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K-3475-B21
試驗執行中
2020-11-15 - 2028-12-31
Phase III
召募中5
ICD-10C54.1
子宮內膜惡性腫瘤
ICD-10C54.2
子宮肌層惡性腫瘤
ICD-10C54.3
子宮底惡性腫瘤
ICD-10C54.9
子宮體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82.0
子宮體(峽部除外)惡性腫瘤
一項第三期、隨機、雙盲試驗,評估在併用輔助性化學治療的情況下(併用或不併用放射線治療),Pembrolizumab相較於安慰劑對於接受根治性目的手術後新診斷為高度風險子宮內膜癌的治療(KEYNOTE-B21 / ENGOT-en11 / GOG- 3053)。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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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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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子宮內膜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在併用輔助性化學治療的情況下(併用或不併用放射線治療),比較Pembrolizumab相對於安慰劑的無疾病生存期(DFS),該DFS係根據試驗主持人透過放射線攝影評估,或以組織病理學確認疑似疾病的復發
‧在併用輔助性化學治療的情況下(併用或不併用放射線治療),評估Pembrolizumab相較於安慰劑的整體存活期(OS)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Pembrolizumab
劑型
270
劑量
100mg/4mL
評估指標
- DFS:從隨機分配到子宫内膜癌(EC)局部或遠端復發的時間(由試驗主持人透過放射線攝影評估,或以組織病理學確認),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 OS:從隨機分配至死亡(不論原因為何)的時間
- OS:從隨機分配至死亡(不論原因為何)的時間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條件,將具納入資格: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1.經組織學新確診為子宮內膜癌或癌肉瘤(混合米勒氏腫瘤)者,並且:
a)已經接受包括子宮切除術和雙側輸卵管卵巢切除術在內的根治性目的手術。骨盆腔淋巴結取樣、腹主動脈旁淋巴結取樣(包括前哨淋巴結)以及淋巴結廓清術是可選擇的但強烈建議進行。
註:若先前曾因子宮內膜癌以外的原因接受過卵巢切除術,則受試者仍具有參與試驗的資格
b)在根治性目的手術後仍具有高度復發風險,即以下情況之一:
•國際婦產科學會(FIGO) (2009年版)手術分期第I/II期,且組織學上有非子宮內膜樣的子宮肌層侵犯,包括漿液性腺癌、透明細胞癌、混合上皮細胞癌、去分化/未分化癌或癌肉瘤
註:混合上皮細胞癌必須至少有一種組成具有高風險組織學特徵,且須占腫瘤表面的5%以上。
•FIGO (2009) 手術分期第I/II期,且在任何組織學上皆有子宮肌層侵犯,並已知有p53表現異常或p53突變
註:p53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IHC)可做為TP53突變狀態的替代標記。以IHC解讀p53表現模式的標準為:(1) > 80%的腫瘤細胞核有強的瀰漫性染色(高度表現),或(2)在有陽性內部對照下完全無腫瘤細胞核染色(完全無表現),(3)異常(細胞質)染色的定義為在強度不高且不定的瀰漫性細胞核染色下,有顯著的細胞質染色(亦即強度稍高於微弱的染色)(罕見),或(4) p53的次種系突變表現的定義為兩種或以上之染色模式的組合(通常為野生型加上一種或多種突變模式,或兩種不同的突變模式),且每一種染色模式皆出現在至少5%的腫瘤細胞上。
•經任何組織學確定 為FIGO (2009) 手術分期第III期或IVA期
2.無疾病,且術後及影像學檢查均無局部疾病或遠端轉移的跡象。
3.包含進行EC前輔助治療的任何情況下,未接受過任何放射線治療或全身性療法,包括免疫療法、荷爾蒙治療或腹腔溫熱化學治療(Hyperthermic Intraperitoneal Chemotherapy, HIPEC)。
人口統計學資料
4.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達法定成年(台灣為年滿20歲)的女性。
5.隨機分配前7天內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的體能狀態為0至1。
受試者同意書
6.受試者(或是法定代理人)為本試驗提供知情同意證明文件。受試者也可提交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同意書。然而,受試者可以只參加主試驗而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
其他類別
7.所有受試者均需提供當前診斷為子宮內膜癌或癌肉瘤的腫瘤組織檢體,以供中央檢測委託者預先確認組織學和錯誤配對修復(MMR)狀況。
8.受試者仍具有適當器官功能,用於評估器官功能的檢體必須於隨機分配前7天內採集。
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條件,將排除其參加本試驗:
醫療狀況
1. 患有復發性子宮內膜癌或癌肉瘤。
2.患有子宮間葉瘤,例如子宮內膜基質惡性肉瘤、平滑肌惡性肉瘤,或其他種類的純肉瘤。患有腺肉瘤及神經內分泌腫瘤亦不允許參加本試驗。
3.FIGO (2009) 手術分期第I/II期,且在組織學上有子宮肌層侵犯,但沒有p53表現異常或p53突變。
4.已知有POLE突變。
註:如果同時存在POLE突變和已知的p53表現異常或p53突變,則該受試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5.患有任何組織學上的FIGO第 IVB期疾病,即使沒有術後疾病的證據。
6.手術後是否有可測量或不可測量的殘留腫瘤。
7.有二次惡性腫瘤病史,除非已完成可能的根治性治療且3年內無進一步的惡性腫瘤證據。
註:此時間的要求並不適用於已為了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淺層膀胱癌、原位子宮頸癌或其他原位癌接受成功的決定性切除療法的受試者
註:針對先前已進行明確治療乳腺癌的持續性輔助賀爾蒙療法是允許的
先前使用/併用療法
8.曾接受包含抗PD-1、抗PD-L1或抗PD-L2藥物的療法,或含有直接針對其他刺激或共同抑制之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 -40、CD137)的藥物。
9.於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30天內接受活性疫苗。
注意:允許使用非活性疫苗。
10.已知對試驗介入治療(或任何賦形劑) 無法耐受。
先前/同時參加臨床試驗
11.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正在參與或曾參與使用試驗性藥物的試驗或曾使用試驗性醫療器材。
註:已進入試驗追蹤期的受試者,若距離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性藥物的時間已超過4週,則可能參與本試驗。
診斷性評估
12.具有任何使用Carboplatin或Paclitaxel的禁忌症。
13.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或正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每天使用超過prednisone 10 mg之同等劑量),或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14.對於pembrolizumab和/或其任何賦形劑嚴重過敏(≥第3級)。
15.過去2年中,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也就是需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的活性自體免疫疾病。替代性療法(例如:用以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足的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性療法)不視為一種全身性治療,可允許使用。
16.曾經罹患需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或目前肺部發炎。
17.目前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療法的活性感染。
18.已知具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病史。
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否則不須檢測HIV。
19.已知具有B型肝炎病史(定義為(HBsAg具反應性)或已知患有活性C型肝炎病毒感染(定義為可測得HCV RNA [定性])。
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否則不需進行B型肝炎和C型肝炎檢測。
20.由治療主持人判定曾經或現有任何症狀、療法或實驗室異常而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參與完整試驗或者參與試驗無法使受試者獲得最佳利益。
21.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藥物濫用,可能影響受試者配合試驗要求。
其他排除條件
22.曾進行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23.手術後未充分恢復和/或手術中有任何併發症。
24.正在母乳哺乳。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條件,將具納入資格: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1.經組織學新確診為子宮內膜癌或癌肉瘤(混合米勒氏腫瘤)者,並且:
a)已經接受包括子宮切除術和雙側輸卵管卵巢切除術在內的根治性目的手術。骨盆腔淋巴結取樣、腹主動脈旁淋巴結取樣(包括前哨淋巴結)以及淋巴結廓清術是可選擇的但強烈建議進行。
註:若先前曾因子宮內膜癌以外的原因接受過卵巢切除術,則受試者仍具有參與試驗的資格
b)在根治性目的手術後仍具有高度復發風險,即以下情況之一:
•國際婦產科學會(FIGO) (2009年版)手術分期第I/II期,且組織學上有非子宮內膜樣的子宮肌層侵犯,包括漿液性腺癌、透明細胞癌、混合上皮細胞癌、去分化/未分化癌或癌肉瘤
註:混合上皮細胞癌必須至少有一種組成具有高風險組織學特徵,且須占腫瘤表面的5%以上。
•FIGO (2009) 手術分期第I/II期,且在任何組織學上皆有子宮肌層侵犯,並已知有p53表現異常或p53突變
註:p53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IHC)可做為TP53突變狀態的替代標記。以IHC解讀p53表現模式的標準為:(1) > 80%的腫瘤細胞核有強的瀰漫性染色(高度表現),或(2)在有陽性內部對照下完全無腫瘤細胞核染色(完全無表現),(3)異常(細胞質)染色的定義為在強度不高且不定的瀰漫性細胞核染色下,有顯著的細胞質染色(亦即強度稍高於微弱的染色)(罕見),或(4) p53的次種系突變表現的定義為兩種或以上之染色模式的組合(通常為野生型加上一種或多種突變模式,或兩種不同的突變模式),且每一種染色模式皆出現在至少5%的腫瘤細胞上。
•經任何組織學確定 為FIGO (2009) 手術分期第III期或IVA期
2.無疾病,且術後及影像學檢查均無局部疾病或遠端轉移的跡象。
3.包含進行EC前輔助治療的任何情況下,未接受過任何放射線治療或全身性療法,包括免疫療法、荷爾蒙治療或腹腔溫熱化學治療(Hyperthermic Intraperitoneal Chemotherapy, HIPEC)。
人口統計學資料
4.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達法定成年(台灣為年滿20歲)的女性。
5.隨機分配前7天內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的體能狀態為0至1。
受試者同意書
6.受試者(或是法定代理人)為本試驗提供知情同意證明文件。受試者也可提交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同意書。然而,受試者可以只參加主試驗而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
其他類別
7.所有受試者均需提供當前診斷為子宮內膜癌或癌肉瘤的腫瘤組織檢體,以供中央檢測委託者預先確認組織學和錯誤配對修復(MMR)狀況。
8.受試者仍具有適當器官功能,用於評估器官功能的檢體必須於隨機分配前7天內採集。
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條件,將排除其參加本試驗:
醫療狀況
1. 患有復發性子宮內膜癌或癌肉瘤。
2.患有子宮間葉瘤,例如子宮內膜基質惡性肉瘤、平滑肌惡性肉瘤,或其他種類的純肉瘤。患有腺肉瘤及神經內分泌腫瘤亦不允許參加本試驗。
3.FIGO (2009) 手術分期第I/II期,且在組織學上有子宮肌層侵犯,但沒有p53表現異常或p53突變。
4.已知有POLE突變。
註:如果同時存在POLE突變和已知的p53表現異常或p53突變,則該受試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5.患有任何組織學上的FIGO第 IVB期疾病,即使沒有術後疾病的證據。
6.手術後是否有可測量或不可測量的殘留腫瘤。
7.有二次惡性腫瘤病史,除非已完成可能的根治性治療且3年內無進一步的惡性腫瘤證據。
註:此時間的要求並不適用於已為了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淺層膀胱癌、原位子宮頸癌或其他原位癌接受成功的決定性切除療法的受試者
註:針對先前已進行明確治療乳腺癌的持續性輔助賀爾蒙療法是允許的
先前使用/併用療法
8.曾接受包含抗PD-1、抗PD-L1或抗PD-L2藥物的療法,或含有直接針對其他刺激或共同抑制之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 -40、CD137)的藥物。
9.於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30天內接受活性疫苗。
注意:允許使用非活性疫苗。
10.已知對試驗介入治療(或任何賦形劑) 無法耐受。
先前/同時參加臨床試驗
11.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正在參與或曾參與使用試驗性藥物的試驗或曾使用試驗性醫療器材。
註:已進入試驗追蹤期的受試者,若距離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性藥物的時間已超過4週,則可能參與本試驗。
診斷性評估
12.具有任何使用Carboplatin或Paclitaxel的禁忌症。
13.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或正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每天使用超過prednisone 10 mg之同等劑量),或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14.對於pembrolizumab和/或其任何賦形劑嚴重過敏(≥第3級)。
15.過去2年中,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也就是需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的活性自體免疫疾病。替代性療法(例如:用以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足的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性療法)不視為一種全身性治療,可允許使用。
16.曾經罹患需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或目前肺部發炎。
17.目前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療法的活性感染。
18.已知具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病史。
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否則不須檢測HIV。
19.已知具有B型肝炎病史(定義為(HBsAg具反應性)或已知患有活性C型肝炎病毒感染(定義為可測得HCV RNA [定性])。
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否則不需進行B型肝炎和C型肝炎檢測。
20.由治療主持人判定曾經或現有任何症狀、療法或實驗室異常而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參與完整試驗或者參與試驗無法使受試者獲得最佳利益。
21.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藥物濫用,可能影響受試者配合試驗要求。
其他排除條件
22.曾進行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23.手術後未充分恢復和/或手術中有任何併發症。
24.正在母乳哺乳。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條件,將具納入資格: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1.經組織學新確診為子宮內膜癌或癌肉瘤(混合米勒氏腫瘤)者,並且:
a)已經接受包括子宮切除術和雙側輸卵管卵巢切除術在內的根治性目的手術。骨盆腔淋巴結取樣、腹主動脈旁淋巴結取樣(包括前哨淋巴結)以及淋巴結廓清術是可選擇的但強烈建議進行。
註:若先前曾因子宮內膜癌以外的原因接受過卵巢切除術,則受試者仍具有參與試驗的資格
b)在根治性目的手術後仍具有高度復發風險,即以下情況之一:
•國際婦產科學會(FIGO) (2009年版)手術分期第I/II期,且組織學上有非子宮內膜樣的子宮肌層侵犯,包括漿液性腺癌、透明細胞癌、混合上皮細胞癌、去分化/未分化癌或癌肉瘤
註:混合上皮細胞癌必須至少有一種組成具有高風險組織學特徵,且須占腫瘤表面的5%以上。
•FIGO (2009) 手術分期第I/II期,且在任何組織學上皆有子宮肌層侵犯,並已知有p53表現異常或p53突變
註:p53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IHC)可做為TP53突變狀態的替代標記。以IHC解讀p53表現模式的標準為:(1) > 80%的腫瘤細胞核有強的瀰漫性染色(高度表現),或(2)在有陽性內部對照下完全無腫瘤細胞核染色(完全無表現),(3)異常(細胞質)染色的定義為在強度不高且不定的瀰漫性細胞核染色下,有顯著的細胞質染色(亦即強度稍高於微弱的染色)(罕見),或(4) p53的次種系突變表現的定義為兩種或以上之染色模式的組合(通常為野生型加上一種或多種突變模式,或兩種不同的突變模式),且每一種染色模式皆出現在至少5%的腫瘤細胞上。
•經任何組織學確定 為FIGO (2009) 手術分期第III期或IVA期
2.無疾病,且術後及影像學檢查均無局部疾病或遠端轉移的跡象。
3.包含進行EC前輔助治療的任何情況下,未接受過任何放射線治療或全身性療法,包括免疫療法、荷爾蒙治療或腹腔溫熱化學治療(Hyperthermic Intraperitoneal Chemotherapy, HIPEC)。
人口統計學資料
4.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達法定成年(台灣為年滿20歲)的女性。
5.隨機分配前7天內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的體能狀態為0至1。
受試者同意書
6.受試者(或是法定代理人)為本試驗提供知情同意證明文件。受試者也可提交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同意書。然而,受試者可以只參加主試驗而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
其他類別
7.所有受試者均需提供當前診斷為子宮內膜癌或癌肉瘤的腫瘤組織檢體,以供中央檢測委託者預先確認組織學和錯誤配對修復(MMR)狀況。
8.受試者仍具有適當器官功能,用於評估器官功能的檢體必須於隨機分配前7天內採集。
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條件,將排除其參加本試驗:
醫療狀況
1. 患有復發性子宮內膜癌或癌肉瘤。
2.患有子宮間葉瘤,例如子宮內膜基質惡性肉瘤、平滑肌惡性肉瘤,或其他種類的純肉瘤。患有腺肉瘤及神經內分泌腫瘤亦不允許參加本試驗。
3.FIGO (2009) 手術分期第I/II期,且在組織學上有子宮肌層侵犯,但沒有p53表現異常或p53突變。
4.已知有POLE突變。
註:如果同時存在POLE突變和已知的p53表現異常或p53突變,則該受試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5.患有任何組織學上的FIGO第 IVB期疾病,即使沒有術後疾病的證據。
6.手術後是否有可測量或不可測量的殘留腫瘤。
7.有二次惡性腫瘤病史,除非已完成可能的根治性治療且3年內無進一步的惡性腫瘤證據。
註:此時間的要求並不適用於已為了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淺層膀胱癌、原位子宮頸癌或其他原位癌接受成功的決定性切除療法的受試者
註:針對先前已進行明確治療乳腺癌的持續性輔助賀爾蒙療法是允許的
先前使用/併用療法
8.曾接受包含抗PD-1、抗PD-L1或抗PD-L2藥物的療法,或含有直接針對其他刺激或共同抑制之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 -40、CD137)的藥物。
9.於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30天內接受活性疫苗。
注意:允許使用非活性疫苗。
10.已知對試驗介入治療(或任何賦形劑) 無法耐受。
先前/同時參加臨床試驗
11.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正在參與或曾參與使用試驗性藥物的試驗或曾使用試驗性醫療器材。
註:已進入試驗追蹤期的受試者,若距離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性藥物的時間已超過4週,則可能參與本試驗。
診斷性評估
12.具有任何使用Carboplatin或Paclitaxel的禁忌症。
13.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或正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每天使用超過prednisone 10 mg之同等劑量),或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14.對於pembrolizumab和/或其任何賦形劑嚴重過敏(≥第3級)。
15.過去2年中,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也就是需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的活性自體免疫疾病。替代性療法(例如:用以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足的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性療法)不視為一種全身性治療,可允許使用。
16.曾經罹患需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或目前肺部發炎。
17.目前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療法的活性感染。
18.已知具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病史。
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否則不須檢測HIV。
19.已知具有B型肝炎病史(定義為(HBsAg具反應性)或已知患有活性C型肝炎病毒感染(定義為可測得HCV RNA [定性])。
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否則不需進行B型肝炎和C型肝炎檢測。
20.由治療主持人判定曾經或現有任何症狀、療法或實驗室異常而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參與完整試驗或者參與試驗無法使受試者獲得最佳利益。
21.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藥物濫用,可能影響受試者配合試驗要求。
其他排除條件
22.曾進行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23.手術後未充分恢復和/或手術中有任何併發症。
24.正在母乳哺乳。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條件,將具納入資格: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1.經組織學新確診為子宮內膜癌或癌肉瘤(混合米勒氏腫瘤)者,並且:
a)已經接受包括子宮切除術和雙側輸卵管卵巢切除術在內的根治性目的手術。骨盆腔淋巴結取樣、腹主動脈旁淋巴結取樣(包括前哨淋巴結)以及淋巴結廓清術是可選擇的但強烈建議進行。
註:若先前曾因子宮內膜癌以外的原因接受過卵巢切除術,則受試者仍具有參與試驗的資格
b)在根治性目的手術後仍具有高度復發風險,即以下情況之一:
•國際婦產科學會(FIGO) (2009年版)手術分期第I/II期,且組織學上有非子宮內膜樣的子宮肌層侵犯,包括漿液性腺癌、透明細胞癌、混合上皮細胞癌、去分化/未分化癌或癌肉瘤
註:混合上皮細胞癌必須至少有一種組成具有高風險組織學特徵,且須占腫瘤表面的5%以上。
•FIGO (2009) 手術分期第I/II期,且在任何組織學上皆有子宮肌層侵犯,並已知有p53表現異常或p53突變
註:p53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IHC)可做為TP53突變狀態的替代標記。以IHC解讀p53表現模式的標準為:(1) > 80%的腫瘤細胞核有強的瀰漫性染色(高度表現),或(2)在有陽性內部對照下完全無腫瘤細胞核染色(完全無表現),(3)異常(細胞質)染色的定義為在強度不高且不定的瀰漫性細胞核染色下,有顯著的細胞質染色(亦即強度稍高於微弱的染色)(罕見),或(4) p53的次種系突變表現的定義為兩種或以上之染色模式的組合(通常為野生型加上一種或多種突變模式,或兩種不同的突變模式),且每一種染色模式皆出現在至少5%的腫瘤細胞上。
•經任何組織學確定 為FIGO (2009) 手術分期第III期或IVA期
2.無疾病,且術後及影像學檢查均無局部疾病或遠端轉移的跡象。
3.包含進行EC前輔助治療的任何情況下,未接受過任何放射線治療或全身性療法,包括免疫療法、荷爾蒙治療或腹腔溫熱化學治療(Hyperthermic Intraperitoneal Chemotherapy, HIPEC)。
人口統計學資料
4.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達法定成年(台灣為年滿20歲)的女性。
5.隨機分配前7天內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的體能狀態為0至1。
受試者同意書
6.受試者(或是法定代理人)為本試驗提供知情同意證明文件。受試者也可提交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同意書。然而,受試者可以只參加主試驗而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
其他類別
7.所有受試者均需提供當前診斷為子宮內膜癌或癌肉瘤的腫瘤組織檢體,以供中央檢測委託者預先確認組織學和錯誤配對修復(MMR)狀況。
8.受試者仍具有適當器官功能,用於評估器官功能的檢體必須於隨機分配前7天內採集。
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條件,將排除其參加本試驗:
醫療狀況
1. 患有復發性子宮內膜癌或癌肉瘤。
2.患有子宮間葉瘤,例如子宮內膜基質惡性肉瘤、平滑肌惡性肉瘤,或其他種類的純肉瘤。患有腺肉瘤及神經內分泌腫瘤亦不允許參加本試驗。
3.FIGO (2009) 手術分期第I/II期,且在組織學上有子宮肌層侵犯,但沒有p53表現異常或p53突變。
4.已知有POLE突變。
註:如果同時存在POLE突變和已知的p53表現異常或p53突變,則該受試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5.患有任何組織學上的FIGO第 IVB期疾病,即使沒有術後疾病的證據。
6.手術後是否有可測量或不可測量的殘留腫瘤。
7.有二次惡性腫瘤病史,除非已完成可能的根治性治療且3年內無進一步的惡性腫瘤證據。
註:此時間的要求並不適用於已為了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淺層膀胱癌、原位子宮頸癌或其他原位癌接受成功的決定性切除療法的受試者
註:針對先前已進行明確治療乳腺癌的持續性輔助賀爾蒙療法是允許的
先前使用/併用療法
8.曾接受包含抗PD-1、抗PD-L1或抗PD-L2藥物的療法,或含有直接針對其他刺激或共同抑制之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 -40、CD137)的藥物。
9.於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30天內接受活性疫苗。
注意:允許使用非活性疫苗。
10.已知對試驗介入治療(或任何賦形劑) 無法耐受。
先前/同時參加臨床試驗
11.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正在參與或曾參與使用試驗性藥物的試驗或曾使用試驗性醫療器材。
註:已進入試驗追蹤期的受試者,若距離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性藥物的時間已超過4週,則可能參與本試驗。
診斷性評估
12.具有任何使用Carboplatin或Paclitaxel的禁忌症。
13.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或正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每天使用超過prednisone 10 mg之同等劑量),或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14.對於pembrolizumab和/或其任何賦形劑嚴重過敏(≥第3級)。
15.過去2年中,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也就是需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的活性自體免疫疾病。替代性療法(例如:用以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足的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性療法)不視為一種全身性治療,可允許使用。
16.曾經罹患需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或目前肺部發炎。
17.目前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療法的活性感染。
18.已知具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病史。
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否則不須檢測HIV。
19.已知具有B型肝炎病史(定義為(HBsAg具反應性)或已知患有活性C型肝炎病毒感染(定義為可測得HCV RNA [定性])。
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否則不需進行B型肝炎和C型肝炎檢測。
20.由治療主持人判定曾經或現有任何症狀、療法或實驗室異常而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參與完整試驗或者參與試驗無法使受試者獲得最佳利益。
21.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藥物濫用,可能影響受試者配合試驗要求。
其他排除條件
22.曾進行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23.手術後未充分恢復和/或手術中有任何併發症。
24.正在母乳哺乳。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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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5-3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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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990 人