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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HS-388-20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6679985
試驗執行中

2025-01-01 - 2029-12-31

Phase II

召募中9

一項隨機分配、第 2 期試驗,評估 Casdozokitug 合併 Toripalimab 加上 Bevacizumab 用於無法手術切除和/或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肝細胞癌受試者

  • 試驗申請者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郭行道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錫銘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徐志宏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盧勝男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怡翔 醫學研究部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彭成元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定宗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李騰裕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曹朝榮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安全性,依據不良事件 (AE) 發生率和嚴重程度、臨床實驗室檢測數值、心電圖 (ECG)、生命徵象和身體檢查加以評估•療效,依據試驗主持人按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版本 1.1 評估的客觀反應率 (ORR) 加以評估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評估 casdozokitug 合併 toripalimab + bevacizumab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評估 casdozokitug 合併 toripalimab + bevacizumab 的初步療效評估 •定義 casdozokitug、每 3 週一次、以靜脈輸注方式給藥合併 toripalimab + bevacizumab 的建議劑量

藥品名稱

輸注液

主成份

Casdozokitug

劑型

27C

劑量

100mg/2mL, 每次700mg or 1400 mg

評估指標

•安全性,依據不良事件 (AE) 發生率和嚴重程度、臨床實驗室檢測數值、心電圖 (ECG)、生命徵象和身體檢查加以評估
•療效,依據試驗主持人按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版本 1.1 評估的客觀反應率 (ORR) 加以評估

主要納入條件

所有受試者均必須符合本試驗的以下納入條件: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年齡 ≥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2. 依據組織學/細胞學資料、或在臨床上依據美國肝臟疾病試驗協會肝硬化受試者標準,確診患有無法手術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肝細胞癌。
註:未患有肝硬化的受試者需要依據組織學資料確診。
3. 不適合接受治癒性手術和/或局部區域性療法的疾病,或在手術和/或局部區域性療法後疾病惡化 (PD)。
先前曾接受局部區域性療法(例如:射頻消融術、經皮乙醇或乙酸注射、冷凍消融術、高強度聚焦超音波、包括化療和放射性栓塞在內的經動脈栓塞術)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前提是局部療法範圍內的目標病灶隨後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版本 1.1 出現惡化。
4. ≥ 1 處未治療的可測量病灶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版本 1.1)。
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
6. 受試者的實驗室數值顯示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
a. 血液方面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μL (1.5 × 109/L)
絕對淋巴球計數:≥ 500/μL (0.5 × 109/L)
血小板:≥ 75,000/μL (≥ 75 × 109/L),未輸注血小板
血紅素:≥ 9.0 g/dL (過去 2 週內未輸注紅血球濃厚液;受試者可接受穩定劑量的紅血球生成素 [≥ 約 3 個月])。
b. 腎臟方面
肌酸酐清除率 (CrCl):≥ 30 mL/min。肌酸酐清除率應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140 歲 [年] × 體重 [kg]) / 血清肌酸酐 (mg/dL) × 72
用於蛋白尿的尿液分析:< 2+ (開始試驗治療前 7 天內)。若基準期時蛋白尿 ≥ 2+,受試者應進行 24 小時尿液收集,且必須顯示 24 小時內蛋白質 < 1 g。
c. 肝臟方面
總膽紅素:≤ 3 × 正常值上限 (ULN)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SGOT) 與丙胺酸轉胺酶 (ALT;SGPT):≤ 5 × 正常值上限
鹼性磷酸酶:≤ 5 × 正常值上限
血清白蛋白:≥ 2.8 g/dL (≥ 28 g/L)
d. 凝血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凝血酶原時間:≤ 2 × 正常值上限,除非受試者正在接受抗凝血療法。對於接受抗凝血劑療法的受試者,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或國際標準化比值應在抗凝血劑的治療範圍內
e. 內分泌
鈣:離子鈣 ≤ 1.5 mmol/L 或鈣 ≤ 12 mg/dL,且校正後血清鈣 < 正常值上限
7. Child-Pugh A 級
8. 有肝炎的血清學檢測記錄曾篩選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抗 B 型肝炎核心抗原抗體 (anti-HBc Ab) 和抗 C 型肝炎病毒抗體 (anti-HCV Ab)。
9. 若受試者患有特徵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可測得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DNA) 和/或抗 B 型肝炎核心抗原抗體陽性的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曾在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接受抗病毒療法至少 2 週,且疾病狀態控制良好,即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 1000 IU/mL,則可符合參與資格。
註:受試者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應持續接受抗病毒治療,並在完成試驗治療後遵循當地 B 型肝炎病毒抗病毒療法指引。
10. 有關具生育能力女性 (WCBP):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內的尿液乙型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βhCG) 驗孕結果為陰性。
註:具生育能力女性定義為未接受手術絕育、或者未自然停經連續 ≥ 12 個月且無其他醫療原因的性成熟女性。
11. 在接受試驗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6 個月內,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願意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或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持續無異性間性行為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可無需遵從避孕要求;然而,女性受試者仍必須驗孕。
12. 在接受試驗治療期間和任何試驗藥物最後一次給藥後 6 個月內,男性受試者必須願意避免與具生育能力伴侶或懷孕伴侶發生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以避免胚胎接觸藥物。男性於此同一段時間內不得捐贈精子。無精子男性受試者可無需遵從避孕要求。
13. 能夠遵循試驗就診時程表和所有試驗計畫書要求。
14. 在進行任何篩選程序之前,已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人體試驗委員會/獨立倫理委員會核准受試者同意書。
15. 必須提供基準期腫瘤組織檢體。可接受留存腫瘤組織檢體(組織塊或 10 至 15 片未染色玻片,附上相關病理學報告)。若無法取得留存腫瘤組織,將需要提供基準期新鮮切片檢體(最多 3 份粗針檢體),且應避免使用可測量的目標或放療病灶。若無法取得留存檢體,且受試者基於醫療或操作原因而無法提供新鮮切片,試驗主持人和試驗委託者必須進一步共同討論,以確認受試者的納入。
註:可接受篩選前 2 年內採集的留存組織檢體。

主要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何排除條件的受試者將不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
1. 先前曾因肝細胞癌接受全身性療法。
2. 目前正在參與或曾參與一項有關試驗性藥物的試驗,或者曾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4 週內使用試驗性裝置。
3. 先前曾接受抗-介白素-27 抗體 (antibody, Ab) 或抗-介白素-27 標靶療法。
4. 已知有纖維板層肝細胞癌組織學、類肉瘤肝細胞癌,或混合型膽管癌和肝細胞癌。
5. 患有中度或重度腹水。
6. 患有未受控制的肋膜積液、心包積液或腹水,而需要反覆進行引流程序(每個月一次或更頻繁)。
註:使用留置導管(例如:PleurX™)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7. 曾經或目前患有肝性腦病變。
8. 由於對顯影劑過敏或其他禁忌症,無法以三相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或核磁共振 (multiple resonance imaging, MRI) 進行疾病評估。
9. 有未治療或未完全治療的靜脈曲張,且伴隨出血或出血風險高。
註:受試者必須在納入前接受食道胃十二指腸鏡檢查 (esophagogastroduodenoscopy, EGD),且所有大小的靜脈曲張(由小至大)均必須依據當地標準照護進行評估和治療。若受試者曾在開始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曾接受食道胃十二指腸鏡檢查,無需重複進行程序,除非臨床上有需要。
10. 曾對任何單株抗體 (mAb) 療法或試驗藥物的任何賦形劑發生第 4 級過敏或全身過敏性反應。
11.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曾接受除了用於診斷外的重大手術程序,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程序。
12. 開始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曾為肝細胞癌接受局部區域性療法,或未自程序(射頻消融術、經皮乙醇或乙酸注射、冷凍消融術、高強度聚焦超音波、經動脈栓塞術,包括化學和放射性栓塞)引起的併發症中恢復。
13. 症狀性或未治療的腦部轉移或軟腦膜癌病。
註:若受試者先前曾因腦部轉移接受治療,必須在完成放療後 ≥ 28 天進行,追蹤造影顯示未惡化,且未持續需要為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疾病接受類固醇。允許為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接受抗痙攣療法的穩定劑量。
14. 曾接受異體造血細胞移植或實體腫瘤器官移植。
15.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曾接受放射療法,或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60 天內曾接受腹部/骨盆腔放射療法。
註:允許對骨骼病灶的緩和性放療(≤ 2 週的放療)進行 7 天清除期。
16. 有任何持續中的放射線相關毒性,或因放射療法而持續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
17. 患有活動性或曾患有自體免疫疾病或免疫缺乏,包括但不限於重症肌無力、肌炎、自體免疫性肝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疾病、抗磷脂抗體症候群、韋格納氏肉芽腫、薛格連氏症候群、格林-巴利症候群或多發性硬化症,但以下情況除外:
a. 有自體免疫相關甲狀腺功能低下病史、且正在接受甲狀腺替代荷爾蒙的受試者,可符合試驗資格。
b. 若受試者患有控制良好的第 1 型糖尿病,且正在接受胰島素療程,可符合試驗資格。
c. 患有濕疹、乾癬、慢性單純苔癬或白斑、且僅有皮膚表現(例如:排除患有乾癬性關節炎的受試者)的受試者,可有資格參與試驗,但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皮疹覆蓋的身體表面積必須 < 10%。
 基準期時疾病控制良好,且僅需使用弱效局部皮質類固醇。
 過去 12 個月內,未發生需要補骨脂素加上紫外光 A 照射、甲氨蝶呤、視黃醇類、生物製劑、口服鈣調磷酸酶抑制劑、或者高效價或口服皮質類固醇的既有病症急性惡化。
18. 患有需要慢性類固醇療法(即:每天服用普賴鬆(prednisone) >10 mg 或其等效藥物)的醫療狀況,或預期在試驗藥物治療期間需要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但以下情況除外:
a. 允許使用替代性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者用於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療法)。
b. 曾接受急性、低劑量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或 1 次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脈衝劑量(例如:用於顯影劑過敏的 48 小時皮質類固醇)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c. 因慢性阻塞性肺病或氣喘接受皮質類固醇、或因姿勢性低血壓接受低劑量皮質類固醇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19. 基準期以 Frederica 公式校正的 QT 間期 (QTcF) ≥ 480 ms。
註:若受試者有 1 次以 Frederica 公式校正的 QT 間期讀數升高,則可依據重複三次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 的平均值符合篩選要求。此條件不適用於患有右束支或左束支傳導阻滯的受試者。
20. 曾患有特發性肺纖維化、器質化肺炎(例如閉塞性細支氣管炎)、藥物誘發性肺炎、特發性肺炎、間質性肺炎,或篩選胸部電腦斷層掃描的證據顯示目前患有肺炎。
註:允許曾在放射部位發生放射性肺炎(纖維化),但必須已緩解/無症狀。
21. 患有需要活性抗微生物治療的未受控制感染。
22. 患有開放性結核病。
23.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活性或活性減毒疫苗,或預期需要在 toripalimab 治療期間或最後一劑 toripalimab 後 5 個月內接受此類疫苗。
註:允許接種死菌疫苗和核准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苗。
24.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病史。
25. 同時感染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和 B 型肝炎病毒。
註:有 C 型肝炎病毒感染病史、但聚合酶連鎖反應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PCR) 顯示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RNA) 陰性的受試者,將視為未感染 C 型肝炎病毒。
26. 患有控制不佳的動脈高血壓(定義為收縮壓 ≥ 150 mmHg 和/或舒張壓 ≥ 100 mmHg)。
註:允許使用降血壓療法以達到合格條件。如果 1 次測量的血壓讀數符合排除條件,可使用 2 次測量間 3 份血壓讀數的平均值符合資格條件。
27. 有高血壓危象或高血壓性腦病變的病史。
28.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曾患有顯著血管疾病(例如:需要手術修復的主動脈瘤,或近期發生周邊動脈血栓)。
29.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1 個月內曾咳血(定義為每次事件 ≥ 2.5 mL 的鮮紅色血液)。
30. 有出血傾向或顯著凝血病變的證據(未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
31. 目前或近期(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0 天內)使用阿斯匹靈(每天 ≥ 325 mg),或接受 dipyridamole、敵血栓膜衣錠、保栓通或 cilostazol 治療。
32. 長期每天接受非類固醇消炎藥 (NSAID) 治療,但長期使用低劑量阿斯匹靈(每天 < 325 mg)除外。
註:允許偶爾使用非類固醇消炎藥緩解醫療病症的症狀,例如頭痛或發燒。
33. 目前或最近(開始試驗治療前 10 天內)曾為了治療(而非預防性)目的而使用完整劑量的口服或非口服抗凝血劑或血栓溶解劑。
註:允許為了靜脈通路裝置的暢通而接受預防性抗凝血劑。對於預防性使用抗凝血劑或血栓溶解療法,可使用當地仿單所述的核准劑量。
34. 在第一劑 bevacizumab 前 3 天內曾接受粗針切片或其他小手術程序,但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裝置。
35. 開始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有腹部或氣管食道廔管、胃腸道 (gastrointestinal, GI) 穿孔或腹腔內膿瘍的病史。
36. 開始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有腸阻塞病史和/或胃腸道阻塞的臨床徵象或症狀,包括與既有疾病相關的亞阻塞性疾病,或需要例行靜脈輸液、靜脈營養或管灌餵食。
註:若受試者在初次診斷時有亞阻塞症候群/腸道阻塞的徵象/症狀,且已接受確定性(手術)治療以緩解症狀,可予以納入。
37. 有腹部游離空氣的證據,且無法以腹腔穿刺或近期手術程序解釋。
38. 有嚴重、無法癒合或裂開的傷口、活動性潰瘍,或未治療的骨折。
39. 患有涉及主要呼吸道或血管的轉移性疾病,或中心位置的大體積縱膈腔腫瘤團塊(距離隆突 ≤ 30 mm)。
註:血管侵犯門靜脈或肝靜脈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40. 開始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曾發生腹腔內發炎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消化性潰瘍疾病、憩室炎或結腸炎。
41. 在篩選前 2 年內曾患有另一種惡性腫瘤,但不包括可忽略死亡風險者,包括但不限於非黑色素瘤皮膚癌、低風險局部或治癒的前列腺癌、乳管原位癌或子宮頸原位癌。
42. 在篩選前 6 個月內有顯著心血管疾病病史,例如中風、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或者需要藥物或機械控制的室性心律不整。
43. 已知患有紐約心臟協會的鬱血性心臟衰竭 ≥ 第 II 級。
44. 患有其他不穩定或重度控制不良的醫療狀況(例如:不穩定的心臟功能、不穩定的肺部疾病、控制不良的糖尿病),或任何重大醫療疾病或異常實驗室發現,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會增加受試者參與試驗的相關風險。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9 人

  • 全球人數

    7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