性及其伴侶必須同意使用高效避孕措施,並在研究期間(首次接受 THIO 治療前、THIO 治療期間以及末次治療後六個月內,如果在此期間可能受孕)避免進行卵子捐贈。
除非已透過雙側睪丸切除術永久絕育,否則男性受試者及其伴侶應在研究開始後、治療期間以及末次治療後六個月內,使用完整方案中針對女性受試者規定的多種避孕方法,並配合使用男用保險套。男性受試者在此期間也應避免進行精子捐贈。
在單藥化療組:對於患有妊娠期肥胖症的女性、男性受試者及其伴侶,避孕要求應遵循相關產品包裝說明書和標準護理指南。
註:所有治療組中男性或女性的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關於臨床研究參與者避孕方法的規定。
知情同意
13. 能夠簽署知情同意書,包括遵守知情同意書和研究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1. 在開始任何研究相關活動/程序之前簽署知情同意書 (ICF) 時,年齡至少為 18 歲。
疾病特徵
2. 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第 3b 期或第 4 期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註:分期以診斷時為準。
3. 過去曾接受過兩 (2) 線針對晚期/轉移性疾病的系統性治療,包括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ICI)(抗 PD-1/PD-L1)和鉑類化療(合併或分線治療)。
註:初始治療後進行維持治療視為第一線治療。優先考慮(但非強制要求)先前接受過多西他賽治療,這是預先設定的分層因素。
4. 已記錄在案的最近一線治療後出現疾病進展或不耐受。
○ 4 期受試者 – 必須在接受第一線治療後出現疾病進展或復發。
○ 3b期患者-必須已接受局部根治性治療(包括手術和/或放化療)但治療失敗,或不適合接受此類治療。
註:在晚期治療中,局部根治性治療(包括手術和/或放射化學治療)不被視為第一線治療。
5. 已證實對既往免疫檢查點抑制劑(ICI)治療存在繼發性抗藥性,其定義參照癌症免疫治療學會(SITC)免疫治療抗藥性工作小組(IRTF)(Kluger,2020)。
6. 過去未接受過針對驅動基因突變的標靶治療。
7. 至少存在一個符合RECIST v1.1定義的可測量標靶病灶,且在最近一線治療後出現疾病進展。
8. 若基線時有組織樣本,則需提供存檔的組織樣本(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組織塊或未染色切片)。
註:樣本無需在第 1 週期第 1 天 (C1D1) 之前送達中心實驗室。基線時無存檔組織樣本的受試者,經醫學監察員批准後,可能符合入組條件。
9. 東部腫瘤協作組 (ECOG) 體能狀態評分為 0-1 分。
10. 證明器官功能符合以下定義。所有篩檢實驗室檢查應在研究治療開始前 14 天內完成:
骨髓功能:
○ 嗜中性球計數 ≥ 1500/mm³,血紅素 ≥ 9.0 g/dL,血小板計數 ≥ 100,000/mm³
肝功能:
○ 總膽紅素 ≤ 正常值上限 (ULN) 的 1.5 倍,吉伯特症候群患者可≤ 3 倍 ULN
○ 丙胺酸轉氨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氨基轉移酶 (AST) ≤ 正常值上限 (ULN) 的 1.5 倍。
註:對於基線時有肝轉移的受試者,允許ALT和/或AST≤3×ULN。
腎功能:
○ 肌酸酐清除率≥60 mL/min,採用Cockcroft-Gault公式,以實際體重(見表4)或24小時尿液收集量計算。
性別和生育因素
11. 育齡婦女(WOCBP)必須在開始研究治療前72小時內進行血清妊娠試驗(最低靈敏度為25 IU/L或等效單位的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hCG])且結果為陰性。
12. 避孕
在 THIO / cemiplimab 治療組:
患有妊娠期肥胖症的女性及其伴侶必須同意使用高效避孕措施,並在研究期間(首次接受 THIO 治療前、THIO 治療期間以及末次治療後六個月內,如果在此期間可能受孕)避免進行卵子捐贈。
除非已透過雙側睪丸切除術永久絕育,否則男性受試者及其伴侶應在研究開始後、治療期間以及末次治療後六個月內,使用完整方案中針對女性受試者規定的多種避孕方法,並配合使用男用保險套。男性受試者在此期間也應避免進行精子捐贈。
在單藥化療組:對於患有妊娠期肥胖症的女性、男性受試者及其伴侶,避孕要求應遵循相關產品包裝說明書和標準護理指南。
註:所有治療組中男性或女性的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關於臨床研究參與者避孕方法的規定。
知情同意
13. 能夠簽署知情同意書,包括遵守知情同意書和研究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既往治療和疾病特徵
1. 對於先前接受過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治療的受試者:根據SITC IRTF(Kluger,2020)的定義,對先前免疫檢查點抑制劑存在原發性抗藥性。
2. 未經治療或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註:已治療的無症狀腦轉移患者符合入組條件。
3. 在研究治療開始前28天內接受過化療和/或非生物標靶治療,或在研究治療開始前42天內接受過生物標靶治療、免疫治療和/或放射治療。
註:接受局部姑息性標靶放射治療的受試者,經醫學監察員同意,可能符合提前開始研究治療的條件。
4. 過去曾接受過cemiplimab治療。
5. 過去曾接受過針對錶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突變的標靶治療。
6. 在研究治療開始前14天內曾接受過輸血、紅血球或血小板輸注。
7. 在研究治療開始前 30 天內曾接種過任何活性疫苗、減毒疫苗、不活化疫苗或研究用疫苗。
註:注射季節性流感疫苗通常為滅活病毒疫苗,可接種。
8. 過去曾接受過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或實體器官移植。
9. 在研究治療開始前 28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既往病史
10. 先前抗癌治療所引起的不良事件尚未恢復至 1 級或以下。
11. 因其他藥物引起的持續性免疫相關/刺激性不良事件 (irAE),或因 irAE 導致先前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ICI) 永久停用。
註:經醫學監察員諮詢後,irAE 已緩解的受試者可入組。
12. 活動性腸胃出血,表現為嘔血或黑便。
13. 除目前疾病外,既往有其他併發惡性腫瘤病史(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除外),除非該疾病已完全緩解且停用所有治療至少三年。
14. 在研究治療開始前14天內,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每日潑尼松當量>10 mg)或其他免疫抑制劑進行全身性治療。
註:在無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的情況下,允許使用吸入性或外用類固醇、每日潑尼松當量10 mg的腎上腺替代劑量以及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來控制不良事件。
15. 篩選前14天內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未控制的細菌、病毒或黴菌感染。
16.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抗體陽性(HIV 1/2 抗體陽性)、活動性B型肝炎或C型肝炎。
17. 有顯著心血管功能障礙(紐約心臟協會功能分級系統 III 級或 IV 級)或在研究治療開始前六個月內有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病史。
18. 篩選時,根據心率校正的 QT 間期(採用 Fridericia 校正公式;QTcF)> 480 毫秒(基於基線時三次心電圖 [ECG] 的平均值)。
註:若受試者裝有心臟節律器或有束支傳導阻滯,且 QTc 間期延長,經醫學監察員確認後,受試者可入組。
19. 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或有自體免疫疾病史且可能復發,但以下情況除外:
○ 已控制的第 1 型糖尿病
○ 甲狀腺功能低下(前提是僅採用荷爾蒙替代療法治療)
○ 已控制的乳糜瀉
○ 無需全身治療的皮膚病(例如,白斑、乾癬或掉髮)
○ 任何其他在沒有外部誘發因素的情況下預期不會復發的疾病。
20. 妊娠或哺乳期。
21. 研究者和/或申辦者認為可能影響方案目標的嚴重非惡性疾病(例如,精神疾病、藥物濫用、未控制的併發疾病、間質性肺病等)。
22. 研究者認為會妨礙受試者參與研究的任何其他情況。
既往/同期臨床研究經歷
23. 目前正在參與一項涉及其他研究性產品或未經批准用途的藥物或器械的臨床研究,或同時參與任何其他經科學或醫學評估與本研究不相容的醫學研究。
其他
24. 過去對THIO、cemiplimab或任何研究化療藥物的輔料過敏。
1. 對於先前接受過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治療的受試者:根據SITC IRTF(Kluger,2020)的定義,對先前免疫檢查點抑制劑存在原發性抗藥性。
2. 未經治療或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註:已治療的無症狀腦轉移患者符合入組條件。
3. 在研究治療開始前28天內接受過化療和/或非生物標靶治療,或在研究治療開始前42天內接受過生物標靶治療、免疫治療和/或放射治療。
註:接受局部姑息性標靶放射治療的受試者,經醫學監察員同意,可能符合提前開始研究治療的條件。
4. 過去曾接受過cemiplimab治療。
5. 過去曾接受過針對錶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突變的標靶治療。
6. 在研究治療開始前14天內曾接受過輸血、紅血球或血小板輸注。
7. 在研究治療開始前 30 天內曾接種過任何活性疫苗、減毒疫苗、不活化疫苗或研究用疫苗。
註:注射季節性流感疫苗通常為滅活病毒疫苗,可接種。
8. 過去曾接受過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或實體器官移植。
9. 在研究治療開始前 28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既往病史
10. 先前抗癌治療所引起的不良事件尚未恢復至 1 級或以下。
11. 因其他藥物引起的持續性免疫相關/刺激性不良事件 (irAE),或因 irAE 導致先前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ICI) 永久停用。
註:經醫學監察員諮詢後,irAE 已緩解的受試者可入組。
12. 活動性腸胃出血,表現為嘔血或黑便。
13. 除目前疾病外,既往有其他併發惡性腫瘤病史(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除外),除非該疾病已完全緩解且停用所有治療至少三年。
14. 在研究治療開始前14天內,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每日潑尼松當量>10 mg)或其他免疫抑制劑進行全身性治療。
註:在無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的情況下,允許使用吸入性或外用類固醇、每日潑尼松當量10 mg的腎上腺替代劑量以及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來控制不良事件。
15. 篩選前14天內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未控制的細菌、病毒或黴菌感染。
16.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抗體陽性(HIV 1/2 抗體陽性)、活動性B型肝炎或C型肝炎。
17. 有顯著心血管功能障礙(紐約心臟協會功能分級系統 III 級或 IV 級)或在研究治療開始前六個月內有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病史。
18. 篩選時,根據心率校正的 QT 間期(採用 Fridericia 校正公式;QTcF)> 480 毫秒(基於基線時三次心電圖 [ECG] 的平均值)。
註:若受試者裝有心臟節律器或有束支傳導阻滯,且 QTc 間期延長,經醫學監察員確認後,受試者可入組。
19. 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或有自體免疫疾病史且可能復發,但以下情況除外:
○ 已控制的第 1 型糖尿病
○ 甲狀腺功能低下(前提是僅採用荷爾蒙替代療法治療)
○ 已控制的乳糜瀉
○ 無需全身治療的皮膚病(例如,白斑、乾癬或掉髮)
○ 任何其他在沒有外部誘發因素的情況下預期不會復發的疾病。
20. 妊娠或哺乳期。
21. 研究者和/或申辦者認為可能影響方案目標的嚴重非惡性疾病(例如,精神疾病、藥物濫用、未控制的併發疾病、間質性肺病等)。
22. 研究者認為會妨礙受試者參與研究的任何其他情況。
既往/同期臨床研究經歷
23. 目前正在參與一項涉及其他研究性產品或未經批准用途的藥物或器械的臨床研究,或同時參與任何其他經科學或醫學評估與本研究不相容的醫學研究。
其他
24. 過去對THIO、cemiplimab或任何研究化療藥物的輔料過敏。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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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7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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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